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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于振明 李 劲
【摘要】在我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今天,法律并没有像立法者想象的那样被人们普遍所认识、接受和遵守,仍有很多人对法律是陌生、疏远、失望、排斥,甚至个别的法律从业人员也对法律有迷惑,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对法律的信仰。这就要求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律人才必须加强法律信仰的培养。
【关键词】信仰 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的培养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家在继续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对法律职业人员及法律人才综合法律素质的要求也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学术界,对如何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素养,训练法律职业人员法律技巧方面的问题探讨及对策,已经有大量的文章给予了充分的论证,但对法律职业人员及法律人才的法律信仰问题,目前还没有被给予应有的关注,尤其是对正在法学院校系学习法律的法科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如何进行培养问题的探讨更是甚少,本文则从理论层面就培养法科大学生法律信仰的问题予以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法律信仰”是西方舶来的法律名词,是指人们对法律所表现出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属于上层建筑的意识范畴。站在不同立场、不同角度人们对法律信仰的认知就存在不同的说法;但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可先从信仰入手,进而全面解读法律信仰以及如何培养法律信仰。
所谓信仰,是指对某人或某种理论、思想、主张、主义、宗教等极度的相信和尊敬,并以其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1]它强调一种极度虔诚的态度或信念,用之指导自己实际行动的一种精神境界,还包含了奉献、牺牲甚至崇拜并为之进行不懈的奋斗。同时,信仰又是一个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根本准则和态度。人类最早出现的信仰,仅仅存在于人的精神层面而不涉及物质基础,也不会对因信仰而可能付出的代价进行评估和考察,它是信仰者对其信仰产生的一种神圣感、庄严感、使命感和归属感;信仰者愿意甚至乐于为信仰牺牲个人利益,直至生命,并不包含其他功利因素。关于信仰的许多定义中,最具代表性且具有普遍意义的就是德国哲学家康德的观点,他认为:信仰是一种“确信”,这种“确信”和知识的确信不同,信仰是人们在主观方面有充足理由,但在客观方面却不需要充足证明的一种“确信”,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信奉,二是尊崇。
信仰最早只是在宗教学、心理学中被运用,而现代的信仰则已经被应用到更为广泛的领域,如社会学、伦理、道德学、精神分析学乃至于法学。尤其是康德对信仰所做的定义及观点延伸到法学领域后,就逐步演变成了现代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法律信仰”。
学者普遍的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是一个涉及社会学、法学、心理学乃至伦理学的泛意的、综合性的概念。还有一种颇有影响力且已经被法学界大多数人接受的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是人民对法律非常信赖的态度,达到了一种超然的状态和宗教般的虔诚,也就是人民对法所表现出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括社会对法的理信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的终极关怀以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情感,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神圣体验,是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恋感,是人民对法这一社会现象的主观心理认识中的上层境界。这种观点较为全面地解释了法律信仰的含义,它既确认了信仰的主体——认为只有人类才会有这样的情感认知,也明确叙述了这种事物——法在人类心中的至高地位。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它不仅指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信仰,在更深层次上意味着对法律在整个社会有效运行的信赖,对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有效性的信任以及对法治状态下符合社会正义、公平、理性和秩序行为的心理认同和自愿遵从。在结构上讲,法律信仰具有下列构成要素: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其中法律知识是形成法律信仰的知识基础;主体对法律的依恋感、信任感和崇敬感是法律信仰的情感基础;而维护法律尊严、准确执行法律、以行动践行法律则是法律信仰最基本的心理基础和思想意志体现。因此综合来讲,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极度信奉和尊崇,并把法奉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和活动指南,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人员从事法律工作时应具备的根本准则和态度。当然,法律信仰不是自然产生的,它是人们在对法的价值、原则、理念有深刻的认知,并在认知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执行法律的基础上才产生出对法律的信赖和尊崇;也就是说,法律信仰是基于人们对社会生活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必然产物,是人们在长期的法律实践经验中总结积累的结晶,它根源于人们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产生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由此可见,法律信仰还可以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认知状态的上乘境界。[2]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当今中国,虽然已制定、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和法规,法律体系架构也日趋完善和健全,基本上可以称为“有法可依”。但是,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代表法能够被最终实现;有了法律,并不等于就有了对法律的信仰。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没有像立法者想象的那样被人们普遍所认识、接受和遵守,仍有很多人对法律是陌生、疏远、失望、排斥的;甚至个别的法律从业人员也会对法律产生迷惑或怀疑。究其原因,最主要就是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为什么会对法律缺乏信仰?我认为主要是与我国历史文化中缺乏法治传统,缺乏法律文化的背景有关,因为代表着西方公平、秩序的法律文化及法律信仰与我国几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和传统的文化不相容。仔细推究,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
首先,中国漫长的奴隶社会及封建帝制的社会形态里,强调的是绝对的“皇权至上”;再加上历史上宗法观念、封建特权思想观念的长久影响、封建的人治传统已经潜移默化地渗透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且在人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这种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根本无足轻重的地位,同时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还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的历史进程,甚至对当今的中国社会现状仍然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当人们在权力和法律发生冲突时,总会看到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律必然屈从强权的现象,使人民从根本上失去了对法律的信心和认同;在现实生活中,一旦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或出现纠纷时,就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就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
其次,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变革转型的关键时期,立法速度和力度的急速膨胀,频繁的立法和法律修改,使得法律价值很难在一定时间段内转化为社会主体所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这种法律、法规数量猛增的现实下,社会公众对已颁布的法律、法规根本来不及学习和了解,许多法律形同虚设,法律信仰就更无从谈起。
再次,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司法公正的缺失及司法程序运行效益低下,也难以满足人们普遍的法律期望值。在现行司法活动中,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司法的公正性遭到践踏,诉讼价值难以实现,法律信仰就更难以被确立。
要从根本上杜绝这种法律虚无主义,建立对法律的信仰,就应该先从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信仰着手,而想要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信仰则又必然先从在法学院校系学习法律专业的法科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入手。培养法科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就是要他们在学习法律知识、认知法律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对法律的高度认同、极大热情和崇高情感,产生法律信仰之基本观念,以最终形成正确的法律信仰。为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全面培养法科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www.chuimin.cn)
第一,培养法科大学生认知法律。认知法律就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环境下,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形成学生的法律理想和法律信念,逐渐培养学生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感,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极大热情,进而激发学生对法律的崇高和神圣情感。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接受法律,理解法律,信任法律,敬重法律,崇尚法律,从而自然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因为法律作为一种认知的目标和行为的规范,只有在信仰法律的观念支配下,积极地去认知法律,并内化成内心的自觉认同,法律才会被信仰。如果法科大学生对法律缺乏热情和没有发自内心的喜欢,就很难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感、依赖感、信任感和崇高的情感,也很难实现对法律的信仰。所以,法科大学生在大学期间,本身求知欲望强盛,也善于接受新知识和新观念,只要有正确的引导和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兴趣,在理解法律的基础上,把法律知识融入内心最深层次的体验和感受,内化为法律信念,才可能产生强烈的法律认同感、依赖感和信任感,才会产生法律的归属感和法律正义感,才会让信念来指导行为,最终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第二,培养法科大学生相信法律。相信法律就是培养法科大学生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公平和正义是人类共同的向往,法律则是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最佳代表。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必须相信法律,因为法律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绝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可言,社会就会一团糟,人们也不可能和谐相处和生存,人类生存的基本法则没有了,社会就无法存在。另外,法律也是为人类服务的,它的制定和运行,必须被民众所信服、认可、尊重和接受。作为法科大学生,既是国家公民,又可能是将来的立法者、执法者或法律教育传播者,这就要求我们培养学生刻苦钻研法律基础知识,在科学认识法律的基础上,具备坚定的法律信念,将法律铭记在心,在认知法律的基础上,尊重法律、接受法律、相信法律,这种相信一定是在对法律具有认同感的基础上的心悦诚服,只有这样才会服从法律,而不是受外力强迫下的被动服从。如果没有了对法律的认可、尊重和接受,法律也就丧失其稳定性和权威性,犹如一纸空文,法律也就毫无价值可言。正如伯尔曼所说的:“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能够真正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统治,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仰之中。”[3]所以,相信法律最主要原因是因为我们在信念上接受法律,从而在行为中体现法律的价值,当然,相信法律并不是迷信法律,毕竟法是人制定的,人在制定法时不可避免地加入了很多主观感情因素;必然存在着缺陷或不足;另外,法也是人执行的,每个人因法律知识、阅历、经验、思想境界、道德水准不同和经济条件的优劣而在执行法时会有偏差,但不能因为有偏差,就不相信法律,相反要正确地认识法律,正视这种差异,正视法律,最终相信法律。如在现实生活中,相同案件,不同法官的审理,结果会有差异,我们不能因为这种差异就不再相信法律,相反我们更应正视法律。当然,我们说信仰法律不是只做法律的奴隶,不是盲目地照法律条文办事,应从公平、正义、人的内心良知、人类的和谐进步这个角度来执行它、敬仰它,不论遇到何种情况,要相信法律。法科大学生只有对法律具有高度的认同感,认同法律具有权威性,才能相信法律、服从法律和遵守法律,形成对法律忠诚的信仰,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书写在纸上的法律,而是一种知识的力量,法律的真正权威一定来自于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信任和推崇。
第三,培养法科大学生信奉法律。培养学生在认知法律、相信法律的基础上逐渐对法产生一种强烈的法律情感,最终达到信奉法律并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信奉法律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信念,这种内在的心理信念对法律权威的确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是法科大学生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思想基础。我们信奉法律应用一种平和、自然的心态来对待它,当然,不能因为相信法律,就把法律奉为至高无上,乃至视法律为万能,毕竟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事情是法律也解决不了的,但我们不能因为法律解决不了就放弃法律,同时也要防止无限夸大法的作用。
我们所认为的信奉法律,是指国家、社会、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相信法律所具备的公平和正义。法律也只有被信仰,才不会蜕化为僵死的教条,才能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在当今的中国,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律,而恰恰是对法律的信仰。
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曾经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刻在铜板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4]这就告诉我们:法科大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守法律,更重要是从内心要相信和尊崇法律,树立法律信仰。而且法律信仰一旦形成就会是持久的、永恒的,并自觉地服从他,爱护它,这种信仰不会因为环境、经济、社会体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也不能因法律制度本身的具有缺陷和弊端而去怀疑它、放弃它,更不能因外界的影响,如权势、利益等因素放弃它,应坚定地相信它。正如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的那样:“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因此,把培养法律信仰同培养公平、正义、理性、法治的大学法学教育紧密地联系起来,增强法科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作为现在的法科大学生,将来的法律职业人员,培养其正确的法律信仰,就必将成为广大法学教育者的重要教育、培养任务之一。
作者简介:于振明,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李劲,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注释】
[1]《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2004年5月第1版。
[2]陈新开:《论法制条件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构建》,《黑龙江高教研究》2008年第2期。
[3]〔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转引自《法律信仰的理念和基础》[M].山东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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