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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与政治现代性: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

【摘要】:从此,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逐渐成为中国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的主流分析范式之一。国家与社会为了追逐利益都可能产生越界冲动行为。

一、自觉把握政党与国家和社会现代性关系

(一)国家与社会对政党的现代性诉求

作为西方政治社会学核心内容之一的“国家与社会”,在中国的引入和传播并最终成为一种重要的理论资源,主要得益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学界的努力。从此,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逐渐成为中国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的主流分析范式之一。 国家与社会两者的理想范式,应当表现为一种双向互动和适度制衡,需要秩序需求与制度供给,有效地制约各自内在的弊病,使国家的普遍利益和社会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和社会相比较,国家所独具的最大优势,就是国家独享某一领土范围暴力使用权,但是国家并没有像社会那样拥有充分的资源,这样以来国家和社会就围绕资源进行争斗,两者分享的资源多少主要是赋税率来确定的。“国家与社会间是以某种‘交换’为条件的:国家提供保护与秩序,得到社会物质的支持;社会支付一笔费用,购买国家‘出售’的公共产品。” (1) 既然社会向国家出让一定的资源以获得国家提供的秩序与安全,但是人们还是担心这个拥有暴力机器的国家可能肆意侵犯社会的领域,干涉民众的自由。美国学者诺斯就对此表示过担心,他认为,国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个人权利最大、最危险的侵害者,所以,“国家的存在对于经济增长是不不可少的;但国家又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根源”。 (2)后来人们把他的观点归结为“诺斯难题”或“诺斯悖论”。 (3)国家的发展如果不控制在适度的规模任其发展,那么造成的结果可能是“国家对社会各个领域的侵噬,不仅使国家权威的运行毫无约束,而且抑制了个人的创造力,使他们养成了依靠国家权力生活的心理,破坏了他们自我管理的能力”。 (4)如果国家对社会剩余资源的过度的、随意的挤占,最后竟可能成为政治改良、政治革命的导火索。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等就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国家与社会为了追逐利益都可能产生越界冲动行为。在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屡屡出现这些现象与特征,一方面是国家的急剧膨胀,权力独大,给社会带来全面的规制,另一方面是社会迅速扩张、混乱和无序,缺乏公共性,这表明资本主义进入全面危机的阶段,哈贝马斯曾用“四重危机”对其概括,分别指国家层面的管理能力的“合理性危机”、统治能力方面的“合法性危机”,社会层面经济系统的“再生产危机”、社会文化系统的“动因危机”。 (5) 资本主义只所以产生上述危机,其根源性在于人的“群体本性”和“类本性”的矛盾与冲突。有的学者指出,从哲学层面看,“(社会)国家化与”(国家)社会化“内在地根植于人的双重本性——“群体本性”和“类本性”。社会国家化,主要是指国家被神圣化,主宰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其实质就是群体本性的强化;而国家社会化则是指,消除社会国家化的一切弊端,解放和发展工人的社会形式,走向独立自主的个人的过程。 (6)

如何解决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难题,这就需要政党来解决。如果“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以某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的有机结合能最有效地保证社会的稳定并使之在稳定中充满活力,向前发展;单纯的国家制度和单纯的社会制度则做不到这一点。” (7)尤其是两者产生的矛盾与冲突根本无法解决,如何协调两者关系,既能够对国家掌握的公共权力制约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内,又能够促进社会的活力与繁荣,这就需要政党出面协调两者之间关系。因为政党自身的特殊性决定具有这种功能。政党作为代议制民主的典型,一方面与社会保持密切联系,靠选民的投票才能获得执政,掌控公共权力,另一方面与国家存在紧密关联,运用国家权力实施政党的政策与主张。政党并不是把国家与社会置于自己的绝对控制之下而使其丧失主动性,而是依靠政党这个政治工具对国家与社会实施调配,保持两者的制度均衡,既保持制度之间的“适调态”, (8)又保持各个群体、共同体的“合意态” (9),实现双向协调发展。

(二)一体化的“总体性”制度与三维展开的适度制衡

对当下中国政治现实分析与探究,不能孤立地运用“国家与社会”的双重关系范式去分,而必需考虑党、国家和社会三者的维度(10)“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研究模式在中国经历了一个阶段内在的演变过程:由最初的对马克思与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论旨的分歧以及在中国何以可能的讨论,到后来的中国语境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再到当代中国现实中“党、国家与社会”的三维关系。这一转变历程折射出学术界对“国家与社会”范式认识的逐渐成熟和理性。著名学者林尚立曾指出:“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作为中国社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可以把党作为政治力量归结到国家的范畴,并由此来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但是问题在于党作为一种组织力量,与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权力关系与一般国家(包括西方国家)有很大差别。这种差别决定了我们不能像研究其他国家那样,直接用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来研究中国问题,要充分考虑到党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力量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11)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主流分析范式并没有因为“党、国家与社会”三维关系的出现而被替代。毋宁说,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深化和提升。(www.chuimin.cn)

改革开放前,中国政治权力可谓高度集中,党、国家和社会形成一体化格局。中国的政治发展基本上处于一种“总体性”(totalism)的社会制度安排 (12),具体表现为:党通过对干部人事制度的控制和归口管理,甚至通过建立与政府部门相对口的部,实现对国家机构的一元化领导和直接控制;这种一体化格局“实际上是党通过自身的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对国家、对社会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从而把国家和社会全面整合进党的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之中” (13)。当时的社会结构表现为由共产党控制下的“蜂窝状结构”特点 (14)。整个社会状况表现为党、国家与社会三位一体。1949年以后,在高度政治化和计划经济安排的架构中,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处于畸形与悖论状态,历史上形成的两极徘徊逻辑表现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一死再放”(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以及“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政府机构变革方面)的恶性循环。为此,还引发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就中国现代化道路向何处去而展开的新权威主义的讨论,此一讨论后因作为反对新权威主义观点的民主先导论的加入,而将论争的焦点极为明确而具体地转向了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这一题域。 (15)新权威主义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社会失序现象充满忧虑,故其强调权威的重要性,主张在原有体制向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权威,以此作为社会整合和保证秩序的手段,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条件。而民主先导论认为,中国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关键不在于政治权威的控制,而在于加快民主政治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各个阶层的权利,发挥各个阶层的自由,加大法治建设。尽管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论战巨大差异性,显然把当时中国社会一些复杂问题作了简约化的思考,但是对中国社会问题进行思考,在经验层面的问题和理论层面的论争,不仅构成了中国学者展开市民社会研究的背景,而且实际上也成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试图回答的问题: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者所采用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提出了质疑。 (16)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将中国发展进程中的“活乱”或“松收”问题简单地化约成“政治—经济”问题,无疑掩盖了当代中国追求现代性问题所面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尤其忽略了政党在国家与社会间良性的结构性安排以及这种安排的制度化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具体场域中重要的指导作用。

市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多元、差异的利益社团、组织、群体等政治共同体,这些共同体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在政治上表达它们的利益,在这一意义上,市民社会为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逐渐增权,导致党、国家与社会三者之间由原来的简单的高度一体化变得各自相对自主;三者的关系结构也由原先在点上集中的一体化结构转变为三角互动的结构。一方面,国家机构获得了制度和法律的支持并处于相对独立和被制约的地位;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深入,社会重新焕发出活力,各个政治主体得以张扬并充分享有自由和平等,并且出现公民社会的某些元素。从政党政治运行的角度来看,政党对国家的领导体现为对国家制度的有效运作和控制,对社会的领导则体现为在法治的规约下对社会的有效动员和整合(而非直接控制社会),使社会在新的发展条件下依然能够聚合在政党的周围,同时政党必需寻求社会的合法性的认同和支持。这样,一种全新的政党、国家与社会三维关系格局开始呈现出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由过去的二元对立逐渐转向相互增权,以冀形成“强国家—强社会”关系模式。国家与社会关系,有的学者归纳为五种:社会制衡国家、社会对抗国家、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社会参与国家、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 (17)波兰社会学家奥索斯基通过对国家与社会研究,则认为存在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模式:集体理解的模式、一元模式和多元模式。集体理解的模式,即建立在传统习俗之上的社会生活;一元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决策规定社会生活,主要决策都由一个机构制定并且监督实施;多元模式,它是由于相互作用的“自然法则”而获得的社会均衡,在遵循某些竞赛规则的情况下,由一些不协调的决策导致的结果。他进一步进行研究分析,认为国家与社会关系可以由三种模式演变关系,推出第四种模式,即多元协调模式,“第四种社会制度的概念——尽管旧式的自由主义者反对——是把社会生活的多元特征与合理的计划系统协调起来”。 (18)由此可见,不论是“五分法”还是“四分法”,冀望能够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mutual empowerment),并最终形成皆包含“强国家-强社会”并且表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确能够达致双赢的结局。 (19)

对于当前的中国社会来说,政党共同体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在尊重社会独立性的前提下要积极介入社会生活过程,并对社会中各种共同体的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协调和引导,或者为它们创造适宜的活动条件和环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社会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广阔的活动空间,并最终与国家形成“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显而易见,“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乃是二者间的一种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 (20)如果政党与国家政权没有一定的界限,容易使体制的合法性与制度的合法性混为一体,政党担负了不该担负的责任。根据权责一致原理,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在运作权力的同时,就必然担当权力所带来的责任。如果执政党在权力运作中,导致其失范与异化,要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一切风险和后果。在中国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大量应该由国家政权系统或由社会系统承担的权责却由执政党系统去完成,导致执政党系统越位、错位和缺位。一旦出现失误,执政党系统就成为矛盾的焦点,就会耗损执政党系统在社会系统中的权威,削弱其合法性基础。而且国家政权系统与社会系统又从负面回应了执政党系统。

对国家政权系统而言,长期官僚化、效率低下;缺乏主体意识、淡化其责任,把一切责任和错误都推给执政党;对社会系统而言,长期缺乏自主、活力、民主和权利,造成社会系统对执政党系统的冷漠,使执政党系统有可能失去社会系统的合法性资源支持。苏联解体时其党员群众的政治冷漠就是一个例子。随着现代性演进,政党、国家与社会三者之间由原来的高度一体化变得各自相对自主。保障人权、健全民主与法制、确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发展市场经济、培育公民文化等等出现于市民社会中。一些有识之士把目光投向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缓冲器”或“中介体”。这里的“缓冲器”、“中介体”指的是市民社会中各种组织、社团、利益群体等社会共同体,它们是构成直接民主制度的基础。从政党的角度来看,为确保国家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切实引整合、引导和规范好这些“缓冲器”和“中介体”,确保社会在新的发展条件下依然能够聚合在党的周围。在现代西方政党政治下,政党特别是执政党主要围绕国家政权展开活动,不管是竞选还是执政过程,都以国家政治领域为核心。这种制度安排的逻辑基础和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在国家与社会边界较明显的环境下,政党进入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后,其执政行为主要在国家领域,而不能随意侵入社会领域。二十世纪末,欧洲社会民主党提出的“第三条道路”主张,可以视为整合国家与社会,确保双方优势并实现互相增权的努力。这种超越左与右的持中之主张,反映了他们平衡传统与现代性的政治智慧。政党执政的政治钟摆一直没有停止,折射着社会与民意的诉求。不再固守极端思维而是互相学习、彼此借鉴,力图超越国家——社会简单的二元对立,尽力保持平衡和谐状态。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安排也应将国家与社会两个领域联合考虑的,集中体现在中国共产党是处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执政主要是就国家政治生活领域而言的,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而领导主要是就社会领域而言的,体现为党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引领,而不仅仅局限于掌握政权。政党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提供秩序能力、协调能力、权利与权力社会化能力,保障国家与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