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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中国共产党环境管理思想研究

【摘要】:四、强化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应科学划定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各类资源开发“禁区”,加大对水、农业、矿产资源、林草资源、旅游资源、湿地等重点资源开发和外来物种引进、转基因生物应用以及城镇道路设施建设、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力度,防止因开发建设不当造成新的重大生态破坏。

四、强化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

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应科学划定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各类资源开发“禁区”,加大对水、农业、矿产资源、林草资源、旅游资源、湿地等重点资源开发和外来物种引进、转基因生物应用以及城镇道路设施建设、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力度,防止因开发建设不当造成新的重大生态破坏。

“意见”指出,各地要在生态调查基础上编制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各类资源开发“禁区”,明确不同生态功能区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生产力布局。根据“意见”,水资源开发规划和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监管重点是:流域水资源开发规划要全面评估工程对流域水文条件和水生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干旱、半干旱地区要严格控制新建平原水库,将最低生态需水量纳入水资源分配方案;对造成减水河段的水利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下游生物多样性;兴建河系大闸,要设立鱼蟹畅游通道;在发生江河断流、湖泊萎缩、地下水超采的流域和区域,坚决禁止新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建设。

农业资源开发规划和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重点是:禁止毁林毁草场、开垦和陡坡开垦;禁止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区与生态敏感区域的防护距离最少不得低于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渔业资源开发要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水产养殖要合理投饵、施肥和使用药物;禁止在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周围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或从事有污染的活动;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重点是:在生态环境敏感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专题分析,资源枯竭后必须复垦或恢复植被,不得在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林草资源规划和开发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重点是:禁止荒坡地全垦整地、严格控制烧山整地;水资源紧缺地区,不得靠灌溉大面积推进和维持人工造林;草原放牧要严格实行以草定畜和禁牧期、禁牧区及轮牧制度;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生物物种资源;在野生生物物种资源丰富的地区,应划定野生生物资源限采区、准采区和禁采区,并严格规范采挖方式。(www.chuimin.cn)

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重点是:必须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宣传教育专项方案;旅游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资源的楼、堂、馆、所;严格限制索道、滑道、旅游列车、娱乐城等建设;科学核定景区旅游容量,做到“区内游,区外住”;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从事旅游开发,不得以开发为目的擅自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

湿地等重要资源开发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重点是:穿越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建设便于动物迁移的通道设施;在湿地内开采油、气资源应采取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枯竭后,应及时拆除生产设施,恢复自然生态;禁止围湖、围海造地和占填河道等改变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用自然湿地净化处理污水。外来物种引进和转基因生物应用的环评审查和生态。

环境监管重点是: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禁止在生态环境敏感区进行外来物种试验和种植放养活动;严格限制在野生生物原产地进行同类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

城镇道路设施建设、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重点是:严格保护城市内的天然湿地、草地、林地、河道等生态系统;城市渠系、水体整治中不得随意对自然水体进行人为的“防渗处理”;城市绿化树木、花草品种应推广本地优良品种,严格控制对野生树木的采挖移植;禁止古树、名木异地移栽,防止“大树进城”造成原产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机制,将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资源开发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建立资源开发活动的监察机制和体系;建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联合工作机制;建立公示、举报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