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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

【摘要】:2004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新理念。依法执政,就是指在执政的过程中,执政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执掌国家政权。包括执政党及其成员按照宪法和法律设计的政治体制和程序行使权力,通过法定国家机构执掌国家权力。

四、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

(一)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的三重维度

从政党政治发展的现代性角度来看,当今世界政党,无论是执政或是处于在野都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治国理政的经验,例如,政党和国家与社会之间保持良性关系,并通过相应的沟通机制来实现;政党善于利用各种方法影响媒体,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依法正确处理同政权的各种关系,并对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等。上述执政经验属于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这些政治文明的成果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政党执政的规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上一些长期执政的大党、老党纷纷失去执政地位或走向衰落,有的甚至完全瓦解。如:前苏联、东欧一批国家的共产党;印度国大党、墨西哥革命制度党、印尼专业集团等民族主义党派;日本自民党等资产阶级政党;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等社会民主党派。这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而最根本的一条,是因为政党缺乏执政能力,不能胜任时代提出的现代性发展要求。中国共产党由于其独特的革命道路,经历了从局部掌权到全国范围内执政这样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历史进程,是一个具有长期执政历史和丰富执政经验的政党,如何在新时期,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以切实解决党在执政能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是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关于什么是党的执政能力,《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 (36) 就是执政党把握、控制、执掌政权的现代性本领。2004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新理念。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既不是执政的三个部分,也不是三种不同的执政方式,而是围绕政党如何执政这一现代性问题,从三个不同的角度,阐释如何为人民掌好权、管好权、用好权的根本性原则、目标和要求。因此,三者之间关系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和有机统一的。

科学执政,是指执政要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式来配置和运用国家权力,治国理政。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立在更加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 。如何正确看待执政规律,有的学者研究认为:“执政基本规律可表述为:执政主体控制社会客体在发展与平等两条轨道范围内运行,所标明的是(执政)主体与客体(社会态势)之间的必然联系。” (37)按照这种观点的阐述,执政规律是执政者的主体选择与社会态势之间的本质联系。“社会态势”指主体客体相互作用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这种效果决定于发展轨道与平公轨道两大参数的变化以及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如果把作为主体的人纳入执政规律的公式之中,将发展轨道和平公轨道作为社会运行的两条基本轨道是很有解释力的。如果执政党在发展与平等的博弈中找到两条轨道的最佳结合部,并做到了或接近了这一点,就是科学执政,也就是按规律执政,我们党执政的权威性和社会的认同感都可以大大加强,合法性基础当然就更加牢实。由此可见,科学执政的根本要求就是要实现“发展轨道”和“平公轨道”的最优结合,实现生产力标准与平等公正原则的最优结合。

民主执政,就是指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的主人地位得以切实保障,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全面实现人民民主,严格依照民主制度和程序来运用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 民主的逻辑前提是什么?回答是: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当家作主和共产党执政的逻辑起点。密尔认为:人民主权指“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 (38)人民主权论是近代卢梭等启蒙思想家适应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时代呼唤,在“复兴”“民主”而“扬弃”“君权”的基础上所创生的共和政治学说。人民主权思想集中表达了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民主政治理念,确立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人民主权说的伦理假设是,每个人都是独立、平等、有尊严的自治主体,由个人组成的社会以及社会衍生而来的国家具有的正当性在于保障和发展每个人的权益,故所有人都有参与国家生活的同等资格。西方思想家用“契约论”加以证明,人民主权思想确实为建立近现代民主政治供给了合法性的价值资源。没有执政的民主,党的执政就没有牢固的根基,党就无法赢得人民的长期支持和真心拥。 我们还要看到,不管采用什么民主形式,都要体现民主的本质要求。

依法执政,就是指在执政的过程中,执政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执掌国家政权。包括执政党及其成员按照宪法和法律设计的政治体制和程序行使权力,通过法定国家机构执掌国家权力。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依法确保人民民主,崇尚法治精神、坚持法治原则、遵守法律规范,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依法执政不是要否定党的领导,而是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我国党政关系从“寓党于政”到“以党代政”再到“党政分开”,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要有效地将本党的执政意图和主张加以贯彻,就应当通过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行使法定权力。执政党不应当直接通过自己的政党组织本身去贯彻已上升为法律的执政意图和主张,而撇开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所掌握的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或将这些机构的职能虚置。正确依法执政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使法律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确保宪法和法律高于一切。民主的形式含义指人人平等,民主的实质含义可以概括为三点: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对权力的制约 (39)但这三点均需要法律保障,没有法律的充分保障,根本不能发挥民主的最大效能。第一,少数服从多数需要宪法、选举法和组织法等加以确认。少数服从多数才能说明是人民当家作主,法律加以确认才能确保民主是权力的来源,才能体现权力的本源是人民的、“主权在民”是民主的根本含义。第二,多数尊重少数需要法律加以规定。为什么多数要尊重少数?因为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法治的任务之一就是要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和说话的机会。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才可能建立一种民主的、代价最小的纠错机制。第三,民主体现在对权力的制约,包括国家各种权力之间的制约,更包括多数人对少数掌权者的制约,即“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其实质是要解决国家同社会的关系问题。通过民主制约国家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防止异化。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密不可分、相互联系的整体,既完整地提出了我们党执政的目标和原则,又明确规定了我们党执政的方式和途径。民主的实质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而是要通过张扬科学的理性,把少数人首先掌握的真理转变为多数人的共识,改造落后和无知,因此,民主执政离不开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的相互关系表现为,民主形式上是尊重多数,保护少数,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防止多数暴政正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民主是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法治是民主的实现形式和表现形式。民主执政要求执政的过程和执政的方式都必须坚持和遵循民主的制度、民主的途径、民主的方式和民主的程序,而这些制度和程序等就离不开法律,也就是必须要有合法性。现代法治决不允许以多数人的名义超越法律去剥夺任何一个人的权利。依法执政一方面要防止民主过程中多数人对少数人法定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当政者随意改变、搁置民主产生的正确决定。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对执政党的要求,民主是法治的精髓,法治只不过是民主的实现形式和表现形式。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也存在相互密切关系,依法执政正如前文所说,一方面要防止民主过程中多数人对少数人法定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当政者专权导致暴政或权力腐败,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大大节约社会发展的成本,提高了社会效率;对于科学执政,是政党在执政过程中更加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自觉地为执政党依照宪法和法律设计的政治体制和程序行使权力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之间是辩证统一的:科学执政是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是本质所在,依法执政是基本途径。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依赖、有机结合,构成了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理论框架

(二)从“魅力型”向“法理型”切换的现代性诉求

中国政党提出和落实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大执政理念,认证了当代中国正在经历政治权威从“魅力型”向“法理型”的转换。这种“转换”合乎逻辑地回应了中国政党新现代性的追问

随着当代全球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中国政党也正在经历着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虽然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就由一个具有地方执政经验的政党上升为在全国范围执政的政党,但共产党的执政的思路、行为等依然沿着战争年代的作为革命党的经验来实践的。中国政党之所以长期带着革命浪漫主义情怀,一方面是受到列宁主义革命政党的理念与行为的影响,同时又受到传统左翼革命思潮的熏陶。马克斯·韦伯曾经提出魅力型权威。其实革命党也就是一种魅力型权威。因为对于一般革命党来说,革命是靠领袖的,革命党的成功高度依赖领袖。魅力的性质:(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慨,或者楷模样板之上(魅力型的统治)。” (40)运用马克斯·韦伯的分析框架认识和分析当时的中国,可以更为理性地了解中国政党的发展演变。中国共产党确实是建立在魅力型权威基础上的。因为我们的党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环境中产生的,是经过长期的革命战争发展壮大并取得执政地位的。长期艰苦卓绝的战争年代造就了少数极具传奇色彩的超凡人物。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非常不容易,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就更难。越成功的革命,革命的惯性就越明显,革命的“合理性”就越高,于是就有了“不断革命”,每隔十来年革命一次。作为一种隐语用于政治领域。宣告一个旧秩序必然灭亡,和一个新世界诞生的过程。

在探讨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之前,首先追溯革命的本源是什么,革命(revolution)一词的西文词根 “revolve” 指的是宇宙星体沿圆形的轨道运转,转了一圈还回到原点。伦阿特认为:“‘革命’一词本来是一个天文术语,由于哥白尼的《天体运行论》而在自然科学中日益受到重视。在这种科学用法中,这个词保留了它精确的拉丁文意思,是指有规律的天体旋转运动。” (41)可见革命最初的含义就是运动和规律的意思。“其含义也从一种永恒的、不可抗拒的、周而复始的运动引申为随即运动,人类命运的沉浮,就像远古以来太阳、月亮和星辰的升起与降落一样。” (42)后来革命在和一些特殊历史性的事件与时刻勾联中,开始与滥用权力、暴行和剥夺自由联系在一起,并展现出它的全貌。革命开始摄人心魄,革命开始轰轰烈烈。随着人类一些特殊的重大历史事件的演进,革命所获得的这些特征很显然与最初的意义已有较大的差别。正如阿伦特革命所评述的那样:“创新性、开端和暴力这一切因素,与我们的革命概念都息息相关,但是在‘革命’一词的愿义中和它在政治语言中的第一个隐语用法显然不存在这些因素。” (43)宏大的革命词语自始至终回荡在法国大革命的史册中,十九世纪不久就将它概念化为历史必然性观念。“突然之间,一个全新的意象开始笼罩了旧的隐喻,一个全新的词汇融入了政治语言之中。”,“用罗伯斯庇尔的话来说,革命的巨流一方面被‘暴政的罪行’,另一方面被‘自由的进步’推波助澜,狂飙突进,两方面又不免互相激荡,以致运动和反运动既无法达到平衡,也无法相互挚肘和牵制,而是以一种神秘的方式汇聚成一股‘进步的暴力’,不断加速奔涌向同一个方向。” (44)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人们好长一段时间就是生活在革命运动之中,为此,人们不但点燃了豪迈的激情,同时也燃尽了豪迈的激情。从“法国大革命以来,对每次暴动的结实,不管是革命的还是反革命的,言必称滥觞于1789年的运动,是它的延续,这已经习以为常了”, (45)包括十月革命以及后来一些民族国家的革命运动都是沿袭法国大革命的事件和规则来出演的。可以说 “正是法国大革命而不是美国革命,在整个世界点燃了燎原之火;因此,也正是从法国大革命的进程中,而不是从美国的事件进程或国父们的行动中,‘革命’一词现在的用法,谱就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涵义,美利坚合众国也不例外”, (46)“法国大革命以灾难告终,却成就了世界历史;而美国革命如此功成名就,却不外乎是一个地方性的重大事件。” (47)革命一词在某一时间段成为了全世界具有普世意义的东西。“在本世纪,无论何时,只要革命出现在政治舞台,人们就会根据来自于法国大革命进程的那个形象来看待它,根据旁观者杜撰的概念来解释它,根据历史必然性来理解它。缔造革命的人也好,旁观并跃跃欲试的人也罢,在这些人的心目中,显然缺乏对政府形式的深度关切。” (48)政党之所以在历史的某些时期成为革命党,就是以革命来打乱原来的社会秩序,申张民意并自称是代表的民众参与和民众选择。从行动哲学来说,革命党奉行“斗争哲学”、凡有利于夺取政权和破坏旧的社会秩序的一切矛盾和斗争,总是全力扩大,去激化;从活动方式上说,革命党为达到目的,大多采取隐蔽斗争、武装对抗的方式,来进行社会动员。从社会基础上说,革命党多半扎根于特定的社会不满阶层,代表一个特定的阶级,体现他们的意志。总体性政党、党国体制性政党这些经典现代性政党往往都具备这种特质。和革命党相对应的执政党则主张和平稳定,凡不利于巩固政权和建设经济的一切矛盾和斗争,总是全力去缓和化解。从活动方式上说执政党使用的则是合法、和平的方式,需要通过协调、对话、妥协,来平衡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

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并不仅仅是一种观念的转变,也不仅仅是工作力法的转变,更重要的是一种体制的转换。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首先要放弃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政治理念,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理念;在工作方法上防止以党代政、以党代替一切,并加强体制建设,实行党政分开,重构党政关系的制度框架,特别是明确了党要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废除党的领袖终身制,尝试新的、制度化的领导人更替方式;探索党内民主的新方式,以及民主决策的新方式;倡导以法治取代人治的政治理念等等。中国政党的新现代性生产与建构关键在于,实现“魅力型”政党向“法理型”政党切换的现代性诉求,实现“危机应对型转变”。

在“法理型”政党结构中,除了有政党组织之外,还需要有具备一定利益诉求能力的社会组织,它们与各政党一起构成了治理型政党的结构性要素。只有那些能对这些社会组织的利益诉求进行有效回应并与之互动的政党才能称之为法理型政党。因而从规范意义上讲,这些社会组织的存在是这种治理模式运作的前提条件。舒尔兹曾将合法性区分为革命合法性和公民合法性两种。 (49)当国家权力的性质从革命权力转变为执政权力的时候,当一个社会随之从被动员的社会转变为公民社会的时候,革命合法性也必须由公民合法性所代替。如果说革命合法性可以以暴力和强制力为标志的话,那么公民合法性则必须以理性、道义的主导力为其特征。虽然革命合法性能一时有效地支配社会,但唯有公民合法性才能对社会保持长久可靠的实际影响。革命或者革命运动都是以有效攻击某种失去合法性的政权而成功的。但是,许多革命却没有能很好地将暴力群众运动的合法性转化为公民社会长治久安的政府合法性,在共产主义革命的许多国家中是这样,在反帝民族解放革命的许多第三世界中也是这样。革命本应当是助产婆,帮助催生一个享有广大民意支持的合法政府。不幸的是,革命却往往以申张民意开始,以压制民众告终,到头来革命者自己变成了民众革命的对象。成功了的革命往往反过来扭曲“它自称代表的民众参与和民众选择。” (50)它所允许的民众参与是由政党的命令和动员的那种群众参与,它所规定的民众选择则是由政党所指定对象的那种集体选择。革命合法性需要永远保持革命“英雄主义的光荣和浪漫。” (51)(一旦这种英雄主义和浪漫情绪显露出衰退、腐败的迹象,它的合法性就会在顷刻间动摇瓦解。与革命合法性相比,公民社会合法性虽平淡得多,但却比较能长久维持。它凭借的不是什么崇高的主义,高远的理想,或者某某伟大领袖的光辉思想。公民社会合法性的基础是稳定的、无须动员便能够自行维持和延续的宪政法治。由于公民合法性除了合乎法规之外,再也没有,也不可能再有别的权威,它是一种真正的合“法”性。公民社会合法性所合乎的基本法规就是民主宪法。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责任,规定不同权力部门的制衡结构,规定获得权力和权力更替的程序,尤其是规定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来源,即人民主权。

正因为如此,舒尔兹同意历史学家费里拉(Gugielmo Ferrera)的看法,认为革命合法性只是一种前合法性(prelegitimacy),而公民合法性才是真正的合法性。可见革命党是以革命合法性为基础的,而执政党则应当以公民合法性为基础的。对于执政党的治理模式,最理想的莫过于善治。善治作为政党架构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之间的一种最佳状态,它有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等一些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是任何一个走向现代的负责任的法治政党应该具备的。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并不妨碍我们建立具有善治理念的政党。上面说过,由于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是执政党,因而在党际关系上,共产党具有明显的政治优势,在力量不平衡的政党之间不可能形成一种治理型的政党结构。这既是对治理型政党的误读,也是对领导党内涵的误解,还是对我国政党制度结构所具有的适应性特征视而不见。首先,治理型的政党是指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政党与其他主体之间保持一种合作、协商、对话的关系,从而推进一定范围内公共事务的妥善解决。这些主体不仅仅包括政党组织,还包括其他的一些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在治理型的政党结构中,除了有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外,还包括社区组织、企业、中介组织等等。在现实社会中,中国共产党具有充沛的政治资源、广泛的组织网络、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先进的价值理念,但是这些并不妨碍善治运行机制的创立,因为中国共产党可以凭借这些优势来动员民众、凝聚阶层和进行利益综合,从而在更大范围、在更深层次上推进治理机制的建立。 同时,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执政党,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是保证这种治理型结构创立的重要政治条件。在社会转型和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党作为执政党,改变了以前作为革命党角色时候的一元化的执政方式,在发挥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时,党将其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即党的活动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确立和“依法执政”的提出就是明证。创设了一个新的平台以调动社会各个阶层、组织与团体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另外,中国的政党制度结构具有明显的适应性特征,表现在:一方面是党能通过党内民主、以民主集中的方式能将党内的意见收集起来,从而党能对党内的问题作出有效的回应;另一方面是通过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及其运作机制,党能从民主党派及其所联系的社会群体中吸取合法性资源,同时回应民众的利益诉求。中国的政党制度之所以有这种适应性特征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治理型的制度结构。具体来说,它不仅为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设定了制度框架,也为民主党派所联系的利益群体的政治参与打下了制度基础。通过这种制度框架,不仅保证了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而且民主党派能将各自所联系的群体的利益诉求集中起来,并在党的治理框架中将这些利益诉求输入到党的决策中去,承担利益表达的中介功能,从而为党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奠定制度性基础。具体来说,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创立与执政党合作共事的“一元主导”与“多中心”结构,通过增加执政党对民众的回应性来提高认同度和合法性。因而,开展治理理论研究,尽快实现中国政党从“魅力型”向“法理型”切换,对中国政治语境下执政党建设发展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注释】

(1) 曾峻:《公共秩序的制度安排》,学林出版社,上海,2005年。第51页。

(2) (美)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第21页。

(3) 《中国经济学1994》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页。

(4) 曾峻:《公共秩序的制度安排》,学林出版社,上海,2005年。第98页。

(5) 参见陈学明编著:《哈贝马斯的“晚期资本主义”论述评》,重庆出版社,重庆,1993年。

(6) 高清海、张海东:《社会国家化与国家社会化——从人的本性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1期。

(7) 曾峻:《公共秩序的制度安排》,学林出版社,2005年。第130页。

(8) 曾峻:《公共秩序的制度安排》,学林出版社,2005年,第129页。

(9) 张旭昆:《论制度的均衡与演化》,《经济研究》,1993年。第9期,第6页。

(10) 参阅林尚立:《集权与分权:党、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及其变化》,载陈明明主编:《革命后的政治与现代化》(复旦政治学评论第1辑),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景跃进:《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维度的关系——从基层实践看中国政治的特点》,《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11) 林尚立:《集权与分权:党、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及其变化》,载陈明明主编:《革命后的政治与现代化》(复旦政治学评论第1辑),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第152-153页。

(12) 参见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3) 林尚立:《领导与执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的政治学分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1年第6期,第39页。

(14) “蜂窝状结构”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在中国改革前的总体性社会中,虽然国家垄断着绝大部分的稀缺资源,并且为了执行国家的意志而建立了一个严密的组织系统。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是一个高度整合的社会。相反,各个地方和企业实际上形成了自给自足的自治体系,整个国家似乎是由互不相关的单位所组成。这一概念由唐尼索恩提出。

(15) 参阅刘军和李林编,《新权威主义——对改革理论纲领的论争》,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16) 刘军和李林编,《新权威主义——对改革理论纲领的论争》,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63页。

(17)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1期。

(18) Ossowski,On the Peculiarity if Social Science,Warsaw,1962.p86.

(19) 具体可以参阅莱斯特·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的视界》,贾西津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Neil Gilbert, Transformation of the Welfare State:The Silent Surrender of Public Responsibility,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www.chuimin.cn)

(20) 曾峻:《公共秩序的制度安排》,学林出版社,2005年,第129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2版,第4卷,第200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2版,第2卷,第664页。

(23) 《列宁选集》,中文第2版,第13卷,第19页。

(24) (法)罗曼·罗兰:《莫斯科日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7页。

(25) (苏)罗伊·麦得维杰夫:《让历史来审判》〉(上)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41页。

(26) 《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06-307页。

(27)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1-142页。

(28) 《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47—348页。

(29) 《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5版,第132页。

(30) (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绛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37页。

(31) (美)查尔斯·泰勒《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李保泽译,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认知三联书店,1998版,第200页。

(32)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版,第39页。

(33) (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56页。

(34) (美)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页。

(35) 徐锋:《现代政党治理刍论》,选自于《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4年第1期,第22页。

(36)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4版。

(37) 唐昌黎:《论执政基本规律》,选自于《探索》,2005,(1)。

(38) (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渲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8页。

(39) 张正德主编:《领导与法治》,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1页。

(40)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1页。

(41) (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42) (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43) (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44) (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45) (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46) (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4页。

(47) (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48) (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49) Barry Schutz,“The Heritage of Revolution and the Struggle for Governmental Legitimacy in Mozambique.” In I.Willam Zartman,ed.,Collapsed States:The Disintegr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Legitimate Authority.Boulder,CO:L.Rienner Publishers,1995,p.110.

(50) Barry Schutz,“The Heritage of Revolution and the Struggle for Governmental Legitimacy in Mozambique.” In I.Willam Zartman,ed.,Collapsed States:The Disintegr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Legitimate Authority.Boulder,CO:L.Rienner Publishers,1995,p.111.

(51) Barry Schutz,“The Heritage of Revolution and the Struggle for Governmental Legitimacy in Mozambique.” In I.Willam Zartman,ed.,Collapsed States:The Disintegr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Legitimate Authority.Boulder,CO:L.Rienner Publishers,1995,p.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