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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8
当代生命科学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中有许多情形涉及创造、复制和毁坏胚胎,因此,当代生命伦理学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胚胎生命的道德地位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宗教和俗世之间有很大差异。有人认为,天主教主张人类胚胎就是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事实上,圣经和教会官方都没有断定胚胎是人,但都要求将胚胎像人一样对待;天主教内学者们在胚胎何时是人这个问题上观点并不一致,理由各异。天主教视阈中要求尊重胚胎的理由也许不能为俗世学者所接受,因为其话语体系、理论基础和问题视角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但是二者的对话是必要而且可能的。
一、胚胎的发展阶段和人的概念
(一)胚胎的发展阶段
从遗传学、胚胎学、神经生物学等生命科学的角度,我们可以将胚胎生命的发展分成若干个阶段。目前许多国家的与胚胎干预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基于这种划分和定位。例如国外的堕胎法、优生法、试管婴儿法和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法等。胚胎的几个主要的发展阶段如下。
(1)配子结合形成合子的一刹那。从遗传学上讲,在这第一个细胞中已经刻画了一个人的一切特点,如性别、身高、体重、眼睛与头发的颜色、脸型、气质和心理。它未来的发展,就在于详细表达这个奇妙的小东西。胚胎不会再接受其他任何补充的新“资料”,从外部无法再给它加上细胞。
(2)14天。14天是原痕发生之时。原痕是神经管的原基,而神经管是日后中枢神经系统的发生所在。目前,将研究与操纵胚胎的时间定为14天内的,有英国政府的Warnock Committee、澳大利亚的Waller Commission、美国的the Ethics Committee of American Fertility Society,等等,中国的规定也参照了这一点。在这之前的胚胎常被称为囊胚。
(3)25天。此时的胚胎有脑的雏形,而且此时胚胎的个体性得到保障,也就是说,胚胎组织再不会断裂或者和别的组织融合。因为在怀孕约20天内,受精卵可能分裂形成双生卵,或结合另一只卵而变成怪胎,但是25天后这件事发生的几率非常低。
(4)2个月。胚胎开始有脑波,且改称为胎儿。今天生命科学提倡脑死亡观,有人因此推论,以脑开始显示功能之时作为实际人类生命的开始,脑生对应脑死。此外也有人主张,胎儿的脑电波在妊娠第8周就可以测出,因此将之称为生命的开始。(1)
(5)20周后(或6个月之后),通常此时胚胎离开母体后可以生存。
目前,在关于胚胎到底是不是人的争论中,胚胎发展的以上五个阶段中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人将之作为人的始点。
(二)人的概念
胚胎是否是人,什么时候是人,以及在何种意义上是人,取决于“人”这个概念。然而,遗传学的人、人口学的人、哲学和宗教中的人的意义却有很大的不同。从遗传学角度讲,配子结合形成合子的一刹那就是人。从人口学角度讲,出生后才算人。我们做人口统计时,只计算已经出生的人口。但是遗传学和人口学只是工具科学,不能建立价值和意义世界。我们这里对胚胎生命的探讨,是从哲学、宗教神学、人类学意义上来考察胚胎是否是人,是否可以作为道德对象以及在何种意义上作为道德对象。
1.天主教神学中的人
在人的问题上,天主教神学深受希腊哲学特别是柏拉图哲学和新柏拉图主义的影响。其教义从一方面来说是上帝中心论的,从另一方面来说,它也是人类中心论的。它认为人是上帝的肖像,人有灵魂和肉体,尽管理性灵魂由于亚当的堕落而败坏,人性不是追求的终极目标而是异在,但毕竟标志人性的是人的灵魂。那么胚胎有没有灵魂呢?根据托马斯·阿奎那关于灵魂的学说,灵魂是“使肉体成为一个人的身体的那个东西”,“灵魂是一个拥有实体性,并赋予实体性的形式”。(2)灵魂是个别的、由上帝创造的、单纯的精神实体。每个人有自己的灵魂,通过与各自的肉体结合,灵魂获得自己独立的自然本性。著名的托马斯·阿奎那二十四论题中的十五和十六论题谈到:人的灵魂能独立存在,当主体具有充分的准备,上帝以创造的方式赋予灵魂,其本性是不会解体的,因此是不死不灭的。有理性的灵魂与肉体结合,是肉体唯一的自立体元形。可见灵魂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理由,灵魂提供人一切本质上的完美,尤其提供肉体存有的实现,由此展现灵魂是怎样的存在。对于受精卵有没有不死不灭的灵魂问题,托马斯·阿奎那的回答是否定的,卡尔·拉讷也给了否定的回答。对于何时“赋灵”(ensoulment)的问题,天主教神学中是存在争议的。
2.天主教哲学中的人
在天主教哲学的话语体系里,人指“位格”,拉丁文persona humana。什么是“位格”呢?天主教哲学内普遍接受的是波依修斯最早给“位格”下的定义:“位格是理性本性的个别实体。”这个“位格”可以简单地被称为具有理性本质的活的个体。(3)托马斯·阿奎那继承了这一传统,他说,“位格”是“理性本性上的自立体”,并指出,“位格”是“整个本性中最完美之物”。(4)今天新经院哲学更现代化的定义是“精神性的个体成为位格……是具精神性及不能为别的个体所共有的特质之个别存有者”(5)。总之,“位格”至少具有两个基本条件:精神性(理性)和个别本体(个体)。
其实,“位格”这一名词在西方哲学史上很早就出现了,其意义也在不断变化。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位格”是根据人的理性本性而存在,是作为人的存在的主体而存在,也就是说,不同的人的共同的本性被个别化了。人有不同的种族、文化、观念和其他各种不同,但是所有的人的“位格”因为有同样的理性本性、相似的身体、感觉和情感而在尊严上是平等的。(6)简言之,人的“位格”具有主体性、个体性、理性。根据此观点,胚胎甚至婴儿都不是“位格”。
3.俗世的哲学中的人
在俗世的话语体系里,关于人的本质的哲学人类学争论尽管众说纷纭,但大多数学者都承认,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有动物所没有的理性和人类情感,以及基于此的创造性和人类文化。其中尤其强调理性。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就曾警醒人们,未经审视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亚里士多德用“种+属差”的方式直接将人定义为“有理性的动物”。总之,西方古典哲学中,理性主义哲学家一直将人看成有理性的实体。尽管哲学家们对理性有更进一步的区分,但至少2个月之前的、还没有脑波的胚胎是没有理性的。
在当代一些俗世的哲学家眼中,人是指人格,道德意义上的人是有理性和自我意识的动物。功利主义的典型代表Michael Tooley和彼得·辛格认为,人是有理性和自我意识的动物,根据这一观点,不但胚胎,就连婴儿都不是人。彼得·辛格不但将人类智人(homo sapiens)排除在人的概念之外,他甚至认为,一些动物如猿、鲸、海豚、大象、猴、狗、猪等比新生婴儿更像人。Helga Kuhse也持与此相似的观点。(7)而玛丽·安·沃伦也认为,人格概念或道德意义上的人性概念的核心特征包含以下几点:①意识,特别是感受痛苦的能力;②推理,即发达的解决新的比较复杂的问题的能力;③自发的行动,即相对独立于遗传或直接外在控制的行动;④沟通能力;⑤自我概念或自我意识的出现,不论是个人的还是家族的,或者两者皆有。凡是不满足以上五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的实体都没有人格。胚胎显然没有人格。Michael Tooley和Michael Lockwood也认为,知觉不是成为人的条件,婴儿只有到了有最低限度的理性和自我意识以后,才能称为人。(8)根据以上观点,胚胎显然不能称为人。
二、天主教视野中的胚胎生命
(一)《圣经》中的有关经文
《圣经》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人类胚胎是不是人。《圣经》成书的时代背景中也没有因科技发展而需要蓄意破坏胚胎的事。但是有些人在寻找胚胎道德地位的神学根据时,也找出一些《圣经》中论到出生前的人的段落,以此作为《圣经》支持胚胎是人的证据。这些经文中最为典型的是泳139:13-16;依49:1-6;耶1:4-5;路1:45和创1:27-28;若14:6;若10:10等。事实上,根据这些经文就断定胚胎是人,显然有点牵强,不符合释经学的原则。不过,尽管所有以上经文都没有明确肯定胚胎是人,它们却表明应对一开始的生命就给予道德上的尊重,至少可以作为胚胎生命应该受到尊重的证据。也就是说,在神眼中,胎儿是神创造的,并为神所看见,神预期胎儿出生为牧人、国王和先知,似乎给胎儿以人的地位,但并没断定胎儿是人。
(二)天主教教会官方立场
从教宗、主教等发表的宣言、律令等教会训导权来看,天主教教会官方并没肯定胚胎是位格或具有灵魂。教会表明,何时赋予灵魂的问题,可以讨论;但要谨慎对待胚胎,像对待人一样。也就是说,即使精卵结合的最初几周之内并没有赋予灵魂,教会仍然认为生命从一开始就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不可亵渎的。至少根据自然律、教会传统和爱德,尊重和保护胚胎生命是必须的。天主教传统历来不否认违背这一道德律的严重性。这也体现在梵二会议的严峻声明中:无论何时精神性的灵魂被创造以构成一个人(位格),生命从一开始就必须被小心地保护。1987年2月22日,由教廷信理部颁布的《有关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严的指示》中指出:为了鉴定胎儿残疾而用羊水穿刺或超声波做产前检查诊断以便做人工流产,可能使胎儿受到危险的治疗干预,对活的胚胎进行并非直接治疗性的实验,为了实验或商业目的使人类胚胎保持存活,为了研究或生育的目的破坏由体外技术产生的人类胚胎等做法在道德上都是不合法的。(9)
尽管如此,教会似乎承认当母亲的生命和胚胎的生命发生冲突时,胚胎的地位低于人的地位。教宗庇护12世说:“如果为拯救母亲,需要马上施行手术或服用其他药物,而这又与其怀孕无关,而这手术或药物不可幸免地将导致胎儿死亡,虽然这效果既非当事人所同意,更非他所期望的……在这种条件下,手术或其他药物治疗,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必须是为了一件有高度价值的事,如生命;同时只有在手术的施行既不可延至婴儿出生之后,而又别无有效办法时,才可以这样做。”(10)
迄今为止,在胚胎问题上,教会训导权从未用过“不能错误的神恩”来做伦理方面的论断,就像《圣母无染原罪》和《圣母荣召升天》那样,违背这样的断定就意味着脱离教会。相反,对于教会在伦理方面的训导,信徒可以保留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在胚胎是否是人这个问题上,教会并没有确切的决定性的主张,也不禁止教友有自己的主张。因为教会认为这个问题本身是一个哲学问题(11)。
断定教会主张胚胎是人的学者们的论据是《生命福音》,但这些学者没有注意到,在《生命福音》通谕中的声明说“堕胎是故意杀害一个无辜的‘人’”中,“人”的意大利文是“essere umano”,英文是“human being”,即是“人类存有”,不是“person”(位格)。1974年11月8日由教廷教义圣部长签名,但由教宗批准的《有关人工流产的声明》中明确指出,胚胎是不是人,属于哲学探讨的范围。在其附注19中更清楚地指出,何时赋予精神性灵魂,这个问题是特属于哲学的,本声明的伦理论断在任何方式下都不依赖于它。也就是说,在胚胎是否是人这个哲学问题上,无论结论如何,都不会影响到教会对胚胎生命的尊重的立场。但从这些对胚胎的尊重和反对堕胎的文献,并不能得出教会肯定胚胎是人的结论。
(三)天主教内学者们的观点
天主教内学者们关于胚胎何时是人(位格),主要有三种观点:配子结合的一刹那,胚胎着床时,胚胎着床后两周。
1.持前两种观点的人的论据
持前两种观点的人的论据有如下两点。
(1)现代遗传学、胚胎学和神经生物学等科学的根据。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世界医师联合会秘书Philippe Schepens博士、诺贝尔奖得主Alfered Kastler、Mme.Herman Michielsens医生、妇产科Cabeaux医生,等等(12)。主张受精卵是位格的许多人,例如Th.O’Donnell,K.D.O’Rourke,G.Grisez,等等,都直接引用J.Lejeune的遗传学观点。该观点认为:各有23条染色体的精卵一旦结合,为排列出这个新存有来日的一切性格特征的必要而足够的全部信息就已经存在这个单细胞内。它是独特唯一的,极其个别化的。这是照经院哲学要求的位格。(13)教会1991年在罗马举行的“人类生命专家高峰会”的结论中指出:“人类生命开始的第一秒就已经决定了未来发展的一切基础,除非回到受精定点和生命初现之际,人类个体人格的特点和生理,是无法解说的。……当男女配偶精卵结合之际,一切人性的特征,包括性别就已经决定。”这也是基于J.Lejeune的遗传学理论。(www.chuimin.cn)
(2)生命不是一个状态,而是一个连续的活动过程。受孕、出生、死亡、复活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不能把这些阶段分开当成本质上不同的阶段”(14)。因而,不能锁定孕育过程中的一点,说此时是位格,而以前不是。因此,“何时位格出现”这个问题根本不成立。福山认为,个体(ontogeny)发生扼要地重复了种系(phylogeny)发生的过程。从前人类祖先到人类演化进程中发生了质的飞跃,把语言、理性和情绪等前人类先行特征转化为人的整体,至今仍是一个无法单以部分的总和来解释的谜。胚胎发育成婴儿、儿童、成人也是同样的情况,从有机分子开始,渐渐具有意识、理性、道德选择能力和主观情绪,其发展方式也奥妙无穷,难以解析。(15)
2.持第三种观点的人的论据
托马斯学派的“灵肉关系”,即形式和质料的学说。身体是质料,灵魂是形式,形式与质料结合才能成为位格。与灵魂对称的质料是脑,精神性的灵魂与仅有脑的遗传因子的受精卵是不对称的,与着床前后的细胞团(其中毫无脑之雏形),也是不对称的。因此,只有当脑之雏形开始出现(着床后两周,约25天)才能称位格。持这种观点的人尽管是少数,但都是大师,如马里旦(哲学)、拉讷(神学)、德日进(古生物学)、海霖(伦理神学)等。(16)与此同时,他们还指出前两种观点至少有以下两个不足之处。
(1)以上J.Lejeune的这个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它忽视了同卵双胞胎的现象。尽管受精卵已经是极其个体化的唯一的存有,但是同卵双胞胎的现象的发生率是1/250,受精卵分裂成同卵双胞胎可能发生在着床前任何阶段。甚至有人说,在着床后一周仍有可能。(17)“位格”不但分裂了,而且原来的“位格”消失了,这还叫“位格”吗?尽管O’Rourke和G.Grisez解释说位格是由一位“生出”另一位,即另一位是由“纯系复制”而生,单性繁殖生出同卵双胎,这种解释虽然在哲学上可以解释得通,但在科学上和神学上得不到支撑。
(2)尽管上帝对每个人灵魂的出现的干预已经在生命的“自我表现超越的本有能力之中”,但是灵魂的出现在每个人的生命里的“本质的变化”,由非位格生命跃进到位格生命的门槛是无限的跃进,是由零到一切。不能想象还有中介物质存在于位格生命与非位格生命之间。(18)
三、天主教视阈中胚胎生命观的启示
(一)天主教内和俗世哲学中对胚胎生命的探讨存在的差异
在天主教内和在俗世哲学中对胚胎生命的道德地位的探讨存在很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二者谈论问题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使用的话语体系、看问题的视角都十分不同,因此自然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
前者的理论基础是《圣经》和教会传承,是启示、信仰、奥迹、教会训导权、自然道德律等,而后者的理论基础是存在主义、实证主义、解构主义、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等。这两种不同的理论基础都有其丰富的道德意蕴,但是其间有着巨大的差异。前者使用的话语体系是赋灵、位格等概念,而后者使用的是理性、自我意识等概念。这两套概念之间尽管有时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但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前者的视角是在上帝和世界的关系中谈论胚胎,人和胚胎都是被造的,都与上帝不在同一个层次;后者是在人和世界关系中谈论胚胎,胚胎由于没有理性和自我意识,没有人格,所以就不能成其为主体,因而不能等同于人的概念,不能与人处于同一层次。前者谈论胚胎生命时立足于个体利益、客体,而后者谈论胚胎生命时则是立足于群体、社会利益和主体。因此,在俗世语境中主张胚胎是人的保守派很少,主张胚胎只是一团细胞或只相当于一个器官的自由派却不乏其人,更多的是温和派,他们主张胚胎是一类有特殊价值的生命,因为胚胎有成为人的潜能,但为了主体(母体)或群体(社会)的利益,胚胎没有完全的生存权。
(二)天主教视阈中胚胎生命观的启示
在天主教视阈中,强调尊重和保护胚胎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如果受精卵就是人,当然要像人一样被对待,被尊重和保护。第二,即使受精卵还不是人,而是到着床后或者更晚的时候才成为人,在成为人之前它也不仅仅是一团细胞或组织,它有发展成为人的潜能,或者已经是人类生命,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第三,胚胎生命是上帝所造。上帝和人之间存在根本的区别:上帝的一些属性,如上帝的自有永有、全能、全知、全善,是人无法具有的;上帝的一些工作,如创造、救赎是人无法从事的。这就是上帝的无限性和人的有限性。因此,神、人不同质,神、人不同体。人如果想逾越自己的有限而去做上帝才能做的事就是扮演上帝,只会弄巧成拙,是愚不可及的。胚胎既为上帝所造,人就应该尊重胚胎,胚胎的生死存亡只能由上帝决定。人如果扮演上帝,则破坏了人与上帝的正当关系,因此是一项严重的罪。正因为如此,自奥古斯丁以来,基督教就把人的狂妄自大视为众罪之源。所以,天主教在生命伦理问题上始终告诫人们“不可扮演上帝”。
天主教视野中论证尊重和保护胚胎的理由,也许俗世语境中的学者不能完全接受,尤其是第三点理由。而在天主教视野中,这第三点理由恐怕也是最重要的。尽管如此,在后现代语境中,对天主教视野中胚胎生命的道德地位的探讨,即使对于世俗社会也不无意义。如果真像有的人所说,今天是一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科学没有任何禁区,科学家没有任何敬畏,“没有上帝,什么都可以做”,那么,离人性堕落、道德沦丧也就不远了。我们也看到,当前,虽然俗世社会的人们并不都接受天主教对胚胎的极其谨严的尊重和保护,虽然认为胚胎的道德地位比人低,但是各国政府和学者至少在这一点上已达成共识:胚胎已经是有着特殊价值的生命,不能自由地创造、复制和随意毁坏,也不能像对待小白鼠一样任意处置;究竟何时胚胎是人,不能仅凭直觉或单纯生物学与医学知识来回答。由此可见,宗教和世俗对话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正如罗马天主教哲学家John T.Noonan所言:尽管“赋灵”本身是一个神学概念,以致这个立场总是以神学语汇来说明,但是“赋灵”这个神学概念很容易被译成人文语言,以“人”来代替“理性的灵魂”;知道一个人如何才能成为人的问题,是神学和人文主义共同的问题。(19)这段话也许对我们不无启迪。
【注释】
(1)Goldenring,J.M:Development of the Fetal Brain.N.Engl.J.Med.,307:564,1982.
(2)Thomas Aquinas,Summa Th.,New York Benziger,1948,part I,q76,a.1;in De Anima II,Lect,1;in De Anima III,Lect,7.
(3)Boethius,Liber de Persona et Duobus Naturis,cc.2,3.参见Norman Ford,When Did I begin?Conception of the Human Individual in History,Philosophy and Science,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91,p.84.
(4)St.Thomas,S.Th.,I,29,3.
(5)项退结:《西洋哲学词典》,增订第二版,华香圆,1992年,第403页。拉丁文“个体”(individum)意思是“未分者”,“本质上未分且不可分的统一体”,今天常用“identity”(“自我认同”)。因为真正的人(位格)常是相同的自我。精神性在信仰中指灵魂(soul),它不死不灭,指向上帝,有造物主的干预才使每个灵魂出现。
(6)Norman Ford,The Prenatal Person,Blackwell,2002,p.10.
(7)Peter Singer,Rethinking Life &Death,the Collapse of Our Traditional Ethic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87,151,191;Abortion and Infanticid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1972),pp.37-65;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1973),pp.419-432;Peter Singer,Practical Ethics,2nd edition,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93,p.169;H.Kuhse and P.Singer,Should the Baby Live?The Problem of Handicapped Infants,Oxford:University Press,1985,p.133.
(8)Mary Anne Warren:《赞成堕胎的人格论证》,载波伊曼编著,杨胜植等译:《生死的抉择:基本伦理学与堕胎》,桂冠,1997年,第181页。Mary Anne Warren,On the Moral and Legal Status of Abortion,in Robet M.Baird and Stuart E Resenbaum,eds.The Ethics of Abortion:Pro-Life vs Pro Choice,Buffalo,N.Y.:Prometheus Books,1993,p.231.Michael Tooley,Abortion and Infanticide,Oxford:Clarendon Press,1983,pp.123-134,419-420;Michael Lockwood,When Dose a Life Begin?in M.Lockwood,ed.,Moral Dilemmas in Modern Medicine,Oxford:University Press,1985,p.10.
(9)Instruction on Respect for Human Life in its Origin and on the Dignity of Procreation,In:Munson R.(ed.),Intervention and Reflection:Basic Issues in Medical Ethics,sixth edition,Belmont,C.A.,Wadsworth,2000,pp.674-681.
(10)韩山城编译:《近代教宗文献:论婚姻与家庭》,道安,1964年版,第190页。
(11)参见金象逵:《生命伦理》,见证月刊社,2000年,第18-37页。
(12)翁徳昭:《优生保健与堕胎》,天主教中国主教团社会发展委员会,1984年增订版,第32页。
(13)参见金象逵:《生命伦理》,见证月刊社,2000年,第56-57页。
(14)谷寒松:《神学中的人学》,光启,1988年版,第122页。
(15)法兰西斯·福山:《后人类未来》,杜默译,时报文化出版社,第224页。
(16)参见金象逵:《生命伦理》,见证月刊社,2000年,第63页。
(17)此时是原痕自身分裂,这是连体婴儿生成的原因之一。见T.Glenister,the Tablet,1989,12,2,p.1399.
(18)J.Donceel,Philosophical Anthropology,NewYork,1967,pp.76-77.
(19)波伊曼编著:《生命的抉择:基本伦理学与堕胎》,杨胜植等译,桂冠,1997年版,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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