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存在欠缴税款的,应及时依法补缴税款,勿抱侥幸心理。......
2023-08-02
胡燕林[1]
【摘 要】 浙江作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在海洋经济的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宁波—舟山港日渐成为贸易输出和输入的重要枢纽之一,加之义乌小商品城商贸订单增量日益放大,浙江港口成为辐射全国乃至全球的海运联结点。笔者从海洋经济的视角出发,在文中提出目前港航物流业尤其是海运企业存在的系列问题,并选取海运单证的风险作为切入点加以展开,旨在提出如何进一步加强海运港航物流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海洋经济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 海洋经济;港航物流;海运单证;国际贸易;风险防范
引 言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时代,港航物流已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的新亮点。数据显示,我国国际贸易90%以上通过海上运输完成,浙江2010年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7.8亿吨。其中,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达到6.3亿吨,跃居世界首位,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315万标箱。而2011年第一季度,宁波-舟山港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均创新高。很多长江沿线地区进出的大宗散货也通过浙江港口转运,港口货物吞吐量持续攀升。[2]以上各项数据表明,浙江在中国率先实施港航强省战略,并后续强势推进。在“十二五”规划中,国家对海洋经济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海洋经济将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去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复《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将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浙江作为海洋经济示范区,将发挥其优越的区位优势和丰富的资源优势,在海洋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浙江还将大力构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海陆联动集疏运网络、信息和技术支撑系统“三位一体”的港航物流服务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着力提升海洋运力和港口航运的整体实力,而港口航道建设、设备更新等硬件实力得到大幅提升的同时,还必须解决目前港航物流实际存在的软件问题。文中,笔者选取单证法律风险防范作为切入点,运用海洋经济的视角去看港航物流发展中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软件发展问题。笔者认为海洋运力的增强成为问题的关键,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要着力提升海洋运力以及港口航运的整体实力,并获得可持续的稳健发展,必须逐步提高港航物流行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国际竞争力,而单证则是海运环节中的精髓。
一、单证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建设国际物流中心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本地物流成本远高于发达国家。
发展和建设高端国际物流中心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本地物流成本远高于发达国家,我们的物流运营成本比世界平均水平高1—2倍,尤其当大量国际性海运公司涌入国内市场,海运物流面临强大国际竞争时,本地港航物流明显缺少优势,加上各类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够强,各类成本更是居高不下,主要由于我国目前物流业尚处于发展转型期,港口物流企业规模参差不齐,而本地中小规模企业居多,物流效率相应较低,加之大部分本地物流企业规模小、管理分散、员工素质低、缺乏风险意识等原因,很多时候操作流程还极不规范,其经营运作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充满了法律风险,单证风险则是影响海运物流业稳健发展的一大关键问题。
自古以来,有了海上运输就有单证存在的意义。单证是货物流转的凭证,是付运的主要线索,是港航物流的灵魂,也是物流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港航物流涉及主体众多
港航物流涉及主体众多,仅海运环节来说其中就涉及货主、托运人、货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装船代理人、承运人(含无船承运人)、卸货代理人、收货人等,多式联运时则还涉及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及运输各区段的承运人,而与货物有关的一系列单证则是串联所有法律主体的一条主线,单证上透露出很多法律讯息和线索,比如可以透过单证所载信息辨别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地位、区分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的身份等。
(二)港航物流涉及环节众多
港航物流涉及环节众多,如货物出运就涉及订舱、报关、装船、运输、仓储、搬运、清关等,杂货班轮运输还涉及多个港口挂靠问题,集装箱运输的还涉及堆场管理,散货拼运则还涉及拼箱操作问题等等。也正因环节众多,更容易出现差错,各个环节均需通过单证加以联结,使得操作依单而行,简便而精确。
可见,为确保港口物流的一切有序运行,均围绕单证展开,所以单证可以算是港航物流的灵魂,换句话说,单证操作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轴。为此,笔者认为单证风险防范对于港航物流来说是重中之重。
二、海运实务中常见单证法律风险——单证类别颇多,风险种类繁杂,须谨慎区别处理
(一)国际运付主要单证法律风险
以水路或海洋运输为例,其单证种类繁多,如各类提单和海运单,而国际运付中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形式。提单经过几百年的实践、习惯做法与改良,已成为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基石。[3]根据船的合约性质可分为租约提单和班轮提单;根据装运阶段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根据提单所代表货物的完好状态可分为清洁提单和有批注提单;根据承运人的身份可分为无船承运人提单和承运人提单等。正常情况下,货物装上船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才能由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签署提单日期视为装货完毕日期。相应的提单风险主要有:以保函换清洁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做法。
1.倒签提单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例如为了符合信用证装运日期的规定,将其签发日期较该批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提前。倒签单情形下,最为常见的是合同约定了装船日期,卖方由于组织货源等等原因无法做到的情况下为了能顺利结汇采取的做法。实践中很多时候也是因为买方对于装船时间要求苛刻,对于时间没有商量余地,例如赶在圣诞节等节日来临之前订货销售等。但是,即便承运人只倒签提前了一两天,实际也是与发货人串通一气欺骗买方,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要求退货、撤销合同、追索货款,也可以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损失。因此,倒签单虽然是在特殊情形下变通的做法,但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2.预借提单
一般是在信用证装运日期和交单结汇日期均已到期,而货物却因故未能及时装船,或根本尚未开装,但已转到承运人管理之下的时候,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托运人出具保证书,换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签发这种提单是违反“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将因此丧失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也不得援引免责条款,即使该货物在装船前因不可抗力或天灾等原因受损,承运人也必须赔偿货物所有人的全部损失。
3.清洁提单与保函
在实际业务工作中,当船上收到的货物外表有缺陷或数量短少时,船方会履行提单批注义务,以便对买方(收货人)免责。但由于银行原则上不接受不清洁提单结汇,[4]船方的批注会遇到租船人或发货方阻挠,往往要求签发清洁提单,并愿意向船方提供保函,保证货损货差与船方无关。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能起到变通的作用而在实践中仍在不断运用,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5]中规定:“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将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因此,切莫在保函面前大意,稍有不慎则一败涂地。
4.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海洋运输中在未见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所承运货物直接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其放货人可能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港务公司、码头、仓储公司。对托运人来说可能因此钱货两空。这也是海运物流环节最为常见的与单证有关的法律风险之一。目前,海事法院审理的为数众多的一类海运纠纷就是无单放货案件。一般情况下,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向货物运输承担方作出承诺提取货物。如因此给提单真正的持有人造成损失,作为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方必然成为被告,在其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后尽管还可以向收货人追究法律责任,但也可能因为例如收货人偿付能力不足等某些不确定因素而成为实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其他实务单证法律风险
除了水路运输中普遍应用的运单和国际海运中运用的提单之外,还有大量实务单证如杂货班轮货运的托运单、装货联单、装货清单、载货清单、货物积载图、危险货物清单、过驳清单、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提货单,集装箱货运的“场站收据”联单、集装箱预配清单、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装箱单、“交货记录”联单等。这一系列单证的缮制、填写和签发均需严格谨慎,如有不慎都可能造成较大法律风险,轻则运费不着,重则单证不符造成拒付,甚至货损赔偿。因此,每一环节均不可掉以轻心。例如:必须通过相关单证仔细清点、核实装船货物是否存在货损、货差;仔细通过载货清单、货物积载图等单证严格查清哪些属于可以在舱面积载的货物,而哪些是不适宜舱面积载的;通过了解危险货物清单,谨慎处理危险货物承载和使得装载装置符合要求等,避免日后承担赔偿责任。
三、单证风险受外界干扰较大,须小心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各类波动
(一)单证遭遇贸易政策、经济形势变动风波(www.chuimin.cn)
与大宗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国际贸易势必与日俱增,而贸易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与目的港政府政策和市场资讯息息相关。目前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海上运输中涌现出很多新的问题,尤其是受国际金融形势的影响,港航物流业承担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比如:政策的变动、市场价格的波动、清关费用的增加、资金链的断裂等一系列影响目的港收货形势的情形出现,导致很多货物到达目的港却无人提货或者运费到付情况下却没人支付运费,大量仓储费、滞箱费等额外产生,损失数额与日俱增。[6]此时,除了作为承运人(含无船承运人)可以对货物本身享有留置权进行处置以外,其他主体包括货运代理企业和相关其他物流企业均处于相当被动的境地,因为远赴异国港口处理物流费用或要求原船运回都将血本无归。但即便作为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要在目的港进行货物的变卖拍卖兑现运费对其来说也是件耗时耗力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提单项下的权利才能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保障企业利益,成为很多物流企业或者货运代理企业都认为棘手却很急于破解的难题。而另一边,不少海运企业仍不惜为了部分利益而去冒险,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倒签单、预借单,为信用证结算便利而进行任何提单改动等,实际只会给自身造成更大风险,稍有不慎则损失惨重。
(二)单证遭遇严峻的海运欺诈
除了贸易政策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之外,海运欺诈也使得港航物流在单证环节险象环生。海运欺诈亦称海事欺诈。欺诈一词,源于英文“fraud”。所谓欺诈,就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使对方受骗上当。有时,银行和保险公司也被卷入其中,成为受害人。
国际海运欺诈则是指国际贸易成交涉及几个方面的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船东、承租人、船长或船员、保险公司、银行、经纪人或代理人,这些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几方表面上为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项特定贸易、运输和财务义务,但却利用欺诈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判断,从而不当地、非法地从另一方当事人处获得金钱、货物(包括船舶)的行为。而与单证有关的海运欺诈主要表现为:
1.信用证欺诈
跟单信用证是由一国银行以进口商名义,向另一国银行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授权后者一定期限内,向信用证指定人(出口商)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出口商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只要符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负有付款义务。他们为国际贸易融资所担负的责任及实施程序,几乎绝对依赖单据,在信用证欺诈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信用证的软条款所引发的。为“符点”而参与的任何伪造、窜改单证的行为均可能给自身带来较大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2.提单、运单欺诈
提单、运单都是货物收据,也是在目的港据以交货的凭证。不同的是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并能转让和进行买卖。同时,还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因此,提单比运单的情形稍显复杂,在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中,货物装上船后由大副开具大副收据,再凭大副收据向船公司换取提单。提单欺诈中最为常见的要数炮制假提单骗取货款,伪造假提单以假提单领取货物,未向银行付款赎单,盗窃他人空白提单骗取货物,套购他人空白提单骗取运费等,因此严格审查、辨别提单的真伪才能降低单证欺诈的法律风险。内河、沿海水域水上运输中经常运用的运单虽然没有提单复杂,但也需仔细审查避免纰漏。
3.银行保函欺诈
银行保函提货是银行对外开立信用证承做外汇付款业务。由于时有进口货物到埠而信用证项下的正本提单尚未寄达开证行,进口商为节省海关仓储费用或其他业务上之急需,要求开证行向承运人签发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进口商即以保函向承运人换取提单,向海关报关提货,日后收到正本提单由收货人交回承运人,当收货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银行作为第二债务人履行偿付义务。在银行保函欺诈中,往往是由相关方伪造银行保函而承运人未能识别出的情况,造成货物被提走而货款无法得到偿付,继而引发赔偿责任或陷入讼累。
综上,在海洋经济时代,必须努力提高我们本地港航物流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逐步增强海洋运力,增强港口航运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港口经济建设保好驾护好航。在我们意识到存在的各种问题的同时也无须畏惧前路艰难,因为在海洋经济的暖流下,我们的港航物流已拥有了更好的发展平台和政策支持,相信我们本地港口航运和物流定能获得蓬勃发展,在海洋经济的战略部署的指引下,必能保持这股良好发展势头,一直高速、稳健且可持续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杨良宜.提单及其他付运单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刘伟,王学锋.国际航运实务.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3]尹东年,郭瑜.海上货物运输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4]李广辉.海运保函法律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08(1-2).
[5]刘鑫.我国港口物流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中国水运,2011(4).
[6]浙江打造“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纪事.浙江日报,2011-3-11.
[7]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88(44).
[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1993.
[9]郭剑彪.2011年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报告,http://www.zjt.gov.cn/,2011-1-30.
[10]张湘兰,黄翠萍.国际海事欺诈及防范,http://www.csscipaper.com/.2010-5-31.
【注释】
[1]胡燕林: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事与海商业务部主任。擅长国际贸易、海事海商。
[2]《浙江打造“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纪事》,《浙江日报》2011年3月11日。
[3]杨良宜:《提单及其他付运单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4]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32条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的,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
[5]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第44号。
[6]注:笔者日前在处理的几起国际货运代理纠纷和贸易纠纷中就遇到类似法律问题。
有关律师实务研究.第7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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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因为是否违约,并不是当事人所能认定的,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一方是否违约。本案中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的情形符合该复函的情形,应当认定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但大量司法裁判表明,目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若存在管辖权异议,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
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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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旦企业使用商标超过以上所列正当使用的界限,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企业因商标侵权涉诉,要认真研究相关案情,如果符合正当使用,可以此提出抗辩。......
2023-08-02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若拟定格式条款不当,可能会产生该合同条款无效的风险。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往往对合同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因对方的强势地位而使自己的权益有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使得合同条款违背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若根据法律法规,某些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当事人则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否则企业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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