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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民主思想的结构及特点

【摘要】:邓小平民主思想的显性结构和隐性结构张红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实现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邓小平民主思想体系中,线性结构突出表现在他的国体与政体相关理论中,隐形结构侧重点表现在对民主意识的主张,对民主思想的总结及民主精神的张扬方面。

邓小平民主思想的显性结构和隐性结构

张红斌

【摘要】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实现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邓小平的民主思想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的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借用民主系统的显性结构和隐性结构理论,本文详细梳理了邓小平民主思想的各部分内容,将邓小平民主思想中作为显性结构构成的民主制度、民主权利、民主作风、民主方法以及作为隐性结构构成的民主意识、民主思想、民主精神分别进行了细致分析,以期从新的角度诠释和理解邓小平的民主思想。

【关键词】邓小平 民主思想 显性结构 隐性结构

民主本身是一个有机系统,内部由各种要素构成,各种要素之间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在这些有机联系的诸多要素之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存在:“一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外在系,如各种国家机构、各种社会组织、公民的各种权利、干部的各种工作方法;另一种是看不见摸不着隐藏于人们心灵深处的无形的内在的东西,如: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思想、民主精神等等。我们把民主的有形要素构成的结构称为显性结构、外在结构或有形结构,把民主的无形要素构成的结构称为隐形结构、内在结构或无形结构。”[1]

邓小平理论本身即是一个内容充实、逻辑严谨的体系,作为其重要构成内容之一的民主思想亦同样是一个翔实严密的理论体系,其中有各种有形要素构成的显性结构部分,也有各种无形要素构成的隐性结构部分。在邓小平民主思想体系中,线性结构突出表现在他的国体与政体相关理论中,隐形结构侧重点表现在对民主意识的主张,对民主思想的总结及民主精神的张扬方面。

一、邓小平民主思想的显性结构

“民主的显性结构由许多要素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是:民主制度、民主权利、民主作风、民主方法,其中每一个要素又由许多要素构成各自的子系统。”[2]借用这种对民主显性结构够成要素的界定,去分析和理解邓小平民主思想的逻辑框架和要素构成,可以更清晰细致细微地画出邓小平民主思想的理论架构,更有助于我们加深对邓小平民主思想的理解与把握。

(一)民主制度

在阶级社会中,民主制度是民主的根本问题。民主的性质、发展方向以及民主发展的广度和深度都取决于民主制度。民主制度最核心的问题即是人民如何当家做主、如何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1.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我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国家政权理论和国家制度。民主是一种阶级统治。作为一个概念来讲,“民主”的基本含义仍然是“人民权力”,“人民治理”的意思。但在阶级社会,所谓“人民”就自然是统治阶级,世界上从来没有“纯粹民主”、“绝对民主”和“全民民主”。既然民主是一种阶级统治,那么在实现阶级统治的过程中,民主和专政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这就决定了它是人民当家做主多数人的民主统治,是人类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首先就要对最广大的人民实行充分的民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立,标志着我国人民争得了民主,反映了我国人民已成为自己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一事实是不容否认的。但是,“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做得不够,而且犯过错误。林彪、‘四人帮’宣传什么‘全面专政’,对人民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我们已彻底粉碎了这个专政,这与无产阶级专政毫无共同点,而且完全相反。”[3]邓小平反对阶级斗争扩大化,反对全面专政。他认为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党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提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甚至认为党内也有资产阶级,片面地强调了专政,混淆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界限,忽视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给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重大损失。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将长期存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4]对于一切反对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尤其在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仍旧秉承着原有的“冷战”思维,始终没有放松在思想、政治、文化等方面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并加紧推行“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职能只能加强,而不是放松。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和优越性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由人民及人民代表选举,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制度。对于在新中国为什么必须实行和怎样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毛泽东做过许多原则性论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必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逐步做到普遍的选举。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的基本思想,又根据形势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的理论,提出了许多重要理论,其中有两点特别值得重视:

第一,更加明确地强调在中国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搬用西方的“三权分立”。1986年12月,他在同中央几位负责同志谈学生闹事问题时指出,我们讲民主,不能搬资产阶级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1987年4月,他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指出:“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的民主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5]同年6月,他在会见外宾时,又一次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1989年6月,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中,再一次提出,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在邓小平看来,西方那种多党制是由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它们谁也不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6]所以必须坚定地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特别强调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权的领导,提出了党政分开,更好地发挥人民政权的作用。早在1941年写的《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中就明确提出了反对“以党治国”的观念,提出了党对政权采取指导与监督政策。在党的八大上,他又强调党在国家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起着领导作用;同时又指出,“这当然不是说,党可以直接去指挥国家机关工作,或者是把各种纯粹行政性质的问题提到党内讨论,混淆党的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所应有的界限。”[7]几十年来,这一思想不断得到发展,形成了他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一个关键性论断——党政分开。其实质是要在执政的条件下,正确处理党同政权的关系、党同人民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的作用。他认为,党的领导要体现在如何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我们不能实行以党治国的办法。这是邓小平新时期人民政权理论的精华,是邓小平对毛泽东人民政权理论的重大发展。这一思想仍是指导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

(二)民主权利

民主权利是民主在社会主要领域中的表现。刘宝三先生认为,民主权利具体包括国家机关的职权(如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等各自的职权及相互关系)、社会组织的权利(如工会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等各自的权利及相互关系)、公民的法定权利(如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等等)。民主权利最核心的问题,即是如何处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三者之间以及三者内部的权利关系。在邓小平的民主思想理论中,对有关民主权利的论述总体上显得有些零散,对有关内容的阐述大部分都是在涉及其他内容时才提到的。很少对民主权利进行过专门论述、但毕竟又同时涉及民主权利的各个方面,下面就此对邓小平民主思想中的民主权利相关内容尝试着作出简单归纳。

十年“文革”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粗暴践踏,使人民丧失了真正的民主权利,邓小平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人民的民主权利,‘四人帮’横行时期遭到践踏。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三中全会以后,我们一直在努力发扬民主。现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是不够,还要继续努力做。”[8]因此,必须“根据这一方针(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搞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我们制定了两个开放的政策,没有这两个开放不行。同时,还要使人民享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人更多的自主权。”[9]

1.关于社会组织的权利

邓小平关于社会组织的权利方面的相关论述,并未全面涉及工会组织、妇女组织、文化组织、教育组织等诸方面,而是主要集中在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主权上,主张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发扬经济民主,变革权利相对集中的现象,以提高和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他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翔实指出:“我想着重讲讲发扬经济民主的问题。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发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行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应该让地方和企业、生产队有更多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10]

同时,邓小平指出,扩大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主权是十分迫切的任务。因为,自主权的扩大能够有效调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主管创造力,提高社会主义中国的经济实力,增加人民群众的个人财富,改善人民生活。他指出:“当前最迫切的是扩大厂矿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主权,使每一个工厂和生产队能够千方百计地发挥主动创造精神。一个生产队有了经营自主权,一小块地没有种上东西,一小片水面没有利用起来搞养殖业,社员和干部就要睡不着觉,就要开始动脑筋想办法。全国几十万个企业,几百个生产队都开始动脑筋,能够增加多少财富啊!”[11]另外,他还倡导在企事业单位成立职工代表大会,以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有权向上级建议罢免不称职的行政领导人。

由前面的论述可知,扩大企业和地方的自主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去改变社会主义中国的落后面貌,尽管邓小平注重效率,肯定个人物质利益,并且认为革命也以物质利益为基础,只讲牺牲精神而不讲物质利益就是唯心论,但是,他又坚决反对只顾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对自主权的歪曲。他说:“仍然要把握经济搞活,发挥地方、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当然要防止盲目性,特别要防止只顾本位利益,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破坏性的自发倾向。在这方面,要规定比较详细的法令,以防止对自主权的曲解和滥用。”[12]

2.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维护和发展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邓小平强调要用宪法规定公民的民主权利,使公民的民主权利获得坚实的法律保障。他指出:“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民主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13]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他又重申了这一思想:“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14]在后来1982年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内容来看,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如平等权、参与权、六项民主自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监督权、诉讼方面的民主权利,以及其他民主权利。

(三)民主作风

民主作风主要是指民主在干群关系上的表现。它既是民主制度对干部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干部进行正确领导的需要,民主作风包括很多内容,但具核心仍为干部和群众的关系。

邓小平首先认真分析了“文革”以来对民主作风的破坏和丢弃,他认为:“我们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过去是很好的,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林彪、‘四人帮’极大地破坏了我们党的这个优良传统。当时大家都能自我约束,对群众比较关心,现在不同了。过去领导同志到一个单位去,首先到厨房去看看,还要看看厕所,看看洗澡的地方,……很多同志根本不去同群众接触,一个学校的负责人,不去跟学生谈话,甚至于跟教员都不大接触。”[15]邓小平清醒地认识到,如果长时期任这种脱离群众,无视民主作风的风气蔓延下去,就没有小民主,没有小民主,就有可能重演“文革”期间的大民主的历史悲剧,最终吃亏的还是人民。针对这种历史与现实状况,邓小平提出了树立民主作风的两点要求。

1.听取群众意见

在《十三大的两个特点》一文中,邓小平讲道:“还要看我们的路是漫长的,还会遇到许多困难,错误也是难免的。关键在于不断地总结经验,使我们党的生活民主化,使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民主化。这样就能听到更多人的意见,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意见。”[16]在邓小平看来,之所以要求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是因为只有人人畅所欲言,发扬这种民主风气,才能维护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另外,他还指出要认真分析人民群众的意见,党员干部要善于集中人民群众提出的正确意见,对不正确的意见要给予解释,坚持“双百”方针,以博大的胸襟和自信对待人民群众的不同意见,坚决反对和打击压制的恶劣作风。

2.接受群众监督

监督是对权力的制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专制和腐败,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管,表现在民主作风上,就是党员干部们必须接受群众监管,才能保持和发扬民主作风。邓小平早在1957年,就指出了群众监督的重要性。“厂矿企业的领导同志,有群众监督比之没有群众监督更好一些,要是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会提出很多好的意见。听说相当一部分厂矿企业的行政领导者对这一点想不通。他们总觉得:不受监督,自己下命令舒服,独断专行比较方便。正因为相当多的同志思想不通,看起来监督更加重要了,不搞群众监督就更危险了。”[17]因此,如果不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就很容易使自己闭塞起来,就一定要脱离群众,滋生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弊病。

总之,只要能够认真总结历史教训,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就能够发扬民主作风,维持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就能够和群众打成一片,克服任何困难。

(四)民主方法

民主方法作为民主系统显性结构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人民群众同民主之间的重要枢纽,人民群众通过民主方法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以实现具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民主方法同样包含着多种方法和措施,但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工作方法。

1.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曾指出:“在我们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18]在新时期,邓小平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继承和发扬了毛泽东同志这一思想,认为只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才能保持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避免个人或少数人的专制、真正地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他在谈及民主与集中的内在关联时指出:“从领导方法来说,只有从群众中来,才能到群众中去。没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不但脱离人民群众,脱离党员群众,而且上级脱离下级,甚至在同级里也势必造成少数人或个人脱离多数,少数人或个人专断的局面。”[19]事实也论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坚持的坚决与否直接关系到民主的优越性在社会各个领域中的体现。他针对当时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这些现实问题的方法,构成民主方法的重要内容。

2.宣传教育和疏通引导的方法

针对1979年《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切实解决上访问题》和《正确对待上访问题》,邓小平指出应当大力普及宣传教育:“顺便说一说宣传教育工作。我们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很重要的,也有很大的成绩。但是最近在有些问题的宣传上,确有考虑不周和片面性的地方,使我们下面工作的同志遇到一些困难。……如果我们各个单位真正把国家面临的问题给群众讲清楚,甚至把今天的困难同1962年的困难做个比较,还把我们现在采取了什么办法来克服困难,都向群众讲清楚,群众的情绪,群众的反映肯定不同。”[20]

针对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以及随之出现的学生闹事,出于改革和建设需要必须要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他主张主要运用疏通引导的方法。在1986年关于学生闹事问题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指出:“学生闹事,大事出不了,但从问题的性质来看,是一个很重大的事件。我们对学生闹事,前一段主要采取疏导的方法,是必要的。”[21]既然学生闹事,按其结果来讲,是出不了大事的,因此,积极采取疏通引导的方式就可以,纠正学生的错误,端正他们的思想。然而按其性质来讲,又属于重大事件,因此,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触犯国家法律的现象,他又强调不排除使用某种专制手段。

二、邓小平民主思想的隐性结构

与显性结构有其外在表现形式不同,隐性结构侧重表现在社会成员的心理和精神层面,主要包含有民主意识、民主思想和民主精神等重要内容。

(一)民主意识

民主意识,尤其是初步的民主意识,往往显得感性、模糊,甚至是盲目。民主意识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的时代,民主意识往往会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在我国,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民主实践活动的缺乏,公民的民主意识仍然很淡薄,尤其是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意识

邓小平关于民主意识的思想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反对官僚主义、否定特权现象、批判家长制。

1.邓小平对官僚主义的反对

邓小平说明了官僚主义产生的文化背景,列举了官僚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细化了官僚主义的具体分类,分析了官僚主义产生的根源,还指出了官僚主义的重大危害,形成对官僚主义的系统认识。

邓小平指出,官僚主义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复杂的历史现象。它是小生产的产物,同社会化的大生产根本不相容。我国现存的官僚主义现象,不仅与历史上的官僚主义具有共同点,而且也有不同于过去官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官僚主义的特点,它的存在与我国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密切相关。[22]并且认为,官僚主义在党内具体表现是主观主义、事务主义、骄傲自满和命令主义。主观主义指领导干部考虑和决定工作并不是从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的具体实践出发,而是从自己的想象和愿望出发,主观主义地作出决定。[23]事务主义表现在领导干部不注重调查研究,不深入基层,只通过会议的形式作出空洞的决议,同时,事务主义者还爱好在其工作岗位上建设庞大的机关,工作机构的臃肿与重叠使得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能及时反映上去,领导干部的决议和指示也不能及时准确地传达下去,造成了领导与群众之间的机构和程序障碍。[24]骄傲自满主要表现在领导干部强调个人权威,夸大个人作用,只接受下属和群众的奉承表扬,不能接受干部和群众的批评监督,更有甚者对批评监督者进行打击报复,完全违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25]命令主义主要表现在作出的决议并不是讨论协商的结果。而是一味凭借自己的权力发号施令,完全违反党的民主集中的根本制度。不仅如此,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邓小平用大段文字阐述了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好摆门面、好说空话、思想腐化、墨守成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公文旅行、互相推诿、以至官气十足,动辄训人,打击报复,压制民主,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等。”[26]之所以出现这种官僚主义作风,在邓小平看来,其病根主要有二:其一是我国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事无巨细,统统最终都由中央统一定夺,滋生了官僚主义作风,其二是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事业机构长期缺乏严格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造成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这种思想后来直接发展为经典的“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的观点,集中反映出邓小平对官僚主义的深恶痛绝。因为官僚主义在现实中长期蔓延下去,必然阻碍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

2.邓小平对特权现象的否定

在邓小平的民主思想中,对“特权”现象也有非常系统的分析和认识。这包括特权是什么?为什么会存在特权现象?如何解决特权问题?对行使特权者的惩治以及它的重大危害等等。

邓小平对特权的界定是指政治上和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力,认为由于我国经过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治传统比较少,封建残余的影响还很广泛和深入,成为特权现象一直存在的历史文化成因。而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没能自觉、及时、系统地建立各项民主制度,加上法制进程发展滞后,制度与法制的空白与缺乏导致特权现象长期蔓延,要着眼解决这一难题,就必须为民主寻求法律和制度保障。他还申明,对于特权化、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屡教不改的领导干部,人民就有权检举、弹劾甚至是罢免他们,使他们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制止和杜绝特权现象,才能树立和维护党的威信、净化党的队伍、永葆党的青春。

3.邓小平对家长制作风的批判

邓小平指出,个人高度集权、个人崇拜、一言堂等都属于家长制作风的具体表现。

由于个人高度集权是造成“文化大革命”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邓小平十分警惕和反对个人高度集权现象。为了从理论上认清个人高度集权的本质和危害,他还用马克思主义的适度原则厘清了个人高度集权和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区别。他认为,个人高度集权现象是对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歪曲,一方面,社会主义必须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拥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实现中国的稳定,就必须有一个强而有力的领导核心。因此,他激烈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破坏党的领导,使现代化建设丧失最基本的前提,这也是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加分析,不适当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不管什么事情都由第一书记拍板。把党的一元化领导曲解成个人领导。个人高度集权,就是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度的最大破坏。

鉴于林彪鼓吹的“顶峰论”而兴起的个人崇拜之风,邓小平认为,其必然造成脱离人民群众、鼓吹个人创造历史的唯心主义,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

邓小平从陈独秀、王明、张国焘等人的家长制作风中吸取历史教训,一针见血地指出:“总之,不彻底消灭这种家长制作风,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什么社会主义民主。”[27]

(二)民主思想

民主思想是对民主的理性认识,它在民主意识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反过来又强化了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思想不同于民主意识之处就在于:对于民主认识的系统性、民主要求的自觉性和民主行动的理智性。民主思想按其构成内容来讲,主要包含民主理论和民主原则两部分内容。就民主理论而言,它构成了邓小平民主思想的核心内容,邓小平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实际,坚持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创立了富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民主理论,其内容极其丰富,但本文此部分就邓小平民主理论中最富有创新精神的两大命题进行分析和阐述,窥管知豹,从他的经典论述中去体会对民主的认知和实践。

1.邓小平最富有特色的民主理论

第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科学命题表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社会主义民主的本义,就是人民当家做主,这是社会主义本质在政治形式上的根本体现,也是邓小平民主思想的实质。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本质要求。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不可分割的属性,丢掉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丢掉人民当家做主,就是丢掉社会主义。只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社会各项事业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才能发挥人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民主与社会主义须臾不可分离,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义,社会主义必定是民主的。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崭新的命题。因为在马克思那里既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问题,也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问题。在马克思的设想中,社会主义将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首先胜利。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同时,就争得了民主,就可以建立最民主的国家,随着过渡时期的结束,与社会主义相联系的将是国家的消亡。列宁在经济落后的俄国面临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任务,但没有条件切实解决民主化和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系问题。邓小平在马克思主义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将民主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科学命题,一方面表明了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所要达到的目标就是要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因此,高度的政治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政治民主化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绝不能撇开或延缓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去孤立地搞经济现代化。只有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邓小平在概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的一系列国内政策时认为:“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28]从而揭示了民主政治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以及民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内在必然联系,把民主置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之一的位置上。

第二,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理论。

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就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在一定意义上说,民主是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多数人的意志,它是以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为保障的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们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起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律不完备,法治因素很薄弱,人治因素很突出,许多行为规范缺乏法律准绳,执法机制受阻现象比较突出。自1957年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当中,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屡遭破坏而得不到保障,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制建设不够,人治多于法治,人治大于法治。人治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这些历史将深远地影响到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实行人治最大的弊端,就是国家权力的运作和社会秩序的维系缺乏相应的制度和程序。一言兴邦,一言废国;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就是人治社会的写照。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来行使国家权力,不受法律约束的国家权力就可能导致专制和腐败。有鉴于此,邓小平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9]制度优于人性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亚里士多德曾指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柏拉图由最初的“理想国”到最终转向崇尚法律。崇尚法律是他晚年思想的主要特征。在这之前,他认为,一个具有真知的统治者是用不着法律的,统治者应该是善的化身,治国的手段应该是道德教化,国家的任务是实现德行,国家的目的在于善。但“三十寡头”的暴政和苏格拉底的死,使他修正了道德治国,从人性的角度说明了法律的必要性。他说:“人类必须有法律而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会像最野蛮的野兽那样坏。”[30]“不能过分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良心,即使是一名年轻英明的统治者,权力也能把他变成暴君。”[31]中世纪专制和神权对人性的扼杀、压制和摧残,使对权力限制和监督的法治思想成为近代西方哲学的主流意识。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从事情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2]时至当代,新自由主义者、批判主义者波普提出了“一切政治问题都是制度问题”的命题。波普认为,民主的核心不在于由谁来统治,也不是所谓的多数人统治的制度,而是政治的科学方式的体现和合理化,是被统治者能够有效地控制统治者的权力的一种制度。

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把民主的精神和原则具体为法律和制度。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特点,法律具有规范性、稳定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点。只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真正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因此,民主政治建设应当将人民的民主权利用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固定,使其系统化、规范化,并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指导人们行使权力的法律规范。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再次反思:“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33]“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34]邓小平把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作为民主政治的现实突破口,从根本上超越了以往民主建设实践中在思想观念和思维模式上的局限性,极大地增强了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民主制度成熟的标志。民主要有法律的保障,民主权利行使必须在法制下进行。不要法制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就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2.邓小平的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是民主理论的组成部分,又是民主思想向民主实践转化的中间环节。”[35]通过对邓小平民主思想的梳理与总结,民主原则在其理论体系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平等原则。

平等是法治的灵魂,而民主的实现,必须得以法治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平等是实现民主的内在要求,没有平等就无所谓民主,因此,平等原则也贯穿于邓小平民主思想的各个方面。

邓小平对平等原则的强调,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二,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36]1979年,“西单墙”事件引起邓小平的高度重视,由于“四人帮”组织上和思想上还有残余,加上新生的各种犯罪分子,以及地下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对于安定团结局面的侵扰和破坏,邓小平旗帜鲜明、斩钉截铁要求予以严惩,并由此告诫和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做到不仅不违法,而且还要自觉维护法律秩序,并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种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7]

邓小平平等原则的另一方面则主要表现在他对党员的要求上。要求每一个党员在党章、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不搞特殊化,不以功劳和职位行使特殊的权力。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邓小平强调:“在这里,中央认为,关于有任何功劳、任何职位的党员,都不允许例外地违反党章、违反纪律、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的规定,在今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38]如果在党的内部、上下级之间不能以平等态度互相对待,不能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上级对下级颐指气使,下级对上级阿谀逢迎,就会造成封建社会里存在的那种君臣关系或帮派关系,这样社会主义民主就无从谈起。因此,平等原则是建立民主必不可少的重要原则。

第二,监督原则。

邓小平民主思想的监督原则主要是四个方面的监督:政协监督、其他党派监督、党外民主人士监督、群众监督。前三个方面的监督出于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扩大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的考虑,而对群众监督的强调不仅出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也关涉到经济领域的民主问题。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政治联盟。邓小平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39]因为只有加强人民政协的监督作用,通过恰当的渠道反映出他们的意见、建议甚至是批评,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和政府在工作中的失误和纰漏,然后集中正确的意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就其他党派的监督问题,邓小平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所实行的多党制由于各个党派力量的互相制约,具有不能集中力量高效办事的弱点,而我国实行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恰恰克服了资本主义国家多党制的致命缺陷,能更有利于实现现代化。同时由于在社会主义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其他各党派共同的理想和目标,使他们获得了团结一致的重要前提,并且能够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使现代化建设获得更加坚实的力量。

群众监督是邓小平民主思想中监督原则的重要方面。一方面,他告诫全党,对于搞特权和违法乱纪问题,要建立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40]另一方面,在经济领域,尤其是厂矿企业,有群众监督领导干部,不仅可以克服领导干部命令主义、独断专行的不良作风,同时也能调动群众自身的积极性,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第三,集体领导原则。

邓小平非常重视和强调集体领导原则的重要意义,他对集体领导的认知和理解主要是通过其与民主集中制以及个人分工负责制的相互关系体现出来的。(www.chuimin.cn)

集体领导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问题,邓小平积极肯定了列宁关于要求党内一切重大问题应由适当的集体而不是由个人作出决定的论断,并且积极评价苏共二十大关于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和反对个人崇拜的重要意义,认为:“只有联系群众的集体领导,才符合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才便于尽量减少犯错误的机会。”[41]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邓小平认为中央在1948年9月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对于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决定中,就曾强调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制二者不可偏废。在1980年谈及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时,邓小平详细说明了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两者之间的关系。他说:“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有集体讨论,哪些问题应当由个人负责。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在党委的其他成员中,都要强调个人分工负责。”[42]

第四,讨论原则。

讨论原则是民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讨论本身即是集中智慧的展现,是对一言堂、个人专断行为的最好制约,邓小平十分推崇讨论原则,他对讨论原则的主张不仅体现在党内的政治生活中,也时常体现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上。

邓小平观察到作为党的优良传统的集体领导制度在实践中还仍然存在种种缺陷,少数领导干部所作出的重大决议并非是由集体讨论产生的,而是流于形式的包办专断行为,他针对这种集体领导掩盖下的个人专断行为,指出:“一切提到会议上的问题,都必须通过讨论,允许提出异议。如果在讨论中发现重大的意见分歧,而这种分歧并不属于需要立即解决的紧急问题,就应该适当地延长讨论,并且进行个人商谈,以便求得大多数的真正同意。”[43]即是在谈到军队民主问题,邓小平还是一贯主张重要事情党委要认真讨论,养成良好风气。

另外,邓小平指出要使集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经营企业,对于企业的重大问题,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民主精神

民主精神是在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的双向过程中,民主理论积淀在社会成员心灵深处对民主的自觉与升华;民主精神是实事求是地对待民主历史、现状和未来的科学精神:对封建专制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批判精神以及在批判和探索中创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创新精神。

1.邓小平实事求是地对待社会主义民主历史、现状和未来的科学精神

邓小平经常提及,总结历史是为了开辟未来。认真分析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可以避免在现实中重蹈覆辙,如果用一句话简要概括邓小平对我国民主历史的总结,那就是:“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44]由于中国经历了绵延数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历史,尽管新中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人民历史的新纪元,后来经过三大改造建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但专制主义的传统和观念仍然大量残余,加上后来的“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严重践踏和破坏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另外,主观方面也未能自觉、及时、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因此造成了我国缺乏民主和法治的局面。

对于中国的民主现状,邓小平先后分别阐述了经济领域中党内民主的缺乏、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法制的不够完善等各方面的基本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的解决思路。早在1962年,邓小平就指责共产党内部已逐步丧失民主集中制的优良传统,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邓小平说:“有许多事情,形式上似乎比过去更集中,但实际上,分散主义的现象却是很严重的。另外有许多事情,形式上似乎比过去民主,但在实际上,命令主义,少数人或个别人独断专横的现象却是十分严重的。”[45]1980年谈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问题时,邓小平全面总结了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对外关系等领域种种缺乏和破坏民主的具体表现:“如社会关系中残存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上下级关系和干群关系中在身份上的某些不平等现象;公民权利义务观念薄弱;经济领域中的某些‘官工’、‘官商’、‘官农’式的体制和作风;片面强调经济工作中的地区、部门的行政划分和管理,以至画地为牢、以邻为壑,有时两个社会主义企业、社会主义地区办起交涉来会发生完全不应有的困难;文化领域中的专制主义作风;不承认科学和教育对于社会主义的极大重要性,不承认没有科学和教育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对外关系中的闭关锁国,夜郎自大;等等。……甚至现在,任人唯亲、任人为派的恶劣作风,在有些地区、有些部门、有些单位、还没有得到纠正。一些干部利用职权,非法安排家属亲友进城、就业、提干等现象还很不少。”[46]而要解决此类完全背离民主建设的形形色色的恶劣现象,就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建立国家各项民主制度,完善国家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完成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

邓小平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法论原则,他对未来中国民主历史的认知、对民主现象的分析,提出了富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和指导方针,他要求要切实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令和条文,保证全体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各项社会事务的权利,以在未来的中国,“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47]

2.邓小平批判封建专制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批判精神

中国共产党人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彻底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本身即是对封建专制和资本主义最决绝的批判。然而,一种制度的覆灭和消亡并不意味着在这种制度下产生的思想的消亡,在一定时期内,这种思想还会长时间延续下去,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能够完成。”[48]邓小平对封建专制制度在落后的小生产生产方式下滋生的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家长制、君臣关系、等级制度、无民主与法制的人治传统以及闭关锁国、夜郎自大的种种专制和愚昧表现给予最严厉的批判、最决绝的决裂,指出其恶劣影响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巨大思想障碍。更加可贵的是,他坚持马列主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睿智区分了传统文化中民主性糟粕和封建性糟粕的不同,界定了封建主义遗毒同实践中由于经验知识不足而导致的不科学行为的区别,这对后来以更加科学和理性的态度与方法对待中国传统具有很大的启示和指导。

邓小平对资产阶级民主的批判或者说对资产阶级民主批判的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就资产阶级民主本身来讲,邓小平认为资产阶级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其弊端是对内自己也打架,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没有效率。这种民主制度不适合中国的实际。其次,一部分人迷信资本主义民主,搞资产阶级自由化,“轮流坐庄”,这样势必造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缺乏统一的领导核心,陷入整个失序状态。第三,“四人帮”以后借资本主义“民主”、“自由”企图否定社会主义的思潮,实质上是图谋复归“文革”中“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四大做法,这不仅是重蹈历史覆辙,也是完全背离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3.邓小平创造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创新精神

创新精神是一个民族进步和发达的不竭动力和源泉,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具体实践,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求实创新,是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中国人民不断走向繁荣的法宝。邓小平理论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更是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创新,同样,邓小平民主思想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民主思想,而且通过对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和资本主义民主的批判,针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民主实践而形成的创新理论。

邓小平民主理论所体现的创新精神,集中于通过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而形成的从人治走向法治的科学精神和从君本走向民本的民本精神,通过结合当代中国实际而形成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超越精神。

在封建专制体制下,人民根本没有真正的民主可言,所谓民主只是君为民做主,君臣之间实质上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君本身即是纲领和法令,民主的实现不存在任何切实的体制和制度保障。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问题上,邓小平提出必须建立相关制度,完善社会各领域的法律体系,使民主的操作规范化、程序化。以保障民主的有效实现,而“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9]

如果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是邓小平对列宁民主思想的继承的话,那么他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则是对列宁民主思想的超越和创新,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实践的发展状况,尤其是后来“文化大革命”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践踏,邓小平不仅认为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内在属性,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系统的现代化,而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就残缺不全,谈不上真正实现。

三、显性结构与隐性结构的关系

(一)隐性结构是显性结构的基础

总体来讲,显性结构和隐性结构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民主系统的统一整体,但与此同时显性结构和隐性结构各有其构成要素,也各有其功能,因此在民主系统的统一整体结构中也就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隐性结构发展的广度、深度和速度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显性结构的发展,也就是说作为构成民主系统隐性结构的民主意识、民主思想和民主精神直接制约着作为显性结构的民主制度,民主意识越先进,民主思想越成熟,民主精神越浓烈,建筑于其上的民主制度就越完备。反之,民主制度也只能是归于形式,如空中楼阁。

(二)显性结构对隐性结构具有反作用

民主政体和国体的建立,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必然促进公民民主意识的提升,推动民主思想的成熟,带动民主精神的焕发。相反,如果公民都不能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不能参加各种民主实践活动,亲自体会民主本身的真实性和优越性,即使是熟悉民主理论,也只能流于口号而表面化。

作者简介:张红斌,男,1981年生,甘肃天水人,西北政法大学2010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方向研究生。

【注释】

[1]刘宝三:《民主系统的显性结构与隐性结构》,《江汉论坛》1989年第10期。

[2]刘宝三:《民主系统的显性结构与隐性结构》,《江汉论坛》1989年第10期。

[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8页。

[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8页。

[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页。

[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页。

[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6页。

[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

[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0页。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5页。

[1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页。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2页。

[1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4页。

[1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9页。

[1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页。

[1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2页。

[17]《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1页。

[18]《毛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页。

[19]《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4—305页。

[2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8—229页。

[2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4页。

[2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7—328页。

[23]《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页。

[24]《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2页。

[2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2页。

[2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7页。

[2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1页。

[2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2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页。

[30]张桂琳:《西方政治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31]张桂琳:《西方政治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32]〔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3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6页。

[3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7页。

[35]刘宝三:《民主系统的显性结构与隐性结构》,《江汉论坛》1989年第10期。

[3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

[3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4页。

[38]《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3页。

[39]《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7页。

[4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

[41]《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9页。

[4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1页。

[43]《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1页。

[4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

[45]《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5页。

[4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4—335页。

[4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页。

[4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5页。

[4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