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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战胜君主专制-被遗忘的较量

【摘要】:君主立宪战胜了君主专制在19世纪中后期这一段历史中,中国的道光皇帝、咸丰皇帝、同治皇帝、光绪皇帝以及慈禧太后这五位最高统治者,与英国的最高王权象征者维多利亚女王都处于同一时代,但两国的最高统治者却把各自的国家带向了截然相反的境地。表面上看是维多利亚女王打败了中国晚清的四位皇帝及一位太后,而最根本的却是君主立宪制打败了君主专制。

君主立宪战胜了君主专制

在19世纪中后期这一段历史中,中国的道光皇帝、咸丰皇帝、同治皇帝、光绪皇帝以及慈禧太后这五位最高统治者,与英国的最高王权象征者维多利亚女王都处于同一时代,但两国的最高统治者却把各自的国家带向了截然相反的境地。这涉及的不仅仅是各自统治者的命运问题,而是潜藏在其后、致使两大帝国兴衰浮沉的制度问题。造成两种不同结局的原因固然有个人能力、时代背景等方面的因素,而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两国政治制度的差异。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1688年的“光荣革命”之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从此结束了王权的专制,建立起君主立宪政治制度。

在君主立宪制下,国王(女王)主要是作为国家的象征,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国王必须根据议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议会是国家权力中心,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国王具有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在程序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的批准,实际上这也只是一种形式,绝大多数情况下,国王是不会否决议会通过的议案的。

与封建专制制度下拥有绝对权威的皇帝相比,立宪制下的君主只能依法而治,实际上是统而不治的“虚君”。英国国王只能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行使权力,必须通过议会来进行统治,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王本人得服从议会的决议。

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确立,标志着一个人统治一个国家的时代结束。到了19世纪的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已经发展到相当成熟的地步。但这不等于维多利亚女王什么也不做,女王仍然是国家机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权力欲极强的维多利亚也不甘心只做一个签字的“橡皮图章”,她对议员大臣们的影响力依然很大。在政治生活中,她依然要行使自己的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她还力图使自己的意志左右国家的决策——当然这种意志和决策一般都是从英国的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的,一般也能获得议会的支持与通过,如对中国发动的鸦片战争

尽管维多利亚女王会积极表现自己的强力治国才能,但多数时候,她对于自身的作用和地位还是有清醒的认识,安心担当“虚君”角色——也许正是如此,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瓦特的蒸汽机才能在亚当·斯密那只“看不见的手”的驱动下,开启了至今都让英国人念念不忘、津津乐道的“维多利亚时代”。而在长达64年的政治生涯中,虽然维多利亚女王的政治权力不是至高无上的,但她作为英国象征的政治价值却不容忽略。

与同时期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比,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到清代已经达到高度完备的程度,与之相适应的封建皇权思想、忠君思想等政治伦理观念,更是根深蒂固。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皇帝乃“受命于天”,一切朝政大事都由皇帝个人专断。

在实行封建专制制度的国家里,最高统治者个人的素质与能力对国家的发展几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开明有为的皇帝会带领国家走向繁荣昌盛,昏庸无能的皇帝则会把国家带向贫弱没落。

清朝康熙雍正乾隆超强能干,就会有“康乾盛世”的出现;嘉庆、道光、咸丰才智平庸,国家就开始蒙辱;及至同治、光绪、宣统都是幼儿皇帝,国家就江河日下,最终崩亡。尽管晚清的最高权力由慈禧太后掌握,她不算是庸人,但她至多堪称“善谋”,在经世治国方面的能力还是非常有限,等到慈禧驾崩,清朝也就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了。

相比之下,君主立宪制国家对国王的素质要求并不是一个充分条件,优秀的国王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弱智的国王也不会影响到国家事务的决断。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英王乔治三世即使患有精神病,但他依然能当英国国王,而且国家机器仍旧照常运转。(www.chuimin.cn)

如果说中国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皇权如脱缰的野马,而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下的王权则被套上了紧箍——英国的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议会和法律之下;中国的皇帝乃是众人之上,至高无上。

纵观历史,将国家发展的希望寄托在某一个或几个人身上,而不是形成有效的制度保障,这是最危险的事情。当一个国家的发展取决于统治者的意志时,一旦君昏臣庸,或出现重大失误,国家的命运就会出现危机,遭遇挫折。

当再更深一层分析,中国封建专制制度是一种个人决策机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则是一种集体决策机制。个人决策深受决策者个人能力的影响,很难突破个人基本素质的制约;集体决策却能突破个人能力的限制,充分扩展视野,从而对利弊有更加深远的判断。

例如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中国的决策方式在极大程度上乃是道光皇帝的个人意志。道光皇帝是一个勤政的皇帝并无异议,而他个人的经验、阅历和所受的教育,深刻地影响着他对局势作出判断。甚至在《南京条约》签订后,他还问出“英吉利据说距中国七万里,到底在哪里”这样的无知问题,以至于最终被打败。

对比之下,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在决定第一次对华鸦片战争之前,本国议会进行了充分讨论,“议会原则”起到了重要的集体智慧作用。这保证了其发表意见的人不仅仅是从个人私利和本位出发,而是尽力上升到国家意志层面,因此其决策便有了相当程度的制度化理性保证。

不同的政治制度决定了不同的治国模式。英国人运用现代政治制度——君主立宪制来管理国家,立宪制度本身包含着强大的纠错机制,故能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在中国,皇权专制根深蒂固,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没有哪一种力量能制约其统治,这导致他们为所欲为,故难形成科学健康的决策机制。

晚清最高统治者与维多利亚女王的较量之所以失败,最根本的原因其实不在于个人能力的高下,关键是其背后的政治制度在起决定性作用。表面上看是维多利亚女王打败了中国晚清的四位皇帝及一位太后,而最根本的却是君主立宪制打败了君主专制。晚清最高统治者与维多利亚女王所执掌政权具备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基础,导致了双方政治较量的不同结局。

对专制国家来讲,统治者的资质往往决定国家的命运。如果遇到一位昏庸无能的皇帝,国家和人民必然跟着遭殃,晚清的咸丰、同治等皇帝所造成的悲剧就是明显的例子。更何况面对现代、新型的君主立宪制度,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皇帝资质即使再高,整个王朝封闭于世界主流,也必然会被打败。

比较19世纪中后期中、英两国政治制度和治国模式的差异,可以说晚清及其最高统治者的失败,正是封建专制制度对君主立宪制度的失败,个人专断决策对集体科学决策的失败。也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在后来的辛亥革命前后,立宪派人士才极力主张和要求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度。[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