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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实践总结

【摘要】:200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尤其是学习了2010年刚下发的《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后,更体会到我国发展服务外包已恰逢的机遇和国家推进的力度。据统计,在全国服务外包企业中,获得国际CMM5/CMMI5资质认证仅104家,占1.2%。

200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在一年多时间里,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两次发文“促进”和“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产业。2009年王岐山副总理,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服务外包工作情况汇报和部署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工作。全面阐述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给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带来机遇,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中国服务”的国际品牌。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诚信环境。在2010年初王岐山副总理再次召开会议,充分体现了中央、国务院对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大学就业的重要战略措施,予以大力推进。尤其是学习了2010年刚下发的《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后,更体会到我国发展服务外包已恰逢的机遇和国家推进的力度。

一、放宽了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

1.放宽对服务外包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条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比例降低到50%”

由于中国的服务外包企业大多数是处于刚起步阶段,全行业近50%的企业于2009年成立,截至2009年底,全国服务外包企业共8 950家,经核准能享受国家税收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仅443家,占服务外包企业总数的5%。原门槛设得过高。

2.取消企业需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中享受试点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里,规定“从事外包服务的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据统计,在全国服务外包企业中,获得国际CMM5/CMMI5资质认证仅104家,占1.2%。这个数字一方面看到了我们与国际“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差距,同时也指明了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目标,在国办函〔2010〕69号文件中不把这项指标列为目前企业被认定“先进型”的必备条件,而是作为“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3.简化认定工作申报核准程序

在财税〔2009〕63号文件中,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中,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现在国办函〔2010〕69号中对认定工作只需“示范城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即可,大大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增强发展离岸业务的扶持措施

1.扩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享受范围

原仅限于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现“扩大到示范城市所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这说明了只要被确认是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即同时满足与境外单位签有合同、属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来自境外),就可享受营业税免税,与完成此业务的企业类别无关。尽管2009年全球IT服务和业务服务支出总量增速下降,但全球仍达到8 099亿美元的服务支出总量,而我国2009年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包括ITO、BPO、KPO 仅100.9亿美元,占承接全球服务支出的总量2%也不到。可见,我国离岸服务外包的发展潜力和空间相当可观。

2.不设外资股权比例的限制

在国办函〔2010〕69号文件中,明确“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在示范城市实施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试点”。按照中国入世承诺书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中国电信服务业只能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收购中资企业股份的方式,且股比最高不超过50%。墨西哥对外国公司在其本国公司中的投资股份限制在49%,加拿大限制在46.7%等。许多成员国对具体的某一类基础电信业务,都是有选择地开放。现在中国取消限制,一方面是适应全球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发展趋势,支持跨国公司将该类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向我国转移;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内电信服务业发展和电信服务企业竞争力提高,具有很大的推动力。

3.创新服务外包海关监管模式,推广实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取消原“对境外免费提供设备需交纳足额保证金的监管方式”

在2009年11月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对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实行保税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09〕448号)中,纳入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应满足三项条件:其一,是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的内容而产生的设备进口;其二,该进口设备是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提供的;其三,该进口设备应是境外发包方以免费的形式提供的。这项政策,有助于企业调动原“保证金”占有的流动资金,用于开展业务,降低运营成本。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在(国办函〔2010〕69号)文件中对服务外包企业增大了财税金融方面的支持力度。

(1)明确“2010年起到2012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各500万元资金用于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原是2007~2009年度“一次性安排”每个示范城市500万元、现在是“每年安排”。进一步促进了示范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和公共平台建设的连续性和长期性。

(2)明确“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500万资金用于服务外包境外投资促进活动”,并“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有关规定,可以设置“市场开拓资金”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

(3)放宽服务外包企业及培训机构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的条件,将服务外包业务额由150万美元下调至50万美元。

(4)资金申报核准程序,由原来每年1次改为每年2次拨付。使企业加快获得资金支持。(www.chuimin.cn)

(5)努力解决服务外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境内外特别是创业板上市。

同时结合《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9〕284号),全方位提升银行业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水平。包括多渠道拓展企业直接融资途径、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境内外上市、创新适应服务外包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改进和便利企业外汇收支等措施。有利于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四、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和引进

1.改进、加强大学服务外包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最近获悉,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将“服务外包”列入大学专业课程体系。苏州服务外包学院已在摸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满足服务外包人才需求的、适用于国家高等教育体系要求的专业化的服务外包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的“2+3矩阵”模式。即学生在校期间均要学习服务外包行业具有共性特点的“公共素质教育”和“公共专业训练”二门课程;经历相关专业理论学习、虚拟项目操作、实际环境实习等三个阶段。专业课程的设置要在服务外包垂直行业与服务外包业务种类两个维度上寻求结合点,强化学生的行业知识学习,力求专业设置更直接对应服务外包岗位需求,使学生具备服务外包特色的复合型业务能力。

2.加大海外高层次服务外包人才引进力度,在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我国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中出现的人才、规模、品牌“三大瓶径口”,人才是居首位。根据国际上一些大型外包项目的操作经验,一般达到3 500~4 000人的规模才能够拿到软件服务外包的大项目。而中国国内统计到2009年底,超过1 000人的企业仅219家,超过10 000人的软件外包企业目前仅东软集团一家,这与印度动辄上万人的软件外包企业规模是无法相比的。我国目前大多数中小型服务外包企业处于价值链的低端,从事的大多是初级的数据处理和测试外包,产品附加值低,而对产业链上游的系统设计和总体框架设计几乎没有涉足。这与缺乏熟悉国际市场环境和掌握行业技术的高端人才相当有关。当前我国服务外包从业人员中70%以上是大学以上学历,其人数仅116.5万人,这与中国目前服务外包以40%年平均增长速度和发展规模是不相符的。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减轻服务外包企业负担,将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均纳入“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范围之内(即对困难企业,允许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三项补贴)。该政策将有效降低服务外包企业的用工成本。

(2)将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的特殊劳动工时制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

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6号)文件中明确“对软件设计人员、科技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工作的职工和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现在这项政策已由示范城市延伸到全国所有城市和地区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见此项政策享受范围之广和政府对服务外包企业支持的力度。

(3)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海外并购,开拓国际市场,并为服务外包企业员工境外工作提供签证便利。文件明确“结合我国国际采购安排,将外国供应商须向中国企业发包一定比例的服务外包业务作为大宗商品采购的条件”。

(4)完善服务外包统计制度。由于服务外包在我国是属战略性新兴产业,涉及产业领域广,行业分类边界及其指标体系、统计口径、数据来源、抽样调查、分析方法、评价分析等正在探索和完善中。这次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可见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据悉,在商务部等中央有关部委的领导下,正在起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方法”,这对完善服务外包统计制度会有一定积极意义。

六、国际国内服务外包业务协调发展

1.通过体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积极培育在岸服务外包市场,促进国际国内服务外包业务协调发展

这次中央以文件的形式首次提出“国际国内服务外包业务协调发展”。在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等九部委《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200号)文件中明确,“各级政府要抓住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难得机遇,把促进政府和企业发包作为推动中国服务外包产业的重点”。“要积极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在发展政务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以及企业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过程中,鼓励政府和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将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部分流程性业务发包给专业的服务供应商,并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扩大内需市场,培育国内服务外包业的发展”。中央九部门《指导意见》的核心是通过政策扶持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的品牌宣传和推介,打造中国服务外包品牌,由此鼓励发展在岸服务外包业务。目前,我国促进在岸服务外包的政策都分散在促进占我国GDP40%以上的服务业和促进离岸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里,发展在岸服务外包,将会涉及政府和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行业标准、政策设计、法制建设和诚信环境等,这些方面还有待于尽快完善,并研究如何使其与制造业、离岸服务外包的融合和互动发展,毕竟在岸服务外包在我国的服务外包全行业中已占相当的比重。

2.制定我国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

近段时期来,20个示范城市都希望国家有一个服务外包产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和“十二五”年发展规划,这样使推动这项工作时有战略性的定位和举措,又有推进的做法使得服务外包产业能得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王岐山副总理在2009年大连座谈会上曾要求:要加强规划,突出特色,强化服务,营造环境,聚集效应,实现服务外包产业的扩张和质的提升。据悉,为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指示,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委已启动服务外包发展规划的编写工作。商务部领导在规划编写启动会上强调规划一定要突出前瞻性、可操作性,而且要立足国情,把握全球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趋势。要特别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高质量地完成编写任务。

随着中央文件和各项政策与措施的先后推出,我国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确实具有难得机遇和独特优势,前景广阔。正如全球一些专家预言,中国正处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业务的关键时期,尽管面临诸多挑战,但中国独有的优势决定了发展服务外包的潜力很大,不久必将会成为全球重要的服务外包目的地。

201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