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事故发生时间为夜间23:35,陕西省规定0点到5点不允许大客车通行。本次事故牵扯有关单位17家。三是有发言权者(专家)心态问题。特别是要对目前正在使用的国家规范、标准提出修改意见,建设让祖国人民享用更加安全的道路,进而造福全人类。......
2023-11-23
潘晓虹 邹冬洁[1]
【摘 要】 渔船作为一种特殊动产,是渔民的主要生产工具和物质财富。在渔民经营性融资中,渔船又充当着主要抵押物的角色。随着现代海洋渔业的发展,渔民对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但是作为渔民主要融资渠道的渔船融资却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发挥其大量融资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笔者从当前渔船融资现状入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进而提出渔船融资法律建议,力求在渔船融资这个课题上找到一些突破口。
【关键词】 渔船融资;现状;法律问题;法律建议与对策
一、引 言
我国是渔业大国,渔业作为大农业的一个分支,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现代渔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陆海统筹、海洋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地位,海洋捕捞业迎来了发展壮大的重大机遇。然而机遇背后,渔民却总显得力不从心。究其根源,还是渔民对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加与融资困难之间的矛盾。根据《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至“十二五”末,渔业经济总产值达到2.1万亿元、增加值9900亿元,渔业产值达到1万亿元、增加值达到0.64亿元。由于海洋捕捞环境的复杂性和海洋渔业对船只设备等的高要求性,渔民需要大量的储备性资金和经营性流动资金,而目前作为渔民主要融资渠道的渔船融资却因为无政策支持、捕捞许可不能自由流通等原因无法正常发挥其大量融资的作用。现阶段渔民获得的小额贷款,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渔民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大量融资的通道又存在重重阻碍,渔民只能选择高息民间借贷或向典当行筹款。这既增加了渔民的资金成本,又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洋捕捞业的发展。如何打通渔船融资通道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渔船融资现状
(一)渔船融资的定义
融资的概念,《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理解是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渔船融资是指出资人以取得利息为目的,与受资人约定以渔船为抵押物,采用民间借贷、金融机构贷款、社团法人贷款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行为。而所谓渔船,法律层面未作明确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9年第38号),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本文以海洋渔业船舶(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船舶登记并直接从事海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捕捞船、运输船、补给船等)融资为研究对象展开讨论。
(二)渔船融资的方式
现阶段我国渔船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金融机构渔船抵押贷款。从大环境来说,依托“三农”政策,金融机构对渔船抵押贷款并非严格禁止,如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专门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三农”个人渔船抵押贷款业务实施细则》,为办理渔船抵押贷款业务提供指导性文件,但实际操作中往往要求渔民组合成立联保小组,进一步加强担保力,渔民融资潜在成本高、融资额度有限。
2.农村信用社等机构的渔船抵押贷款。农村信用社与渔民关系密切,对渔民融资的关注度较高,如广东茂名电白农信联社于2010年在全国首创开办滩涂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但渔船融资通道并没有完全打开,渔民往往只能通过社会关系获得抵押贷款,且利息也相对较高,对解决渔民融资问题没有普遍参考意义。
3.渔业互助组织小额抵押贷款。国内部分渔业互助组织,如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等渔业互助组织与部分金融机构合作,以渔船做抵押物,委托金融机构向通过资格审查的船东发放贷款。这种方式一般以优惠贷款及小额贷款的方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开展,切实解决了部分渔民生产资金的需求,但因互助组织本身的资金量有限、周转期较短等原因,使得贷款额度不大,贷款期限较短,虽然利息不高,仍不能满足渔民大量资金的需求。
4.民间借贷。渔民之间通过渔船抵押或设置担保人的方式进行资金使用行为,这种方式利息较高、金额不大、侧重社会资源性的特点注定其不符合渔民大量融资的要求。
(三)渔船融资的用途
渔船融资资金的主要用途包括:渔船更新改造、渔船日常维修、柴油购买、日常物资储备、雇佣支出、渔具更新保养、渔船及雇员保险支出、渔船权证支出及其他渔业方面的周转资金需求。
(四)渔船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渔船融资难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是国家政策鼓励大力发展捕捞渔业与融资政策不配套之间矛盾衍生的产物,是渔民渴望做大做强捕捞与传统渔民小农形象根深蒂固之间矛盾激化的产物。究其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下列因素:
1.渔业信贷风险较大。渔业行业相对一般行业来说,是个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其投资资金需求量往往较大。[2]对于银行来说,向渔民进行放贷,由于渔业行业的高风险性,渔业信贷的不良贷款率也相对高于平均不良贷款率。恶劣的天气、频繁暴发的水产疾病、渔业资源的减少、渔业环境的污染等等潜在因素,都决定了渔业是个具有极高风险的行业。[3]如受台风“米雷”“梅花”等的影响,2011年上市公司獐子岛公告损失达亿元。
2.渔船抵押存在先天缺陷。渔船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渔船船体本身的显性价值,还体现在渔船作为渔业生产工具的内在价值,即核定的船网工具指标所体现出的价值。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控制是渔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各该地渔业捕捞限额实行渔业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更是捕捞申请人最终成功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所须办理的前置手续。出于对海洋环境资源保护的需要,农业部乃至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对捕捞许可的控制越来越严,要求买卖双方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船网工具指标转移后方可进行渔船交易,或要求买方购得相应船网指标后方可合并指标新建大船,使渔船的隐性价值越来越大,甚至超过显性价值。但渔船抵押无法涵盖船网指标的价值,原因是渔船抵押登记不能解决后期船网指标转移及渔船登记变更问题,各地渔业部门并不因抵押登记而有义务接收船网指标。甚至在跨区域抵押案例中,一旦船网指标转移不被同意,船舶所有权和国籍变更登记也因此受阻,渔船的价值将仅体现为废铁价值,抵押价值被大大低估。
3.船舶优先权削减债权人利益。《海商法》第22条规定了船员工资、救助报酬以及营运中造成的人身伤亡等享有船舶优先权。在以渔船为抵押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当船舶所有人逾期无能力偿还银行的贷款,而导致其船舶将被依法拍卖清偿债务时,依附于该船舶的船员工资等有关报酬的请求,无疑享有船舶优先权,并且被依法列在清偿的首位。[4]
4.国家政策不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不少扶持现代渔业发展的政策,给捕捞渔业提供了很好的环境。但是在融资政策、渔民专项扶持政策等方面没有形成细化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操作依据。另一方面,渔船融资缺少配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支撑,现有的渔船融资操作形式各异,操作流程及规范基本都是由出资方自行制定,缺乏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支持和依托。
5.农业部门与金融部门衔接不到位。渔船融资主要涉及农业和金融两个部门,目前实际的操作中,除了互保协会的小额抵押贷款涉及两部门的衔接沟通,其他的融资方式,两部门往往各行其是,整个融资操作过程被分割成几个孤立的部分,缺乏两部门衔接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流程和依据。
6.渔民诚信度低、责任意识不强。现代渔业的发展,在渔船等捕捞设备上较之过去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不变的是渔民小农的形象。公众的观念特别是出资方的观念中,渔民仍然是缺乏综合知识、诚信度低、法律责任意识不强、靠天吃饭的体力劳动者形象。
7.渔民还贷能力不强。渔民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出海捕鱼收入,收入方式比较单一。且捕捞行业天生靠天吃饭,再加上近年来近海渔业资源逐渐枯竭,渔民的年收入不是很稳定,且收入不具有持续性。这些因素对渔民还贷能力评估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渔船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一)渔船融资操作性分析
1.法律规范可操作性。渔船融资作为融资的一种形式,显然可以被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而渔船船网指标的特殊性,则可以在借鉴近似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特定规范流程办法的方式加以规范。
2.政策可行性。推进包括渔业在内的“三农”经济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工作的一个长期性指导方针。渔民融资难作为当前阻碍渔业发展的一个重大因素,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关注。政府也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积极探索融资渠道和方式。
3.风险可控性。近海渔业资源的枯竭,渔业收入的单一与不稳定,都是存在的事实。但是近年来,资源枯竭造成的效益提高,禁渔背后的政府补贴,可观的柴油补贴收入,这些都大大提高了渔民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随着现代船舶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每艘渔船都已安装了先进的雷达导航和通讯设备,通过对渔船的实时监控,确保海上行船安全,加之海洋渔业局、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等机构的有效监管,渔船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4.渔民意识提高。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和渔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渔民在对待和处理法律事务上显得越来越成熟。更为难得的是,渔民这个群体仍然保持着一份诚实质朴。这使得社会对渔民的诚信度、责任感有了全新的认识。
(二)渔船融资主体资格问题
渔船融资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最终形成的是渔船融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对主体资格也提出了特定的要求。这里对出资人主体资格不作考量,只研究受资人主体资格要求。具体来说,受资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从事海洋捕捞和养殖、海洋运输、渔业辅助生产,并取得渔业相关权证的渔民、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
2.渔民应满足:年龄应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固定住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3.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满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经营场所,能提供资产证明、验资报告的企业。建议建立行业门槛制度,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渔业生产,应事先取得渔业经营许可证,经农业部门核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经营范围注册。(www.chuimin.cn)
(三)渔船融资抵押物问题
渔船融资抵押物其实就是渔船。在这里主要研究渔船的价值评估、保险、产权及合法性等问题。
1.渔船价值评估。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依据渔船买卖的价格确定其价值。事实上,这种做法缺乏合理性。众所周知,现阶段渔船船网指标受到严格限制,渔船船体交易价格被明显拔高。合理的评估方式,应在组织专业人士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船龄、马力、配套设施、材质等因素,参考当地渔船交易价格,最终确定渔船价值评估值。
2.渔船保险。这里主要涉及两类保险——渔业互保协会的保险和商业保险,这两类保险都可以包括船保和人保。一般渔船都在互保协会进行了投保,但商业保险的投保率相对较低。这里当然有个成本的问题,但考虑到海洋环境的复杂性,从最悲观原则出发,还是要求对船和人都投商业保险。这可以大大降低在融资中出资人的风险顾虑。
3.渔船产权。产权明晰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要权证清晰,证证一致。这里要重点考虑合伙制渔船融资的特殊情况。在此情况下,单个船东进行渔船融资,必须出示权证上所列全体合伙船东的书面意见书。
4.渔船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渔船不存在以下情形:无证渔船、大机小标、四证不齐、大船小证、新船旧证、异地办证、逃避年审年检、违规改造等。办理抵押登记前,应对相关证书与渔船实际情况进行对比确认,保证渔船不因配置等原因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甚至导致抵押处置形成障碍。
(四)渔船融资抵押比例问题
这里的抵押比例是指渔船融资中款项与渔船船体价值的比。在抵押比例问题上,出资人与受资人存在比较大的矛盾。出资人综合考虑风险因素,尽量压低抵押比例,而受资人则期望提升比例,获得较多的款项。这里主要涉及渔船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的问题。从渔民角度出发,在其渔船船体状况良好、保险完备、各种抵押齐全的基础上,是可以适当提高抵押比例的。现实操作中,抵押比例一般在30%~40%之间。
(五)渔船融资保证担保问题
在渔船融资中,渔民为了消除出资人对还贷风险的顾虑,尽可能多地获得资金,还可以考虑向出资人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或担保。这里最大的难题就是适格保证人或担保人的选择。法律上对这类保证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保证人或担保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一定的资产和良好的信誉,保证或担保时意识表示真实。实践中,部分银行要求以成立渔民担保联合体的方式来实施担保,提高担保效力。
(六)渔船融资合同问题
渔船融资合同是规范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法律文件。除民间借贷外,其他渔船融资合同基本都是正规的格式合同,其条款规范,特别是一些特别条款约定清晰,基本可以控制合同法律风险。这里需要重点关注两类条款。一是保险金条款,在出现海上事故或灾难时,船毁人亡,船体的保险金出资人应具有偿还优先权。二是合同解除条款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写明贷款期间渔民的禁止性活动,在发现渔民进行禁止性活动时可以根据条款,拥有提前解除贷款合同或要求增加担保的主动权,避免损失的扩大。
(七)渔船融资监管问题
渔船融资监管主要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个环节,采用出资人(主要是金融机构)、渔业互保协会、海洋渔业局、当地乡镇政府及村社组织联合监管的模式。着重对资金用途、捕捞收入、船体合法性、抽逃资金、违法改造等进行分阶段不定期监管。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理,保证出资人权益。
四、渔船融资法律建议与对策
(一)出台扶持政策
一方面国家应继续加大对渔业的政策扶持,尽快出台涉及渔业融资、补贴、渔民福利、渔业安全保障等方面的专项指导性政策文件,细化流程环节,明晰责任义务、营建专业融资平台;另一方面国家农业涉渔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强沟通与衔接,尽快出台普遍适用的渔业融资指引,规范融资行为,明确流程环节,提供配套支持。
(二)完善渔业融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不完善,是造成当前渔船融资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何构建渔业融资法律法规体系,以更好地支撑现代渔业的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构建渔船融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
1.农业部与央行联合出台全国性的渔业融资实施细则及办法,明确融资主体资质及权利义务,规范各事项操作流程,细化登记、抵押、担保、法律责任等内容。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依据国家渔业政策、金融政策或已出台的行政法规,结合当地渔业发展现状,制定具体配套的融资实施明细和信贷指引,探索和完善渔船融资运作模式,创新融资方式。
3.国家在调研试点的基础上,建议参照国内部分地区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管理模式,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立渔船船网指标抵押转让机制,制定捕捞许可证随船转让相关规范和指引,使船证抵押一体化,融资服务配套化。
(三)创新渔船融资模式
在传统渔船融资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政策和当地实际,农业部门和金融企业探索新型的合法的融资渠道,满足渔民贷款额度大、还款期限长的要求。
1.增强渔业生产主体实力。转变渔民单打独斗融资的局面,引导渔民组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实体,建立渔业经营许可制度,增强渔船经营和抗风险能力,打开企业型融资渠道,大幅增加渔船融资额度。
2.建立和完善渔民渔船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农业部和银监会联合制订渔民渔船信用评估制度,渔业互保协会与金融机构利用各自优势,合作建立信用评估机构,对人船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信用等级,按照等级发放贷款授信额度。“信用船”在授信期限内可以充分享受贷款“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便捷服务。
3.完善渔民联保机制。从手段上考虑,首先,鼓励一定数量的渔民组成联保小组,对小组内的受资人的借款行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建立联保小组内部监管责任,对受资人的违约行为进行监管,协助出资方事中风险监控。其次,建立渔业行业内担保公司,引入担保公司担保机制,利用其对渔业行业的熟悉和专业性,直接利用其担保能力为渔民融得银行资金,同时渔民以其渔船为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渔业行业内担保公司能够以更专业的方式对抵押渔船进行全程监管。
4.完善船网指标抵押机制。严格控制渔业资源利用的前提下,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如在某省范围内)制订相关政策,规定渔船所有权与船网指标“二证合一”式的抵押及转让机制,一定程度上放开船网指标事前审批机制,把惠农配套的小额贷款和渔船抵押贷款结合起来,盘活渔民“沉淀”资金,满足渔民大额资金需求。
(四)强化渔民法律责任意识与信用意识
改变传统渔民小农形象,提升渔民综合素质,是解决渔民融资难问题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现代渔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强化渔民法律责任意识与信用意识,应充分发挥内外环境的作用。一是广大渔民自身要转变观念,重视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的提升,明晰自身相关的法律责任,知法、懂法、守法;继续保持传统渔民诚实质朴的品德,正当履行自身义务。二是政府部门要做好渔民素质、意识提升的宣传引导工作。依托普法宣传,渔业部门可以联合法制宣传部门采取举办渔民法律讲座、发放涉渔法规册、组织观看法制电影、现实案例分析、船上法律座谈等方式进行法律宣传引导,潜移默化地提升渔民法律素质,强化渔民信用意识。
【注释】
[1]潘晓虹: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E-mail:pxh@sunshinelaw.com.cn。
邹冬洁: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实行律师,E-mail:zdj@sunshinelaw.com.cn。
[2]慕永通、韩立民:《渔业问题及其根源剖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第71-79页。
[3]罗正广:《关于渔业经营模式与贷款管理的探讨》,《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92年第2期,第26-27页。
[4]宋永君:《浅谈确认船舶优先权诉讼中的恶意串通问题》,中国涉外商事省事审判网2005年11月10日。
有关律师实务研究.第7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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