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生命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成果

生命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成果

【摘要】:第六章生命伦理学的学科定位:应用伦理与传统伦理的关系20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应用伦理学的发展成为伦理学领域乃至整个哲学界的一件举世瞩目的大事。一种意见认为,应用伦理学在西方古已有之,应用伦理学与传统的伦理学特别是规范伦理学没有本质差别。

第六章 生命伦理学的学科定位:应用伦理与传统伦理的关系

20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应用伦理学的发展成为伦理学领域乃至整个哲学界的一件举世瞩目的大事。(1)毋庸置疑,在这股强大的学术潮流中,生命伦理学首当其冲,功不可没。它产生最早,最为活跃,成果也最为显著。甚至有西方学者声称:“是医学把伦理学从对元伦理学的非真实世界的专注中解脱出来而拯救了伦理学。”(2)尽管如此,在生命伦理学的研究领域仍然出现了两极分化的局面。一方面,人们对生命科技领域出现的一系列伦理问题比较敏感,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探讨热烈,甚至已经大体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话语体系、基本框架,乃至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对于什么是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如何研究生命伦理学,如何发展生命伦理学等生命伦理学的学科性质、研究方法和发展前景等生命伦理元问题的研究,还相对薄弱。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西方,在我国生命伦理学界更甚。因此,本章拟结合我国近几年来关于应用伦理学的大讨论这一背景,对生命伦理学的元问题做一点探讨。

笔者以为,以上问题涉及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第一,传统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的关系问题;第二,应用伦理学的本质问题(是基本价值观,还是程序方法论);第三,对“应用”一词的理解问题。

一、传统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的关系

生命伦理学和环境伦理学、政治伦理学、经济伦理学、计算机伦理学、人口伦理学、核伦理学等一并被称为应用伦理学。那么,什么是应用伦理学呢?应用伦理学的概念是什么?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应用伦理学应用于什么?应用伦理学为了什么而应用?应用伦理学怎样应用?这些问题,正是我国近年关于应用伦理学大讨论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哲学动态》、《哲学研究》、《中国哲学年鉴》、《光明日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自然辩证法研究》、《道德与文明》等刊物纷纷开辟专栏,讨论有关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方面的基本问题。

例如,《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4期发表了廖申白的《什么是应用伦理学》和江畅的《论伦理学的性质——兼论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的关系》。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推出了“应用伦理学研究”专栏,发表了江畅的《从当代哲学及其应用看应用伦理学的性质》、甘绍平的《应用伦理学:冲突、商议、共识》和廖申白的《应用伦理学的原则应用模式及其优点》。紧接着在随后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又刊登了陈泽环的题为《基本价值观还是程序方法论——论应用伦理学的基本特性》的文章,对以上三篇文章进行分析和评论,认为:“三篇论文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应用伦理学是基本价值观还是程序方法论?这确实是一个有关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核心问题。”

后来,《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第8期也刊登了一组文章,有甘绍平的《什么是应用伦理学》,卢风的《论应用伦理学的批判性》,晏辉的《应用伦理学:伦理致思范式的现代转换》和季国清、刘啸霆的《应用伦理学的哲学背景》,同样对应用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讨论。

此外,还有一些重要期刊相继发表了关于什么是应用伦理学的文章。例如,《江海学刊》2002年第4期发表了赵敦华的《道德哲学的应用伦理学转向》,《复旦学报》2003年第1期发表了吴新文的《反思应用伦理学——兼论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的关系》,《河北学刊》2004年第1期发表了杨通进的《道德哲学与应用伦理学之异同》,《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发表了邓安庆的《论德国应用伦理学的风格》,《哲学动态》2005年第7期发表了邓安庆的《无本质的应用伦理学——对当前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争论的质疑》,等等。

以上关于应用伦理学的讨论,归结起来,就是一个问题——什么是应用伦理学。它又表现为前面所提到的相互联系的几个方面。应用伦理学的概念和含义是什么?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应用伦理学应用于什么?应用伦理学为了什么而应用?应用伦理学怎样应用?有时以另外的面貌出现,如应用伦理学和传统伦理学的关系、应用伦理学的性质、应用伦理学的主题、应用伦理学的方法,等等。

关于应用伦理学和传统伦理学的关系,西方学者形成了三种基本的看法(3)

一种意见认为,应用伦理学在西方古已有之,应用伦理学与传统的伦理学特别是规范伦理学没有本质差别。例如,比彻姆(Tom L.Beauchamp)就把应用伦理学划入规范伦理学的范畴,认为应用伦理学是用规范的方法,即站在一定的道德立场上对道德信仰或道德哲学的研究。换言之,应用伦理学只是一般规范伦理学所提出的原则在具体伦理问题中的应用,它不同于描述伦理学和元伦理学。(4)彼得·辛格也持类似观点,他曾明确指出:“所谓应用伦理学,就是把规范伦理学理论应用于实际的道德问题。”(5)埃德尔(Abraham Edel)等人也反对把应用伦理学看做是某种全新的东西,而是把当代应用伦理学看做是用新兴的理智手段来处理实际道德问题这一长期存在的哲学尝试的继续,在此意义上,应用伦理学不过是对哲学关注实际道德问题的传统的重新发现。(6)另外,本森(George C.S.Benson)也把应用伦理学归入自古就有的伦理学理论领域,认为应用伦理学涉及伦理或道德概念在具体情境中的应用,具体指人们用来实践并强化道德的系统方法,或者指某一段时间内被应用的伦理,或者指一个判断行为正当好坏与否的庞大的规范体系。(7)

在上述意见的基础上,少数西方学者形成了一种激进的观点,即认为西方伦理学自古就有追求实践或应用的传统,因此应用伦理学纯粹是一个多余的甚至虚假的概念。威廉·韩思就宣称:应用伦理学“常常是图书馆员使用的分类方式而不是一种概念”(8)。埃德尔等人也对“应用伦理学”这个术语提出了质疑:“‘应用伦理学’这个术语本身基本上是模棱两可的。被应用的是什么?是道德理论还是道德?”(9)他们认为,“应用伦理学”这一概念的提出基于理论和实践截然两分的传统哲学的二元论立场,而当代哲学已经超越了这一立场,确立了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因此从研究主题和方法的角度来看,“实践伦理学”(Practical Ethics)或“问题伦理学”(Problematic Ethics)要比“应用伦理学”这个名称更为恰当。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用伦理学是一个正在形成的全新的研究领域,它与西方传统的伦理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卡拉汉(Joan C.Callahan)指出,从事应用伦理学并不是简单地应用哲学技术,把理论加于实践。“虽然应用伦理学借鉴了道德价值论、道德义务论和元伦理学的洞见,但从事应用伦理学这一任务并不仅仅在于理解现存伦理学理论的应用。毋宁说,它要试图发现目前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道德问题的可接受的解决办法。”(10)在此过程中,应用伦理学对传统伦理学的理论框架和方法论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阿尔蒙德(Brenda Almond)认为,应用伦理学与传统道德哲学在风格和方法上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首先,应用伦理学对道德问题所产生的背景以及各种情境的详细结构给予了较大的注意;其次,应用伦理学的方法在一般意义上更具整体主义色彩,也就是说,它在考虑问题时更乐意包容心理学社会学的洞见以及其他的相关知识领域;应用伦理学的实践者愿意和其他人——特别是和专业人士以及其他领域中的有经验者——一起工作以达到对完全是由相关事实所表现的道德问题的解决。”(11)根据阿尔蒙德的观点,应用伦理学对道德问题的细致把握和其所涵盖的广泛知识领域是传统的道德哲学所无法比拟的。

第三种综合性的观点在西方学术界较为流行。这种观点主张从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应用伦理学:一方面把应用伦理学植根于西方悠久的实践哲学传统,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元伦理学式微之后规范伦理学的复兴;另一方面也承认应用伦理学在很多方面特别是在结合理论和实践解决实际道德问题上的创新。为《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撰写“应用伦理学综览”辞条的温克勒(Earl R.Winkler)宣称:“应用伦理学是一个广泛的研究领域,它包括人们去理解和解决某种实际生活领域——如医学、新闻业或工商业——中产生的或者与某种一般的社会关注课题——如平等雇佣或死刑——相关的道德问题的一切系统化努力。”(12)在追求对道德问题的理解和解决的过程中,应用伦理学既涵盖并深化了传统意义上的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和描述伦理学,同时又吸收了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方法。因此,根据这种观点,应用伦理学具有极强的应用性和学科交叉性。

综观以上三种观点可以发现,第一种观点忽视了应用伦理学在很多方面的创新,特别是它对于伦理学研究的“范式转换”的意义。第二种观点则割裂了应用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的关联,同时也模糊了应用伦理学的学科特色。事实上,把应用伦理学等同于规范伦理学的主要是那些不具备各领域专门知识的哲学家,而主张应用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关系不大的学者大多是哲学知识背景不深厚的各实践领域的专家。前者过多地强调了应用伦理学的规范方面,后者则过多地强调了其经验的方面,他们对应用伦理学的性质的理解都或多或少地带有自身专业的狭隘性。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因为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应用伦理学在西方发展的历史和现实。

在我国伦理学界,关于应用伦理学的争论所表现出来的各位学者在应用伦理与传统伦理的关系问题上的看法,也大致与西方学者的以上三种观点类似,尽管并非那么旗帜鲜明。例如,江畅等就比较侧重第一种观点;而甘绍平等就比较侧重第二种观点;吴新文、陈泽环等比较明确主张第三种观点。从学者们给应用伦理学下的定义就可以窥见一斑。江畅就强调,应用伦理学的“实质是把理论哲学和伦理学所确立的根本生存理念、一般价值原则和基本活动准则应用于人类及其生活的不同方面”(13)。甘绍平则认为,区别于将普遍道德规范直接应用到具体行为空间、职业领域的古老职业道德,“作为民主时代的道德理论,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在于分析现实社会中不同分支领域里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伦理维度,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建构为这些问题所引发的道德悖论的解决创造一种对话的平台,从而为赢得相应的社会共识提供伦理上的理论支持,同时也力求使道德决断在一种严密的集体性的理性决策程序中获得质量保障”(14)。吴新文认为:“应用伦理学不是已有伦理学理论在现实生活中的简单应用,而是在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科技信息化的社会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组新兴交叉学科群。应用伦理学的兴起标志着整个伦理学研究的‘范式转换’,它运用描述、分析和规范的方法,试图面向问题、决策和行动,从微观个人、中观组织、宏观制度与超宏观全球四个角度系统分析和研究社会生活各领域的伦理道德问题。应用伦理学既涵盖了传统的描述伦理学、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又和其他学科发生了直接的关联。对于很多应用伦理问题而言,不存在唯一正确的解决方案,对它们的把握和解决需要新思维、新综合和新创造。”他说:“在最精确的意义上,应用伦理学可以被界定为在当代社会各种道德难题的促动下,由哲学、伦理学与其他相关科学交叉、融合而形成的一组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群。”(15)

二、应用伦理学是基本价值观还是程序方法论

陈泽环将我国学界关于应用伦理学的基本特性之争概括为“基本价值观”和“程序方法论”之争。他指出,我国当代应用伦理学应该是基本价值观和程序方法论的统一。(16)他认为,江畅突出应用伦理学所蕴涵的基本价值观意义,但是在强调基本价值观时,“由于他对当代道德生活的复杂化而导致的应用伦理学的多学科交叉性质、对于道德生活民主化而导致的主体间商谈程序作为应用伦理学论证基础的意义、对于道德生活的全球化而要求的尊重和宽容作为应用伦理学基本规范的重要性等认识不足,江畅对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理解似乎不能说已经很全面了”,而“甘绍平在阐发当代应用伦理学程序性、民主性这一具有本质性意义的属性时,似乎对应用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观属性认识不足,有把它和政治程序、法律规范直接等同起来的倾向,对一个社会或共同体所需要的价值观的‘共同性’、‘共鸣性’持较为消极的态度,在肯定自由、民主、权利等主导价值观念时,对相应的义务、责任、团结等基本价值的强调也不够。因此,甘绍平的应用伦理学观念在提出许多创见的同时,似乎也有某些偏颇”。他中肯地评价道,“在当代社会的条件下,就确立一种比较合理的应用伦理学观念而言,我们既要看到其‘程序方法’和‘分析工具’性质,反对权威主义独断论;同时又要坚持应用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观性质,反对激进的道德多元论,把坚持本民族的道德定向和对其他文明的道德的尊重和宽容结合起来,把各社会成员的道德差异和整个社会的共同道德和理想结合起来。在建构当代中国特色应用伦理学时,应该坚持一种作为基本价值观和程序方法论相统一的观念,实现这两种基本特性的良性互动:在一种共鸣性、共同性的基本价值观的背景下,充分发挥应用伦理学的‘程序方法’、‘分析工具’等特性;在其‘程序方法’、‘分析工具’的基础上,合理地形成共鸣性、共同性的基本价值观。”在充分肯定当代应用伦理学“程序方法”或“分析工具”论合理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它的缺陷:使人不能把握社会和文化的整体意义和整体理性,也不利于从比较强的规范定向的意义上形成社会的道德生活,在社会成员中形成具有世界观和价值观意义的“共鸣的”或共同的道德观念和理想。因为,如果把“不伤害”之上的空间全部都留给个人自己去选择,就有可能放弃人类千百年来积淀而成的积极伦理成果,难以在当代道德生活中取得建设性的成就。而如果一个社会或共同体缺乏能够引起普遍共鸣或认同的实质性价值观念和规范,人们也就不会知道自己在商谈伦理的形式程序中要达到些什么目标。“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超越观是极其软弱无力的,不管借助语用学在‘生活世界’中建立起怎样的互动的沟通和理解,却沟通和理解不出一种有如‘上帝’一样崇高的价值观念”。他引用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家彼得·科斯洛夫斯基(Peter Koslowski)的观点,指明即使在现代高度分化和多元化的文化工程中,文化也是一个由生活秩序和生存意义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的开放并不是指什么样的生活文化形态、什么样的生活意义都行。毋宁说,开放的社会必须以一种本质的、规范的生活形式为前提,否则无法保证生活的规范,即维系生活的条件。由此可见,当代应用伦理学应该是基本价值观和程序方法论的统一。

陈泽环所阐述的以上观点固然有其合理性。事实上,无论是甘绍平等人,还是江畅等人,都不会主张应用伦理学完全可以抛弃传统的基本价值观,或者主张应用伦理学可以完全不考虑今天的伦理问题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只不过各有侧重罢了。极端的观点很难为我国学界所接受。例如江畅也认为:“应用伦理学研究虽然是一种应用性研究,但决不只是一种单纯的理论应用和推广过程,而是一种再研究、再创造、再构建的过程。它是通过再研究、再创造、再构建来实现把理论伦理学具体化的目的。正是通过这一具体化过程,伦理学最终完成其体系的构建,成为富有活力和现实感的完整理论价值体系。另一方面,应用伦理学研究在使理论伦理学具体化的过程中,还可以检验理论伦理学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从而促使理论伦理学不断反省、修正、发展和完善自身。”(17)甘绍平也承认,他赞同陈泽环的观点,将基本价值观和程序方法论统一在一起,只不过他认为应用伦理学首先是一种程序方法论,而程序方法论里已经呈现出某种基本价值观。(18)

关于传统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的不同,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做了很多的分析。例如,从“问题”角度而言,学者们认为传统伦理学的“问题”是最一般、最根本的哲学问题,如苏格拉底的问题“好的生活如何可能?”康德的问题“我该做什么?”这些问题是立足于个体的生存来设问的,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只有把它看做我们的“私人”问题,才对于我们是一个有意义的“伦理实践”问题,否则,它仅仅是个理论问题或知识问题。而应用伦理学的每一个问题都不是“个体性”的“私人”问题,像环境问题、克隆人问题,等等,都是事关人类整体的生存问题。传统伦理学的问题作为最根本的、最一般的哲学问题,是经过了纯粹理论的抽象,把在每个个体具体的生活处境中的活生生的感性内容去掉之后,才成为最普遍的问题的;而应用伦理学的问题,不经任何抽象,就是活生生地摆在我们每个人面前的最紧迫的问题。它不是最一般、最根本的,而是最现实的、最紧迫的问题。再如,从“应用”角度而言,学者们指出传统伦理学的“应用”是先验原理确定之后,再把它“应用”到自身设定的经验领域,如康德伦理学,道德的先验原理是依据他的“先验人类学”(本体界的有意志自由的理性主体)而确立的,确立之后把它“应用”到相对应的“经验的人类学”。而“应用”伦理学的思考背景恰恰在于,现代化之后,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共同的道德传统的有效性基础统统丧失了,首先是神义论提供的基础原理失去了效用,接着是理性形而上学提供的基础原理一再地失效,我们所处的就是这样一个“后形而上学”时代的无原则、无根据的处境,我们如何可能既不依赖宗教的权威,也不依赖一再失效的本体论证明,而能在我们日常的交往实践中重新获得道德规范的有效基础。这就是由对“问题”的诊断出发经过论证讨论而形成有效的治疗方法的应用伦理学的基本路径。再如,从“原理”角度而言,有学者认为,应用伦理学要求参与讨论的人先放下固有的原理,不拿任何固有的原理来应用,而是要求当他对我们共同面对的问题作出他的诊断或决断时,提供他这样诊断或决断的理由来供大家讨论。参与讨论的人不是看他是否提供了最终有效的论证,而是看他提供的理由是否能够有效地支持他的诊断或决断。像在克隆人的问题上,任何像传统伦理学那样试图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作出最终证明的原理都是不起作用的,因为无论你是赞成还是反对,你都可以依据人格尊严的原理提出一套大道理,但对于目前的行动决断无济于事。所以,关键是要对你的诊断或决断提供出有效的理据,看它能否获得主体间的认可。由此可见,传统的伦理学是就某一个“原理”本身进行先验的构成,而应用伦理学则是对众多问题的“诊断”进行经验性的讨论;传统的原理要求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要“最终”有效,提供终极证明,而应用伦理学不需要任何最终的证明,是一种论证的程序性的商讨,它的主要任务不是形成“原理”,而是就众多的“诊断”进行“权衡”和“决疑”,对悖论式的问题本身作出理论的反思,然后找到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等等。尽管如此,我国多数学者都认为,传统的理论伦理学为应用伦理学的道德判断和道德批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价值观和立场支持,并且为应用伦理学的道德分析和推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工具。理论伦理学在整个应用伦理学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但是,这里仍然有个疑问。这种基本价值观和程序方法论之综合统一,是否就终结了关于应用伦理学基本性质的争论呢?换句话说,应用伦理学是否必须始终坚持基本价值观?应用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是否只能是“商谈-共识”(所谓程序方法论)这一种方法?

对此,有另一些值得注意的声音。

邓安庆认为,在我国学术界关于应用伦理学的讨论中,甘绍平提出的“经商谈程序而达成道德共识”的“程序-共识论”或“程序方法论”这一主流观点,代表不了应用伦理学的本质特征。他说,“无论是赞同者还是批评者,包括甘绍平本人,都认为当代的应用伦理学可以在基本特征上拥有某个‘共同的本质’,而这个‘共同本质’是与‘程序和共识’相关的。所不同的只是,这个本质所包含的价值内涵究竟是什么,或者究竟是达成共识还是改变共识”。但是,用这种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来研究应用伦理学本身是否正当;认为应用伦理学具有某种共同的本质,无论如何不是一个得到普遍承认的看法;仅仅围绕程序-共识(无论赞同或反对)立论也并非应用伦理学的主流;在后现代的全球民主化社会中,应用伦理学要保持其“应用性”,只能面对“道德悖论”无本质地保留对所有差异性的尊重和开放,而不是把任何一种自认为“更为合理和正确”的道德观念确立为“主流”和“正统”。总之,他认为,在这种争论中,陈泽环、卢风和甘绍平等人都把自己的主观创见当做了应用伦理学的“客观本质”;“程序-共识论”代表不了应用伦理学的本质特征,应用伦理学研究应该放弃“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事实上,应用伦理学是无本质的。

笔者以为,这里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厘清。第一,给应用伦理学下定义到底应该是主张“客观本质”还是“主观创建”?第二,邓文到底是对应用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观提出质疑,还是对其程序方法论提出质疑?

关于第一个问题,笔者以为,这其实就是那个十分重要的带普遍性的问题,即我们在定义应用伦理学时,是表明应用伦理学“事实上”是什么,还是“应该”是什么?前面提到的那些学者,在定义应用伦理学时,都在力图表明应用伦理学“应该”是什么,而邓安庆则认为定义应用伦理学时应该表明它“事实上”是什么。他举例说明,如果根据在我国流行的欧美的应用伦理学的定义,德国的一些应用伦理学研究就不能叫做应用伦理学。他说,“经商谈程序而达成道德共识”这一伦理学研究范式最主要的倡导者是德国的哈贝马斯,而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在多大程度上属于“应用伦理学”也并非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显然,它根本不符合“工程模式”的应用伦理学定义,因为按照这种定义,应用伦理学只涉及那些针对具体的道德问题采取相应的模型来加以解决的策略,而不研究如何解决道德问题的基础理论。倘若把重点放在如何解决道德问题的基础理论上,那么,这种伦理学就不是“应用的”,而是传统的“理论”伦理学。但哈贝马斯伦理学的特色恰恰就是后者。尽管哈贝马斯放弃了“最终证明”这一传统形而上学的做法,但是这种回溯到先天有效基础的思路,依然是一般的应用伦理学所不为之的。因此,要把这种伦理学的论证思路作为应用伦理学的本质特征,那将会把绝大部分应用伦理学排除在外。显然,这里包含着一个逻辑循环,就是通常所说的到底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我们到底是先有了应用伦理学,然后再去定义它,还是相反?邓安庆显然主张是前者。应用伦理学发展的现实也是走的前一条路线,大家似乎都不反对这条路线。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要把应用伦理学的“客观事实”和“主观创见”分开,要把应用伦理学的“是”和“应该”分开。“××是不是应用伦理学”并非一个道德判断,而是一个事实判断。没有应用伦理学的定义,怎么能肯定××研究是不是应用伦理学研究呢?有什么理由表明这种研究就不能被排除在应用伦理学之外呢?难道这不正好说明我们需要的正是一个应用伦理学“应该”是什么的“主观创见”的定义吗?只有有这样一个有价值的定义,才能来规范应用伦理学的发展方向,推动它为伦理学的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拒斥那些拉大旗当虎皮的研究,避免它走上歧途,为学界所不齿,沦为媚俗的东西。因此,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和定义的关系应该是:研究事实优先,定义逻辑优先。一个恰当的定义的出现,也许会将一些以前被认为是应用伦理学研究的研究排除在外,比如一些理论伦理学研究或者一些非伦理学研究,纯化应用伦理学这一研究领域,但这并没有什么不应该,也并没有否认这些被排除在外的研究本身的价值。同样,一个恰当的定义的出现,也许会提出一些本该做但以前没有做的研究,它们应该被涵盖在应用伦理学研究之内,从而扩展或加深应用伦理学研究。

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以为,邓安庆文章中的诘难,涉及的应该并非应用伦理学是否应该坚持基本价值观的问题,而是是否应该坚持程序方法论的问题。实际上是关涉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内容和方法问题。也就是说,他所诘难的并非应用伦理学是否应该坚持基本价值观,而是如何坚持基本价值观的问题;并非应用伦理学是否可以有程序方法论,而是程序方法论是否是唯一的方法论的问题。他反对的不是应用伦理学应该坚持基本价值观,而是如何坚持基本价值观,他反对通过工程模式和权威模式来坚持基本价值观;他所谓的应用伦理学的“无本质”,实质上是反对程序方法论,即要求“风格的彻底多样性”。说穿了,他要求的是应用伦理学在研究任务、内容和研究方法上的多样性。在这种意义上,笔者同意邓安庆的观点。遗憾的是,他对“无本质”的定义有些含糊,给人的感觉好像一会儿是要证明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所谓风格)的多样性,一会儿又要主张价值多元化,否认应用伦理学应该坚持基本价值观。

如此追溯下去,从应用伦理学的定义上讲,就涉及对“应用”概念的理解。到底如何理解“应用”,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应用于什么”及“如何应用”,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有很多探讨,见仁见智。

三、对“应用”一词的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字面,应用伦理学应该是“被应用的伦理学(applied ethics),而不是应用伦理学(applying ethics)”。因此,应用的自然是基本价值观,或者是伦理基本理论、原则、规则。有的学者(例如吴新文)认为,应用伦理学可资利用的资源有许多。首先,各种道德理论、道德原则、道德概念是应用伦理学可以应用的首要资源。迄今为止,后果论、道义论、德性论仍然是应用伦理学的重要理论分析工具。不过,由于现实应用伦理问题的复杂性和每一种理论自身的局限性,这些理论很难被不分青红皂白地直接应用于具体道德问题或领域,它们常常是在经过了很多综合和改造之后才被应用。其次,道德心理学、道德社会学都已成为应用伦理学的重要知识来源。美国心理学家柯尔伯格的“人类道德发展六阶段论”在目前很多应用伦理学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此外,应用伦理学还应用了大量相关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理论和知识。经济学中的博弈论、政治学与法学中的权利与责任理论、管理科学中的组织行为学、生物医学中关于生命质量和健康标准的学说、环境科学中的深层生态学等都在应用伦理学中被用于对具体道德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并日益显示了传统的规范伦理学理论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总之,正如温克勒所指出的那样:“应用伦理学本质上是多学科的,因为把社会道德进步所必需的所有能力和属性置于对任何单个职业类型所拥有的训练和能力之中是不可能的。”(19)有的学者认为,应用伦理学是理论和原则的应用的观点是理论和实践二分的传统思维方式在作祟,根本不存在现成的理论和应用两个环节。有的学者(例如邓安庆)通过回顾德国现代哲学对“应用”概念的理解指出,只有伽达默尔重新阐释的那个“应用”概念,才是符合“应用伦理学”特征的概念。那种“应用”概念的实质,是在一种处境化的“问题”中寻求对问题本身的理解方式。在那种方式中,“应用”不是在“理解”和“解释”之后附加的一个衍生的环节,而是规定理解和解释得以可能的首要环节,但它们三者是内在统一的、一个意义自身的“生成事件”。他认为,正是“无原理”可“应用”才导致了“应用”伦理学的产生。如果我们再把它理解为“原理”(或“原则”)“应用”的伦理学,完全就是本末倒置。正因为它“无原理”可“应用”,所以才把在具体的问题处境中如何从道德悖论中作出合理的决断或寻求“共识”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核心问题。

应该说,最后一种(邓安庆)对应用的理解的这种视角是有意义的,其观点是有见地的。正因为如此,工程模式和司法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才因其机械和僵化而缺乏实际指导意义而遭到许多人的反对。但是,另一方面,伦理理论和原则及多学科的知识的应用也确实是事实,有其合理性和实效,只不过这种应用不应该是机械相加的,而是要恰当,要整合,使理论与应用处于互动之中的。最忌讳把理论原则当做教条来“格”实践,从而削足适履。换句话说,应用伦理学理论和原则并不必然陷入“工程模式”或“司法模式”,因为“伦理学传统”在道德生活中具有能动性。例如,在弱势群体的权利问题上应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理论,在生命伦理学问题上应用人本主义或宗教伦理学的生命价值理论,等等。(20)退一步讲,即使是“司法模式的”的应用伦理学,从风格的多样性这个角度来讲,它仍然至少曾经是应用伦理学的模式之一,而如果我们不把应用伦理学的任务仅仅理解为解决道德悖论,而是从更宽泛的意义上去定义它,那么,这种模式的应用伦理学,仍然有其价值。

因此,紧接着的一个问题就是,“应用于什么”以及“如何应用”,这事实上就是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和方法到底是什么的问题?许多学者,包括程序方法论者,都倾向于认为,应用伦理学任务就是解决现当代社会各领域的道德悖论,而解决的方法就是自下而上,经商谈,或者反思的平衡,或者决疑法力求达成道德共识(或者改变共识)。有学者指出:“应用伦理学所关注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些带有悖论性的道德问题,而不是那种人们容易达成共识的问题。”“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已经表明,应用伦理学的方法主要是一种三步骤法,即描述—分析—规范的方法。所谓描述,就是对现实的道德问题或道德境况的客观呈现,一种有效的描述必须以经验事实为基础,它不仅需要借鉴传统的描述伦理学,更需要运用哲学以外的很多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所谓分析,就是对所呈现出来的道德问题或境况的内涵和实质进行分析,理解道德行为者所处的道德冲突或困境,尽可能寻找各种解决方案并提供相应的论证,这一工作的完成有赖于哲学分析的技术以及各种社会科学的方法;所谓规范,就是在描述和分析的基础上,经过对各方面因素的综合权衡并基于一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对道德行为者应该如何行动或评价者应如何评价提出建议。在这方面,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大有用武之地。”(21)“应用伦理学所遇到的问题几乎都与道德悖论有关,都不是通过道德洞察一眼就可以找到正确答案的。”(22)“我们可以把应用伦理学称作这样的伦理学:它在具体的问题处境中研究决断的一般程序和指望可能达成共识的有效规范。”(23)

上述观点其实将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和方法单一化、片面化。柏道指出,在整个欧美学术界,时至今日也没有出现一个统一的应用伦理学的范式,“没有某一种研究和论证风格被应用伦理学领域的哲学家们所共同采用。多样性是应用伦理学——包括其问题、目的、方法和结果——的一个标志”(24)。的确,应用伦理学从一开始就具有多样发展态势,而且应该继续这种态势。不是说我们不能限制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而是我们的限制要有合理的理由,要能有利于理论和实践。“程序-共识论能够代表一部分从社会规范层面解决道德困境的尝试,但无法代表从更深刻的生命意识和生存方式出发解决道德困境的尝试。”(邓安庆)其弊端前面的分析已经指出。应用伦理学研究内容不应该仅限于解决道德悖论,更不应该仅仅只是通过伦理委员会来解决。应用伦理学应该有更多的事情要做;它有更多的资源和方法可资利用。至少追溯道德问题和道德悖论产生的原因,直至改变传统理论的某些方面,或者设想和构建一些新的理论和模式,等等,都是可以考虑的应用伦理学的内容和方法。(www.chuimin.cn)

由此观之,笔者以为,第一,我们要始终坚持基本价值观,否则就不是伦理学,就会为学界所不屑。无论应用伦理学和传统伦理学有多大的差别,它永远不可能是和传统理论伦理学无关的新的学科。伦理学理论是应用伦理学厘定问题的观念背景、分析问题的主要工具和解决问题的核心价值。没有伦理学理论,就没有应用伦理学;但是,即便没有应用伦理学,我们仍然有伦理学。因此,无论我们说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致思范式的转换”也好,是伦理学的当代形态也好,它都必须以伦理理论为背景。固然,应用伦理学的学科特征要求对各种具体的应用伦理问题的研究必须有各种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背景,或者说专业领域的专家,如医学家、经济学家、环境学家等的共同参与或合作,有些研究还必须吸引广大民众的广泛参与。但是,医学家、经济学家、环境学家等各专业领域的专家不因为参与了某些伦理问题讨论或抉择就成了伦理学家,他们不过提供了知识背景而已,正像老百姓不因为参加了问卷调查、表明了伦理态度就成了伦理学家一样。应用伦理学研究并不意味着降低伦理学的门槛;相反,由于它不但要求传统伦理学的基本知识,而且面临更复杂的社会背景,要求具有更广的视野和更高的综合分析能力,其门槛只有更高,其成果才能不至于沦为流俗。

第二,“程序-共识”的程序方法论固然是应用伦理学的主要方法之一,但是并非唯一的方法。程序方法论的许多欠缺已如前述,而且,无论其目标是达成共识还是改变共识都不容易。最为值得注意的是,由伦理委员会这一实践和对话平台作出的决定并非一定符合伦理。就以医学方面的伦理委员会为例,伦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可能是七人,但其中只有一人是伦理学家,投票结果可想而知,其他六人不会轻易通过伦理学家的理论和阐释就改变自己的看法,他们凭的还是自己的良心或习惯或利益权衡等其他因素。

第三,应用伦理学的任务不应该仅仅是解决道德悖论,它有更多的事情要做。例如,厘定道德问题,批判地分析道德问题产生的原因,对与道德难题有关的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探究直至追溯到基本伦理理论,并对其与道德难题相关的部分进行探究和批判,对与今日人的生存处境有关的道德问题的深层思考,等等。总之,用温克勒的话来说,“应用伦理学是一个广泛的研究领域,它包括人们去理解和解决某种实际生活领域——如医学、新闻业或工商业——中产生的或者与某种一般的社会关注课题——如平等雇佣或死刑——相关的道德问题的一切系统化努力”(25)

第四,基本价值观如何与程序方法论或其他方法论达成统一,这是应用伦理学研究目前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这其中包含着另一些子问题。一方面,到底什么是基本价值观?基本价值观是普世的,还是多元的?是传统理论的原始形态和固定模式,还是始终保持传统和现实之间的谐调,成为传统理论的当代形态?笔者认为,坚持基本价值观,首先就是坚持普世伦理中必须坚持的底线伦理和共同价值,其次就是要坚持道德处境中的特定民族的基本道德传统,最后就是要尊重道德处境中特定宗教文化群体的道德观。因此它既是普遍的也有多元的,是传统道德理论的当代形态。另一方面,基本价值观如何与程序方法论或其他方法论相结合而达成统一?从理论上讲,只要坚持基本价值观,什么样的方法有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并从而反过来促进理论的发展和深化,它就是可以采用的好的方法之一。当前应用伦理领域用得较多的是“程序——共识”方法,这种方法有其优势,但也有其缺陷。它不利于坚持基本价值观。人们应努力完善这种方法和寻求其他有效的方法。

第五,应用伦理学是否应该有自己理论的“内在一致性”和“合理完备性”,还是满足于以现有的传统的伦理学理论为边界?这是关涉应用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的分野和应用伦理学今后的发展问题。应用伦理学是积极建构自己的完备的基础理论(包括根据实践和情境批判和改造传统伦理)还是满足于既有的传统伦理?如果是后者,传统伦理是以理论模式来应用,还是原则模式来应用,抑或是规则模式应用?有人(26)将传统伦理的应用模式分为三种,①将一种伦理学理论系统应用于全部应用领域的方式,②把一种或少数几种可能最有帮助的伦理学理论应用于某一个应用领域而不是其他领域的方式,③部分地应用伦理学理论的方式;并指出,第一种方式目标过高,有把某种或某些伦理学理论体系不适合地应用到某些其他领域的弱点;第三种方式为灵活性而牺牲解释的系统性;第二种方式较为合理,但也容易受到不同推理和不同结论的挑战。因此,他认为,更好的选择也许是解除应用伦理学提供理解或解释系统的工作,使它专心从事它能最好地从事的工作。这个工作就是:逐步确定不同伦理学理论间的共同点,并以这些共同点作为某种出发点(而不是直接诉诸这些作为对立的理论本身),借助于通过共同点而汇合起来的伦理学的理解与解释来省察人类今天面临的疑难问题时,检验这些共同点是否有需要补充或修正之处,从而帮助检验已有的伦理学理论是否需要补充或修正其前提、作出新的阐述甚至彻底加以摒弃。应用伦理学的这种批判和省察伦理学理论的眼光,将不仅有利于解决人类今天面对的伦理学疑难,而且有利于伦理学这一古老而常青的学科的发展和辉煌。笔者认为,应用伦理学在逐步确定不同伦理学理论间的共同点,在批判和省察伦理学理论之余,还应有所建树。应用伦理学各分支学科还应该建立自己的基础理论,对传统伦理中与应用伦理难题相关的理论部分进行梳理和更深入的探讨和挖掘;对其他学科中与解决应用伦理难题相关的理论部分和方法进行分析和借鉴;对本分支学科中的基本伦理问题进行分类和提炼;对本分支学科中当前对基本伦理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方式进行审视和反思;对制约伦理难题解决的社会某些领域的不合理制度和体制,例如医疗体制、企业制度、教育制度等进行批评和建议改进,等等。通过这样的研究工作,应用伦理学各分支学科在坚持基本价值观的同时,通过反省和批判传统伦理,促进伦理学理论的发展;而且通过整合各门理论知识和方法中的有效成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自己的理论基础,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只有在这种情形下,应用伦理学才称得上是伦理学的当代形态。

值得警惕的是,应用伦理的使命是为当今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人格完善保驾护航,而不是成为其阻力。因此它应该批判和规范科技、经济、社会、环境等领域的那些急功近利、盲目发展、愚昧短视的行为,而不是沦为其附庸甚至帮凶。

【注释】

(1)美国著名哲学家James Rachels将应用伦理学的迅猛发展称为“应用伦理学运动”。参见Steven M.Cahn,Peter Markie(ed.),Ethics:History,Theory,and Contemporary Issues,New York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475.

(2)余涌:《开创应用伦理学研究的新纪元》,载《中国应用伦理学2001》,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3)吴新文:《反思应用伦理学——兼论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的关系》,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4)汤姆·L.比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雷克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2、45页。

(5)艾伦·格沃斯等:《伦理学要义》,戴扬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0页。

(6)Abraham Edel,Elizabeth Flower,Finbarr W.O’Connor,Critique of Applied Ethics:Reflec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Temple University Press,Philadelphia,1994,p4,5.

(7)Abraham Edel,Elizabeth Flower,Finbarr W.O’Connor,Critique of Applied Ethics:Reflec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Temple University Press,Philadelphia,1994,p4,5.

(8)Ethics:Ready Reference,Volume One,Salem Press,Inc.,1994.p49.

(9)威廉·韩思:《伦理学:美国治学法》,孟悦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44页。

(10)Patricia H.Werhane,R.Edward Freeman(ed.),Blackwell 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Business Ethics,Blackwell Publishers Ltd.,1998,p22.

(11)Brenda Almond(ed.),Introducing Applied Ethics,Blackwell Publishers Ltd.,1995,p3.

(12)Ruth Chadwick(ed.),Encyclopedia of Applied Ethics,Volume One,Academic Press,1998,p192.

(13)江畅:《从当代哲学及其应用看应用伦理学的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14)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冲突、商议、共识》,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甘绍平:《什么是应用伦理学》,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8期。

(15)吴新文:《反思应用伦理学——兼论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的关系》,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16)陈泽环:《基本价值观还是程序方法论——论应用伦理学的基本特性》,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17)江畅:《从当代哲学及其应用看应用伦理学的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18)甘绍平:《什么是应用伦理学》,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8期。

(19)Ruth Chadwick(ed.),Encyclopedia of Applied Ethics,Volume One,Academic Press,1998,p196.

(20)廖申白:《应用伦理学的原则应用模式及其优点》,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第47、53、50页。

(21)吴新文:《反思应用伦理学——兼论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的关系》,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22)甘绍平:《伦理智慧》,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23)邓安庆:《论德国应用伦理学的风格》,载《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邓安庆:《无本质的应用伦理学——对当前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争论的质疑》,载《哲学动态》,2005年第7期。

(24)Lawrence C.,Charlotte B.Becker(ed.),Encyclopedia of Ethics,Volume One,Garland Publishing Inc.,New York,1992,p49-50.

(25)Ruth Chadwick(ed.),Encyclopedia of Applied Ethics,Volume One,Academic Press,1998,p192.

(26)廖申白:《应用伦理学的一些重要性质及其“应用”伦理学理论的方式》,载《中国应用伦理学2001》,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