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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民主性与现代公共性的关系

【摘要】:现代民主制度中,公民与政权的关系主要通过公民与政党的关系体现出来。民主的本意是人民当家作主。政党的民主性是指充分保障全体党员的人权与自由,尊重他们为全面实现政党的公共性而在一切问题享有最终决策的权利。执政党及其领导的公共权力机关只有在现代性过程中与个体公民进行有效的“互动”,把基于自由平等契约精神之上的约定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政策和法律,这样整个国家和社会才有可能具有现代公共性。

二、政党的民主性

(一)政党的民主性涵涉

由于政党制度是现代民主政体的产物,政党制度的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民主发展模式的丰富多样。政党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创新产物和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载体,民主性自然是政党的当然属性和资质,是政党制度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从西方启蒙运动以来,民主在不同阶段发展的样态都对政党的现代性的调整与发展产生过巨大的促进作用。民主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许多不同模式,英国政治学家戴维·赫尔德将历史上形成的不同民主模式概括为八种,雅典古典民主制、保护型民主制、发展型民主制、直接民主制、竞争性精英民主制、多元民主制、合法民主制和参与民主制。这八种民主模式大体可以被归为两大类;即直接的或参与的民主和自由的或代议的民主。通过对比以上的每种民主模式的特征和条件,我们不难发现除竞争性精英民主制和多元民主制,其它民主模式对政党制度并没有特别要求。而当今的时代正处于这两类民主模式的鼎盛时期,相应的,这两类民主的基本特征和条件也就成为当今各国发展民主的普遍参照。而作为其中最为明确和最具操作性的政党制度就被转化成了一条判定民主与否的相对标准。如果把这个标准绝对化,则是以特殊性代替了一般性,显然忽视了民主发展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的要求。

在一定的范畴之中,民主的性质是指一个国家中公民与政权之间的关系,即指一个国家的整个居民中哪些人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哪些人不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享有管理国家权力的那一部分人就享有民主和自由,是国家政权的主人;不享有管理国家权力的那一部分人,就不能享有民主和自由,或不能真正享有民主和自由,是被统治的对象。民主性质也表明一个国家的社会成员中享有民主的范围问题,即享有民主的那部分人在社会成员中是占多数还是占少数。民主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民主在社会成员中是有范围的,它是社会成员中一部分人享有的民主,如果社会上所有成员都享有民主,那时民主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只要社会上存在民主,它总是一部分人所享有的。西方学者所说的“普遍民主”,即社会全体成员都享有的民主是不存在的,这只能是一种虚拟化。根据这一观点所得出的逻辑则认为,既然民主是社会成员中一部分人所享有,那么,对不能享有民主的那部分人就要实行专政,或称作实行政治统治。这也为政党这种共同体的产生提供了理由。李普塞特认为,民主制度作为复杂社会中的一种政治体制,它从宪法上提供了定期改换统治官员的机会,而且它是一种允许人口的最大可能多数通过选择政治职位的竞争者来影响主要决策的社会机制,而这是通过政党完成的。公民与政权的关系就在很大程度上转化为公民与政党的关系。现代民主制度中,公民与政权的关系主要通过公民与政党的关系体现出来。

民主的本意是人民当家作主。那么对于政党来说,党的民主内涵也只是借用民主一般性的含义来界定的。政党的民主性是指充分保障全体党员的人权与自由,尊重他们为全面实现政党的公共性而在一切问题享有最终决策的权利。根据这个看法,政党的民主性包含三个特征:一是公共性,二是人权,三是自由,公共性是政党民主性的基础而人权、自由则是政党民主性的支点,这三方面特点组成了政党民主性的主要内容。政党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辩护者和维护者,是因为政党是一群人联合起来,在所有人或者大多数人都同意的某些具体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共同的努力来促进国家利益的。所以政党的民主属性主要通过公共性体现出来。政党之所以能够综合协调各方面利益,就是政党公共性的体现,政党的民主属性正是通过公共性体现出来的。人们之所以能够判断这个政党民主或那个政党是否民主,实质上就是指政党所代表的利益属性。现代性中的契约精神、公共理性、民主诉求、主体性精神是公共性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又是现代政党产生的基础性条件。只有政党的公共性最大化的彰显,社会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公开等公共性品格才能日益凸显,现代契约精神才能引导个人性的让渡、交换和扩展,从而才使个人理性提升到更为科学与民主的公共理性,使主体性中的个人意志服从并融汇于公共意志。当个人性让渡给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共同体的部分呈复合状态,即公共性往往被多层次的人数、规模、资源与范围不等的社会共同体所汲纳,个人性逐层次让渡于规模与范围不等的共同体,这种情形下,公共性往往呈总体递增、趋强态势。政党的公共性是一个质量统一的概念。其量的规定体现为政党这个政治共同体符合大多数成员,乃至全体成员的个人性,符合无产阶级、全国公民,乃至全人类每个成员的个人性,是公共性质的正向规定;其质的规定是指政党这个政治共同体中由个人让渡出去后又返还个人或物质性或精神性或制度性的社会资源。因此,公共性作为一种巨大的内驱力,不仅推动着认识的发展,推动着个人利益的实现,还推动着实践的发展,推动着全人类利益的实现。公共理性不是某个社会行为主体的单向理性,而是社会行为主体关注政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公共精神的理性。公共性本质在于公共的善,或社会的正义,目的在于寻求和实现公共利益。在法治经济下,市场的竞争必然带来阶级、阶层的分化与利益的多元化,不管你是否接受,达成妥协与谅解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解决矛盾与冲突的最根本的方法之一。执政党及其领导的公共权力机关只有在现代性过程中与个体公民进行有效的“互动”,把基于自由平等契约精神之上的约定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政策和法律,这样整个国家和社会才有可能具有现代公共性。公共性成为超越利益集团、大众和个人之间,并以成熟自律的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利益整合的能力和机制。在现代社会里,如果执政党理性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公共性,那么这种理性必须是代表民意的,是公共的,即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各阶级、阶层及其各种利益集团经过公共领域的批判,而协商和“妥协”的约定意识。可见,政党的民主属性主要通过公共性体现出来,那么对于政党的民主发展向度来说,或者说政党民主性的外在表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党与民主的外部关系,即政党的存在对于民主的作用和影响,或者说民主体制下政党运作的功能;政党外部的活动必须符合民主国家的理念,组建政党的目的是为了国民民主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二是政党与民主的内部关系,即政党本身的运作是否民主,或者说民主能否存在与政党之中。政党内部的组织活动必须符合民主的一般原则,包括政党内部的选举、决策等活动必须不能是个人意志与专制的结果。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诸项内容。随着卡特尔型政党的产生,政党与民主的关系由外部影响逐渐转化为内在互动。原来关心的主要问题是政党是否有利于民主以及民主是否需要政党,而现在关注的焦点却是政党本身是否民主或更加民主。在卡特尔型政党模式里,国家和政党相互渗透和融合,政党逐渐脱离公民社会而融入国家,实际上已经变为国家的组成部分,成为“准”国家机构。政党之间不存在根本的政策差别,政党竞选更多地在于选择更合适的公共管理者或者候选人,而非取向不同的政策。政党活动和功能不再依赖于党员个人的人力和经费支持,不用建立自己的政治宣传工具和手段,而是通过获得国家补助进行资本密集型政治活动,通过国家所认可的特权运用大众媒体进行政治沟通和宣传。政党尤其是执政党本身是否民主对于国家民主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一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甚至在老牌的西方民主国家,加强和扩大执政党党内民主的呼声也不断高涨。(www.chuimin.cn)

(二)政党民主性的两个支点:自由与人权

政党的民主性内涵极其丰富,但构成政党民主性的两个根本支点,应当是自由与人权。政党的民主性就是充分利用自身的制度功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与人权。政党的自由原则是指政党组织必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具体包括入党与退党自由,党内言论自由,及政党内部的结社自由等。政党自由原则主要适用于政党的内部活动。德国宪法规定政党的“建立是自由的”,意大利宪法这样规定“为了以民主手段参与国家决策,一切人均有组织政党权利”,及法国宪法规定的“各党派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的进行,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得自由地组成并开展活动”等就是这一原则的宪法体现。政党所涉及的人权,主要是指党内人权原则。党内人权原则是宪法人权原则的具体化,是指在政党内部,政党组织与其党员的关系必须符合人权的一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政党组织必须保障党员的基本人权,党组织不得对党员擅自进行人身与财产方面的进行惩治与处罚等。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法人权原则也要求只有国家司法机关依照特定法律程序才能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政党内部。按照宪法人权原则,作为一个政治性的结社组织,政党组织既无权,也不得随意限制和侵犯党员的人身自由,这一原则对党员权利起到了保障作用。这也说明,政党法制原则与国家宪法原则相一致,党员的权利也应受到宪法与法律保障。例如,1947年意大利宪法第49条规定的“为了以民主手段参与国家决策,一切人均有组织政党权利”;1958年法国宪法第4条规定的“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1961年土耳其宪法第57条第一项规定的“政党的内部规章、政纲及行为必须符合基于人权及人类自由之民主共和国理念”;1975年希腊宪法第29条第一项规定的“政党之组织及行为应有助于国家民主秩序的自由开展”以及1976年葡萄牙宪法第47条规定的“结社自由应包括建立或参加政治社团和政党的权利,通过这些政治社团和政党民主地进行工作,以赋予人民的意志为形式,并组织政治力量”等就是政党内部民主原则要求的体现。这些规定既是要求政党内部行为须符合民主原则,也是要求政党外部活动须与宪法的民主原则相一致,其目的是依靠法律权威,通过法制途径,将全部政党生活导入依法而行的运作轨道

(三)党内民主的厘析

政党的民主性主要通过党内民主反映出来,而党内民主则更多通过党内民主选举体现出来。其核心内容是政党候选人挑选的民主化。党内民主的拓展主要通过扩大党员在候选人挑选和提名中的发言权来增强党员的参与意识和提高政党的内聚力来体现的。政党作为挑选候选人的唯一工具,一般要发挥双重作用,一方面它通过给人一次选择代理人的机会而发挥媒介作用;另一方面,它监管着谁将被挑选。政党候选人挑选的民主化意味着由少数人选人的现象发生改变,更多的人在挑选候选人方面享有发言权和参与权。但同时有证据表明在民主化过程中政党精英在挑选候选人过程中的作用也得到加强,这就是寡头铁律现象,寡头铁律,是意大利籍著名政治社会学家罗伯特•米歇尔斯发现的,寡头统治表明在现代社会的大型组织中,权力最终必然会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上,这是任何试图实现集体行动的组织的必然结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铁律”。而政党作为最重要政治组织之一,也难逃此铁律的约束。他还发现,即使强烈信奉社会民主原则的社会主义政党也难逃走向寡头统治的趋势。尽管寡头铁律的论断不一定与事实完全相符,也受到许多人的批评,但是它确实反映了存在大型组织当中一种客观的现象。那么如何克服这种现象呢?在政党发展历史过程中,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就是一种抵御寡头铁律的措施。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此而言,关键是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在当今世界,“选举竞争”已经成为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的民主标准,也是国际政治学界的主流民主理论,尽管其中也不乏争论和分歧。因此,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体现了党内民主发展的正确方向。必须明确看到,党内民主的关键是扩大差额选举,增加选举的竞争性。政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更加民主并且政党制度应是竞争性的,从政党内部来说是竞争性的选举;从党际来说,就是围绕国家政权展开的政党竞争,相应的就产生了对两党制或多党制的需要。从孟德斯鸠的以权力制约权力,到米歇尔斯的“寡头政治铁律”,到熊彼特的精英民主论,再到罗伯特·达尔的多元民主论以及乔·萨托利的竞争—反馈式民主来看,无不指向民主最需要的是竞争性的政党制度,非竞争性的政党制度是难以搞好民主的。当今许多政党为更好地适应生存、发展从而获取执政的权力,就不能不关注和加强党内民主的建设与发展,所以人们普遍认为,“寡头政治铁律”只是表明了产生政治寡头政治的可能性,却不能断言民主必然走向专制,所以萨托利戏谑地说,米歇尔斯的定律如果只是作为“铜律”的话,大体还能够成立。美国学者罗斯金干脆认为:“政党结构中的政治过程的特征更像橡胶而不是钢铁。”这样看来,“‘寡头政治橡胶律’可能是一个更为确切的概念。” (17)党的民主化是政党发展的推动力。只有是民主的政党,才能最大可能地把民众吸引到自己的周围,才能集中党的成员和党的支持者的智慧更好更科学地执政。从1997年起,法国社会党的第一书记由执行委员会选举改为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人全部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1993年改革之前,英国工党领袖的选举由工会把持,1993年对领袖选举程序进行改革,积极扩大党内参与民主,增强了个人党员在选举领袖中的作用。英国工党建立全国政策论坛和地方各级政策论坛,为广大党员进行政策输入提供机会。1997年工党年会通过的“权力中的伙伴”项目,反映了工党重新执政后新的决策程序。新的决策程序建立在关于政策形成的两年滚动计划的基础上,允许个人党员、地方支部和其他代表参加。在“权力中的伙伴”项目中,领袖在政策决定过程中的主要机制性工具是“联合政策委员会”,联合政策委员会形成最初的计划,供全国政策论坛参考,个人党员有机会向政策委员会、全国政策论坛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政策文件又可以在这些机构以及联合政策委员会中来回酝酿,党的领袖可以有充分机会对那些不太满意的建议进行反馈和筛选。通过这一过程,政策提议进入工党年会召开前的咨询和协调过程,最后,在工党年会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德国社会民主党通过在党内开展修改党纲的大讨论,来吸引党员对党的事务的参与,并通过讨论和交锋过程达成党内共识,促进党内团结,与此同时还加强党的代表机构的民主建设等措施来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