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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角色转换和司法认定

【摘要】:事后王女士想到自己购车时给车辆投保了全险,其中也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便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家属不应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之外。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变成是一种商业保险,由车主自行购买。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角色转换和司法认定

孔建祥[1]

【摘 要】 “第三者”“车上人员”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有严格规定,相关保险法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地位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特殊情况下在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角色是会转换的,实践中也容易混淆,司法认定有时也有一定难度,本文试图对此作一个初步分析,以便在保险理赔和司法索赔中能提供借鉴作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第三者;车上人员;车辆保险;角色转换;司法认定

一、“第三者”的概念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理赔

1.保险法中“第三者”的概念定义为: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可以是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两方面。因此,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均约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即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也有特例是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相互之间发生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事故时,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2.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简称“三责险”。[2]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按规定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3]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4]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因此,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除外责任:然而,在一些保险险种里面,将某些第三者受到保险车辆事故损害造成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对待。即便这些受害人是第三者,即便受到交通事故的损害,即便被保险人应该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这部分的保险赔偿责任。例如,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对私家车、个人承包车辆而言,如果造成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或者身在保险车辆内部无论何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等,都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

如王女士驾龄才刚刚四个月,最近购买了一辆新车用做家庭日常代步工具。为锻炼车技,王女士找来自己的妹妹当陪练,但由于倒车时不慎,油门当刹车,结果将妹妹撞伤了,花了几千元治疗费。事后王女士想到自己购车时给车辆投保了全险,其中也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便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可让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自家人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了她的赔偿请求,即保险合同条款中所谓“第三者”排除了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车内人员。

王女士的妹妹显然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不属于保险法上的“第三者”,因此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这样规定是为了防范某些用心不良的人骗保或者对家庭成员实施伤害甚至谋杀而设定的,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类似规定,以避免道德风险。既然合同事先有明确约定,就应该遵守。为避免此等风险,王女士妹妹的类似风险,可以通过投保其他意外伤害险来得到相应的保障。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家属不应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之外。

4.国外第三者的规定:参考英国、法国等国家保险法的法律规定,所谓第一者、第二者应该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但是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员视同被保险人。除去这些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被视为“第三者”。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如果也不是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那么投保人也属于第三者范畴之内。而私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保险法上的“第三者”。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作用

以往有关部门将第三者责任险实际上列为强制保险险种对待,一般不买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通过年检,因此,必需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相当于一种强制险种在要求、管理。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变成是一种商业保险,由车主自行购买。尽管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责险”)并非强制购买,但是三责险是最为重要的,且不应该以自有车辆的价值来作为投保的参照物,不管开的是普通车辆还是高档的豪车,均建议尽量买高三责险保险金额

目前,我国的职工年均收入、年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每年都在提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死亡事故,赔偿额越来越高。因此,购买更高金额的三责险就相当有必要了,即使车主开的只是普桑这样的老旧车,从费率的角度来看,投保较高额度的三责险也并非花费很多,有必要尽量购买更高保额的三责险。有人从平安车险的费率表来计算对比看,为一台五座以下非营业客车投保5万元的三责险,费用是639元,如果将投保额度提高到50万元,费用也只是1463元,增加了一倍多一点,但保额却大幅度提高了,对第三者、驾驶员和车主有了更多的保障。因为交强险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目前经过提高后也仅为12.2万元,但很多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损失远远不止这一金额,所以,可考虑购买较高额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一般至少购买50万保险金额的三责险;如条件容许,可以购买100万甚至更高金额的三责险。

三、车上人员在保险法中的概念及赔偿责任

1.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投保了该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车上人员分驾驶员和其他副驾驶室及后座的一般乘客。

2.责任免除: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只要是车上的人员都能得到赔偿呢?

一般保险合同中均有责任免除的约定:(1)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2)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因此,一般保险合同中均规定: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凡由于违章搭乘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所谓的违章搭乘人员,是指客货混载或超核定载客数载客等情形。如在一辆普通的敞开式货车上,车厢里装载了货物,上面又违章搭乘了装卸人员,因车辆紧急刹车,车厢里的人员因惯性跌落在马路上,因头部着地而造成死亡,此时,该车上的人员非保险法上的“车上人员”,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但如果这个乘客是正常乘坐,被摔下,则应该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给予赔付。如,受害人甘某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其从被保险车辆上摔下而后被该车碾压致死,甘某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是由于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被该车辆碾压致死,他从车上摔下落地的那一刻起,就不应是“本车车上人员”了,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应属于第三者,应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5](2)由于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车上人员因在车下,此时已经发生了角色转变,变成非车上人员,其所受的人身伤亡不在车上人员险赔偿范围之内,应该考虑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3.责任限额: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车上人员伤亡数多于投保座位数,保险人仅承担其中的投保座位数部分的赔偿责任。核定载客数是指汽车行驶证所载明的载客数。一般分驾驶员和副驾驶员、其他后座人员。因平时均是驾驶员一个人自己开车居多,因此,一般驾驶员位置投保车上人员险金额较高,其他座位因总是少于驾驶员位置乘坐几率而投保金额可以适当降低点,但节约不多,建议还是至少与驾驶员位置保险金额一致。

4.赔偿处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此时的保险索赔一旦发生纠纷则是保险合同纠纷,非第三者责任保险索赔的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而要以投保人为原告主体资格起诉解决,因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才是合同相对方,是赔偿车上人员损失的直接责任方,在赔付了车上人员后再向本方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同时,前提条件是已经从对方肇事车辆方要求赔偿了交强险及三责险,再来补充要求本方保险公司赔偿。

四、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角色转换及司法认定

“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本是不相干的两方,互不干涉;但有时两者的角色却可以进行互换,当然得具备一定的条件。对于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当以空间标准确定。按常规,“车上人员”应理解为坐在车子上的人员,是不特定的,上车即为车上人员(乘客),下车即不是车上人员(乘客),变成“第三者”。[6]

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同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7]

(一)从“车上人员”转换为“第三者”

1.假如一位乘客本来坐在车上,是属于车上人员,因路上车辆暂停休息,该乘客私自下车,因走在车辆边上的马路边,驾驶员启动车辆看不见而没有注意到,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该“乘客”受伤,此时,该“乘客”已经从原“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给予赔偿。

如2010年11月初,广州车主张先生驾车带着两位朋友刘某、曹某去外地游玩。到达目的地后,张先生在刘某尚未完全下车时,便将车辆启动,使得正在下车的刘某跌落车外,造成重伤;而未关闭的车门又将另一位已下车朋友曹某带倒,造成其手臂骨折。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赶紧将伤者送往医院,并为此先后支付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张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于张先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种,于是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过研究认为,由于伤者与车主同为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但张先生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张先生无法接受,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认定,曹某受伤属于三责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而刘某受伤并不在三责险理赔范围内,其损失应由车主自行承担。对于曹某来说,虽然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张先生驾驶的车辆,但这并不影响此时其为“第三者”的身份。当他在张先生车上时,属于车上人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第三者”了,而不属于“本车人员”。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赔付。然而伤者刘某属于“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因此处于三责险理赔范畴之外。(www.chuimin.cn)

又如张某是五河县朱顶镇河口村农民,于2007年5月20日,乘坐陈某驾驶的皖C—07799号大客车从浙江打工返回,到河口村时,下车到车体边厢旁取行李,被对面何某驾驶的皖17—23340号拖拉机撞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和张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何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张某被送入当地医院抢救,后转入蚌埠医学院手术治疗,现经司法鉴定被确定为植物人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张某之妻作为法定代理人,将陈某、何某及其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本案在审理中,对原告张某的“第三者”身份产生分歧。作者认为,因原告已下车,不论是否还有行李在车上,他都不是车上人员了(乘客),本案中张某已下车,不能获得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险)赔偿,应当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8]《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七期也有类似案例公布。[9]

2.如果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他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因发现故障,停下车来又钻到车子底下或者站在边上修车,结果因车辆停车制动失灵而自行滑动,把驾驶员自身的腿给碾断了,在这种情形下,驾驶员从“车上人员”就变成是被“保险车辆下”的人员,请问此时他属不属于本车的“第三者”呢?或者,驾驶员被其他来车因与本车发生碰撞而给撞了,此时是否也为本车的第三者呢?再或者,保险车辆因驾驶员的违章把别的车辆撞坏了,别的车辆和人身遭到损坏和损害,请问在这种情形下,此“别人”并非在“保险车辆下”,能不能算本车“第三者”呢?

(1)根据保险合同,三责险条款中,一般均约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②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③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④……这些约定均排除了被保险人、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和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但此时,前述驾驶员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变为非“车上人员”,其处于非驾驶状态,虽然被自己的车辆因自行滑动而碾压,此时,是否应该被认定为第三者,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给予赔偿?如果是被来车因与本车发生碰撞而受伤,是否也是“第三者”呢?如有一被雇佣驾驶员,本身不是被保险人,他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因发现故障,停下车来站在车边修车,结果因来车与自身车辆发生碰撞,把驾驶员撞出十多米远,身体遭受严重损害,向本方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因虽是驾驶员但非驾驶状态,不是本车上人员,但也非本车的第三者,因而不给予赔偿。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分析认为,其虽为本车的驾驶员,但因非驾驶状态,已非本车上人员,不能按照车上人员给予赔偿,但因在车下,是被来车与本车撞的,应该属于第三者,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3)前述驾驶员,如果是站在车上修车呢?如有一案例,驾驶员是站在车厢踏板上,在修理车头里面的配件,结果被来车碰撞,保险公司也不赔,后起诉到法院,案件经过调解,最后赔付了一半车上人员险。在这种情形下,驾驶员并未从“车上人员”变成被“保险车辆下”的人员,尚与车辆有接触,应该还属于车上人员,无非处于非驾驶状态而在车上修车,这时,也应该被认为是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

(4)前述驾驶员,如果完全站在车下修理,而不是与车辆有接触,则应该算作第三者,发生事故,则应该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给予赔偿。

(二)从“第三者”转变为“车上人员”

如果车辆行驶在路上中途有人拦车要搭车,在此过程中因停车避让不及而发生事故,把该人撞伤了,则应该属于本车的第三者;但如果此时该人刚好上车,在此后突然被后车追尾而发生事故,因该人已经从车下人员上车转变为车上人员,则其受伤后应该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给予赔偿。

在机动车三责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这把被保险人、其雇用的司机、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财产、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等都包括在内,除此之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理赔的范围。但也可能在以上特殊情形下会发生角色的转变,应该按照实际案例,认真研究分析,从法理和立法本意去确定其此时的角色,以给予明确的定位,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险公司应严格适用此类情形,不得无限制地随意给予照顾认定为第三者而得到较高额度的赔偿。

参考文献

[1]周兴中.如何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中国法院网,http://wenku.baidu.com/view/6f2b652d7375a417866f8f1b.html.

[2]张传军、李军,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镇江市检察院.家属不应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之外.检察日报,2006-9-12.http://www.jcrb.com/n1/jcrb1053/ca547612.htm.

[3]陶成,杨敬会.下车取行李被撞伤的乘客能否认定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42051.html,2009-7-23.

[4]邱铨常,赖春阳.交通事故中从车上摔下人员是否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http://gz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430,2009-7-30.

[5]汪洋.浅议机动车保险合同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中国法治网;http://www.law.cn/news/bencandy.php?fid-5-id-18704-page-1.htm.

[6]林劲榆.如何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中财网,http://www.cfi.net.cn/p20110717000016.html,2011-7-17.

【注释】

[1]本文系2011年浙江省保险学会保险法学学术年会立项资助课题。
  孔建祥:男,中国农业大学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本科毕业,工学学士,浙江大学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能源法律业务部副主任,高级律师。擅长办理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公司法、合同法等诉讼和能源项目等投融资非诉讼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第五十一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5]邱铨常、赖春阳:《交通事故中从车上摔下人员是否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http://gz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430,2009年07月30日。

[6]陶成、杨敬会:《下车取行李被撞伤的乘客能否认定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42051.html,2009年07月23日。

[7]汪洋:《浅议机动车保险合同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中国法治网,http://www.law.cn/news/bencandy.php?fid-5-id-18704-page-1.htm。

[8]陶成、杨敬会:《下车取行李被撞伤的乘客能否认定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42051.html,2009年07月23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