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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合法性问题:权力、服从与政治合理性

【摘要】:那么政党共同体的合法性问题就是由围绕“权力与服从”而产生的诸多政治元素构成。可见政治合法性强调“统治的理据”。政治系统中的认同机制也是政党获得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标志。任何政党的存在与运作都与政治权力密切联系着,政党的合法性的关键在于政党获得执政权力的合法性。

一、政党的合法性

(一)合法性的内涵及分析

政治领域中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是人们探讨权利与权力等关系无法绕过和回避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合法性又表述为“正当性”、“证明为有效”或“被授予权威”等。关于合法性的概念与内涵,学界给出了很多解释,有的认为,“它的最初含义是指国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的‘合法’出身……,现在的合法性意指人们内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认为政府的统治是合法的和公正的。” (1) 有的认为,“合法性指的是一种政治统治或政治权力能够让被统治者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 (2)启蒙运动以来,合法性问题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与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权力,并非来自于“天意神授”而是来自于民众相互缔结的“政治契约”,通过合乎法律的制度与程序的“自下而上”的让渡与授予的结果。与此同时,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研究范式也因近代资产阶级启蒙运动而产生了分野: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 (3)经验主义研究范式认为,统治者对民众的:“统治权力”以及民众对统治者的“服从义务”来自于“经验政治现实”的制度性确认,即“统治与服从”的关系是一种既定的政治现实与存在。

英国政治思想家霍布斯开创了合法性研究的经验主义范式,认为“政治权力”存在的理由不应当在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领域中寻找,而只能在统治者对现实政治秩序维护的“政治场域”中感悟,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是经验主义范式的集大成者。他认为人们可以从被统治者的自由的信任中,引申出统治的合法性来 (4)这种研究范式。主要认为从“实然”的角度出发,倾向认为合法性问题一般是拒绝价值的追问更多的只需要人们以功利主义的态度来对待。规范主义研究范式认为统治者的“政治统治”以及民众的“政治服从”并非单纯建立在统治集团的“治理绩效”基础之上,而是奠基于特定的政治价值规范系统之上,通过制度化的政治程序与交互式的政治沟通机制,对合法性问题自发地展开论证、反思与批判的过程。对“应然”即什么样的统治“应该”被建立起来,并按照一定的伦理或政治原则评判现存的政治统治是否具有合法性。 (5)

资产阶级文明的启蒙者,约翰·洛克开创了合法性理论研究的规范主义范式,围绕合法性的“终极价值论证”与“多元价值反思”间的关系,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理论”与哈贝马斯的“重建性合法性理论”,把合法性理论研究的规范主义范式推向一个新的顶点。哈贝马斯尤其是对晚期资本主义出现合法性危机的展开反思,认为,合法性不应是价值与经验事实的分离,而应是两者的有机结合和辨证的统一,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性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被承认。” (6)同时又认为:“合法性被用来证明合法性要求是好的,即去表明现存(或被推荐的)制度如何,以及为什么适合于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去运用政治力量——在这种方式中,对于该社会的同一性具有构成意义的各种价值将能够实现。” (7)这样以来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研究的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范式也因人们对晚期资本主义出现的合法性危机的关注与反思,产生了融合、变通与提升。

(二)政党合法性的建构与提升(www.chuimin.cn)

法国学者雷蒙·阿隆认为,政治合法性的关键在于“统治权利”,合法性就是对“统治权利”的承认,从这个角度看,它试图解决一个基本的政治问题:同时证明政治权力与服从性。 (8)在现代民主政治场域中产生的政党,这种特殊性的政治共同体,其主要功能就是作为一种平衡和保障机制来解决现代民主制度中民主与自由的平衡、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有效规范政治民主的运作,真正实现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落实多数原则、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原则、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那么政党共同体的合法性问题就是由围绕“权力与服从”而产生的诸多政治元素构成。可以说四个基本政治元素构成了政党合法性的核心,即价值观念原则、法律规范原则、治理绩效原则和认同机制原则。政治究竟应该将何种价值作为自己所推动的目标,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和处于服从地位的人应该就这一点达成一致,……统治才能达成一种“权利行为”。 (9)可见任何政治行为的诉求都离不开价值问题,对于政党的合法性问题更需要伦理价值的支撑;政党的合法性问题始终与法律保持密切的关系,政党的合法性是通过法律的关系来界定执政的权力授予是否合乎正义的证明。合法性问题之所以与法律存在一定的关系,让·马克·夸克认为主要是加强合法性内涵中的政治属性 (10),政党的合法性可以理解为一种由法律规范所认可的政治共同体的“统治资格”,并被当作用法律的途径而获得有效性的政治活动。中世纪一条箴言:法律创造统治 (11)。可见政治合法性强调“统治的理据”。任何现代政党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展开运作。对于任何政党来说,无不想尽一切办法提高治理绩效、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持续发展和治理公共事物等能力。因为治理绩效能力是政党合法性构成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现代性的发展和推进,政党也根据政治环境的变化,从加强对社会的统治或控制能力转变到提高执政的治理能力。为了获得民主的支持与信任,维持执政的合法性,政党必须善于提高自身的治理绩效与管理水平。政治系统中的认同机制也是政党获得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标志。认同机制可以视为政党与民众之间进行“政治沟通”的一种制度设计。因为政党是一种多数授权与少数掌权的政治组织关系,“少数”与“多数”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政党的这种“少数”统治如果仅仅靠强制力和权威,而缺乏“多数”民众的认同与服从,就可能丧失其合法性。任何政党的存在与运作都与政治权力密切联系着,政党的合法性的关键在于政党获得执政权力的合法性。因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仅仅是指政治权力的产生和行使合乎法律规定,而且是指政治权力必须得到公民的认同” (12)总之,“合法性最终归结为政治权力是否获得普遍认可的问题。” (13)

由此,可以把以上构成政党合法性的四项原则:价值观念、法律规范、治理绩效和认同机制简约为两点:一是合民意性,二是合法律性,二者之间辨证有机的统一起来,前者强调了合法性的动态特点,后者突出了合法性的相对稳定性特点。但合民意性是绝对的、是最终归宿。政党政治的合法性,就是指政党获取的公共权力必须得到民众的同意、拥护和支持,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这在客观上要求,政党欲获得合法性资源必须走民主化道路,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渠道,积极发挥其政治职能,真正成为公民广泛有序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工具。

虽然合法性是植根于西方社会与政治的理论思潮,但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却存在于任何一个政治体系之中。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的国家里,任何政治统治都要考虑如何获得、维持并提升政治合法性,而对于民众来说,会理性地考虑统治者的合法性的根基何在以及通过何种途径对政权的合法性进行论证、认同并赋予。在我国政治的历史变迁中,统治者对合法性问题也是比较关注的。自古就有“得民心者得天下”,“水能浮舟,水能覆舟”的政治思想,这充分说明了合法性对政治统治的重要意义。孙中山先生在分析国民革命中国民党的依靠力量时曾提出:“人民心力为革命成功的基础”, (14)毛泽东根据中国革命的经验,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在于,“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 (15)这些论述归结到一点,那就是政党或者政权的存在、发展及其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民众的同意、拥护和支持为基础,即获得政治合法性。长期以来,我国政党在推进现代性的过程之中,往往侧重于对政党政治行为的科学性即政治运作的效率以及工具理性的关注,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其合乎法律性以及伦理价值性。我国政党所拥有的执政权或参政权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但长期以来我们对这种公权力以及这种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关系的规范却存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严重缺失。例如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执政党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名国家机关主要领导的候选人,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最后人选。但是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既没有任何执政党作为上述提名主体的规定,也没有任何关于执政党提名与人大机关选举与决定之间关系的规定;再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要求,在一些国家机关中必须存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安排,这也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政党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保证“效率优先”的前提条件下,促进经济增长,使自身获得一定的绩效;另一方面,在改革进程中也存在分配不公、两极分化使得部分群众在医疗教育、住房等改革中面临着重重困境的问题。为了减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政党必须加大对公共产品的投入,做到公平与正义,惠顾弱势群体,增强政治认同,巩固执政的合法性。

当前,我国政党的合法性建设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强政党合法性的制度性建设。西方一些政党运行模式在经过数百年的演进和发展中,形成了间接执政、幕后执政和轮流执政的运行模式,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已被逐步纳入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这种模式下政党始终处于相对超脱的位置,即便是执政党组阁的政府出了问题,民众考虑更多的是政府本身而不会完全迁怒于执政党而使之出现合法性危机。相比之下,中国的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最大的不同点,就是政党手中掌握有国家权力,政党组织一般具有国家化、行政化的倾向。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模式上具有直接执政、等级执政、一线执政、长期执政的特点。这样政党和国家在权力分配上就很难有明显的界限,在一定条件下党的权力往往还会凌驾于国家和社会权力之上,当政府出现合法性危机时,矛盾和焦点都将集中到执政党身上,这样以来执政党随时都存在合法性危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入,社会重新焕发出活力,保障人权、健全民主与法制、确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发展市场经济、培育公民文化等等活动也催生了一些中介组织、社团和利益群体等社会共同体。这些社会共同体通常被人们称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缓冲器”或“中介体”,它们是构成直接民主制度的基础。政党、国家与社会三者之间也由原来的高度一体化变得各自相对自主。从党的角度来看,政党对国家的领导也逐渐调整为党对国家制度的有效运作和控制,政党对社会的领导则体现为它对社会的有效动员和整合,使社会在新的发展条件下依然能够聚合在政党的周围,同时政党必需寻求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政党、国家和社会的活动在宪政制度框架中得以规范,民众对政党政治合法性考量的焦点可以从政党本身逐渐转移到政治结构或者政治制度上去。这样就把政党政治的合法性建立在相对稳定的制度合法性的基础之上,可以有效规避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威胁。二是建设包容性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政党的标志和阶级属性,在革命党时期,鲜明的意识形态是团结和凝聚人心的思想理论基础。但成为执政党或参政党以后,在意识形态上必须做必要的调整,这是政党现代性的必然要求。要得到这种支持,前提就是政党必须努力表达他们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当前,社会多元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不同的阶层和群体,在利益愿望和要求方面也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会是矛盾的。这样以来,中国政党就必须把这些并不完全和谐的内容整合在一起,使他们变成一套大体一致的、至少不自相矛盾的东西。其前提条件是政党自身的意识形态要越来越带有调和、包容的性质。三是调整好终极价值与多元价值关系。随着全球化和多元化进程的加快,借助于互联网等现代信息传媒手段,世界范围内各种文化相互碰撞相互融合,各种思潮如自由主义、新保守主义、新民族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相互激荡。一方面反对把西方式的“自由理念”、“民主程序”以及“政治架构”作为政治合法性的唯一前提条件,一方面坚持政党的共产主义大同社会的追求,同时清醒注意到现代社会是个多元的社会,“因此,为了提升政权合法性的水准,就必须适度开放合法性的价值领域,使多数民众能够通过适当的政治程序介入政治过程、表达政治意愿。” (16)民众政治参与渠道的多元化,培育一种自由、开放、独立的公共领域空间,让不同的政治价值观念得以释放和表达,政党的作用就是把这些差异引导和规范到公共性方面,谋划大众的利益而不是少数的利益。民众与政党通过反复的政治沟通与交流,相互交换政治信息,政党不断调整执政的政策,一方面增强民众对政党的支持性政治信息,向政党输入一种合法性认同的表达。在政治领域中实行一种真正的“价值宽容”,一方面增强善治的功能,培育出一种能够整合各个层次的协调机制,使不同的政治价值可以在其中展开平等的竞争、合作与博弈,力求达到多员价值的“共赢式”的博弈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