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国内翻译理论研究翻译二字,见于我国古籍最早者为“译”字,周《礼记》(王制)记载:“中国、夷、蛮、戎、狄……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达其志,通其欲,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北方曰‘译’。”随着翻译活动的全面展开,翻译理论研究也有了较大发展。现代时期,即新中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前的翻译阶段。......
2023-11-30
6.1翻译伦理研究
翻译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文化交流活动,只要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之间发生跨文化的交往行为,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伦理问题;翻译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翻译活动和翻译研究需要伦理学的指导。考察中西方翻译思想史,我们发现,从翻译研究的语文学范式、结构主义范式到解构主义范式,翻译理论研究深受伦理学理论的滋养。伦理学是关于是非对错的哲学,研究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关系。翻译活动涉及诸多的因素,如何处理它们的关系、如何创造出好的译作,便是翻译伦理研究的问题。
传统的翻译研究将“忠实”视为翻译的伦理标准。译文要尽量忠实地再现原文内容和作者的意图,任意地添加或删减都被斥为不忠实的翻译。虽然近年来的翻译研究越来越重视差异,但很多翻译研究者仍将“忠实”看作翻译的伦理标准,只是对“忠实”的定义,也就是对什么忠实的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随着解构主义对翻译研究影响的深入,我们认识到,仅仅将翻译伦理的研究停留在对“忠实”的重新定义上是远远不够的。解构主义的翻译伦理是解构主义伦理在翻译活动中的映射。
解构主义从根本上颠覆了“忠实”作为翻译伦理标准的理论基础,解构主义的伦理思想是对列维纳斯的批判性继承。列维纳斯认为,真正的他者是绝对外在性的他者,不能被自我和同一性还原、认知和占有。所以,列维纳斯的伦理就是这种他者和自我之间的关系,是他者对自我的质疑。德里达对这种“绝对他者”并不完全认同,但列维纳斯对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批判态度与解构主义一致,并影响了德里达的伦理思想。解构主义否定文本具有超验的、唯一的意义,认为意义是文本的作用而并非外在于文本,只能在阅读中体现出来,即“文本之外别无他物”。这样,作者无法预设和左右意义,也就是说作者的意图和文本产生的意义之间会存在差别,甚至相互矛盾。因此,解构主义提出用“双重阅读”颠覆对文本的传统解读。解构主义的伦理性就在于这种意义的“不确定性”。在双重阅读中发掘的传统的和反传统的意义都应该在翻译中体现出来。因此,解构主义的翻译伦理不仅仅是注重不同语言和文化之间差异性的列维纳斯式的“他者”的伦理,还应该是寻求不同理解方法的“求异”的伦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文社会科学多个领域都发生了“伦理转向”(Parker,1998)。2001年,安东尼·皮姆(Anthony Pym)(2001)在《译者》(The Translator)杂志特刊《回归伦理》(Return to Ethics)上宣布:“翻译研究已经回归到伦理问题。”翻译研究发生伦理转向,既是日益扩大的翻译市场的现实要求,也是翻译研究深入发展的趋势。吴志杰、王育平(2008)指出:“伦理的问题乃是翻译的本质属性之一。”从伦理角度进行翻译研究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方向。
翻译伦理学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4年,安托瓦纳·贝尔曼(Antoine Berman)作为法国著名的翻译理论家、德语文学翻译家、哲学家,提出了“翻译伦理”的概念,其研究对象主要局限于文学翻译,主张将翻译伦理研究作为翻译学的一个研究方向。贝尔曼(1984)认为“翻译的本质就是开放、对话、杂交繁育、非中心化,它使不同的语言和文化之间发生交往关系”,正是翻译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翻译的伦理。
贝尔曼(1985)提出翻译行为的“正当伦理目标”是“以异为异”,或者是在目的语的语言和文化中“把‘他者’当作‘他者’来承认和接受”。其翻译伦理就是尊重原作,尊重原作中的语言和文化差异,翻译伦理目标就是通过对“他者”的传介来丰富自身。芬兰学者切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1997)首次将翻译伦理分为宏观翻译伦理和微观翻译伦理,同时指出翻译活动受期待规范(expectancy norm)、关系规范(relation norm)、沟通规范(communication norm)和责任规范(accountability norm)四条基本规范的制约,并针对每条规范提出了明晰(clarity)、真实(truth)、信任(trust)和理解(understanding)等与上面每条规范相对应的伦理价值观。
后来在界定翻译伦理研究时,译者特刊编辑Anthony Pym主要借用了Andrew Chesterman在其文章Proposal for a Hieronymic Oath中分类的四种现行模式,即:再现的伦理——再现原文文本、原文作者的目的;服务的伦理——完成与委托人协商后达成的要求;交际的伦理——与“他者”进行交流;基于规范的伦理——满足特定的文化期待。在此基础上,切斯特曼(2001)还在这四个研究领域外又加上了第五种伦理,提出了翻译的五种伦理模式,即再现伦理(ethics of representation)、服务伦理(ethics of service)、交际伦理(ethics of communication)、基于规范的伦理(norm-based ethics)以及承诺伦理(ethics of commitment)。威廉姆斯(Jenny Williams)和切斯特曼在2002年出版的《路线图——翻译研究方法入门》中把翻译伦理研究领域划分为“不同种类的伦理”、“文化与意识形态因素”、“实践规则”、“个人及职业伦理”四个方面的内容,扩大了翻译伦理研究的范围。Chesterman的阐述借鉴并综合了很多已有的翻译伦理观,为研究各种翻译思想及翻译实践提供了多维度的视角。尤为重要的是,切斯特曼强调服务伦理把翻译活动视为“商业服务”,关键是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让客户满意的产品。而商业服务活动也应当有商业伦理的规范。因此,译者的伦理首先应当是职业伦理和个人伦理的探讨。同时,作为一种商业行为的翻译活动,译者的伦理还包括译者的商业伦理。
但是,威廉姆斯和切斯特曼的笼统划分是一种混淆不同范畴的做法,也没有对翻译的职业伦理和个人伦理进行明确的界定与区分。很多研究者也把翻译伦理等同于译者伦理,他们所论翻译伦理实乃译者伦理。但是,翻译伦理和译者伦理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次范畴。翻译伦理研究范畴应当包括四个部分:翻译管理伦理、翻译操作伦理、翻译批评伦理、翻译伦理的理论研究,同时明确指出翻译操作伦理亦即译者伦理,主要探讨译者在其翻译活动中应遵守的规范和承担的责任。由于译者是实践翻译伦理的行为主体,译者的选择是一种道德选择,那么对译者道德的研究,其中包括对译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研究,就成为我们的一个研究重点。
翻译伦理学可以在两个层面上展开:宏观伦理和微观伦理。宏观翻译伦理探讨译者与现实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涉及译者在社会中的角色及其权利、责任和义务、译者的工作条件、译者与赞助人之间的权利关系、翻译行为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关系等。微观翻译伦理探讨译者与文本之间的关系,涉及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文本操纵行为以及具体翻译策略的选择等。翻译研究中的语文学研究范式受非理性伦理思想的影响,片面夸大自我的主体灵性,具有自我中心主义倾向;结构主义语言学研究范式受结构主义简化伦理思想的影响,没有表现出对他者的尊重,具有文化霸权主义及狭隘民族中心主义倾向;解构主义研究范式受后结构主义他者伦理思想的影响,过度夸大了他者的权威。这三种译学研究范式都是独白式道德思维模式的必然产物。商业社会中的翻译研究应当更加注重翻译的商业服务伦理或者说是职业服务伦理。事实上,所谓“不同种类的伦理”,恰恰是翻译职业伦理社会预期的不同方面;“文化与意识形态因素”又刚巧是“译者个人伦理”的决定因素或限制因素;“实践规则”作为地区、国内或国际译者组织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业规则,正是特定地域内公认的翻译职业伦理标准。因此,翻译伦理研究应该是职业伦理与个人伦理两个范畴内的社会历史或社会文化研究。
职业伦理是某一职业的从业者对具有总体性的社会伦理和社会主导价值观的遵循。职业伦理所具有的这种总体性特点,与职业道德的个体性和主观性形成了对照。职业伦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确立职业的伦理规范及价值观问题,是社会伦理的一种形式。它追随着社会伦理的一般变化,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职业伦理的发展变化植根于职业的发展变化。
翻译伦理学研究存在两个研究焦点:译者个人的素质修养与社会公共生活中翻译各行为主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及其秩序。再现伦理模式关注的是译者个人的素质修养,而其他三种模式关注的则是职业译者这个社会群体应该遵循怎样的职业程序规范以及如何协调与其他行为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等问题。1997年安东尼·皮姆(Anthony Pym)在其专著《论译者的伦理》中提出,翻译是为某一客户而提供的、针对既定接受者的一项职业性服务,提供服务的译者处于两种文化的交界处,他并不仅仅属于其中的任何一个文化社群。皮姆将研究视角转向了译者伦理,即有关译者的职业伦理,明确说明翻译伦理的作用就在于将翻译职业化,译者没有必要再单独作为个体负有责任,也没有必要对某个作者负责,翻译伦理的重点是主体间伦理,即翻译职业伦理。孙致礼(2007)在《译者的职责》一文中,借鉴切斯特曼的五种翻译伦理模式,提出了译者的五种翻译职责:再现原作、完成委托人的要求、符合目的语社会文化的规范、满足目的语读者的需求以及恪守职业道德,这是国内首次从翻译伦理的视角阐释译者职责的具体内涵。
当然,整体而言的职业伦理和从业者个人伦理的关注点确实是有差别的。翻译的主体间伦理(intersubjective ethics)或人际伦理(interpersonal ethics)研究是将翻译作为职业或专业活动,将译者视为职业或专业从业者,从抽象的角度讨论该职业或从业者群体的群体理念,即“职业伦理”(professional ethics)。职业伦理的研究重视权力和社会历史因素对翻译活动各方间关系的实际影响,即重视社会各方的价值取向和伦理观念对翻译职业伦理的作用。
目前翻译伦理研究所借助的伦理学方法有:功利主义伦理(utilitarian ethics)和契约伦理(contract ethics)。功利主义伦理通过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判断其合理性,在翻译中体现为:产生最佳翻译效果的行为就是合乎伦理的行为。契约伦理则研究利益共同体的成员们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相互平等地放弃、转让以及承诺其自然权利的过程,运用到翻译中表现为:翻译行为各方对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翻译行为达成一致的意见,对译者的义务、权利、责任和职业规范做出明确的限定与表述。总体而言,再现模式与沟通模式运用的主要是功利主义伦理方法,而服务模式与规范模式运用的则是契约伦理方法。
国际译联的《翻译工作者章程》(The Translator's Charter)于1963年9月6日在南斯拉夫杜布罗夫尼克通过,并于1994年7月9日在挪威奥斯陆修正。
其中第一条规定:“翻译作为一种将文学和科技文本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的脑力活动,本身就对从事该项工作的人规定了具体的义务。”(www.chuimin.cn)
第三条规定:“翻译工作者应拒绝采用其不赞成或与其职业责任相悖的译文。”
第四条规定:“译文应忠实于原文,准确表现原作的思想与形式——这是翻译工作者应尽的道德与法律义务。”
第九条规定:“一般地说,翻译工作者不应寻找或接受有损其本人或其职业尊严的工作。”
这些规定对译者的职业伦理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美国译协的《职业行为与行业惯例守则》2002年修订版要求译者承诺“尽可能忠实地对原初信息进行笔译或口译,以使终端用户满意”。英国口笔译协会的《职业行为守则》第四部分要求会员“始终尽力维持工作的最高标准,确保忠实于意义。只有委托人明确要求,最好提供书面指令,方可在目的语文化背景中重写原文”。国际口译职业道德包括三条最主要的原则:保密性原则、中立性原则和诚实性原则。中立性原则要求译员应保持中立,必须忠实传递讲话者的意图,准确表达讲话者的意思和精神实质,不能以自己的立场来代替讲话人的立场。翻译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译者职业伦理的首要要求必然是忠于原作。当然,译者“不应将忠实的译本与逐字对译混同,译本的忠实并不排斥为了使另一国家、另一语言接受原作的形式、风格和深层含义所做的改动”。翻译作为社会职业,译者必然要对客户负责,译者的“服务意识”也应该是翻译职业伦理的必然追求。
如果研究者关注的是翻译行为主体的伦理,那么其翻译伦理理论可称之为主体伦理研究,研究焦点必然是译者个体对翻译职责、方法、标准等的认定。换句话说,就是译者个人的职业理念和行为操守,即所谓“个人伦理”(personal ethics)。个人伦理与职业伦理有着明显的区别:个人伦理的主体是个人;伦理约束的行为规范大多不便明文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伦理结果的作用对象较少,影响范围较小;伦理行为的评价主要依靠个人的良知判断和社会舆论监督。个人伦理与职业伦理的覆盖范围不同,侧重点也不同。如我国传统的翻译标准“信、达、雅”多年来一直争议不断,就是不同的译者对此有不同的个人理解,赋予这一标准不同的个人伦理内涵。维努蒂(1998)认为翻译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本土归化过程,异域文本往往被打上使本土特定群体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文化价值的印记,这与翻译职业伦理中保持意识形态中立的要求相违背。而我国近代两位翻译大师严复和林纾的翻译则是译者个人伦理在翻译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的典型代表。翻译伦理研究涉及价值问题,针对的是翻译活动的人际关系,其研究任务主要是翻译活动各参与方应遵守的规范和履行的责任。翻译是受人的意识支配为实现特定目的和意图的主观能动性活动,涉及译者与作者、读者、评论者以及赞助人等之间的关系,故翻译活动具有伦理性质。文学翻译活动是一种跨文化的交流活动,也必然存在着两种异质伦理观的交流和碰撞。在我国近代文学翻译中,从政治小说到言情小说,小说类型的选择引进受到民族伦理学动机的制约;“豪杰译”等各种翻译“技术处理”方式也体现着民族伦理学的策略;而女性译者群的出现,表明中国传统伦理观开始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姿态调适。
译者通常在遵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其个人伦理必然随着翻译目的不同、客户需要不同、翻译文本不同以及出发语文化或目的语文化中的翻译规范而随时发生变化,译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来决定翻译与不翻译,采取什么策略去翻译。因此,译者的个人伦理选择会因人而异,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译者的双重身份、理想化的职业要求可能导致译者选择遭遇职业伦理和个人伦理的冲突,不仅忠于作者和忠于读者之间往往会发生伦理冲突,而且大量的实用翻译工作,如新闻编译、缩译、摘译、改译等都与严格的全文翻译之间导致译者个人伦理的不同选择。
因此,由于翻译活动中各主体间的不平等关系,追求以假设的主体间平等关系为前提的翻译伦理只能导致理想化的理论,而真正的翻译伦理研究绝不可能是单一、单层、单向的,必然是多维、动态、交互的。目前,职业化翻译的最大需求还是在商业与技术领域。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翻译和语言问题的重要性,把翻译提高到了战略的地位,职业化翻译正在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性产业。职业化翻译具有明确的职业性、实用性、行为性、目的性、专业性和跨文化交际性,众多从事翻译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翻译原则和标准,包括目的论翻译标准、功能论翻译标准、约定俗成、入乡随俗等不同的翻译标准。但是,无论在翻译中采用什么样的翻译标准、做出什么样的翻译策略选择,翻译的伦理选择都在翻译活动中有意或无意地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翻译作为一种商业行为,是为某一客户而提供的针对既定接受者的一项职业性服务,翻译文本内容主要为实用翻译。那么,切斯特曼的服务模式比较符合翻译的特点,把翻译行为视作译者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商业服务,主要适用于实用文本的翻译。但是服务模式的局限性主要是弱化了译者的主观能动性,译者沦为替客户实现翻译目的的工具,译者的工具理性遮掩甚至取代了译者的价值理性,译者只要满足了客户的需要就不再需要追求更高的目标。《翻译工作者章程》对于译者也作出了商业伦理方面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翻译工作者任何时候都应对其译文负全责,无论译者与译文使用者之间处于何种关系或合同如何规定。”
第八条规定:“翻译工作者在工作中应避免不公平竞争;尤其应争取公平合理的报酬,不应接受低于法律或行规所制定的收费标准的报酬。”
第十条规定:“翻译工作者应尊重译文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对因翻译需要了解到的任何信息应视为职业秘密而守口如瓶。”
第十一条规定:“作为‘第二’作者,翻译工作者应承担对原著作者的特殊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译者在翻译前必须取得原作者同意或译文使用者的授权,必须尊重原作者已获得的一切其他权利。”
当然,以上所述主要集中于译者的一般性义务和职责,而没有讨论译者在商业行为的翻译中所享有的权利,因为伦理首先强调的是责任,而不是权利。所以,商务翻译的职业译者应客户的要求而提供有偿服务,客户的利益高于一切,译者在做决定时需要考虑译文的使用对象,根据客户的需求而调整译文。这就是译员商务伦理的体现,即把顾客利益放在第一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文化沟通、社会规范、意识形态、种族/民族立场、性别观念以及现实生活中翻译活动的生存状态等诸多社会因素在翻译过程中都会对译者的职业伦理、个人伦理和商务伦理的选择有所影响。这三种伦理中,随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商务伦理通常会辅助有明确的商务法律条款的限定,其内容最为明确固定,是译者一定要遵循的规定;译者的职业伦理往往是职业的规范,是大多数人所遵循的规则,但有时会与其他伦理相冲突;而译者的个人伦理体现了译者个人的翻译观念,是动态变化的伦理,灵活性、主观性最强。所以,译者伦理的实现往往是这三种伦理的平衡和统一,而特定翻译行为需考虑的具体伦理要求也会有不同的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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