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中,笔者采用多个指标描述土地产权稳定性,所以,在多元回归模型中,笔者使用表征土地产权稳定性的不同指标进行分析,以此来检验土地产权稳定性对劳动力转移的稳健的影响。计量模型的估计结果(见表5)表明,模型模拟效果较好,大部分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均与笔者的假设一致。......
2023-07-03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对劳动力转移的影响研究
文/任晓聪 孔梅
摘要:土地流转可以使土地集中实现规模经化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但是目前我国土地流转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市场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发展滞后以及地方政府职能错位等等,导致农村劳动力不能顺利转移到城市。因此需要健全市场机制、完善土地流转纠纷协调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准确定位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实现农村劳动力顺利转移。
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机制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可以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具体来说,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机制有以下方面:
城市发展的限制和障碍被称为门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经济门槛”主要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成本。当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的收入超过其现实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总和时,转移才会发生。当土地不能合理流转时,农民不但不能获得土地转让的收益,还要负担找人承包土地支付的报酬,农忙时节回家的差旅费和误工费等成本。完善有序的土地流转体制包括健全的法律制度,完善的交易和价格机制,还包括规范的中介组织。因此可以使土地流转顺利进行,流转收益更契合市场价值,保障转移劳动力转出土地时可以收获更加公平的土地收益。同时可以使农村转移的劳动力专注于城市工作,降低向非农产业转移的经济门槛。
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社会门槛”指农村转移劳动力在适应城市生活过程中的文化水平、思想观念以及生活方式的门槛。城市快节奏的竞争环境很容易让进城农民产生心理恐惧,尤其是小农意识强烈、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土地流转有助于破除二元地域限制,解放农村劳动力,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使他们在城市转换就业环境的同时,在思想观念上、价值观上也趋向于城市化,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另外,土地流转能够实现土地集中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率,减少由于农民分散居住而产生的的土地浪费,加快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实现城镇化发展。
我国耕地分布较为分散,经营规模较小,农村生产效率低下,将众多农民束缚在土地耕种劳作上。土地流转可以使土地资源向融资能力较强的种田能手集中,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更容易将新的耕作技术收割方式应用于农业生产上,提高机械化使用率。同时,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有利于不同禀赋的农村劳动力进行专业化的分工,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从而促使一部分农民从耕地中解放出来,由农业部门向非农部门转移。
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民将土地视作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就业和养老的保障,因此很多农民不愿放弃离开土地。然而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不仅可以使不愿转移的农户获得土地的保障功能,还能使他们获得更多土地的经营权。其次,土地流转可以降低那些不愿耕种土地的农民在向非农产业转移时的成本,避免土地的闲置浪费,土地流转可以使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民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给有意愿且有能力的人,从中收取费用,利用这些收益向非农产业转移或是进行创业活动,让农业生产不再是农民生存的唯一方式。
以上分析表明,土地流转可以弱化土地保障功能,提高农民转移的积极性,减少转移的阻力,使农村劳动力安心地、大胆地进入城市工作和生活。并且,土地流转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同时,不会损害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因此,土地流转是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顺利实现转移的良方。
我国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影响的实证检验
这里结合1991~2013年的相关数据,建立全国范围的计量模型,从实际出发研究我国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
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可以表示为农村实际从业劳动力数量与农业实际从业劳动力数量二者的差值。用公式可表示为:TRL=RL-PL。其中,TRL代表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RL代表农村实际从业劳动力总量,PL代表第一产业即农业实际从业劳动力总量。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用农村劳动力转移比重表示,即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占我国农村从业劳动力总量的比值,用公式可表示为:。土地流转变量用土地流转面积S表示。
依据上述公式选取1991~2013年的数据。其中第一产业实际从业劳动力数量、农村实际从业劳动力数量均出自《中国统计年鉴》,农村劳动力转移量及其占农村从业劳动力总量的比重则是根据公式计算得来。土地流转面积的数据中1991~2007年的数据来源于《全国农村经济情况统计资料》,2008~2013年的数据是通过对农业部副部长的发言进行整理所得的,详见表1。
(二)实证分析过程
本文选取VAR模型来进行分析。向量自回归(VAR)是以数据的统计性质为基础建立的计量模型,不要求有严格的理论基础支撑;VAR利用系统内每个内生变量当作系统内所有内生变量的滞后值来构造计量模型。VAR模型的一般形式:
设,滞后阶数为P的VAR模型(VAR(P))可以写成:
(2.1)
其中,为系数矩阵;为不可观测的独立同分布的零均值误差项。
用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占农村从业劳动力总量的比重(R)、农村土地流转面积(S)两个变量构建VAR模型来分析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为减轻数据不平稳和消除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分别对上述两个指标作对数化处理,分别记为LR、LS。VAR模型ADF检验的结果如下(见表2):
从表2的ADF检验结果可知,LR、LS序列是非平稳的,但其一阶差分序列D(LR) 、D(LS)是平稳的。因此,将采用D(LR) 、D(LS)的数据来构造向量自回归(VAR)模型。AIC与SC准则确定的滞后阶数不同,由LR检验辅助选择滞后阶数。LR检验结果最优滞后阶数为2。所以选择最优滞后阶数为2,即建立VAR(2)。
建立VAR模型后,需要对模型进行稳定性检验。对VAR模型稳定性的检验主要用到AR根的图,若所有根模的倒数均小于1,即均在单位圆的范围之内,就可以认为所建立的VAR模型是平稳的;否则VAR模型就不是平稳的。图1为VAR(2)的AR根的图示,从中可以看出本节构建的VAR模型的根模的倒数全部在单位圆内,因此认为所建立的VAR模型是稳定的。
3.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
VAR模型建立之后,进行协整检验与格兰杰因果检验来考察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与格兰杰因果关系。
首先,协整检验。选用Johansen检验法来进行协整检验,由表3的检验结果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D(LR)、D(LS)之间存在两个协整向量。
由表3的检验结果可得D(LR)、D(LS)两个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为: LR=0.141104LS (2.2)
由式2.2可知,LR、LS两个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有正向的作用。
其次,格兰杰因果检验。土地流转面积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比重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但不能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下面我们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见表4),考察是否存在一个变量的前期信息会作用于另外某个变量的当期。
由上表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LS是LR的格兰杰原因;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LR不是LS的格兰杰原因;具体来说就是LR是LS的先导指标,即LR的过去值对预测LS是有帮助的。这说明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有影响的。
为进一步检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动态反应,引入脉冲响应函数来进行分析。如下图2是VAR模型的脉冲响应函数曲线:
(www.chuimin.cn)
由图2可知,当期给DLS一单位的冲击,DLR有正响应,在第六期正响应达到最大,之后开始减弱,但是DLR一直是正的响应,这说明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一直有正的影响。
对DLR进行方差分解,进一步检验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影响,结果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DLS对DLR的贡献度是不断增大的,由第二期的0.447122增长到第十期的48.850757,这说明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是不断增强的。必须充分利用土地流转这个有利因素,加速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基于全国范围的数据实证分析了土地流转面积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比重的影响,通过检验得出:就1991~2013年间的情况来说,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之间是正相关的。参与流转的土地越多,农村劳动力转移量占总体农村从业劳动力的比重越高,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相对人数也就越多。通过将理论分析的结论与实证分析的结论相结合,较为系统地体现了土地流转对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正向影响。
制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完善,制约了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首先,流转合同不规范引发纠纷。当前,我国有近三分之二的县和乡镇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大部分土地流转没有签订合同。没有规范的合同作依据,一旦出现矛盾便难以解决。其次,土地流转市场没有规范的价格形成机制。农户由于谈判能力较差,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导致了流转价格不合理,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第三,我国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不健全,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对土地流转进行规范和监督。因此土地流转双方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作为依据,很多是凭口头协定,即使签订书面协议也存在程序上的漏洞。因此一旦发生纠纷问题,有可能因为程序不符合规定而撤销承包协议。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系和严格户籍管理制度,使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无法得到和城市居民相同的保障,他们不享有城市职工在工伤、医疗、失业、养老以及生育保险等方面的生活保障。因此,进城农民依旧把土地视为日后生活和生存的保障,在他们进城工作时,通常私下找人代耕自己的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撂荒弃耕。另外,农村的最低保障制度的标准偏低、覆盖范围比较窄,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权益得不到良好的保障,大大降低了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制约土地流转的一个关键性的因素。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落后,涉农金融机构较少,贷款额度不高,网店覆盖率较低,融资渠道单一(见表6)。另外,农业保险发展缓慢,担保形式较为单一,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中没有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划入可抵押的财产的范畴,导致土地经营者无法利用自己土地使用权获得担保贷款。
政府作为社会职能部门,在土地流转中存在管理缺位和越权干预的现象。一方面由于土地流转收入归农民所有,因为政府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放任土地混乱无序流转,没有尽到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无形的手”伸得过长,采用强制性行政手段干涉农民土地流转,甚至取代农户直接与土地需求方签订协议,严重侵害农民利益,挫伤了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建议
土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流转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
第一,建立和完善交易市场的信息平台,保证信息的畅通和对称,提高市场运行的规范化程度,提升农民这一参与主体识别运用信息的技能。这样每个参与者都能快速有效地获得其所需的信息,从而提高了整个交易市场运行的效率,促进了各要素之间的流动。
第二,构建良好的交易市场的信任评价机制。信任是进行交易的基础,没有信任交易便无法达成,它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途径。因此,必须尽快健全我国的信任评价机制,以促进土地和劳动力的有效流动。
第三,建立政府、农民和其他主体多方加入的长久合作机制。合理设计政府、农民和其他组织合作的方式及流程,通过他们的合作推进土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进程,进而加快城市化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四,提高要素流动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文化知识和法律意识以保证交易的高效达成。突出农民在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中的主体地位,丰富他们关于市场交易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进行理性的决策,并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活动,签订有效的合同或者协议,避免日后矛盾纠纷的发生。
为解决土地流转中的纠纷,必须建立争议仲裁机构,提供高素质的仲裁人员,建立处理土地纠纷的有效机制。首先,在地方开展仲裁试点,制定具体的仲裁制度以及仲裁细则。其次,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组织的职能,做好纠纷协调处理工作。依据法律政策的规定、参考当地惯例,调节平衡各方的利益,尽量制定让两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另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要充当见证人,实时监督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土地流转纠纷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土地流转中各种矛盾的解决,能够加速土地和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加快我国新农村的建设和城镇化的进程。
首先,政府要制定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使农村劳动力在工伤、医疗、养老保险以及子女入学等方面得到更为公平的待遇,将财政政策向农村劳动力的社会保障方面倾斜。其次,鼓励社会性公益保障机构的建设,集中社会力量对生活困难的农村劳动力给予生活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最后,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对农村各项基础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同时完善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农民未来的生活提供良好的环境,提高农村劳动力迁往城镇的积极性。
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利于加速土地流转,提高第一产业生产的机械覆盖率和生产效率。健全农村服务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来努力:第一,建立适应目前农村金融需求的授信制度,放款基层金融服务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第二,建立特殊的银行——土地银行,让农民能够像存钱一样将承包的土地存入银行从而获取一定的利息收益;此外,要把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银行的服务范围向农村深入拓展,增加支农资金的比重。第三,推进土地证券化发展,提高土地流入方在利用土地融通资金方面的能力。第四,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设立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基金,对参与保险的农业生产大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第五,鼓励支持农业生产再担保机构的建立,建立完善的担保机制,健全担保体系,为农民的生产活动提供有效的担保。
农村劳动力能否在非农产业领域获得一份较为满意的工作是影响土地流转和其向城市转移的重要因素。政府和相关组织机构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为转移农民的就业提供保障。首先,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对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和教育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其次,重点关注转移到城市的农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在深入了解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自身特点的基础上,制定与其特点相适应的方案来保障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此外,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要充分利用网络高科技手段,构建就业网络平台,加快就业信息化的发展,进一步拓宽就业的领域范围。最后,要鼓励自主创业,加大对创业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
首先,政府要立足长远,在处理土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问题时要避免“土地财政”,不能仅仅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来维持财政支出,政府要把出让土地的大部分收益返还被征地的农民。其次,民意是政府进行所有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土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政府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而不是采用行政手段强行实施,以避免群体性矛盾冲突。最后,政府要在土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充当引领者的角色。在劳动力迁移时,不仅要解决好他们的就业问题,还要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另外,要做好农村劳动力的社会保障工作,解决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力在转出土地后的生存和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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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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