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臣战争、科索沃战争都直接缘于民族分离主义。此外,在英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家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民族分离主义的困扰,酿成了巨大的民族灾难,新加坡所处的东南亚地区,民族分离主义的影响也十分巨大。而处于东南亚地区的小国——新加坡所创造的独特的国家认同发展道路为世界民族主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个案。......
2023-11-30
三、新加坡多元民族主义政策实践及其对国家认同的影响
新加坡的多元民族主义政策贯穿于新加坡现代化发展战略的始终,政府首脑在制定每一项政策时无不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新加坡的多元民族主义政策主要表现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与外交等方面。下面将就新加坡多元民族主义政策在这些主要领域的表现进行评介,并分析其对国家认同产生的影响。
(一)新加坡多元民族主义政策实践与加强国家认同的主要措施
1.新加坡多元民族主义政策在政治上的实践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成立之初就把自己视为一个代表多民族利益的党,在其争取独立的运动中又不断加深了对这一原则的认识。新加坡独立建国之后,建立多民族和谐社会的原则就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新加坡还在不同方面对除华人以外的其他民族,特别是马来人的利益予以一定的照顾,甚至在宪法中明确加以规定。《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始终不渝地保护新加坡少数民族和少数宗教集团的利益,应是政府的职责。”第二款更加明确了对马来族的优惠政策:“政府应承认新加坡本土人民马来人的特殊地位,政府应以这种态度行使其职能,因而保护、保障、支持、照顾、促进马来人在政治、教育、宗教、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利益和马来语言,应是政府职责。”[23]这就从宪法的角度保障了马来族的特殊利益,充分体现了新加坡多元民族主义政策的独特性。但是新加坡对马来人的护持与优待,不等同于马来西亚所采取的“马来人优先”政策,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1970年新加坡成立了隶属于总统的“少数种族团体权益委员会”。根据宪法补充条款规定,少数种族团体权益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政府或国会有无任何侵犯民族和宗教团体利益的情况。在组织上,执政的人民行动党始终坚持党组织的多民族性质,注重吸收马来人和印度人进入政治高层,保证国家政权核心中有各民族的代表人物。20世纪70年代新加坡中央政府颁布的公务员组成状况是华人占67.2%,马来人占19.8%,印度人占9.2%,其他民族占3.2%。而当时新加坡各民族在国家人口中所占比例为华人占76.2%,马来人占15%,印度人占7%,其他民族占2%。由此可见,少数民族在政府公务员中的比例还略高于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
80年代以后,由于考虑到马来人议员有逐渐减少的趋势和马来人的政治素质普遍不高的实际情况,新加坡政府采用了实行3个候选人一组的“集选区”制度。这些措施对少数民族的当选起了莫大的作用。例如在1991年8月的国会大选中,21个单选区都是清一色的华人当选,而在15个集选区选出的60名议员中,马来人有9名,印度人有7名,华人有44名。[24]
新加坡独立以后,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新加坡政治中必须有少数民族的声音以保证民族政治平衡。正如李光耀所强调指出的那样,一定要保留多元种族,因为它是国家的资源,政府不会为了大多数种族的利益牺牲少数种族的利益。在政治舆论导向上,反复宣传祖国感情,以培养各民族的国民意识。李光耀曾经多次提到“新加坡人”这一概念。他认为,“我们不是马来人,不是中国人,不是印度人,也不是西欧人,我们应该不管语言、宗教和文化方面的差别。大家作为新加坡人团结起来”[25];“什么是新加坡人……关键在于看他是否把自己的命运和新加坡联系在一起,挺身而出,为新加坡战斗,从感情上决定他是否是新加坡人……”“他们必须有这样的感觉,即他们共同属于一个整体”[26]。基于这种观念,新加坡政府在全国上下大张旗鼓地开展了“培养国家意识的运动”,目的在于使国民认识到自己是新加坡人而不是某一种族集团的成员,使国家认同高于种族认同,号召“不分种族,都要在国旗下效忠”。这种思想逐渐发展成为新加坡建国的意识形态之一即国家中心主义。国家中心主义的产生,其实质是新加坡社会中的各式各样的利益群体或个人按照一定的方式组成社团组织,并以国家为中心形成的一种特定合作关系模式。由于新加坡在建国之初,其社会大多是由各种地缘、血缘、业缘关系的组织构成,整个社会认同支离破碎,有对原祖国的国家认同、种族认同、方言认同等,情况错综复杂。为了整合新加坡这种国家认同的混乱局面,建立一种新的国家认同,新加坡领导人提出了国家中心主义。
2.新加坡多元民族主义政策与文化教育问题
语言是人类交际最重要的工具,乔姆斯基(Chomsky)等语言学家认为,语言系统不是存在于真空中独立发展自生自灭的系统,人们的语言表现形式要受社会要素的制约,语言问题与政治、经济、历史、地理、文化、宗教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它是国家的身份象征。一个新国家成立时,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确定国语,并制定出一套适应本国需要的语言政策。[27]新加坡作为一个多元种族、多元文化、多元语言的移民国家,语言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为了实现多元种族政策,新加坡政府采取了多语制和双语制并行发展的语言政策。
在语言问题上,新加坡政府采取尊崇马来语、重视英语、平等对待各族母语的策略。新加坡政府之所以要采取这种语言政策主要在于它是一个多元种族国家。除了三大种族,还有欧亚混血人、欧洲人、阿拉伯人等,在新加坡使用的语言和方言众多,分别属于不同的语系,如汉藏语系、马来波利尼西亚语系、达罗毗荼语系和印欧语系,同时在各语言内存在众多方言,例如华人社会就存在福建话(Hokkien)(主要指闽南话)、潮州话(Teochew)、粤语(Cantonese)和客家话(Hakka)等众多方言。马来人除了讲马来语,还有一部分人讲爪哇语(Javanese)。印度人除了泰米尔语,还有泰卢固语(Telegu)、旁遮普语(Punja-bi)、印地语(Hindi)、孟加拉语(Bengali)和古吉拉特语(Gu-jerati)等。新加坡处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包围的马来人海洋中,采取尊崇马来语有利于平息邻国的敌视,防止它们借故干预本国内政,采取这一政策带有争取周边马来世界认同的象征意义,同时是为了消除周边国家对这个华人占多数国家的疑惧。因此,把马来语确定为国语,主要是基于地缘政治和国内种族关系协调发展的考虑。
至于重视英语,则是因为从地理位置来看,新加坡处于航海和航空的战略要道,英语成为新加坡进行国际贸易交流的生存性语言,而在历史上新加坡是英国的殖民地,受英国人殖民统治时间很长,社会各领域深受殖民统治的影响,因此英语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也是新加坡政府把英语列为官方语言的根据之一。英语作为新加坡的官方语言之一,成为实际上的社会通用语。虽然它不是新加坡三大种族母语中的任何一种,但是它的这种中立地位有助于消除种族矛盾。同时,英语在实际使用上的被强调,使新加坡与整个世界的联系更为紧密。英语作为官方语言之一,实际上已经成为新加坡的第一语言和社会各领域的工作语言。
新加坡平等对待各族母语的重要政策是实行双语教育。1960年在新加坡公布的新教育政策中强调培养一体化的国家意识,冲淡民族歧异的观念,实施双语教育。[28]确切地说,这种双语制应该称为个人双语制(individual bilingualism),它指的是一个人使用两种语言的现象。但是新加坡的个人双语制有其独特之处,因为根据新加坡的官方语言政策,双语制并不是界定为通晓任何两种语言,而是通晓英语和其他三种民族语言之一。英语成为法定的人人必须会讲的官方语言。英语成为实际上首选的官方语言,并成为社会通用的工作语言,而三大种族的所谓母语实际上是第二语言,地位都低于英语。
1959年新加坡成为自治国家。在语言政策上规定四种官方语言享有平等地位,但同时突出强化了英语的地位,对英语的熟练程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63年新加坡成立了教育咨询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查政府的教育政策。该委员会批准了当时的双语制教育方案,强调英语教与学的重要性,同时指出学习两种语言的必要性。1968年新加坡对当时的教育体制进行评估后,作出了调整和分流的决定。1979年新加坡对整个学校的教育体制进行评审,认为政府此前实施的双语教学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随后政府开始对整个教育体制进行改革,并颁布了新的教育体制,其核心是,如果学生没有能力学习两种语言,那么学生可以只学习一种语言;让占学生大多数的中等和中等偏上水平的学生学习并掌握第一语言和第二语言;让最优秀的学生学习两种“第一语言”;种族间的交流更多地使用英语。1981年新教育体制在中学阶段开始实施,其目的在于使大部分学生能够通晓两种语言。1987年新加坡政府提出了人人讲英语(English for all)的要求。因此,当年初中入学的要求是每个学生必须会讲英语,同时规定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将英语作为第一教学用语,而各种族母语按第二语言对待。1990年新加坡高等教育机构全部实行英语授课。这种双语教育的政策是为了实现各种族在语言上的相对平等,同时在语言教育的其他方面,比如招生名额在各种族考生中的划分,对各语种学校的经费支持和政策优惠等方面对各民族也相对平等。这些都体现了其多元民族主义政策的特点。虽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对不同民族的语言与教育产生了一些事实上的差异,但总体说来,这些语言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遵循了多元民族主义政策的基本原则,起到了促进种族平等、种族和解的良好效果。
3.新加坡多元民族主义政策与宗教文化发展
新加坡是世界上宗教最为复杂的国家之一,除了拥有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还有耆那教、锡克教等各大教派,古老的犹太教、拜火教和年轻的天理教,以及华人新创的“儒、佛、道”三教合一和“儒、道、释、耶、回”五教合一的宗教等。这种多元化代表了费希曼所谓的“多元性质国家”[29]。由于新加坡的宗教最初都是由不同种族的移民带入新加坡的,所以新加坡的宗教与民族关系密切、错综复杂。一般来说,佛教和道教是华人的宗教,伊斯兰教是马来人的宗教,印度教是印度人的宗教,只有基督教不是建立在种族基础上的。1980年的人口调查显示,在新加坡全国38.5万名穆斯林中,马来人占90.2%,在52 914万名佛教徒中,华人占了98.6%,在印度教信徒中绝大多数为泰米尔人。[30]而到2000年左右,新加坡的60万名基督教徒中,华人占3/4以上,欧洲人约1/10,马来人和其他种族约占15%。由于民族与宗教紧密相连,因此新加坡政府在处理宗教问题时,基于多元民族主义政策的出发点,采取了多元一体的宗教政策。新加坡对宗教几乎没有限制,政府鼓励国民信教,并相信宗教能在教育、科学、文化以及社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对于那些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民族仇恨的宗教行为绝不手软。早在20世纪60年代,李光耀就为宗教政策定下了基调,那就是既发展又约束。
新加坡官方认为,宗教作为一种天赋神力,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意义。就其积极意义而言,神的启示对一个人的道德有感化作用。李光耀指出:“与其什么不信,不如有个宗教信仰。政府希望人民有个宗教信仰,一个虔诚的穆斯林或印度教徒,总比一个无所不为的无神论者可靠。”[31]宗教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新加坡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他们深知,一旦宗教问题处理不好,不但会引起教派冲突,而且由于新加坡宗教与种族的密切联系,必将引起种族矛盾激化,导致社会的恐慌和政局动荡,进而成为一场旷日持久的灾难。根据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多年的执政实践经验,他们认识到这种隐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各种宗教之间力量失去平衡导致冲突;二是宗教势力壮大左右、干扰世俗政治。为此,新加坡政府把注意力主要放在平衡各教派势力和维护政教分离上,积极推行新型的宗教政策。政府的宗教宽容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不干涉宗教活动,让人民自由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各宗教组织的建立和扩展一般都不会遇到障碍,鼓励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杂居和相互交流,甚至在1974年新加坡宗教联合会制订了一份各宗教共同的联合祈祷文,这在全世界都是绝无仅有的。祈祷文全文如下:“上苍啊!望你增加我们的觉悟和智慧,使我们摆脱贪婪、憎恨和愚昧的枷锁,使我们觉醒、奋起、前进,达到最终目标,将肉体奉献给工作,将精神奉献给上苍,让我们积极遵守戒律,使我们的内心、家庭、城邦,以至全世界永远平静安宁。让我们学会自制,将斗争的精力升华为创造的源泉,全心全意为人类服务,为主服务。上苍啊!帮助我们坚持不懈地遵照这些方式,保证世界的和平、人类的幸福,望你赐恩,使人类生存不息,万世昌盛!”[32]宗教联合会还积极与政府和其他宗教团体进行合作和协调,促进宗教间相互了解、和谐相处,而且宗教联合会长期致力于加强国际教团之间的交流,在1976年曾经成功地主办了首届亚洲宗教和平大会。
第二,严格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在加强新加坡宗教和谐交流的同时,新加坡政府对宗教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严禁宗教势力渗透政治领域,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新加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宗教团体不应该卷入政治”,它们不能超越教育、社会与慈善事业的范围,进行涉及所谓改造社会的激进行动,“宗教与政治必须有严格的区分”。对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的“天主教传教士社会行动案”、“回教兄弟公案”、“回教教主反对政府案”,政府都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反击。李光耀强调,政治是政治团体的事情,批评政府以及推翻失去人民支持的政府是反对党和选民的责任,而非教团的使命。如果每个宗教团体都以批评政府为己任,就会把新加坡弄得一团糟。因此新加坡政府明确规定,教徒可以个人身份参与政治活动也可以代表政党参与,但绝对不能代表宗教民众或团体参加政治活动。
第三,通过法律等手段维护各宗教之间的和谐、容忍与节制。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宗教的控制,保证稳定的国内民族关系,新加坡政府在于1989年12月28日颁布的《维持宗教和谐白皮书》中明确指出,“新加坡不是一个宗教国家,宪法是政治权力的最高权威,宪法保障了宗教自由……只有实行宗教宽容和节制,我们才能享有融洽及和睦的种族关系”;“我们不能把宗教和谐当成理所当然的事。有关各方面,特别是宗教领袖和组织都应该自觉地并且努力地去维持它”;“要维持宗教和谐必须具备两个重要的条件:第一,不同宗教的信徒必须相互谦让和容忍,避免引起宗教间的敌视和仇恨;第二,宗教和政治必须严格地区分”[33]。其具体执行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点:(1)必须认清新加坡是一个多元种族、多元宗教的社会,应该特别留意避免冒犯其他宗教团体的感情;(2)应该强调各宗教信仰共同的道德价值;(3)尊重他人宗教信仰的自由,也尊重他人选择或拒绝某种宗教的权利;(4)管制本教的信徒、教徒、教会负责人或传教人员,不让他们对其他宗教、宗教团体有任何不敬的行为;(5)不鼓动或煽动自己的教徒仇视或以暴力对付其他宗教和非宗教团体。[34]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新加坡政府较好地处理了错综复杂的民族与宗教关系,实现了各宗教的和谐共存、平等发展。在新加坡一条街上有几个不同教派寺庙的景观处处可见,甚至出现一庙几神的情况。在新加坡政府和国民的精心维护下,几十年来新加坡各种族与各宗教融洽共存的局面一直得以保持,实现了种族融合与宗教协调的良性互动。
4.实用主义外交与国家认同
新加坡国小力弱,出于安全和经济等方面原因考虑,在处理国际关系,尤其是与邻近马来国家关系时采取了实用主义外交政策。1965年新加坡被赶出马来西亚联邦被迫宣布独立时,新加坡所面临的现实是:第一,新加坡是一个多种族、多宗教、多元文化的社会,内部矛盾尖锐,社会动荡不安;第二,国民缺乏国家认同,各种族居民只是把新加坡当成居住地,对新加坡缺乏共同的国民意识和忠诚意识;第三,新加坡国小民寡,其安全托付于英国,没有自己的军事力量。在这种极为困难的情况下,新加坡政府采取了实用主义的外交政策。
新加坡政府一再告诫全体国民,“我们当前的急务是照顾全体各族人民,并向世人清楚表明我们不为任何外来势力所利用而危害邻邦,否则那是非常危险的,我们也没有办法生存”[35]。同时,新加坡政府多次向马来西亚公开保证“新加坡不会做任何损害马来西亚利益的事情”[36]。
新加坡正确、灵活、务实的外交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建国之初所面临的复杂国际生存环境问题,并为与其他国家开展良好的合作关系奠定了基础。新加坡十分注重改善和发展同邻国的关系,1971年英军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撤出以后,新加坡立即与英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同缔结了《五国联防条约》,通过联合防务名义为新加坡赢得了重要的安全保障。新加坡重视区域合作,除融入东盟外,还与世界各国特别是主要大国保持了友好关系,“被视为国际社会的好公民”[37]。
李光耀曾经指出:“新加坡是马来海洋中的一个华人岛屿,我们在这样一个敌对环境里如何生存?”[38]以华人为主体的新加坡同以马来人为主体的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由于历史恩怨和长期的种族隔阂,充满敌意和仇恨,而且新加坡被认为“中国扩张的一部分”[39]。当时具有强烈反华反共意识的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是绝不容许身边有“第二个红色中国”存在的。它们对新加坡的极端敌对和仇恨,不但威胁着新加坡的安全,也影响到新加坡的国内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新加坡政府认识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必须同邻国政府搞好关系,同时要和它们的人民搞好友谊关系,那么我们将来在新加坡的地位才有把握——永久的把握”[40]。因此在马来人国家的夹缝中求得生存,改善和发展与邻国关系成为新加坡对外关系的出发点。通过务实外交,独立后的新加坡很快结束了20世纪60年代初以来与印度尼西亚的对抗关系,化解了新加坡、马来西亚分家时所产生的矛盾,与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了同这两个国家的合作。新加坡与马来西亚的经济关系十分密切。马来西亚一直是新加坡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国,新加坡还是马来西亚的主要转口贸易港。在投资方面,马来西亚是新加坡的首要投资国,除经济合作,两国在军事方面的合作也在加强。长期以来,两国经常举行陆、海、空联合军事演习。新加坡与印度尼西亚在历史上矛盾重重,新加坡的1964年民族冲突就和印度尼西亚特工的破坏有着重要关系。但新加坡成立以后,积极改善与印度尼西亚的关系。自1973年李光耀出访印度尼西亚后,两国关系逐渐改善。新加坡曾是印度尼西亚的第五大贸易伙伴国,两国经济联系十分紧密。除此以外,为了加强同两大马来人国家之间的有机联系,1989年年底新加坡提出“成长三角”计划,倡议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的廖内省和马来西亚的柔佛州组成“成长三角”经济合作开发区。通过以上种种外交措施,新加坡极力同近邻马来国家修好,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安全的周边地缘环境,另一方面是希望借此改善自己的国际形象,维护国内的民族和睦团结。
新加坡政府为了维护国内民族团结,在外交上采取了许多变通办法。这在新加坡与中国外交关系的处理上充分体现了这一点。20世纪新加坡对华政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65—1974年,新加坡对华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经济上新加坡积极发展对华贸易,并表现出持续稳定、数额较大等特点。新加坡领导人认为,“新加坡谋取生存的重要途径是充分利用一切条件发展经济,新加坡又以华人为主,因此受血缘情感等因素影响,他们在推动对华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41]。但在政治上,出于对共产主义的疑惧和害怕他国把新加坡视为“第二个红色中国”的考虑,新加坡政府拒绝和中国有任何政治接触。第二个阶段是1975年3月到1990年两国建交前夕。这一阶段由于国际形势变化,特别是中美建交的影响,新加坡开始在政治上发展对华实质性关系。但由于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尚未同中国建交、复交,因此为了避免表现出过分“亲华”,新加坡在积极发展对华经贸的同时,不急于与中国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第三个阶段是1990年后,在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先后同中国建交、复交后,新加坡政府于1990年10月宣布同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从而全方位发展中新关系。由中新关系发展得如此“一波三折”,我们可见新加坡政府为了实现“民族团结、种族和谐”的良苦用心。新加坡外交的成功证明这一策略是有效的、缜密的。新加坡这种务实外交政策,以及由此而开创的良好的对外关系和国际环境,促使新加坡在世界上拥有其他微型国家所无法比拟的影响力,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42]从而有效地防止了邻国对新加坡内部种族事务的干涉,保证了重要生活资源的供应,消除了邻国的猜疑,有利于促进新加坡国内各种族的团结与融合,促进了国内社会稳定,保证了新加坡生存和发展的稳定环境。
5.经济发展与人民国家认同的形成
新加坡建国以后,在经济上大力发展生产力,努力为各民族提供均等的参与经济建设和享受经济成果的机会。事实上,从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只有“国富”了才会有“民安”。换句话说就是,一个国家对具有不同语言、宗教、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各个民族是否有凝聚力,与该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程度是密切相关的。人民只有从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获得实惠,才能达到对国家的认同,才能将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的前途融为一体,从而树立起国民意识。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党的纲领中明确规定以“更加努力去发展生产力”作为党的首要目标。李光耀等国家领导人认识到“人民只要求生活过得好点,要求一个较为平等的、公正的社会。谁能在这点上满足他们,谁就是他们的救世主”[43]。新加坡于1965年8月9日从马来西亚联邦分离出来,这对新加坡国人来说是痛苦的、不愿接受又必须接受的事实。然而无论痛苦也罢,迷惘也罢,“新加坡必须生存下来,才能谈到发展”。以李光耀为首的人民行动党感到“前途是渺茫的,新加坡没有腹地,就连我们的饮用水也来自柔佛州,该怎么样生存下去呢?”[44]对此,人民行动党在各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制订一整套理论来证明这个城市国家是可以脱离马来西亚而独立生存的……结果,这个有胆识的人民行动党把它的政策演变成为一般人所统称的‘生存政策’”[45]。也就是说,确保生存,做大“经济蛋糕”,保证每个国民都能从其中分一杯羹,实现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幸福,这样才能牢固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在经济上,新加坡先后通过实行“进口替代”到“出口导向”发展战略,极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新加坡的经济获得了极大成功,成为世界“新兴工业化国家”成功的典型。在新加坡经济发展中强调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先导,通过实现工业现代化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并提出“迅速而顺利地走向现代化的社会,一定是那些把变革作为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迫切需要的和堂堂正正的一项任务加以接受而不是作为越出常规、不受欢迎的偏差而尽力加以扑灭的社会。变革,作为一种生活手段,特别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通向建立世界现代科学技术的唯一合理的途径”[46]。在强调科技的同时,新加坡解决了对转口贸易的过分依赖问题,新加坡前副总理吴庆瑞指出,“新加坡不能依靠转口贸易而生存”,要“摆脱过分依赖转口贸易的殖民地经济结构形态,为此必须走工业化道路”[47]。
李光耀退休以后,吴作栋领导的新政府仍然秉承这一宗旨,以着重发展经济作为重建国民对国家认同的一项重要措施。1991年3月,以吴作栋为首的新内阁发表了一个题为《新加坡:新的起点》的报告书,提出了今后20年新加坡的发展目标,其中如何提高社会福利、改善人民生活是报告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48]正如新加坡《联合早报》所言,“新加坡政府致力于经济建设,在把新加坡建设成为一个繁荣富强国家的同时,尽力在经济上和物质上满足新加坡人的需求”。事实表明,随着新加坡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加坡人民安居乐业,对新加坡的国家认同也大为增强。新加坡政府一直坚持认为各族人民必须是经济建设者而不是旁观者。“不管我们属于什么种族,信仰什么宗教,我们有权取得我们的东西,是由于我们参加了生产,而不是由于我们的种族和宗教,发展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报酬。凡此种种只有在正正当当的竞争和公平合理的分配使每个人都觉得为集体存在、为集体繁荣贡献自己一分力量是值得的时候才有意义。”“通过共同参与经济建设,彼此给予一种较好的生活,自然而然地就会形成一种国家意识,即他们属于一个整体,任何一个民族的繁荣和幸福都不会离开其他民族而单独存在。这就有助于各民族消除隔阂,有助于新加坡人民一体化的形成。”[49]
6.新加坡公共住宅政策与国家认同的形成
(1)新加坡住宅政策出台及其历史背景。
新加坡于1965年独立以后,面临的殖民主义者遗留下来的烂摊子。当时“屋荒”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新加坡市区有84%的家庭住在店铺和简陋的木屋区,其中40%的人住在贫民窟和窝棚内,只有9%的居民有自己较为稳定的住房。[50]1959年自治后的新加坡政府,把解决殖民当局遗留下来的居民住房问题作为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之一。1964年新加坡政府宣布实施“居者有其屋”政策,鼓励中低收入阶层购买政府组屋,以拥有自己的住房。1960年,新加坡政府按照《住宅发展法》成立了“建房发展局”(HDB)。它的主要职能有两个:一方面是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居民提供住房;另一方面是住房管理,其责任包括实施政府确定的建屋计划、征用土地、拆迁旧房、规划设计住宅区等。HDB于1964年正式启动“居者有其屋计划”,1961—1995年共实施了7个“建屋发展五年计划”,共计建设公共住房超过70万个单元。据统计,1995年新加坡的公共住房在新加坡总住宅中所占比重高达88.2%,据2000年新加坡人口普查显示,已有88%的家庭住在公共组屋中。[51]新加坡的组屋政策,不但解决了新加坡人的“屋荒”问题,改善了新加坡人民的住房条件,而且对新加坡种族结构和国家认同意识的建立也起了重大作用。
(2)新加坡住宅建设对新加坡种族结构的影响。
由于英国殖民政府实行的“分而治之”政策,新加坡各族人民长期以来分区而居、互不来往,各种族的交流由于地域等人为的阻隔交流极少。1965年新加坡独立以后,政府明确宣布实行多元民族主义政策。李光耀指出:“由于人口成分多元化,对族群分而治之,这个样子我国无法成为一个国家,我们也无法自我防卫,因此不能这么继续下去。当我们重建城市为居民提供房子时,必须作出的第一个重大决策就是应该把不同种族的人集中在一起,还要使他们混居在一起。”因此,为了实现种族融和的最终目标,必须首先摧毁古老的“分族而居,老死不相往来”的传统居住格局,从基本结构上改变新加坡传统社会。李光耀领导下的强政府采取了强制安置政策,强行将主要华人聚居区和印度人聚居区迁移到城市绿化带以外的卫星城市,摧毁了农村人口的住宅和生计之所,使城市平民郊区化,这种强行安置和“居者有其屋”政策,打破了新加坡世代以来以种族、血缘、宗教、语言为基础的自然社区,同时割裂了家庭代与代之间的联系,使核心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新加坡政府还在分配住房时注意打破民族界限,只按照登记先后抽签分配,有意实现各民族的杂居、混居。新加坡政府曾经几次颁布了相关政策加以约束,在1989年组屋区实行按照民族比例居住的政策中规定:第一,华人在每一社区的人口比例不得超过84%,在每幢公寓中不得超过87%;第二,马来人在每一社区中的人口比例不得超过22%,在每幢公寓中不得超过25%;第三,印度人和其他民族在每一社区中不得超过10%,在每幢公寓中不得超过13%。[52]在这一政策作用下新加坡形成了各民族比邻而居、种族杂处的新型社区。李光耀在1998年对实行组屋政策有一个较为可信的分析和评价:“尽管重新安置人口可能出现极大的混乱,但政府当时还是决定不让居民有选择的机会,如果他们要住进组屋就必须抽签。英国人在殖民地时期把不同种族分隔开来,这种情况不利于新加坡的建国工作。这次政策开始时虽不受欢迎,因为不同种族的居民必须在同样的环境中互相迁就,包括容忍烹煮不同食物所散发的气味,但人民必须学会宽容和尊重他人。”[53]据笔者在新加坡实地考察所见,多元种族混居的居住形式,的确非常有利于各种族相互理解不同的文化、宗教、生活习俗,并培养一种包容性的求同存异心理,这对人民相互理解、互谅互让,保持种族和谐起了重要作用。
(3)新加坡住宅政策与国家意识形成和发展。
新加坡是个移民社会,这是其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新加坡的人口几乎都是在一百多年时间里,由东亚、南亚、欧洲及东南亚其他地区迁移来的移民及其后裔。尽管目前新加坡年轻一代大多是本地出生的,可由于他们是移民的后裔,因此仍然表现出很浓厚的移民性格。
一方面,移民具有开拓冒险精神。由于其远离传统文化中心因而不保守、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但另外一方面,移民社会有其缺点,这便是“人生到处是青山”或“此地不留人,自有留人处”等心理为代表的漂移心理。其结果往往是人民与土地之间不容易产生强烈的认同,侨居地只不过是暂时性的、过渡性的人生驿站。人民与土地没有浓厚的感情,人如浮萍一般失去了根基,随风漂流。
为了解决这一老问题,新加坡政府实行的“居者有其屋”政策使新加坡成为世界上解决住房问题最好的国家。由于大多数新加坡人有自己的住宅,“有恒产者有恒心”,公共组屋把广大新加坡人和他们的祖国及脚下的土地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同呼吸、共命运”的民族国家认同,对新加坡国家认同意识的形成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7.新加坡社区基层建设与国民国家认同意识的形成
(1)新加坡基层组织建设。
正如前一节所述,新加坡加强国民意识、提高国家认同的一条主要措施就是加强国民与国家的联系,也就是实施被称为“社区建设”的发展战略。新加坡政府先后通过人民协会、民众联络所、公民咨询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将国家和人民紧密联系起来。这些基层组织在新加坡社会中形成一个非常严密的系统,并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从而成为人民与政府之间重要的沟通渠道和桥梁。
新加坡的基层组织指的是公民咨询委员会、民众联络所、俱乐部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市镇理事会、民防协调委员会等,其中以公民咨询委员会、俱乐部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最为重要。咨询委员会是每个选区中最高的、全区性的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则是小区组织,每个小区一般代表10~20座政府组屋;管委会则是管理民众联络所组织。目前社会基层组织已经成为新加坡一个特殊而重要的制度性机构,它随着新加坡政治与社会的变迁而不断演进。如新加坡学者指出的那样,“实践证明基层组织在政府与人民之间扮演桥梁角色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基层组织还起着另外一个无形的作用,那就是激发人民的公民意识和发扬社区自助和自力更生的精神”[54]。
(2)新加坡基层组织及其实现民族和解的功能与作用。
新加坡的基层组织在各个区域、各个领域和不同层次上进行着有效合作,成为国家政权对全国进行控制的最基本的组织网络。政府不但通过新加坡社区的基层组织把民众吸收进这些基层组织中参与社会的管理,而且通过社区组织实现新加坡三大民族的相互了解、协调,并培养共同协作精神。通过这些社区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新加坡精英与广大民众的交流。与此同时,一些商业团体、民间社会组织和各种地缘、血缘组织的领导人被吸收到基层政权的领导机构中,避免了新的政治体制与这些传统社会团体之间的利益摩擦,并将国民的政治忠诚转向国家层面。另外,通过成立大量的基层组织,方便广大人民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形成了比较畅通的意见表达渠道,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由于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大多来源于三大种族,作为本区本民族利益的代表,他们能尽早发现种族问题的苗头并进行协商处理,从而使基层民族矛盾能够得到较好的化解与处理,促进了多元民族的和谐发展和国家的一体化。
(二)对新加坡多元民族主义政策的评价与思考
1.新加坡多元民族主义政策有助于形成宽容、理解不同文化的社会氛围,有利于不同民族和睦相处
通过多元民族主义政策以及政府的宣传和提倡,新加坡不同种族之间的联系和交往已经明显改善与加强。新加坡政府通过实行民族平等的多元民族主义政策,不给任何民族特殊的地位和权利,也不搞权利和地域分配,但实行尊重各民族及其文化的民族平等政策。新加坡政府声明自己是代表全体新加坡人的政府。从1965年独立起,为培养国民的新加坡意识,政府提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多元文化”的目标。一个国家即新加坡,一个民族即由华人、马来人、印度人以及其他欧亚人组成的一个“复合民族”,淡化原祖国、民族的观念,使各国移民都效忠于新加坡,把新加坡利益作为共同利益。在政治上采取精英主义,无论什么民族,只要有才能,都具有同等的机会,通过公开竞争进入政府,都可享有同等的参政权利,在政体上实行各民族平等的议会制。在处理马来人问题上,由于新加坡奉行的是各民族平等、人尽其才的政策,因此马来人不会因为受到照顾而无法自强自立。马来人也逐渐认识到在一个依据能力和平等竞争的制度下,如果只靠别人的同情和帮助,只能解决眼前的困难,无法获得长远的发展,因而马来人认定要通过提高能力的拼搏精神来迎接严峻的挑战。一位国立大学马来族学生曾经对笔者讲:“如果我不是通过公平竞争,而只因为我是马来人才进入大学,我将感到那是一种耻辱。”
2.多元民族主义政策有利于缓和新加坡错综复杂的宗教矛盾
在当今世界上,不同宗教信仰所导致的宗教冲突极为普遍。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就将宗教差别列为比种族差别更具有排他性的冲突因素。他认为,一个人可以同时具有几种血统,也可以同时拥有双重国籍,但是一个人绝不可能同时既是天主教徒又是穆斯林。[55]可是在新加坡,由于实行多元民族主义政策,宗教也成为了一种文化。新加坡是东南亚唯一没有国教的国家,政府对宗教持开放态度。李光耀讲:“宗教有一套大体上一致的道德价值观。所有宗教都向信奉者灌输某些共同的美德:仁爱、谦卑、正义和社会良知。”[56]他们认为宗教引人走向正道,法律约束人不入歧途,强调宗教之间的宽容,宗教与政治不可混淆,不可妨碍人民和谐共处。新加坡的庙宇与宗教节日之多堪称世界之最。在641平方公里的新加坡岛上竟有500多座庙宇。尽管印度教信徒只占人口百分之几,但为了尊重少数民族,政府宣布印度教节日——屠妖节全国放假一天;伊斯兰教穆斯林虽只占总人口10%左右,却有两天伊斯兰教公共假日,体现优待马来人;华人无宗教节日,但有两天春节假期全民同乐。不同的宗教和宗教徒之间,以及不同庙宇之间毗邻相处却相安无事,确有宽容之感。有趣的是各种宗教文化还有融合现象,比如“玉皇大帝”和“包公大人”可以同居一祭坛;观音庙内供了“达摩祖师”;“齐天大圣”、“济公”、“包公”也有寺庙供奉。马来人信奉伊斯兰教,按说不应再信别的宗教,但也供奉耶稣基督等。从宗教上也反映了新加坡多元文化的和谐共处。
3.新加坡积极实施的多元文化、多元民族主义政策,使反映不同民族特色的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并形成新加坡的文化特色
在新加坡,华人、印度人、马来人和其他种族都可以自由弘扬本民族文化。他们可以成立民族性的社会团体,开办以本民族儿童为对象的母语学校,组织展示本民族文化习俗的节庆活动。各民族在生活习俗上互相宽容、和谐共处。新加坡境内高耸入云的摩天大楼与相间存在的中国式庙宇、印度式清真寺以及华人和印度人居住的矮小红砖瓦房形成了鲜明对照。在华人区的街道上,家家户户竹竿上晒满了形形色色的衣服;花园里有着各种带有神奇色彩的石头人像,上面刻有中国寓言和传说;夜幕降临,街边的露天舞台上时而表演木偶戏,时而举行摇摆舞音乐会,时而表演中国街头戏剧。在印度人的街上,焚香祭祀,香烟缭绕。在阿拉伯人的街上,手工艺品俯拾皆是。各民族经常举办各类生动活泼的文化活动。多元文化政策使得具有各种文化背景和不同生活习惯的人们和谐幸福地生活在新加坡这个举世闻名的“花园王国”之中,并使新加坡成为吸引世界目光的“旅游之都”。
4.多元文化思想和多元民族主义政策反映的是一种静止的文化观,有其历史局限性
多元民族主义政策以允许各民族保持自己的传统文化作为历史的进步,然而传统非一成不变,民族文化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会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吐故纳新,并与其他文化相互交流、相互渗透形成一种新文化。新加坡多元民族主义政策对各种族、文化、宗教的尊重和强调,也加强了各族人民对本民族的感情,这对于新加坡国家认同而言并非好事,它不利于超乎民族之上的国家意识和国家认同感的建立。从这个角度来看,多元民族主义政策只是消极地消除不同民族之间可能造成的冲突,但是未必能够积极地促进新的国家认同和国家意识的建立。
5.多元民族主义政策将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简单化了
德国学者舒尔茨(Gunther Schultze)提出,多元民族主义的致命弱点在于它把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简单化了。[57]按照多元文化理论的逻辑,民族矛盾仅仅是个文化问题,是在吃、穿、语言、节庆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不同,因此解决民族矛盾的途径就是允许各民族自由保持其文化习俗,自由展示其外在的文化象征。但是实际上,不同种族竞争的实质是生存竞争。因此,民族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上的竞争,这绝不是允许各民族自由展示其文化特征就可以缓和的。不可否认,随着新加坡经济现代化的发展,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都获得了极大提高,但笔者还是非常遗憾地看到,在新加坡仍然存在着不同民族间的贫富差距现象。因此,实行多元民族主义政策就必须注意避免在保存多元文化、尊重民族选择等冠冕堂皇的口号下,忽视掩盖于其中的阶级矛盾和贫富差距等客观实际。
【注释】
[1]葛公尚:《当代政治与民族问题》,3页,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5。(www.chuimin.cn)
[2]《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民族同化条,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电子版,见ht-tp://ecph.cnki.net/Schresult.aspx。
[3]李明欢:《欧洲华侨华人史》,13页,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02。
[4]李明欢:《欧洲华侨华人史》,13页,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02。
[5]Castle and Miller,The age of migration international population movements in the modern world,The Macmillan Press,1993,p.264.
[6]转引自刘稚:《新加坡民族政策与民族关系》,载《世界民族》,2000(1)。
[7]参见黄松赞:《战后东南亚国家的华侨华人政策》,153页,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89。
[8]洪镰德:《新加坡学》,33页,新加坡,扬智文化事业公司,1994。
[9]玛利亚1937年出生在爪哇的一个荷兰人家庭,后接受洗礼成为一个罗马天主教徒。日军入侵期间,她被托付给一个马来人养母看护。其养母采用了伊斯兰教的方法来教育她。随后她定居于马来亚并同一名马来亚穆斯林男子成婚。战后,她的亲生父母找到了她并开始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对她的监护权。新加坡最高法院认为,玛利亚由于未到法定年龄,其婚姻是非法的,但是按照伊斯兰教法,玛利亚已经进入青春期可以准予结婚。当法庭最后宣判荷兰夫妇获胜时,一些穆斯林认为自己的宗教和信仰受到了践踏,其司法制度受到了威胁,从而引起马来人的种族大骚乱,造成数百人伤亡。在1964年的“穆罕默德诞辰日”这一天,爆发了马来人和华人的大冲突,导致36人死亡和536人受伤。
[10]李光耀带泪宣布,“本人李光耀,以新加坡总理的名义,代表新加坡人民与政府,宣布从1965年8月9日开始……”他简直不能自持……然后他继续说下去,再次不支,把头埋在双手之间。他说永远记住这一时刻,他说他对此事感到非常愤怒。参见陈岳、陈翠华:《李光耀——新加坡的奠基人》,21页,北京,时事出版社,1990。
[11][新加坡]李光耀:《李光耀回忆录》,7页,新加坡,联合早报出版社,1998。
[12]新加坡建国初期国土仅有581.5平方公里,后来填海造地增加到641平方公里。
[13]参见[美]约翰·F·卡迪:《战后东南亚史》,16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14]玖芎林:《新加坡的成功》,30页,台北,金文图书有限公司,1982。
[15]李路曲:《新加坡现代化之路:进程、模式与文化选择》,103页。
[16]Chen Liang Pang,Singapore’s People’s Action Party:Its history,organization,and leadership,Oxford University Press,p.15.
[17]新加坡没有“民族”这个概念,他们一般都称之为“种族”。在新加坡,种族的概念和我国的民族概念比较接近,但两者仍有区别。笔者认为,种族更多地倾向于自然属性,而民族更多地倾向于社会属性。在本书的行文中,为了研究的方便,将两者求同存异。
[18]李路曲:《新加坡现代化之路:进程、模式与文化选择》,286页。
[19]Richard H.Solomon,Mao’s revolution and the 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n Press,1971,p.56.
[20]Straits Times,Dec.15,1970,p.6.
[21]Prime Ministers Speeches,Feb.1982.
[22]Prime Ministers Speeches,May 1982.
[23]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教研室:《东南亚国家联盟各国宪法》,23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4]参见李路曲:《新加坡现代化之路:进程、模式与文化选择》,100~102页。
[25]许心礼:《新加坡》,8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3。
[26][英]亚历克斯·乔西:《李光耀》,369页。
[27]参见顾曰国:《语言与语言学》,78页,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8。
[28]参见周聿峨:《东南亚化文教育》,96页,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
[29]J.A.Fishmam,Language in social cultural chang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pp.191-223.
[30]参见韦红:《浅谈新加坡宗教宽容及其原因》,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3)。
[31]蒋春萍:《试论李光耀的宗教政策》,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6(6)。
[32]李路曲:《新加坡现代化之路:进程、模式与文化选择》,170页。
[33]参见余定邦:《新加坡政府发表〈维持宗教和谐白皮书〉》,载《世界宗教资料》,1990(3)。
[34]参见余定邦:《新加坡政府发表〈维持宗教和谐白皮书〉》,载《世界宗教资料》,1990(3)。
[35]新加坡《联合早报》编:《李光耀四十年政论选》,134页。
[36][英]亚历克斯·乔西:《李光耀》,140页。
[37]许通美:《探究世界秩序:一位务实的理想主义者的观点》,182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38][新加坡]李光耀:《李光耀回忆录》,1页,北京,外文出版社,2000。
[39]陈岳、陈翠华:《李光耀——新加坡的奠基人》,195页。
[40]新加坡《联合早报》编:《李光耀四十年政论选》,133页。
[41]刘少华:《新加坡生存政策与对外关系》,载《世界历史》,2000(4)。
[42]参见许通美:《探究世界秩序:一位务实主义者的观点》,186页。
[43][英]亚历克斯·乔西:《李光耀》,208页。
[44][新加坡]李光耀:《李光耀回忆录》,10页,北京,外文出版社,2000。
[45]冯清莲:《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它的历史、组织与领导》,145页。
[46]冯清莲:《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它的历史、组织与领导》,147页。
[47]陈岳、陈翠华:《李光耀——新加坡的奠基人》,65页。
[48]参见金湘:《腾飞的东盟六国》,153页,北京,时事出版社,1995。
[49][英]亚历克斯·乔西:《李光耀》,464页。
[50]参见马志刚:《新加坡道路及发展模式》,426页,北京,时事出版社,1996。
[51]参见王宁楠:《新加坡的公共住宅政策及其借鉴》,载《南洋问题研究》,2001(2)。
[52]John S.T.Quan,In search of Singapore’s national values,Singapore:Times Ac-ademic Press,1990,p.51.
[53]John S.T.Quan,In search of Singapore’s national values,Singapore:Times Ac-ademic Press,1990,p.51.
[54][新加坡]吴俊刚:《李光耀与基层组织》,82页,新加坡,胜利出版公司,2000。
[55]参见[美]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54~58页,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56]新加坡《联合早报》编:《李光耀四十年政论选》,311页。
[57]参见李明欢:《欧洲华侨华人史》,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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