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行政问责制理论综述:内涵、基础、比较、范围与形式、实现途径

行政问责制理论综述:内涵、基础、比较、范围与形式、实现途径

【摘要】:研究的内容涵括了行政问责的内涵、理论基础、制度比较、责任范围与形式、实现途径等。

二、理论综述

(一)关于公务员的忠诚义务研究

行政与政治的分离要求公务员行政中立,尽量避免政治的干扰与利益集团的影响,保证行政的公共性。而行政与政治的复杂关系、行政权力的膨胀使公民认识到行政权必须体现公民的意志、控制与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保护公民的权利,公务人员的对公民的忠诚便成为第一义务,引起国内外学者对此问题的极大关注。西方学者在解释何谓忠诚时形成了规范伦理、美德伦理、责任伦理等派别。规范伦理学派中有休谟、边沁等利己主义功利主义目的论,以及卢梭康德、罗尔斯等义务论主张;美德伦理主要有亚里士多德的“至善”论和麦金太尔的“实践”论等主张;马克斯·韦伯则融合规范与美德伦理而形成了责任伦理学派。加尔布雷思(1988)从权力效应角度、巴纳德从权力结构角度分析了公务行为中的忠诚原则。国内学者研究了忠诚与检举(郭夏娟,2003;李建华,2007)、行政忠诚的思想渊源、道德基础、实践困境和实现途径(李好,2008),还有学者将公务员忠诚义务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联系起来,提出了忠诚的优位秩序原则(曾哲,2009)。对国外公务员忠诚义务研究主要集中于德国和日本,认为德国公务员忠诚义务经历了帝国、魏玛、民主三个时代,形成了忠诚、保守与节制、品位等三大原则(陈新民,2001);日本公务员忠诚制度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但战后成功地实现了对天皇忠诚向国家忠诚的转化(阎树深,2001)。

总体而言,当前公务员忠诚义务主要借鉴西方道德哲学、行政学理论,相对集中在伦理学的视角上,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的成果较少,而且对于公务员忠诚义务的具体内涵、公务员忠诚制度比较、忠诚与责任关系等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尤其是将忠诚义务作为一个规范性制度研究更是欠缺,制约了公务员忠诚义务的制度化及研究成果的实践转化,本课题研究将在这方面进行深入研究。(www.chuimin.cn)

(二)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

在国外,“责任”一词出现于19世纪。行政责任表现为:一是忠实服从法律与高级官员指令;二是符合伦理的行为(费勒斯、凯特尔,2002)。国外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主要是建立在对传统行政问责制的继承与批判之上的,研究的内容涉及被问责的主体、问责的动议者、问责制的运行(Behn,1998),问责体系包括等级问责、职业问责、法律问责和政治问责四种(宋涛,2006)。国内学界对问责制的研究兴起于2003年的“非典”之后,涉及法学、行政学、伦理学等不同学科,有从法律角度的研究(陈党,2008;胡建淼,2005;邓峰,2006;等),有从行政学角度的研究(周亚越,2008;蒋劲松,2005;陈国权,2009;李军鹏,2009;等),有从行政伦理学角度的研究(刘雪丰,2005;张康之,2002;等),等等。研究的内容涵括了行政问责的内涵、理论基础、制度比较、责任范围与形式、实现途径等。在“伦理—责任”的分析框架下,学者认为在责任伦理实现过程中,存在角色的冲突、伦理标准的冲突、委托与代理之间的冲突、义务与责任的冲突(李靖,2005),导致行政问责的重重困境。责任伦理是在政府问责的道德基础上(徐邦友,2009),必须走行政伦理法治化道路(于世芳,2009)。由于庞德在论述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动态发展历程中提出道德法是早期法律不成熟的形态(庞德,2003),许多学者认为对伦理法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任喜荣,2001;曹刚,2004),在法伦理学视角下的行政问责制建设研究相对缺乏。

国内学者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成果丰硕,系统地论证了相关领域的问题,研究趋向全面化和复合化,为本课题研究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研究视角单一,综合运用法伦理学、行政伦理学的研究较少,焦点、难点问题研究不够深入等问题,而这些正是本课题研究所选取的研究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