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左传》两性人物关系的交代中,最为显在的不是父女、母子、兄妹(姐弟)、主仆等关系,而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夫妻关系。为方便叙述,我们在本节将本有区别的妻、妾、媵等统称为“妻”。言下之意即是说,未婚女子等待保姆同行是应该的,已为人妇可以便宜行事的共姬是死于拘泥而不知变通。施氏竟冷酷地以“吾不能死亡”为托词拒绝了她。......
2023-11-30
“春秋笔法”也称“春秋书法”“春秋五例”,意指寓褒贬于曲折简洁的文字中,而不直接表明自己的态度。《史记·孔子世家》曰:“孔子在位听讼,文辞有可与人共者,弗独有也。至于为《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词。弟子受春秋,孔子曰:‘后世知丘者以《春秋》,而罪丘者亦以《春秋》。’”杜预《左传序》称其“以一言为褒贬”,《汉书·艺文志》称其具有“微言大义”之妙。“春秋笔法”自产生起就成为中国古代文论的重要命题,对后世的文学写作生出了长久而直接的指导意义。但如无《左传》之阐说,“春秋笔法”便无从释义。
人们一直公认“春秋笔法”最早的出处在《左传》成公十四年:“君子曰:‘《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污,惩恶而劝善,非圣人,谁能修之?’”西晋学者杜预在《春秋左氏传序》中释读这段文字时说:
故发传之体有三,而为例之情有五。一曰“微而显”,文见于此,而起义在彼。“称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梁亡”“城缘陵”之类是也。二曰“志而晦”,约言示制,推以知例,参会不地,与谋曰“及”之类是也。三曰“婉而成章”,曲从义训,以示大顺。诸所讳避,璧假许田之类是也。四曰“尽而不污”,直书其事,具文见意。丹楹刻桷、天王求车、齐侯献捷之类是也。五曰“惩恶而劝善”,求名而亡,欲盖而章。书齐豹“盗”、三叛人名之类是也。
“春秋五例”之名由此诞生,被认定为《春秋》一书的五种写作体例,即“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污”“惩恶而劝善”,但其含义却是在《左传》的阐发中得到彰显的。
(一)微而显
“微而显”是指用语简洁而语义明显,杜预所示三例分别见于《春秋》成公十四年、僖公十九年和僖公十四年。《春秋》成公十四年: “秋,叔孙侨如如齐逆女”,“九月,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因叔孙侨如系奉君命出使,所以在其名字之前冠以其氏“叔孙”二字,意即“叔孙侨如奉君命赴齐国迎亲”,这是为了显示尊重君命。而下文只称侨如而舍弃“叔孙”字样是为了表示对鲁成公夫人的尊重,称谓之不同显示了行文者所尊重对象的不同,于细微处将作者的强调重心凸显出来。《春秋》僖公十九年: “梁亡。”《左传》云: “梁亡。不书其主,自取之也。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处,民罢而弗堪,则曰:‘某寇将至。’乃沟宫沟,曰:‘秦将袭我。’民惧而溃,秦遂取梁。”梁亡是为秦所灭,《春秋》不言“秦灭梁”意在指责梁君不行君道而自取灭亡。《春秋》僖公十四年: “春,诸侯城缘陵。”《左传》云:“诸侯城缘陵而迁杞焉。不书其人,有阙也。”杞国因国小而为周边国家所迫,身为霸主的齐桓公无力救杞只好率领诸侯在缘陵筑城并将杞国迁于此处。如此行文是对齐桓公心有微词,未书筑城之人则是因为文字有阙。上述三例或以文字增减,或以特定语序,或以因果相代而表达作者的胸中之意,所同者都在细微之处见精神,是谓“微而显”。
(二)志而晦
“志而晦”是指以简约之言书录某事表意却颇为隐晦,一如后人《疏》曰: “志,记也。晦,亦微也。谓约言以记事,事叙而文微。”[1]杜预所示之例见于《春秋》桓公二年和宣公七年。《春秋》桓公二年: “公及戎盟于唐。冬,公至自唐。”左氏传例曰:“特相会,往来称地,让事也。自参以上,则往称地,来称会,成事也。”意思是两国会盟必有主客之分,若彼此推让不休则难以结盟,所以必须点明相会之地,以明其在某国境内;而如果是三国会盟则必有盟主,就以“会”记录结盟成功而不必标称地名。《春秋》宣公七年:“公会齐侯伐莱。”传例曰: “凡师出,与谋曰‘及’,不与谋曰‘会’。”就是说多国联合出兵,在战前参与谋议的叫作“及”,未参与谋议却也需要出兵的叫作“会”。“参会不地,与谋曰‘及’”就是说参加会盟却不记载会盟之地就是多国结盟否则就是两国结盟,《春秋》记作“及”的就是出兵之前参与了军事谋议。一字之差而其义全殊,主导者与跟从者更是身份立判,可谓是《春秋》的创举。
(三)婉而成章
“婉而成章”是指以委婉之词作成篇章以达成避讳之意。杜预明言“璧假许田”之事见于《春秋》桓公元年: “三月,公会郑伯于垂,郑伯以璧假许田。”鲁国的许田与郑国的枋田都是周天子所赐之田,大概是许田大枋田小或是许田丰腴枋田贫瘠,所以郑国额外加璧采用二换一的方式与鲁国交换。因为两块土地都是周天子所赐,依据周礼不可互换,所以《春秋》不说交换而只说以璧为抵押借用许田。杨伯峻先生在《春秋左传注》中说:“郑伯以枋加璧与鲁易许田,此实交换,传以假借言之者,盖袭用当时辞令。《梁传》则云:‘非假而曰假, 讳易地也。’”[2]至于杜预笼统所言的“诸所避讳”则是指《春秋》之中不一而足的避讳之例。如《春秋》僖公十六年: “冬十有二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邢侯、曹伯于淮。”僖公十七年: “夏,灭项”,“九月,公至自会”。如果只从文字上看,就是鲁僖公于十六年冬天与诸侯会于淮,次年夏天灭项,九月回国,但事实却绝非如此简单。《左传》僖公十七年载: “师灭项。公有诸侯之事,未归,而取项。齐人以为讨,而止公。秋,声姜以公故,会齐侯于卞。九月,公至,书曰‘至自会’,犹有诸侯之事焉,且讳之也。”因为鲁国军队私自灭项,齐桓公扣留了鲁僖公不许其回国以示惩罚,后经鲁僖公夫人、齐女声姜的一番外交斡旋方才获释回国。再如《春秋》庄公十八年:“夏,公追戎于济西。”《左传》载:“不言其来,讳之也。”无论是戎人迫于中原还是由于鲁国战备不利使戎人迫于家门,对中原之国来说都是有损颜面的事情,所以《春秋》出于善意之避讳只言追戎而不言戎来。《春秋》“为尊者讳,为贤者讳,为亲者讳”的“三讳”原则虽为后代史家和史学家褒贬不一,却实在在《春秋》中表现甚众,《春秋》也自然因此呈现出“婉而成章”的特征。
(四)尽而不污
“尽而不污”又被写作“尽而不汙”,“污”与“汙”均同于“纡”,“尽而不污”即是尽述事实,不加纡曲、毫无掩饰地记载史实。杜预所示四例分别见于庄公二十三年、二十四年、桓公十五年和庄公三十一年。《春秋》庄公二十三年: “秋,丹桓宫楹。”庄公二十四年: “春,王三月,刻桓宫桷。”前者是说用朱漆漆桓公宫内的柱子,后者是说在桓公宫内的椽子上雕刻花纹。《春秋》有“常事不书”之原则,但此宫廷装修之事缘何会进入史书,又有何不同寻常之处呢?据《梁传》称,天子、诸侯之屋柱用微青黑色,大夫用青色,士用黄色,用赤色者为非礼。而按礼制天子所用的椽子要经过砍削和打磨,诸侯所用的椽子也要经过砍削和打磨,大夫所用的椽子只须砍削光滑就可以了,士所用的椽子只砍掉根须就可以了,所以在桓公宫殿的椽子上雕刻花纹是不符合礼制的。[3]《梁传》又云:“刻桓宫桷,丹桓宫楹,以恶庄也。”[4]意在明确说《春秋》记载这两件事其意在于谴责庄公非礼。事实上,庄公行此二事是为自己迎娶夫人做准备,并且其父鲁桓公为齐人所杀,鲁庄公所娶又是齐女,是娶仇人之女为夫人,所以无论从任何角度来看,其行为都为君子所恶。《春秋》桓公十五年: “天王使家父来求车。”《左传》云:“诸侯不贡车服,天子不私求财。”所以“求车”系非礼之举。《春秋》庄公三十一年:“六月,齐侯来献戎捷。”《左传》明言: “齐侯来献戎捷, 非礼也。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王以警于夷;中国则否。诸侯不相遣俘。”由“非礼”二字即可见上述诸例均为不合礼法之事,“直书其事”的目的就在于“具文见意”,使读史之人借助此法对作者的态度了然于心。
(五)惩恶劝善
“惩恶劝善”杜预注曰:“善名必书,恶名不灭,所以为惩劝。”指惩戒恶人、劝奖善人,使善人之名传于青史,使那些一心求名的人不得其名,使那些想隐去罪恶的人反而罪恶昭彰。杜预所示齐豹之例见于昭公十年,三叛人名则分别见于襄公二十一年、昭公五年和昭公三十一年。《春秋》昭公二十年: “盗杀卫侯之兄絷。”卫灵公之兄公孟絷轻侮齐豹,剥夺了他的司寇之职和封地,于是齐豹作乱杀之。盗是贱人有罪之称,《左氏会笺》说:“齐豹作而不义,故书曰盗”,“失其名而受是恶,己强力之名灭矣。”[5]“三叛人”是指三个背叛自己国家的人:邾庶其、邾黑肱、莒牟夷。《春秋》襄公二十一年: “邾庶其以漆闾丘来奔。”《春秋》昭公五年: “莒牟夷以牟娄及防兹来奔。”《春秋》昭公三十一年: “邾黑肱以滥来奔。”上述三人都是小国之臣且并非一国之卿,他们的名字按照惯例应该不见于《春秋》经文。《左传》昭公三十一年君子曰:“名之不可不慎也如是:夫有所有名而不如其已。以地叛,虽贱,必书地,以名其人,终为不义,弗可灭已。是故君子动则思礼,行则思义;不为利回,不为义疚。或求名而不得,或欲盖而名章,惩不义也。齐豹为卫司寇,守嗣大夫,作而不义,其书为‘盗’。邾庶其、莒牟夷、邾黑肱以土地出,求食而已,不求其名。贱而必书。此二物者,所惩肆而去贪也。若艰难其身,以险危大人,而有名章彻,攻难之士将奔走之。若窃邑叛君似徼大利而无名,贪冒之民将置力焉。是以《春秋》书齐豹曰‘盗’,三叛人名,以惩不义,数恶无礼,其善志也。故曰:《春秋》之称微而显,婉而辨。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劝焉,淫人惧焉,是以君子贵之。”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云:“若其为恶求名而有名章彻,则作难之士,谁或不为?若窃邑求利而名不闻,则贪冒之人,谁不盗窃?故书齐豹曰‘盗’。三叛人,使其求名而名亡,欲盖而名彰,所以惩创恶人,劝奖善人。《左传》昭公三十一年具论此事,其意甚明。盗与三叛俱是恶人,书此二事,唯得惩恶耳, 而言‘劝善’者,恶惩则善劝,故连言之。”(www.chuimin.cn)
钱锺书先生认为“‘五例’之一、二、三、四示载笔之体,而其五示载笔之用”[6],除“惩恶劝善”是具有极其广泛社会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写作目的之外,其余均为修辞之法。而“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污”四者之中除“尽而不污”属于直书其事之外,其余三者又都属于不同角度的“曲笔”运用,“微而显”“志而晦”同样崇尚言辞简洁表意却褒贬殊异,“婉而成章”则是对《春秋》“三讳”原则的贯彻执行。刘勰《文心雕龙·史传》云:“《春秋》举得失以表黜陟,征存亡以标劝戒:褒见一字,贵逾轩冕;贬在片言,诛深斧钺。然睿旨存亡幽隐,经文婉约,丘明同时,实得微言,乃原始要终,创为传体。”为我们揭示了《左传》和《春秋》以隐讳之言表现美刺之意的深刻主旨。
“春秋笔法”虽因《春秋》得名,但其使用范畴绝不仅仅止于《春秋》,“盖‘五例’者,实史家之悬鹄,非《春秋》所树范”[7]。“五例”之名虽晚出于西晋杜预,但“春秋笔法”的影响却早已自《春秋》传世之时便在发挥作用,并常引后人讨论。[8]《礼记》云:“属辞比事,春秋教也。”[9]从这句话不断为后人引用和阐释的情形中,我们就可以看出人们对《春秋》修辞的普遍接受。作为与《春秋》相依存且出现较早的《左传》自然也受其沾溉,“《左传》记事精妙优美,达到了‘微而显,婉而辩,精而腴,简而奥’的辩证统一”[10]。它和《春秋》一样,寓褒贬于其中,含臧否于其内,并多以简曲之笔传情达意。
(一)直笔之显隐
“春秋笔法”之中以“尽而不污”为代表的直笔运用是所有文字叙述绕不开的必由之路,于经、于史、于文均不可或缺,《左传》直接释读《春秋》之言多是如此。如宣公四年:“夏,弑灵公。书曰:‘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权不足也。君子曰:‘仁而不武,无能达也。’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此处君名与臣名并现,依传例即可知《春秋》观点是君无道臣亦有罪,但如无《左传》传例殊难明之。又如《春秋》昭公三十年:“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左传》昭公三十年云:“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不先书郓与乾侯,非公,且征过也。”意思是说,《春秋》以前不记载昭公在郓地和乾侯而现在记载,是在指责昭公,同时明白指出他的错误。《春秋》的暗示在《左传》中变成了“尽而不污”的明示。
除此之外,《左传》亦常在其叙述中以直白之语陈说事件的来龙去脉。《春秋》桓公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左传》则云:“二年,春,宋督攻孔氏,杀孔父而取其妻。公怒,督惧,遂弑殇公。君子以督为有无君之心,而后动于恶,故先书弑其君。会于稷,以成宋乱,为赂故,立华氏也。宋殇公立,十年十一战,民不堪命。孔父嘉为司马,督为大宰,故因民之不堪命,先宣言曰:‘司马则然。’已杀孔父而弑殇公,召庄公于郑而立之,以亲郑。以郜大鼎赂公,齐、陈、郑皆有赂,故遂相宋公。”依宣公四年传例而言,《春秋》经既责备了“有无君之心而后动于恶”悍然弑君的华父督,也责备了“十年十一战民不堪命”的宋殇公。而《左传》的详尽叙事于此之外还谴责了收受宋国贿赂的鲁、齐、陈、郑各国,并借此展示了华父督对周边各国的了解和他所采取的相应外交手段。在内政方面,他能预先将连年征战的责任推到宋殇公和司马孔父嘉的头上,为自己杀死二人创造舆论上的先机。此两者为我们展示了一个乱世枭雄的政治手腕,但《左传》却以桓公元年的一句话提前揭穿了他阴谋的另一诱因:“宋华父督见孔父之妻于路,目逆而送之,曰:‘美而艳。’”华父督好色竟然是宋乱的导火索,并且至少是其作乱的目的之一,左氏此处直笔多有讽刺之意。
而鲁国接受宋国为政治目的所赠送的郜之大鼎以后,非礼将其纳于太庙,臧哀伯于是有谏曰:“君人者,将昭德塞违,以临照百官,犹惧或失之,故昭令德以示子孙。是以清庙茅屋,大路越席,大羹不致,粢食不凿,昭其俭也。衮、冕、黻、珽,带、裳、幅、舄,衡、、纮、,昭其度也。藻、率、鞞、鞛,鞶、厉、游、缨,昭其数也。火、龙、黼、黻,昭其文也。五色比象,昭其物也。钖、鸾、和、铃,昭其声也。三辰旗旗,昭其明也。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今灭德立违,而置其赂器于太庙,以明示百官。百官象之,其又何诛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郜鼎在庙,章孰甚焉?武王克商,迁九鼎于雒邑,义士犹或非之,而况将昭违乱之赂器于太庙,其若之何?”鲁桓公没有接受他的意见,但周内史听说了这件事就表示说:“臧孙达其有后于鲁乎!君违,不忘谏之以德。”《左传》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件事来作详细记录,第一是因为此事涉及鲁君,不能有违“君举必书”的记史原则;第二是因为此事涉及礼法,对鲁国本身及国际政治有负面影响;第三恐怕就是因为此事可以极好地传达《左传》作者的理念和立场,故而才会不惜以大段文字录入。
(二)曲笔之显隐
“春秋笔法”在《左传》和后代之文中,更多的表现还是简约文字中的曲笔运用,即“尚简用晦”是也。桓公九年春“纪季姜归于京师”,因为“凡诸侯之女行,唯王后书”,我们就知道纪季姜是嫁给周王做了王后,而不是嫁给王子或王孙。《左传》庄公元年:“春,不称即位,文姜出故也。三月,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是为行文之“微而显”。
《春秋》经桓公三年云:“公子翚如齐逆女。齐侯送姜氏于。”《左传》云:“秋,公子翚如齐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齐侯送姜氏于,非礼也。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从称“翚”为“公子”和齐侯送嫁处出现的传例,我们就可以看出,是为行文之“志而晦”。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记重耳自晋国出奔于狄时,狄人攻打廧咎如得到二女,就把妹妹季隗嫁给重耳,把姐姐叔隗嫁给赵盾。当重耳准备去齐国的时候就对季隗说:“待我二十五年,不来而后嫁。”叔隗回答说:“我二十五年矣,又如是而嫁,则就木焉。请待子。”重耳欲令季隗为自己守节却以虚妄之言诱之,难怪叔隗会以软中带硬之言对答。结合重耳到了齐国又因贪于齐姜之美色和生活之安逸而“不欲行”,及僖公二十四年载“狄人归季隗于晋”而不言“晋人逆叔隗于狄”,可知重耳于叔隗在夫妻分上原本情薄,《左传》所述于晋文公也颇有微词。此处是为行文之“婉而成章”。
《左传》开篇记桓公年少而长兄隐公摄政,至隐公十一年,羽父为求太宰之职而请隐公杀桓公,隐公不许且言将还政于桓公。为免罪行暴露,羽父于是反过来在桓公的面前构陷隐公,请求桓公杀死隐公。不但造成了隐公之死,而且使许多无辜者枉死。这段记述看似以羽父为主角,将其上蹿下跳、利欲熏心的小人嘴脸展露无遗,但事实上却在树立隐公之大义与桓公之不义。如果没有桓公之应允或默许,羽父又何能“使贼弑公于寪氏”?春秋笔法之“惩恶劝善”意亦在于此。所以朱熹也说:“看《春秋》且须看得一部《左传》,首尾意思通贯,方能略见圣人笔削与当时事意。”[11]
后世尊《春秋》为经,复又尊包括《左传》在内的“三传”为经,当然首先是因为“三传”尊奉了《春秋》“惩恶劝善”奉行礼法大道的思想主旨。而这种思想观念又必然表现为某种保守思想,如宣公十五年鲁国所行的“初税亩”被作者指斥为“非礼”,昭公六年“郑人铸刑书”和昭公二十九年晋国“铸刑鼎”分别得到了叔向和孔子的反对,并将这一举动与亡国联系在一起。
“春秋笔法”在《左传》中的运用固然有其思想上的局限,但作为应用于文学的修辞手法却始终焕发着蓬勃的生命力。孔子不是史官,他既不需要有前代董狐之类人“书法不隐”的耿直之态,也不需要有后代司马迁之类人“据实而录”的忠诚职责,他所以删定《春秋》,是要在这部书中寄寓自己的人生理想,固守他所崇尚的周礼王道。他在“五例”中大比例使用的“曲笔”并不是“史法”而是“文法”。“《春秋》‘五例’是‘春秋笔法’的基本内涵,它与《诗》的赋比兴呈现出明显的对应关系:《春秋》之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对应于《诗》的比兴;《春秋》之尽而不污对应于《诗》的赋;《春秋》之惩恶劝善对应于《诗》的美刺褒贬。”[12]《左氏会笺》在庄公二十七年“公会杞伯姬于洮,非事也”条注下称:“不曰非礼,文变也。自公观社、至觌用币,三称非礼也。鼓用牲,再称非常也。其事相比,故其辞亦比。至此又变称非事也。五年之间,六非相望,故修辞如此。”[13]从中不难看出左氏于春秋笔法之外尚有更多的修辞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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