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定鼎后,为减轻财政负担,高宗乾隆发布“出籍令”,大力裁撤汉军,叶的先祖便于此时脱离旗籍,居住长安。叶桂祖父名叶彤,以其孙诰赠奉直大夫。如此算来,叶氏自叶尊庵、叶桂叶兰、叶树桢叶树俊、叶增庆到叶祖修,在静宁生活了五代,约百五十年。至于叶祖修出仕,离大清国灭亡仅剩十来年时间,想来作为不会很大。叶祖修携眷赴任之后,府宅典与他人,后承典者依据民国法令转卖他人。......
2023-09-27
《敕修百丈清规》的特性与历史影响
李继武
戒律是从印度传入中国的佛教僧人行为规范,清规是中国佛教把佛教戒律的精神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创制的一套佛教僧团管理制度,因此,来自印度的佛教戒律和产自中国的佛教清规共同形成了管理僧团和规范僧众宗教生活的清规戒律制度。本文旨在探究佛教清规的基本特性及其历史影响。
一、禅宗清规的创制和发展
(一)禅宗清规的创制
从南北朝时期的印度僧人达摩禅师传播其禅法开始到唐代中后期的一百多年时间,逐渐形成了中国佛教中的禅宗一派。由于禅宗僧人从教义思想到修行生活方式等与其他宗派有所不同,因此逐渐形成了其独具特色的禅门丛林组织。禅宗丛林组织形式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到马祖道一时已趋于成熟和稳定,但尚未形成一套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大多数禅僧仍然与其他宗派的僧人混居在一起,而这些寺院是以律宗倡导的佛教寺院管理制度为主。随着禅宗人数的快速增长和势力的日益壮大,其宗教生活方式与律宗寺院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日益突出。马祖道一的弟子百丈怀海“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来,多居律寺。虽列别院,然于说法住持,未合规度,故常尔介怀”。(1)“乃创意,不循律制,别立禅居”。(2)就是说,在各种条件逐渐成熟的情况下,百丈怀海决定建立纯粹的禅宗丛林,彻底摆脱固有的佛教戒律制度对禅宗发展的束缚。
据《敕修百丈清规》记载,怀海“暨祖示寂泐潭,师继之。以众委凑无所容,欲辞去”。(3)怀海开始继承了马祖道一的法席弘传禅法,后来“以众委凑无所容,欲辞去”。可见怀海当时是无法忍受现状,才离开原来马祖道一所在寺院来到百丈山,开始了自己创建丛林和清规的历史。从以上可知,马祖时代的禅僧仍然和律宗僧众仍然生活在一起,只是另列别院而已。即使如此,禅宗僧人和律宗僧人之间由不同宗教生活方式引起的冲突日益明显,因此当有人问怀海为何不顾现有佛教戒律而另行创立禅宗清规时,他毫无顾忌地说:“吾行大法,岂宜以诸部阿笈摩教为随行耶!”(4)从中可见他对律宗僧制的不屑和创制新规的决心。在社会现实需求的促使下,各种条件也日益成熟的时候,百丈怀海创制了一部名为《禅门规式》的禅宗丛林管理制度。这部清规是禅宗丛林的第一部清规,后人为了对百丈怀海禅师这一震古卓今的创举表示尊敬,故又称该清规为《百丈清规》,这部《百丈清规》成为后世禅宗丛林清规最主要的历史渊源。
(二)禅宗清规的传播和衍变
由于《百丈清规》是以中国当时的国情为基础,结合了中国佛教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寺院管理制度,其与固有的佛教戒律制度相比则更加适合于中国佛教组织并能够满足中国佛教寺院管理的需要,因此能够很快在全国得到自觉的推广和适用。《百丈清规》创制后,先在百丈山的禅宗丛林中开始适用,后来很快在全国其他禅宗丛林寺院中得到了自发的迅速的推广和适用,形成“天下禅宗,如风晏草”之势,最终成为禅宗丛林寺院最主要的管理制度。而且,由于这部清规非常适合当时禅宗丛林寺院管理的现实需求,因此得到禅宗僧众的高度认可和自觉遵守。
唐末五代以后,中国佛教逐渐形成了禅宗一家独大的局面,禅宗清规也因此逐渐成为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佛教组织管理制度,甚至其他宗派的佛教寺院也逐渐采用了禅宗清规的模式制定其组织管理制度。到了宋代,随着禅宗的进一步发展,禅宗丛林寺院在全国分布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寺院经济也越来越发达,有些丛林寺院的规模不断地扩大,禅宗内部新兴门派也不断出现,《百丈清规》也逐渐显露出了其自身的时代局限性。于是,各地丛林寺院对《百丈清规》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损益。北宋时期,《百丈清规》的最初版本已经佚失,但大同小异的各种版本的《百丈清规》仍然流传适用。北宋景德年间,杨亿奉诏参与修订《景德传灯录》的同时,在景德元年(1004)对《百丈清规》进行了整理编辑并作序言进呈朝廷,这时《百丈清规》的原初版本应当还能见到。但到了北宋崇宁二年(1103)宗赜编辑《禅苑清规》时,《百丈清规》的原版本已经完全佚失。宗赜将他所能见到的有关《百丈清规》的零散内容进行了汇集整理,编撰成《重雕补注禅苑清规》十卷。虽然《禅苑清规》的内容依然丰富细致,但其整体结构明显缺乏系统性,故其属于当时各种禅宗清规的汇集本。宗赜在序言中也说:“百丈规绳,可谓新条特地。而况丛林蔓衍,转见不堪……凡有补于见闻,悉备陈于纲目。”(5)后到南宋嘉定二年(1209),又有宗寿编辑的《入众日用清规》,咸淳十年(1274)惟勉编《丛林校定清规总要》。后世流传的这些禅宗清规都是从《百丈清规》发展演变而来,同时也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
到了元代至大四年(公元1311年),庐山东林寺的弌咸禅师编撰了《禅林备用清规》十卷,虽然内容详备,体系完整,但由于其诸种顾虑,“未敢以传学者”,因此影响不大。元顺帝元统三年(1355),敕令百丈山住持德辉重新编修《百丈清规》,后修成《敕修百丈清规》八卷。《敕修百丈清规》是以《禅苑清规》、《丛林校定清规总要》与《禅林备用清规》为基础,结合其他各方面的资料与当时社会实际情况编撰而成。该清规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结构完整,是对从唐至元六百多年来历代清规的一次汇总与整合,是禅宗清规发展史上的一部集大成者。而且因该清规是以国家敕令的形式颁行,使其性质由民间性的丛林规约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制度,佛教寺院对其适用由自主选择转而成为必须执行。到明代,国家仍然数次以敕令形式宣布《敕修百丈清规》为汉传佛教寺院内部管理的法律依据。此后数百年,《敕修百丈清规》成为汉传佛教寺院组织内部事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因此,《敕修百丈清规》对后世佛教寺院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影响非常之大。到了清代,《敕修百丈清规》虽然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但其已经深深地浸透在汉传佛教寺院的组织制度之中,而《百丈清规证义记》、《幻住清规》、《禅林两序须知》等清规,则只是对其内容的进一步阐释或补充。近代以来,因为社会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地的佛教寺院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规约,但其内容和形式都尚未完全超越和突破《敕修百丈清规》的框架。因此说,《禅门规式》与《敕修百丈清规》是禅宗丛林清规发展史上的“双峰”之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
(三)《敕修百丈清规》的编撰
1.禅宗僧人的努力与《百丈清规》的重修
元代的统治者虽信仰藏传佛教,但对汉传佛教的政策也是比较宽松和优待。当时由于汉传佛教其他各宗派极其衰微甚或湮灭无闻,禅宗与净土宗成为汉传佛教中的主流。其中净土宗又明显缺乏没有形成自己的宗教组织和制度,因此,禅宗的丛林清规就成为汉传佛教寺院最主要的宗教组织制度。此时,最早的百丈清规已衍变成各种繁简不一,内容各异的禅宗清规。制度的不统一必然会导致组织形式和行为模式的混乱,为了中国佛教的稳定和发展,禅宗中的有识之士为了编撰一部统一的清规进行了不懈的努力,《百丈清规》就是数代禅宗僧人努力的结果。该清规虽然是由晦机元熙的弟子德辉与大最终完成的,但其中却包含着数代禅宗僧人的努力和心愿。
元代至大年间,东林弌咸从云明西堂处得到了清规手抄本,经过“究心访问,编集成帙,始此书之作”。(6)终于至大四年(1311)完成,后称为《至大清规》,该清规虽未刻板流通,但为以后清规的重编提供了重要的资料。从《一山禅师书》可知,在德辉之前,被称为“咸淳三尊宿”的晦机、一山与云屋三人曾经商议,“欲将《古规》勘正,立一代典章”(7),因缘份不成熟,三翁的计划最后落空。为此,德辉在《敕修百丈清规序》中感叹:“时一山万禅师致书先云翁,约先师共删修刊正,以立一代典章。无何三翁先后皆化去,区区窃欲继其志而未能也。”(8)
虽然如此,但三翁已经就新版的《百丈清规》进行了讨论和构思,这为德辉以后重修《百丈清规》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一山禅师在给云屋禅师的书信中,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愚初立论,以祝寿为首。”即在《清规》的整体结构上,将“祝寿”列为首章。在此之前,东林弌咸在《至大清规》中首次将“祝圣”列为清规首章,但因该清规未曾公开刊行,且这种做法尚未得到教界的认同,因此才会有一山禅师再次立论。二、“如监寺、书状等项设职,润大智原文以小字笺。”即在寺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方面,对原《百丈清规》加以调整和补充。三、“古规中唐文多对偶,当尽翻译。”即在行文上一改唐代词赋体为当时的古体白话文,这是对清规文风方面要求有所改变。四、“奏上刊行,为一代典章。”即奏请国家颁行,赋予法律效力。结合后来德辉编撰的《敕修百丈清规》来看,以上几点建议全部得到了贯彻执行。
德辉正是继承了晖机元熙的遗志,经过多年的奔走和努力,最终获得了皇帝的支持,使编撰《百丈清规》得以进行。早在元文宗至顺年间,在建成大龙翔集庆寺时,曾经下旨推行《百丈清规》(9)。但因当时所存的《百丈清规》的版本已经杂乱不堪,难以推广。德辉经“御史中丞撒迪公引见圣上,得面奏清规所以然,因被旨重编,令笑隐校正,仍赐玺书颁行”。(10)当时正值大深得皇帝的欣赏,德辉与大为同门师兄弟,为了完成师父的遗志,大自然也会尽力相助。因此说经过数代禅宗僧人的努力,最终完成了《百丈清规》的重新修订,并借助皇权之力颁行天下而成为一代典章。自此之后,禅宗清规不仅是禅宗丛林寺院的组织管理制度,而且成为所有汉传佛教寺院法定的管理制度。
2.国家在重修《百丈清规》中的角色
《敕修百丈清规》是由德辉和大二人合作的成果,同时也是国家与佛教合作的结果。重修《百丈清规》的历史任务最终能在德辉和大手中得以完成,这和他们对当时统治者的积极主动友好配合有很大的关系。德辉,号东阳,籍贯生卒年月均不详。《增集续传灯录》卷四的目录中列出晦机元熙的法嗣十名,其中有东阳德辉之名,但由于其禅法后继乏人,故没有刊载他的传记。惠宗至元元年(1335),德辉奉敕重新编撰清规。至元二年(1336),清规颁行于天下丛林,德辉赐号“广慧禅师”。大(1284—1344),字笑隐,从小出家,开始拜一山为师,后又拜元熙为师,出道为杭州报国寺住持。天历元年(1328),元文宗以金陵潜邸为龙翔集庆寺,敕令大为开山住持,并封为太中大夫,号“广智全悟禅师”。顺帝对大器重有加,后虽因老病退隐,但皇帝仍敕诏他外台护视,最后安居终老。德辉曾在萨迪的引荐下面见皇帝,而大更是皇帝非常欣赏信任的高僧,因此,他们重修《百丈清规》的活动获得国家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在禅宗清规发展史上,前后产生了十几部清规。早期的《百丈清规》为怀海创制的第一部成文的系统的清规而成为后世其他清规的母本,因此其历史地位是其他清规无法比拟的。但德辉新修的《敕修百丈清规》在中国佛教清规史上的特殊的地位和深远影响同样无出其右者。这一方面是《敕修百丈清规》迎合了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它的修订和推广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是中国佛教与封建皇权一次成功的合作。国家借助《敕修百丈清规》达到了对佛教寺院组织进行统一管理的目的,而新《清规》又借助国家的力量,由一部宗教组织自制规约上升为国家的宗教管理法规。
对比历史上各部清规的内容可知,《敕修百丈清规》在获得国家支持的过程中,也为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本来禅宗清规属于佛教内部的僧团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当是有效地管理丛林内部事务,为僧众提供良好的修行环境服务,但是《敕修百丈清规》中却增加了大量为封建皇权服务的内容,甚至这方面的内容被提高到了至高无上的位置。在该清规中,为皇室成员祝福,为国家祈祷等制度的地位,远远超过了对佛教祖师纪念制度。这些内容过分地强调了宗教为政治服务的宗旨,而严重地削弱了禅宗清规的宗教神圣性,也为国家进一步加强对佛教的控制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当然,也反映出当时封建皇权对宗教的控制和逼仄日趋加强。这也是继元朝之后的明朝政权,依然大力维护《敕修百丈清规》法律效力重要原因之一。
二、《敕修百丈清规》的构成要件和基本内容
(一)《敕修百丈清规》对禅宗清规的整合
从《禅门规式》问世之后,禅宗清规一直处于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调整和修订的发展状态。就目前能够见到的《禅苑清规》、《丛林校定清规总要》、《禅林备用清规》等近十部清规的内容来看,后世的清规在前世清规的基础上总是有所增益或减损,这种情况到《敕修百丈清规》问世之后的三四百年间暂时告一段落。首先,因《敕修百丈清规》是奉皇帝敕令而修,其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不允许其他人轻易再作修改或调整。甚至到了明代,国家依然多次颁布敕令维护该清规的权威性,如此则使其能够在较长的时期内得到保留和遵守。其次,该清规问世时,中国封建集权的发展也达到了一个高峰,国家的政治组织制度也趋于成熟,即使朝代有所更替,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形态基本上趋于稳定。因此,宗教组织中各种变量因素减少,使一部清规能够在较长的时间内适应现实的需求。再次,因《敕修百丈清规》在修订过程中,参考和整合了历代清规发展的成果,使其在内容和体例上比以前各部清规更加成熟,使该清规的适用性大大加强。正因以上各方面的原因,《敕修百丈清规》从产生之后,就成为禅宗清规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清规之一。
(二)《敕修百丈清规》文本的构成要件
从文献学的角度来看,《敕修百丈清规》由公文、正文和附著三部分构成。
公文部分包含了元、明两代三位皇帝为清规颁发的四道敕文。元代的一道敕文是元顺帝在元统三年(1335)为重编清规一事颁布的圣旨。该敕文明确赋予《敕修百丈清规》以国家法律的属性,并让国家立法机关诏令天下寺院,“依着这校正归一的清规体例,定体行”,“将那各寺里增减来的、不一的清规,休教行”。(11)敕文中还包含了其他几个方面的法律内容,如敕文明确规定寺院财产免捐税,禁止对寺院财产的侵夺,禁止贵族官员对寺院的侵扰和掠夺等(12)。明代的三道敕文主要是对《敕修百丈清规》法律效力的确认和强调。如明代的奏章中记载:“永乐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该僧录司官奏,僧众多,中间有等不守规矩,合无依《清规》整治。节该奉仁宗昭皇帝圣旨:照依清规料治他。”(13)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确定,在元明两代,国家通过敕文,赋予了《敕修百丈清规》佛教寺院管理法规的效力,使《敕修百丈清规》具有了法律的属性。如果没有这些敕文,新本《百丈清规》也只能算是一部佛教内部的清规,属于民间社会团体的自制规约,而不具备法律文件的属性,因此,敕文对新版《百丈清规》这一历史文献性质的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文部分即《敕修百丈清规》中的“祝釐章”、“报恩章”、“报本章”、“尊祖章”、“住持章”、“两序章”、“大众章”、“节腊章”、“法器章”等九章的全部内容(14)。这九章内容主要是佛教寺院的组织管理、僧众管理、活动管理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对于其具体内容,我们在后面有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附录部分主要收录了历代有关《百丈清规》的序言文章。最早的是杨亿的《古清规序》,该文是北宋时期杨亿为当时尚存的《百丈清规》所作的序言。这篇序言是现存的介绍《百丈清规》最早最可靠最全面的资料之一,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古清规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影响。其他几篇序言则是更晚一点的历史文献,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清规流传过程中的发展与变化。最后是《敕修百丈清规》的修订者德辉所作的序言,为我们了解《敕修百丈清规》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编修过程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三)《敕修百丈清规》的基本内容
从组织管理学的角度来看,《敕修百丈清规》的内容可分为丛林组织制度、僧众管理制度和丛林礼仪活动制度三个方面。
关于丛林组织制度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住持章”和“两序章”中。这两章的内容规定了丛林以住持为核心,以两序为辅助的丛林组织结构。住持既是丛林中掌握最高权力的领导者,也是丛林中传播佛法的核心人物,是寺院中“政教合一”的领导。两序是丛林组织中设立的东西两班僧职,他们分工负责丛林组织的各种具体事务。其中西序包括首座、书记、知藏、知客、知殿、知浴等六头首,东序包括督监寺、维那、副寺、典座、直岁等五职事。在“两序章”中,对东西两序僧职的职位、职权、职责、任免、事务交割等做了详细的规定。除此之外,《敕修百丈清规》还对两序之外的侍者和列职杂务分别做了规定,从而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丛林组织制度。
僧众管理制度部分的内容主要集众在“大众章”中,丛林属于宗教组织,因此,对宗教组织内部僧众的管理是丛林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大众章”主要是对丛林僧众的剃度、受戒、生活、学习、修行、游方、挂单等日常活动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在其他各章的内容中也包含了一些零散的关于僧众日常活动管理制度的内容。
在佛教丛林寺院中,各种活动的形式和过程都被礼仪化,因此,丛林组织的活动表现为各种形式的礼仪活动,在禅宗清规中,有关丛林活动的制度主要表现为礼仪活动制度。除了各种日常管理中的礼仪活动外,丛林还要举行各种团体性的宗教礼仪活动,如圣节、千秋节、佛诞、结夏、解夏、年节和祈祷法会等。这些团体礼仪活动,具有规模宏大、仪轨复杂、参与人员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因此,清规对这类活动制定了专门的礼仪活动制度。清规从每次礼仪活动的筹备工作、活动过程以及活动的善后工作等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形成了一系列形式相似但内容不同的礼仪活动制度。清规中有关丛林礼仪活动的制度非常丰富,“祝釐章”、“报恩章”、“报本章”、“尊祖章”、“节腊章”等规定二十多种丛林重大礼仪活动的相关内容。
根据《敕修百丈清规》中丛林礼仪活动的内容和性质,可将其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分散在丛林组织管理制度中的礼仪活动,如“住持章”和“两序章”中的“迎新住持”、“入院”、“迁化”以及新旧两序的任免和事务交割等一系列礼仪活动。第二类是有关为国家进行祝赞和祈祷活动,如圣节祝赞、灾害祈祷等,这类活动规定在“祝禧章”与“报恩章”中。第三类主要是为了纪念为佛教或本寺院有重大贡献的人物而进行的纪念活动,这些活动主要规定在“报本章”与“尊祖章”中。第四类是丛林中为了庆祝节日而进行的各种礼仪活动,其内容主要规定在“节腊章”中。
为了强调“忠孝”观念,《敕修百丈清规》在体例编排上,特意将表达忠心观念的“祝釐章”、“报恩章”和表达孝道观念的“报本章”和“尊祖章”安排在清规的最前面,然后才是其他各方面的内容。这种体例安排似乎不符合一般组织制度的逻辑结构,但这正是编撰者的特别用心之处,如此更加凸显该清规对“忠孝”观念的认可和重视,以取得国家对该清规修订和颁行的支持,这也是该清规在结构体例上的一大特色。
三、禅宗清规的特性
(一)《敕修百丈清规》是佛教僧团管理制度的中国化
前面已论述过,印度佛教的戒律制度是由“戒律”和“揵度”两部分构成,其中“戒律”部分主要是在佛教对人性认识的基础上,以有利于个人修行解脱为目的制定的戒条,因此其调整对象主要是调整僧人个体行为的规范。“揵度”部分则主要是在佛教对当时社会环境认识的基础上,以管理和维护僧团利益为目的而制定的僧团管理制度。“戒律”与“揵度”相比较,前者更具有普适性和稳定性,而后者则具有很强的时代性与地域性。随着佛教向世界各国的传播,佛教戒律制度中“揵度”部分的时代性和地域性特征越来越明显。中国与古印度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等方面也有非常大的时代和地域差异,因此,对来自印度的僧团管理制度在中国面临的障碍自然很多。中国佛教为了生存和发展,对其进行变革也只是时间问题。由此来看,禅宗清规的产生,也有很大的历史必然性。
其实,释迦牟尼也没有认为佛教戒律制度是丝毫不可更改的,除了曾经遗言阿难“杂碎戒”可舍之外,其在世期间,也曾经允许有些国家的僧团对统一的“揵度”进行变通后适用。如在“皮革揵度”中记载,阿湿婆阿盘提国的大迦旃延提出:“阿湿婆阿盘提国多诸刺棘瓦石,一重革屣不得经久,愿世尊听着重革屣。阿湿婆阿盘提国世人好浴,愿世尊听比丘数数洗浴。如余方多好卧具,伊梨延陀耄罗耄耄罗毱氀如是,阿湿婆阿盘提国以皮为卧具,羖羊皮白羊皮鹿皮,愿世尊听得畜皮卧具。或有比丘,往异方后住处得衣便不肯受。何以故,恐犯尼萨耆。愿世尊,听开少方便。”(15)即为了适应阿湿婆阿盘提国的自然环境和社会习俗,请求世尊开许该国僧团在这几个方面实行与其他国家僧团不同的管理制度。世尊对此“默然听许”,并且“以此事集比丘僧,为诸比丘随顺说法”。(16)由此可知,释迦牟尼允许不同国家的僧团采用不同的管理制度。
中国禅宗的丛林制度便是中国佛教为了适应中国的国情,对印度佛教戒律制度中揵度部分的中国化改造的结果。将《敕修百丈清规》的内容与揵度部分略加比较就能看出,印度佛教戒律制度中的揵度部分是禅宗清规最直接、最重要的渊源。在《敕修百丈清规》中,僧众管理部分的内容,就主要源自印度佛教戒律制度中的揵度部分。清规中的剃度、受戒制度来自广律中的受戒揵度。每月的首座劝勉制度与说戒揵度、呵责揵度相类。僧衣制度来自于戒律制度中的衣揵度,节腊制度来源于广律中的结夏揵度、自恣揵度。禅宗清规中的入众威仪、坐禅威仪、生活威仪等在广律中专门规定为威仪揵度,如此等等,清规中的福部分内容是对揵度中不适应中国国情的部分进行的变更。同时,禅宗清规对于如房舍揵度、皮革揵度等在中国已经无法适用的部分内容只能舍弃。
《敕修百丈清规》对传统佛教戒律制度中部分内容予以继承之外,还做了很多创造性的制度建设。首先,从整体来说,《敕修百丈清规》从结构到内容都属于一套新型的佛教组织管理制度。其次,清规中除了部分内容继承了印度佛教僧团的管理制度之外,还有很多制度属于创制,如住持两序制度、祝釐制度、普请制度、茶汤礼仪制度等等。甚至,其中的“普请制度”与印度佛教僧团管理制度的内容相冲突,但是从当时中国国情来看,这些新型制度的出现都是由一定社会历史决定的。
《敕修百丈清规》从内容到形式与印度佛教戒律制有很多的不同,但从性质上来看,它们都属于管理僧团组织和活动的僧团管理制度。因此说,《敕修百丈清规》是中国佛教组织的管理制度。再从《敕修百丈清规》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主要是由丛林组织管理制度、僧众管理制度和丛林礼仪活动制度三部分构成,其调整的直接对象主要是丛林组织与僧众团体及其相关活动,是以维护丛林组织利益为目的,而不同于以僧人个体为直接调整对象的“戒律”。对于佛教戒律部分,禅宗清规基本上还是予以维护和采用的,这一点通过清规中的“登坛受戒”和“护戒”(17)的内容可以看出。这正如李瑞爽所说:“僧侣们应受持波罗提木叉是因为个人需要有个导范,而依从《百丈清规》则是为了组织僧团”(18)。因此,《敕修百丈清规》是中国佛教的僧团管理制度,其与印度佛教戒律制度中的“揵度”相类似。《敕修百丈清规》是在吸收了大量的印度佛教管理制度内容的基础上创制的中国佛教僧团管理制度,因此,其为印度佛教管理制度中国化的结果。
(二)《敕修百丈清规》是对历史的继承和创新
自从百丈怀海创制了《百丈清规》以来,很快风靡禅林,被禅宗推为一代典章。然而,《百丈清规》不仅为禅宗提供了一套丛林规制,同时也为禅宗提供了一种敢于突破陈规事相的束缚,因地制宜地处置问题的精神。因是之故,很多禅林在百丈清规面世后,虽遵其原则,但在细节方面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适用。这正如宋代惟勉所说:“丛林规范,百丈大智禅师已详,但时代寖远,后人有从简便,遂至循习。虽诸方或有不同,然亦未尝违其大节。”(19)这一方面促使禅林清规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同时也使得《百丈清规》最早的版本没能很好地保留下来。
宋代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各种不同的清规被不断地创造出来。到《敕修百丈清规》编撰之前,至少有六七种不同版本的禅宗清规在丛林流传。而《敕修百丈清规》正是在借鉴和吸收历代清规的基础上编撰而成的。德辉在《敕修百丈清规》中也说:“受命以来,旁求初本不及见,惟宋崇宁真定赜公、咸淳金华勉公、逮国朝至大中东林咸公所集者为可采,于是会粹参同而诠次之。”(20)因此,其具有很强的历史继承性。
《敕修百丈清规》除了对各种历史流传下来的清规予以继承外,同时,也根据新的社会政治的需要,对清规的内容做了一些创造性的发展,这种创造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扩展了丛林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宗教服务的内容。在元代以前的《禅苑清规》和《咸淳清规》中,没有“祝釐”的内容。根据以前的历史状况,丛林寺院为皇室进行祈福祝寿的佛事活动是不可避免的,但没有将“祝釐”作为禅宗清规中的制度予以设置。到了元代后,“祝釐”的内容首次出现在东林弌咸编撰的《禅林备用清规》中,但其内容比《敕修百丈清规》的内容简略许多,其中即没有“千秋节”、“国忌日”,也没有“帝师涅槃”等纪念活动的内容。这些都是《敕修百丈清规》新发展出来的内容。
元代的统治者认为僧人就是为他们祝祷祈福的人,如在公元1219年,成吉思汗下诏对其部下说,禅宗的两位长老,“实是告天的人,好与衣粮养活着,叫做头儿,多收拾那般人,在意告天。不拣是谁,休欺负。”(21)而且,在元文宗为《敕修百丈清规》颁布的圣旨中,仍然在强调“您众和尚每体着皇帝圣心,兴隆三宝,好生遵守清规,修行办道,专与上位祈福祝寿,报答圣恩”。(22)在这种政治背景下,禅宗清规中增加“祝釐”的内容,也是禅宗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政治需求而对禅宗清规所作的创造性调整。从上可知,《敕修百丈清规》既是禅林清规经过历代数百年发展的一次汇集总结,也是为了适应新的社会政治需要而进行的一次创作,具有历史继承性和时代创造性的双重特性。
(三)《敕修百丈清规》对儒家文化的吸收
《敕修百丈清规》作为佛教的内部管理制度,虽然与其之前的禅宗清规相比世俗化与儒家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但作为禅宗的丛林清规,贯穿其中的核心文化仍然是佛教文化,这一特性并未因其具有了其他特性而受到影响,对此勿须赘言,下面我们只对其儒家文化的特性予以探讨。
《百丈清规》的创制,是中国佛教文化主动吸收和借鉴儒家文化的一次转折点,这一过程随着禅林清规的发展而进一步深化。经过唐末与宋元数百年的发展,到元代后期的《敕修百丈清规》颁行时,禅林清规从形式到内容都具有非常明显的儒家礼制文化的特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儒家忠孝观念变相的接纳。佛教与儒家文化之间冲突的焦点是儒家以“忠孝”为纲领的等级观念与佛教以“解脱”为目的的众生平等观念之间的差异。随着封建集权制的进一步发展,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忠君”、“孝道”观念在皇权的支持下,日益挤压佛教在这方面的回旋空间。到元代时,佛教已经没有了回旋余地,在皇帝眼中佛教就是为其祈福祝寿的服务工具。因此,到了元代,表达“忠孝”观念的“祝釐”、“报恩”、“报本”、“尊祖”等内容大量地出现在禅宗清规中,并成为清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第二,古清规中借鉴儒家礼文化发展出了佛教的礼文化,《百丈清规》因之被称为佛教丛林的“礼经”。经近千年的发展,禅宗的礼仪文化已经发展成一套蔚为大观的茶汤礼仪制度。在佛教丛林寺院,茶汤礼仪成为丛林寺院最重要的活动形式。在《敕修百丈清规》中,明确规定的大小型茶汤礼仪约有五十多种。一年四季中,平均每周都要举行一次茶礼会或汤礼,而且茶汤礼仪被推崇为“丛林盛礼”,以至于形成了“无茶不成礼”的风气,这也是禅宗清规借鉴和吸收儒家礼文化的结果。第三,佛教还借鉴了儒家丧礼制度中的孝服制度,也创造了一套佛教的孝服制度。在儒家的丧礼制度中,孝服不仅体现了对死者的哀悼,同时,通过孝服的种类和款式,也体现了儒家的宗族等级观念,因此,儒家文化形成了一套有关孝服的“五服制度”。早在唐代,佛教寺院的葬礼中就已经出现了披麻戴孝的现象,当时,义净律师还曾批评过这种违反佛教规制的现象。在《至大清规》中已经有丛林的“孝服制度”,《敕修百丈清规》对此予以继承和发展。(www.chuimin.cn)
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到了元代,禅宗清规的儒家化程度已经很深了。而且,后期的禅宗清规中,古规中体现的僧众平等的观念非常淡薄,而佛教宗法等级制度的特点已经非常明显,这种等级关系也与儒家的尊卑等级观念遥相呼应。因此本文认为《敕修百丈清规》虽然属于佛教的禅宗清规,但从形式到内容,都已经深深打上了儒家文化的烙印,其中具有很多儒家文化的因素,其具有佛教文化与儒家文化的双重特性。
(四)《敕修百丈清规》的法律属性
从佛教传入中国以来到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宗教内部自治制度,即佛教内部的教规教制。在封建极权制度形成的过程中,国家对佛教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僧官制度、僧尼户籍制度、度牒制度等行政手段对佛教从组织外部予以宏观掌控,同时对佛教内部的组织制度的自治权也不断地蚕食和剥夺,《敕修百丈清规》的法律化便是封建皇权对佛教自治权完全剥夺的标志,因为这意味着佛教内部的一切组织与活动都进入了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敕修百丈清规》是由佛教僧人编撰的一部作为佛教内部的组织管理制度,但是,由于它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认可和颁布而成为一部国家的法律文献,并且在元明两代,国家通过数次发布敕令,一再强调它的法律属性,这就使其具有佛门清规和国家法律的双重属性。对于清规的自制规约的属性我们无需赘言,下面仅对其法律属性略作分析。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敕修百丈清规》便是一部由国家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中国古代法律渊源主要有律、令、格、式、敕、例等形式,其中敕作为法律形式始于唐代,后来律和敕是最重要的两种法律形式,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形式统一、内容稳定的法律形式。敕是皇帝以颁发圣旨的方式处理国家重大事务而形成的国家法律形式。到了元代,“在立法上圣旨成为最灵活、最经常的立法形式,又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3)《敕修百丈清规》就是元代皇帝通过颁敕方式将其认可为国家法律。
从法律文献角度来看,《敕修百丈清规》是通过敕文获得法律效力,因此,《敕修百丈清规》与前面的敕文一道构成了一部完整的法律文献。从敕文内容可知,敕文直接改变或确立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第一,从《敕修百丈清规》颁行以后,其他的丛林寺院内部管理制度将被废止。敕文中明确说:“将那各寺里增减来的、不一的清规休教行,依着这校正归一的清规体例定体行。”(24)这就意味着其他寺院对是否适用《敕修百丈清规》作为寺院管理制度已经没有选择的权利,只有依照适用的义务。而且,敕文进一步说:“者么道,是要天下众和尚每得济的一般,您众和尚每体着皇帝圣心,兴隆三宝,好生遵守清规,修行办道,专与上位祈福祝寿,报答圣恩,弘扬佛法者。不拣是谁,休别了者。”(25)从中可以看到,这道敕令并非只针对禅宗僧人,而是天下众和尚,好生遵守清规。第二,通过敕文,明确规定保护佛教寺院的宗教财产,禁止任何人非法的侵扰。敕文说:“这的每寺院房舍里,使臣每休安下者。铺马祗应休拿者,税粮休纳。但属寺家水土园林、人口头匹、碾磨店铺、解典库、浴堂、竹园山场、河泊船只等,不拣是谁,休夺要者,休倚气力者。这般宣谕了呵,别了的人每要罪过者。更这的每有圣旨,么道做没体例勾当呵,他每更不怕那圣旨。”(26)从中可以看到,禁止官方派来的使臣在寺院住宿,对其他官员的禁止就更不需说。而且连使臣拿寺院“铺马祗”都明令禁止,可见当时的皇帝对佛教寺院的关照真是非常细致周到。从敕文中可以看到,当时对佛教寺院财产的保护是全方位的,既保护人口头匹等动产权利,也包括水土园林、竹园山场、河泊等不动产权利,甚至还保护碾磨店铺等营利性的经营权利,而且再次强调了侵犯者的法律责任。第三,通过敕文,宣告减免佛教寺院的赋税。在敕文中只有“税粮休纳”四个字,看似轻描淡写,实则是一件非常重大的制度性规定。因为在宋以前佛教寺院和僧人免除税赋,但自南宋以后,僧人和寺院要交纳赋税。通过敕文可知,元代国家又赦免了寺院的赋税。第四,敕文宣告宗教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人对佛教寺院财产的侵占和掠夺。因此说,《敕修百丈清规》不仅仅是一部宗教内部管理规范,同时它还是一部重要的宗教权利保护法。到了明代,元代所有的法律文件自然失去了法律效率,但明代国家政权给《敕修百丈清规》再次赋予了法律效力。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下旨:“诸山僧人不入清规者,以法绳之,钦此钦遵。”(27)可见,明太祖不仅认可《敕修百丈清规》的法律效力,而且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强制力对其实施的保障。明成祖朱棣于永乐十年五月三日下旨:“僧人务要遵依旧制,各务祖风,谨守清规,严洁身心。”这是对《敕修百丈清规》效力的再次确认,而且后来有僧官奏称僧人不遵守清规,明成祖下旨说:“照依清规料治他。”通过以上各敕文来看,《敕修百丈清规》在明代寺院僧众管理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以上情况来看,《敕修百丈清规》既是一部佛门清规,同时又是一部重要的国家宗教法律,在元明两代数百年间,不仅为佛教的继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制度规范,同时也在国家宗教管理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敕修百丈清规》的历史影响
《百丈清规》创制之后,不仅对中国佛教内部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在历史上对中国社会和其他宗教文化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的空间范围甚至扩大到了日本、朝鲜等东亚国家,其影响的时间范围从其产生一直持续到现代,下面对其最重要历史影响略作论述。
(一)对中国及世界佛教的影响
首先,《百丈清规》的产生,对中国禅宗的发展史产生了巨大影响。《百丈清规》面世后,首先在中国佛教界内部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在禅宗内部掀起了一股自觉引进《百丈清规》作为寺院管理制度的风潮。在此之前,虽然禅宗丛林的数量和规模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禅宗丛林寺院的管理仍然沿用原有的佛教管理制度,组织形式与组织制度之间长期处于不和谐状态。因《百丈清规》是怀海根据当时禅宗丛林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虽然它的内容比原有的佛教寺院管理制度更加细致,但因其更加符合当时丛林的实际情况而深受禅宗丛林的欢迎,在禅宗丛林中得到了迅速推广和自觉遵守。而且经过了唐宋元明清数代一千多年,虽然《百丈清规》的原本佚失,禅林清规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凡为清规者,无不称其源自百丈。到了元代,皇帝颁敕重修《百丈清规》,并以谕旨颁行天下,使得《敕修百丈清规》由一部民间规约一跃而成为国家法律。自此,汉传佛教丛林寺院,绝大多数以其作为管理制度,《敕修百丈清规》在中国佛教中的“典章”地位因之更加稳固。后世禅宗对其评价,也越来越高,赞叹“百丈清规,千古洪范。藏之则虚空绝迹,用之则纲令森严”(28)。而且,随着禅宗传入亚洲其他国家,《百丈清规》的影响也相应地在这些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如日本也有《大鉴清规》、《永平清规》、《莹山清规》等禅宗清规,而朝鲜半岛甚至将禅宗清规中的茶汤礼仪引进到了王室的祭礼之中。
其次,《敕修百丈清规》的产生对当时的中国佛教戒律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与《百丈清规》在禅宗内部获得了高度认可不同,佛教其他各宗派对其并未如禅宗欣然接受。律宗的僧人甚至公然对其提出了批评和抵制,而且这种批评也持续了近千年。道宣在其著作《续高僧传》中就已经对禅宗的行为提出了批评,说他们“排小舍大,独建一家。摄济主持,居然乖僻。复有相迷同好,聚结山门,持犯蒙然,动挂刑网,运斤挥刃,无避种生”。(29)怀海制定禅宗清规后,律宗僧人认为:“百丈怀海禅师,始立天下《禅林规式》,谓之清规。议者恨其不遵佛制,犹礼乐征伐自诸侯出。”(30)并宣称他为“破戒僧”。直到明代,以弘扬戒律而闻名的高僧莲池、智许及其门人都对禅林清规大加贬斥,认为是禅宗清规的广泛适用导致了佛教戒律的废弛。近代的弘一法师等依然没有放弃对禅宗清规的排斥与批驳,弘一认为:“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需阅览,况伪本乎。”(31)不管律宗僧人如何排斥和反对,《百丈清规》带给中国佛教的影响确是巨大而深远的,正如圣严所言:“一般人不知佛门有戒律,却无有不知佛门有清规者,《百丈清规》之对中国佛教的影响,可谓钜而且深了。”(32)
(二)对中国社会文化的影响
《百丈清规》产生,对整个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较大影响。《百丈清规》虽然只是禅宗内部的丛林清规,但其影响却远远超出了佛教范围。儒家的礼制文化是《百丈清规》制定时参考借鉴的重要渊源之一,因此,当清规制定并被有效执行时,儒家礼文化的影子便在禅宗丛林生活中复活显现。因此,当宋代大儒程颖观看了丛林的生活礼仪后赞叹:“三代威仪,尽在是矣。”就连朱熹承认佛教禅宗“其克己,往往吾儒之所不及。”(33)由此可见,禅林清规在吸收借鉴儒家礼仪文化方面是非常成功的,其对后世儒家援佛入儒而形成宋明理学影响极大。且其后出现于宋代的儒家书院制度,从其组织结构、组织制度等各方面来看,其中又有很多禅宗清规的影子。全真道产生于宋末元初,其宗教组织管理制度为《全真清规》,就其内容与结构而言,基本上属于《百丈清规》的道教版,其中各种执事的名称都没有做过多的改动而直接适用。该教的《长春真人规榜》中规定的行住坐卧等威仪,也能看到《敕修百丈清规》中的用语和规定。从以上诸方面来看,《敕修百丈清规》给后世的中国传统文化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
(三)对国家宗教立法的影响
《敕修百丈清规》的产生,对国家的宗教管理制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除了文化层面的影响外,《敕修百丈清规》的出现,也给后世的国家宗教管理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敕修百丈清规》创制并在禅宗丛林使用后不久,唐武宗发起了灭佛运动,这使得依赖于国家支持而发展起来的中国佛教其他各宗派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而禅宗则因其丛林扎根于农村山林,《百丈清规》中的“普请”制度,使僧众从事生产劳动而自力更生,因此遭受的打击较小且在打击后能够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
《百丈清规》使禅宗与中国国情更加适应,在中国佛教其他各宗派日渐衰落凋零时,禅宗却迅速发展成为中国佛教中的主流,最终从山村走向了城市,成为国家政教关系的主体。在宋代以后的国家佛教管理制度中,由于管理对象以禅宗僧众为主,因此其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主要是结合禅宗的特点而设置。国家的宗教政策和宗教管理制度也倾向于推动佛教其他宗派的组织制度向禅宗丛林制度的方向发展,这又从客观上促进了禅宗的进一步壮大发展。后来到了元代,《敕修百丈清规》进一步上升为国家法律,皇帝颁发敕令确定该清规为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统一的组织管理制度,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明代。在这些历史发展过程中,《百丈清规》的影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因此说,《百丈清规》对国家的宗教管理制度也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
【注释】
(1)[宋]杨亿:《古清规序》,《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57页下。
(2)[宋]赞宁:《宋高僧传》卷十,《大正藏》第50册,大正原版,第770页中。
(3)[元]德辉编:《敕修百丈清规》卷二,《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18页下。
(4)[宋]赞宁:《宋高僧传》卷十,《大正藏》第50册,大正原版,第770页下。
(5)[宋]宗赜:《崇宁清规序》,《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58页中。
(6)[元]弌咸:《禅林备用清规序》,《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58页下。
(7)[元]一山:《一山禅师书》,《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60页上。
(8)[元]德辉编:《敕修百丈清规》卷八,《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59页中。
(9)[元]欧阳玄:《敕修百丈清规叙》,《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59页上。
(10)[元]德辉:《敕修百丈清规序》,《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59页中。
(11)[元]德辉编:《敕修百丈清规》卷一,《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10页中。
(12)[元]德辉编:《敕修百丈清规》卷一,《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10页下。
(13)[元]德辉编:《敕修百丈清规》卷一,《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09页下。
(14)[元]德辉编:《敕修百丈清规》卷八,《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10—1112页。
(15)[姚秦]佛陀耶舍共佛念等译:《四分律》卷三十九,《大正藏》第24册,大正原版,第845页下。
(16)[姚秦]佛陀耶舍共佛念等译:《四分律》卷三十九,《大正藏》第24册,大正原版,第845页下。
(17)[元]德辉编:《敕修百丈清规》卷五,《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38页下。
(18)李瑞爽:《禅院生活与中国社会》,张曼涛主编《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90册,(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版,第284页。
(19)[宋]惟勉:《咸淳清规序》,《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58页中。
(20)[元]德辉:《敕修百丈清规序》,《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59页中。
(21)[元]念常:《佛祖歷代通載》卷二十一,《大正藏》第49册,大正原版,第703页中。
(22)[元]德辉编:《敕修百丈清规》卷一,《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10页下。
(23)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397页。
(24)[元]德辉编:《敕修百丈清规》卷一,《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10页中。
(25)[元]德辉编:《敕修百丈清规》卷一,《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10页中。
(26)[元]德辉编:《敕修百丈清规》卷一,《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10页中。
(27)[元]德辉编:《敕修百丈清规》卷一,《大正藏》第48册,大正原版,第1109页上。
(28)[宋]妙源编:《虚堂和尚语录》卷九,《大正藏》第47册,大正原版,第1057页上。
(29)[唐]释道宣:《续高僧传》卷二一。《大正藏》第50册,大正原版,第607页中。
(30)[宋]宗鉴撰:《释门正统》卷四,《卍续藏》第130册,大正原版,第978页中。
(31)弘一大师全集编纂委员会:《弘一大师全集》第一册,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
(32)圣严:《律制生活》,台北东初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第102页。
(33)[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十三,第一册,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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