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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前历代财税简述-《清代以前历代财税简述》

【摘要】:第一节清代以前历代财税简述武威,在远古时代长期为少数民族游牧区,无财政赋役的记载。故历史上有“文景之治”之誉称。首先沿用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又实行“租庸调制”。唐朝中期,因政府无地可以分配,因而“均田制”破坏,随之“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为解决财政上的困难,公元780年,又实行“两税法”,按土地和财产多少,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收税,称为“两税法”。

第一节 清代以前历代财税简述

武威,在远古时代长期为少数民族游牧区,无财政赋役的记载。自汉武帝置武威郡后,移民屯垦,武威始有田赋、徭役制度。

汉袭秦制,三十征六(即按20%税率征收田赋)。汉高祖推行休养生息政策,让战士复员生产,免除若干年徭役;后又减轻田租,规定十五税一(即每年征收收获物的十五分之一)。汉文帝两次把田租减为三十税一,甚至有十多年不收田租。汉景帝下诏说:“农业是天下的根本。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都不如谷物和丝麻。”故历史上有“文景之治”之誉称。西汉后期,土地兼并十分严重,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编户”农民对封建国家承担四项负担:一是田租,即土地税;二是算赋和田赋,即人头税;三是徭役;四是兵役。(注:“编户”指西汉政府为了控制和剥削农民,把民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情况都详细登记、编入在户籍上,作为征收和租赋、征发徭役和兵役的根据。编户不许无故迁移,如果丢失户籍或流亡,抓到后罚为官家的奴隶)

三国曹魏时,令收田租,亩征粮四升。晋时,户赋与田赋并征。

南北朝时,北朝北魏孝文帝拓跋宏(471—499在位)是我国古代杰出的少数民族政治家、改革家,他在485年颁布了均田令,实行均田制。规定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种植谷物和桑麻;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调指户税,征收帛或布),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www.chuimin.cn)

唐朝,调整统治政策。首先沿用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又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叫做“租”;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叫做“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庸”。唐代的“租庸调制”可称为有田就有租,有户就有调,有男就有庸,丁赋、户赋、田赋三者并征。唐朝中期,因政府无地可以分配,因而“均田制”破坏,随之“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为解决财政上的困难,公元780年,又实行“两税法”,按土地和财产多少,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收税,称为“两税法”。

宋、元两代沿用唐制。

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叫做“一条鞭”法)。由于大地主的阻挠、反对,“一条鞭”法不久就停止了。但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