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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物质保障权:行政问责制的伦理基础

【摘要】: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要求,党政机关的物质设施及办公经费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反对奢华、杜绝浪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公务员的物质保障权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确认了公务员的“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些权利认定了公务员职业行为应该具备的条件和获得相应的物质保障。公务员作为劳动者,必须获得相应劳动报酬,报酬的多少应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公务员的地位和作用等相适应。公务员生老病死或遇到其他困难情况时,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国家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提高福利待遇,促进公务员努力工作。但是,公务员究竟应该享受多大程度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保障问题,引发了严重的“三公”问题。

(一)公务员物质保障权的含义

公务员物质保障权包括公务员行使职权的物质保障条件和公务员的工作报酬。前者表现为一定的物质设施及办公经费,如办公场所、办公用品、日常管理费用等,后者表现为公务员的薪酬制度。

在我国行政机关内,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与资产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我国机关事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完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资产配置和服务保障标准的原则。体现严格管理的精神,建立确保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的机制,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全程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坚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政府各部门应当在保证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情况下,带头节约资金和能源资源,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

公务员的工资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政府部门工作,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为公共事务的执行付出自己的劳动所得到的报酬。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这为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确定了一个界限:公务员工资水平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一致。如果是这样,“公务员热”的现象应当不复存在。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而且,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这些条件都是企业工作人员所无法企及的。

在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和普通员工的工资相比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普通员工工资是对付出劳动的一种补偿,而公务员的工资除了要维持公务员及其家庭的生活所需外,还要维持公务员在社会中的一定身份和地位之需要。二是公务员受雇于全体国民,是为国民服务的,其雇佣与否的决定权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普通员工是为其雇主服务的,其雇佣与否的决定权掌握在私人雇主手中。三是国家与企业的状况不同,国家的财力不像企业那样变化大,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比一般普通员工要稳定。[32]与普通员工工资相比,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公务员身份独立的物质保障,如果缺乏法律保障正常的工资收入,就会为执掌国家行政权力的公务员以权谋私埋下隐患。

(二)公务员物质保障权的现状

公务员物质保障权的现状主要考察两个问题:一是现阶段党政机关物质设施的建设及办公经费的使用问题;二是现阶段公务员的薪酬问题。

1.现阶段党政机关物质设施的建设及办公经费的使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1年11月向社会公布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完善公务员办公的物质设施及办公经费的使用。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党政机关的物质设施及办公经费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反对奢华、杜绝浪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党政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

党政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明确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机关资产配置计划,采购和配置资产;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集约节约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维修、使用、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降低服务成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推进接待服务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接待服务社会化。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和政府各部门应当予以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建立健全庆典活动管理制度,经批准举办庆典活动的,应当控制活动的参与范围、参加人数和期限。政府各部门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政府各部门应当带头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再生与综合利用的规定。

楼堂馆所以及“三公经费”在我国已经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中央“两办”屡发文件要求严格限制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三公经费”支出,但超标的建设和支出并没有根本地好转。中央三申五令要求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公开“三公经费”,总得不到满意的效果,严重地影响到政府的形象。根据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的调查分析表明:2006年中国的三公经费大约占当年全国财政总支出4万亿元的22.5%,达到了9000亿元,而其中公车消费为最大部分,共花费4000亿元,占三公消费的44.4%;公费出国为3000亿元;公款吃喝则为2000亿元。另据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研究得出的结论,从2005年至2010年,每年的行政经费增加额度大概是以1000亿元的速度在递增,中国公务员的职务消费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近四分之一,而“三公经费”在行政成本中所占的比例相当高。[33]虽然这些数字并不一定准确,但数字是否准确并非首要问题,社会关注“三公经费”,主要是关心政府运行费用的情况到底如何。这反映了社会的一种诉求:要求政府在自身运行费用情况方面提高透明度。[34]现在,不少地方都把党政机关办公楼作为“形象工程”,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地方的形象,但并不是说办公楼修得越高档豪华,就越能获得群众的信任。政府形象及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是通过政府工作人员廉洁、服务获取的。豪华的办公大楼以及奢侈的公费支出,并不能获得公务员对国家的忠诚,反而给公务员以权谋私制造了机会,背叛了公务员的忠诚义务。公职人员的消费伦理重构应包括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以公正为目标的社会制度的保障;二是全体公职人员对一种“自愿简朴”的消费文化认同;三是公职人员自身的道德自律。[35]公务员公费支出的伦理建设需要制度与道德的双重约束,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的建设和“三公经费”的控制,是有助于公务员忠诚义务建设的。

2.现阶段公务员的薪酬问题

当代西方主要国家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分为三种形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功绩浮动等级工资制;二是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定额职务等级工资制;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指数浮动等级工资制。[36]美国公务员工资制度包括法定薪金和其他薪金两部分,一般行政人员的工资法定工资标准根据职务与职位分类,分成18等,每一等中细分为10个级差。每个公务员根据所担任的职务大小,并参照定期政绩考核而确定其工资等级。其中基本工资随职务定级,一般不动,再根据考核成绩优劣变化确定工资浮动标准。英国行政管理系统人员的工资标准有两种,财政部统一管理的文官人员工资实行固定定额职务等级工资制,地方及其他部门自行管理的文官人员工资以工资固定定额的基本职务工资为基础,再根据政绩考核确定浮动工资的数量。日本公务员的工资主要依据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大小、工作责任轻重来决定,不多考虑年龄与人情。一般公务员的基本定额依据职位分类中等级而定,对号入座。法国的公务员工资表上工资数额仅仅是一种工资指数,实际数额随着每年物价指数的变动而上下浮动。

总之,西方主要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共同的特征是根据职务和职位分类,确定工资级别,公务员只要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结合绩效考核就可以确定工资收入,简单明了,这是符合西方国家文官特色的。在西方国家,公务员有政务类和业务类之分。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由民选产生或由政府首脑任命,负责政党政策在政府工作中的贯彻执行;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多数通过考试录用,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的日常业务。两者不得相互转任。政务类公务员其实就是政治家,大多属于社会成功人士,拥有巨额家产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从政仅仅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或者为了利益集团的考虑,获取工资收入不是他们从事这一职业的主要目的,工资收入的多寡没有实质的意义。业务类公务员得保持政治中立:必须忠于政府,不得带有党派倾向和其他政治倾向,不得参与党派活动,同时其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公务员的录用、任用、授职、提职、晋升,只能依据公务员的资格、胜任工作的能力和工作成绩来决定,除非重大的违法行为,应终身任职。可见,业务类公务员从事的工作定性、定量且终身任职,同时为了保证业务类公务员的独立性、稳定性,消除工资收入的“灰色”空间,建立“格式化”的收入标准,根据职级确定工资收入完全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业务类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有利于公务员收入的保障,有助于公务员身份的稳定,有助于公务员独立行使职权,最终有助于公务员忠诚义务的确立与实现。

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遵循着按劳分配、正常增长、行业平衡、物价补偿、法律保障等原则,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四部分组成。由于我国公务员身份很复杂,不同的部门拥有的公共资源差异很大,造成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的同级别之间、不同级别的公务员之间的工资收入差异很大。在我国真正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也并不是所有党政机关,即使党政机关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干部身份、工人身份,干部身份里分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而公务员就是党政机关里具有干部身份的那部分人中具有行政编制的一部分人,具有行政编制的也未必全是公务员。在我国,职务级别、机构类别、机构级别是导致公务员薪酬内部不公平的三大因素。[37]根据我国工资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同职务级别对工资总额的影响很大,而工资的数额与所从事岗位工作量、工作风险并没有多大的联系。而且,不同机构类别公务员个人可比工资收入差距、地方津补贴差距较大且不尽合理,东部与西部、城里与农村空间差异拉大了工资收入的差距。单位的不同级别也是影响工资收入的很大因素,省级机关、县级机关与乡镇机关同一级别的公务员收入也未能实现“同工同酬”或“同级同酬”的原则。

公务员薪酬标准的高低,既影响着经济效率,又影响着社会公平;既影响着经济社会的稳定,又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38]在当今中国,由于社会机制具有较强的官本位特性,公务员薪酬标准的高低及其确定的原则与机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特别巨大。应该遵循坚持公务员薪酬确定和调整的根本性原则、时代性原则和操作性原则。[39]公务员工资制度在解决公务员内部的差异性、提倡公平性的同时,应该注意的更大的问题是公务员收入与其他社会主体收入的公平性问题,这是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差距并不大。但实际运行中,中央国家机关、省市、地县公务员待遇不同,甚至同一职位不同地区、行业、部门之间,收入差距可达几倍。导致收入差距的是各类津贴、补助和实物等隐性收入,它们甚至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构成公务员收入的主体。公务员隐性收入主要来源于预算外资金,以及违规套取资金、自设项目收费等。部门各种各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成为预算外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40]从近年公务员报考情况看,司法、交通工商等一些具有罚没权的部门,始终是公务员报考的热门。一些大城市、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基础条件好、财政收入高,也为众多公务员报考者所青睐。而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公务机关则既无法吸引人才,又很难留住人才。[41]

公务员作为一种职业,获取劳动收入是正当的。但与评价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标准相比,公务员是自己定义自己的收入。由于公务员掌握着大量的公共资源,凭借手中的行政权力,在将公共资源转换为个人收入时拥有极大的便利条件。掌握权力的每一个人都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家庭的利益或他觉得应忠于的社会集团的利益来利用权力。[42]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价值取舍发生偏差是难免的。如果放任对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完善,公务员逐渐偏离其所服务的公共利益目标,公务员群体最终将失去社会公众的信任。必须要制止公务员收入的特权现象,公开公务员薪酬标准,实现从“柔性”指标到“刚性”指标的转变。(www.chuimin.cn)

(三)对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的讨论

财产申报制度一般是以立法的方式设定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43]该制度最早起源于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延续了这一制度,并且以正式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直到1978年美国通过《政府行为道德法》,成为当今世界上财产申报制最完善的立法。所谓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公务员在担任国家公职期间,包括任职之初、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依法申报属于自己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的财产,以接受有关法定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强化了公务员在防范职务行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的外在与内约体系,有助于公务员忠诚于国家、忠诚于行政职责,在各国行政伦理建设中备受重视。

1.财产申报制度是公务员行政伦理的底线

公职人员有其身份的特殊性,他们不仅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行政纪律的各种法规,更要遵守职业道德,而把政府与公职人员道德生活中的伦理关系和职业道德法制化、规范化,把公职人员的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道德取得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已经是世界公共行政伦理建设的趋势。特别是在公共行政伦理法制化的过程中,很多国家为了杜绝行政人员以权谋私,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定期申报自己的财产及其变化情况,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成为行政纪律的基本内容,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已经成为基础的行政纪律规范。[44]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和颁布了要求政府官员(公务员)申报财产的法律,在其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般都包括财产申报对象、财产申报时间、财产申报内容、对财产申报的违法处罚等方面,既全面,又具体,便于操作和执行。如197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是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依据,被称之为“阳光法案”。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仅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无论是英国的《文官守则》《防止贪污法》,法国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德国的《联邦政府官员法》,美国的《政府伦理法》,还是新加坡的《财产申报法》,韩国的《公职人员伦理法》,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澳大利亚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条例》等都离不开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是各国在建立行政伦理监督机制时首先强调的,是公职人员行为准则中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王汉斌就明确建议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申报财产制度时,“中国官员财产公示”就已经拉开了帷幕。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近年来,官员的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每逢全国两会都会成为舆论焦点,因为有全国人大代表连续6年提交议案推动立法。可直至今日,中国仍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45]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创建,为政府公职人员确立了一项新的从政道德义务,对现代廉政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许多国家政府伦理法的重要内容。”[46]“用这种方法(分权与制衡)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47]在美国建国初期,开国元勋们信奉孟德斯鸠的至理名言:“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48]在对公务员的私利本性从法律上防范的同时,还为之建立道德防线;在法定机构监督的同时,还设立财产公开制度,发挥社会力量来监督公共权力的形式。为了防止行政官员行使公共权力假公济私的可能,行政人员必须宣誓,廉洁奉公,这是起码的政治操守,也是公民对从政官员的最低道德要求。官员家庭财产收入申报是一道“防火墙”,让公民知道行政人员从进入到退出行政系统的财产的变化过程,以示清廉行政。公民一旦从事政务就必须接受此项制度安排,否则就远离政治。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之后,公务员的财产变化状况就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中,财产的变化必须对公众有交代。在财产申报制度的自律与外约双重功能之下,公务员不敢对不正当经济利益产生非分之想;同时,官员会不断警示自己,使其廉洁自律。在对公务员起到早期警报的作用,抑制潜在的腐败动机的同时,也为对腐化的公务员惩治提供证据。通过财产公开,维护官员的清廉形象,成为防范官员道德风险重要而有效的措施,也密切了官员与公众之间的关系。

2.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从我国现行的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政策来看,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其开创性意义不容否认,但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1)财产申报的主体

财产申报主体所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仅限于领导干部还是包括所有公务员?二是除第一个问题之外,是否包括公务员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亲属?

不同国家的规定不一。如美国规定: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所有议员、武装部队官员等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俸级相当或超过16级的人员、政府特别雇员,均须申报财产。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秘密申报人员范围一般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一般为文职15级、军人6级及其以下的官员或雇员,主要指那些从事工程合同、物资采购、执照发放、奖金管理、企业监管、行政执法以及对非联邦实体产生经济影响的人员。而新加坡、菲律宾、俄罗斯等国则规定所有公务员都有申报财产的义务。我国《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第二条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适用本规定。”与国外的财产申报制度比较,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中申报主体存在几个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申报主体范围较小,中央文件规定是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尽管有些地方将其扩展大到科级领导或新提拔的领导,但这与公务员忠诚义务形成的本质要求还是不够的,条件成熟时应该扩展到所有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的领导,还应包括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二是申报主体还应该包括必须申报财产对象的亲属。

(2)财产申报的范围

财产申报的范围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收入的范围,即公务员的哪些财产必须申报;二是申报时间的范围,即公务员所申报的财产是在哪个时间段取得的,是否包括获得公务员身份前的财产以及退休之后所取得的财产。

财产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包括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已得的财产和尚未得到的财产等,对财产申报范围的不同理解,将直接影响到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力。实践中,往往都是采用列举应该申报的范围以及其他应该申报的财产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如美国法律规定的申报内容近乎繁杂和包罗万象,凡宪法容许的和国会明确规定的事项都要申报。具体包括证券、债券、退休金、抚恤金、避税年金、个人储蓄、互助基金、房地产、自产粮食、牲畜、用于出售和投资的收藏品以及任何用于投资或产生收入的财产。申报人必须报告所有公平市场价值超过100美元的经营性的财产利益(动产或不动产)和经营活动,如参股私人企业、合股公司、合资企业等。申报人必须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所接受的食、宿、行、乐方面的馈赠和款待、各种补偿、好处及其他有价值的赠品。申报起点为价值250美元,按当时公平市价估算。申报人必须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任何超过1万美元的债务,含申报期间从1万美元降到1万美元以下的债务,非公经营所负债务也不例外。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和5000美元以上补偿之来源以及申报人的未来任职协议或安排以及过去延续下来的安排,如继续参加养老金计划等。

我国仅仅规定了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另外又规定:“申报人于每年七月一日至二十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一月一日至二十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参照国外的规定,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关于申报的范围至少应该按照任职的过程规定不同阶段的申报要求:任职之前的申报;任职过程中的半年、年度申报;离任后的申报。还应规定偶然的、重大收入的申报,如接受捐赠、获奖等。

(3)财产申报的执行机制

财产申报的执行机制涉及三个问题:一是申报的审查;二是申报结果的公开;三是申报的效力。

对财产申报的审查则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目的性审查;另一种是一般性审查。目的性审查是指接受财产申报的机关若从登记表上看到有太引人注目、并明显超出公职人员可能获得合法收入的财产时,有关部门可进行查账和检查。多数情况还是对财产申报书实行一般性审查,并作出评价,然后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申报书或发表审查报告。[49]韩国公务员伦理委员会审查财产登记的属实与否以及财产形成的过程等,如公务员伦理委员会审查发现,财产登记义务者虚假记载财产或者因重大的失误而遗漏、记载错财产的情况,以及利用职务上取得的秘密而获得的财产利益的情况被确认时,公务员伦理委员会将采取警告、改正、 2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请求进行解雇或者惩罚(包括罢免)表决等措施。采取这些措施的同时,也可以在日刊报纸公告版面上公布虚假登记的事实。[50]美国的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因公务员的身份不同而有区别。对于政府官员,白宫官员(包括总统)的财产申报由政府道德署负责受理;其他政府官员则由设在本部门的专职的道德官负责受理财产申报。根据1978年《美国政府道德法》成立的美国的政府道德署作为独立的财产申报监督机构,作为联邦政府下属的独立政府机构,在美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51]道德署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规范;审核和批准各行政部门制定的道德行为附则;监督行政部门官员公开和秘密的财产申报的执行情况;审核总统政治任命者(被总统提名担任某项政府要职,但需参议院批准)是否有经济方面的利益冲突。

财产申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监督公务员财产状况的变化,为政府对公务员在履职过程的行为提供一种监控模式,对申报的财产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必要的。申报的财产可根据不同身份在不同范围公开,如选举产生的公务员,必须在选举的区域内公开,以便选民监督,判断选举产生的代表是否尽职;对于其他方式产生的一般公务员,必须在主管部门内公开,以便行政首长对下属的监督。在财产申报过程中任何隐瞒、虚假申报的行为都应被视为重大违纪行为,应该受到严惩。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败的重要举措在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起来,被证明是有效规范公务员行为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国际惯例,也是培育公务员忠诚意识的重要途径。财产申报制度,无非是让公务员认识到从事这一职业,不是追求个人物质上的享受,而是为社会公众、为公共利益服务,违背这一宗旨的行为就是背叛了公务员的忠诚义务,通过财产申报制度在公务员心理上建立道德防线,通过申报制度的法制化,强化行政道德的外部机制。实现内外控制机制整合的前提是保持公务员的伦理自主性,在财产公示当中公务员应该增强个体的伦理自主性,保持自己的行政责任的限度和对组织忠诚的限度。因为需要公务员对其负责的委托人是多样的,包括组织本身、组织的领导、民选官员、公民等,其中公民是终极性的最根本的受托人,公务员应该对公民及其利益负责。[52]作为公务员必须认识到,自己真正忠诚的对象是国家的法律和行政职责,最终的忠诚对象是公民,公务员应该认识到对对公民的期待应有责任和回应,财产申报制度是公民监督公务员道德风险的有效机制之一,据人民网的调查显示,对于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90.1%的人认为有必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53]尽管在我国全面推行财产申报制度有一定的难度,但无论是中央要求的处级以上干部、有些地方的科级以上干部,还是新任领导干部必须实行财产登记,这都是一个伟大的进步,[54]只要财产申报制度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通过财产申报制度提升公务员的行政伦理水平是切实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