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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留学教育政策:特征与启示

【摘要】:民国时期的留学教育政策对当今我国的留学教育政策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借鉴价值。民国时期的留学教育政策,是上承清末留学教育政策的萌芽与发展,下启新中国留学教育政策调整与转变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民国时期留学教育的选派政策、在外留学生的监督管理政策、归国留学人员的管理政策以及留学经费政策等变迁的历史轨迹进行分析,呈现留学教育政策在整个历史进程中的不同特征,将会对我国当前留学教育政策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

曲铁华, 薛 冰

(东北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 吉林 长春 130024)

摘 要:留学教育在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发展史上,为思想启蒙、文化传播、人才培养和社会变革等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民国时期的留学教育政策,对留学教育有着引导和保障作用。基于对民国时期留学教育政策文本的分析,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留学教育政策体系逐渐完善;留学教育政策价值由特权化向相对公平化发展;留学教育政策的派遣权力由地方分散逐渐走向中央集权;留学教育政策中以考试作为选拔的方式;留学教育政策对学生的管理与经费发放密切相关。民国时期的留学教育政策对当今我国的留学教育政策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借鉴价值。

关键词:民国时期;留学教育政策;留学管理与经费

民国时期一直处于政治时局混乱,经济变化多样,文化碰撞冲突激烈的历史大背景中,然而,这一时期留学教育未曾中断,逐渐发展,其中的留学教育政策对留学教育有着引导和保障作用。民国时期的留学教育政策,是上承清末留学教育政策的萌芽与发展,下启新中国留学教育政策调整与转变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民国时期留学教育的选派政策、在外留学生的监督管理政策、归国留学人员的管理政策以及留学经费政策等变迁的历史轨迹进行分析,呈现留学教育政策在整个历史进程中的不同特征,将会对我国当前留学教育政策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留学教育政策体系逐渐完善

北洋政府教育部在1913年8月和1914年8月,分别颁布了《经理欧洲留学生事务暂行规程》和《经理美洲留学生暂行事务规程》,分别作为留欧、留美公费生的管理法规。这两项规程主要是采用部派经理员的方式设置事务所,对公费留学生进行留学经费方面的管理,两个规程内容大同小异。1913年有《留英海军生监督办事处暂行章程》,对留英海军进行管理。1914年颁布《经理留学日本学生事务暂行规程》,对日本留学生事务进行规定,而年底又对暂行规程进行了修订,公布了《管理留日学生事务规程》,在其中对留日公费生进行了进一步的划分,恢复了监督制度,各省照常设监管员,教育部派监督监管。

1916年,教育部颁布了《各省留学公费生缺额选补规程》和《选派留学外国学生规程》,与1914年出台的《各省官费留学生缺额选补规程》相比较,在留学资格上要求更为严格;在选拔方式上,新的规程规定留学生必须参加检定试验,国外大学本科毕业、教授、助理教授有资格免试。国内大学毕业者必须通过两次考试才可以被录取;在学业考核方面,规定留学生从出国开始到归国截止,每个月都需要上交日记给教育部,再由教育部摘录分为中央各部和地方参考,这样的设想虽然很好,但却难以实施;在留学经费方面,对各类公费留学生在治装费、往返川资、学费每个月都有具体的规定;在回国服务上,要求留学生先呈交学业凭证给监督核查,领取学业证书,回国听教育总长的指派或各部进行聘任,服务义务年限根据留学时间而定[1](P244-247)

为了加强对留日学生的管理,北洋政府在1920年11月和1925年3月,又先后修订并颁布了《管理留日学生事务规程》。此外,由于自费留学生人数众多,但却没有一个法规来进行管理规范,于是,教育部于1924年出台了《管理自费留学生规程》,对自费生的资格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对经过管理机关发给证书经过教育部认为合格的自费生,毕业回国可以与官费生享受同等待遇。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8年9月,大学部专门制订了《发给留学证书规程》,来规范留学生的派遣管理工作,1929年10月,颁布了《修正发给留学证书规程》,对自费留学生资格进一步严格限制为中等学校毕业。1933年,颁布了通行的《国外留学规程》。由于抗日战争的爆发,国家面临的局势发生了变化,1937年出台了《留日返国学生救济办法》,1938年6月出台了《限制留学暂行办法》,留学教育开始进入限制阶段。1939年1月,颁行《抗战期间回国留学生登记办法》,同年七月,教育部公布《抗战期间回国留学生分发服务简则》,1939年4月《修正限制留学暂行办法》颁布,使得留学教育陷入低潮。随着战争形势的好转,1943年10月,教育部拟定了《留学教育方案》,开始恢复留学教育工作。同年颁布了《国外自费留学生派遣办法》,并组织了首届自费留学统一考试。

在派遣方式上,北洋政府时期有稽勋局派遣,1916年,海军颁布了《英美海军留学生规则》,1918年有《国立大学校长学长正教授派赴外国考察规程》,交通部于1913年8月,订了派赴外国修习实务章程24条,由派遣学生转为专派实习人员出国。1925年该部又订管理留学生章程24条,规定留学生名额每年70名,经费20万元,但后来政局变异,实际上并未实行[2](P291)。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在1920年,制订了这一年的《选派留学生试验办法》,规定了考试科目,来选择优秀的学生进行资助留学等形式。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有党员留学,功勋子女留学,军事留学,中央机关派遣留学。同时,自费留学和庚款留学形式贯穿民国始终。

通过上述的各种政策的颁布,我们可以看出,民国的留学教育政策体系在日趋完善。由于政府不断总结留学教育政策的经验和教训,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调整,在留学生的资格上要求日益严格,在选派的方式上,一直保持多种选派路径,在对留学生的管理规定上逐渐完善,留学教育的目标也在不同阶段有明确的要求。总的来说,留学教育政策的体系是不断完善和成熟的,对于留学教育的规范化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留学教育政策价值由特权化向相对公平化发展

北洋政府初期,作为对在反清斗争中建立了功勋的革命党人的奖励,曾经有大批的革命党人,陆续的被中央或者地方派出留学。

1916年,《选派留学外国学生规程》对于留学生资格,有了较之以前更为严格的要求,也强调了要通过省考,再通过部考得以派遣。但是,由于当时时局混乱,军阀割据,教育部和地方在实际上执行都不力,地方在选送时应故事者所在多有,教育部在复试及派遣时敷衍塞责,也习以为常[3](P111)。这就使得在选送的时候有钱有权的人,成为了被优先选择的对象,不利于贫苦而勤奋,真正具备留学资格的人出国学习。

1924年,教育部颁布《发给留学证书规程》,作为留学教育的指导性文件,规定无论官费生还是自费生,均须经审查或考试合格,发给留学证书方可出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作为留学政策的总纲,《国外留学规程》通过严格要求留学生语言,来考核出国留学人员水平,以保障出国留学人才的质量。1943年的《留学教育方案》中,确立了以教育部为主导的统考统派模式。

通过对留学人员资格的严格要求,以考试作为选拔方式,使得下层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凭借自己的真才实学,获取留学资格,形成一种社会流动,使得社会的结构向合理平衡化方向发展,也体现出了留学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由特权化向相对公平化发展的特点。

(三)留学教育政策派遣权力由地方分散逐渐走向中央集权

民国初期,国民政府于1914年,颁布了《各省官费留学生缺额选补规程》,规定了各省官费留学生的定额,各省只能根据给定的名额进行选派,遇缺补派,不得超额,各省增补名额时,需要呈请教育总长得到认可,而教育部具有指定各省官费生的派遣资格、所学科目、就读学校的权力。这是国民政府把各省区留学派遣纳入统一管理的初期措施。当时,由于是袁世凯统治时期,中央对地方还具备较强的震慑力。所以,上述规程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1916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选派留学外国学生规程》,规定“每届选派留学生先期由教育部议定应派名数、留学地方、留学年限、研究科目及各省应送、备选学生名数”[1](P246),然后,采取先在本省进行考试,再到北京参加教育部组织的考试,“第一试不及格者不得与第二试,其第一试合格之试卷由行政长官咨送教育部复核”[4](P75-76)。通过以上措施,来进一步集中选派的权力。然而,由于政治局势的变化,地方军阀拥兵自重,在北洋政府后期,各省大多自己制定本省留学规程或办法,中央在此方面的管理是有心无力,只能听之任之。由于自费留学生出国人数较多,又没有相关的资格限制。所以,出国人员极其混杂,对此进行规范。1924年7月,教育部颁行《管理自费留学生规程》,要求自费留学生必须为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或办理教育事务两年以上者,而且出国前要领取留学证书,出国后要经由驻所在国管理机关向教育部备案[4](P78-79)。此项规定,使得自费留学生开始被纳入严格的管理系统。

教育部在1931年4月,应全国工商会希望驻各国公使介绍留学生去留学所在国著名工厂结合所学习的科目进行实习,然后回国效力的提议,教育部命令各省拟定留学欧美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的实习规程。是年7月,江苏省制订了《留学国外毕业学生实习规程》,10月河北省规定了《留学欧美毕业生实习规程》,黑龙江省制订了《留学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实习规程》,11月山西省制订了《留学欧美农、工、医、理科毕业生实习规程》等等,教育部进一步加强了对留学管理的控制指导工作。

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到1933年之前,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选派规程,公费留学生的派遣,还主要是由各省自行组织,教育部更多的是监督指导作用。鉴于留学教育出现的种种问题,教育部于1933年,颁布了最为全面系统的留学教育法规《国外留学章程》,在留学期限上,公费生统一规定最多为6年;在留学经费上,各省公费生需要拨存1000元准备金给留学国,以供意外发生而使用,自费生需要预先备足留学所需经费,并要有能负责该生经济或行为的责任者担保;在留学资格上,自费生的资格由中学毕业提高到“高级职业学校毕业,并曾在国内任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业管理上,公费生非特别情况不能转变研究科目及留学国,自费生也需要上交经过证明的学业成绩[1](P495-497)

同时,中央进一步完善了留学证书制度,强调不论公费生还是自费生,均需要取得留学证书,否则不可以得到留学护照、不能补选公费、出国后不能请求介绍入学、回国后文凭不予以注册。中央这样做的目的,无非就是想通过从源头上来加强对出国留学生的全面监控,同时从总体上对留学教育的整体有个了解。对于经费的措施,其主要目的是想要保障留学期间留学生的正常生活学习,不因为经费紧张而中断,空耗财政投入。1935年,国民政府发布《取缔私送军事留学员生办法》,对地方自费或者私自保送的军事留学进行严厉禁止。后来,在1937年时,为了使留学教育政策更加适合国家建设的需要,行政院又分别致函中央各部、各省市及庚款机关,要求除了军事留学选派以外,其他关于选派国家、学习科目、选派名额、选派方法等需要先送到教育部核定,否则不发放护照。各派遣机关对于留学生在留学期间的考核办法,也要送部查核。通过这样的规定,改变了原来由各省直接派遣留学的方法,使得公费留学生的派遣,纳入到统一的管理当中。

1937 年抗日战争爆发,国内为了抗战建国节省外汇,避免留学所习科目不适合抗战需要,国民政府开始调整留学教育政策,限制留学。1939年,南京政府出台《修正陆海空军留学条例》,规定“留学各国军事学员生之派遣,除经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特派或原在留学国肄业与军事有关之工业技术之学员生转学军事技术,经主管部、会审核呈准者外,均须以考试行之”[5](P542)。南京国民政府在1943年进一步规定,留学教育必须遵奉“三民主义”,在出国前需要接受两个月的政治培训。南京国民政府在沿袭北洋政府时期有关制度与规定的基础上,强化了对留学教育的控制与统一管理,使留学教育符合于国民政府的政治路线的需要。

抗战前期,国民政府限制出国留学,强化控制留学教育。抗战后期,限制留学随着抗战形势的变化得以放松,加强了留学生增派的幅度。留学生的派遣活动与抗战时期的政治形势紧密相联。这期间出台了一系列的留学政策:《修正管理留日学生事务规程》(1929年9月)、《中央派遣留学生管理章程》(1930年1月26日)、《处理留俄归国学生暂行办法》(1927年8月5日)、《修正发给留学证书规程》(1929年9月25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派遣陆海空军留学生章程》(1928年7月20日)、《国外留学规程》(1933年4月29日)、《国民参政会修订留学制度》(1928年)、《留日学生召回办法》(1947年1月8日)等等。它们的最终目的是加强对留学教育的管理与控制。

抗日战争后期,1943年1月,蒋介石在《中国之命运》中,认为着眼于战后将来的建设,亟需各级各类人才达五十万之众,而技术人才的培养不是国内高等教育可以胜任的。同年4月,蒋介石手令教育部:“以后对于留学生之派遣应照十年计划,估计理工各部门中高、中、低各级干部所需之数目,拟具整个方案呈报为要”[6](P2082)。教育部接到命令后,终于在1943年10月,出台了《留学教育方案》总共十一条,其中“一、留学生之派遣,除纯粹军事学科外,无论公费或自费,均由教育部统一办理;……七、专科以上学校教授之进修,及事业或研究机关派赴国外研究人员,必须与派遣公费留学生计划相配合,俾资联系;八、设置国外留学生指导监督机构,监督留学生在国外之生活行为,指导其学业,并考核其成绩。专科以上学校及各机关拍付国外进修人员亦应于留学生同受留学生指导监督机构之管理;九、公费留学生毕业返国后,由教育部统筹分配事业机关服务,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自由改就他业;……十一、公费留学生出国以前,应调赴中央训练团受训,其已在国外未经受训者,应于回国后入团受训。公费留学生为入团入党者,分别介绍入党或团。”[1](P559)这些条款,进一步体现出了政府对留学教育管理的中央集权化。派遣人员、学习的科目、出国后的学习考察、回国后的就业服务,都由中央统一管理,在政治信仰方面也加强了要求。

然而,事实上,1943年9月20日,经济部自行制订了《选派国外工矿实习人员办法》,交通部也制订了《派遣国外学习生办法》,农林部也不甘落后,筹划选派“该部直属机关、各省农业机关、各大学农学院及各有关机关之职员,服务两年以上者”赴美实习[7](P47)。教育部对中央其他部门是不存在约束能力的。所以,决定开始实施统一留学生的招考办法:“俟后凡招考留学生之团体及学校均须由教育部主持,美英庚款留学生招收亦将由该部办理”[8]。强调教育部的统一主导作用。由此可以了解到,公费生派遣虽然政出多门,但皆在国民政府和中央各部委的掌控中,地方、学校各团体的派遣自主权被进一步削弱。而对自费生不仅在后期需要通过严格的考试才能出国,而且在思想、学业、归国服务等方面,也受到了中央机关的严格监管。

纵观民国时期的38年,可以看出,民初到19世纪30年代之前,公费留学生主要是由各省派遣;19世纪30年代之后,公费留学生的选派则由教育部统一负责。但同时,国民政府在《国外留学规程》中,也再次确认公费留学以省费为重心,省派学生无论是制定留学办法,还是考试以及派遣,都须在教育部的监督下进行。中央加强了对省派留学生的管理。抗日战争后期,国民政府取消了各省派遣留学生的权力,规定所有公费留学生的派遣,或是国外赠与奖学金的留学生的派遣,都由教育部统一考试。国民政府就是通过规范留学生资格、调整派遣科目、规范留学证书制度、整理军事留学,极力扭转了以往留学教育地方分权过于泛滥的情况,逐步加强了中央对留学教育的集权控制。

(四)留学教育政策中以考试作为选拔的方式

民国时期对于留学生的选派,自始至终都贯穿着以考试来选拔留学人才。《选派留学国外学生规程》要求,留学生的派遣要分一试二试,第一试也就是省考,第二试主要由教育部主持,除了考国文和外文,需要加考调验成绩和口试。1929年1月,教育部特令各大学区、教育厅“训政伊始,建设事业,经纬万端,实用人才,尤为需要。此后各省区选派留学,务于两科特别注意,并严加考试”,1929年通过了“资送革命青年留学办法”五条后,国民党中常会组织考选委员会,具体负责青年学生留学的考选事宜。

1930年2月11日,鉴于“留学各国学生,往往于到达留学国后,补习该国语文,耗费时间,殊为可惜”,故训令“此后派遣公费留学生不论采取何种考验方法,对于留学国语言文字,务须严加考试,以阅读写作会话及听讲均无窒碍为合格,庶免补习费时,徒耗公费”[9](P652),为了对留学生的管理更加进一步规范,提高留学生质量,以免空耗经费,教育部1934年4月公布的《国外留学规程》,再次强调要先由各省市进行初试,再送部复试。9月7日,教育部公布了《复试各省市考选国外留学生办法》,规定由教育部组成各省市考选国外留学生复试委员会,负责审查各省、市呈送的初试考取生各项成绩及复试命题、阅卷等事宜,复试成绩由复试委员会评定后,再送请教育部部长核定。

清华学校在1928年8月17日改名为国立清华大学后,直属于教育部。曾经作为留美预备校的使命随即结束,停止了派遣毕业生赴美留学。1933年,教育部颁发了《考选清华留美公费生办法纲要》,命令清华继续选派留学生,以公开考试为录取方式且不限于清华一个学校。考选由教育部亲自主持,教育部亲聘专家组成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工作,考试委员会聘请考试命题员和判卷员,和之前的清华学校时期的选派比较起来更为严格,竞争激烈。由于抗日战争爆发,清华大学考选公费留学生因为战争干扰和经费匮乏而中断,但是,到1939年,校长梅贻琦奏请国民政府从该年继续招考公费生,1940年,留学考试选派继续进行。

1943年,教育部颁布了《国外自费留学生考试章程》,对报名的时间地点、考试时间地点和应考学门、考试科目等相关事宜,做了明确的规定,并组织了留学生考选委员会。国民政府通过不断地改进考试,并对考试做出严格的要求,选拔出适合留学的人员,在保证派遣数量的基础上,提高人才的质量。

(五)留学教育政策对学生的管理与经费发放密切相关

在整个民国时期,国家财政总体上处于虚弱状态,加之大量的经费用于军事方面,教育经费就少的可怜,用在留学上的经费就少之又少。所以,民国政府为培养出合格的为国家服务的人才,对于留学生就采取经费与学业和前途相联系的管理方式。

1.惩罚与经费

一般对于留学生在外国的管理,主要是针对留学生的学业、品行进行管理。而为达到目的,政府往往采取惩罚的措施,最为有效的且多次在政策中提到的就是取消公费。其中,取消官费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身体欠佳,如对于“因疾病或其他事故认为毕业无望者”或者“有无理请求,任意滋事”者,可以呈请取消其公费资格[4](P205-207)。二是学生的行为如果不成体统也会受到惩罚,如《国外留学规程》明确规定:“公自费生损辱国体或荒怠学业及其他不法行为,得由所在国之管理机关报告本部取消其留学资格,勒令返国。如系公费生,并追还其前所领之一切费用。”[1](P496)三是私自转学“凡考入官立高等专门以上各学校之官费生,不准改入私立学校。违者,停止官费”[1](P292)。四是无故缺席,“官费学生无故缺席至一个月者,部派监督或各经理员应详报教育部或本省行政公署,停止其学费”[1](P292)。五是没有按时呈交研究报告,“各研究生每年应分三期呈送著述或报告书,以凭稽核”,如果不履行这项规定,“并经查明有怠惰之情形时,得将其研究费暂停不发,逾一个月仍不履行时,停止其官费”[1](P292)。后来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还会因为“有反革命之言论行动,经所在地党部呈报中央审查属实者,取消公费”[1](P471)。主要是针对以上情形对留学生进行管理,以达到政府的目的。

2.奖励与经费

除了采取惩罚外,当然对于表现好的也要采取相应的奖励。而经费于留学生尤其是官费留学生来说是很重要的,除了个别家庭殷实的人外,官费生大多家庭平平。1918年9月2日,北洋政府颁布《留日官自费生奖励暂行章程》,同年11月4日修订并颁行了共15条。针对成绩和勤学做出奖励规定。所谓成绩奖励,即对上述官费学生学年试验列最优等者,奖励20—50元;毕业试验考列最优等者奖励50—100元。所谓勤学奖励,即出勤奖,留日高专以上官费生一学年不欠席并学年试验及第者,奖励25—50元;到毕业时三学年不欠席者,奖励50—100元。自费生获年度出勤奖或成绩奖者,给予补助费,每年不超过300元;获得毕业奖励得给予奖学金[4](P421-422)。此方法不仅能够促进官自费生认真学习,还能够切实的解决他们的经济问题。(www.chuimin.cn)

清华学校在1919年出台了《清华学校津贴在美自费生章程》,其目的是“体恤寒俊,奖励游学,使在美自费生之有志上进而无力卒学者,得以学成致用”[10](P229)。这是清华学校想要通过此种方式,鼓励在美的自费留学生发奋学习,以报效祖国,同时,也帮助因经济问题无力完成学业者完成学业。192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管理自费留学生规程》中,规定如果自费生选在国家急需的专业或在国外学习优秀,可以转为公费或酌给公费津贴。在1933年颁布的《国外留学规程》中,对自费生有特别成绩者,经过审核提交证明,“得享受本省市奖学金补助”[23]。以上规定,都是通过对留学生采取奖励的方式来进行管理,一方面使得留学生的学业得到了经费的保障,另一方面,也通过此种方式使得留学生对国家产生了一种情感,有利于留学生学成归国参加国家的建设。

(一)进一步深化留学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1)对相关政策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保障

民国时期,新的政治体制才刚刚建立,法律建设还不完善。所以,在留学教育政策的真正落实上,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来保障政策的实施。尤其国家财政经费的欠缺,导致留学生在国外生活遇到了很多难题,有的甚至中断学业而回国。现在我国经济不断地发展,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可以把留学教育政策的一些必要的条文,上升到法律层面。如将留学市场的监管,留学经费的保障,上升到法律层面,一方面保障留学生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保障国家的利益,可以促使我国留学教育走向法制化发展的道路。

(2)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生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在民国时期,自费留学生就一直在人数上占了很大的份额,但是,政府却在此方面缺乏监督管理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才的浪费。而今自费留学成为主流,自费留学生占总出国留学生的90%以上,是一笔宝贵的人力资源财富。对海外自费留学人才提供支持和优质服务,是充分利用和发挥留学人才重要作用的主要措施。所以,我国要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生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3)完善留学人才培养体系并严格选派

民国时期,留学生的选派受到了国家动荡的因素、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因素的影响,选派政策缺乏长远的规划,留学科目的选派呈现出单一化的特征等。当下,我国要在出国留学人员的规模扩大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我国留学人员的培养体系。留学人员的培养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需要有目的、有选择、有阶段的选派到国外大学去深造学习。留学科目和留学国家的选择要多元化,多吸收各个国家优势学科的长处,要努力构建符合我国现代需求的创新人才的留学培养体系,对留学人员要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在经济科学技术等方面的需求进行选派,综合培养。

(二)制订更加优惠的吸引留学人员归国的政策

在民国时期,留学生的出国留学动机以报效祖国、民族富强为主,当然也不乏有趁机镀金回国谋取一官半职的想法。基于这样的留学动机,留学人员回国率普遍较高,对于归国留学生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学非所用,政府安排不恰当等,而当今人们出国留学动机各异,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较重,更多的是想要谋求个人更好的发展。所以,我国现在对于归国人员政策的制定,要避免民国时期存在的问题,结合现在的新情况,在满足个人才能得到发展的情况下,使得留学生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为了使我国的人才回国服务,一方面,要在高端人才上下功夫,给他们提供优厚的待遇和适应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心甘情愿回国服务;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现在回国人员的层次、类别多元化的特点,应制定一些针对性强的新政策,面向全体留学人员,在社保、就医、出入境、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不同层次的归国人员提供相应的待遇,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加强基础教育中对中华民族文化、民族认同感的培养

民国时期的留学教育,在留学人员的资格选派上要求是越来越高的,对于他们的选拔,除了具备一定的学历和工作经验以外,对他们的考核必有的科目是国文。虽然选派出国学习的科目偏重于理工农商,但是,他们在国内都具备了很好的传统文化知识。这样在民国时期才培养出了许多贯通中西的学者、科学家、文学艺术家等。同时,由于当时的历史文化大环境,出国留学的青年大都怀着科学救国、教育救国的梦想,对民族国家有很强的认同感。如今我们出国留学考试注重的是外国语的考核,对于外国语有十分严格精确的要求,而对于我国自己的传统文化知识的整体考核,却十分的欠缺。

诚然,出国留学要熟练的运用留学国家的语言,这样才能够达到学习研究的目的,但是,如果自己没有本民族的文化精神,很容易变成无根的人,不具备信息辨别解读的能力。如今处于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所接受到的信息,不论是正面的亦或是负面的信息,都是别人希望我们接受到的信息。虽然说我们可以通过文字、图片、视频对一个事件进行多角度的事实真相的还原,但是,这也要求我们具备信息解读还原能力。因此,对于出国人员不仅仅要考核外语,也要注重本民族精神文化的培养,尤其是对于自费留学生中的低龄留学生。他们年龄小,本国的文化底蕴不足,容易接受消极信息,人生观、价值观容易受所留学的国家文化的影响。所以,在我国的基础教育中,就应该增加中国民族文化教育,让学生感受、学习中国民族文化,在出国前培养他们的民族认同感,使中国民族文化在他们身上延续,同时,可以通过他们向别国进行传播,培养他们的“根”意识。

注释:

① 教育部:《为通令选派留学应注重理工二科并应将派遣规程呈部备核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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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小立]

QU Tie-hua, XUE Bing

(School of Education,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chun, Jilin 130024, China)

Abstract:The overseas education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modern Chinese social progress, talent enlightenment, cultural diffusion, education and reforms. This study is based on the policies in relation to the overseas education in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grows from the education as a privilege, and later a proper selection of candidates. Likewise, the experiences in conducting overseas education in Republic of China is worth learning even today.

Key words:Republic of China; policy on overseas education; management and fund

DOI:10.13763/j.cnki.jhebnu.ese.2016.01.006

中图分类号:G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16)01-0034-07

作者简介:曲铁华(1962—),女,辽宁铁岭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教育史和教师教育研究;

收稿日期:2015-12-10

薛 冰(1990—),女,新疆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教育史和教师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