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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研究:供给侧改革任务及重点分析

【摘要】: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应着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杨蕾杨兆廷摘要: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今后必将以服务农村规模经营主体为重点,成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乃至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器”。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的五大任务及“加减乘除法”(一)增产能,多做“加法”农村金融的产能指金融支农的供给能力。

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应着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杨蕾 杨兆廷

摘要: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今后必将以服务农村规模经营主体为重点,成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乃至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器”。文章认为,农村金融的供给侧改革重点应着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战略上要着眼于打好持久战,坚持稳中求进,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战术上要抓住关键点,致力于打好协同战,重点做好增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去风险完成五大任务。

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应着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做大做强并带动农业生产组织的变革,是实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路径。国家对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高度重视。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2015年2月27日,农业部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11家金融机构联合发布了《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议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农业支持政策要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经营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大户达318万户,家庭农场87.7万家,专业合作社128.9万家,龙头企业12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15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其金融需求正趋向规模化、多元化、多层次、服务特色化方向发展,而当前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无论是从信贷规模、信贷期限、信贷产品、还是从金融服务方面,均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迫在眉睫

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应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下,加强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村金融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使农村金融供给数量充足、品种、质量和服务契合农村金融需要,真正形成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可以预见,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必将成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乃至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器”,而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心应着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的五大任务及加减乘除法

(一)增产能,多做“加法”

农村金融的产能指金融支农的供给能力。农村金融在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薄弱环节。增产能,即增加金融支农的供给。它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一是要增加金融支农的供给意愿,让更多的金融资金从高能耗、高污染、过产能的产业转移到支持农业中来。农业的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使商业性金融对其供给意愿一直不高,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一直以小农为主。然而,传统农业加快向现代化农业转变已是大势所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其规模大、信誉高、资金需求旺盛的特点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的青睐,主体地位正在凸显,预期能够有效增加金融支农的供给意愿。二是要增加金融支农的供给能力,包括增量和提质两个方面。不仅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数量,更应在资金的供给质量、综合服务上上层次。

1.在增加金融支农的供给意愿上做“加法”。一是要创造良好的金融支农环境,推动出台财政促进金融支农的重大政策,财政、金融联合发力,增加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积极性。并在政策上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使其成为农业现代化的主力军,把更多金融正牌军“加”到支农的大军中来。

二是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定位,形成合理的分层次的以正规金融为主题、非正规金融为补充的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新型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协同合作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政策性金融中的农业发展银行,要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模式。商业性金融中农业银行可充分利用 “三农金融事业部”的成功做法,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模式;邮政储蓄银行可对县以下机构网点的功能进行强化,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方面多下功夫。合作性金融如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则应不断拓展新功能,在增加信贷资金总量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所倾斜。其他涉农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也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信贷管理体制方面不断创新和优化,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力度。

2.在增加金融支农的供给能力上做“加法”。一是增加金融支农的供给总量。这需要政策上加大涉农资金的整合力度,发挥财政投入对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作用,在金融支农奖补政策方面不断完善财政的促进作用,在财政支农方式上不断创新,不断拓展财政促进金融支农试点,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的支持,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农村。积极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将新增或者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通过立法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尤其是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防止农村金融的“非农化”。

二是提高金融支农的供给质量。纵向做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深度供应链金融供给。不仅要从数量上保证其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更应在确定承贷主体时充分考虑其灵活性,合理调配信贷资源,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提高金融供给质量和服务。横向做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协同金融供给。为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紧靠单一的金融机构很难实现,可探索银担合作,在开展农业信贷业务方面要重点加强、扩大与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在涉农业务的风险容忍度方面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开通绿色通道,在银担合作门槛方面也要适当降低,还要不断探讨降低利率的合理空间、放贷周期的合理区间,规范收费、简化流程,创新“贷款+保险”等新型融资模式。同时,还可探索银保合作,创新农业保险与信贷结合的机制。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不断加大创新力度,力争开发的产品达到多层次、高保障的水准。鼓励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建立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的发展期,探索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合作供给路径,例如批发贷款模式。

(二)去库存、降成本,勇做“减法”

去库存,增加金融供给资金的流动性,开展涉农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提高资金利用率。降成本,一要做好融资成本的“减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分类,如贷款是针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可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区间,为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助力。二要做好经营成本的“减法”。在财务管理方面做到精细化管理,并降低违约风险以及实际损失,提高风险扣除后的整体收益。三要做好资本成本的“减法”。积极运用先进的资本管理理念和技术,实现资本约束下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优化网点布局,节约人力成本。

(三)补短板,力做“乘法”

1.以观念创新为导向。一是应引入新理念、新观念、新思维,使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机构自身做到精准定位和精准服务。金融机构不仅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的基础业务服务,还要不断丰富产品服务功能,为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理财现金管理、财务顾问等“融资+融智”、“商行+投行”的差异化服务。二是要用互联网思维整合外部资源,促进银行与证券、保险、租赁、信托、担保、基金等机构广泛合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揽子、综合化的金融服务。

2.以业务创新为核心。一是创新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业务品种, 加快资产业务、负债产品、交易业务等金融创新,在证券、保险、代理、委托理财、信息咨询等方面不断探索新的金融支农方式。二是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结算手段的创新,大力推广移动互联网、网上银行新型支付业务,开发农村规模经营主体信用卡、信用证等现代融资和支付工具,多渠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融资、支付结算服务。三是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对符合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发行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探索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有效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资金来源。

3.以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抓手。不断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对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经营规模均不同,资金需求自然也有差异,相应地,在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方案时就应多样化,这也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例如,对于种植粮食类、种植经济作物类、畜禽养殖类等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相应开展农机具抵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蔬菜大棚抵押、林权抵押、畜禽产品抵押等不同的金融产品。对资信情况良好、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要探索发放信用贷款、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

4.以科技创新为关键。用互联网思维促进共享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客户数据信息包括客户、账户、交易量等海量有价值的信息,要充分利用数据挖掘做好信息的整理与提炼,做好信息的集中管理,积极引入移动互联等新技术,使网点成为线上线下融合的支点,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

(五)去风险,善做“除法”

做好“除法”,去除农村金融风险。应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释放体制机制活力并顺应新常态下风险演化发展的新趋势,做好金融风险防控。一是通过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降低金融供给风险。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守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探索“信贷投放+信用评价”模式,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主要成员纳入征信系统管理,注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加快征信立法,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及共享度,强化对失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约束处罚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的合作,有效降低金融供给风险。二是通过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降低风险。强化贷款集中度管理,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习近平对做好“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N].人民日报,2015-12-26.

2.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行动计划[N].农民日报,2015-2-27.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N].农民日报.2014-3-20.

4.魏桥.健康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N].新农村商报,2015-04-08.

5.中央首提“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N].发展导报,2015-12-29.

6.盛普田.做好农商行转型发展的“加减乘除”法[J].中国农村金融,2015(12).

注:本文受到2015年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15456111D)、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5BJY168)、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15030233)、2014年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A201400358)的支持。

作者单位: 杨蕾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河北金融学院

     杨兆廷   河北金融学院

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应着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www.chuimin.cn)

杨蕾杨兆廷

摘要: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今后必将以服务农村规模经营主体为重点,成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乃至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器。文章认为,农村金融的供给侧改革重点应着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战略上要着眼于打好持久战,坚持稳中求进,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战术上要抓住关键点,致力于打好协同战,重点做好增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去风险完成五大任务。

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应着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做大做强并带动农业生产组织的变革,是实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路径。国家对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高度重视。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2015227日,农业部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11家金融机构联合发布了《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2015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议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农业支持政策要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经营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大户达318万户,家庭农场87.7万家,专业合作社128.9万家,龙头企业12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15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其金融需求正趋向规模化、多元化、多层次、服务特色化方向发展,而当前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无论是从信贷规模、信贷期限、信贷产品、还是从金融服务方面,均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迫在眉睫。

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应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下,加强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村金融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使农村金融供给数量充足、品种、质量和服务契合农村金融需要,真正形成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可以预见,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必将成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乃至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器,而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心应着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的五大任务及加减乘除法

(一)增产能,多做加法

农村金融的产能指金融支农的供给能力。农村金融在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薄弱环节。增产能,即增加金融支农的供给。它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一是要增加金融支农的供给意愿,让更多的金融资金从高能耗、高污染、过产能的产业转移到支持农业中来。农业的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使商业性金融对其供给意愿一直不高,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一直以小农为主。然而,传统农业加快向现代化农业转变已是大势所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其规模大、信誉高、资金需求旺盛的特点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的青睐,主体地位正在凸显,预期能够有效增加金融支农的供给意愿。二是要增加金融支农的供给能力,包括增量和提质两个方面。不仅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数量,更应在资金的供给质量、综合服务上上层次。

1.在增加金融支农的供给意愿上做加法。一是要创造良好的金融支农环境,推动出台财政促进金融支农的重大政策,财政、金融联合发力,增加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积极性。并在政策上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使其成为农业现代化的主力军,把更多金融正牌军到支农的大军中来。

二是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定位,形成合理的分层次的以正规金融为主题、非正规金融为补充的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新型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协同合作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政策性金融中的农业发展银行,要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模式。商业性金融中农业银行可充分利用三农金融事业部的成功做法,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模式;邮政储蓄银行可对县以下机构网点的功能进行强化,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方面多下功夫。合作性金融如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则应不断拓展新功能,在增加信贷资金总量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所倾斜。其他涉农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也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信贷管理体制方面不断创新和优化,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力度

2.在增加金融支农的供给能力上做加法。一是增加金融支农的供给总量。这需要政策上加大涉农资金的整合力度,发挥财政投入对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作用,在金融支农奖补政策方面不断完善财政的促进作用,在财政支农方式上不断创新,不断拓展财政促进金融支农试点,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的支持,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农村。积极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将新增或者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通过立法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尤其是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防止农村金融的非农化

二是提高金融支农的供给质量。纵向做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深度供应链金融供给。不仅要从数量上保证其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更应在确定承贷主体时充分考虑其灵活性,合理调配信贷资源,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提高金融供给质量和服务。横向做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协同金融供给。为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紧靠单一的金融机构很难实现,可探索银担合作,在开展农业信贷业务方面要重点加强、扩大与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在涉农业务的风险容忍度方面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开通绿色通道,在银担合作门槛方面也要适当降低,还要不断探讨降低利率的合理空间、放贷周期的合理区间,规范收费、简化流程,创新贷款+保险等新型融资模式。同时,还可探索银保合作,创新农业保险与信贷结合的机制。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不断加大创新力度,力争开发的产品达到多层次、高保障的水准。鼓励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建立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的发展期,探索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合作供给路径,例如批发贷款模式。

(二)去库存、降成本,勇做减法

去库存,增加金融供给资金的流动性,开展涉农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提高资金利用率。降成本,一要做好融资成本的减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分类,如贷款是针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可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区间,为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助力。二要做好经营成本的减法。在财务管理方面做到精细化管理,并降低违约风险以及实际损失,提高风险扣除后的整体收益。三要做好资本成本的减法。积极运用先进的资本管理理念和技术,实现资本约束下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优化网点布局,节约人力成本。

(三)补短板,力做乘法

1.以观念创新为导向。一是应引入新理念、新观念、新思维,使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机构自身做到精准定位和精准服务。金融机构不仅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的基础业务服务,还要不断丰富产品服务功能,为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理财、现金管理、财务顾问等融资+融智商行+投行的差异化服务。二是要用互联网思维整合外部资源,促进银行与证券、保险、租赁、信托、担保、基金等机构广泛合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揽子、综合化的金融服务。

2.以业务创新为核心。一是创新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业务品种, 加快资产业务、负债产品、交易业务等金融创新,在证券、保险、代理、委托理财、信息咨询等方面不断探索新的金融支农方式。二是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结算手段的创新,大力推广移动互联网、网上银行新型支付业务,开发农村规模经营主体信用卡、信用证等现代融资和支付工具,多渠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融资、支付结算服务。三是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对符合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发行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探索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有效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资金来源。

3.以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抓手。不断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对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经营规模均不同,资金需求自然也有差异,相应地,在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方案时就应多样化,这也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例如,对于种植粮食类、种植经济作物类、畜禽养殖类等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相应开展农机具抵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蔬菜大棚抵押、林权抵押、畜禽产品抵押等不同的金融产品。对资信情况良好、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要探索发放信用贷款、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

4.以科技创新为关键。用互联网思维促进共享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客户数据信息包括客户、账户、交易量等海量有价值的信息,要充分利用数据挖掘做好信息的整理与提炼,做好信息的集中管理,积极引入移动互联等新技术,使网点成为线上线下融合的支点,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

(五)去风险,善做除法

做好除法,去除农村金融风险。应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释放体制机制活力并顺应新常态下风险演化发展的新趋势,做好金融风险防控。一是通过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降低金融供给风险。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守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探索信贷投放+信用评价模式,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主要成员纳入征信系统管理,注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加快征信立法,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及共享度,强化对失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约束处罚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的合作,有效降低金融供给风险。二是通过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降低风险。强化贷款集中度管理,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习近平对做好“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N].人民日报,2015-12-26.

2.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行动计划[N].农民日报,2015-2-27.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N].农民日报.2014-3-20.

4.魏桥.健康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N].新农村商报,2015-04-08.

5.中央首提“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N].发展导报,2015-12-29.

6.盛普田.做好农商行转型发展的“加减乘除”法[J].中国农村金融,2015(12).


注:本文受到2015年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15456111D)、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5BJY168)、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15030233)、2014年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A201400358)的支持。

作者单位: 杨蕾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河北金融学院

     杨兆廷   河北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