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拟上市企业都把知识产权纳入法律尽职调查范围内,调查内容也一般局限于对商标、专利、著作权的权属关系,以及相关的合同条款的审核。然而,知识产权不同于不动产及其他有形的动产,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对知识产权进行尽职调查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2023-11-30
黄伟源 吴 壮[1]
【摘 要】 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许多企业获利的重要来源,企业对它的认知和利用也越来越深入化和多样化,除了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可以进行转让交易外,还可以将其作为一种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知识产权的这种融资功能不仅实现了其自身的经济价值,也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可谓一举两得。本文根据可融资的知识产权的类型、知识产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及操作模式,参考部分地区以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实践经验,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性规定,提出解决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难的策略,以期对中小型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融资运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担保
伴随着全球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也如同企业的其他资产一般,成为现代商业社会资产交易中的重要标的之一,它本身所表现出的经济价值及能够实现的经济利益不仅推动着技术交易量的逐年攀升,也促进了社会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交易化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化的开发和运用。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不论从社会需求还是金融创新的角度而言,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一项不可估量的资产,都将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在解决中小型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上,发挥其资本补充的作用,进而增加企业技术产品的产值,促进企业科学技术向生产力转化的进程,推动高科技产业化的良性发展。
一、可以作为融资对象的知识产权类型
知识产权是民事法律体系中一项特殊的权利类型,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具体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号权等,根据相应的国际准则,上述权利类型具体可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别。[2]然而,知识产权所包括的各种权利形式,虽然均具备财产性权利的属性,但因其客体的非物质性及各项权利类型本质属性的差异,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范围内的权利类型都可以作为融资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该项规定已经成为我国关于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的法律依据,由这一条文可以解析出关于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两个重要要件:第一,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融资担保物,但仅限于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第二,使用上述知识产权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是依照法定程序设定质权。
鉴于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属性,其在本质上虽然异于传统的物权和债权,但是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方式也理应是多样化的,不应仅限于设定质权。透过国际实践的经验可以发现,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产品使之成为证券化[3]的基础财产是可行的,那么但凡能够获取预期收益的知识产权都存在可以用来证券化融资的可能。有鉴于上述因素可以得出,能够融资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工商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属于“识别性标记”类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自1995年我国《担保法》颁布实施后,商标专用权已经成为权利质押的法定担保物。商标专用权的质押通常是由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以其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物,进而从银行取得贷款。这种融资模式,促进了商标这种标志类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
(二)专利权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属于“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专利独占实施权、转让权、专利许可使用权、排他权等。专利权所具备的特定属性及其社会经济价值,使其成为知识产权融资中最重要的融资标的。鉴于它在知识产权融资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专门制订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各省市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及操作指引,如浙江省于2009年颁布并实施的《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这些政策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达90亿元,涉及专利1953件,同比增加28%,创近3年来新高。
(三)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是指基于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属于“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著作权一般包括两方面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专属性人身权利,由于这些人身权利不具可转让性,因而不能进行融资。著作财产权体现的是著作权人对作品利用享有的财产收益权,是法定的可融资标的。近年来,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融资极为盛行,较为知名的有张艺谋《图兰朵》项目文化权益融资[4],而英国著名摇滚歌星David Bowie利用音乐版权进行融资的成功案例[5],不仅为著作财产权融资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也极大地拓宽了业界对知识产权融资方式和渠道的操作视野。
(四)邻接权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密切相关的权益,即作品传播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依法所有的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播放者权。邻接权虽然在法律关系上与著作权相关联,但却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财产性权利,它具备财产性价值,可依法进行转让,可以用来作为知识产权融资的担保物。
(五)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备经济性、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无形性等特征,属于“创性性成果”类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第39条[6]确立了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中的地位。虽然商业秘密因其特殊属性,与专利权相比,权利内容及经济价值不易确定,但利用商业秘密进行融资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是古代文明发源地之一,有大量独一无二的传统手工技艺、中医药配方、技术诀窍等不传之秘,这些就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护。例如,浙江省被列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龙泉青瓷烧制技艺”“绍兴黄酒酿制技艺”等,不仅彰显着一个个历史悠久的品牌,而且在愈演愈烈的商业竞争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地位,利用这些商业秘密进行融资能够更好地开发这些传统工艺,繁荣我国的知识经济。
此外,除上述常见的知识产权外,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均具备财产权属性,可以转让,能够作为知识产权融资的担保物,但它们在经济价值及可变现性上远不及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所以,实践操作中,几乎未见以植物新品种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担保物的知识产权融资业务。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及其操作模式
知识产权融资作为风险投资和产业融资的新形式,除包括前述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融资形式外,还出现了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资本与天使投资等融资形式。
(一)知识产权质押担保
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是指将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而设定质权的一种融资方式,也是最早被我国法律确定的知识产权融资方式,而且,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早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担保既能有效保证债权的实现,又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实用价值。在这种融资方式下,知识产权担保功能的大小和能够借此获取的贷款的多少取决于被质押的知识产权价值的大小。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物的知识产权主要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财产权。
因担保权益不同,可将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以知识产权本身作为担保标的物
以知识产权本身作为担保物是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最基本的形式。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将知识产权本身作为债权的担保,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质押登记,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并依双方约定的方式归还本金及利息,如企业不能依约清偿债务,金融机构有权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以知识产权授权的收益作为担保物
鉴于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及其价值的不确定性,为降低风险,确保获取稳定的收益,投资者会要求借款企业以知识产权授权所取得的收益和相关产品的销售利益或知识产权受他人侵害所获得的赔偿款等衍生收益作为担保。在实务中,通常以知识产权本身及这些洐生收益相结合作为质押融资担保的担保标的。
3.结合第三方信用担保
除上述两种担保方式外,在发达国家较成熟的质押担保融资案例中,通常会引入第三方对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信用担保。这种模式下,借款企业仍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再由第三方为其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相当于一般债权法律关系中,信用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于同一债权的状态。
(二)知识产权信托
知识产权信托是指权利人以出让部分投资收益为代价,在一定期限内将所有的知识产权及其衍生权利委托给金融信托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和市场经济价值进行深度挖掘和适度的包装,并向社会投资人出售受托知识产权的风险投资收益期权或吸纳风险投资基金,构建知识产权资本市场平台,从而获取资金流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7]这种专门针对知识产权开展的信托业务是一个崭新的业务领域,我国虽于2001年出台了《信托法》,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将专利权信托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但至目前为止,开展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的案例在我国仍屈指可数。[8]
在知识产权信托中,特定的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受托管理知识产权的机构,集中管理各类知识产权。依据双方之间的信托合同,每个成员公司成为信托人,将知识产权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获得、维护和利用这些作为信托财产的知识产权。但不可否认的是,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尚存在某些缺陷,需要完善。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又称智力财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机构将其拥有的具有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由后者发行基于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方式。例如,以知识产权预期的许可使用费和已经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近年来兴起于发达国家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体现了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为活跃技术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强它们之间的紧密结合指引了方向。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模式与传统资产证券化基本上是类似的:①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预期收入流量或洐生债权转让给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②特设机构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③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信用级别;④特设机构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⑤向投资者发行,并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所有者支付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款;⑥知识产权所有者将权利收益存入特设机构的指定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⑦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向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支付费用。[9]
(四)风险资本与天使投资
风险资本是一种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以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承担高风险、谋求高回报的资本形态。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务经历20余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风险投资累计投资额中,80%以上集中投向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
天使投资属于风险资本的一种形式,主要是指以民间个人资本出资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而缺少自有资金的创业家进行创业,并承担创业中的高风险,享受创业成功后的高收益。上述风险资本、天使投资的融资方式已经成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初期的推动力。2006年以来,我国已经出现了专业的天使投资团队,并且成立了专项天使投资基金。[10]
企业要获得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的资金支持,往往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①投资者筛选、识别、挑选出有意向的投资项目;②双方洽谈、评估、签署投资协议,投资者成为企业股东;③投资者参与企业的经营、监管及对企业开展经营辅导工作;④风险资本的退出。风险投资一般出现在风险企业的创业期投资、扩充期投资、扩展期投资阶段及企业公开上市阶段;而天使投资则往往出现在风险企业的创业期阶段,二者操作模式基本相同。
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及金融创新工作的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方式亦呈现多元化发展,上述融资方式在中小型企业的创业期发挥着巨大的推动力,对它们的特点和操作模式仍需要更多深层次探讨和研究。
三、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融资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已经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知识产权融资的必要性,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引导企业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若干配套政策中,鼓励和支持国家政策银行、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企业开展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各地政府也先后出台了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及金融环境的各种法规、政策、指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融资的各个程序及条件,如陕西省于2010年颁布和实施的《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于2010年颁布和实施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等,这些制度为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开展提供了立法和政策支撑。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的通知》,正式确定北京市海淀区、吉林省长春市、江西省南昌市等六地市的知识产权局为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通知中明确了包括“支持试点地区制订相关扶持政策,鼓励试点地区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在内的九项试点内容。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又批复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无锡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六地市知识产权局为第二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再次批复包括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镇江市等四地市的知识产权局为第三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试点单位顺利开展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工作,为我国探索基于知识产权价值体现的创新融资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国家及各地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各地知识产权融资成果喜人。2012年4月26日,江浙沪三个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在上海市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1年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三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和近40亿元的成绩格外引人注目。2011年度内,江苏省仅就商标质押融资一项就实现贷款12亿元;浙江省温州市新增专利质押贷款13笔,同比增长44%,而且创造了与当地经济形式相适应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模式。2011年,上海市继续发挥较为知名的“浦东模式”[11]的优势,共有97家企业从银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2亿元。此外,上海市还大力推动著作权质押工作,上海版权交易中心为5000个版权交易项目挂牌,实现融资、转让、咨询服务等各类版权综合交易23亿元。[12]
尽管国内知识产权融资的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作为融资担保物的知识产权数量、融资贷款金额也逐年递增,但利用知识产权融资还面临着一些现实困难,尤其是资金匮乏的中小型企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因我国发展自主创新型社会起步较晚,国民对知识经济的认识不高,目前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有部分中小型企业虽然存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想法,但其目的仍停留在将知识产权作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得当地政府补贴的手段上,导致这些企业未能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挖掘、开发、妥善保护,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质量也不高,只有极少数中小型企业能够合理规划其知识产权的综合布局,尽可能地扩大知识产权的内容和价值。基于上述原因,中小型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数量及质量都令人堪忧,加之中小型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开发的能力也受到资金、技术及人才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缺少技术含量较高的知识产权,给利用知识产权融资造成现实障碍。
(二)知识产权的权利存在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形资产,权利人获权形式主要以申请或登记为主,受国家法律制度及知识产权特征的影响,各类型知识产权本身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属的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权属的不稳定性主要存在于专利权与著作权中,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分别规定了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概念,亦分别规定了委托发明及委托创作中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权利人未实际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很容易使相关组织或个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进而产生纠纷,影响知识产权的稳定性。
2.法律状态的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都存在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内须向行政机关缴纳相关费用,否则会因为未缴纳费用而失去保护,如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每年缴纳一次年费;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保护期届满可以续展,但须缴纳续展费用。所以,知识产权会因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或授权期限届满而失效。另外,法律规定的主体还可以以申请专利权无效、商标权撤销的方式对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提出异议,被异议的知识产权也可能因为他人的这些行为被宣告自始无效,这些不稳定因素制约了知识产权融资。
3.价值的不稳定性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具备财产性权利属性,可以自由转让,而因其无形性,作为融资担保物时不能受债权人的控制和掌握,而权利人对其进行支配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波动,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可能会影响其价值,而且专利被侵权,商标被丑化、淡化都将影响其价值,进而影响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物的担保功能。
上述这些知识产权的不稳定性缺陷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成为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实现知识产权融资的阻力较大
除了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自身的缺陷及权利欠缺稳定性的因素外,我国知识产权融资过程及质权的实现过程尚存在诸多阻力,成为制约知识产权融资的因素之一,主要表现为:
1.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受基准日、估价方法及评估参考物等因素影响,使评估价值产生很大的弹性空间,即“价值漂浮”现象。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及预测等主观判断程序,并且综合考量知识产权的经济性及技术性后方能确定其价值。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规定了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这三种方法依据的基准不同,导致对一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运用不同方法却得到差距性极大的结果,这就使融资时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充满了不确定性。
2.监管不力的风险
以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融资或信托融资时,一旦受监管的账户发生未经授权的有价证券及现金的转出事件,银行贷款的回收便失去了保证,而且如出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将质押物私自转让与他人的行为,融资便失去了担保保证,也将使投资人陷于不利之地,而这些行为是难以控制和监管的。
3.质权不易实现
在传统的实物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质押物等方式将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因企业经营的恶化而迅速贬值,债权人将难以挽回投资损失。如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殊荣、在鼎盛时期评估价值近150亿元的“三鹿”商标,因三聚氰胺事件一夜之间品牌价值骤然缩水至730万元。[13]而且,知识产权的流通在我国尚在起步阶段,债权人很难将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转让变现,质权不易实现导致投资人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也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开展。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融资业务虽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及中小型企业的重视,在融资数量和形式上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但因制度体系、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还存在很大的阻力,所以,解决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难问题成了当务之急。
四、解决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难问题的建议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解决中小型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问题的思路主要有四个方面,即“完善机制、促进对接、引导投资、分散风险”;在这四个方面的问题上,又涉及七个主体,即政府、中小型企业、投资者、评估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法律服务机构,根据这七个主体职能的不同,可以将解决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问题归纳为“七主体、四职能”的分工负责问题,即政府主导、引导、扶持,中小型企业加强自身知识产权建设,投资者、评估机构审慎司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法律服务机构助力,以此推动多层次知识产权融资体系的实现。(www.chuimin.cn)
(一)政府主导、引导、扶持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
我国虽然已经步入市场经济,但从国内各省市比较成功的知识产权融资经验来看,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地位不可或缺。笔者认为,目前政府机关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推动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1.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机制
知识产权融资在我国尚属新兴业务,缺少有效、统一、完善的机制约束和监管知识产权融资中的方方面面,而且知识产权融资因其高风险的特点受到诸多限制,建立相应的机制以分散投资者的风险,是解决知识产权融资难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基于权威性、主导性等因素的考虑,规则的建立主体,非政府职能部门莫属,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1)建立完善外部环境、降低中小型企业融资成本的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9年开始,分批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试点单位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搭建评估机构与金融机构有机合作的平台、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这项工作的开展也推动了全国知识产权融资的外部环境的建设。所以,鉴于这些在先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知识产权融资大环境产生的良好作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将这些有益、有效的机制予以推广,以便形成中小型企业与投资者对接的市场环境。
(2)建立审核机制,降低融资风险
为解决因权利不稳定和评估价值波动而引起的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各地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已经在探索各种措施来降低信贷风险,例如浙江省杭州市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机构的选择方面,即限定了严格的条件,评估机构一定要在杭州地区设立,并具备无形资产评估资格,拥有一定的无形资产评估经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一百万元及以上;持续经营时间达三年以上;至少拥有两个无形资产评估案例,且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方能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评估服务。除此之外,对于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的选择及融资主体的相应资质、信贷额度、贴息条件等尚需要明确的审核机制予以约束。
(3)建立健全反担保机制,分散融资风险
政府主导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反担保最典型的案例非上海市浦东区及四川省成都市莫属,它们采用的模式[14]为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将科技发展基金投入到该担保机构作为担保专项基金,为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融资反担保,将原本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转嫁一部分给担保机构。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担保方式虽然为投资者提供了保证,但因其业务开展依赖于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及财力上的不断投入,缺少第三方非政府性质担保主体的参与,偏离了金融业务的市场化方向。笔者认为,反担保机制能够有效分散融资风险,不失为解决知识产权融资难问题的上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反担保机制,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主导和引导,大力扶持第三方非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并制定反担保规则的方式,构建知识产权融资的反担保体系。
2.依托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是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引导、扶持、实现知识产权融资仅是其功能之一。我国将知识产权列为国家战略之后,国内各种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其中的大多数至今都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在知识产权融资业务中,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知识产权融资和知识产权交易,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作用。
(1)开展知识产权融资、交易业务
政府主导模式下的知识产权融资、交易业务目前仍属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主流,近一段时期内仍将被延续。各地建立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功能不一,有的目前尚未发挥融资、交易的作用,所以仍需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加快融资、交易平台的建设,并以平台为中心,搭建投资者、中小型企业、评估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六者之间的桥梁,使之与政府建立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形成一个有机的融资体系,充分发挥七个主体的四项职能。例如在创新模式下,由权威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介入企业进行投资前调查、投资后管理,由投资者和担保机构共担处置知识产权的风险,适时引入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对质权标的进行拍卖变现等。
(2)设立信息资源系统
在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中设立专门的信息资源系统,相应知识产权一旦被认定为担保物,或以其开展相关融资业务,就应立即录入信息系统,实现债权人对该知识产权的监管和使社会不特定客体能够对其查询并进行关注的功能。信息资源系统的设立及其功能的发挥能够尽量缩短知识产权变现的时间和距离,拓展知识产权交易渠道,保障融资担保物的顺利变现。
(3)开展、促进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知识产权托管是知识产权委托管理的简称,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或可支配的知识产权委托给专门的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经营和操作,通过服务机构的管理,可以为具有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提供信息发布、价值评估、投融资和项目交易等专业、专项服务,能够加快实现权利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对接。
(4)实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功能
知识产权难以变现也是导致知识产权融资难的一个重要的因素,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缺少相应的资质、精力、市场将作为质权抵押物的知识产权变现,难以借此弥补损失,如将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引入到融资业务中,由其以公开拍卖等方式统一处理,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为知识产权实现保值甚至增值,同时也降低了知识产权融资的风险性,促进投资者的积极性。
3.增设融资风险监管机构
从长期稳健发展的角度考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融资风险监管机构,其职能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对涉及政策性反担保的知识产权融资业务进行贷前评审、贷后监管;第二,对涉及利用当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进行融资的业务进行审核、监管;第三,对当地总体知识产权融资项目进行汇总、引导、监督、管理;第四,建立新的专门针对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项目的审核程序和风险管理程序,并不断在理论和技术上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知识产权融资形式的需求。
(二)中小型企业加强自身知识产权建设
如需积极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中小型企业就必须加强自身知识产权建设,一方面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强核心技术的再开发和运用,提高其经济价值和市场地位;另一方面对企业品牌进行科学推广,建立品牌保护体系及战略规划,使品牌价值能够稳步增长。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主要表现为:
1.合理规划企业核心技术的保护形式
企业欲发挥知识产权的最大作用,就应合理规划核心技术的保护形式,若以专利权形式保护企业核心技术,就应合理规划专利布局,提供优质的技术交底材料给撰写人员,尽量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避免无效风险;若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企业核心技术,就应采取合适的对内对外保密措施,避免无形资产的流失。
2.开展奖惩和激励工作
人才是企业竞争之本,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建设,离不开员工的敬业工作,所以,企业应制定知识产权奖惩办法和激励机制,适当以物质奖励的方式鼓励研发人员自主创新,优化企业的核心技术,并且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维护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员工将工作热情投入到企业知识产权建设中。
3.专人专岗管理知识产权
企业除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的工作外,日常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也会产生大量的工作,稍有疏忽即有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的权利丧失,使企业受损,企业设定专人专岗管理知识产权,可以使知识产权维护费用缴纳、知识产权维权协助、知识产权预警监控等方面工作更加细致、深化,避免相关风险的产生。
(三)投资者、评估机构审慎司职
在我国,知识产权融资主要发生在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虽然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为其贷款行为提供担保,但信贷风险过大仍是融资难的最根本原因,所以,金融机构应审慎审核贷款企业的信用资质,必要时可以对融资主体、设定质押知识产权类型、贷款额度等方面进行限制,有效保障质押物的担保品质。虽然这种做法可能会降低部分中小型企业的积极性,但是却可以降低和控制知识产权融资的风险,促进大环境下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同样,投资公司在对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进行筛选和识别过程中,也应聘请律师及评估人员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现状做好尽职调查,分析权利的稳定性及经济价值,以确保其投资行为能够获取预期的收益。
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对作为担保物的知识产权的科技水平和市场前景进行价值评估是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权威性及准确性成为融资过程的关键所在。因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一项涉及法律、专业技术、市场经济等方面的新兴行业,对从业人员而言,不仅要求其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准,还要知晓广博的经济、文化知识。目前,我国具备这种能力的评估机构的数量并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知识产权融资业务,仍需在专业程度方面提升评估机构的水平。而且,抛开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法律性、经济性不谈,评估机构在选择核算方法上亦不尽相同,导致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不能公允、权威。所以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由银行协会或担保协会组织建立专门的专家库或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融资价值评估方法和操作程序,同时,针对各地的知识产权融资个案,组成由行业技术专家、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等在内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在保证知识产权核算数据可靠性的同时,尽量体现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这样的评估方式和参与人员与仅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相比更具权威性,价值也更为公允。
(四)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法律服务机构助力
在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的实践中,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及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性并不高,殊不知,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方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分散风险。在知识产权融资体系中,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以为融资行为设立再担保的方式介入,一旦金融机构的债权无法实现,由保险公司根据承保范围进行赔偿或由担保公司进行偿还,并对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处置。在知识产权融资体系中,这些机构可以合理收益,又可以分担金融机构的放贷风险,在我国的多数地区,这种模式已经应用于实践当中,例如深圳市于2011年12月23日颁布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纲要(2011-2015)》中明确将“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再担保机制”纳入到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体制;而浙江省杭州市早在2009年就将“杭州创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入驻到创投服务中心,该创新平台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业务的基本模式就包括了第三方担保融资及保险人担保融资的方式。
知识产权融资既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又因知识产权本身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所以对参与机构和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其中,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律师的专业服务可以贯穿一项知识产权融资活动的始终,从贷前的尽职调查介入到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托管直至知识产权的处置,都不能离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北京市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曾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建立风险控制模式,由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携手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推出“展业通”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融产品,取得了较好的融资效果,不失为借助法律服务机构助力知识产权融资的成功案例。
笔者认为,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助力的再担保方式,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够极大地增加投资者对知识产权融资的信心,政府、行业应健全此项机制,进一步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难问题。
五、结 语
在全国经济一体化格局已初步形成的今天,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日益攀升,与之相关的金融创新活动也随之成熟,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已成为近年来的一种潮流,不仅极大程度地解决了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型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为助其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而且带动了与知识产权融资相关的其他产业的进步与发展。所以,在全球知识化经济进程发展以及我国建设创新型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强对知识产权融资问题的研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融资体系、拓宽知识产权融资渠道、鼓励开展多层次多元化的知识产权融资方式的业务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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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晓彬.论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方式创新——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
[11]张娜.高科技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注释】
[1]黄伟源:男,高级律师,法律硕士,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农工民主党杭州市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国农工民主党杭州市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擅长办理公司、知识产权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吴壮:女,北华大学工学学士,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工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2]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在东京大会上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
[3]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有价证券进行证券融资的方式。
[4]2012年,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歌剧《图兰朵》伦敦版演出文化商业权益招商信息,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正式发布,这是北京的文化演艺类产品首次通过交易所平台进行权益类商业融资。
[5]在Pullman Group的策划下,英国著名摇滚歌星David 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 Bonds,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开世界范围内将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之先河。
[6]TRIPS第39条第2款: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述条件,则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取或者使用处于合法控制下的信息: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者要素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在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的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
[7]华荷锋:《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融资策略研究》,《科技与经济》2010年第3期,第48页。
[8]2000年,湖北省武汉市开我国“专利信托”业务之先河,率先推出专利信托业务。
[9]杨亚西:《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融资的有效途径》,《上海金融》2006年第10期,第32页。
[10]2006年9月11日,中国成立了第一只天使投资基金:天津滨海天使创业投资基金。
[11]上海市浦东新区率先研究、建设形成了科技企业信用互助担保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以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协同上海银行浦东分行、浦东知识产权评估中心共同对企业展开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评估中心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知识产权价值。参考该报告,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出具担保函,担保金额为企业获批贷款金额的95%-99%,上海银行根据担保函,确定是否发放贷款。三方签署合同后,企业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款,如发生坏账,由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动用科技发展基金中的知识产权融资专项资金进行偿还,并对企业抵押的知识产权进行处置,被业界称为“浦东模式”。
[12]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2011年上海市知识产权白皮书》,2012年4月26日发布。
[13]2009年5月12日,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破产财产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拍卖。其中,“三鹿”系列商标以整体打包的方式售出,成交价为730万元。
[14]上海市浦东区及四川省成都市的政府职能部门均设立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操作机构,并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为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反担保,分担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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