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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前沿问题:生殖技术的伦理挑战

【摘要】:第一章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A是一位63岁的退休妇女,已经于10年前绝经。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最初发展是为了满足不育夫妇想要孩子的愿望。有了精子库,还可以通过冷藏精子预防疾病。

第一章 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

A是一位63岁的退休妇女,已经于10年前绝经。她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现在她想要一个孩子。她了解到,从现代生殖技术的角度来讲,有几种方式可能让她得到一个孩子:第一,利用捐献的胚胎,让她自己怀孕生育一个孩子(1);第二,利用她自己选择的某一个人的精子和另一个人的卵子进行体外受精,然后请代理母亲替自己怀孕生一个孩子;第三,如果她愿意一试,也可以尝试克隆一个自己,作为自己的孩子(从生物医学的角度讲,她的克隆体实际上是她的孪生姐妹)。

思考:

1.A应该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得到一个孩子吗?为什么?

2.一个绝经后的妇女有生育权吗?什么是生育权?

3.如果无孩子的异性家庭有生育权,那么单身不婚男女或者同性恋家庭有生育权吗?

4.代孕合乎伦理道德吗?为什么?

5.使用克隆技术生殖合乎伦理道德吗?克隆人跟自然出生的人有什么不同吗?

一、生殖技术简介

所谓生殖技术,也叫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或医学生殖技术,它是相对于自然生殖过程而言的。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是由性交、输卵管受精、移植入子宫内着床、妊娠分娩等步骤组成。生殖技术就是指用医学技术替代自然生殖过程中的某个步骤乃至全部步骤的技术。当前的医学生殖技术可以分为3类:人工授精(AI,artificial insemination)、体外受精(IVF,in vitro fertilization)和无性生殖/克隆(cloning)。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最初发展是为了满足不育夫妇想要孩子的愿望。有数据表明,世界上大约有10%的已婚夫妇不能自然生育(不同的统计数据在8%到15%之间波动)(2),其中40%的是男性方面的原因(3)(有的统计数据表明30%是男方原因,30%是女方原因,另有40%是男女双方原因(4))。另有一些数据表明育龄妇女中约有10%不能自然生育(5)(不同的统计数据在8%到12%之间波动)。此外还有研究数据证明:随着环境的破坏,特别是环境中的雌激素样物质,如饲料中的添加剂、塑料降解物、某些农药等的影响,男性的精液质量呈不断、明显下降趋势。1999—2001年的调查数据与20世纪80年代前期的数据相比,精子数目降低了40%以上,精子活动率降低了8.4%,精子的正常形态降低了7.3%,精液量降低了4.9%。(6)

不育症中,男性的原因主要有:无精症、少精症、精子形态或活力不正常等,此外,男性还可能因为某种神经疾病的影响不能射精,或者因为某种疾病(如糖尿病)而引起阳痿等。女性的原因主要有:不排卵、盆腔炎性病变导致的输卵管阻塞或损伤、生殖道产生杀死精子的抗体、染色体异常或黄体期缺陷等。

1.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技术最初主要是用来解决男性不育问题。人工授精根据精子的来源分为同源人工授精(又叫夫精人工授精,AIH)和异源人工授精(又叫供精人工授精,AID)。(7)同源人工授精常用于少精症、精子形态和活力异常、不能射精或阳痿,方法是把精液收集起来,把精子分离出来(有时进行筛选)浓缩后进行人工授精。此外,女性阴道环境异常、宫颈异常、输卵管异常、子宫位置异常,以及双方不能正常性交等,也常用这种方法。异源人工授精则常用于无精症、男子有严重遗传病但不希望遗传给后代等。此外血型不合而出现的习惯性流产或不孕也常用此方法。

由于异源人工授精要使用供体的精子,有时需要对供体的精子进行贮存,于是出现了贮存精子的精子库,也叫做精子银行。在精子库中,精子被浸入-196.5℃的液态氮中。有了精子库,因手术需要切断输精管的男性也可以在术前将自己的精子贮存起来,以备将来人工授精繁殖自己的后代。有了精子库,还可以通过冷藏精子预防疾病。例如,近年来由于艾滋病的流行,为了确保下一代不受艾滋病感染,一些疑似HIV感染的男子先取出精液冷冻贮存,同时接受HIV抗体的血液检测,6个月后再次进行HIV血液检测,假如两次都是阴性,冷冻的精子才会被使用。有了精子库,一些商人试图进行特殊精子买卖或建立特殊精子库。例如,买卖诺贝尔奖获得者的精子、天才和精英的精子、超级运动员的精子等,以满足那些希望得到“特殊”孩子的父母的需求。(这些多是以捐献的名义私下交易),(不同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规定各不相同)

据说第一例供精人工授精的案例发生在1884年的费城,捐精者是一位名叫哈德(A.D.Hard)的Jefferson医学院的学生(8)。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上通过人工授精已经诞生了几十万个孩子,并且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家建立了许多精子库。我国1983年开始实施人工授精技术,1985年建立了精子库。

2.体外受精

体外受精技术最初主要是用来解决女性不育问题。顾名思义,其受精过程是在妇女体外进行的,通常是在试管内进行的(9),因此,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IVF-ET)生殖的婴儿又叫试管婴儿。对于输卵管损伤且不可修复的女性,取出其卵进行体外受精然后再植入其子宫内,是唯一解决其生育问题的方法;对于根本不排卵的女性,只能用别人捐献的卵子进行体外受精,再将胚胎移植入其子宫;如果该女性子宫被切除或者不能怀孕或者不愿怀孕,那么只能将体外受精的胚胎植入代理母亲的子宫中妊娠分娩。此外,体外受精也可以用于少精症,例如,自然生殖需要一次排精2亿~3亿个,而试管受精只需要5万个。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基本步骤如下:①取卵,用垂体激素可使一个女性的卵巢每个月产生5~17个卵,用验血和超声波可以监测卵是否已经成熟,卵成熟后3~4小时取出;②培养,将卵洗净后置于含营养物的培养皿中,放入暖箱中4~8小时,同时把精子分离出来,测得一定的量;③受精,将测得的精子置于盛有卵的器皿中,置于相当于体温的暖箱中24小时,保持营养物、温度、给氧等的平衡;④植入,当受精卵发育到2~8个细胞时植入子宫,而此时已经用药物影响子宫内膜变化,使之为着床做好了准备。

为了减少妇女取卵的痛苦和提高一次注入胚胎着床的成功率,人们一般一次取卵多个,使之全部受精,并且一次移植2~4个甚至更多的受精卵到女性子宫,多余的受精卵冷冻保存起来。这样,即便一次着床不成功,也不必再次取卵,而只需再次移植受精卵即可。但是,这种做法一方面增加了生出多胞胎的概率。(10)如果一次有几个胚胎着床成功,就面临着选择性流产(减胎),否则容易发生自然流产,或者引致胎儿早产和给孕妇带来健康危害。另一方面,多余的胚胎(受精卵)需要合理处置。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发展很快。自1978年以来,人们已经对爱德华兹(Robert Edwards)和史戴波特(Patrick Steptoe)发明的生育第一个试管婴儿露易丝·布朗(Louise Brown)的技术做了很多改进和扩展。现在,这种技术的变体有配子输卵管内移植(GIFT)、合子输卵管内移植(ZIFT)、阴道内培养(IVC)、子宫灌洗胚胎回取(ULER)、局部膜切割(PZD)、细胞质内精子注射(ICSI)、DNA转移和细胞质捐献(CD),等等。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是使用与IVF相同的操作技术,通过一个小的腹部切口把卵子和精子送入输卵管中使其受精,这样做可以保证受精过程是发生在妇女体内。有人认为这种方法比体外受精更自然。合子输卵管内移植是在体外培养卵细胞和精子,然后将合子植入输卵管中。因为输卵管为胚胎发育提供了最适宜的环境。阴道内培养是将卵子放入一个有精子的试管中,然后把试管放入阴道中,通过隔膜与子宫颈相隔。两天后取出试管并把里面的东西倒出来,把受精卵移植入子宫中。这样受精的过程好像还是在体内,似乎更自然一些,而且可以减少费用。子宫灌洗胚胎回取是指对一个排卵的妇女(捐卵者)进行人工授精,几天后,于受精卵在子宫壁着床之前将其从子宫中冲洗出来,移植到接受辅助生殖的妇女体内。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受精是在捐卵者体内发生的,所以一旦胚胎在着床之前没有被冲洗出来,这个捐卵者必须决定是否堕胎。局部膜切割是指使用显微技术在冠状带(卵子周围的保护膜)上打孔,帮助精子进入卵子内部,也就是说,减少精子穿过时卵子的抵抗,从而增加受精机会。细胞质内精子注射是将在显微镜下找到的最好的最活跃的精子直接注射到卵细胞中的技术,这种方式成功率较高。DNA转移是指从年轻的捐献者的卵细胞中取出细胞核来替代较老者的细胞核,目的是要利用年轻者的卵细胞的细胞结构,以保证母亲的基因遗传物质。细胞质捐献是从年轻的捐献者的卵细胞中取出细胞质,将其注射到一个较年老者的卵细胞中,以便增加较年老的接受者的卵细胞的成功生长概率。

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是1978年9月诞生于英国的路易丝·布朗(Louise Brown);1981年12月,美国的试管婴儿诞生,并且随后成立了几十家体外受精中心;1988年,我国第一个试管婴儿在北京医科大学(现北京大学医学部)附属第三医院诞生,到2002年仅该院就为1000名母亲实施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1998年,在伊斯兰国家伊拉克也诞生了第一个试管婴儿。人们很难精确统计迄今为止有多少试管婴儿出生,但有报道说,自1978年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诞生以来,到1998年为止,全世界已经出生了十几万名试管婴儿,到2010年为止,至少有几十万个试管婴儿诞生。仅在美国,截至2005年就有超过20万个试管婴儿(IVFET的孩子)出生。

3.无性生殖/克隆

无性生殖/克隆本是单细胞生物很常见的自我繁殖方式,例如,原核生物中的细菌可以通过二等分裂增殖自我,由一个细菌可以产生一个菌落;真菌中的酵母菌可以通过出芽生殖形成自己的克隆;草履虫可以通过横裂形成两个新的个体;绿眼虫可以通过纵裂而成为两个个体;变形虫也能通过自我分裂而繁殖。

无性生殖的后代与前代在遗传学上是同一的,有性生殖却增加了遗传的多样性。人们发现有些高等有机体仍然存在无性生殖的能力。例如,有些有性生殖的植物可以通过嫁接、插条或成熟肌体单细胞培养后繁殖后代。1958年美国康奈尔大学生物学家斯图尔德(Frederick Steward)把已经成熟并高度分化的胡萝卜根韧皮部组织切下,通过高速搅拌和震荡使之成为单个细胞,然后将单个细胞放入含有椰子汁的培养基中培养。培养的细胞经过分裂和分化,形成了一个个胚状结构。随后,胚状结构长出了芽和根。接着将其移植到另一种营养基上,胚状结构上长出了嫩枝。最后再移植到土里,长出了一株胡萝卜。这株胡萝卜就是前面提供韧皮部细胞的那株胡萝卜的克隆。

人们也曾用胚胎分割法克隆动物取得成功。例如早在1892年,Driesch就用机械振荡的办法使2个细胞期的海胆胚胎分离开,结果这2个细胞都发育成正常的海胆胚胎,它们彼此互为克隆。后来科学家在兔子、小鼠、绵羊、山羊等动物身上用胚胎分割法进行了克隆动物的实验,也取得了部分成功。

20世纪中期,科学家用胚胎细胞核移植技术和体细胞核移植技术(SCNT)克隆哺乳动物取得成功。1952年,美国华盛顿卡内基学院的布里格斯(Robert Briggs)和金(Thomas King)用豹蛙进行胚胎细胞核移植实验。当他们用囊胚期的细胞做核移植时,很容易就成功地克隆了豹蛙;但当他们用原肠胚期的细胞做细胞核移植时,发现原肠胚形成以后,细胞发展越到晚期,其全能性越弱,发育成个体的能力越小,最后消失。1964年,美国生物学家高登(John Gurdon)用非洲蟾蜍做体细胞核移植实验,他用的是非洲蟾蜍蝌蚪期的已经高度分化的肠上皮细胞作为细胞核来源,结果发现约有1.5%的做了核移植的卵能发育成蝌蚪,其中又有少数蝌蚪能发育成成体。这是世界上第一次通过体细胞核移植技术而诞生的克隆动物。至今人们仍然没有弄清为什么豹蛙在原肠胚形成的时候,其细胞核就逐渐失去了全能性,而非洲蟾蜍蝌蚪期的体细胞核仍然具有全能性。1981年,瑞士日内瓦大学的伊尔梅塞(Illmensee)和美国科学家霍皮(Hoppe)用分化程度很低的早期胚胎细胞作为细胞核来源,用细胞核移植技术,在哺乳动物中首次成功地制作了无性繁殖小鼠。这是世界上第一例哺乳动物克隆成功的报道。后来有许多人重复他们的工作均没有获得成功,因此有人对其克隆成功的真实性表示怀疑。1997年2月27日,《自然》杂志报道英国的罗斯林(Roslin)研究所的伊恩·威尔姆特(Ian Wilmut)和他的研究小组将一只处于妊娠期并死于1995年的6岁绵羊的乳腺上皮细胞的细胞核,移植到一只苏格兰黑面母羊的去核的卵母细胞中,一些融合的细胞分裂生成了胚胎,其中一个胚胎被植入第三只黑面母羊的子宫,怀孕期满后,该黑面母羊于1996年7月5日生出了一只名叫多莉(Dolly)的小母羊,她是那只作为体细胞核供体的6岁绵羊的克隆,实质上也是其同基因的孪生。

随着克隆羊多莉的诞生,大多数科学家都认为,成功通过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克隆人已经近在咫尺。许多人对此持乐观态度,认为克隆技术成熟之后有可能成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补充。对于那些不排卵或者患有无精症但希望生一个带有自己遗传基因的后代的人而言,克隆是一种理想的辅助生殖技术;克隆技术可以通过提供一个已经死去了的孩子的替代品,来缓解失去孩子的父母的痛苦和弥补他们的缺憾;人们还可以通过克隆技术生殖一些“优秀”的个体,如爱因斯坦、体育明星等。于是以意大利妇科医生塞韦里诺·安蒂诺里(S.Antionori)和美国肯塔基生殖医学及体外受精中心专家帕纳约蒂斯·扎沃斯(P.Zavos)为首的两个研究小组于2001年1月宣布了他们的克隆人计划。他们的计划是,将男子的体细胞核或干细胞核,移植入去核的卵细胞中,通过电或化学试剂刺激,使重构卵分化并形成胚胎,然后再将胚胎植入女性子宫内。他们宣称,他们的目的就是帮助不育夫妇获得后代。2002年12月,法国雷尔教派下属的克隆援助公司的负责人布里吉特(Brigitte)宣布他们已经获得了第一个克隆人,这是一个名叫“夏娃”的女婴,并且母女状况良好,并且宣布接下来还将有4名克隆婴儿诞生。2003年,安蒂诺里(S.Antionori)和扎沃斯(P.Zavos)先后宣布他们已经成功克隆人类胚胎,并准备移植入母体子宫内孕育。不过迄今为止,以上这些克隆人的消息都没有得到证实。

二、生殖技术的伦理论争

辅助生殖技术是用非自然生殖方式生孩子,涉及捐精、捐卵、捐胚胎、药物刺激排卵、自慰获得精子、对精子和卵子的人工操纵、对多余胚胎的冷冻处理或销毁、代理妊娠、无性生殖等,其中的许多环节或步骤对传统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提出了挑战。

1.不育是一种疾病吗?不育必须得到治疗吗?治疗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许多人认为,治疗是和疾病相联系的,也就是说,只有疾病才需要治疗,反过来说,所谓治疗就是治疗疾病。因此,如果不育不是一种疾病,就没有治疗的必要性,或者至少在制定医疗资源分配政策时就应该少考虑乃至不考虑在此方面分配有限的公共医疗资源(用于技术研究和人员培训)。

一种观点认为,疾病是指那些没有得到相应的诊治就会影响生存的身体情况。据此,不育不是一种疾病。不育既然不是疾病,就不需要治疗方案。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帮助不育夫妇生孩子,不是恢复健康的治疗,而是像整形美容手术一样,只不过是满足这对夫妇想要孩子的愿望,因此只是一种选择性的医学手段。在医疗资源贫乏的经济条件下,对不育症的治疗不应具有优先性。如果将世界范围内的主要医疗问题列出一个优先顺序排名单,不育症在其中会处于相对较后的位置。而且,考虑到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费用昂贵、成功率低,这种技术的应用只能当做“奢侈品”由个人支付费用,不能纳入医疗保健体系由社会承担费用。

反对者从多种角度对以上观点进行了批判。Arthur L.Caplan采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认为,疾病是指人们已经意识到的功能失调症状,或者如果不治疗就会最终失去这些功能的症状。据此定义,可将不育症看做是疾病或功能失调,应该归于医疗的范围。而且,每种文化都重视人类自身的繁殖能力,因此,治疗不育也就应该具有相对的优先性,应该受到医务人员和医疗政策的优先关注。Barbara Rothman从女性主义学者的角度指出,生育就像走路和谈话那样是人的基本功能,丧失这一基本功能应被认为是残障(disabled)。残障通常是由于生理上的某种损害造成的,如果医学上能够提供某些补救的方法,应该积极重视。因此人们应该积极治疗不育症。对于残障,有时治疗可以治本,有时只能用替代的方法实现残障部位的功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就是用一种替代的方法实现残障部位的功能。英国的沃诺克委员会(The British Warnock Committee)则从医疗的目的和作用方面指出,并不是所有现存的医疗手段都是为了治疗威胁或危害生命的疾病,医疗的作用是尽可能地治疗病人身体所有的不健全的器官或功能。因此,无论不育是疾病还是器官或功能不健全,都应该得到积极的医疗。

美国学者James Sabin和Norman Daniels则提出了“正常功能模式(normal function model)”和“能力模式(capability model)”这两种模式来说明“医疗必要性”。根据“正常功能模式”,只有由疾病或者某一特定的残障带来的缺陷才具有“医疗必要性”,而根据“能力模式”,不论什么原因引起的能力减弱,都有权得到医治。因此,在不育问题上,根据“正常功能模式”,因输卵管阻塞导致的不育比其他原因导致的不育更具有治疗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根据“能力模式”,各种原因导致的不育都应该得到平等医疗机会。“能力模式”是一种理想模式,在医疗资源有限的现实条件下,采取“能力模式”会导致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承受的经济负担。因此,根据“正常功能模式”确定医疗必要性和优先性有其现实性。也就是说,面对不育夫妇,只有当医务人员能够明确地找到一个可以修补或纠正的病源,医疗才具有其必要性。加拿大皇家医学会在为不育夫妇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方面采取了类似的立场,主张体外受精只适用于因输卵管阻塞而不育的妇女,因为没有足够的科学上和临床上的证据证明体外受精对其他原因引致不育的人有效。对其他原因的不育患者提供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是不道德的。而且,将有限的医疗资源运用在没有把握的医疗中在道德上是不负责任的,是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公。(11)

2.谁有生育的权利?什么是生育权?

生育权问题本不是一个新问题,在美国19世纪末的优生学运动中对于精神病人、痴呆傻人是否应该被强制节育以提高人口质量的争论中就已经进入人们的视野,那时美国人的结论是:生育乃是人类应该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强迫节育是违宪行为。后来希特勒以优生为借口对部分犹太人和精神病人进行强制绝育也受到广泛的抨击。直到今天,还有不少西方人对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断诟病,认为侵犯了人的生育权。在20世纪60—70年代西方避孕和堕胎合法化的运动中,生育权问题再次受到关注,许多人主张,生育权也包括自愿不生育的权利。因此,根据生育权,每个人也有权自愿避孕和堕胎。今天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如日中天的发展中,许多人希望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孩子时,生育权问题又一次引起人们的重视。有人认为,既然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任何人(或者至少是那些有能力保证孩子健康成长的人)就都有权自由地用任何一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包括无性生殖技术)生育后代。也有人认为,生育权是一个成问题的概念。(12)权利通常属于个人,但是没有个人能单独自然生孩子。那么这种权利到底是属于一对男女,还是仅属于已婚异性夫妇?生育权到底是说怀孕是妇女的权利呢,还是说养育是父母的权利?生育权到底是指生育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的权利,还是指获得自己所选择的孩子的权利?

那么,生育权到底是怎样的一种权利?是否任何人都有不受限制的生育权呢?

第一,要区分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生育权本来应该是一种消极权利,即只要不损害他人和社会,一个人通过自然的生殖方式进行生育的生育意愿(生或者不生,生多少)不受干扰和限制。但是当一个人宣称他/她有权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殖后代时,这实际上是在主张一种积极权利,即它要求人们/国家有义务为他/她提供便利与帮助,使他的愿望得到满足。如果那种权利是一种社会福利,那种社会福利必须被公平分配。消极权利基于自我选择原则,积极权利基于公平原则,二者不能混淆。因此对人工辅助生殖的限制并未直接干涉生殖技术接受者的基本生育权。对于积极权利是否给予满足,既要看这种满足是否损害他人和社会,还要看社会的经济能力,乃至政治、文化、习俗等各个方面。对于辅助生殖这种积极权利,在各国医疗资源普遍有限的情形下,它至少应该排在其他基本医疗保健和人们的基本健康需求之后。如果有的国家经济发达,医疗资源丰富,人口较少,重视生育,那么这种权利相对能得到更多的满足;反之,像我国这样的经济相对落后、医疗资源匮乏、人口众多的国家,这种权利就不可能得到完全满足。

第二,要区分生育权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单身男女、更年期后的已婚妇女、同性恋伴侣们依靠自身都不可能通过自然的方式生育,因此他们的消极生育权是不能实现的。所以他们如果宣称要维护自己的生育权,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如果他们要求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后代,那也许可以说是主张建立家庭的权利,而不是维护生育权。同样,传统的男女婚配家庭,如果夫妇只有采用捐献的配子才能生育而不能自然生育,他们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来生育也不是出自维护自己的生育权,而只能说是维护自己建立家庭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可以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建立一个家庭。这里就遇到另一个问题:是否以上所提到的单身男女、更年期后的已婚妇女、同性恋伴侣们都有建立家庭的权利?他们这样建立的家庭是正常的吗?这样的家庭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吗?有的人认为,他们没有利用辅助生殖技术建立家庭的权利。理由是这样的家庭是不正常的,这样家庭长大的孩子的人格是不健全的,例如,许多单亲家庭出身的孩子成了社会问题。但是,有的自由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主张,应该尊重他们的自主权,他们有权利用辅助生殖技术建立家庭。因为从后果论上看,并没有证据表明所有的或绝大多数的单亲家庭和同性恋双亲家庭的孩子的成长环境都不如传统异性双亲家庭的孩子。有的单亲家庭和同性恋双亲家庭无论从经济条件还是父母素养方面都很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相反,有的传统家庭经济条件、父母素养等各方面都很差,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他们建立家庭的权利。吉莉安(Gillian Hanscombe)在她的文章《女同性恋者拥有父母亲身份的权利》中指出,因为没有研究表明女性同性恋者和女性非同性恋者之间存在生理差异,所以,反对女性同性恋者被允许生育的理由只能来自社会层面。这些理由通常有两类。①女同性恋的心理病理学被假定为偏离正常程度。但是没有研究证明女同性恋母亲与正常异性恋母亲有显著不同,或者证明女同性恋者在心理上不适宜做母亲。②假定女同性恋母亲的孩子受到性心理发育的负面影响而成为受害者。但也没有研究成功地证明这种现象。还有其他一些反对理由都是出于偏见。据保守估计,成年人中同性恋者占5%。在美国,女同性恋母亲的人数超过2百万,现在在学校或托儿所里有许多孩子是同性恋女性通过供精人工授精所生的儿女,他们跟其他孩子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她最后得出结论:没有科学、心理或者社会方面的数据来支持同性恋者没有权利来生育后代和抚养孩子。(13)从基督宗教的角度看,生育权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只能建立在男女婚姻关系之上,不允许未婚者生孩子。基督宗教认为,做父母的权利是夫妻彼此给予的,同时父母又在孩子身上完善了夫妻间的彼此给予。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有些精子库向独身女性开放,允许他们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得到自己的孩子。在中国,也有些独身女性到医院要求通过辅助生殖得到自己的孩子,但我国一般要求有身份证、结婚证和生育证“三证”才能提供这种服务。然而也有例外。吉林省自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就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不过,2003年10月1日,卫生部重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开始实施,其中就包括克隆人、单身妇女辅助生殖技术、代孕技术、人与异种配子杂交等在内的10项技术或服务被禁止。并规定一名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供5名女性受孕;35岁以下的不孕妇女一次最多只能植入2个胚胎,35岁以上的可以增加到一次3个胚胎。随着同性恋婚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合法化,关于同性恋家庭是否应该用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后代的问题正在争论之中。但已经有报道说,女同性恋家庭中利用捐献的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后代并共同抚养的例子已不在少数。

第三,生育权与生育责任的关系。一般来说,是否用辅助生殖技术去克服不育,是不能脱离特定的个人和特定的社会背景来讨论的。有人认为,由于许多人不育的原因是不负责任的生活方式,例如性病、抽烟、酗酒、吸毒等都可能导致不育,因此,在讨论辅助生殖时,应该同时强调要提倡一种负责任的生活方式,以预防不育。这是人的生育责任的一个方面。生育责任的另一个方面是如果选择做父母,就要履行做父母的责任。做父母的责任是什么?这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有人希望,要么生育一个完美的孩子,要么不要孩子。这种“完美孩子”的观念是根本错误的,一方面它导致对生“完美孩子”的“无限”追求,希望生“天才”婴儿,因此相应地导致对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而且可能引致对稍稍有一点轻微缺陷的孩子就选择舍弃;另一方面,它容易导致在养育孩子中控制和支配孩子,将孩子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来支配,将孩子当做工具。还有,这种“完美孩子”的观念给父母造成极大的压力,使许多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因害怕失败而不敢为人父母。基督宗教认为,子女是神赐的礼物(14),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的成就。因此,做父母的责任就是给予他们无条件的爱,无论他们是否符合我们所期望的完美条件。

3.生殖细胞捐献的伦理问题

精子、卵子、胚胎的捐献是否合乎道德?精子、卵子和胚胎的捐献和献血、捐献器官有什么不同?用捐献的生殖细胞生孩子是否有损人类的尊严,是否对即将出生的孩子造成伤害?血缘关系真的不重要吗?生殖细胞捐献者的个人资料是否应该保密?

有人认为,捐献精子、卵子和胚胎只要捐献者是自愿的、无偿的,而且捐献的精子、卵子和胚胎没有基因缺陷,那么就是合乎道德的。如果精子、卵子和胚胎的捐献和献血、捐献器官没有什么不同,都是造福他人的利他行为,就都不能商品化,否则可能导致捐献者隐瞒自己的疾病或家族中的遗传病等缺陷,最终使捐献物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不育夫妇用捐献的生殖细胞怀孕所生的孩子,与自然生殖的孩子也没有什么不同,并不会因此损害人类的尊严。也没有证据表明用捐献的配子或胚胎所生的孩子与自然出生的孩子相比受到了什么伤害。相较于抚养而言,遗传学联系并不是那么重要。中国传统文化和继承法中关于过继和收养的传统和规定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生殖细胞捐献者的所有个人资料都应该对接受者保密,也不让用捐献的配子所生的孩子知道自己是以这种方式出生的。这有利于所生的孩子的健康。

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精子、卵子、胚胎的捐献本身就不合乎道德,因为捐精子是用自慰的方式,这是违反自然的。捐卵子需要对捐献者用药物刺激排卵,这对捐献者的身体健康有一定损害。而且当前愿意捐献精子和卵子的人多数是为了金钱,他们在捐献精子和卵子后通常会得到一定数量的金钱补偿,这和买卖配子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有的人反复多次捐献精子,有的精子库对同一个人的精子反复多次使用,有的人出于商业目的经营精子库和卵子库,这样就会导致捐献物的质量得不到保证,或者导致将来近亲结婚的可能。精子、卵子和胚胎的捐赠和献血、捐献器官根本不同,因为捐献血液和器官只能挽救生命,这符合医学目的,也不违背人类一般的伦理道德;而捐献精子、卵子和胚胎则能创造生命,使自己的遗传物质传递下去。使自己的遗传物质通过自己的婚姻以外的方式传递和延续,这是否符合医学目的,是否符合传统伦理道德,则是值得谨慎思考和认真对待的。用捐献的生殖细胞生孩子切断了性爱和生殖的联系,并且在婚姻和生殖之间引入了第三者,这类似于通奸,并且把人类生殖变成了配种,因此破坏了婚姻和家庭的价值,损害了人类的尊严。用这种方式所生的孩子即便在生理上与自然生育的孩子没有什么不同,但一旦他们知道自己的出生方式,其心理上可能受到的伤害将是难以估计的。如果选择终生对他们保密,一方面存在困难,另一方面也是对他们的终生欺骗,没有尊重他们的知情权。每个人有知道自己遗传上的根的权利。遗传学联系并非不重要,弄清自己的身世不仅仅是满足一种好奇心,而且是对自己身份的一种重要认知。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知道自己的生物学起源对个人身份有重要意义。不知道自己遗传学父母的孩子无论得到多少爱和关怀,都很难掩盖和消除心底潜在的不安全感。血缘关系是人作为历史的存在者的基础。生殖细胞捐献者的个人资料不应该保密,也不应该对孩子隐瞒其出生方式,因为保密是对孩子的终生欺骗,并且一旦孩子知道真相,可能会损害孩子和父母的关系。

当前大多数精子库和卵子库都为捐献者保密,大多数接受者都不知道捐献者是谁。但是人们会问:匿名和保密到底是为了精子捐献者的利益,或是为了接受精子的不育夫妇的利益,还是为了孩子的利益?精子库和卵子库需要记录捐献者的详细信息吗?匿名捐献就不需要对捐献的生殖细胞负责吗?大多数捐献者宁愿匿名,以免不必要的麻烦;有的接受捐献的社会性父母宁愿捐献者永远消失,以免家庭受到暧昧的捐献关系的影响;但以捐献配子方式生殖的孩子会不仅希望也有权利知道自己的遗传学关系。因此,瑞典的法律规定,孩子未满18岁之前,捐精人的身份绝对保密;孩子满18岁后,有权知道精子捐献者的身份。但捐献者的身份仍然不能对负有养育责任的社会性父母公开,仍然对他们保密。美国有50多家以赢利为目的的合法的精子库,捐精者需要填写申请书,出示有效身份证,体检合格后,需要填写身高、体重、发色、肤色、眼睛的颜色、宗教信仰、来源国等信息,并且要签署弃权协议,表明自己没有成为未来孩子的父亲的愿望和意图,即完全放弃因捐献导致的作为父亲的任何权利。购买精子者也要签署协议,表明是自己而不是捐献者对孩子具有抚养义务。以前,捐献精子和购买精子的双方的身份都要求严格保密。现在,情形有了一些变化,例如美国新泽西州生物基因公司应顾客要求,宣布将让单身母亲和求子心切的夫妇在人工授精前与捐精者见面。中国2001年3月公布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和提供活动。捐精者应该是22~45岁的健康男性。捐献者只能在一个精子库中捐精,其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接受同一捐献者精子的妇女应该来自不同的地区。精子库管理人员应该对捐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并向其说明精子的用途、保存方式及可能带来的社会伦理问题,并和捐献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4.人工流产和销毁配子与胚胎的伦理问题

为了提高体外受精的成功率,医务人员会使用促排卵药物一次取多枚卵在体外受精形成受精卵,然后一次移植1~4枚(有时甚至更多)受精卵到女性子宫内。如果有多枚胚胎着床成功,常常面临着选择性堕胎(减胎)的问题,因为多胎妊娠增加流产和孕母的危险。怀孕4胞胎在前3个月中有25%的机会会发生流产,怀孕5胞胎有50%的机会可能发生流产。即便不发生流产,正常的单胞胎大约妊娠40周分娩,但双胞胎多在33.5周就分娩了,4胞胎大约在31周就分娩了。因为早产,这些婴儿容易遭遇失明、反应迟钝、学习障碍、慢性肺病、脑损伤以及运动技能受到损害等问题。那么,应该允许减胎吗?妇女应选择尝试坚持到怀孕期满吗?

美国有与此有关的一个典型案例。1997年11月19日中午,爱荷华州的卡莱尔市的29岁妇女博比·麦康基(Bobbi McCaughey)经剖宫产生下了7胞胎。她使用了绝经期促性腺激素促进排卵,因此导致多胎妊娠。妊娠早期,医生就告诉她是7胞胎,建议她减胎,但是她不同意。为了避免流产,她从19周起就被限制在床上,怀孕最后一个月在医院度过。尽管经过40多位产科医生、新生儿专家、儿科医生和其他专业人员的努力,最后所有的孩子都幸运地活了下来,但所有婴儿的体重都低于普通婴儿,只有2.5磅到3.4磅。而且她的医疗费用大约是150万美元。有人认为医疗机构在对其进行治疗之前就应该征得其同意,规定如若发生多胎妊娠就必须减胎;有人认为她不同意减胎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有人提出疑问,她生育所导致的如此巨大的费用是否应该由卫生保健系统来支付?

另一方面,在体外受精的胚胎并非所有的都被移植到了女性子宫内,多余的常常被冷冻起来。如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一次成功,那么如何处理多余的冷冻胚胎,这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有的冷冻胚胎可能被捐献给其他不孕夫妇,有的可能被捐献给研究机构供研究用。但是这些捐献通常都需要经过为了生育而制造这些胚胎的不育症者的同意,如果找不到他们了怎么办?胚胎的保存需要费用,有的夫妇因各种原因贮存了胚胎,但是后来改变主意不想要了,或者离婚了,不再支付贮存保管费用了,怎么办?

有的国家并没有处理冷冻胚胎的法律或政策,于是一些商业性生育中心自行制定一些规则,允许一些妇女或夫妇了解精子和卵子的捐献者的背景,选择一些符合自己愿望的配子形成胚胎,进行“胚胎收养”。英国法律规定,如果5年后胚胎仍然没有人要,就直接销毁掉。因此从1998年开始大约有3300个冷冻胚胎被毁掉。

有的人相信人的生命是从受孕开始,毁掉胚胎和堕胎一样,是杀死无辜者的生命,因此反对销毁胚胎。英国的抗议者甚至在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外静坐了一夜,《梵蒂冈报》谴责毁掉胚胎是一种产前大屠杀。有的人虽然不认为胚胎是人,但认为胚胎毕竟是人类的遗传物质,而且有成为人的潜能,因此应该受到关注和尊重,不能随随便便制造和销毁,否则可能导致滑坡效应,导致人类生命被贬低。还有的人认为,胚胎只不过是一团细胞,它非但不是人,而且销毁实验室的胚胎和堕胎也根本不一样,子宫中已经着床的胚胎才有成为人的潜能,实验室的胚胎因为没有在子宫着床,也就没有成为人的潜能。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只有腹中的胎儿才有继承权,并没有说实验室的胚胎也有继承权。如果一定要说实验室的胚胎是潜在的人,那么精子和卵子也可以说成是潜在的人,甚至连性交中体外射精也可以说是杀人了,这岂不太荒谬了?因此,如果胚胎不被用于移植,也不被用于研究,销毁就是很自然的事,不值得大惊小怪。

综上所述,是否允许人工流产和销毁配子与胚胎的伦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配子是潜在的人吗?胚胎是人吗?销毁实验室的胚胎和堕胎有区别吗?

下面两个案例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美国田纳西州的玛丽(Mary Sue Davis)与其丈夫基尼(Junior Davis)于1979年结婚,婚后妻子因5次宫外孕导致一侧输卵管破裂和损伤,另一侧输卵管也因医学原因结扎。1988年他们夫妇利用体外受精技术获得了9个胚胎,其中2个移植入妻子体内,但没有成功,其他7个胚胎被冷冻保存起来了,原计划在妻子的有利的生育周期再试一次。可是1989年他们离婚了。在商讨离婚事宜时,关于如何处理这7个冷冻胚胎,二人意见相左。玛丽认为,胚胎是她多年来经受外科手术、测试和注射的痛苦得来的,而且是她将来生孩子的最好机会,因此,她希望将来能自由利用这些胚胎生孩子。她和她的律师认为,冷冻胚胎应该被视为未出生的孩子,如果破坏这些胚胎就是杀死未出生的孩子。她有取得对孩子的监护和决定是否妊娠期满至其出生的权利。而基尼和他的律师则认为,这些胚胎只是一些组织,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活着的孩子。基尼认为,如果他的妻子被允许使用这些胚胎来生孩子,就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因为他不希望违背自己的意愿而被迫成为父亲。生育专家的证词是,玛丽使用移植胚胎生孩子的机会只有10%,而且胚胎可能在2年后不再存活。审判官戴尔(Dale Young)于1989年9月判决7个胚胎的监护权暂时属于玛丽以便能满足其移植的目的。因为他主张人类胚胎不是财产,人类的生命是从受孕开始的,玛丽和基尼已经在体外生出了人,那7个胚胎就是他们的孩子。由于这7个胚胎已经具有了孩子的身份,而对这些孩子最有利的是使他们可以移植,这也满足了这些孩子的母亲玛丽怀孕生育的愿望。审判官戴尔说,允许7个人类胚胎被冷冻保存超过2年就相当于毁灭了这些人。如果玛丽移植后获得一个孩子,他将会来决定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归属。之后,玛丽很快再婚。1990年4月,她宣布她不想用这些胚胎了,但她想将其捐献给没有孩子的夫妇。然而,基尼仍然坚决反对。1990年9月审判庭同意胚胎的监护权归玛丽和基尼共有。1992年,田纳西最高法院判定:严格地说,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财产”,而是介于二者之间,应该被给予特殊的尊重,因为它们有成为人的潜力。基于此,胚胎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胚胎所涉及的只有卵子和精子捐献者的权利,这些权利以生育自主权(包括自由生育和自由拒绝生育)为基础。因此,基尼不必违背他的意愿被迫生育。如果玛丽想要孩子,她可以用别的方法获得孩子,因此她要孩子的权利不会胜过她前夫基尼不要孩子的权利。如果玛丽用这些胚胎生孩子,就剥夺了基尼2次权利:既剥夺了他的自主生育权,也剥夺了他跟孩子们的家庭关系。因为美国没有关于管理冷冻胚胎的联邦法律,这个案例就成为一个判例,它意味着:直到双方都同意进行移植之前,胚胎只能被保存起来。因此,现在有的胚胎保存机构要求那些保存胚胎的夫妇签署涉及各种可能预见的偶发事件的协议。(15)

然而,1997年以色列对于同样的案例却作出了相反的判决。这个案例的基本情况是:纳米尼夫人因为癌症外科手术失去了子宫,于是纳米尼夫妇用自己的配子通过体外受精获得了11个胚胎,计划通过代理母亲生孩子。可是不久他们离婚了,纳米尼先生开始与另一个女人生活,并要求毁掉那些胚胎。法官判决的理由是:妇女成为母亲的权利优于丈夫不成为父亲的权利。

5.替代妊娠的伦理问题

根据沃诺克报告(16),反对替代妊娠的意见可以归纳为四类:

①它违背人类的尊严,因为在替代妊娠中,妇女因为经济利益而利用她的子宫;

②自愿怀孕的目的是放弃孩子,这破坏了母亲与孩子之间的关系;

③替代妊娠等同于买卖孩子;

④由于妊娠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妇女不应该为了挣钱而被要求为另一个人经历妊娠。

而根据哈斯汀中心报告(17),支持商业性替代妊娠的理由也可以分为四种。

①有利于满足不孕不育者想要孩子的愿望。如果缺乏可获得的、能够被收养的孩子,难以取得收养父母的资格,那么替代妊娠就成为这部分不孕不育者养育孩子的唯一希望,商业性替代妊娠应该被承认是一种获得这一重大利益的有效途径。

②生育权和合同自由权是两种基本人权,它们支持商业性代孕,成年人有在知情同意前提下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和生育孩子的权利,只要所生的孩子没有受到伤害。

③代孕母亲的劳动是爱的劳动,她无私的行为应该被允许并受到鼓励。

④商业性代孕与许多已经被接受的把遗传父母、妊娠父母和社会父母区分开的行为(如使用捐献者的精子人工授精、收养、做奶妈以及日托)没有差别。

笔者以为,反对理由中的第④条并没有说服力,因为人们自愿选择一种高风险的工作并非不道德。例如,替身演员就是高风险的工作,没有人认为替身演员不道德。当然,如果替身演员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受到剥削,或者他是被强迫的,那就另当别论。赞成理由中的第①条,满足某人合理的愿望,不足以支持某一行为是道德的,如果它有更坏的其他负面效应的话。赞成理由中的第②条关于生育权,我们在前面已经分析过了,这里不再赘述。因此剩下的反对理由的前三条和赞成理由的后二条,是有争议的、需要厘清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说,替代妊娠的伦理争论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替代妊娠是否存在剥削;

第二,替代妊娠是否把妇女和婴儿商品化,损害人的尊严;

第三,替代妊娠是否破坏婚姻家庭。

下面逐一对其进行分析。

主张替代妊娠存在对妇女的剥削的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替代妊娠存在对代孕母亲的经济剥削。代孕费用不菲,只有比较富有的人才负担得起。而充当代孕母亲的多数是穷人,她们大多数是为了金钱才代孕的。在代孕过程中,她们遭受经济剥削。第一方面,按照美国的一般行情,准备抚养通过代孕生育孩子的人要花费20000~25000美元,(18)其中,付给不孕中心中介费约7000美元(但不孕中心不保证代孕母怀孕成功并交出孩子),律师收费5000~10000美元(律师负责为不育夫妇与代孕母亲签订契约,契约涉及产前检查、人工流产、代孕母亲在妊娠期间的行为以及她同意在孩子出生时放弃孩子的条款。律师还负责准备确认这对不育夫妇的父母身份、终止代孕母亲的权利和使收养合法化的文件),同意支付给代孕母亲约10000美元(其中包括与妊娠有关的医疗费用)。这个价钱只有中产阶级才能支付。现在纽约是代孕的中心,每年甚至有几百对不育的日本夫妇到纽约寻求借腹生子,而且各种费用都在攀升。在英国,代孕费已经相当于一个技术工人一年的工资,不孕中心的中介费和医疗费也不菲。(19)第二方面,根据美国对代孕母亲的动机调查,发现主要的代孕动机有以下几种。①大多数愿意代孕者是为了钱。90%的代孕者说,如果她们能支付自己的日常生活费用,她们就不会代孕。②对某些心灵创伤的弥补。大约30%的代孕母亲说,因为过去有堕胎和弃婴的经验,想通过代孕来免除罪恶感和其他心灵不适感。③喜欢怀孕的经历和感受。有的妇女说,她们喜欢怀孩子的感觉,而且孕妇常受到别人的关注和尊重。④想替不孕夫妇做件好事。⑤还有少数代孕者是想和孩子未来的父母成为亲密的朋友。当然,绝大多数代孕母亲的动机是以上两种或多种动机的综合。在英国和法国的调查结果也与此类似。(20)第三方面,在代孕过程中,不孕中心和律师都稳赚不赔,但代孕母亲的代孕费却只有在代孕结束交出孩子时才能拿到。在这之前,她必须承担任何风险,包括生命危险。人工授精尤其是胚胎移植可能需要几次才能使其受孕成功;一般来说,如果在妊娠前5个月流产,合约自动取消,她不会拿到任何补偿金;更有甚者,如果产前检查发现胎儿异常,那么她就得按协约夫妇的要求进行人工流产。正如美国专栏作家凯普顿(Murray Kempton)所说,这一纸合约“算计得如此冷酷,简直连一个注册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社会章程都不如”(21)

其次,替代妊娠存在对代孕母亲情感的剥削,有时会给代孕母亲造成精神损害。第一,代孕有两种,一种是部分代理,另一种是完全代理。部分代理是使用协约方中丈夫的精子对代孕母亲进行人工授精,代孕母亲实际上也是遗传学母亲;完全代理是将协约方中夫妇双方的精和卵或者体外受精的胚胎植入代孕母亲体内,代孕母亲只是出借子宫。在完全代理中代孕母亲被剥夺了自己孕育9个多月的孩子;在部分代理中代孕母亲被剥夺的不仅是自己辛苦孕育的孩子,而且是代孕母亲自己遗传学上的孩子。这会给代孕母亲带来不适和伤害。心理学研究表明,怀孕期间孕妇会产生特别的母性情结,将自己与胎儿紧紧联系在一起,因此大多数代孕母亲在放弃孩子后都会悲痛,其中有10%需要心理咨询和帮助。第二,孩子出生后,代孕母亲可能被协约方夫妇看做“第三者”,威胁着家庭的爱情、婚姻和亲子关系。因此,有些协约方夫妇对代孕母亲非常冷淡。一旦孩子生下来,有些协约方夫妇从此不准代孕母亲看孩子,或者协约方夫妇同孩子从此消失,让代孕母亲感受到自己是被憎恶的人。所以说商业性替代妊娠利用了代孕母亲的商业动机,对代孕母亲造成情感剥削和心理损害。第三,代孕母亲怀孕期间被禁止与自己的伴侣发生性关系,还被要求检测孩子的真正基因父亲;被迫要求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如放弃吸烟、饮酒和其他被认为有损胎儿健康的活动。她的自主权受到限制。因此有人说,代孕母亲不但是出借了子宫,同时也出卖了自己,这在道德上与卖淫或卖身为奴没有什么区别。

再次,替代妊娠存在对女性的性别剥削。根据一些女性主义者的观点,生殖技术表明,在一个男人统治的社会里,女人被要求集慷慨、慈爱、无私、献身等众多优秀品质于一身,有了所有这些素质才能使她们获得称赞。替代妊娠和其他生殖技术实际上贬低了女性,因为女性被潜在地分为三种:基因优秀的妇女成为基因母亲,身体健康强壮的妇女成为妊娠母亲,富裕温和的妇女成为社会母亲。生殖技术和替代妊娠也强化了女性被当做生育工具的观念。

主张代孕不存在剥削的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代孕合同是知情同意的结果,尊重了代孕女性的自主权;第二,“租赁子宫功能”的代孕母亲并不比“出卖肌肉力量”的体力劳动者和“出卖智慧能力”的专业工作者低贱。她出租的不是子宫,而是子宫的功能;第三,有人认为,替代妊娠和艺术家签约为别人创造一尊雕像没有本质不同;第四,有人认为,不孕妇女把自己的胚胎交由他人代孕,就像把自己的孩子交给别人抚养再领回来一样,只是事情发生在胚胎阶段而已。

笔者以为,主张代孕存在剥削的有些理由是比较有说服力的,尤其是代孕对代孕母亲情感的剥削和代孕对女性性别的剥削值得重视。而反对的理由显得比较薄弱。因为,第一,知情同意的行为并不等于不存在剥削,有些情形下,人是不得已自愿被剥削。典型的例子是在美国南北战争期间,有很多被解放获得了自由的奴隶因没有其他谋生手段,又自愿回到原来的主人家要求当奴隶。按照康德的理论,他们是把自己当工具。因此,生命伦理学有四个基本原则:知情同意、不伤害、有利、公正。第二,以上第二、三、四个理由的类比都是不恰当的。这里忽略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其他体力劳动、脑力劳动、艺术创作、代为抚养等劳动和行为同代孕的最根本的区别是后者涉及使用和出售人的性和生殖系统。在文明社会,这些部位与爱相联系,属于人类的隐私,与人类的尊严和许多禁忌密切相关。因此,它们没有等价物,不可以作为商品交换。

替代妊娠是否把代孕母亲和孩子都当做商品,有损人的尊严?赞成的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点。第一,替代妊娠就是出租子宫,把妇女当做生育机器,是把代孕母亲当做商品。这一过程即使不存在剥削,也冒犯了人类的尊严。第二,在代孕过程中,代孕母亲和协约夫妇都将婴儿当做商品来买卖,以满足自己的愿望,达到自己的目的。整个过程都忽视了孩子的利益,是在买卖婴儿,有损人的尊严。第三,代孕母亲怀孕行为不再是夫妇间爱的结合,而是为了金钱和其他个人利益;协约夫妇是用金钱来满足做父母的愿望;整个生殖过程成了由生殖中心的医务人员用技术来控制和操纵的产品生产过程,是机械过程,即“制造”孩子的过程,并且随时监控,将劣质产品销毁掉,最后生殖的婴儿作为合意的产品在协约双方之间交易。这有损人类的尊严。相反的理由归纳起来有两点。第一,孩子在未着床之前就注定是协约方不育夫妇的,而不是代理母亲的,因此代理母亲只不过是在分娩后将孩子归还给他们,不存在买卖孩子,因为一个人不可能买已经是他自己的东西。第二,某人为了另一个人的利益经受痛苦,从而获得另一方的报酬,是合情合理的。代孕母亲在9个多月中遭受许多痛苦、不适和生活不便,应该为此获得报酬。协约双方不是在买卖婴儿,而是在买卖痛苦和遭遇。

关于替代妊娠是否破坏婚姻家庭,赞成的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有关父母身份的传统观念受到挑战。①多个父母。如果用捐献的配子请代孕母亲生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就有5个父亲和母亲:遗传学上的父母、抚养父母和代孕母亲。传统的遗传、孕育、抚养一体的父母角色和身份被肢解,父母的角色也因此被弱化。②父母和亲属关系混乱。更有甚者,有的捐精、捐卵和替代妊娠的人是想要孩子的人自己隔代的亲人,例如,1988年一位罗马妇女怀孕所用的卵子来自自己的母亲、精子来自她的继父,结果是:孕育母亲就是所生孩子的姐姐、基因母亲是孩子的外婆、基因父亲是孩子的继外祖父。此外,还有母亲做女儿夫妇的代孕母亲、姐姐替代妹妹妊娠的案例。

第二,有关家庭的传统观念受到挑战。①家庭的结构发生变化。由于使用代孕,单身男女和同性恋者都可以生孩子,形成一个家庭。这对传统的一夫一妻和子女组成的家庭观是很大的冲击。②家庭的功能发生变化。由于代孕的存在,家庭中的母亲,有时即便能自己怀孕,由于不愿经受怀孕的痛苦和不便,可以不再自己孕育生产。生殖不再是家庭的最重要的功能,就像做家务可以雇保姆一样,家庭的生殖功能也被社会劳动所代替。③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想象一下,如果应用代孕母亲和克隆技术,一个家庭可能生出一打或者更多的年龄和基因都相同的孩子。④家庭的概念发生变化。有人认为,新技术适合新的更加宽容的家庭观,在这种家庭中,遗传的成分占很小份额,而法律、习俗和主体的意愿占大部分内容。因此,正如列文(Carol Levine)所提出的新的宽泛的家庭定义那样:“家庭成员由出生、收养、婚姻或具有私人亲密关系的个体组成,在需要的时候,他们之间彼此负有接受帮助的权利和尽可能提供各种帮助的义务。”(22)因生殖技术和代孕所形成的这种家庭与传统的血缘家庭已经大相径庭,它跟一个小型俱乐部没有什么不同。(www.chuimin.cn)

相反的意见并不否认生殖技术和替代妊娠给婚姻和家庭结构带来的以上诸多改变,而是认为这些改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一方面,它弥补了传统家庭的缺憾,使那些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怀孕而又想要孩子的家庭能获得自己的孩子,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另一方面,它扩大了人的自由,使人建立家庭不再需要受到生殖方面的因素的限制,也可以弥补人的许多缺憾,满足单身和同性恋等人士建立家庭的愿望,扩大了人类选择的自由。

各国关于代孕的规定如下:美国密歇根州早在1988年6月27日就宣布妇女为他人生孩子的商业协议违法,这是美国第一个反对商业性代孕的州。1989年纽约州州长提案要求禁止商业性代孕,但却未能提交州议院表决,此后纽约成为商业性代孕的中心。许多人认为代孕对不孕夫妇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只是需要将代孕泛滥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而不是要禁止代孕。其他一些州有的立法全面禁止代孕,有的只禁止商业性代孕。英国明确禁止商业性代孕,对于非商业性代孕,要求必须使用不孕夫妇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后将胚胎移植到代孕母亲子宫(完全代理)。在英联邦的许多国家,法律则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在德国,1990年10月议会通过的法律禁止代孕,违法做试管婴儿的医生将被判刑。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对于不孕夫妇的非商业性代孕是不违法的,但要经法院批准。规定代孕的精子和卵子必须来自想要抚养这个孩子的不孕夫妇,必须签订合约,代孕者必须是20~40岁已婚并有自己子女的妇女。加拿大人工授精中心对代孕者的要求是:年龄21~35岁,出于自愿,过去和现在都没有性病史或受到过性病感染,无恶性肿瘤和药物滥用,之前没有接受过生化治疗和放射性治疗,有不影响胎儿健康的健全生殖系统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有理解合约的能力。有人认为代孕者最好是已经生育过,知道妊娠和分娩的辛苦并能理解母子情深的妇女,这样可以减少在协约夫妇领养孩子时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6.人类克隆的伦理问题

人们通常提出的反对克隆人的理由主要有:

①克隆将会扭曲被克隆人的个体意识和社会身份;

②像体外受精一样,克隆把生育变为“制造”,把孩子变为商品;

③克隆鼓励父母把孩子当做自己的私有财产;

④克隆剥夺了被克隆人“独特基因型”的权利;

⑤克隆破坏人类遗传多样性;

⑥克隆技术可能被滥用,例如,恐怖组织可能克隆许多犯罪分子并将其训练成恐怖分子,独裁者可能克隆许多智力低下的人用作奴隶,等等。

人们通常提出的赞成克隆人的理由有:

①克隆技术能帮助人类实现生育权,是一种理想的辅助生殖技术;

②克隆技术使人类能够控制自己的种的繁衍,给人类带来更大的自由;

③克隆技术有利于保存人类物种中的最佳基因,阻止缺陷基因的传播。

分析考察以上理由,我们不难发现,人类克隆技术可能被滥用不能成为反对克隆人的理由。因为是否会被滥用是一个管理问题,而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许多东西例如枪支弹药都可能被滥用,不能因此说制造枪支弹药的技术不能使用、不能制造枪支弹药来干正当的事。而以上赞成克隆人的三点理由只是说明克隆技术可能带来某些利益。根据道义论,如果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即便它能带来再多的利益,也是不能被允许的。根据后果论,如果某一行为可能带来几点好处就证明其善,而不去考虑它可能同时带来更大的害处,这也是不符合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或“风险-收益”评估原则的。因此我们的主要任务是看反对克隆人的其他几条理由是否成立。这些理由在争论中常常被人们以不同的形式表达。对其进行归纳整理,我们可以说,克隆的伦理争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性问题(对克隆人和对孕母的伤害问题);

第二,有损人的尊严问题(对个人独特性的伤害和使人的生命商业化);

第三,对家庭结构的破坏问题;

第四,滑向社会优生学问题;

第五,威胁生物多样性问题。

美国国家生命伦理咨询委员会(NBAC)的报告和建议(23)提出了关于克隆人的六个方面的伦理反思:安全性;对个人独特性的伤害;对家庭的威胁;对社会价值(如爱、抚养、忠诚和尊重)的威胁;使生命商业化;优生改良。其中对“个人独特性的伤害”和“使生命商业化”这两个方面可以归纳在以上第二点“有损人的尊严”里讨论;而对家庭价值的威胁、对社会价值的威胁以及滑向优生改良这三个方面在前面探讨“替代妊娠的伦理道德问题”时都已经涉及,而且在这三个方面替代妊娠和人类克隆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在下面具体论述时,为避免重复,只做简要叙述。

下面逐一对克隆的伦理争论的以上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关于安全性问题。

安全性问题是任何技术面临的首要问题。如果一项技术非常不安全,当然就不应该被广泛使用。事实上,对于人类克隆,有的人只承认安全性为唯一的限制。例如,现在绝大部分科学家之所以认为当前克隆人是不负责任的和不道德的,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当前技术条件下克隆人是不安全的。而执意要克隆人的科学家如意大利的塞韦里诺·安蒂诺里(S.Antionori)和美国的帕纳约蒂斯·扎沃斯(P.Zavos)等人的理由也是他们能分级胚胎、能做因子屏蔽、能做质量控制。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只要他们可以用基因诊断、染色体检测的办法来控制不正常婴儿的出生,就可以有充分理由克隆人。自由主义(特别是妇女解放论)者就把克隆放在权利和自由背景中讨论,认为克隆为个人拥有生育权或生育自己所希望的孩子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克隆把我们(尤其是女性)从自然的限制、机会的变幻莫测或两性结合的必要性中解放出来,使妇女从对男性的需要中解放出来(克隆只需要卵子、细胞核和子宫)。因此,他们认为,对克隆的唯一伦理制约是充分的知情同意和避免身体伤害。如果没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克隆,而且如果被克隆者没有受到身体伤害,那么就满足了自由主义关于正当行为的条件。除违背意志和伤害身体外,其他担忧是不必要的,是不真实的。

那么克隆人是否安全呢?至少迄今为止答案是否定的。克隆羊“多莉”的例子以及其他克隆动物的实验给人们提出了安全性方面的警示。

首先,克隆动物存在重构卵成功率低、着床率低、流产率高和畸形率高的“两低两高”现象。罗斯林公司克隆多莉时,用了1000多枚卵做核移植,并从中选出核移植成功、发育较为正常的胚胎277个,然后将这些胚胎植入代孕母羊的子宫,仅诞生了一只克隆羊多莉。由此可见,克隆羊存在着核移植重构卵成功率低、着床率低、流产率高和畸形率高的现象。从胚胎移植到成功生育的几率只有1/277。在“多莉”之后克隆其他动物的实验也证实了这种重构卵成功率低、着床率低、流产率高和畸形率高的现象。例如,2002年中国山东中大动物胚胎工程中心进行了一批克隆牛实验,科学家用核移植的方法共重构了980枚卵,但仅有261枚重构卵发育到囊胚期。科学家从中选出230枚胚胎移植到112头受体母牛子宫,只有26头牛怀孕。这26头受孕的母牛中又有14头牛发生流产。最后只有11头受孕母牛生下14头小牛,其中只有5头小牛存活下来。解剖夭折的小牛发现其内脏器官出现严重畸形:有的小牛肝脏比正常小牛大一倍;有的小牛心脏体积大,但心脏瓣膜发育不全;有的小牛肾脏比成年牛还要大;有的小牛肝脏多出几叶;等等。美国的一个科学家小组在体外克隆了496个牛的胚胎,把它们植入247头受体牛子宫后只有110个胚胎着床。后来又有80个胚胎发生自然流产。余下的30个胚胎发育到足月出生后,6头小牛不久便死亡,其中5头死于心肺病,1头死于肠并发症。(24)这意味着,如果克隆人,可能引起捐卵者的激素调节障碍以及妊娠母亲多次流产的风险,克隆出生的孩子也可能严重畸形。

其次,通过克隆方式正常出生的后代也可能存在许多健康问题。“多莉”死时不足7岁,而通常绵羊的寿命有11~12岁。有人因此认为,被克隆的动物可能都有早衰症。但也有人解释说,那是因为多莉的核供体是6岁的成年羊的体细胞,因此当多莉出生时,其自然年龄为0岁,但是其细胞年龄为6岁。因此,多莉不仅继承了核供体的遗传物质,而且继承了核供体的细胞年龄。多莉死前一年,左后腿患了关节炎,这是典型的高龄羊的病症。多莉安乐死时肺部感染,也是圈养的老年羊(11~12岁)的常见病。据此,如果克隆技术应用于克隆人,被克隆的人也可能患早衰症。

再次,科学家还发现怀孕克隆动物的母体子宫很容易出现病变,这可能是控制胎盘生长的生化过程被打乱了,引起胎盘过度生长所致。据此,科学家担心,代孕妇女可能很容易患上子宫癌。

克隆动物严重畸形或夭折的机制目前尚不能确定。有的科学家认为可能有如下几种:①供体细胞核进入卵母细胞后,染色体所起的变化不同于精卵结合,导致胚胎发育过程中基因表达错误,有的基因无表达,有的表达紊乱,有的没有按时间和程序表达;②在克隆操作过程中,对胚胎生存环境的极小的干扰或破坏,都可能导致基因复制的关键步骤错误;③核移植可能会引起基因突变或染色体结构改变;④核移植克隆还会引发染色体中的基因沉默,该表达的基因没有表达,因此造成克隆的动物胚胎夭折或严重畸形,等等。总之,不论原因为何,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当前动物克隆技术还很不安全,如果应用到人类克隆,必定会使克隆人和妊娠母体承受巨大的健康风险。

此外,有人认为,人类克隆除可能导致克隆人的缺陷和畸形外,还可能会对克隆的个体产生心理伤害。因为克隆的个体是成体细胞核供体的双胞胎,这对双胞胎可以年龄上没有多大差别,也可以相差几十岁。克隆的个体可能把细胞核供体当做自己的影子,因对方的一些缺点或行为方式而受到心理伤害,尤其是当这对双胞胎有很大年龄差距时,年幼的克隆个体可能受到的心理伤害更大。

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即便克隆技术不安全,即便因此所生育的后代有较高的机会发生缺陷或畸形,也并不能因此成为禁止使用这种技术进行人类克隆的理由。因为如果克隆的目的是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上,那么它就是有利于孩子的技术。因为在所有情况下,活着都要比不活着好(除非那种毁灭性的伤害让他觉得这种生活比没有生命更糟糕。然而,一般的严重伤害和缺陷并不比死亡更糟糕)。因为生命即便有严重的身体残疾,都比没有生命更可贵。而如果不使用这些生殖技术,这些孩子根本不可能来到这个世界上。这种为各种生殖技术辩护而不在乎这些技术可能导致对即将出生的孩子的严重伤害的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法学教授约翰·罗伯逊(John Robertson)(25),他的这种“关于生存重要性论断”已经受到一些批判。

这种“关于生存重要性论断”把孩子出生到这个世界上与不被孕育出生相比较,认为前者对孩子是一种益处。其错误在于以下几点。第一,它假定有生存愿望的孩子正在虚无缥缈的幽灵世界中等待,他们在那里的状况要比把他们带到这个世界上更糟糕。也就是说,可能被孕育的孩子被描述为预先存在的弱势的实体,并且这种实体愿意来到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如果不使用生殖技术,他们的生存愿望就要落空,因此伤害了他们。相反,使用生殖技术就有利于他们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怀孕之前,没有人正在等待着被带到这个世界上来。第二,它混淆了“可能对未来即将出生的孩子造成伤害”和“对已经出生的孩子造成伤害”。禁止某些不安全的生殖技术是因为它们“可能对未来即将出生的孩子造成伤害”,也就是说,因使用这些技术而出生的有缺陷的孩子根本就不应该出生。而“生存重要性论断”则是说,已经出生的孩子即便有缺陷(那些生不如死的毁灭性缺陷除外),活着也比死了好。事实上前者适用于在事实发生之前,孩子出生之前;后者则是适用于在事实发生之后,孩子已经出生之后。第三,它将死亡与根本没有出生等同。将出生前的不存在等同于出生后的死亡。实事上二者并不等同。人们通常认为,受孕和出生前的不存在不同于死亡。没有人恐惧不出生,因为没有受孕和出生就意味着,根本没有某个人存在于另一个世界,并在那里担忧不被生出,不存在的人也就根本没有什么利益;而许多人恐惧死亡,因为他们已经来到这个世界,有了生命的感受,死亡将带走一切属于他们的利益和经验。总之,笔者以为,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一个“同一性”问题:因担心可能会遭遇畸形和缺陷而没有被孕育出生的孩子,和已经出生了的有缺陷的孩子,不是同一个孩子。前者是个虚拟的人,后者是个真实的人。而“关于生存重要性论断”混淆了二者。

当然,现代生命科学技术是在不断发展的,如果人们在某一天了解克隆技术存在缺陷的机制,并能克服克隆技术存在的以上缺陷,人类克隆的安全性问题就将不存在了。那么,到那时克隆人是否就没有道德问题了呢?对此,多数人的回答仍然是否定的。(26)因为他们认为,克隆真正的最大危害是损害了人类的尊严。

(2)关于人类的尊严问题。

关于人类克隆侵犯了人类的尊严的理由和论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克隆人被当做工具。根据康德的理论,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如果一个人被当做手段,他的人格和尊严就受到贬损。如果克隆人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细胞核捐献者的虚荣、自恋或贪婪,或者是为了满足其他一些人的需要,例如一个快要死掉的孩子需要一个骨髓捐献者,那么,克隆人就被当做工具,或者说他的人格就被“物化”,因此就贬低了克隆人的人格和尊严。有人甚至认为,不论克隆的动机是什么,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要求克隆者对克隆人所应承担的角色或所应展现的素质是有所期待的,这种角色和属性期待可能扼杀克隆人的原创性,使克隆人的生命成为满足要求克隆者的愿望的工具。克隆人如果达不到要求克隆者的既定目的和愿望,其作为一个人的价值也将消失。这就破坏了克隆人作为目的的地位,贬低了他/她的人格尊严。

第二,克隆人的基因独特性被剥夺,从而其个体独特性被剥夺。在自然生殖过程中,每个婴儿都具有独立于父母的基因,他并非父母的复制品。事实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基因(双胞胎除外)。克隆人的基因独特性被剥夺,他因被操纵而重复了某个细胞核捐献者的基因,成为其孪生。试想一下,如果你是某个细胞核捐献者被大规模地克隆中的一员,也就是说,你是人造百胞胎乃至千胞胎中之一员,这意味着什么?即便一次只克隆一个人,因为克隆人是体细胞核捐献者的双胞胎,这对双胞胎可能跟自然生殖的双胞胎一样是同年龄的,也可能是隔代的不同年龄的。对于同龄双胞胎来说,他们同时开始自己的人生历程,可能对于克隆人并没有什么影响;但对于隔代的不同龄的双胞胎而言,克隆人觉得他的生活似乎已经被另一个人活过了,他的命运已经被决定了。因此他失去了真正地创造和成为自己的自发性。用汉斯·乔纳斯(Hans Jonas)的话说,他的“无知权”被剥夺了。一个人有不知道自己的基因组和自己的未来的权利,从而自发地、自由地、真实地构建自己的生活和自我。可是,克隆人的“无知权”被剥夺,他知道自己重复了孪生中较大者的基因,因此觉得自己的生活已经被他人活过了,命运已经被决定了,因此就失去了创造自己的生活和自我的可能性。芬博格(Joel Feinberg)也主张,孩子具有“拥有广阔未来的权利”,剥夺孩子的教育机会侵犯了他的这种权利,生育孪生中的较小者也侵犯了他的这种权利。因为孪生中的较小者将会认为,自己的未来已经被“孪生”中的较大者的选择和生活决定了。(27)有人认为人的(基因)独特性是人的“独特权”,它包含人的隐私权。(28)

对于以上观点,有人可能会反驳说:这是拙劣的基因决定论的论调,“基因独特性”不等于“个体独特性”。的确如此。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即便克隆人碰巧不是一个基因决定论者,不去追随那个孪生中的较大者,也不能排除那孪生中的较大者的生活和经历总萦绕在他心头,对其产生影响。还有的科学家反驳说,在克隆的过程中,无论是通过分裂球分离还是体细胞核移植,原生细胞质和克隆体的细胞质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原生体和克隆体的线粒体DNA是不同的。而我们知道,线粒体DNA与细胞核基因物质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另外,卵子自身的细胞质在细胞核DNA的控制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在这种意义上说,原生体和克隆体在起始的基因物质上有着根本的不同。”(29)但是,我们认为,在科学上也许的确有这样可以解释的细微的差别,但至少在论及人的尊严时,这样的细微差别没有意义。因为克隆人的生理特征和先天禀赋,他/她的肖像等,在绝大多数人看来,确实和另一个人是一样的,是另一个人的复制品。试想如果一个人是希特勒或本·拉登的复制品,或者是爱因斯坦或霍金的复制品,他肯定因此被另眼看待。

第三,把“生育”变成“制造”。传统的生育是两性爱的结合,孩子的特征是自然的偶然性的结果,无论孩子呈现什么样的特征和禀赋,都能得到父母的无条件的爱。而克隆人是像制造工具一样“制造”孩子,孩子的出生时间和所有的自然特征及先天禀赋都被操控着。这违背自然的生殖过程,因此克隆这一生殖过程本身有损人类的尊严。而且,这样的生殖自始至终(从受孕到出生)都是达到某些人的目的的手段。此外,如果克隆人从受孕到发育的过程不符合制造者的期望,则会受到进一步的控制,失去其自身作为目的的人的地位。

第四,克隆人的自由意志被凌驾,因此其尊严先天地被贬损。根据康德的道义论,“人的尊严在于人作为自由意志主体与其他有实践关系的主体的对等性;如果一个自由意志的主体把自己的自由意志强加在另一个意志主体之上,就破坏了这种对等性,那么他就损害了这个自由意志主体的尊严”。或者换句话说,康德道义论中“尊严概念的关键,即尊严是拥有自由意志的主体不被另外一个自由意志的主体所主宰,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凌驾于另一个自由意志之上,就侵犯了另一个人的尊严。这种意义领域中的侵犯尊严,与侵犯者是否知道被侵害了没有关系,也与是否有任何人在这个过程中体验到任何特殊的心理事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克隆人的基因组成是被他人预先决定的,这样,决定此基因组成的他人的自由意志就凌驾于被克隆出来的人的自由意志之上,克隆人的自由意志就沦为次等的意志、从属的意志。”“这样,不管克隆人出生后的实际生活状况如何,他的尊严早已先天地被贬损。”(30)

康德的理论中所谓“自由意志被凌驾意味着尊严被贬损”的论断本身是不错的,但持以上观点的作者没有意识到,康德的这个理论不适用于论证,克隆技术本身或克隆过程就损害了克隆人的尊严;只适用于论证,如果已经克隆出来的人的自由意志被凌驾,则其尊严被贬损。因此,以上论证存在逻辑上的跳跃。换言之,克隆人在其还未被克隆出来之前,根本就不存在,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克隆人的自由意志,当然也就不可能有什么被凌驾的自由意志。一言以蔽之:自由意志根本就不可能先天地被凌驾。这里存在一个“人格同一性”方面的混淆,就像前面已经讨论过的“关于生存重要性的论断”中出现的“人格同一性”方面的混淆一样。因此,我们只能说:基因被决定就意味着其基因独特性受到侵害,而独特性受到侵害使一个人的尊严受到侵害。这就回到了前面第二点关于尊严被贬损的理由。

(3)关于克隆对家庭结构的破坏问题。

前面讨论替代妊娠的时候已经讨论过的大部分理由在人类克隆方面都适用。需要补充的是:克隆人的父母问题,比替代妊娠所生的孩子的父母问题更加复杂。克隆人的父母是谁?从遗传学上讲,细胞核供体(无论年龄大小)只是克隆人的孪生兄弟/姊妹。严格来说,克隆人没有生物学上的父母(因为克隆人不是某个男人的精子和某个女人的卵子的结合),如果他/她是被细胞核供体养大,那么后者既是其孪生兄弟/姊妹,又是其抚养父/母;他/她或许有一个孪生兄弟/姊妹,也可能有许多年龄相同或不同的孪生兄弟/姊妹。克隆人所处的家庭很大程度上可能是人为的同性家庭/单亲家庭(例如单身男女或同性恋者克隆自己)。此外,克隆人混乱复杂的社会关系导致其法律和社会身份难以确定,克隆人的自我身份认同也存在困难。这又会进一步给克隆人带来困扰和心理伤害。

(4)关于滑向社会优生学问题。

克隆人可以作为一种个体优生的方式而被使用,满足某个人想要避免某些遗传缺陷,得到具有某些特定的生理特征,乃至某些特定的性格品质(这依赖基因决定论)的孩子的愿望。因此许多人担心人类克隆可能会由个体优生学滑向社会优生学。而人类实施社会优生学导致走向种族主义的耻辱和灾难的历史永远不应被忘记。如果过分崇尚生育自由,许多人就会实施自己的优生计划。人类有改良的天性,并且已经反复在动植物身上实践着;对于人类自身的改良愿望,从古到今从未熄灭,从立法禁止有缺陷的人生育,到上演种族灭绝的悲剧,这样的教训难道还不深刻吗?当前克隆技术中的个体优生实际上就在人为地划分哪些基因(和与此相关的品质)是优秀的,哪些是劣等的。有些支持克隆的人甚至振振有词地说:克隆可以保持人类的优秀基因,淘汰那些缺陷基因,有利于人类进化!这不仅违背遗传科学,因为人的品质乃至生理特征都是基因和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政治上,这是非常危险的信号。

但反对者会说,是否走上社会优生学,关键的因素不在于是否使用某种技术,而在于是否实现民主政治。没有政治民主,独裁者即便不用克隆技术,照样可能实行社会优生。

(5)关于克隆威胁人类基因的多样性问题。

有人认为,一方面,如果有一天移植前胚胎的诊断盛行,就会把非致命疾病的诊断也包括进去,这样,也许有些人就会把具有某些不想要的基因症状的胚胎也排除掉。久而久之,有些基因就与这些胚胎一起被排除掉了。这就导致损害了人类基因的多样性。另一方面,人类的自然有性生殖保证了所有的人类后代都拥有遗传自父母双方的新的基因组合,从而保证了每个人的基因独特性和人的独特性,同时给人类基因库增添了新的基因组,丰富了人类基因的多样性,并且自然选择的基因组合有利于克服基因弱点。但克隆却取消了这种遗传自父母双方的新的基因组合,因此损害了人类基因库中基因的多样性,并最终导致基因质量的逐渐退化。

反对者认为,这种可能性是很小的。只有在克隆技术被大规模地使用,而且许多人都不用自然生殖的方式而改用克隆的方式生殖孩子的时候,这才会变成一个真正的问题。

综上所述,第一,关于克隆人的伦理争论中首先和最重要的一点是安全性。也就是说,如果这一技术是不安全的,那么使用它就是不负责任的和不道德的,这是所有人的共识。可以肯定的是至少在目前这一技术还是不安全的,因此,至少应该暂时禁止克隆人。其次,有许多人认为,即使以后安全性问题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克隆出来的孩子与自然有性生殖的孩子的成功率和健康状况一样,通过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克隆人仍然是不道德的。因为它损害了人的尊严,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价值,威胁人类基因的多样性。第二,在关于克隆人的伦理争论中暴露了一种错误观点,即无论是赞成克隆人者还是反对克隆人者中都有许多人都是“基因决定论”者。因此需要使大众认识到人的个性特征和主要成就不是完全由基因决定的,而是基因和环境(教育、训练、社会环境等)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后者起主要作用。第三,在关于克隆人的伦理争论中涉及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理论问题,例如什么是生育权,什么是人的尊严,什么是人的自由,等等。

到2002年,世界上已经有13个国家立法禁止克隆人。2005年联合国通过了禁止克隆人宣言。1998年1月,欧盟19国在巴黎签署了《欧洲反对克隆协议》,该协议禁止任何个人、研究机构进行克隆人研究;禁止用活人或死人的细胞克隆人;但不反对动物克隆。2001年11月欧盟又通过了一项禁止克隆人研究的决定。1998年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多次重申不允许使用政府的拨款进行克隆人的研究,并要求国会尽快通过立法,在5年内禁止克隆人。继任总统小布什更是一再表示坚决反对克隆人。2001年7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禁止包括科学研究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克隆人行为的议案,主张违者处100万美元罚款并10年监禁。但参议院的有些议员明确表示,他们不想在还没有充分理解这项医学成果的意义时就匆忙立法。当前,奥巴马政府宣布对小布什政府的政策“松绑”,主张联邦政府的资金可以用于治疗性克隆研究。俄罗斯也通过了暂时禁止克隆人的法律,并禁止进出口人类胚胎。日本2004年内阁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限制对人的克隆技术的法律》,规定禁止把人的胚胎移植到人或动物的子宫;对于从事分割和培养人的受精卵的研究,必须事先向政府提出报告,并要符合政府制定的方针。我国政府早在1997年就认为生殖性克隆会对人类造成巨大威胁,因此明确表示反对克隆人的研究。并且一再重申“四不”原则:不赞成、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任何生殖性克隆人的实验。2004年1月,科技部和卫生部在《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规定: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但中国政府不反对治疗性克隆,认为从预防疾病和对人类未来发展角度考虑,治疗性克隆对人类是有益的。

【注释】

(1)1987年以后,对于绝经后的妇女用捐献者的卵子怀孕在技术上已经成为可能。1993年圣诞节,英国59岁的富婆Jennifer F.在绝经后用她丈夫的精子和捐献者的卵子结合形成的胚胎,进行胚胎移植,成功怀孕生了一对双胞胎。1996年末,美国加利福尼亚州63岁的绝经妇女Arceli Keh利用捐献的卵子和她60岁的丈夫的精子结合形成的胚胎成功怀孕,生下一个健康的女儿。据说她是初产年龄最大的妇女。(参见蒙森:《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三)》,林侠,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3-1004页)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2)关于一对夫妇的生育能力,有两种评估标准:一种是繁育率(fecundity),即生育正常孩子的潜力;第二种是能育率(fertility),即实际怀孕率。根据后一种标准,医学界通常认为,一对夫妇如果过正常的性生活一年仍然没有怀孕,他们就是不育症患者。而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此判断期限为2年。参见许志伟:《生命伦理:对当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126页。

(3)蒙森:《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三)》,林侠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6、1017页。

(4)蒙森:《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三)》,林侠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6、1017页。

(5)高崇明、张爱琴:《生物伦理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1115页。

(6)高崇明、张爱琴:《生物伦理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1115页。

(7)此外还有一种混合人工授精,CAI,采用的是丈夫和捐献者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这种方式并没有生物学上的优越性,只是为接受人工授精的夫妇提供心理支持的缘故而采用。也就是说,为了使第三方精子捐献者对接受人工授精的夫妇的心理影响减小,使他们在心理上似乎认为受孕是夫妇精卵结合的结果。

(8)蒙森:《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三)》,林侠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5页。

(9)拉丁文in vitro意思就是“在玻璃管中”,与in utero,“在子宫中”(严格地说是在输卵管中)意思相反。

(10)根据《约翰·霍普金斯IVF及辅助生殖技术手册》,手术成功率取决于胚胎的数目:移植1个胚胎的怀孕成功率是9%~10%,2个是12%~15%,3个是15%~20%,4个是20%~25%。虽然近年来的怀孕成功率已经不断提高,但移植多个胚胎也增加了堕胎的机会。根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统计数据,移植1个胚胎的多胎概率是2%,2个是11.4%,3个是26.2%,4个是30.4%,5个是45.7%。要平衡怀孕成功和多胎生育之间的矛盾,人们一般移植3个胚胎。近年来随着IVF-ET技术的成熟,欧美等地一些先进国家倾向于支持每次移植1~2个胚胎。参见许志伟:《生命伦理:对当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163页。

(11)许志伟:《生命伦理:对当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132页。

(12)蒙森:《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基本问题(三)》,林侠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01页。

(13)蒙森:《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三)》,林侠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84页。

(14)《诗篇》127:3记载:“儿女是耶和华的产业,出自娘胎的是他所给的奖赏”。

(15)蒙森:《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三)》,林侠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7、1076、1084页。

(16)蒙森:《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三)》,林侠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7、1076、1084页。

(17)蒙森:《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三)》,林侠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7、1076、1084页。

(18)邱仁宗:《生命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0页。

(19)高崇明、张爱琴:《生物伦理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

(20)许志伟:《生命伦理:对当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

(21)转引自许志伟:《生命伦理:对当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页。

(22)转引自许志伟:《生命伦理:对当地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页。

(23)转引自蒙森:《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三)》,林侠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03页。

(24)高崇明、张爱琴:《生物伦理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174页。

(25)蒙森:《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三)》,林侠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53、1104页。

(26)但也有少数人的回答是肯定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生命伦理学家罗丝·麦克林(Ruth Macklin),她说:“如果克隆的反对者不能确定其他更严重的伤害而只是认为克隆冒犯了人类种族的尊严,这是一个脆弱的理由,不能以此来阻止关于克隆的科学研究及其应用。”转引自蒙森:《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三)》,林侠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11页。因此,她的意见是对克隆人进行规范,而不是禁止。

(27)蒙森:《干预与反思:生命伦理学基本问题(三)》,林侠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06-1107页。

(28)陈晓平:《也谈克隆人的尊严问题》,见刘俊荣等主编:《生命伦理的争鸣与探索》,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版。

(29)许志伟:《生命伦理:对当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页。

(30)翟振明、刘慧:《论克隆人的尊严问题》,载《哲学研究》200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