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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的演进:人类认识与思想的革命成果

【摘要】:可以说现代性是人类经过启蒙运动、宗教改革和工业化革命三大运动对以往的认识和思想进行了一次颠覆性活动所取得的最显著的成果。随着启蒙运动以来,现代性颠覆了传统性,确立了现代民主制度,现代性意味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方式与制度模式。

一、现代性的演进

现代性是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个性文化为特征,以西方资本主义兴起为契机,伴随着西方启蒙运动的“人权宣言”、“独立宣言”,向全球拓展的人类新时代的精神。现代性作为社会发展的一种历史状态与历史秩序,不仅表现为:在经济上实行市场经济,追求责任契约与平等竞争;在政治上实行民主政治,在文化上倡导自由、平等、博爱;同时,现代性还指涉为人类生存的一种境遇,它尊重人的正当利益,注重人的个性与能力的发挥,确立理性的权威,崇尚人的自主,维护人的权利;现代性还体现为一种理念和价值取向,即在传统和现代的关系中,它是一种现代取向,它倡导解放人,倡导人的主体性与个人价值,倡导人的权利与自由;再者,现代性还是一种反思的精神,它包含着对现代化进程中的进步与代价的一种审视、反思和批判。伴随着历史的发展,现代性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拓展,获得了政治现代性、经济现代性和文化现代性等多重内涵和显现的差异性,但这种内涵和差异性都是围绕现代性的两大根基:主体性和理性而展开的。现代性的这种多重内涵的差别是人们在不同范畴中关注和探索的旨趣的差异而不同。可以说现代性是人类经过启蒙运动、宗教改革和工业化革命三大运动对以往的认识和思想进行了一次颠覆性活动所取得的最显著的成果。人类最终依靠和运用现代性摆脱了神权、王权和专制统治,走出自然状态,走向世俗,走向自身;使人自身成为主宰自己的神,使人类由对“神的崇拜”、“王权的崇拜”走向对“自身的崇拜”和“世俗权力的崇拜”。

(一)现代性的梳义及流变

“现代性”来源于“现代”(modern)。“现代”一词出现的较早,大约在公元五世纪就有人使用了。汉斯·罗伯特·尧斯,曾对“现代”一词做过广泛考证,他认为,这个词源于拉丁语单词“modernus”,其本意是“目前”(the present)、“现在”(right now)或“当今”(today)等等。现代的旨意就是区别于过去的自己生活的当下时代。“modernus”之词出现不久,像“modernitas”(现时代)、“moderni”(现代人)等拉丁语汇也紧随其后很快流行和铺展开来。但是仅仅从现代的语义角度对其展开分析来看,“现代”总是与“往古”相对,两者构成了一种生存性的联结、张力和矛盾。但是如果从历史进程或年代学的意义来把握“现代”和定位“现代”,它只是在断代史上意义上使用,仅仅表示为编年史意义上的“现代”理念,并没有揭示出现代性特有的精神文化内涵和现时代人们的态度。 (1)因为,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间区域都曾经属于“现代”,而任何一个曾经被称为“现代”的时间区域都将成为“往古”或“过去”。显然,要解析“现代”现象的结构与机理,就必须超越单纯的时间规定。尤其是从人类生存哲学角度探究“现代性”这一概念,便显得越发至关重要。

相对于“现代”而言的“现代性”一词,起源于中世纪,最初使用于文学艺术,表示一种新潮性,主要用来对抗旧的思想,对它没有认可的东西所表示的一种轻蔑和嘲弄。据考证,最早使用“现代性”一词的是法国启蒙时代的文学家波德莱尔。1863年,他在《费加罗报》上发表题为《现代生活的画家》的系列评论,其中第四篇的小标题就是“现代性”。它所表述的就是要寻觅一种“我们可以称为现代性的东西”,认为现代性就是那种短暂的、易逝的、偶然的东西,是艺术的一半。波德莱尔对现代性的认识和看法,可以说接触到现代性的一些本质性的东西。“现代性”一词是以“现代”一词为词根加上表示“性质”、“状态”、“程度”等意义的后缀“-ity”构成的。随着人类现代文明的推进,现代性,不仅仅表示为一个时间分段的概念,更多的是一个表达现代时期的社会生活所具有的态度、品质、自醒、秩序或反思之类的涵义。现代性不仅仅是指一个历史断代术语,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还是一种叙述和制度。法国后现代主义学者利奥塔曾认为现代性就是“元叙事或大叙事,确切地说是指具有合法化功能的叙事。” (2)他认为在西方现代性事业中人们总是把某种语词、中心、基本原则,看作是本源的、终极性的东西并作为判定事物真实性的根据。其本质上就是柏拉图的“理念论”,把某种普遍的、唯一不变的理念作为事物的本质,作为普遍真理的标准或者元叙事。随着启蒙运动以来,现代性颠覆了传统性,确立了现代民主制度,现代性意味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方式与制度模式。英国学者吉登斯就把现代性看作是:“在后封建社会的欧洲所建立而在20世纪日益成为具有世界历史性影响的行为制度与模式。” (3)把现代性看作是一种生活方式和制度模式,表明生活在现代化中的人们不仅渴望追求平等、自由等权利,同时也希望获得一种安全的秩序保障。而德国学者哈贝马斯却把其看作是一项“未完成的设计”; (4)英国学者齐格蒙特·鲍曼认为现代性是一个由差异性诞生新的差异性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不仅直观形象地反映了当今的社会现实,而且暗示了时空关系的重大转变,从而推动了现代性从沉重的、固态(solid)的现代性到轻快的、液态的现代性的转变。他认为既然现代性是流动的,那么整个社会结构不可能是铁板一块的,而是发生了决定性的转变,这种转变是向着个人自信和自主的方向发展。“这种重大的分离,已经体现在对源于‘正义社会’、人的权利构架的道德、政治话题位置的重新确定,这使得个人有权保持不同,并有权按他们自己的幸福模式和合适的生活风格来任意作出选择和取舍的话题重新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5)

依据上方面的研究与分析,人们对现代性的感悟与追求,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仅当我们不再如往常那样集中于艺术时,才成为核心之点。” (6)现代性本身历史性的变化,也进一步拓宽了人们沿着哲学、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以及日常生活等各个维度突入现代性论域,并用各自的棱镜作观察的视角。对现代性的诸多定义和思考表明,现代性在西方社会的呈现,虽含有历史发展向度,但某种类型的结构模式则是其实质性的方面,其本身始终贯彻着某种精神和批判的反思。事实上,现代性问题本身至为复杂,它既是一个量度的时间范畴,一个可以界划的时段,又是一个质的概念,亦即根据某种变化的特质来标识这一时段,同时也表达出人们对某种理想制度的希望和建构,甚至是一种精神和反思。福柯把对现代性的这样概括则称呼为一种总的态度:“与当代现实相联系的模式;一种由特定的人民所作出志愿的选择;最后,一种思想和感觉的方式,也就是一种行为和举止的方式,在一个和相同的时刻,这种方式标志着一种归属的关系并把它表述为一种任务。” (7)

启蒙运动以来,现代性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人间世俗自我救赎的方案,主要是解决人类在近现代所遭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人的自我救赎和人的自我成熟所面临的本体论难题,即在抛弃了传统的宗教依据和神权理念,人的存在和追求又何以可能?人类那起现代性的武器,根据现代性的两大根基:主体性和理性来实现自我救赎。这样以来关于自主的和理性的人及其在时间之流中的地位观念必然发生某种独特的变化,同时未来的无限开放程度也给刚刚摆脱神学羁绊的人类造成了一种可怕的后果:人们面对无限的自由和自主而变得不知所措,于是在观念空白的状态下毫无节制地挥洒着刚刚释放出来的巨大能量,带着欣喜与狂放,对他者进行规划和蹂躏,肆无忌惮地开发着思维的潜能和自然的潜能。结果,人们却发现过度地追求伟大而神圣的主体性和理性,最终会因为背离生存的根基而走向自我毁灭。在这种进程中,现代性就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人的主体地位的自我确证和理性的自我膨胀;二是反思这种自我确证和理性的自我膨胀所导致的各种危机。前者是肯定性的,后者是否定性的,但它们的理论指向却是完全一致的,那就是:人在现代社会的最终定位和命运是什么,现代性从一种本身多义的理论发展成为一个值得探究和反思的问题,即现代性问题。其实质在于它对西方所建立的那套政治、法律、社会制度从哲学、文学以及社会学层面进行了批判与否定,起到了一个整体性颠覆的作用。现代性是在现代化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精神成果,回过头来又对现代化的物质成果本身进行了批判。这也是现代性的迷人之处。

(二)政治现代性的内在逻辑展现

政治现代性作为现代性构成的重要内涵,是现代性演进的一条主要路径和维度。政治现代性就是以民主、自由、平等和权利等价值理念作为内在的元素,以民主、自由、平等和权利等构成的现代民主制度作为其外在支撑的政治演进。政治现代性最初起源于欧洲中世纪,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一段最黑暗的时期。欧洲中世纪的政治生态表现为融教会与国家、教权与王权于一体的神权政治,与这种神权政治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是以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代表的神权政治论,整个社会都拘伏于神学政治的囚笼中。恩格斯曾经这样评价过当时的状况,他曾说过,中世纪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在这种极其独裁与专制的政治环境下,广大民众不仅被排除在政治体系之外,而且被驯服为一种政治动物。对中世纪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解释则归于上帝与人的生活无涉,行成了“君权神授”的学说,上帝的认可就成了政治权力进行合法统治的正当性的证明,世俗政权就是得到上帝的恩准并通过“君权神授”获得了统治的权利。由于神权统治压抑人否定人,在政治上“超越神圣的合法性一种独大”而排斥“人心民意的合法性”,使政治中出现了许多残暴荒唐的不人道现象与非理性现象,神权政治最终因为不能综合多重合法性而一种合法性的独大导致了自己的灭亡。在神性的秩序观之下,政治正当性是无须常人追问天道如何,正当性的基础是信仰,是“使民同意”或者“代替民意”;而在世俗秩序观中,常人的身影出现了,对正当性的追问开始了,正当性的基础是同意,是人民同意或者“公意”。

中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与发展,神权政治越来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桎梏。在这种情况下,进步的思想家们在意识形态中开始向神权政治发出挑战,这种挑战从而启动了人类近代的政治发生了重大转型:从政治神圣化转向政治世俗化。这个进程,先是发端于意大利进而波及整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继之而起的思想启蒙运动形成了对神权政治的强烈的冲击波。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美国的杰斐逊、潘恩等启蒙思想家运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不仅抨击了神权政治,抹掉了笼罩在封建专制制度上面的宗教蒙昧主义,而且论述了国家、政治社会、政府和法的起源与形式,使国家、政治、权力、法律等问题从宗教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回归人性本来的面目。因为国家、政治、权力、法律等问题都因为人而起的,其目的是解决人自身的发展遇到的矛盾与困惑。由于中世纪神权政治下,神圣合法性一种独尊出现了问题,西方社会在政治上出现了对中世纪,神圣合法性的神权政治的反抗。这一反抗旨在尊重人,承认人的当前生存和现世价值,享有不言而喻的合理性。以“神”为中心的合法性解决过渡到以“人”为中心的合法性解决。这一转变和成就集中体现在西方民主政治的合法性理论——社会契约说与主权说中。“‘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8)社会契约说把合法性从“神”向下转移到“人”,并成为近代以来的民主政治所有解释的根源。

社会契约说很复杂,有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说、洛克的社会契约说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说,但所有的社会契约说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强调人之所以要服从政治权力(国家或政府)的理由,是人把自己的权利让渡并认同给了一个主权者(国家、政府、君主或人民),主权者就获得了统治的权利,服从就成了社会共同体内所有参加社会契约的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为人们选择让渡自己的权利不是外力强迫的结果,而是具有精明理性的个体通过理性权衡利害自愿选择的结果,所以人会自觉履行服从主权者的义务。这样,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就不是来源于“神授”,而是来源于“人让”,人们让渡自己的权利就使政治权力获得了统治的合法性,即统治的权利。自从社会契约说在西方流行开后,“神”就逐渐隐退出政治权力合法性的领域,“人”就渐渐上升为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中心,取代了“神”成为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渊源。扛起“从身份到契约”运动大旗的首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他们透过对自然状态的假说,明确主张天赋人权,以社会契约论的经典,演绎着人作为人的主体性的觉醒与张扬,个体普遍意义上真正地拥有能够支配自己行为的自主权力,不再像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那样,只是奴隶主或土地的奴隶;每个人在法律面前是自由平等的,都具有向特权阶层挑战的可能性。我们可以以洛克为例,来说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渊源如何从“神”变成了“人”。洛克在《政府论》中,反复强调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是建立在教会的认可上,即不是建立在“君权神授”上。《政府论·上篇》通篇都是对当时还在流行的“君权神授说”进行批判。在《政府论·下篇》,洛克才真正具体地解释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的理性选择与意志同意上,即建立在人们共同同意的社会契约上。洛克提出了一些问题:人为什么会服从国家?为什么会服从政府?为什么会服从统治权威?人的这种服从就像服从自己与他人订立的民事契约一样,是自己自愿选择了对自己进行约束的义务,是“人”赋予了政治权力合法性,服从政治权力就是服从自己。所以,洛克的《政府论》就是继《利维坦》之后把“神”从合法性的宝座上赶走,把“人”拥戴上了合法性的宝座。“任何人不能指望把我置于他的绝对权力之下,除非是以武力迫使我接受违背我的自由权利的处境,也就是使我成为奴隶。” (9)从此以后,以“人”为中心的合法性解释就成了西方两百多年来民主政治的唯一法理渊源,从根本上颠覆了专制统治的基础,成为现代民主制度中最为核心的元素。“人”就变成了世俗政治中的上帝,具有唯一、至高、绝对、排它的合法性,落实到政治上就只以“人”为中心来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而排斥其它合法性。这种以“神”为中心的合法性解决过渡到以“人”为中心的合法性解决,主要体现在西方民主政治的合法性理论——社会契约说与主权说之中。人们在让渡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同时也就使政治权力获得了统治的合法性,即统治的权利。

社会契约说在西方流行开后,“神”就退出了政治权力合法性的领域,“人”就上升为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中心,取代了“神”成为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渊源。当 “人”就变成了世俗政治中的上帝,具有唯一、至高、绝对、排它的合法性,当人成为一切的中心的时候,西方政治在合法性问题上却从一个极端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一种合理的反抗最后带来了不合理的结果。西方民主政治的诸多弊端都可以在这是找到其根源。如何为这种合法性提供比较可靠的基础和论证呢,卢梭提供的解决方案是社会公约,即“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原则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既然是个体促成共同才成生公意,那么公意还应当包含秩序与规则等原则。人们需要自由、权利和民主,当有个前提就是自由、权利和民主的活动边界问题,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与民主,这就需要政治制度来提供秩序与规则对其进行规约。因为,“处于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那种规则为社会里的所有成员共同遵守,并由社会里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 (11)随着现代政治文明的进展,秩序的意义越发明显,“在现代性为自己设定的并且使得现代性成其为是的诸多不可能的任务中,秩序的任务——作为不可能之最,作为必然之最,作为其他一切任务的原型(将其他所有的任务仅仅当作自身的隐喻)——凸现出来。” (12)秩序在现代性展现过程中,不只表现为一项任务,一种政治实践,同时也是一种对生活状态的反省、维持和培育,这种理念是现代性所内在固有的。因为,混乱是一切恐惧的源泉和原型。混乱曾经给人类带来诸多灾难,为了避开混乱人类需要合作、共处结集成为共同体,形成公意,制定法律,保障权力的运作。“当任何数量的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而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因此而使这个共同体成为一个整体,拥有作为一个整体而采取行动的权力,而这只有依据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做到” (13);“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我们既无须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14)这样,公意就成为政治共同体的现代性追求目标。公意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全体一致的同意的结果,是永远正确的,而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基础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服从公意即服从自由、服从自己。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因此,使生活处于主权者合法压制之下的理由只能从公意那儿寻找。一个国家或者共同体,只有在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的法律的统治之下,也就是说只有实行法治(卢梭称之为共和国),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因此,“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 (15)在卢梭这里,现代政治正当性得到了“完美”表述——公意,即全体人民一致的同意,是政治正当性的惟一基石。近百年来西方政治民主化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实现了这种政治转换。(www.chuimin.cn)

(三)政治共同体的现代性意识与政党的生成

共同体是人类在不同历史时期共同生活或为实现一定共同目标,共同进行一定活动而形成的组织体。共同体是个宽泛的概念,它首先是人的集合,由相关成员个体按照地域、文化和政治等因素而组合成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共同体。家族、社区、公司、民族、国家甚或是整个人类社会都是个体的不同组织形式,也是共同体的不同表现。从政治学的现代性视野中来看,历史上的城邦、城市、王国、民族国家等都是独立的个人在一定地域内基于共享的观念和文化而通过参与形成的政治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又称政治社区,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利益、公认的政治机构和特定的居住区域的人们所构成的社会集合体。人类的政治共同体是伴随着人类政治文明的逐渐演进而发展的,在人类早期的社会里,单个的人无法抵御野兽和洪水等自然的威胁,他们必须团结并组织起来共同抵御来自外界的“恶行”,同时也必须实行“扶老携幼”的具体措施以调节内部成员的实物分配,于是以自然共同体内部的公共事务为对象产生了原初的、小规模的政治共同体;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民族、宗教、地域、经济或社会身份等社会力量猛增并呈现多元化趋势,为了维持秩序、解决争论、遴选权威领导人而作出政治组织或程序的安排逐渐成为构成政治共同体的必要元素。

政治共同体与一般政治团体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以共同体成员的政治利益共识为基础,并且拥有共同的政治机构;而且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通常拥有特定的居住区域。在任何民族国家内部,必然存在着各种具有共同政治利益和政治权威机构的社会集合体,这些政治共同体构成了国家政治生活有序性的结构基础。当代有影响的西方政治学家一般都很重视政治共同体这一概念,但他们的理解则不尽相同。如S.P.亨廷顿认为,政治共同体以种族、宗教、职业和共同的政治机构为基础,它有3个要素:①对政治和道德规范的某种共识;②共同的利益;③体现道德一致性和共同利益的政治机构及政治制度。他说,一个社会所达到的政治共同体的水平,反映了构成该社会的各种社会势力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K.W.多伊奇把政治共同体看作是类似于政治系统的东西。他说,政治共同体是“辅之以强制和服从的社会互动者”,它由形形色色的政治行为者构成。E.B.哈斯则把政治共同体当作是一个理想的、典型的政治单元,认为政治共同体最主要的要素不是地理区域而是政治关系,尤其是公共的政治权利以及公民对核心政治机构的忠诚。D.伊斯顿认为政治共同体是联结政治系统成员的一种纽带,最基本的要素是情感的联结。他对政治共同体所下的定义是,“政治共同体这个概念,指的是政治系统的一个方面,它是由政治分工联合在一起的人群团体”。如果人们处在没有任何制约的完全自由状态,那么人们相互之间实际上就处在一种如同霍布斯所说的“战争状态”,人类社会中充满了弱肉强食的激烈争夺,任何人都没有基本的完全保障,没有基本的利益保障,人们的每一个行为都必须付出极大的成本,而且具有极高的风险,并且没有能够获利的任何保障。因此,人们的各种利益都必须在一定的社会制约条件才能实现,随着制约条件的不同,人们实现其利益的方式、程度及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也有很大差异,而提供社会制约条件却是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功能。当政治共同体的规模比较小的情况下,人们很难在广阔的社会空间进行有效合作,而人们从社会制约中获得的利益及安全保障也比较少,一个势力比较弱小的政治共同体不可能为实现人们最广泛的利益而提供优良的社会制约系统。如果社会利益紧密相关的人们被分割在不同的政治共同体中,那么,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就会受到影响,而政治共同体之间的矛盾协调将增加人们合作的社会成本和社会风险,从而有损于人们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人们组织政治共同体的根本原因和基本动机,不是为了实现某个抽象的原则或法则,也不是为了虚荣的当家作主的自尊,而是希望通过政治共同体提供的公共平台保障和发展自己的最大利益。一切抽象的政治原则或法则所以受到人们的普遍推崇和认真执著的追求,根本原因是政治原则和政治法则有利于民众实现和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如果没有了利益方面的具体体现,不能给民众带来具体的利益实惠,那么,所谓公平、公正、自由、理性和正义等,都是有悖于政治共同体价值诉求的哗众取宠之举,并无实际政治意义。政治共同体的正义和公平等主要取决于它能否给民众普遍带来低成本、低风险的利益收获,而不是民主形式上的普遍参与和虚假自主。为了追求政治民主的形式而牺牲民众具体利益收获的民主追求是虚假的政治民主,单纯为了追求当家作主而进行的为当家作主而当家作主的政治民主同样也是虚假的政治民主,判断政治共同体及政治活动是否民主的标准不仅是政治民主的形式机制是否健全,而且还要看政治共同体及政治活动的结果是否促进了社会对政治权力的有效参与,是否有利于增加人们的整体收益,是否能够保证整体收益能够公平、公开、公正的分配。总之,政治共同体存在的基本目的并不是为了抽象的原则或法则,而是为了实现维护人们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具体利益,既要减少社会合作和社会行为的社会成本,降低社会合作和社会行为的社会风险,提高整个社会的共同或整体收益,还要保证社会利益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分配,最终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的共同发展。人们所以追求政治民主,乃是因为政治民主能够集中社会的智力资源进行科学决策和公平决策,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政治共同体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因此,人们组织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原则就不应该是抽象的政治哲学原则,而是政治共同体的社会效率,以政治共同体的社会效率来决定发展什么样的政治共同体,发展多大规模的政治共同体。特别是如何处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应当成为政治共同体生存发展的根本依据。随着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16)世纪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决定性地把政治从抽象的神圣时代推入向了普遍化的世俗化时代,人类的政治共同体也获得了现代性意义。在资产阶级文明时代所制定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任何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人民拥有言论、结社、集会、选举和监督等权利;在政治结构与制度方面,经由普选产生的议会拥有较高的权威,包括总统在内的各种重要官职均需其选举或认可方能产生,而且立法、行政、司法机构互相制约。所有这些,都标志着政治的平民主义时代的到来,人民不再是专制体制下的被奴役对象,而是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作为政治现代性的产物——现代民主,是伴随着国家(政治共同体)与公民(市民社会)之间关于权力和权利的交换关系深入发展而逐渐生成的。“当人们最初联合成为社会时,大多数人自然拥有属于共同体的全部权力,可以随时运用全部权力为社会制定法律,并通过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那些法律,因此这种政府形式就是完善的民主政体。”18在前现代性社会中,权利与权力是相互勾连成一个整体,两者之间难以分离整个地被专制者所僭越。随着现代性社会的到来,人们获得了自主的人权,成为政治共同体中的政治主体的时候,为保障自主的人权,人们之间坚持平等原则,需要用“平权”意识,反对特权意识。政治主体之间的权利平等,需要社会提供统一的秩序、制度为其提供保障,这种秩序和制度就是现代民主。这样以来权利与权力就伴随着现代性的演进,逐渐发生了分离,这就使现代民主的产生成为现实,而且现代民主也将随着国家(政治共同体)与公民(市民社会)间权力和权利交换关系的发展而存续下去。所谓权利其实就是资格,“说你对某物享有权利,是说你有资格享有它,如享有投票、接受养老金、持有个人见解、以及享有家庭隐私的权利。” (17)当公民已经把自己最重要的权力即自然权力让渡给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的时候,国家就应该兑现给自己享受平等的权利、自由的权利、政治参与的权利。这样以来,公民以契约的形式将权力让渡,保留权利为自己管理与支配,而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国家又能进一步通过民主方式的运作,确保公民能够从自己那里收回“主权在民”这种民主结果。这样以来,正如达尔所说:“民主不仅仅是一个统治过程。权利是民主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民主体制内在地就是一种权利体制。权利是内在统治过程最为关键的一种建筑材料。” (18)正是权利的凸现,才确保了在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权力的双向存在和运作,使国家和公民社会互相依赖、互相牵制,从而构成现代民主的核心。现代民主是在力图解决现代国家里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所展开的权利与权力交换关系过程中产生的。它力求深入发展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权利与权力的交换关系,从而实现和确保“主权在民”这种民主的根本形式。也就是说“当公民通过权利让渡的方式使国家权力成为被授权的公共权力的同时,国家应当将原生态的国家与公民间权利与权力交换关系中所得到的权力以‘主权在民’的形式反还到公民手中,只有这样,公民与国家之间所展开的权利与权力交换关系才算完成一个完整的循环。” (19)正是公民与国家之间权利与权力的反复交换,使政治现代性获得了物化的外在形式——现代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共同体,以科层制度、技术制度和官僚体制的表现形式,确立了“人民的统治”或者更准确地表述为“人民的权力” (20)即“主权在民”,实现了现代政治共同体制度的合法性,和过去的君主统治、贵族统治、寡头统治和专制统治不同,是一种“法理型”统治。这种“法理型”统治的权力合法性来源于人民,是以人民的同意来取代上帝或神的旨意,和过去的统治合法性建立于世袭地位上,以君权神授是其合法性的理论基础截然不同。

随着神权政治的合法性基础的位移,以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契约论的建构,国家政权合法性基础从上帝手中位移到人民手中的历程得以实现。政治的合法性建立在自由个体的认可与服从之上。这在客观上导致了以下几个现代民主重要理念的产生:(1)任何权力的合法性获得都将成为政治的基础;(2)个体的各种权利保护成为国家权力行使的价值标准;(3)有限政府的理念逐渐得以确立;(4)权力的有限性和制约性;(5)政治民主选举成为必要;(6)权力的运作需要严密的法律程序给予规范与制约。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胜利和宪政制度的确立,宪法、人权、自由、平等、分权制衡、政党政治、代议制等等,都成为现代政治共同体文明的中重要元素与符号。这些元素与符号之间的互相变换、组合与实践,则构成了现代政治共同体文明的重要特质,并具体表现为以选举体现民主、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治制约权力和以法治保护权利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又构成了现代宪政文明的基本内涵与基本要求。作为政治文明成熟的最高阶段宪政,体现了当代政治的基本价值内涵,决定了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政治改革的典范。宪政蕴涵的现代性政治话语中的“主权”“分权”“人权”三个关键问题,也通过政治文明演进中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的阐发有效地转化成“国体”、“政体”、“公民基本权利”的三个重要的宪法命题。从而为政治文明的发展转换为代议制政治共同体的建设奠定了最为坚实的基础。从此人类的政治行为与政治活动在代议制这种政治共同体制度的框架下实现了常规化与法制化。

论及代议制政治共同体制度,无论如何是绕不过直接民主这个话题,可以说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发展是代议制获得丰富和完善的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人类政治以“神”为中心的合法性解决过渡到以“人”为中心的合法性解决之前,人们就开始对政治共同体的制度模式进行漫长的探索和实验。在长期的历练过程中,人们首先遭遇到的是直接民主。古希腊的民主可以被称为直接民主的样板,并被人们称为一种“极端的民主”,是因为这种民主模式把直接民主运用和发挥到了极致。在当时雅典的社会中,不仅用直接民主产生政府的行政官员,还用此方法来决定军队的首领和法官的人选;甚至用同样的方法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命运。雅典民主的极端化不仅使民主在操作、效率和规范方面陷入困境 (21),而且使民主因缺乏慎思和理性,此后的两千多年中一直被视为“暴民政治”或“愚民政治”而大遭污垢和贬斥。古希腊民主实践以及后来的某些极权政治模仿,为现代人提供的深刻教训在于:要防止民主异化为暴政,仅靠公民在广泛的范围内享有参与集体活动的自由即“积极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使其享有充分的、不可干涉的个人生活的自由,即“公民自由”或“消极自由”。基于上述认识,西方民主先驱们,在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探讨的过程中,将“公民自由”的概念引入民主政治的范畴之中,阐明了一种有限的或自由的民主理论,使民主的观念得到了根本的改造。依据自由的民主观念,民主制度是迄今为止可供选择的最为优良的、但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制度;在实行民主制度的同时,还必须为它设置必要的防范措施;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于公共权力的无限性。 (22)除了地域、人口和社会事务的复杂性这几个方面的原因外,导致民主观念由“直接民主”转变为“间接民主”的重要原因还在于人们对传统民主观念的激烈批评,认为“公意虚无”和“多数无知”。人们不仅领教了个人独裁和少部分人专权的恶果,也尝到了“群氓政治”、“暴民政治”的灾难性后果,期望在二者之间找到一种折衷的解决方案,而“代议制民主”这种政治共同体模式就是比较理性的答案。为了克服个人独裁和少数人专权,自由主义选择了民主;为了防止“群氓”专政,自由主义为民主设防安装篱笆,不仅从范围上限定民主的边界,而且从制度上做出弥补。民主就是在直接民主逐渐消亡的过程中经过蜕变并获得了新生——间接民主的产生。间接民主使人的权利有了可伸缩回旋的余地。譬如10000个人决策,从中选择50个代表,50个代表经过协商,很多问题就能够迅速解决。这样使民主的形式变的十分好操作,这叫做间接民主也叫做代表制民主,也可以翻译成代议制民主。它的产生是人类文明的共同优秀成果。

代议制民主,既不同于雅典的城邦式民主、卢梭的“小国寡民”式的直接民主,也不同于享有美国“宪法之父”美誉的麦迪逊式的“纯粹民主制”。代议制民主代表了政治共同体发展的新模式,滥觞于英美等早期现代化国家,并被西方以外的政治体系广泛采用。所谓“代议制”或“代表制”的基本要义是:首先,承认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即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其次,由人民通过一定可操作的规则和程序,选举产生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代议机构或其他权力机构;再次,这些机构根据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行使国家的立法及行政之权力;最后,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对人民负政治责任,即人民保持有通过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收回其权力以重建委托关系的权利。代议制代替直接民主制是当前民主政治普遍的制度选择,但是,代议民主制这种政治共同体潜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困境:主权与治权的分离,代议制本身存在一种无法避免的危险:一是人民和代表之间的矛盾;二是多数决定与少数权利保障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危险性在通常情况下往往以人民的名义来掩饰,所以具有极大的欺骗性与隐蔽性,它的后果往往会导致政治共同体的失范或变异。因此,为解决民主代议制中,主权与治权在政治理论中的悖论,在宪政秩序下一个能够保障和平衡各方面利益诉求的政治共同体无疑是最为可取的方案。它在价值层面易于实现民主与自由的平衡、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能够有效规范政治民主的运作,真正实现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落实如多数原则、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原则、代议制原则、有限权力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这种特殊的政治共同体就是政党。因为人类社会中,人们产生的分歧和冲突是由利益矛盾引起的,而利益矛盾是由利益的有限性与追求利益的无限性的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面对这些冲突和分歧可以通过政党这种政治共同体,综合和协调各种的不同利益,并将利益分歧和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使之秩序化,使追求利益的积极行为得以持续进行。政党是政治共同体的利益分化、利益谋取和利益代表的产物,是现代性政治特有的制度组织形式。如果民众生活在政党这种政治共同体中,由于处在政党的公共权威治理之下,民众各种行为的可预期性非常明显,从而为各种各样的社会合作提供了便捷条件,降低了社会合作的风险。另外,在政党这种政治共同体中生活的民众在解决纠纷时所花费的时间的社会成本要远远小于不存在共同公共权威情况下纠纷解决所必须的时间和社会成本。由于政党公共权威的形成已经预设了被治理者的同意,因此,当人们的利益诉求、利益表达出现了纠纷的时候,政党的权威具有完全代表当事人做主的当然合法资格,并能够提供充分的沟通与表达的渠道,相对于缺乏政党的社会合作来说,它具有明显的社会优越性,从而成为人们进行社会合作的第一选择。一方面,由于政党的权威为每个人都设定了一定的行为规范,使得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具有比较高的可预期性,从而提高了人们进行社会合作的可能性和合作效率,另一方面,政党权威的有效性有进一步降低了社会合作的各种风险和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

这样以来就可以给政党共同体一个合理的定位:政党是连接民众和公共权力的桥梁,政党是民众控制公共权力之手的延伸。如果政党获取执政地位,那么它的定位:它一边连着社会民众,另一边连着公共权力,这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关系:政党和民众的关系,政党和政权的关系,政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政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等等。在政党共同体中,每个人都有权就公共事务发表并坚持自己独立的见解,但又不具备强迫他人服从己见的权利;在彼此独立的见解中,尽可能地寻求一致,保持最大限度的宽容;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处理公共事务的同时,给少数人提供一个变成多数的机会。这种观念在政治实践中的体现就是由执政党与在野党构成的现代政党制度。政党共同体本身不是公共权力,但是它的目标就是直奔公共权力,力求控制公共权力。在当代世界,政党共同体在政治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政党的政治功能一般包括处理政党的内部事务和政党的外部事务两个方面。内部事务,包括执政党内部的选举、决策、党员的发展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内容,这部分内容通常属于政党自治的范畴。政党的外部事务活动,是指政党为实现公民的政治意愿,所实施的各种政治行为,包括政治录用、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和资源配置内容。现代政治基本上就是政党政治,因为所有的政治事务几乎都是围绕政党展开的。政党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围绕权利与权力,进行讨价还价,协商沟通,通过竞争性选举,进行轮流执政,使整个现代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与民主性得以巩固和扩大。

前文具体地分析了围绕政治现代性而展现的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和政党政治三个层级的具体内容。这三个层级的内容是依次出现的,它们不仅获得了“连续性”的延伸,同时又具有“共时性”的存在。这种层级架构,呈现出的是递进性、延伸性和现实性。三个层级围绕着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使民主不仅获得了历史的存在,而且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在第一个层级中,伴随着国家(政治共同体)与公民(市民社会或社会共同体)关于权力和权利之间的交换关系深入发展而逐渐生成的政治现代性的产物——现代民主,不仅使权利与权力在现代社会中,相互分离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现代民主不仅确立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即“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等于人民的同意”,而且真正实现了权力在国家和公民社会中的双向性运作和存在。现代民主的一些基本内容如平等、自由、权利、主权在民等思想也将随着国家(政治共同体)与公民(市民社会或社会共同体)之间权力和权利交换关系的深入发展而获得更加丰富的内涵和显现的意义。在第二个层级中,正是公民与国家之间权利与权力的反复交换,使政治现代性获得了物化的外在形式——现在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共同体,以科层制度、技术制度和官僚体制等外在表现形式,实现“人民的统治”,即“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等于人民的同意”, (23)从而确立了自身的合法性,获得“法理型”政治统治,以不同类型的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为公民的民主、自由、人权、平等、权利和博爱等提供政治制度保障。在第三个层级中,作为政治共同体中的核心和范式——政党共同体,主要通过政党内部的选举、决策、党员的发展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内容,实施其政治录用、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和资源配置等政治行为而推进政党共同体的现代性发展。现代政治制度正是通过政党这个政治工具,在国家(公共权力)和公民(市民社会)之间起着桥梁的作用,使两者避免直接发生冲突,过滤一些不和谐的因素,确保社会的稳定。政治体系的合法性与民主性通过政党组织公民参政、议政,经由理性、合法性的渠道,进行利益表达和沟通,从根本上完成了民主形式的转化,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通过对现代民主、现代政治制度与政党政治三个层级架构的把握,可以对什么是政治现代性,获得一个完整的政治理解。在这三个层级中,每一个上层都是对下层实现了某种程度的超越。现代政治制度,就是以制度的形式,获得“法理型”统治,对现代民主的精髓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政党政治,通过发挥自身的强大的政治功能,组织公民参政、执政,不仅使现代政治制度保持新鲜的生命力,而且使其内在的合法性与民主性得以巩固。这种层级跃迁意味着对政治现代性的认识和把握上了一个新台阶,政治现代性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层级跃迁中获得丰富的延伸和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