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规划投入30亿元,基本实现园区“七通一平”,确保园区建设初具规模。......
2023-11-28
目 录
一、园区分类和管理模式
二、园区建设的理念
三、园区规划、建设和招商
四、园区建设进度横道图
五、园区投资环境的要素
六、附件:关于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办法研究
一、园区分类和管理模式
园区按功能定位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自1984年,国务院批准大连开发区作为第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来,在我国一般把园区通称为开发区。
1.园区的分类
(1)科技类:以北京中关村、上海漕河泾、深圳等地为代表的科技类型开发区(包括南昌高新区),一般面积不大,智力密集。
(2)综合经济类:以天津、青岛、苏州等为代表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面积较大,产业、资本、技术密集,由产业区、生活区、商贸区等不同的功能区组成。
(3)功能类:具有某种特别的功能而设立的开发区,比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旅游度假区等,一般面积不大,区域位置、环境、政策要求较高,以发展外向型经济为主。
以上这些园区分布在全国各地,布局合理,对发展各地的经济、科技、扩大出口、增进对外交往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园区管理体制
我国各园区(开发区)根据自身实际,在实施管理过程中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1)政府型管理模式。以政府派出机构的形式,通过成立园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的相关行政职能,对区内企业进行管理。此类模式的开发区把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浓缩在管委会之中,用行政管理的权威性来协调园区出现的各类问题和企业活动,而把园区开发和招商的职能通过经营服务公司(一般称为开发公司)来实现,该种类型的开发区以天津、武汉、沈阳、北京、南京、长沙等为代表。
管委会内部一般设一个办公室和几个职能处室,尽管政府类型的开发区管委会的名称不一样,管委会机构设置不同,管委会和总公司有的是分开的、有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所赋予的管理权限和级别也不尽相同,但其共同的构架清楚可见。政府的支持和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或缺的。
(2)企业型管理模式。该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园区管理机构本身就是企业性质单位,尽管此类管理机构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但更主要的是通过房产开发及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资金及技术入股或其它经济合同的形式对开发区内的企业进行管理,上海漕河泾、虹桥开发区、深圳高新区是这种模式的最先采用者。
企业型管理模式可以迅速启动开发区的各类建设,解决资金、项目等问题,而且因为企业化运作的方式所以结构精简、人员高效精干。在大部分行政服务职能承包给区域政府的情况下,可以集中精力进行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而且往往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但该种管理模式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现阶段大部分社会资源和审批权限集中在政府,作为园区管理机构的企业本身无法为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提供足够的、持续的财力支持,也无法为招商引资制定区域性的税收、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将逐步在与其他开发区竞争中的劣势局面。
(3)非盈利型组织管理体制。非盈利型组织管理体制的代表就是各种以服务(或孵化)中小企业为主要目的的管理机构(或创业中心)。比如今年5月16日在天津发布的苏州高新区、中关村软件园、大连软件园、上海浦东软件园、花桥国际商务城、深圳软件园、天津滨海软件园、西安软件园、武汉光谷软件园、成都天府软件园为“中国十大最佳服务外包园区”。因为在大部分的开发区内划出了一个特定的区域,并形成了一套区别于管委会和开发总公司的管理方式。
这种模式实质上讲也是一种政府行为,有的创业中心是依靠政府资金支持而开展运作的,有的服务外包园区管理机构就建立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内,他们没有像开发公司那样强烈的市场导向和盈利驱动。在服务内容上,除了提供部分场地、管理咨询服务外,大量的是依靠社会化的服务资源为区内企业服务。这类园区的规模不大,入住的企业在几十家到一百多家左右,园区的管理机构人员一般都不超过10个人。
二、园区建设的“十大”创新理念
(1)立法:先立法、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
(2)规划:总体规划、滚动开发。
(3)建设:投入一片,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
(4)机制:“一线”放开、“二线”规范、区内自由。
(5)方向:“三为主、二致力、一促进”。
(外资、现代制造业,优化出口结构,高新技术,服务业,综合性产业区)
(6)作用:窗口、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7)运作:产业、科技、服务、管理、人才的全球化。
(8)凸显:交通、生产、服务、进出口、生活的便捷、低成本。
(9)管理:小政府、大社会、一站式、一条龙的简政、高效、和谐。
(10)目标:建立仿真的国际投资环境。
三、园区规划、建设和招商网络图
四、园区五年建设进度横道图
注:图中副业指配套产业
五、园区投资环境“十大”要素
(1)地理位置。
(2)基础设施。
(3)能源供应。
(4)商品房、楼及土地价格。(www.chuimin.cn)
(5)环保条件。
(6)营运成本或市场准入条件。
(7)优惠政策。
(8)生活配套条件。
(9)当地政府工作效率。
(10)人力资源素质与成本。
六、附件:关于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办法研究
“示范区”是指在“示范城市”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相对集中,已初步形成一定规模效益,在引导和带动“示范城市”及周边地区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方面具备一定基础的区域(一般为“示范城市”内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及软件园区等特定经济功能区)。
第一条 为加快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提升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能级和水平,规范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区的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法律、法规,结合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示范区是指依托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或国家级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科技园区、保税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以服务外包产业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形成以“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等企业为发展重点,并经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或国家级开发区所在省(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区。
第三条 本办法使用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或国家级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区的申报。
第四条 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或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城市商务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初步认定工作,省(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服务外包示范区的最终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认定条件为:
(一)有完整的区域建设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并且该规划符合所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或国家级开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中远期发展目标,规划期内完成不低于50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拥有超过1万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20亿元人民币,其中服务外包出口额达到2亿美元以上。
(二)示范区完成新建或改建的服务外包产业楼,出租率应达到50%以上。
(三)有鲜明的服务外包产业特色和定位,产业门类符合《国家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中的发展重点,并且已有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应占示范区全部企业总数的50%以上。
(四)示范区起步区域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示范区的建设、管理和招商。
(六)能提供适合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七)示范区房屋租赁应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应符合示范区产业功能要求,未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行转租。
(八)房屋建筑结构应符合当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或国家级开发区相关建筑标准,建筑外形与城市建筑形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九)示范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面积不超过示范区总建筑面积的20%。
(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或国家级开发区示范区内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报服务外包示范区,该示范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认定条件,将申报材料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或国家级开发区商务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后30日内,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或国家级开发区商务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送省(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
(二)审核
省(直辖市)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组织专家依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评估和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三)省(直辖市)在收到专家组的书面意见后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区予以认定并授牌,同时予以公告。
第七条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区内的入驻企业可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直辖市)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服务外包示范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物业管理、安全责任、配套服务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服务外包示范区应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建立入属企业档案,配合所在地区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服务外包示范区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入驻企业举办的各种活动;与当地政府签订管理责任书,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与入驻企业签订相应管理责任书,定期检查和监督入驻企业遵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服务外包示范区内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入驻企业的二次装修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示范区入驻企业的一切活动均应符合当地区域环保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十三条 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应对服务外包示范区,每年组织一次复审。对未达标的服务外包示范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则取消其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省(直辖市)根据对服务外包示范区管理需要,可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省(直辖市)主管部门每年对贡献突出的服务外包示范区、运营管理机构和个人应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省(直辖市)主管部门每年应公开经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或国家级开发区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区名单、被取消认定授牌的服务外包示范区名单以及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要求和变化情况,对本地区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由省(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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