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长期资产管理1.什么是固定资产?(1 )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器具、工具、动力设备、传导设备、运输设备、管理用具等。......
2023-11-30
第八章 企业重组与整顿管理
1.什么是企业重组?
答:企业重组是作为与商品经营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提出并加以利用的。企业重组主要是指出资人(资本所有者)及其代理人为实现企业发展战略和资本增值最大化,通过资本扩张、调整或收缩等方式及其组合,实现企业的股权、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和其他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来提高资本运营效率、谋求竞争优势的产权经营行为。
现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企业重组的实质就总体而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资本的直接运作,是企业控制权的扩张、收缩、重整;二是以资本运作为先导的资产重组与优化配置;三是按照企业重组原则进行商品经营。
所以,企业重组的核心是资本控制权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资本就是通常所说的资产,它侧重于揭示企业所拥有的经济资源,而不考虑这些资源的来源特征;从财务的角度看,资本通常表现为两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资本的自然属性是指资本的一般价值形态,资本运营的一系列形式如兼并、联合、出售等都表现为对资本价值的投入、价值增值的收回等;资本的社会属性则是指资本所代表的出资人的特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资本运营在价值流动的形式下面暗含着实质性内容,即对出资者的控制权或产权的经营,典型的形式就是通过参股、控股等运用较少资本实现对更大规模、更优资产的控制。
企业重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地获取、实现或放弃控制权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实现资本收益的最大化,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2.企业重组有哪些类别?
答: (1 )按重组的方式划分
按重组的方式划分,包括资本扩张、资本收缩、资本重整和表外资本经营。
①资本扩张。具体方式包括:
A.合并。合并是兼并和联合的统称。兼并,也称吸收合并,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如承担债务、利润返还等)投资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投资行为;联合,也称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的法人实体地位都消失。
B.收购。收购是指企业用现款、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的投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收购可以分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
C.上市扩股。上市扩股是指通过股份制改组的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程序后成为上市公司的行为。
D.合资。合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或实体合并成一个新的独立决策实体的过程,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企业合作的形式。如技术的许可证,对某一合同的联合投标,特许权经营或其他短期或长期的合同等。
②资本收缩。具体方式包括:
A.资产剥离或出售。资产剥离是指公司将其现有的某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等出售给其他公司,并取得现金或有价证券的回报。
B.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母公司将其在某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母公司股东在母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这会形成一个与母公司有着相同股东和持股结构的新公司。
C.分拆上市。分拆上市(也称割股上市或部分股权出售),是指母公司把一家子公司的部分股权拿出来向社会出售。随着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出售,母公司在产生现金收益的同时,重新建立起控股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运作系统。
D.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一定的途径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这是一种大规模改变公司资本结构的方式。股份回购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公司将可用的现金分配给股东,这种分配不是支付红利,而是购回股票;二是公司认为自己企业的资本结构中股本成分太高,因此就发售债券,所得款项用于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③资本重整。具体方式包括:
A.改组改制。改组改制是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在我国,根据《股份制试点办法》和《公司法》 ,我国企业实行股份制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新组建股份制企业;二是将现有企业有选择地改造为股份制公司。据此,按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出资方式不同,分为新设设立和改建设立。新设设立方式中再按设立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B.股权或资产置换。股权置换是指控股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的一部分与另一公司的部分股份按一定比例对换,使本来没有任何联系的两个公司成为一个以资本为纽带的紧密联系的企业集团。
C.国有股减持。国有股减持是指依据国有经济进行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方针,根据各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有选择、有计划地减少国有股的份额,逐步完成国有股的上市流通。
D.管理层收购( MBO )。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E.职工持股基金( ESOP )。职工持股基金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股票投资信托,所投资的是雇主公司的股票。而投资的付款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其他公司的股票,公司的职工通过获得的股息分享公司增长的成果。
④表外资本经营。所谓表外资本经营是指不在报表上反映的,但将导致控制权变化的行为。具体形式包括:
A.托管。托管是指企业的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法人的财产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去有偿经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保证企业财产保值增值并创造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B.战略联盟(合作)。战略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达到共同的战略目标、实现相似的策略方针而采取的相互合作、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联合行动。战略联盟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股权安排、合资企业、研究开发伙伴关系、许可证转让等。
(2 )按重组的内容划分
按重组的内容划分,包括产权重组、产业重组、组织结构重组、管理重组和债务重组。
①产权重组。产权重组是指以企业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一切权利的变动与重组。它既可以是终极所有权(出资者所有权)的转让,也可以是经营使用权的让渡;产权转让的对象既可以是整体产权,也可以是部分产权。
②产业重组。宏观层面的产业重组是通过现有资产存量在不同产业部门之间的流动、重组或相同部门中集中、重组,使产业结构得以调整优化,提高资本增值能力。微观层面的资本重组则主要涉及生产经营目标及战略的调整。
③组织结构重组。组织结构重组是指在公司产权重组、资本重组后如何设置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的重组方式。旨在解决设立哪些组织机构,具备哪些职能,机构间的相互关系如何处理、协调,管理层人选如何调整等问题。
④管理重组。管理重组是指企业重组活动相应涉及企业管理组织、管理责任及管理目标的变化,由此而重新确立企业管理架构的一种重组形式。其目的是创造一个能长远发展的管理模式或方式,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良好地生存与发展。
⑤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并且涉及债权债务关系调整的重组方式。债务重组是一个为了提高企业运行效率,解决企业财务困境,对企业债务进行整合优化的过程。
3.企业重组的步骤是怎样的?
答:企业改组为境内上市公司的一般程序为:
1 )初步决定上市的主体。有的企业的组织结构、产品及经营主体比较单纯,上市的主体比较容易确定。但对于组织结构复杂、有多种经营产品、实行多元化方针的企业,就需要确定上市的主体,即准备以哪一部分实体组成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决定哪些子公司纳入上市范围。企业一般都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中的大多数公司一般来说同企业之间构成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在确定企业重组模式时,应尽量分析清楚从而初步决定哪些子公司纳入上市范围。明确重组企业和上市公司各层子公司的关系,重组后企业和上市公司各自的内部管理组织。
3 )确定公司重组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资产折股、股权设置、股权结构、股权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企业分立或合并的方案;债权债务处理的方案;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及管理方案;离退休人员、富余人员处置的方案。
4 )评估、审计阶段。评估划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对重组范围的投入和产出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处理。
5 )处理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两类工作:一类是明确各类关联交易之间的具体关系;另一类是制定有关的法律文件。
6 )取得各种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文件:有关部门关于同意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文;关于发起人股及职工股的批文;关于产权界定的批文;国家关于国有股管理的批复;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土局关于土地评估的确认文件;审计报告和盈利预测,资产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投资立项批文等文件。
7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后30日以内,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登记后发给公司营业执照,标志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
8 )进行上市辅导。通常由担任上市保荐人的证券商担任辅导机构。
9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4.企业重组时目标企业如何确定?
答:企业重组是一项风险很大的活动,目标公司选择的正确与否成为企业重组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满意的目标公司,是指并购企业从众多目标公司中选择出适合并购企业经营战略的公司。满意的目标公司的选定通常要经过以下五个步骤。
1 )根据并购战略一般分析的要求评价企业自身的特点,作为确定目标公司入围标准的基础。企业的自身特点主要是指企业作为并购方所拥有的优势和劣势,例如是同时具备管理资源、技术资源和资金资源的优势,还是只具备管理资源优势和技术资源优势,而不具备资金优势抑或其他。
2 )确定目标公司入围标准,入围标准包括行业与市场前景标准、营运能力与财务状况标准、股权结构标准等。对于纵向并购和横向并购来说,目标企业行业选择上要突出与本公司经营业务的衔接性,从而通过并购巩固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对于混合并购而言,必须注重并购所涉行业的市场前景。
3 )了解目标公司的以下情况:企业资产规模、结构与质量,与资产相对应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企业最近几年的盈亏情况,导致盈亏的原因以及发展前景;当地政府对该企业或该企业所代表的行业的现状与前景所持的态度,当地政府是否会干预收购或支持收购,对收购行为所给予的优惠条件或限制性条件,如税收优惠,下岗分流人员安置与补偿等;企业所拥有的市场份额,产品在质量和价格方面的竞争实力;企业所面临的行业环境、国内外竞争状况;管理者素质的高低、企业的文化氛围和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
4 )进行资本预算决策。资本预算是一种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是通过对收益与成本进行合理衡量来判断收益是否大于成本。
5 )根据入围标准和对所掌握的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确定最满意的目标公司。
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与企业重组有着密切的关系,股权的集中或分散程度、股权流动性高低、内部持股率对并购目标选择有很大的影响。作为目标公司的企业股权结构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 )股本规模较小
股本规模小,并购所需资金就少,成本也较低。
(2 )股权较分散,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
股权越分散,实现控股所需的持股比例越低,并购相对容易成功;相反,对股权集中、大股东持股比例高的公司,并购方挑战其大股东地位的难度越大,作为目标公司的可能性越小。
(3 )股权流动性较强
股权具有流动性是并购活动的出发点,没有股权的充分流动,竞争性的并购市场就不会形成。股权流动性越强,并购频率与成功率越高。缺乏流动性的股权是并购的巨大障碍。
(4 )内部持股率较低
内部持股包括管理层持股、职工持股。这部分股权具有极高的稳定性,其比重越高,并购难度越大。
5.企业重组与商品经营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 (1 )企业重组与商品经营的区别
一般地,商品经营是以物化资产为基础,以生产和经营商品为手段,通过不断强化物化资产的管理,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来获取最大利润的一种经营活动。企业重组则与商品经营有所不同,它一般能跳过商品这一中介,可以以资本直接运作的方式来实现资本增值,或是以资本的直接运作为先导,通过物化资本的优化组合来提高其运行效率和获利能力。所以与商品经营相比,企业重组具有以下的特点:
①在经营者角色上。商品经营与企业重组的主体虽都是企业经营者,但承担的角色不同,商品经营是由经营者运作的,企业重组是由出资人及其代理人运作的。
②在经营对象上。商品经营的对象是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其重心是商品生产、购销,在商品经营中现有的物化资产是交换对象。企业重组的对象主要不是产品本身,而是价值化、证券化了的物化资本,或者说是法人资本或法人财产权。企业重组虽然极为关心资产的具体形态及其配置,但更为关心资本的收益和市场价值,以及相应的财产权利。
③在面向市场上。商品经营者面向商品市场,企业重组者不仅面向商品市场,更重要的是资本、产权交易等市场。
④在经营目的上。商品经营者在于产品销售利润,其资产状况可能是增值的,也可能是贬值的,着眼于产品结构的调整;企业重组重在资本保值增值,着眼于产业结构调整,对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企业重组的收益主要来自于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后生产效率提高所带来的经营收益增量,或生产效率提高后资本值的增加。
⑤在经营方式上。商品经营的经营方式是产品销售,企业重组则是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具体表现为收购、划转、兼并、合并、股权置换、分立、出售、股份改造等方式。
(2 )企业重组与商品经营的联系
尽管企业重组有其明确的内涵边界和不同于商品经营的若干特点,但是,企业仍然属于企业经营的范畴,因此,企业重组与生产经营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①商品经营是企业重组的基础,企业重组是商品经营的强大推动力,这个关系是企业家在市场经济的经营实践中得出来的。产品销售,严格地说不属于企业重组范畴,属于商品经营。但是, “产品”又是企业“存货”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资产”的表现形态之一。盘活存量资产不可能不涉及产品形态的企业重组。
②企业重组并不排斥商品经营,也不能替代商品经营。商品经营的目标是财富最大化,它包括通过商品经营实现利润最大化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商品经营的质量包括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企业重组是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促进商品经营,使企业产品销路更好,市场占有率更高,货币资金回笼更快。
③所谓按照企业重组原则进行商品经营,就是指将企业重组原则引入企业经营机制之中。简单地讲,就是企业经营要通过不断提高资本配置和资本运行的效率来实现资本最大限度的增值,以获取尽可能大的权益。
6.什么是资产剥离,其分类是怎样的?
答:资产剥离是指公司将现有的某些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等出售给其他公司,并取得现金或有价证券的回报。剥离作为资本收缩战略的一种形式,与资本扩张战略的兼并、收购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例如,收购公司可能在并购完成之后出售被收购企业的资产或业务,以获取现金回报;有时可以通过剥离方式来纠正一项草率的、甚至是错误的收购业务;在受到其他公司的收购威胁时,还可能会剥离所谓“皇冠上的明珠” ,以抵制收购方收购意图。剥离不只是并购业务的相反过程,还具有自身的动因和目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分析手段和实施方法。
资产剥离的关键是找到适合的买方,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向非关联公司出售资产的方式
即本企业集团退出有关行业的经营,将资产出售给本集团关联公司外的其他方。
(2 )管理层收购的方式
该方式是指剥离资产企业的直接管理人员通过发行“垃圾债券”或“桥梁融资”等方式,买入被剥离资产自己经营管理,从而脱离以往的盲目指挥和过多限制,全权经营好属于自己的资产;同时对出售企业而言,把资产出售给自己的属下比卖给同业竞争对手要安全得多。
(3 )运用职工持股计划( ESOP )的方式
首先,母公司帮助建立一个壳公司。其次,由壳公司发起组织一个ESOP,壳公司在母公司的担保下,以实行ESOP为由申请贷款,并用贷款从母公司购买要剥离的股份,壳公司担负起运营被剥离资产的责任。若壳公司运营有效,就可用利润支付给ESOP使之可偿还贷款。最后,当贷款全部偿清后,ESOP则把保管的股份转到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上。
7.资产剥离的类型是怎样的?
答:剥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 )按照剥离是否符合公司的意愿分类
按照剥离是否符合公司的意愿分类,剥离划分为自愿剥离和非自愿剥离或被迫剥离。
自愿剥离,是指当公司管理人员发现通过剥离能够对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资产的市场价值产生有利影响时而进行的剥离。
非自愿或被迫剥离,是指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构以违反《垄断法》为由,迫使公司剥离其一部分资产或业务。例如,1984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反垄断为由,迫令AT&T公司将其拥有的地方电话公司剥离,仅允许其保留设备制造和长途电话业务,被迫剥离业务的原因均是认为这些公司在兼并后在市场上可能形成垄断,损害公平竞争等。
(2 )按照剥离业务中所出售资产的形式分类
按照剥离业务中所出售资产的形式分类,剥离划分为出售资产、出售产品生产线、出售子公司、分立和清算等形式。
出售资产是指仅出售公司的部分场地、设备等固定资产。
出售生产线是指将与生产某一产品相关的全部机器设备等出售给其他公司。
出售子公司是指将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出售给其他公司,这时在剥离方案中不仅包括产品生产线,而且还包括相关的职能部门及其职能人员。
分立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剥离,是指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一个公司划分为两个独立的实体。
清算是指将一个公司或其拥有的一个业务部门的全部资产零碎地而不是作为一个整体来出售,并将所取得的收入分配给股东。
8.资产剥离的动因是什么?
答:剥离的动因较为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改变公司的市场形象,提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
一般来说,市场并不总是能够正确地认识和评价一个公司的市场价值,特别是对一些集团公司来说,由于实行多元化经营,其业务范围往往涉及广泛的领域,使得市场投资者对其所涉及的复杂业务可能无法做到正确地理解和接受,因此可能会低估其股票的市场价值。例如,美国的埃斯马克公司是一个拥有快餐、消费品生产和石油生产等业务集团公司,但是在投资者的印象中它却仅仅是一个快餐和消费品生产企业,而忽视了该公司所拥有的大量的有价值的石油储备。这些石油储备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仅以较低的价值反映出来,该公司的股票价格因此被市场低估。公司管理人员认为目前公司的状况可能会造成被其他公司接管的危险,因此决定将其拥有的包括石油生产在内的非消费品生产部门出售给美孚石油公司,由此获得了11亿美元的现金收入,公司股票的价格也因此从19美元上升到45美元。
(2 )满足公司的现金需求
有时公司需要大量的现金来满足主营业务扩张或减少债务负担的需要,而通过借贷和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障碍,此时通过出售公司部分非核心或非相关业务的方式来筹集所需资金,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选择。比如,在杠杆收购中通常发生的情况是,为了偿还收购过程中借入的巨额债务,常常需要出售部分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业务来满足对现金流的需求。
(3 )甩掉经营亏损业务的包袱
实现利润增长是公司发展的最终目标,因此,利润水平低或正在产生亏损,以及达不到利润增长预期的子公司或部门,往往成为剥离方案的首选目标,以避免可能造成对整个公司利润增长的影响,除非这些业务能够满足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
(4 )消除负协同效应
有时一个公司的某些业务对实现公司整体战略目标来说可能是不重要的,或者这些业务不适合于公司的其他业务发展,这时就会产生所谓的负协同效应,即1+1<2。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地剥离掉这些不适宜的业务,对整个公司发展来说可能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例如,兼并和收购一家公司的目的常常是为了增加它与本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但是实际上要真正实现协同效应却往往是很困难的。国外的有关研究表明,在全部的兼并和收购业务中,有50%以上最后没有实现预期的收购目标,其中许多在收购后的若干年内又不得不被剥离掉。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可能是收购过程中管理人员的判断失误,也可能是两个公司在经营、文化及价值观念方面的差异过大,使得预定的整合和重组目标难以实现。
(5 )政府反垄断体制
即非自愿剥离的主要原因。由于各国法律十分注重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以及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一切违背这些原则的企业行为都将受到强制性的阻碍。
9.什么是分拆上市?
答:分拆上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尚未上市的集团公司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独立出来单独上市;狭义的分拆是指已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者是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
分拆包括横向分拆、纵向分拆和混合分拆。横向分拆,即对母公司的股权进行切离与分立,分拆出与母公司从事同一种业务的子公司,由此实现子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发售( IPO )。纵向分拆是指由于母公司从事的业务涉及某一行业产业链中的不同阶段,如石油行业有开采和生产、提炼和向最终消费者推销等业务链,将母公司的股权进行切离与分立,分拆出与母公司从事同一行业但处于行业链中不同阶段业务的子公司,让子公司分拆出去进行IPO。混合分拆是指母公司属于业务经营多元化的企业,其业务范围涉及完全不同的行业或业务类型,所以母公司控制的资产差异性很大,这会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资源优化配置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将母公司业务结构中涉及与其核心业务关联度较弱的某一行业或某一类型的业务切离与分立出去,重新组建一家可以实施IPO计划的公司,由此使得母子公司可以更好地集中资源优势,做好核心业务。另外,公司分拆按被分拆公司是否存续,还可分为派生分拆与新设分拆。派生分拆,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设立另一新的公司的行为,原公司存续。如某公司股东为了扩大经营范围或其他目的将公司资本或经营的一部分分离出去设立另一个或几个新公司,新设的公司要进行设立注册登记,原公司仍然保留,只是需要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新设分拆,是指将公司全部财产分解为若干份,重新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
企业进行分拆的方式主要有:
(1 )业务分拆
业务分拆是在不影响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况下,将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离出去。分拆后的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母公司的股东则仍然按原有比例持有分拆出来的子公司的股份。业务分拆一般不涉及公司股权和控制权的变化,原有股东仍然持有分拆出来的新公司的股权和控制权。
(2 )出售权益
出售权益是母公司将一部分公司的普通股出售给其他公司或一般公众,母公司在不影响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将部分权益变现。目前我国许多公司包装上市的运作就属于这种情况,即将集团中部分有潜力的资产和业务分拆出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新公司的新股,并最终完成上市。
(3 )出售业务
出售业务是母公司向其他公司出售自己的部分资产、子公司或部门等,以换取现金或有价证券,同时使公司的主营业务更为突出,价值得以显现。
10.什么是公司分立?
答:标准的公司分立是指一个母公司将其在某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母公司股东在母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中分离出去。这会形成一个与母公司有着相同股东和持股结构的新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股权和控制权向母公司和其股东之外第三者转移的情况,因为现有股东对母公司和分立出来的子公司同样保持着它们的权利。
除标准分立外,分立还有换股分立和解散式分立两种主要形式。
换股分立,指母公司把其在子公司中占有的股份分配给母公司的一些股东(而不是全部母公司股东),交换其在母公司中的股份。它不同于纯粹的分立,在并股中两个公司的所有权比例发生了变化,母公司的股东在并股以后甚至不能对子公司行使间接的控制权。并股不像纯粹的分立那样会经常发生,因为它需要一部分母公司的股东愿意放弃其在母公司中的利益,转向投资于子公司。实际上换股分立也可以看成是一种股份回购,即母公司以下属子公司的股份向部分母公司股东回购其持有的母公司的股份。在纯粹的分立后,母公司的股本没有变化,而在换股分立后母公司的股本减少。
解散式分立,与纯粹的分立比较相似,是指母公司将子公司的控制权移交给它的股东。在解散式分立中,母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子公司都分立出来,因此,原母公司不复存在。在拆股后,除管理队伍会发生变化以外,所有权比例也可能发生变化,这取决于母公司选择怎样的方式向其股东提供子公司的股票。
公司分立和分拆上市是两种不同的公司资本运作手段。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公司分立中,子公司的股份是被当做一种股票福利被按比例分至母公司的股东手中,而分拆上市中在二级市场上发行子公司的股权所得归母公司所有;在公司分立中,一般母公司对被拆出公司不再有控制权,而在分拆上市中因为母公司此举只把子公司小部分股权等拿出来上市因而仍然对其有控制经营权;公司分立没有使子公司获得新的资金,而分拆上市使子公司可以获得新的资金流入。
另外,分立和分拆上市之间也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许多公司选择了先分拆上市,再把所持有的股份分立的做法。这种做法比直接分立有一些好处,即对于母公司的股东而言,公司要把其下属某子公司分立给他们,但他们往往对该子公司的价值不是很了解,有些股东不愿意接受分立。而先把该子公司的部分股权分拆上市就可以使该子公司的价值在资本市场上被充分挖掘,有了自己独立交易的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个子公司的股票表现出色,母公司再把其剩余的股权分立给母公司的股东就很容易得到股东的支持。
11.什么是股份回购?
答: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一定的途径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这是一种大规模改变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方式。
股份回购产生于公司规避政府对现金股利的限制。股份回购在发达国家已是一种非常成熟的资本运作方式,在西方企业界也变得司空见惯。仅在1999年,纽约股票交易所就有1253家企业进行了股票回购,总金额约为1810亿美元,差不多等于所有上市企业该年所支付的股利总额2160亿美元,而在我国,股份回购尚属于新生事物,是一项金融创新举措。
从公司财务角度看,西方的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上将在外流通的本公司股票通过现金方式购回的一种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但需要相应注销实收资本或注册资本),库藏股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份,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收益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例如雇员福利计划、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售出。
作为成熟证券市场上一种常见的公司理财行为,股份回购对市场参与各方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为上市公司本身带来了显著的财务效应,它不仅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重要方式,而且现代上市公司一般也把它当做一项重要的股利政策。
12.股份回购的动因是什么?
答:股份回购是指公司将自己发行在外的股份回收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上市公司中特别普遍,其动因主要在于:
(1 )巩固既定控股权或转移公司控股权
许多股份公司的大股东为了保证其所代表股份公司的控股权不被改变,往往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回购自己的股份,即指公司直接以自身名义或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购回自己的股份。有些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最大股东的代表者,在实际中,这些法定代表人为了保证不改变在公司中的地位,也为了能在公司中实现自己的意志,往往采取回购股份的方式分散或削弱原控股股东的控股权,以实现原控股权的转移。
(2 )提高每股收益
由于财务上的每股收益指标是以流通在外的股份数作为计算基础。不少股份公司基于自身形象、上市需求和投资人渴望高回报等原因,采取了股份回购并库存自身股份的方式来操纵每股收益指标,减少实际应支付红利的股份数量。
(3 )稳定或提高公司股价
过低的股价会降低人们对公司的信心,使消费者对公司产品产生怀疑,削弱公司出售产品、开拓市场的能力,使公司难以从证券市场进一步融资,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回购股票以支撑股价有利于使投资者重新关心公司的运营情况,恢复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信任,公司也有了进一步配股融资的可能。因此,公司在其股价过低时回购股票是维护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径。此外,在市价发行的股票市场,为使市价发行的新股顺利被投资者吸收,上市公司也经常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回购,以稳定交易和提高股价。
(4 )改善资本结构
任何产业的发展都会经历上升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在上升期,企业内部融资不足,往往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大大加快资本的形成。但当产业进入衰退期后,公司资金较为充裕,却由于行业进入衰退期而不愿扩大投资。这部分剩余资金若无适当的投资项目,只能作为银行存款或购买短期证券,影响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这时,通过股份回购减少公司资本,不仅充分利用公司资本改善公司资本结构,还可提高每股收益。
(5 )反收购策略
股份回购在国外常被用作重要的反收购策略。股份回购可提高公司股价,减少流通在外的股份,使收购方收购难度增加。但由于回购的股票无表决权,回购后进攻企业的持股比例也会上升,因此公司需将回购股票再卖给稳定股东,才能起到反收购的作用。
13.股份制改组及其目的是怎样的?
答:根据我国《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公司法》 ,我国企业实行股份制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新组建股份制企业;二是将现有企业有选择地改造为股份制公司。将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经过分立和合并等方式对股权、资产和组织合理划分、重新组合与设置,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统称为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其中,由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具有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等特点,在一段时期内是我国实现股份制的主要形式。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基本上是单一的所有权结构,产权不明、政企不分和管理不规范给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带来了很大的障碍。通过股份制改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塑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核心,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实践证明,原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企业而言,也可显著提高其财务效益,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职能和社会职能相分离,摆脱国家机关在经营管理上的直接干预,真正处于独立的商品经营者地位。
2 )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转轨到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与成长机制的商品生产者,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环境。
3 )增加企业的融资渠道。通过发行股票能够在短时期内把分散在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迅速为企业提供大量长期资金,并有利于改善企业资本结构,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4 )规范企业的运行体制。减少内部管理层次,优化内部劳动组合,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股份制改组尽管具有以上各项功能,但并非“一股就灵” ,也绝不仅仅是集资与分红,对企业制度的重大创新才是股份制改组的本质之所在。否则,离开这种制度内涵、制度本质,简单追求股份制的融资功能或对企业的表面化包装,只会使股份制改组流于形式。所以,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一定要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慎重行事,重在规范。
14.股份制改组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 (1 )确定设立股份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的设立,包括改组设立即原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和组建设立即国家投资创办股份制企业。原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一般应在企业职代会和领导人决定的基础上,征得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同意。组建设立,一般应由发起人达成协议,国家投资建设的重点新建、扩建项目实行股份制的,应由有权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部门审批。
(2 )成立筹备机构
原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和以国家投资为主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原改组企业负责人及有关各方组成筹委会或发起人组织,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改组方案设计、起草公司章程、申请报批、资产清查核估、募股、进行筹建登记、召集创立大会等工作。
(3 )制定实施方案
包括设计公司改组设立方式,起草公司设立申请报告,进行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公司章程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起草招股说明书。
(4 )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企业无论改组为何种股份制企业,都需首先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界定原有企业产权。在此基础上,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注册会计师验资。
(5 )申请报批
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筹委会或委托一个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确定一名股东,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公司被批准设立后,还须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筹建登记手续。
(6 )认购和募集股份
经审批,公司获准成立后,即开始认购和募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总额由股东一次认足。现金出资应一次全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实物和无形资产入股需资产评估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缴入出资应由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按规定数额和出资比例认购股份,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需向国家指定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7 )召开创立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缴足后,即由筹委会或发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全体股东,并在代表2/3以上股份的认股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时召开创立大会,听取和审查发起人关于设立公司的报告,通过和确认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一经选出,筹委会即自行解散。
(8 )登记注册
有限责任公司在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接受委托的股东依法向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在召开创立大会后,由董事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在申请登记前,国家股(含国有法人股)代表应先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15.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模式是怎样的?
答:国有企业上市改制的模式是指按照企业改组的具体形式对被改组企业的改组内容、程序设计的大体框架。企业上市改制模式的选定是关系企业股份制改组及股票发行的重要工作。通过对国有企业上市实例的分析和总结,国有企业上市改制主要有六种典型模式:
(1 ) “原整体续存”改组模式
这种改组模式是指将被改组企业的全部资产投入股份有限公司,以之为股本,再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改组模式。按照该模式进行改组,企业的组织结构在原企业组织结构的基础之上,由原有管理体制转换为适应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体制。
“原整体续存”改组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整体包装上市,一般不存在对部分资产的剥离,重组的程序简单、时间短、效率高、成本低;原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及其他生产要素在改组之后不会发生重大震动;关联交易比较少,有利于日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但是,这种改组模式的适用范围很小,不适于较大规模企业集团的改组;不利于企业在改组过程中获取剥离所能产生的效益;不利于企业裁减(或剥离)冗员。
(2 ) “并列分解”改组模式
这种改组模式是对原有企业进行横向的“一分为二”处理的改组模式,将被改组企业专业生产的经营和管理系统与原企业的其他部门(如社会负担部分)相分离,并分别以之为基础成立两个(或多个)独立的法人,直属于原企业的所有者,原企业的法人地位不复存在,再将专业生产的经营管理系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并列分解”改组模式的优点:通过剥离非上市部分,可全面优化上市主体,利于上市公司日后提高竞争力;使非上市部分,尤其是“企业办社会”的实体逐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走向市场;优化管理层次,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管理效率。
但“并列分解”模式也存在明显不足:由于需要剥离,而且比较、判断某些部门是否剥离通常有一定难度并需辅以各种协调工作,改组难度较大;这种剥离将表现为不同实体(主要是上市部分与非上市部分)职工的既得利益和潜在利益上的差别,容易产生职工对改组的抵触;关联交易的处理必将复杂。
(3 ) “串联分解”改组模式
“串联分解”改组模式是对原有企业进行纵向的“一分为二”处理,构造出一对“母子公司” :上边设立一个“母公司” (总公司、控股公司),下边为一个“股份公司” 。实践中的倾向是将主要的行政管理力量、辅助工厂、社会负担等部分放在上边的“母公司” 、 “总公司”中,而以生产主体部分为主构造下边的“子公司” 、 “股份公司” 。
“串联分解”改组模式具有“并列分解”改组模式的基本优点。除此以外,实际情况往往是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者相互重合,改组前原企业拥有的一些权力和利益仍然存在。而且上市公司的红利交给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有利于集团公司从整个集团利益的角度来运作经营。这种模式特别有利于上市主体的负债改组和削减冗员,使上市公司得以有效筹资或将一定数量的负债转移到控股公司,提高上市公司的运行效率。除与“并列分解”模式的缺点一致外,这种模式下关联交易会更加复杂,上市后的信息披露因此也更为复杂和麻烦。另外,由于集团内各方面错综复杂的关系和领导者兼职,很可能致使上市公司的管理体制不规范,难以摆脱原有体制的束缚。
(4 )合并整体改组模式
合并整体改组模式是指以投入被改组企业的全部资产并吸收其他权益作为共同发起人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再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改组模式。这种改组模式可以发生在公司上市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上市以后;可以发生在上市公司之间、非上市公司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如果这些公司横向相关,即生产同种或同类产品,合并将有助于取得规模效益;如果这些公司纵向相关,即产品或业务处于上下游,合并则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产收益率。该模式关键在于选择合适的合并对象,对象应具有现实或潜在的较好经济效益。
合并整体改组模式基本上具有前述“原整体续存”改组模式的优点。同时,它还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因为合并对象一般都与上市主体有密切关系,如权益关系、产品关系、债务关系以及合并后提高竞争力的共同目的等,合并之后的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与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按照合并整体改组模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了股本。另外,企业按照合并整体改组模式进行改组,可使原企业的体制构架、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结构等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从而有利于上市公司按照新的方式运行。这种模式也具有原整体续存改组模式的主要缺点。此外,合并吸收中需要做很多协调工作,而合并各方在管理、经营上还存在整合的问题,导致改组成本较高。
(5 )买壳上市改组模式
非上市公司或企业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权并实现控股后,达到间接上市甚至直接上市的目的。买壳方式的本质是股权的转换,它可以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实现,也可通过内部协议转让实现。买壳方式一般发生在无关联的企业之间。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技术操作上相对简单,可以绕开许多行政、法规障碍。买壳上市的公司通过引入新的大股东注入优质资产,拓展更有发展前景的新项目、新产品,可实现经营结构与经济效益的改观。其缺点在于资金耗用量大。
(6 )资产注入、股权置换改组模式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集团母公司将其所属的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入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使其资产质量、股本水平、收益能力等符合上市要求。与此类似的是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指两个企业(公司)为调整资产结构、突出各自的主营业务,或出于特定的目的而相互置换资产的重组方式。在我国现阶段,它主要是母公司与其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表现为母公司的优质资产与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之间的置换。这种资产置换的目的在于:一是为取得配股资格,或获取较高的配股价;二是为免于摘牌;三是为调整生产经营结构,改变公司的经营战略,提高资产运作的效率。
16.股份制改组中的财务管理如何进行?
答:企业股份制改组涉及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债务重组、资产评估与分割及内部管理制度创新等诸多方面,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而且极其敏感和特殊的工作。在股改中,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财务问题:
(1 )清产核资与产权界定问题
股份制改组前,必须先进行清产核资工作。企业应认真清查现有资产并重新造册,清理债权债务,收回到期债权,偿还到期债务。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合理界定企业原有产权。理论上,原企业所有资产均归所有权人所有。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理论上、法律上也有待进一步探讨。如许多国有企业的劳动服务公司、子弟学校等可能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改制时却能作为企业投资兴办的下属子公司处理。类似的产权问题都必须在股份制改组过程中加以明确并人格化。
(2 )资产剥离问题
资产重组是对原企业资产的重新组合和配置,同时也涉及对原企业负债的划分和承担问题。整体改组的企业,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均由改组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不存在资产和负债的划分问题。但若以分立或合并方式改组,原企业存续,则涉及资产和负债的划分问题。
国有企业股改上市不能是全部资产都转为股本,必须进行资产剥离,以部分优质资产为发起股份。资产的剥离应遵守以下要求:
①主业突出。资产的剥离要有形成拳头产业或产品的意识,使企业主营业务鲜明。
②避免同业竞争与规范关联交易。改制企业一般都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大都同原企业或存续企业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上市前的资产剥离应尽可能做到同业全剥,即生产同一产品的资产要尽量剥离,使将来上市公司的产品与控股公司的产品有别。处理关联交易包括两类工作:一是明确各类关联交易之间的具体关系;二是制定有关的法律文件。
③利润适当原则。剥离多少资产上市,必须考虑利润因素。法规要求股票发行价格取决于企业发行当年摊薄后的每股预测利润。于是,每股税后利润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股票发行价格。一般应根据利润总量剥离资产,保持每股税后利润在适当水平。
④系统设计原则。即要求以系统思想设计企业股份制改组方案,其内容包括:公司资产折股、股权设置、股权结构、股权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企业分立或合并的方案;原企业与公司的关系及相关问题处理的方案;债权债务处理的方案;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及管理的方案;离退休人员、富余人员处置的方案等。
(3 )资产评估问题
资产评估是股份制改组的必经程序,企业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重新确定企业资产的价值。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在评估前还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获准立项后才能展开评估工作。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非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由其所有权人确认。
(4 )债务安排问题
在股份制改组实践中,被改组企业债权债务的划分一般由原企业与改组后的股份制公司签订协议书,以明确各自享有或承担的债权债务。由于债务划分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事先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债务安排的协议之前,企业改组不能进行。
(5 )改组上市公司模拟会计报表编制与审计
改组上市公司的模拟会计报表,是指以改组后公司母体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依据企业改组方案、改组后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方式、会计政策等,假设公司在三年前即已存在,对会计报表进行会计调整并重新编制的改组后公司在前三年(及最近一期)可能形成的会计报表。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改组上市公司的上市招股说明书必须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由于改组上市公司组建期通常不足三年,改组前后组织结构及适用会计准则(制度)的变化将导致会计报表口径不一致。根据一贯性原则,改组上市公司须基于相同的会计主体假设、会计政策等,对会计报表进行会计调整。经过调整形成的模拟会计报表,一方面较之母体会计报表,能增强报告期内改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决策相关性,有助于投资者正确了解公司的历史盈利状况并预测未来盈利趋势。但另一方面,在对会计报表会计调整的过程中,改组上市公司存在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的动机与可能,从而很可能降低模拟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模拟会计报表的审计将是股份制改组审计的重要内容。(www.chuimin.cn)
(6 )制度创新问题
股份制改革后,企业应严格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一切法定权利,合理划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董事会必须由股东大会选任或罢免,董事长必须由董事会选任和罢免,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干涉,凡干涉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按法定的要求和程序举行,企业重大决策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不能一人身兼两职。在股份制的条件下,职工与企业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工会作为劳企双方的劳方代表,只能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契约关系的有关事项,通过与企业交涉、谈判和提出诉讼等方式维护劳动者权益。
17.企业财务重整及其意义是怎样的?
答:当一个企业出现财务失败时,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挽救措施,这些办法归纳起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法律措施,包括债务展期、和解或清算;另一类是法律措施,包括合并、重组、破产清算等。
在市场激烈竞争状态下,有的企业经营良好,得以迅速地发展,而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破产。因此,任何企业管理人员应知道如何防止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以及如何避免由于其他企业破产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为了保护债权人以及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许多国家都有立法保证,制定破产法。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整顿,结清企业对内、对外的各种经济关系。
公司财务重整是指对陷入财务危机,但仍有转机和重建价值的企业根据一定程序进行重新整顿,使公司得以维持和复兴的做法。这是对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的抢救措施。通过这种抢救,濒临破产企业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能够重新振作起来,摆脱破产厄运,走上继续发展之路。设置重整制度,对债权人、濒临破产企业和整个社会经济而言都有重要意义。
(1 )重整可减少债权人和股东的损失
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一般都是资不抵债,即使资产还勉强大于债务,但是宣告破产后拍卖资产,资产难免会大大贬值,破产债权往往只有很小的一部分能够实现,加之清算过程中还要发生诸多费用,因而,债权人收回的数额一般十分有限,企业的所有者损失则更为严重。如果经过重整和改组后,企业能够改善内部经营管理,并在一定时期内恢复生机,逐步走向繁荣,则债权人不仅可能如数收回债权,企业所有者亦会从中获益。因此,当企业濒临破产时,如果有可能或有机会一般均进行重整和改组,只有重整无效继续亏损时,才采取破产清算程序。
(2 )对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来说,重整给企业背水一战、争取生存的最后机会
破产的威胁对于没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来说,只是潜在的;对于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来说,就完全是现实的事情。只要有一线希望,这种压力就能转化成强大的动力。在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没有什么能比求生存的欲望更能激发企业的内在活力了。重整为企业提供了一种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企业可以根据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获得宽限债务偿还的期限或减免部分债务。这样一来,企业就有了重新站起来的可能性,再经过企业的努力争取打赢翻身仗。
(3 )对社会而言,能尽量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以及因破产而失业的人口数量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往往都存在经营管理上的问题,如果任其继续下去,就会浪费社会资源。宣告其破产,就是终止其对社会财富的浪费行为。但破产本身也是花费代价的,不仅其原有的资产要廉价拍卖,破产企业的职工又面临失业给社会造成压力。拍卖财产清偿债务实在是不得已的办法。如果经过改组使企业重新恢复生机,则既能制止经营失败带来的对社会财富的浪费,又能避免破产而造成的损失。对濒临破产企业进行重整的经验证明,大部分企业经过重整可以起死回生,从而使社会财富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的程度;同时,也能减少因企业破产而失业的职工人数。
18.财务重整的方式是怎样的?
答:重整按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分为非正式财务重整和正式财务重整。
(1 )非正式财务重整
当企业只是面临暂时性的财务危机时,债权人通常更愿意直接同企业联系,帮助企业恢复和重新建立较坚实的财务基础,以避免因进入正式法律程序而发生的庞大费用和冗长的诉讼时间。
①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所谓债务展期,即推迟到期债务要求付款的日期。债务和解是指债权人自愿同意减少债务人的债务,包括同意减少债务人偿还的本金数额,或同意降低利息率,或同意将一部分债权转化为股权,或将上述几种选择混合使用。
在企业经营过程发生财务困难时,有时债务的延期或到期债务的减免都会为财务发生困难的企业赢得时间,使其调整财务,避免破产。而且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均属非正式的挽救措施,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既方便又简捷。
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作为挽救企业经营失败的两种方法,都能使企业继续经营并避免法律费用,虽然由于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会使债权人暂时无法收取账款而发生一些损失,但是,一旦债务人从困境中恢复过来,债权人不仅能如数收取账款,进而还能给企业带来长远效益。因此,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普遍被采用。
当企业经营失败而发生困难,拟采用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措施来渡过难关时,首先,由企业即债务人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召开由企业和其债权人参加的会议;其次,由债权人任命一个1~5人组成的委员会,负责调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并制订出一项债权调整计划,就债权的展期或债务的和解作出具体安排;最后,召开债权、债务人会议,对委员会提出的债务展期、和解或债务展期与和解兼而有之的财务安排进行商讨并取得一致意见,达成最终协议,以便债权人、债务人共同遵循。
一般而言,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表明债权人对债务人很有信心,相信债务人能够走出财务困境并有益于债权人。然而,在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后等待还款的一段时间里,由于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随时会发生新的问题而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害。因此,为了对债务人实施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实施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后,债权人通常还采取下列措施:坚持实行某种资产的转让或由第三者代管;要求债务企业股东转让其股票到一个第三者代管账户,直至根据展期协议还清欠款为止;债务企业的所有支票应由债权人委员会签署,以便得到以现金、抵押贷款或应收账款等形式的保证。
②准改组。如果公司长期发生严重亏损,留存收益出现了巨额红字,而且资产的账面价值严重不符合实际,如果撤换了管理部门,实施了新的经营方针,可望在将来扭亏为盈。为此,企业便通过减资来消除大量亏损,并采取一些旨在使将来成功经营的措施。例如,企业可以出售多余的固定资产,对有些固定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进行重新估计,并以较低的公允价格反映,为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建立新的基础,以减少计入将来期间的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准改组不需要法院参与,也不解散企业。此外,也不改变债权人的利益,只要征得债权人和股东同意不立即向债权人支付债务和向股东派发股利,便可有效地实施准改组。
准改组的财务处理方法:
A.由于固定资产等项目的账面价值已不符合其持续经营价值,原始成本基础显然已不可能产生切合实际的会计报表,有关的资产应重新计价,调低的数额应冲减留存收益。
B.股东权益(甚至负债)应重新计价,将留存收益的红字调整为零。
C.准改组要经债权人和股东批准,通常由法院监督,以确保有关各方的利益,避免法律纠纷。同时要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告有关的债权人。
D.在准改组当年的财务报表中,应当充分披露准改组的程序和影响,并在此后的3~10年内,加注说明留存收益的积累日期。
非正式财务重整可以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都带来一定的好处。首先,这种做法避免了履行正式手续所需发生的大量费用,所需要的律师、会计师的人数也比履行正式手续要少得多,使重整费用降至最低点。其次,非正式重整可以减少重整所需的时间,使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重新进入正常经营的状态,避免了因冗长的正式程序使企业迟迟不能进行正常经营而造成的企业资产闲置和资金回收推迟等浪费现象。最后,非正式重整使谈判有更大的灵活性,有时更易达成协议。
但非正式重整也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为:当债权人人数很多时,可能难以达成一致;没有法院的正式参与,协议的执行缺乏法律保障等。
(2 )正式财务重整
破产法中建立的重整制度,允许企业在破产时进行重整,但需经过法院裁定,因此涉及正式的法律程序。企业在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有时会由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条件或者企业外部环境的各种原因无法如期偿还债务,而陷入暂时财务困难,这时,便可以通过与其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按照法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重整。企业财务重整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合理地解决其所欠债权人的债务,以便使企业摆脱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
正式重整是将上述非正式重整的做法按照规范化的方式进行。它是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的一定时期内,经债务人及其委托人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对企业进行整顿、重组的一种制度。在正式重整中,法院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要对协议中的公司重整计划的公正性和可行性做出判断。
为保护原有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重整期间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力被终止,应由法院指定受托人接管债务企业并处理改组事务。受托人的职责是:记录收到债务企业的资产;编制债权人名册、资产负债清单和财产状况表;向法院提供债务企业财产及其管理情况的信息;审查债权人债权要求的合理性;编制改组计划;向法院提交所需的受托责任报告。
依照规定,在法院批准重整之后不久,应成立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讨论通过改组计划,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企业的财产不致流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我国还规定有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
19.财务重整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答: (1 )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
在向法院申请企业重组时,必须阐明对企业实施重组的必要性,以及不采用非正式重整的原因。同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或者在债务到期时企业无法偿还;企业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合计数要达到一定的数额。如果企业重组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法院将批准重组申请。
(2 )法院任命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的权限与职责是:挑选并委托若干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作为其代表履行职责;就企业财产的管理情况向受托人和债务人提出质询;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的财产及债务状况等进行调查,了解希望企业继续经营的程度以及其他任何与制订重组计划有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制订企业的继续经营计划呈交法院;参与重组计划的制订,并就所制订的重组计划提出建议提交给法院;如果事先法院没有任命受托人,向法院提出任命受托人的要求等。
(3 )制订企业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既可能改变企业债权人的法定的或者契约限定的权利,也可能改变企业股东的权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则往往选择以牺牲其部分债权为代价而收回部分现金。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企业本身、全体债权人及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是对公司现有债权、股权的清理和变更做出安排,重整公司资本结构,提出未来的经营方案与实施办法。一般来讲,制订重整计划需要包括下述四项内容:
1 )估算重整企业的价值。这是非常困难的一步,常采用的方法是收益现值法,即:
①估算公司未来的销售额;
②分析公司未来的经营环境,以便预测公司未来的收益与现金流量;
③确定用于未来现金流量贴现的贴现率;
④用确定的贴现率对未来公司的现金流入量贴现,以估算出公司的价值。
2 )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削减公司的债务负担和利息支出,为公司继续经营创造一个合理的财务状况。为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对某些债务展期,将某些债务转换为优先股、普通股等其他证券。
3 )公司新的资本结构确定之后,用新的证券替换旧的证券,实现公司资本结构的转换。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将公司各类债权人和权益所有者按照收益索取权的优先级别分类统计,同一级别的债权人或权益所有者在进行资本结构调整时享有相同的待遇。一般来讲,在优先级别在前的债权人或权益所有者得到妥善安排之后,优先级别在后的债权人或权益所有者才能得到安置。
4 )重整计划还包括以下措施:
①如果公司现有管理人员不称职,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调整,选择有能力的管理人员替代原有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管理,补充聘用新的经理和董事;
②对公司存货及其他有关资产迸行分析,对那些已经贬值的存货及其他资产的价值进行调整,以确定公司资产的当前价值,这也是重整公司资本结构,重新安排公司债权和股权的基础;
③改进公司的生产、营销、广告等各项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企业各个环节、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运转和协调配合,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
④必要时还需要制定新产品开发计划和设备更新计划,以提高生产能力。
(4 )执行企业重整计划
即按照重整计划所列示的措施逐项予以落实,包括整顿原有企业、联合新的企业,以及随时将整顿情况报告债权人会议,以便使债权人及时了解企业重整情况。
(5 )经法院认定宣告终止重整
终止重整通常发生于以下情况:
①企业经过重整后,能按协议及时偿还债务,法院宣告终止重整;
②重整期满,不能按协议清偿债务,法院宣告破产清算而终止重整;
③重整期间,不履行重整计划,损害债权人利益,致使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法院终止企业重整,宣告其破产清算。
20.如何进行重整的财务决策?
答:企业濒临破产时便面临一项财务决策,即是通过清算而使企业解体,还是通过重整而生存下去,这项财务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必须慎重进行。
影响重整或是破产清算财务决策的重要因素,首先是企业重整价值与清算价值之比较。重整价值,是指企业通过整顿,重整后所恢复的价值,包括设备的更新、过时存货的处理,以及对经营管理所作的种种改进等;清算价值则是指依企业使用的资本资产专门化程度所确定的价值,包括该资产的变现价值,以及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清理费用及法律费用。通常,重整价值要大于清算价值,但重整能为企业带来收益,收支相抵后所得大于费用,并能抵消企业的连年亏损额,便可作为重整优先考虑的条件,否则不应列在重整范围之内,以免使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
其次,法院或债权人对企业重整的认可是以重整计划是否具备公平性和可行性为依据。公平性是指在企业重整过程中,对所有的债权人一视同仁,按照法律和财产合同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各债权人的求偿权予以确认,不能违背法律。可行性是指重整应具备的相应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两方面。为了使重整可行,债务人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信誉,在整个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不能欺骗债权人,如非法变卖企业财产以充作私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二是债务人能提供详细的整顿重整计划,以表明其有足够的把握使重整成功;三是债务人所处的经营环境有利于债务人摆脱困境,取得成功。为了使重整可行,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同意重整,并愿意帮助债务人重建财务基础。一项重整是否可行,其基本测试标准是重整后所产生的收益能否补偿为获得收益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21.企业清算及其种类是怎样的?
答: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在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为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经济关系,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估价和变现,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进行最终剩余财产分配的行为。
清算是终结解散企业的法律关系,取消解散企业法人资格的程序。不论企业是由于破产和其他原因造成企业终止,都要进行清算。清算工作涉及的主要是企业的财务关系,必须按照法律和企业章程规范化进行。
(1 )企业清算按其原因划分
企业清算按其原因划分,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
导致企业解散清算的原因主要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如经营目的已达到而不需继续经营,或目的无法达到且公司无发展前途等);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违反纪律、规章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而被依法撤销;发生严重亏损,或投资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变化而无法继续经营。
破产清算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进行的清算。主要指:一是企业债务人的负债总额大于其资产总额,企业事实上已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二是企业债务人的资产总额大于其负债总额,但因缺少偿付到期债务的现金资产,迫使其变卖其他资产而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断,被迫依法宣告破产。
(2 )清算按是否自行组织划分
清算按是否自行组织划分,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是指企业在清算时,清算事务主要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特别清算是指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而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并进行监督的清算。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有资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嫌疑,企业无力自行组织清算工作,企业董事会对清算事务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由债权人、股东、董事会中的任何一方申请等情况发生,就应采用特别清算程序。
对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公司并无选择实行的权利。公司解散后,应即进行普通清算。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法院方可命令公司实行特别清算:
①当公司实行普通清算遇到显著障碍时。例如,公司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极为复杂,这时法院依债权人或股东或清算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命令实行特别清算。
②当公司负债超过资产有不实之嫌疑时,即形式上公司负债超过资产,但实际上是否真正超过尚有嫌疑。例如,公司债务数额并非真实,或公司债权数额并非确实,或会计账面上所记载的资产价值较市场价低,所以清算人不宜贸然请求宣告公司破产,应请求进行特别清算,这时法院依清算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命令实行特别清算。
企业解散后的普通清算与企业的破产清算显著不同。在普通清算中,清算工作本身并不是因企业破产导致的,清算财产还能足够偿还债务,债权人的利益有保障,剩余的财产按公司章程在股东间分配。破产清算均为特别清算,必须按法律规定严格进行,在法院的监督下将债权人与股东、债权人与债权人、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公平合理地加以处理。
(3 )企业的清算,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是指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而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只适用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这样的公司,因为这样的公司之间的股东有相互信赖关系,股东对债权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实行任意清算,一般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危及社会利益。因此,任意清算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全体股东的意见进行,而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处分企业的财产。
法定清算适用于各种性质的公司,但是合资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实行法定清算。这是因为这些企业股东对企业债权人仅负有限责任,必须按法律程序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2.企业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答: (1 )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在公布解散的十五天之内成立清算小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由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主要行使以下职权:接管破产企业及其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处理破产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提交清算报告。
由于清算组是一种独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与破产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专门机构,因此,可以保证破产清算公正合理地进行。
(2 )清理破产企业财产、债权和债务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出详细的财产与债权、债务目录。基本程序为:
①编制从年初至决定清算日为止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有关的附表,同时按账面的各项财产物资编制明细表,包括一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做到账账相符。
②清查各项财产、债权和债务。对实有财产进行全面的实物清查,逐项清点造册,溢余部分也要作价另行编造账外财产目录;清理和追索债权。根据原始资料,区别不同情况,追收各项债权,确实不能收回的坏账要予以核销。债务的清理,也应以账面项目及金额为依据,逐项核对、清理。
清算组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在公告清算前6个月之内至公告清算日期间对财产有下列不正当处理时,清算组可以收回:
A.被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的财产;
B.非正式压价处理的财产;
C.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财产;
D.没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财产;
E.被放弃的债权等。
清算组在清理财产中,如果发现原本实行普通清算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
③执行清算方案。执行清算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清算财产的范围及作价。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以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B.确定清算损益。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等作为清算收益,发生的财产盘亏、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损失等作为清算损失;发生的清算费用优先从现有财产中支付;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C.债务清偿及其顺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清偿债务的最高还欠能力为其注册资本额(如果企业的实际资本额低于注册资本额的,应补足)。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等;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尚未偿付的债务。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D.分配剩余财产。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一般应按照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处理,充分体现公平、对等,照顾各方利益。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国有企业,其剩余财产要上交财政。
E.办理清算的法律手续。企业清算结束,应编制清算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宣布清算工作正式结束。其后,清算机构提出的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证验收签字后,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向税务部门注销税务登记。
23.破产界限与意义是怎样的?
答:破产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定程序被法院宣告终止经营活动。当企业资不抵债,亦无债务展期、和解、重整的可能性时,企业实际上已破产。破产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的负债超过资产,即资不抵债,也称为真正的破产,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成为事实上的破产;二是债务人无力偿付其到期的债务,也称法律上的破产,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法院宣告破产。这时,债务人的资产可能低于负债,但也可能等于或超过负债。企业资产缺乏流动性,变现能力差,无法获得足够的现金支付债务,或者不能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其他方式偿还到期债务,不得不破产还债。之所以称为法律上的破产,是因为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是依法律上确定的标准进行的,而对破产清算后债务人实际能否清偿到期债务则不加考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前一种破产概念,而我国采用后一种破产概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 “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
破产不同于“严重亏损”和“资不抵债” 。 “严重亏损”并不意味着不能继续经营,而破产企业也不见得都表现为严重亏损。盈利企业如果把大量资金积压在呆账和滞销商品上,或者把流动资金不适当地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上,或企业无处借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需要企业迅速有效地重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否则就会导致破产。 “资不抵债”是企业破产的一个基本物质条件,但还不能作为企业破产的最后界限。 “资不抵债”是指企业负债总额大于资产总额,可以说明企业本身不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但企业如果愿意继续经营,可以寻找外部支持,继续注资或寻找担保,通过借远期新债以偿还老债,则企业仍可以继续生存。
所谓破产界限,即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在理解法定企业破产界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对于造成亏损原因的理解,各国有所不同。世界上许多国家不管企业亏损来自何方,只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便依法宣告破产。我国则对只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予以宣告破产;因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债务时,则不能采用破产方式解决。
2 )债务到期不能偿还,除指不能以现金偿还外,还包括不能以债权人指定的其他方式偿还,或没有足够的财产做担保,也没有良好的信誉可以借到新债来偿还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能及时筹措到一笔新债来偿还到期债务时,即使债务人的债务已超过了资产,也不能认定已经破产。
3 )不能清偿债务通常是指债务人对全部或部分主要债务在可以预见的一定时间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因资金周转一时不灵而暂时停止支付。
当企业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表明企业经营机制已失衡,财务调度已失去正常运转的基础。此时,如无任何迹象表明企业能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使之获得足够营运资金保证有效运转时,企业的继续生存则是对社会财富的侵蚀。因此,破产制度从法律上对企业破产界限、破产免除、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债务的清偿与和解等,进行了明文规定,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经济利益。
企业破产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调节机制。它对维护商品经济的有序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
①破产制度有利于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有效实现优胜劣汰的商品经济原则;
②破产制度可以迅速了结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转;
③破产制度通过终止经营不善企业的营业,能有效防止更大浪费的发生,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④破产制度有利于鼓励竞争。
24.破产程序是怎样的?
答: (1 )破产申请
宣告某企业破产,必须有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债权人是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权人是现实债务的债权人;债权人是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而不是具有行为请求权的债权人,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未能收回,又获知企业达到破产界限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请求破产的书面申请,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包括债权性质、数额,如有财产担保,必须提交财产担保的证据,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在不具备偿债能力,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回力无望时,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这样可以彻底摆脱债务纠缠,了结企业的一切事务,也可以在破产终结后解除企业经理管理企业财产的责任,使其重新开始新的事业。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企业经营状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批准文件、债权和债务清单(包括债权债务人的名字、地点、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时间和数额等)、企业主(或股东大会)同意破产的意见以及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大部分是因为无力偿债,但也有债务人将此作为一种手段,逼迫债权人对债权进行减让,或迫使工会修改有关员工待遇的合同,或迫使政府予以救助。
(2 )破产受理
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只有在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并立案之后,破产程序才真正开始进行。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进行审查。法院受理后,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并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但只有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才有表决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受理,并发出通知或公告后,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15日内,由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法院指定的债权人主席召集,或清算人召集。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一般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半数以上。
(4 )和解和整顿
如果破产申请是由债权人提出的,被要求破产的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一定时期内可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申请。和解协议达成后,由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破产程序中止,企业可以开始破产整顿。如果整顿成功,破产程序由此转为终结;反之,如果企业不能履行和解协议或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时,债权人会议可以向法院申请终结整顿,宣告企业破产。
(5 )组建清算组,报告清算工作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劳动部门、国土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的人员。
清算组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立后,应接管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并负责破产企业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
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应编制有关清算工作的报告文件,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6 )破产宣告和破产程序终结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法院宣告破产:
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与债权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②企业整顿期间,破产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存在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③企业整顿未得到预期效果,整顿以失败告终。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即开始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财产清算完毕后,由清算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清算程序,经法院裁定后,宣告破产程序终结,清算人向破产企业原注册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企业终止。
25.我国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财务政策是怎样的?
答: (1 )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下列财产计入破产财产:
①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无形资产;
②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
③破产清算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和取得的其他收益等;
④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企业下列财产应区别情况处理:
①担保财产。依法生效的担保或抵押标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②公益福利性设施。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儿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但无需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计入破产财产。
③职工集资款。属于借款性质的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属于投资性质的视为破产财产,依法处理。
④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⑤放弃自己的债权。
(2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经清算组确认的至企业破产宣告日止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各项债权,包括下列各项:
①宣告破产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
②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减去未到期利息后的债权;
③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偿部分的债权;
④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其代替偿还款为破产债权;
⑤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致使其他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
下列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①宣告破产后的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按规定应分担费用;
②逾期未申报的债权;
③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3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一般随时发生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未清偿债务不再清偿。
破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①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
②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破产清算组应严格按照经债权人会议审核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拨付破产费用。
(4 )资产评估
破产财产处置前,破产清算组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确认价值作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转让。
(5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
按现行政策规定,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协助政府其他部门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救济和就业安置工作。
破产企业被整体接收的,安置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用由接收方企业发放,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开支,其标准应不低于试点城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救助标准,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接收方企业从接收破产企业之日起缴纳。接收方企业收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清算组可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等破产财产中,按规定拨付。一次性安置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售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理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优先支付。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担。
26.破产清算的管理如何进行?
答: (1 )破产财产的界定
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用来进行财产清算和清偿的财产。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仅以宣告破产时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为限,而不涉及破产宣告后所获得的财产;另一种是主张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不限于破产宣告时即属于破产人所有的财产,破产程序进行中,破产人新取得的财产亦属于破产财产。
在具体界定破产财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已作为担保品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如果担保品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②破产企业代管、代存等属于他人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这种财产由其所有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③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前的一定期间内,由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法出售、对原无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应有债权的财产,经清算组确认追回后属于破产财产。
(2 )破产债权的界定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以破产财产进行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在确定破产债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就有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担保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如果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则有担保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
③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但在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当减除未到期利息。
④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其债权可在破产清算之前抵销,凡抵销的债权不能称为破产债权。
⑤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被自动放弃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3 )破产清算财产的估价方法
清算财产的估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账面价值法。账面价值法以财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其估定价值,适用于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别不大的财产,如现金、不计利息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②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以目前市场条件下按市场价格重新购置或建造相同财产所需的支出成本,再结合资产的成新率等因素后确定其估定价值。这种方法适用于固定资产的估价。
③现行市价法。现行市价法以目前市场上有交易记录的相同财产的交易价格为其估定价值。对存货、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等可采用这种估价方法。
④模拟拍卖法。这种方法由清算组聘请有关人士,按模拟拍卖的定价方法确定财产的最高价为其估定价值。此种方法适用于企业整体出售,以及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估价。
⑤收益现值法。这种方法以财产的未来收益的折现值作为财产的估定价值。适用于企业整体出售、成套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的估价。
(4 )清算损益的确定
清算损益是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收益减去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后的差额。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称为清算净收益;否则,则称为清算净损失。清算收益包括企业破产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收益、财产变现净收入、不需变现的财产估价净收益、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归还的债务,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等。清算损失包括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亏、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清算期间的经营损失以及核销损失等。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组在执行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开支,包括企业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人酬劳、办公费、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管费、财产清查费、财产估价费、审计费、公证费等。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企业清算终了,企业清算的净收益,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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