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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不算加班!浙江大厦劳动纠纷案

【摘要】:值班不等同于加班——张某等人与浙江某大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程岚陈淦[1]2011年3月浙江某大厦因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解散,于3月31日与全体员工终止劳动关系。部分员工对此产生了异议,其中张某等人系单位中层干部,就他们多年来参加单位组织的值班一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主张加班费。劳动法对加班工资的规定,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

值班不等同于加班——张某等人与浙江某大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程 岚 陈 淦[1]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浙江某大厦(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解散,于3月31日与全体员工终止劳动关系。部分员工对此产生了异议,其中张某等人系单位中层干部,就他们多年来参加单位组织的值班一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主张加班费。

值班的情况是,由于该单位属于酒店服务行业,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中层干部轮流值班,以处理各类突发性的消防、安保及服务投诉等事务。单位安排中层干部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即每日17时至次日8时以及周六周日休息日轮流值班。值班的工作内容:负责处理值班期间单位发生的临时性、紧急性问题。值班待遇:安排在本单位内部客房内休息、享用点心并按每日70元标准发放值班津贴。该值班制度从2000年始执行至今。张某等人认为非工作时间内的值班就是加班,单位应当按法定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由于单位支付的值班津贴与法定加班工资有差距,所以要求单位支付历年来累计应支付加班工资的差额部分。

单位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理由是值班不是加班,与本职工作内容无关,值班只是负责处理值班期间单位发生的临时性、紧急性问题。这种情况很少出现,而且值班人员可以在单位提供的客房内睡觉,所以值班工作非常轻松。另外单位内部是有值班制度的,单位已经按制度规定支付了值班津贴,张某等人这么多年来从未对值班津贴提出过异议。

【争议焦点】

值班是否等同于加班?值班是否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值班津贴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审理判决】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认为:值班与加班是有区别的,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本案单位安排中层干部的值班并非加班,值班时所从事的工作并非职工本职工作,而是基于单位安全保障的需要进行的工作。且单位已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了值班津贴。故其主张支付值班加班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经典评析】

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有许多用人单位因为经营管理等方面原因,尤其是服务行业,确实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人员进行值班,以保证在出现客户咨询、投诉、安保、消防等方面的突发事件、紧急事务出现时,能及时加以处理。实践中在一些有特殊性、不能间断的轮岗岗位上,不少职工和企业常常因为工作时间到底是算“加班”还是“值班”而引发关于加班费的劳动争议纠纷。对于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值班是否等同于加班,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涉及,对此,司法实践中有颇多争议,各地仲裁委、法院理解与审判标准不一。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值班还是加班,均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劳动法对加班工资的规定,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如果值班不同于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话,就违反了劳动法的立法原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所以值班等同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值班不同于加班,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从事与劳动者本职无关的工作。因两者在工作内容、工作强度上存在严重不同,所以值班与加班是有区别的。(www.chuimin.cn)

笔者认同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

(1)如果值班与加班的工作内容是一样的,则可视为是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如果值班与加班的工作内容不一致,即值班与履行本职工作无关,则不能当然地认为是延长工作时间,应当理解为在非工作时间接受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对于这种另行工作安排,单位应当支付适当的报酬,如果单位与员工有协议约定的,则从其约定,如果单位与员工没有协议约定,但单位内部有值班方面的规章制度的,且该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程序上又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示和告知程序的,则应当按照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支付报酬。

(3)本案中,员工在值班期间如果没有紧急事务处理,可以在单位客房内睡觉,其工作强度较正常工作明显低。

(4)本案中,单位提交了值班制度和值班津贴发放表,证明单位已经按照制度规定按月支付了值班津贴,则可以认为单位已经对值班工作支付了双方认可的报酬。

(5)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对于值班与加班的区别,主流观点是基本一致的,即均认可仅为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进行的值班不是加班。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第20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条规定:“(一)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二)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地均有类似的案例,认可仅为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进行的值班不是加班。

【注释】

[1]程岚:女,毕业于杭州大学法律系,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劳动法律实务,现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陈淦:男,毕业于浙江大学,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建筑房产、劳动法律实务,现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