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人类依靠政治制度来规约主体性的行为的创造,是近现代思维模式史上发生的另一次最为深刻的变动。面对这种两难境况,以反思、批判、终结现代性为己任的后现代主义开始进入政治思想领域,并对这种经典的主体性进行颠覆。......
2023-11-30
四、政党的参与性
政治参与是现代政治文明中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行为,是指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政治行为。或者说政治参与就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影响政府决策与公共管理的活动。现代政治制度中,由于政党政治的普遍存在,政党制度成了现代国家政治结构的核心部分,对公民的政治参与的影响至关重要,可以说在对政治参与有影响的所有政治变量中,政党的影响是最大的。对政治参与的界定,由于在主体范围上理解的不同而不同,广义的界定认为,政治参与是面向全体公民而言的;狭义的界定认为,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影响或企图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一些学者对政治参与的概念作了一些经典的概括,例如者戴维·米勒与韦农·波格丹诺就认为“无论他是当选的政治家,政府官员或是普通公民,只要他是在政治制度内以任何方式参加政策的形成过程。” (32)日本学者蒲岛郁夫认为:“政治参与是旨在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的普通公民的活动。” (33)塞谬尔·亨廷顿和J·纳尔逊认为“政治参与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 (34)从以上定义来看,政治参与就是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政治参与涉及参与的主体、客体、方式和目的等等,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主体上应该是全体公民;在客体上应该是公民影响政治政策或者参与政治生活的各种活动(如投票、舆论监督、游行示威等),不单是政府的政策,还应该包括政党和立法机关的政策;政治参与和政治稳定是紧密联系的,在形式上应该是合法的活动;在目的上应该是影响政党或政府政治政策和政治活动的活动。
启蒙运动以来,随着公民普选权的逐渐获得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公民要求参与政治过程 ,相应地就必须一种组织和协调公民参与政治的机制 ,而“政党就是随着公民选举权的扩大 ,以及各种集团试图通过动员选民去支持那些对不同利益都有吸引力的政策以谋求公职而得到发展的”。 (35) 政党活动无论从自身功能或从民众的角度都离不开政治参与,因为政党这种政治共同体就是在现代性政治推进过程中,为适应公民政治参与扩大的要求而产生和兴起的。政党是政治体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把公众的意志带到政府系统中去。“政党把人民同政府联结起来”, (36)是利益表达和利益聚合的政治共同体。政党是“把公众偏好变成公共政策的基本制度形式”, (37)政党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机制,作为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中介,它提供了一种能将公众的利益要求与偏好信息传递给公共政策制订者,从而影响公共政策的稳定的组织机制。对个人而言,政党通过发挥政治参与中介作用,有助于使政府被理解,使公众参与富有实际意义。 (38)这种研究范式采用了二战后西方政治学研究中兴起的行为主义研究方法,即主要采用定量分析、实证研究和归纳方法,注重客观性描述,回避对现象的本质分析与价值判断,是一种经验主义研究范式。这种范式是建立在详细占有丰富的实证材料基础之上的,尽管未能揭示出所研究对象的实质,但能够提供许多有价值的实证分析材料,也不失为一种可借用的分析工具。与西方学者的研究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政党理论并未明确地将政党与政治参与联结在一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忽视了政党的政治参与功能。从马克思主义的政党理论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学说,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方法,把政党与阶级利益紧密结合起来,科学地抽象出了政党的阶级实质,指出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根本利益的政治集团,是阶级斗争的主要工具,认为“各阶级政治斗争的最严整、最完全和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各政党的斗争”。 (39)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的不同阶层、集团和派别之间的矛盾与斗争就是集中表现为资产阶级各个不同政党之间的斗争,政党的存在就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和派别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在政治上的反映;政党为了“瓜分和重新瓜分官吏职位这种‘赃物’,在不改变资产阶级制度基础的情况下为争取政权而进行着斗争。” (40)在深刻揭示政党阶级本质的同时,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认为 ,政党通常代表一个阶级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是本阶级利益的最高代表。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在多数场合,至少在现代文明的国家内,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 (41)所以,马克思主义的政党理论在对政党进行定性分析和规范研究以揭示出其阶级实质的同时,实际上也注意到了政党的政治参与功能,即政党带领本阶级成员实现其阶级利益的功能。对政治参与功能分析,一般按照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不仅重视注重客观性描述,还重视对现象的本质分析和价值判断。
(二)政党为政治参与提供制度化渠道
现代性社会中,公民的政治参与主要通过政党来实现的,政党成为了公民与政府保持沟通与联系的桥梁与平台。从政治过程上看,投票是公民控制政府的制度化的最为有效的手段,是公民采取的旨在使当权者能对其决策负责的一种工具;通过定期选举中的投票 ,公民可以向决策者公开表达政治意愿与要求。但是,在政党政治兴起之前,一个比较明显的现象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民的政治意愿很难通过投票得到有效表达,主要原因在于,选民投票的标准不是某项政策,而仅仅是政策之载体——候选人,而大多数候选人为了争取尽可能多的选票,一般不明确表明其政策立场,投票人也就很难通过选择某位候选人而影响所关心的具体政策;即使候选人有明确的政策倾向,也因为大部分选民对之知之甚少,很大程度上只是根据一些与政策无关紧要的其他因素而投票,使得投票与政策选择之间并无根本的联系。所以有学者指出:“投票传递给领导人的有关公民喜好的信息甚少,投票投给这个候选人而非那个候选人这一点所包含的信息,不足以反映公民的明确的喜好。” (42)另外,选举是一种定期性的政治行为,因此公民仅靠投票式参与,不可能连续不断地进行其政治行为 ,因为在两次选举之间往往存在一个间隔期 ,而一旦在这段期间,公民通过投票式参与,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其代表 ,在缺乏其他配套机制的情况下,即使代表违背了公民的政治意愿,选民似乎对此也无能为力。卢梭就曾经评价道:“他们 (指英国人)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43) 对于普通选民而言,有效的投票式参与,是建立在完整获得关于公共事务及候选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的,但获得这些信息是要支付一定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的,而一般选民无意于也不乐意支付这些成本。而这些工作由政党来承担是最为恰当的,没有政党的引导,选民在选举中很难做出真正有意义的选择,同时也很难保证其选择能够在公共政策中有所反映,公民的投票式政治参与也将失去大部分价值。
政党通过组织公民选举和综合公民利益表达而形成其政纲,使选举制度得以顺利实施;选举竞争中获胜的政党负责组织政府,在其政纲的指导下推行公共政策,从而把公民的政治参与和政府的公共产品生产衔接起来,把选举制度与代议制度衔接在一起,从而确立了代议制民主。政党在公民参政中的作用体现在:政党共同体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平台。政党是联结人民同政府的中介组织,正如现代英国政治学家恩斯特·马克在描述政党这种集约功能体现时所说的,“政党具有双重的性格和性质。也就是说,政党是把一端架在社会,另一端架在国家上的桥梁。换句话说,政党是把社会中思考和讨论的水流导入政治机构的水车并使之转动的导管和水闸。”民众只是通过选择政党来选择政府,政党的直接作用是组织选举,政党是联系民众和政府的一条纽带,是一种解决“民众参政危机的制度机制”。 (44) 之所以能吸纳为数众多的公民参政,就是因为政党组织本身有着良好的政治参与成本—收益结构。尽管西方国家的政党没有建立类似列宁式政党那样严密的组织体系,但适应各国现实政治过程的需要,基本上也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相对完善的组织。而正是这一组织的存在。首先简化了公民参政的程序,它使得公民在推举公职候选人、收集有关公共事务和候选人的信息乃至作出最终选择等方面的基本程序都大大简化了。在西方国家,众多的政府官员都由选举产生,如果没有政党组织的活动,选民将面对无以数计的以自我提名形式产生的候选人,而且每个候选人都力图基于私人友谊、血缘亲属关系以及地位和名声等取得选举中的优势,最终结果的产生也只能在这些候选人中进行旷日持久的博弈,这使普通选民很难在短期内对这些候选人的政治行为作出理性的选择与判断;而“政党组织的活动,可以使选民通常依据自己的党派认同感或公共政策取向直接作出选择,从而简化了信息收集过程”。 (45)其次,政党通过简化公民参政的程序,降低了公民参政的成本。政党组织的存在,一方面可以通过其组织机制集中个人的人力、物力去获取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而公民个人则由于政党组织中的信息共享机制节约了获取相关信息的成本,否则 ,“选民就要对日常政治事务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 (46)总之,政党组织为选民所提供的服务,“大大降低了选民作出政治选择的时间和能量耗费”。 (47)
在政治过程中,公民的利益表达千差万别,而实际上,只有当公民参政秩序化时,才有利于实现其收益,增强其参与效能感,因为只有在秩序化的政治参与中,公民的利益表达才能被顺利地输入政治系统而影响公共政策。这是因为:一是政党组织通过向选民提供与选举有关的信息,使选民对公职候选人和公共政策能获得较为详细的了解,有可能做出理性的选择;而政党组织使选民的选择两极化,提高了参选人获胜和实现选民意愿的机率。二是由于政党的竞选纲领是在吸收民意的基础上形成的,而竞选纲领往往是政党在政府运作中的行动指南,因此公民对政策的选择可以通过政党直接输入政府系统。三是政党建立了公民与公共政策制订者、执行者之间的沟通渠道,使政策制订者和执行者能够及时吸纳公众的意愿而适时调整政策;而通过定期的选举,使公民感到能够通过政党影响公共政策,因为,选举为选民判断政府的既有表现提供了机会,而政党则是这种判断的焦点。但通过周期性选举,却能够对在职官员施加相当大的政治压力。而且,有时候单个或群体性选民的影响似乎微不足道,但借助于政党的影响,则无法被政府政策制定者所忽视,因为“政党的竞选活动扩大了选民的影响,完全超过了一张选票和一个人投票行为的影响”。 (48)通过政党共同体内部的参与也会增加公民参政的效能感,如在选举中,政党积极分子可以获得比普通选民更多更详细的相关信息,得到政党支持的候选人获胜的可能性高于一般候选人,为政党活动作出重大贡献者也会有丰厚的回报等。因此有学者总结说 ,“随着参与的扩大,政党出来组织参与,随着政党的发展,它又促进了参与的扩大”。 (49)政党为公民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聚合创造了条件。根据民主政治的一般原理,公民、政党、公共权力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民众的政治参与,民众对政府的控制,民众对政府的监督,民众改变政治现状的要求,都要通过政党来实现。换句话说,在民主政治中,民众通过政党作用于公共权力。另外,在选举的过程中,政党通过利益聚合,使为数众多的利益要求被吸纳进入政纲,从而以一种制度化的公共利益取代了四分五裂的个人利益,使公民参政进入秩序化轨道。
政治参与是指“参与制订、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 (50) 而政党为公民的这种政治行动提供了合法性与民主性的制度化渠道。公民通过政党实施政治参与不仅是影响或试图影响公益分配的行为,而且深入政治体制的各个层次中,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合法途径影响公共政策以使其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在当代西方国家,体制内政党在协调资产阶级内部矛盾的过程中,表现为各政党用纲领、政策和领袖的个人魅力在公开的选举竞争中争取选民的支持,并以选举竞争中所形成的“人民的公意”作为合法执掌国家权力的依据;而各政党为了获取执政权,就不能不在维护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地反映公民的政策选择和政治意愿,从而使政府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之上,使政府系统民主化,这无疑是一种民主的进步。所以,西方国家的主要政党在本质上维护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也为公民参政提供了制度机制,政党通过发挥公民参政的组织和中介作用,使公民参政更容易和更有效地得以实现,公民则通过政党影响政府行为和公共政策。而在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政党作为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者,通过走群众路线,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将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反映为公共政策。政党作为沟通公民与政府间联系的链环,为公民参政提供了制度化渠道从而保证了政治体系的合法性与民主性 。这也正是政治过程中政党存在之必要性的基本原因;而更重要的是,政党通过组织公民参政,在公民参政与政府实际运作之间设置了一个“过滤层”,把公民参政限制在政治体系所能容纳的范围之内,从而保证了政治体系的有序与稳定。当然,政党在组织公民参政过程中,宣讲现存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与合理性,营造一种“主权在民”的氛围,这种政治社会化功能的有效发挥也会对政治体系的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尤其是政党在加强和巩固其合法性的执政地位时,更要进一步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因为政党的合法性,就是指政党的权力必须得到民众的同意、拥护和支持,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这在客观上要求,政党欲获得合法性资源必须走民主化道路,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渠道发挥其职能,并真正成为公民广泛有序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工具。作为现代政治文明中的政党的政治参与,它为公民提供了定期改换统治官员的机会,为公民能够持续参与公共权力,实现政治和利益诉求提供了长期稳定的机制。
【注释】
(1) 迈克尔·罗斯金:《政治学》,华夏出版社,2002版,第5页。
(2) 杰克·普拉诺等著:《政治学分析词典》,“合法性词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3) 详细介绍参照德国学者柏伊姆:《当代政治理论》中的相关论述,李黎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4)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引书馆,1997年版,第298页。
(5) 郭晓东:《重塑价值之维——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6) (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
(7) (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9页。
(8) (法)雷蒙·阿隆:《民主与极权主义》,加利马尔出版社,1976年版,第52页。
(9) (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10) (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11) (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61-62页。
(12) 孙关宏等:《政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54页。
(13) 孙关宏等:《政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55页。
(14) 《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40页。
(15) 《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045页。
(16) 郭晓东:《重塑价值之维——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66页。
(17) (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经济与社会〉》,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18)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1页。
(19) (英)兰克·帕金:《马克斯·韦伯》,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2页。
(20)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51-252页。
(21)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8页。(www.chuimin.cn)
(22) (英)弗兰克·帕金:《马克斯·韦伯》,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26页。
(23)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97页。
(24) 《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9页。
(25)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151页。
(26)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版,第335页。
(27) 关于政党立法,参考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94-996页。
(28) 政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对政党的组织设立、活动原则、权利义务等项内容予以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以国家的名义进行专门的政党立法始于20世纪60年代。印度尼西亚、伊朗等几十个国家颁布了专门的政党法。
(29) 关于这两个法案的内容,参见《外国法制史》编写组编:《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18,520-524页。
(30) 据中国政法大学程燎原教授的统计归纳,美国总统从华盛顿至克林顿共41人。其中律师出身者25人,另有4人接受过法学教育或从事过法律职业工作,占总数的70%。副总统共47位,其中32人曾任律师,另有4人接受过法学教育或从事过法律职业工作,占总数的76%。在欧洲政府官员中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也占相当大的比例。
(31) 迟福林、田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版,第269页。
(32) (美)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2版。
(33) (日)蒲岛郁夫:《政治参与》,北京:经济日报出版1991版。
(34) (美)塞谬尔·亨廷顿,J·纳尔逊:《难以抉择》,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版。
(35) (美)阿尔蒙德 :《比较政治学》,上海译文出版社 1 987年版,第 2 42页。
(36) Giovanni Sortori , Partiesand Party System: Aframeforana Lysis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P25.
(37) V.O.Key, Politics, Partiesand Pressure Groups, Sthedition (NewYork, Cronwell, 1964) P432.
(38) Dennis.S.Ippolito, Thomas.G.Walker, Political paries, Interest groups, and public policy: Group influence in American Politics( Prentice-Hallnc, Englewood Cliffs, N.J.1980)P1.
(39) 《列宁全集》第 3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97页。
(40) 《列宁全集》第 1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7页。
(41) 《列宁全集》第 39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1页。
(42) (美)波尔斯比等:《政治学手册精选》下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00页。
(43) (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第125页。
(44) (美 )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39页。
(45) Hugha·Bone,American Politics and Party System (Mcgraw—Hill Book Company, 1 974)pp2 2.
(46) Fred I·Greestin,the American Party System and the American People(Prentice HallIne, 1 963 )pp 3 5.
(47) Ibid.P 3 5.
(48) JohnA·Crittenden,Parties and Elec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Prentice—Hall Inc,New Jersey, 1 982 )P179.
(49) (美)波尔斯比等:《政治学手册精选》下册 ,商务印书馆 1 995年版,第 2 1 0页。
(50) 《布来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 993年版,第 5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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