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的个体生存与表达——大众媒介能做什么理论家尝试从不同的角度理解现代社会的个体生存以及与他人之间的联系。在适当的调节机构衰落和缺失的情况下,大众媒介及其所营造的文化氛围就很容易受到个体的关注,并有可能吸引其参与其中。“在大众社会中,个人与周围社会秩序的关系是通过媒介的中介作用来加以确定的。”目前中国社会既有现代化特征,同时大众社会所强调的个体松散性及原子性特征也有所呈现,尤其是在城市社区。......
2023-11-30
研究路径与方法
本书属于经验研究,既有描述性分析,也有解释性说明,是经验归纳到理论分析的过程,篇章结构为四个章节和结语部分。
通篇写作按照这样的逻辑展开:经验研究、经验研究与理论表述、理论的扩展。其逻辑思路是:
经验研究部分,是我们能够从媒介上看到、听到、观察到的各种隐私公开的节目和报道,从这些可观察到的资料入手,首先进行类型划分,对所研究的问题有一个总体把握;然后详细描述隐私领域如何在大众媒介上公开展现。我们通常的疑问是:( 1)都有哪些人到媒介上说自己的隐私呢?(2)媒介上都有哪些这样的节目和栏目呢?(3)这些人为什么要到媒介上公开自己隐私领域的事儿呢?(4)媒介创作人员怎么找到的这些人,又是如何布置现场的,主持人或记者与述说者是怎样交谈的?(5)这些节目为什么受到欢迎和喜爱呢,它们有哪些地方吸引人呢?(6)人们看了、听了这些节目,有哪些收获或受到何种影响呢?带着这些通常能想到的问题,从述说隐私的个体情况和大众媒介的表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一些经验性的结论。
经验研究与理论表述部分以经验研究为基础,以典型节目为代表,结合传播学中关于大众媒介的理论知识,社会学与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加之作者的理解与想象,总结出一些具有理论意义的观点。
理论的扩展部分是把传播领域的隐私公开现象放到了更广阔的社会文化环境下进行分析,也就是围绕这一问题所进行的更深层的理论思索。
本书的思考与写作就是遵循以上的由具体到抽象,由点到面,层层递进的逻辑加以论述的。
此次研究中运用了个案研究方法,使用深度访谈、文本分析等具体方法收集和整理资料。
在对“有请当事人”[70]节目的个案研究中,我于2003年12月到南京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法治现场”节目组考察,认真观看了随机抽取[71]的90期已经播放的节目录像带,并作了文本分析,其间与节目主创人员包括制片人、编导、主持人进行了交谈,了解了整个节目的创作初衷和过程,并在导播间观看了几期节目的现场录制,对节目有了更进一步的感性认识。在我来南京前有个想法就是能亲自采访当事人,了解他们说出自己内心故事的动机、感受、对节目的想法以及节目播出后对其个人生活的影响等方面,但非常遗憾的是编导那里没有完整的当事人的联系方式,而且很多当事人是外地人,流动性大,我曾打电话联系其中的当事人,他们已不在南京了。另外,有些当事人不愿意接受采访,他们请求编导为他们保密。所以原先的计划没有实行,但是好在节目中当事人本人有时会说出自己来上节目的目的、为什么来,这对了解他们公开隐私的动机是很有帮助的。那么收集资料的重点就落到了对受众的访谈上,一共采访了14位观众,他们的社会特征包括年龄、职业、教育程度比较分散,具有一定参考意义。这些实地采访所获得的鲜活资料给了我很大的鼓舞和触动,它们成为述说隐私者的动机分析、传播效果分析及总结大众媒介的调解功能时主要的资料来源。由于实地研究的经验不足,深访对象人数有限,所以在方法上会有漏洞,希望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完善。依据所获得资料进行问题说明,资料的运用上还是比较得当的。
除有“请当事人”栏目外,北京电视台的“幸福秀”栏目也是个案分析的重要对象。
另外要做的一点说明是,书中对电视节目的分析较多,一个重要原因是电视的直观生动以及它所涵盖的隐私公开的要素比较全面,它也是目前我们生活中普及和影响最大的媒介,能够使隐私公开问题的分析更细致、更深层地展开。
【注释】
[1] 汉娜·阿伦特著,刘锋译:《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1页。
[2] Alexander Kluge“,On New German Cinema,Art,Enlightenment,and the Public Sphere”,October,no.46 (1988),p.41,转引自徐贲:《能动观众和大众文化公众空间》,《戏剧艺术》1996年第1期。
[3] 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足以识别该个人之资料。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4] 个人财产上的秘密,包括顾客在银行之存款、放款或汇款等有关资料。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页。
[5] 包括日记、病历或病史,婚姻的私事及人体的和性生活等两性的秘密。参见同③,第134页。
[6] 徐迅:《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页。
[7] 同上,第234页。
[8]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7页。
[9]参见安顿著:《绝对隐私——当代中国人情感口述实录》,新世界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10] 由于人们的隐私观不同,个体认为隐私的范围有大有小,所以隐私领域公开的程度和动机会有所差异。“他可能也认为是(隐私),但是他想说,有可能是不得不说,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一部分人那就不把它当回事,也有一些尽管认为是隐私,也不想说,但逼的,在周围呢,他说不通了,他必须要找一个舞台,让他能够把这个道理说出来,希望得到别人的帮助。他可能也承认这是(隐私)”。引自采访录音,2003年12月26日。
[11] 汉娜·阿伦特著,刘锋译:《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2页。
[12] 罗伯特·N.贝拉等著,翟宏彪等译:《心灵的习性——美国人生活中的个人主义和公共责任》,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68页。
[13] 汉娜·阿伦特著,刘锋译:《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页。
[14] 参见〔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15] 同上,第5页。
[16]从17世纪末出现真正的新闻,职业信息公开化了。
[17]参见汉娜·阿伦特著,刘锋译:《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1页。
[18] 尤根·哈贝马斯著,汪晖译:《公共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5页。哈贝马斯曾说公共领域的突出机制即报刊。18世纪的下半叶“,报刊仍然是公众本身的机构,它提供和加强公共讨论,不再仅仅是一个信息传递的机器,但还不是一个商业文化的媒体”。同上,第130页。
[19] 本书所用的私人领域不包括借助于市场和商品化的私营部门,它最大的范围限定在人际的私人生活,包括家庭的私人生活,它与公共生活领域和市场领域是“互相建构的社会过程(”文森特语),处于私人生活最秘密部分的隐私,其公开化过程不可避免地受到后两者的影响。参见〔加拿大〕文森特·莫斯可著,胡正荣等译:《传播政治经济学》,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20]参见〔加拿大〕文森特·莫斯可著,胡正荣等译:《传播政治经济学》,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21]参见〔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22] 汉娜·阿伦特著,刘锋译:《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2页。
[23] 同上,第100—101页。
[24] 米兰·昆德拉著,马振骋等译:《被背叛的遗嘱》,《米兰·昆德拉作品全集·A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页。
[25] 同上。
[26] 米兰·昆德拉著,马振骋等译:《被背叛的遗嘱》,《米兰·昆德拉作品全集·A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页。
[27] 汉娜·阿伦特著,刘锋译:《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2页。
[28] 同上,第82页。
[29]〔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85页。
[30] 同上,第197页。(www.chuimin.cn)
[31] 全国13所高等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社会心理学》(第四版),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7—178页。
[32] 这里多指男女两性关系。受访者是南京郊区的一个村民,曾是村会计。她是这样理解隐私的“:好像在外面交了除了自己的丈夫以外又有了其他人,这个不是属于隐私了嘛,还有一个就是在外面不应该做的事情就是大众接受不了的,不能接受的。再总结一下就是不能近眼望的东西不就属于隐私了嘛。最主要的隐私还是这一点:除了丈夫以外你在外面要是所做的事情这个是最重要的隐私了。”引自采访录音,2003年12月25日。
[33] 英语中也有类似的谚语:A man’s home is his castle.告诫人们一个人的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块私人领域必须受到尊重,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34] 美国学者埃·韦斯汀曾提出群体亲密隐私,可简称为群体隐私。阿尔特曼则把隐私明确分为个体隐私和团体隐私两种类型,并把隐私界定为“自我或群体对旁人的接触所做的选择性控制”,也就是说,个体或群体防范外来“接触”和干扰的一种保护观念和机制。参见何道宽:《简论中国人的隐私》,《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第82页。
[35] 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1页。
[36] 这是美国跨文化研究的著名学者萨莫瓦(Larry A. Samovar)的观点。参见何道宽:《简论中国人的隐私》,《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第85页。
[37]“情感方程式”是一档访问普通人的节目,以人生情感及两性关系为主题。
[38]汉娜·阿伦特著,刘锋译:《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1—82页。
[39] 这是学者余秋雨由“相伴到黎明”节目所引发的思考,他从文化角度把该节目视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新文化现象。余秋雨:《一种非常重要的新文化现象在产生》,《中国广播电视学刊》1994年第1期,第51页。
[40] 陈力丹:《试看传播媒介如何影响社会结构——从古登堡到“第五媒体”》,《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6期,第36页。
[41]W. H. Riehl,Die Familie,第10版,Stuttgart,S. 174以及179,转引自尤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51页。
[42] 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27页。
[43] 家住波士顿的塞缪尔·D·华伦(Samuel D ·Warren)一家,生活优裕。与其交往者都是社会上层人士。他的太太是参议员的女儿。1890年,其家中举办的一系列社交性宴会上的一些令人尴尬的细节,被波士顿当地的报纸公开报道出来。他们的私人轶事被报纸炒得沸沸扬扬,甚至女儿的婚礼也被追踪,详细报道。华伦一家深受其扰,后与昔日同窗路易斯·D.布兰蒂斯(Louis D. Brandies)商讨此事,二人合作写下了惊世之作—《—隐私权》(The Right toPrivacy)“,美国法学家公认此为对美国侵权行为法理论及实务发展最具影响力,最具典范的法学论文。”参见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页注释。
[44] 1890年,美国学者路易斯·D.布兰迪斯(布兰蒂斯)和塞缪尔·D.沃伦(华伦)提出了隐私权理论,把隐私权理解为“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况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交流的权利。”此后,隐私权引起许多国家的认可和重视,并逐渐通过立法来规范和维护这种权利。
[45] 当法学家郑重提出“隐私”这个词时,围绕它的价值和定义的争论就展开了。给隐私以确切的、普遍接受的定义并认清它的价值所在非常重要,这涉及到隐私能否“得到法律的承认而成为一种法律权利”“,是否应当成为由法律来保护的对象”,进而在隐私保护和自由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形成“一种切实可行的和有益的制度”。参见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1—232页。
[46] 参见张永航《从隐私报道看四种矛盾的冲突与把握》一文中的观点,《新闻大学》2003年第3期。
[47]孙可嘉,顾理平:《谨防在追求新闻真实时侵犯他人隐私权——从两起多胞胎事件谈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新闻记者》2002年第8期,第24页。
[48]关于隐私权的理解,法学界有各种表述,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71页。我国媒体法学家魏永征提出:“‘隐私权’即为个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公共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引自徐迅:《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页。
[49]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它原本是用于新闻传播领域的术语,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pper)于1945年前后最先提出,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是公民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务(如自己的档案材料),或者有兴趣的社会事务(如社会新闻),以及公共事务(如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工作情况等)接近和了解的权利。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91页。知情权的意义在发展中更丰富了,逐渐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体现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
[50] 顾红梅:《新闻报道中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新闻记者》2002年第12期,第22页。
[51] 胡宇鹏:《试析新闻权》,《新闻记者》2002年第2期,第42页。
[52]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页。
[53]参见同上,第137页。
[54]“公众人物指在社会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或因身份地位的显赫,或因罪行的重大等原因,而为公众所普遍知晓的人物。”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466页。对公众人物,存在不同的分类,一类称之为自愿的公众人物,如政府高级官员,影视明星、艺术家等。对他们的隐私在法律上一般是保护得少些而限制得多些。另一类称之为非自愿公众人物,如劳动模范,或突发事件的经历者,或一些有特殊经历的人,如一次生五胞胎的妇女。对这部分公众人物,法律上是保护得多些而限制得少些。
[55]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56]“在我国,我们有必要对非自愿公众人物(如劳动模范)且已退出社会关注焦点过着普通人一样平凡生活的人的正当隐私权利的保护。在保护范围与力度上,应与对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有所区别。”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
[57] 参见彭伟步:《中美传媒公信力比较》,《新闻记者》2002年第7期,第27页。
[58] 如何判断公众某一兴趣是否合理,其判断标准取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在一个社会居于主导地位的伦理道德规范。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92页。
[59] 徐迅:《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页。
[60]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页。
[61] 参见夏伟荣:《美国新闻传播与公民隐私》,《中国记者》2002年第5期,第66页。
[62] 网络空间的私人领域与现实世界的私人领域不同,在网络上,非法闯入他人数据库、服务器、系统程序、电子邮件箱等等,均可视作入侵。参见林琳:《网络时代与隐私权》,《新闻记者》2001年第5期,第54页。
[63]林琳:《网络时代与隐私权》,《新闻记者》2001年第5期,第54页。
[64] 徐寿松:《第四媒体的法律问题》,《新闻记者》2001年第5期,第58页。
[65] 参见同注①。
[66] 参见林琳:《网络时代与隐私权》,《新闻记者》2001年第5期,第54—55页。
[67] 这就是探讨大众媒介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与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益保护问题的范式。
[68] 如果这个间题也可以用法律的语言加以概括的话,那就是,它探讨的是一个人如何处置自己的隐私,涉及公开权的范畴。学者认为,公开权(theright to publicity)是指一个人对自己的姓名、肖像和角色拥有保护和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个人“保守自己的隐私秘密越多他从公开权的获利就越少,相反如果他公开自己的隐私越多,他保有的属于自己内心世界的秘密就越少。”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页及注释②、第112页。那么,人们为什么会主动把自己的隐私说出来呢?本书中将阐述他们公开隐私的动机。
[69] 参见郭小平的《“好情感是金”——广播晚间“情感倾诉”类节目的兴盛于走向分析》,《声屏世界》2003年第7期;栾轶玫的《最后的“心灵触媒”——广播晚间节目分析》,《中国记者》2002年第10期;陈立旭的《大众文化与公众私人话语界限的消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5期;吕新光的《对私人话语兴盛于传媒的反思——从情感类电视节目谈起》,《当代传播》2003年第6期;徐丛青的《论私人话语适当回归私人领域》,《现代传播》2002年第3期;郭小平、蔡凯如的《私密话题:当代中国私人话语向大众传媒的扩张》,《新闻大学》2003年第2期;北京广播学院(现更名为中国传媒大学)2003届硕士兰孝兵的硕士学位论文《电视谈话节目中私人情感生活表现研究》。
[70]“有请当事人”是“法治现场”栏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节目在南京很受欢迎,收视率很好;它是南京广播电视台的一个精品栏目,并在2003年获得第三届中国新闻名专栏奖。
[71] 总的抽样框是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下半年总共316期节目,从中随机抽取90期作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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