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蔬菜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内外蔬菜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市场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理清我国蔬菜产业发展历程,把握国内外蔬菜市场变化规律对我国蔬菜产业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3.1我国蔬菜产业生产领域的发展与变化3.1.1我国蔬菜生产总体情况分析中国蔬菜生产从1949年开始至今,经过近50多年的发展,在种植面积和产量上经历了几次飞跃。......
2023-11-29
一般来说,在某一特定产品市场中,各利益主体是相互独立的,都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产业链上的各利益主体聚合并链接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共同对抗市场风险,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实现更优的共同经济利益。根据以往研究中将产业链的利益主体分为供应商、企业和销售商的划分方法,本文也将蔬菜产业链利益主体归纳为这三类。其中,供应商包括菜农和菜农合作组织;企业在本文特指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其含义是与上下游农户或企业进行链接,从事蔬菜销售或加工的企业,可以是龙头企业,也可能是非龙头企业;销售商包括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蔬菜专营店、超市、批发商、商贩等。产业链上的各利益主体既相互博弈,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又相互聚合,通过合作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此外,消费者和政府也可以视为产业链的外部主体,消费者的需求引导直接引导核心企业向满足消费者、适应市场需求的方向变化;政府作为产业链外部另一主体,也从侧面影响着产业链的发展。本章首先对国内学者关于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界定与分析进行回顾,提出本文所研究的基于蔬菜核心企业视角的蔬菜产业链组织模式的划分标准,根据各产业链内部利益主体的链接方式,将蔬菜产业链分类,并进行比较分析。
4.1 国内关于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界定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践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学术界对其组织运行的方式和组织模式都进行了详细的研究,现有的研究资料相当繁多,因此有必要对这些资料进行梳理,找出它们的区别与联系。
由第一章我们知道,我国农业产业化来源于20世纪90年代山东蔬菜加工企业、蔬菜出口企业在组织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其基本形式主要为“公司+农户”这一模式,随后又衍生出其他形式,但其核心内容未发生改变,那就是核心企业通过与上游的供应商(当时主要是普通菜农)的一种链接,使这些供应商紧密地围绕在企业周围,及时、稳定地为企业提供合格的蔬菜。农业产业化被官方认可之后,国内学者对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基本组织模式进行了研究,但不同学者对组织模式的分析依赖于不同的经济理论,各类研究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出现了相互交叉的问题。因此,本节将首先归纳和总结已有研究的基本观点,并分析各种划分和界定上存在的主要差异。
4.1.1 从市场和企业的角度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界定与划分
我国学者牛若峰、夏英(1997、2000)等较早地对农业产业化中的组织模式进行了研究,他们在对比了欧美以及东南亚等地的农业产业发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了基本的界定与划分标准,他们认为所谓农业产业化组织结构就是农业产业经营系统多元参与主体相互关系的基本框架,是产业化内外部关系上能够独立构成产业化经营组织载体的具体形式[1]。他们从市场和企业的角度认为农业产业化的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公司企业组织模式、合作社模式和合同模式。其中企业组织模式根据企业的形态又分为个人所有制(包括国有和国营)、合伙制和企业公司(包括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它在我国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企业+农户”这种最初级的模式和“农工商综合体”这种高级模式,其经营方式主要是向上游进行纵向一体化。其中“企业+农户”是我国农业产业化早期使用的一种组织模式,其适合企业规模较小、农户相对集中的地区性的农业产业,而其最大的问题在于企业与农户在链接时往往会出现双方违约行为,交易双方都很难对另一方进行有效的制约,为此在这个基础上又出现了“企业+基地+农户”的组织模式。其中,基地一般为企业所有,基地可以雇用农户也可以使用企业员工进行管理和生产,通过基地的示范效应来带动基地周围的农户与企业进行交易。“农工商综合体”是相对较为高级和更为紧密的企业化组织模式,这种模式与“企业+农户”的主要区别在于,这类模式中的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且具有自己的加工和销售实体,对市场的影响较大,由于其对农产品的需求较大,往往都自建基地以保证农产品原料供应的稳定性。综上所述公司企业组织模式一般都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它们都必须有核心组织者——独立的公司企业;二是它们都有相对独立的生产基地[2]。
合作社模式的核心组织是合作社(部分地区也叫协会等)。所谓合作社,在国际上多数国家注册为非营利性的公司法人,是按照“罗虚戴尔原则”来组织和管理的[3]。合作社是通过将分散的、势力较小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从事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运用合作剩余,为入社的农民谋取经济利益,按社员的交易额来实现利润返还。牛若峰和夏英(2000)、黄祖辉和胡剑峰(2002)等学者认为,合作社模式能够通过合作社这种对外营利性经营,对内非营利性的经营方式,实现农户小生产和大市场的有效链接,是现阶段我国广大农户自由链接进入市场的最佳形式。
所谓合同生产模式是指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农户、农业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资料的生产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和销售商等,彼此之间签订合同,规定农产品的生产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价格水平以及生产技术服务等,确立缔约双方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关系[4]。我国农业产业化早期就是在企业与农户建立预期销售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不少学者在研究了国外农业合同生产模式之后提出了“订单农业”的说法,其核心就是强调企业与农户签订销售合同。但是由于我国农户有别于外国农场似的生产,加之国内企业普遍较小,“订单农业”在我国出现极高的违约现象。随着单纯的订单组织模式弊端的凸显,企业对订单农业进行了改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再与所有的农户签订销售合同,而逐步转化为培养大户,并与之签订合约,这提高了合同的履约率;二是逐步改变只签订单一销售合同,而转变为签订生产销售性合同,也即企业通过向农户提供必要的生产性资料以及提供必要的生产技术对农户加以约束,这有利于提高合同的履约。应该说早期简单的销售合同组织模式对我国农民收入的提高并没有太大的作用,甚至还由于销售合同的违约扰乱过农民正常的生产秩序,但销售合同模式最大的贡献在于,它第一次将农户推向了市场,使农户开始尝试接受与企业进行交易。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核心企业希望通过利用销售合同这种工业中常用的组织交易模式,将广大农户视同为经济法人进行交易,被证明是存在缺陷的,农业核心企业必须发展更好和更完善的组织方式来进行原材料的交易。销售合同模式虽然存在较大的缺陷,但它是我国农业组织模式发展的起点,同时也是我国农业组织化模式发展的基础。应该说从市场和企业的角度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进行划分和界定范围较大,属在宏观层面进行的划分。
4.1.2 根据参与者主体结构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界定与划分
针对从市场和企业的角度进行划分范围过大,难以更细致地考察组织链接方式,不少学者,如陈吉元(1996)、丁力(1997)、胡晓辉和汪雷(1998)等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实践,根据由谁做“龙头”和参与者主体结构来划分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其主要有五种组织模式:
(1)专业市场带动型(专业市场+农户、专业市场+基地+农户)
专业市场带动型是一种以专业市场或专业交易中心为依托,根据农业生产的区位优势,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沟通产销联系的“专业市场+农户”、“专业市场+基地+农户”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应该说这种专业市场带动型的产业化组织模式主要描述的是销地批发市场与当地农户的一种链接方式,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农产品加工者、销售者与生产者(农户)之间的联结关系是相当松散的,他们之间没有成文的有关权利责任的合同约束,互相之间的交换活动完全是靠市场联结起来的,从相互之间的等价交换中,得到各自的利益。根据牛若峰、夏英(2000)提出的判断某一经营实体是否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三条标准来看[5],专业市场与农户之间没有形成协作关系,仅仅是一种交易关系,他们之间没有紧密的联系,这种组织形式不能称为真正的产业化组织模式。
(2)主导产业带动型(主导产业+农户)
主导产业带动型是指某些地区由于存在特殊的农产品品种,如寿光的大蒜、砀山的梨等,当地政府借农业产业化之风大力提倡农户和企业在这类农产品上大做文章,以期建立以某一种主导农产品为品牌的农业主导产业(丁力,1998)。应该说所谓主导产业带动型是从宏观层面对农业产业化的一种归纳,其本身只是表明某一地域发展农业产业的方式和方向。当然不可否认,在这种建立主导产业发展过程中,还是形成了一批“龙头”企业,也发展了“龙头”企业与农户的链接。不难看出“专业市场带动型”和“主导产业带动型”不符合农业产业化或农业一体化经营的判断标准,因而它并不是农业产业化的组织模式,它只代表或表明了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式和方向。
(3)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带动型(开发集团+农户、农业园区+农户)
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带动型是指借助改造和建立现代化农业综合开发区时,促使农户利用这一有利契机,将当地农户融入这种农业综合开发过程,发展现代化农业。这种类型是针对前些年我国全国各地兴办农业综合园区时的一种提法,其主要做法就是农户通过土地作为资本,与园区开发公司进行产权和股权的置换,借助农业园区开发的过程,大力发展当地农业产业。这种类型的组织方式其实也不能算真正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它不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评判标准,也只是一种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式和方向。
(4)“龙头”企业带动型(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一体化等)
“龙头”企业带动型是以公司或集团企业为龙头,重点围绕一种或几种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通过与生产基地或农户有机地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业化组织。这种类型的产业化组织模式实质就是前文提出的公司企业组织模式。这种类型的组织模式可以细分为“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一体化”等多种形式。判断这类模式是否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是按照牛若峰、夏英提出的三条标准进行判断。
(5)中介组织带动型(农专协、合作社+农户)
中介组织带动型是指主要以社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为中介,带动农户从事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起来,实施一体化经营,这种模式与前文所提及的合作社模式的实质是一样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充当中介,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合作社促进了农民的自由联合,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改变了单一农户产量小、力量单、市场交易地位低下等弱势,是农民进入大市场的有效方式(陈吉元,1996)。
4.1.3 根据是否完全一体化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界定与划分
国内部分学者(夏英,2002;郭东红,2004;王爱群,2006;李瑜,2007等)从农业产业化一体化程度的角度对农业产业化的组织模式进行了划分。
(1)完全的纵向一体化公司型模式
所谓完全一体化公司是指农户、合作组织、企业、销售商等农业产业化主体在链接时,主要通过互持产权链接成统一的产权利益相关体,以达到紧密链接的一种产业化组织模式。完全纵向一体化一般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两种。股份制是指参与主体各方共同组建股份制公司,他们都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各股东完全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规定来行使权利、义务,分享利润,由出资额大小来决定各自行使多少权利义务、分享多少利润;股份合作制既有股份性质又有合作性质,如农户以土地、农机设备以及其他资金方式入股,与企业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户和企业都是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利润分配方式并不像公司制企业那样完全按出资额多少决定利润分配的多少,并不严格执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利润分配时既有按股分红的一部分(体现股份制特点)、又有按付出劳动多少或销售农产品多少分享利润的一部分(体现合作性质)。根据这种划分原则,无论农户、合作组织、企业、销售商采取什么具体的链接方式,只要他们在某一链接过程中采取了产权互持这一特点,则这一过程就被看成完全纵向的一体化公司模式。
(2)不完全的纵向一体化合同型模式
所谓不完全的纵向一体化合同型模式是指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合同的方式,在明确双方严格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上,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结合在一起,以直接的业务往来向农户提供服务、整合和延长产业链的一种经营方式。双方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保持经济上、法律上的独立性,农户根据合同决定种植或养殖什么品种、多大面积或数量。农业生产的合同销售从本质上讲属于期货交易,农户依合同生产出的农产品直接由合同加工企业收购。该模式适应面广泛,农户与农业合作社之间、农户与公司之间都可以采取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产品的销路或收购(李瑜,2007)。不完全的纵向一体化合同型模式,根据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链接关系的紧密程度,可分为“农产品加工业+合同农户”,“农产品加工业+中介组织+农户”,“农产品加工业+专业协会+基地+农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模式。
不难看出,从完全一体化和非完全一体化的角度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界定与划分主要的判别标准就是链接的主体之间是通过产权互持还是期货合同的方式链接的。无论链接采取何种具体的操作方式,只要参与主体采取产权互持,则归属于完全一体化;而参与主体采取生产性和销售性合同时,则归属于非完全一体化形式。
4.1.4 现有研究的不足以及对本研究的启示
从前文回顾和归纳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学术界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这类研究仍然存在三个主要缺失。
(1)现有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定义和理解存在误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本质上是指以市场为导向,农业产业中多元主体为了共同利益,为实现共同经济利益,通过较为严密的组织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诸环节链接的一种产业系统。它是以农户生产经营为基础、以核心组织为链接载体、以实现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组织化过程。其以核心组织与上下游是否具有交易利益、链接方式是否稳定、运行是否制度化为评判的标准,这三者缺一不可。可是不少研究学者认为,只要带动农民致富,增加农民收入就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了,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带动农民致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应对市场的需求;另一个是通过农业产业化的组织方式或组织过程带动农业产业的现代化升级。所以说发展农业产业化将会带动农民致富和增加农民收入,但并非一切带动农民致富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经济行为都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实现的过程。
(2)现有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研究大多数都是从农业产业整体进行界定与划分,属于宏观层面至少也属于中观层面的分析,而较少对具体农产品产业化组织模式进行研究。并且不少学者往往在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界定和划分时出现这样的状况:在对一类组织模式进行分析时使用水果产业的主要组织模式,而在对另一类组织模式进行分析时又使用肉类产业的主要组织模式给予解释,这就造成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研究过于宽泛,缺少针对性,也很难归纳出具体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组织模式的特点。
(3)现有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研究核心组织(可以是龙头企业,也可能是专业合作组织等)与上游的生产者农户的链接,并且绝大部分的研究都集中于此,而很少从整个产业链(Chain)的角度进行考察,特别是缺失核心组织与下游销售商链接的研究,或者将核心组织上下游分割开来进行研究,这便降低了研究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针对上述研究的缺失,本研究将以蔬菜产业为研究领域,基于蔬菜核心企业视角对蔬菜产业链组织模式进行重新的界定与划分。
4.2 基于蔬菜核心企业视角的蔬菜产业链组织模式[6]
国外学者基于链(Chain)的研究大部分都是以核心企业为依托的,全面考察核心企业上下游的关系。国外学者Lambert和Cooper (1998)从链的角度对农产品组织模式进行了描述,如图4-1所示。
图4-1 农业产业链网络结构图
资料来源:Lambert and Cooper,1998。
从图4-1中我们可以看出,核心企业是农业产业链网络结构的核心,其向上链接供应商,向下链接销售商,在整个链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核心企业与上下游的链接成为产业链研究的重点。本研究中的蔬菜产业链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要以蔬菜核心企业为依托,即蔬菜核心企业是本研究的一个基本点,分析其与上下游的链接。
(2)该蔬菜核心企业必须在一定的领域或地域上存在垄断,这种垄断可能是自然形成的也可能是凭借自身优势后天形成的。
(3)该核心企业必定与上下游参与者通过契约或产权互持方式进行链接。
我国学者郁义鸿、管锡展(2006)在研究工业产业链时指出,由于产品本身的特性以及相关的生产技术性要求和产品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往往能对产业链的组织模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也即一种产品作为消费品还是中间产品对工业产业链组织模式具有较强的影响。根据前文所述,农业产业链是将工业产业的供应链管理方式、产业战略联盟等思想引入农业产业,而引起的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过程。所以,在分析农业产业链时也同样可以通过农产品特征属性的角度,基于核心企业视角对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
本研究根据是否改变蔬菜性状将核心企业分为销售型核心企业(S)和加工型核心企业(P)。在销售型核心企业中,根据蔬菜是最终消费品还是中间产品分为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销售型核心企业(S1)和不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销售型核心企业(S2)。加工型核心企业可以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事蔬菜完全加工的企业(P1),如蔬菜罐头加工厂、酱菜加工厂,这类企业的产品一般至少会经过一个销售商环节,在销售商环节蔬菜制品才直接与消费者联系,所以这类企业的下游主要是各类销售商;另一类是从事蔬菜的第一次加工的企业(P2),如脱水蔬菜加工厂等,这类企业的产品一般不与消费者直接联系,而主要销售对象是第二次加工企业。销售型核心企业和加工型核心企业的联系如图4-2所示。
图4-2 蔬菜产业链核心企业分类与联系
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从图4-2中我们可以看出,S1型销售核心企业的蔬菜物流过程相对简单,蔬菜从蔬菜种植者手中流向销售核心企业,然后再由销售核心企业流向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参与主体能够形成链接的部分在于蔬菜种植者与销售型核心企业之间。S2型销售核心企业的蔬菜物流过程则要相对复杂一些,蔬菜从种植者手中流向销售核心企业后,S2型销售企业的蔬菜物流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是流通给下游的各类销售商,通过下游销售商流通到消费者手中;另一个流通过程是S2型销售核心企业将蔬菜流通给加工型核心企业,从而完成其蔬菜物流过程。这个过程中销售核心企业可以向上游供给者进行链接,同时也可以与下游销售对象进行链接;P1型和P2型加工核心企业在其上游蔬菜供应都面临蔬菜种植者供给和S2型销售核心企业供给两种情况,但P2型加工企业与P1型加工企业相比,主要面对下游加工型企业,而P1型加工企业则主要面对下游各类零售商。
本研究对我国321家蔬菜核心企业进行了一次较为详细的调研,其基本情况如表4-1所示,本研究将分别对这四类核心企业与上下游参与主体采取契约还是产权互持的组织链接形式进行界定和划分。
表4-1 销售型与加工型核心企业数量与比例
资料来源:笔者调研数据统计。
4.2.1 S1型销售核心企业的组织模式
从图4-1我们可以看出,S1型销售核心企业主要的组织方式在于与上游供应商(主要是蔬菜种植者)的链接。如本研究第二章所述,核心企业在链接时可以采取保持交易双方独立性通过签订契约进行横向链接,也可以采取产权互持的纵向链接形式。S1型销售核心企业面对的上游供应商主要有两类:一是单个个体菜农;另一类是由广大菜农组织起来的菜农组织,在我国其主要表现形式有蔬菜合作社和协会等类型。图4-3为S1型蔬菜销售企业上下游链接模式。
图4-3 S1型销售企业上下游链接模式
S1型销售核心企业的横向链接有如下两种形式:“菜农—契约—核心企业”和“菜农组织(合作社、协会)—契约—核心企业”。“菜农—契约—核心企业”在我国学术界也常称为“订单农业”,早期的“菜农—契约—核心企业”形式主要是核心企业与某一地区的很多分散菜农进行蔬菜供给契约的签订,但是由于单个菜农蔬菜产量低,且菜农自律性差,菜农违约行为时有发生,契约的违约率很高,核心企业也很难对为数众多的菜农进行监督,因此这类形式逐渐被核心企业放弃或改良,其改良的主要做法是只与蔬菜产量大的专业性菜农进行契约的签订,同时也逐渐转变简单的销售契约的签订方式,而是使用提交违约金或保证金的形式进行签约。“菜农组织(合作社、协会)—契约—核心企业”是“菜农—契约—核心企业”的发展形式,这类形式主要出现在蔬菜主产区,当地菜农通过各种方式成立自己的菜农组织,将各户的蔬菜交予菜农组织,提高菜农组织的谈判地位,核心企业也不在监督具体的单个菜农,而是通过与菜农组织进行供给契约的签订,这种做法对核心企业最直接的好处就是降低了核心企业的监督成本,将监督成本转交给菜农组织,而菜农组织由于与单个农户较为熟悉,通过这种公众舆论和压力,可以较好地解决菜农的违约问题。
S1型销售核心企业的纵向链接有如下两种形式:“菜农—契约—基地—产权互持—核心企业”和“菜农—产权互持—基地—产权互持—核心企业”。由于蔬菜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时间性,因此为了确保蔬菜供给的稳定性,规模较大的核心企业往往通过向上游的纵向链接对蔬菜供给进行更为紧密的控制。发展核心企业自己的蔬菜基地是最直接和有效的方法,在成立蔬菜基地时核心企业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通过承租当地耕地,持有耕地的使用权,随后通过与一部分生产技术高、有经验的菜农签订类似于工业企业雇工形式的契约,使这些菜农耕作基地,保证核心企业的蔬菜供应;另一种做法是在承租当地耕地时,允许菜农通过利用自己的耕地作为投入资产或股本,与当地菜农共同运用基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表4-2为S1型销售核心企业链接模式统计,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S1型蔬菜企业与上游的链接主要是通过契约形式进行的。
表4-2 S1型销售核心企业链接模式统计
资料来源:笔者调研数据统计。
从调研的实地情况反映出“菜农—契约—基地—产权互持—核心企业”模式比“菜农—产权互持—基地—产权互持—核心企业”模式在蔬菜供给数量和质量的控制上更为有效,但“菜农—产权互持—基地—产权互持—核心企业”模式与“菜农—契约—基地—产权互持—核心企业”模式相比,在初始投资建立蔬菜基地时,核心企业的投入更少一些。
4.2.2 S2型销售核心企业的组织模式
S2型销售核心企业与上游的组织方式与S1型销售核心企业向上游的组织方式并无太大的差异,但在与上游链接的模式选择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对比表4-2和表4-3,我们不难看出,S2型销售企业在与上游的链接中更多地倾向于选择控制力更强的基地链接形式,这与基地链接模式对蔬菜供给数量和质量的控制更为有效有直接的联系,由于S2型销售企业总体上规模要大于S1型销售企业,因此,其有更多资金进行自己的基地建设。
表4-3 S2型销售核心企业与上游链接模式统计
资料来源:笔者调研数据统计。
S2型销售企业与S1型销售企业在链接模式上最主要的差异表现在与下游各类销售商以及加工型核心企业的链接。S2型销售核心企业与下游销售商以及加工型核心企业的链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契约式的横向链接,另一种是持有下游销售商产权的纵向链接。S2型销售核心企业的下游销售商主要有二级批发商、商贩、专营店和超市。作者从本次调研的反馈信息发现,由于蔬菜具有及时供应性的特点,因此S2型销售核心企业一般不与二级批发商和商贩签订书面契约,而多以口头承诺为主,这种类型的组织方式并不符合本文研究的产业链组织模式,因此在此不做过多的解释。S2型销售商与专营店和超市的链接主要通过“核心企业—契约—专营店、超市和加工型核心企业”、“核心企业—产权互持—专营店、超市和加工型核心企业”两种模式进行。表4-4是对S2型销售核心企业下游销售对象的统计,从表中可以看出有57.89%的S2型销售核心企业的下游销售对象兼有一般的销售商和加工型企业,选择单一销售对象的较少。
表4-4 S2型销售核心企业下游链接对象的统计
资料来源:笔者调研数据统计。
在本次调研的76家S2型销售核心企业中,与下游一般销售商有链接的有59家,这其中采用“核心企业—契约—专营店和超市”占有48家,而采用“核心企业—产权互持—专营店和超市”只有11家,可见核心企业在与下游销售商链接时主要采取契约链接的形式,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投资建立自己的专营店和超市以及入股持有专营店和超市需要较大的资金,同时对于一个核心企业而言,也很难保证在全年的所有季度都保持各类蔬菜品种的供应。
S2型销售核心企业另一个销售方向就是加工型核心企业,S2型销售核心企业与加工企业的链接也可以分为“S2型核心企业—契约—加工型核心企业”和“S2型核心企业—产权互持—加工型核心企业”两种类型,但在产权互持链接时需要有所区分,即是S2企业持有加工型核心企业的股份还是加工型企业持有S2型核心企业的股份。当出现第一种情况,本研究认为是S2型销售核心企业向下游的延伸;而出现第二种情况,本研究则将其归为加工企业对上游的纵向整合。在本次调研的S2型核心企业中,与下游加工企业链接的有61家,其中采取契约链接的有52家,而采取持有下游加工企业互持产权的只有9家。可见S2型核心企业在与下游加工企业链接时主要采取契约链接的形式。将S2型销售核心企业的上下游组织模式链接成整体,则S2型销售核心企业的组织模式如图4-4所示。
图4-4 S2型销售核心企业上下游链接模式(www.chuimin.cn)
4.2.3 P1型加工核心企业的组织模式
P1型蔬菜加工核心企业是蔬菜完全加工的企业,其主要以蔬菜为主要原料,在添加其他辅助品改变蔬菜性状后,成为可供销售的完成品,这类企业以蔬菜罐头加工厂、酱菜加工厂为代表。图4-5为P1型蔬菜加工核心企业上下游链接模式。
图4-5 P1型加工核心企业上下游链接模式
可以看出这类企业与销售型核心企业相比,在对上游链接时多出了一个与S2型销售核心企业的链接,在与S2型销售核心企业链接时有契约链接和产权链接两种形式,但在本小节考察产权链接时主要是考察P1型核心企业向上游纵向链接的过程,也即P1型企业持有上游S2型销售核心企业的股权情况。表4-5为P1型加工企业上游链接模式统计。
表4-5 P1型加工企业上游链接模式的统计
资料来源:笔者调研数据统计。
从表4-5我们可以看出P1型加工核心企业在与上游链接过程中主要倾向于选择与菜农组织的契约链接和与S2型销售企业的契约链接,这两种类型的链接模式占全部链接模式的50%以上。P1型加工企业与菜农通过契约直接链接的模式已经相对减少,这充分反映出P1型加工企业的主要业务在于蔬菜加工,与其上游的链接对象越来越倾向于选择能够承担经济责任的法人制(S2型销售企业)或准法人制(菜农组织)的供应商。
P1型加工企业的产品一般至少会经过一个销售商环节进入消费市场,在销售商环节蔬菜制品才直接与消费者联系,这类企业的下游销售商主要有超市、批发商、代理商。根据调研资料统计来看,P1型加工企业几乎不会采取单一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为反映P1型加工企业的下游销售情况,本研究将P1型销售企业销售量最大的销售渠道作为其下游链接模式进行了统计,见表4-6。
表4-6 P1型加工企业下游链接模式的统计
资料来源:笔者调研数据统计。
从表4-6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P1型加工企业采取契约和产权互持方式与下游销售商链接,但是其主要采取契约与下游超市、代理商、批发商进行链接。其中与代理商和批发商采取契约的链接形式是P1型加工企业的主要销售途径。从P1型加工企业的下游链接模式我们也可以看出,P1型加工企业由于已经对蔬菜的性状进行了转变,其已经转变成了食品加工型的企业。由于P1型加工企业的产品可以更为持久地存放和运输,其产品的销售过程也已经基本采取了工业产品的销售渠道方式,这是蔬菜加工型企业与蔬菜销售型企业销售渠道选择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
4.2.4 P2型加工核心企业的组织模式
P2型蔬菜加工核心企业主要是指对蔬菜进行第一次性状改变的加工型企业,其主要以蔬菜为主要原料,通过改变蔬菜性状后成为第二次蔬菜加工企业的原材料,这类企业以蔬菜脱水加工厂为代表。这类企业的产品一般不与消费者直接联系,而主要销售对象是第二次加工企业。图4-6为P2型加工核心企业的上下游链接模式。
图4-6 P2型加工核心企业上下游链接模式
与P1型加工核心企业相比,P2型加工核心企业与上游的链接模式没有太大变化,但是链接模式选择的倾向略有改变。表4-7为对P2型加工企业上游链接模式的统计。
表4-7 P2型加工企业上游链接模式的统计
资料来源:笔者调研数据统计。
对比表4-6和表4-7,可以看出,P2型加工企业与上游的链接更多地倾向于与S2型加工企业的链接,而自建基地以及与菜农的契约链接则进一步减少。
P2型加工企业与下游的链接相对于P1型加工企业而言则要相对简单,由于P2型加工企业的蔬菜制品不可直接食用,下游的其他加工企业是其最主要的链接对象。P2型加工企业与下游加工企业的链接形式主要有契约和产权持有两种形式。本研究中一定数量的P2型加工企业并不与下游加工企业进行契约和产权持有的方式进行链接,而主要采取跟多家下游加工企业进行松散的供应方式。本研究根据P2型加工企业销售量最大的销售渠道作为其下游链接模式进行了统计,见表4-8。
表4-8 P2型加工企业下游链接模式的统计
资料来源:笔者调研数据统计。
从表中可以看出,P2型加工企业与下游加工企业的链接主要是通过契约式进行链接的,采取产权持有以便获得稳定的销售途径不是当前P2型加工企业销售的主要方式。同时对于一些P2型加工企业,出于分散风险或自身原因的考虑,往往采取松散的链接方式与多家下游企业进行链接。
4.3 我国蔬菜产业链组织模式的发展与变化
上一节主要对当前我国蔬菜产业链核心企业的上下游组织模式进行分析,但由于我国蔬菜市场总体已经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对于蔬菜核心企业而言其市场竞争日益激烈。Brown(2004)认为在应对激烈市场竞争时,以农产品作为其主要加工制品或原料的企业,通过紧密、稳定的链接方式在应对市场的突发事件时,能够较快地获得消费者和其他厂商的认可,也即通过紧密和稳定的链接方式,将是企业在其应对市场竞争和变化的主要手段之一。D.P.Claro(2003)对欧美和南美地区的相关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考察得出,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组织链接时,总体表现出倾向于寻找稳定、长期、可靠的链接模式的趋势。那么,在我国蔬菜产业链的发展过程中是否也表现出倾向于寻找更紧密的链接模式的趋势?如果有,那么企业又是出于怎样的考虑?这就是本节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本节将从蔬菜产业链核心企业上下游链接模式变化的角度,对我国蔬菜产业链组织模式的发展与演变进行探讨。
4.3.1 蔬菜核心企业与上游链接主体的链接方式的转变
根据上文将蔬菜核心企业分为销售型和加工型两类,作者首先询问了近五年内与上游链接的组织模式是否发生过转变。
从表4-9中可以看出,在销售型核心企业中,有86.50%的企业与上游供应商的链接模式发生的转变,没有转变的只有13.50%;销售型核心企业中只有36.36%的企业与上游供应商的链接模式发生了转变,63.64%的企业在与上游供应商的链接模式没有发生转变。对该列联表进行χ2检验 ,,表明该两类企业之间存在不一致性,可以认为,相比于加工型核心企业,销售型核心企业与上游供应商的链接模式变动的更为积极一些。从总体上来看,有67.60%的蔬菜核心企业与上游链接的组织模式发生了改变。
表4-9 近五年内核心企业与上游链接的组织模式的转变
资料来源:笔者调研数据统计。
进一步考察蔬菜核心企业与上游供应商的链接,是朝紧密型还是朝松散型方向转变,统计结果见表4-10。
从表4-10中可以看出,在销售型核心企业中,有88.44%的企业是朝紧密型链接模式方向发展,只有11.56%的企业朝松散型方向发展。加工型核心企业表现出同样的发展趋势,只是转变的程度没有销售型核心企业高。对该列联表进行χ2检验 ,3.841,表明该两类企业之间存在一致性,可以认为蔬菜核心企业与上游链接组织模式链接的整体趋势,表现出向紧密型方向发展。销售型核心企业表现得更强,这主要与蔬菜易腐性紧密相关,销售型核心企业主要从事数蔬菜的销售工作,为了确保蔬菜的新鲜,其更倾向于寻找稳定、快捷的链接方式。
4.3.2 蔬菜核心企业与下游链接主体的链接方式的转变
近五年内蔬菜核心企业与下游销售商或接收商链接的组织模式转变的具体情况如表4-11所示。
表4-11 近五年内核心企业与下游链接的组织模式的转变
资料来源:笔者调研数据统计。
从表4-11中可以看出,有40.50%销售型核心企业与下游的链接模式发生了转变,59.50%的销售型核心企业与下游的链接模式没有发生转变。在加工型销售企业中,有60.33%的企业与下游链接模式发生了转变,39.67%的企业并没有链接模式的转变。对该列联表进行χ2检验,,表明这两类企业之间存在不一致性。可以认为,相比较于销售型蔬菜核心企业,加工型核心企业更倾向于寻求下游链接模式的转变。从总体上来看,有52.02%的蔬菜核心企业与下游的链接模式并没有进行转变。相比较之,与上游供应商之间链接模式的转变,蔬菜核心企业在下游链接模式的转变要相对迟缓一些,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如今的买方市场上,下游供应商在与核心企业进行链接的过程中往往占据强势地位,这导致蔬菜核心企业在与下游销售商或接收商进行链接时,往往会遇到更多的阻力。
进一步考察蔬菜核心企业与上游供应商的链接,是朝紧密型还是朝松散型方向转变,统计结果见表4-12。
表4-12 核心企业与下游链接的组织模式的趋势
资料来源:笔者调研数据统计。
从表4-12中可以看出,在销售型核心企业中,有65.43%的企业是朝紧密型链接模式方向发展的,有34.57%的企业朝松散型方向发展。加工型核心企业表现出同样的发展趋势,有76.71%的企业朝紧密型链接模式方向发展,有23.29%的企业朝松散型方向发展。对该列联表进行χ2检验,,表明该两类企业之间存在一致性,可以认为蔬菜核心企业与上游链接组织模式链接的整体趋势,表现出向紧密型方向发展,但加工型核心企业与下游的链接转变程度要略高于销售型核心企业。
4.3.3 蔬菜产业链参与主体链接模式转变的主要原因
促使蔬菜产业链参与主体链接模式转变的主要原因来源于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内部环境变化两个层面。
(1)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
企业外部环境包括: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潜在进入者、替代品的威胁、买方砍价能力、现有公司间的竞争、正式制度环境和非正式制度环境[7]七个方面。蔬菜产业的核心企业必须时刻关注这七个方面的变动,并应对这些外部环境的变动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蔬菜核心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的变动是促使其链接模式转变的主要原因之一。迈克尔·波特在研究企业竞争力时曾指出,各种企业外部环境变动因素对不同产业的核心企业的影响强度是不一样的。因此对于蔬菜产业的核心企业而言,上述外部环境的变换对其影响也会表现出差异。
本研究对影响蔬菜核心企业链接模式转变的外部环境的七个方面进行了排序,由重至轻依次为:现有公司间的竞争、正式制度环境的变化、买方砍价能力、潜在进入者、供应商讨价还价能力、替代品的威胁、非正式制度环境。
蔬菜产业核心企业由于规模普遍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现有公司间同质化的竞争相当普遍,并且对潜在企业的进入门槛相对较低,现有蔬菜产业核心企业面临的产业内压力很大,为了在同质化竞争中取得领先,核心企业必须稳定自己的供应渠道和销售渠道以及降低企业原材料成本。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蔬菜核心企业对上下游链接模式更多地倾向于稳定、紧密的链接方式发展。
正式产业制度环境的变化对于蔬菜产业核心企业的影响同样较为显著,特别是近年来蔬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以及金融信贷与税收等方面的产业政策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0年以来,随着食品安全日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蔬菜由于生长周期短、农药残留严重,已成为我国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关注的重点。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2000年至2006年相应出台了《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2000)、《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2003)、《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关于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告》(2004)、《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修订)》(2004)等一系列针对食品安全的相应法规,这就要求蔬菜销售核心企业必须对上游供应的蔬菜在品质安全上有所保障,而对上游供应商的监督则要求蔬菜核心企业与上游供应商链接成稳定的合作伙伴共同应对产业制度环境的变化。正式产业制度环境中的金融信贷与税收政策对核心企业也有一定的激励作用,2006年江苏省颁布了《龙头企业金融信贷优惠办法条例》,对于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提供低息贷款和资金奖励,这些条例同时要求核心企业必须成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这些优惠措施的实施也激励了蔬菜核心企业做大做强,而通过与上下游的链接是核心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之一。
供应商讨价还价能力和非正式制度环境对蔬菜产业核心企业的影响相对较弱。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对于蔬菜核心企业而言,其供应商主要是菜农和菜农合作组织,单个菜农在与核心企业的链接时势单力薄,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讨价还价能力相对弱,菜农合作组织可以改变菜农的谈判地位。但由于我国合作组织发展相对较为缓慢,能够有效运作的合作组织相对较少,因此对蔬菜核心企业的讨价还价能力还显得不够强势。非正式制度环境主要包括消费者的文化传统、消费习惯、消费倾向等,根据本文第二章消费领域变化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在蔬菜消费上的习惯和倾向转变相对缓慢,蔬菜核心企业来自非正式制度环境变化的影响最弱。
(2)企业内部环境的变化
企业内部环境包括很多方面,如企业目标、组织结构、企业文化、资源条件、价值链、核心能力等。Boehlje和Schrader(1988)对食品供应链研究的结果表明,食品类供应链中企业控制产品质量的技术能力、物流控制和成本控制、信息化交流程度、企业规模的变化对供应链整合以及运作有较为显著的影响;Barkema(1993)从消费者需求的角度进行研究的结果表明,在应对消费者消费需求时,主要通过快速获得和反馈消费者需求信息,改变企业物流管理,控制产品品质来满足或转变消费者的需求;Spekeman等(1996)在对企业战略联盟形成的分析表明,企业目标的改变也会对其战略联盟链接产生影响。综合已有文献,本研究认为蔬菜核心企业内部环境主要包括:企业目标、企业经济规模、企业技术、企业资金、企业物流、企业信息化管理六个方面。
本研究对影响蔬菜核心企业链接模式转变的企业内部环境的六个方面进行了排序,由重至轻依次为:企业规模的变化、企业融资能力的变化、企业目标的改变、企业物流、企业技术、企业信息化管理。
企业规模的变化和企业资金的变化是影响蔬菜产业核心企业链接模式发生转变的重要因素。根据金碚(1999)对企业竞争力研究的表述可以得知,企业规模主要可以用企业固定资产、企业销售总额等指标加以反应,对于蔬菜核心企业随着其企业规模的变大,对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当企业规模变大时,其机会成本和停工成本是很高的,当企业不能正常进行运作,其损失很大,为了确保原材料的供应性,其必须要与上游供应商链接成稳定的战略伙伴或战略联盟关系。对于蔬菜核心企业同样存在原材料供应稳定的问题,本文对比了不同规模的蔬菜核心企业后得出:当企业规模越大时,其更倾向于控制其供应渠道。企业能够动用的资金对于农产品核心企业同样重要,农产品核心企业的生产有很强的季节性,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获季节,对企业资金的需求极大,为了在同行业中确保能够收购足够的农产品,则要求企业在资金上能够给予较大的支持,当企业的资金储备和融资能力增强,其在同行业的竞争力也将更大。如前文所述,对于蔬菜核心企业建立自己的蔬菜基地和销售渠道时,对资本的需求也是很大的,因此,蔬菜核心企业融资能力的改变是促使其链接模式转变的重要因素。
企业经营目标的改变通常也会影响企业链接方式的转变,企业经营目标的转变包括企业目标市场的转变、企业销售目标的转变、企业市场占有率目标的转变等。如江苏省朝阳集团,其初期的经营目标主要是满足无锡市生鲜蔬菜的供应,早期的链接模式主要是与菜农和蔬菜商贩进行松散的蔬菜链接。随着企业不断扩大,企业将经营目标定位为满足无锡市及其周边(上海市场)生鲜蔬菜供应,经营目标的改变,促使企业改变了松散的链接模式,逐步建立自己的蔬菜供应基地,蔬菜集散市场,实现了企业上下游一体化。再如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早期的目标市场主要定位于满足本市和华北大中城市蔬菜供应,逐渐转变为稳定国内市场,扩大日韩蔬菜市场。由于出口蔬菜品质要求高,该集团建立了自己的专业蔬菜基地,并与一些蔬菜合作组织签订了严格的蔬菜供应合同,并在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成立了自己专用蔬菜流通渠道。由此可见,企业经营目标的改变会对企业与上下游链接模式产生较为明显的改变。
郁义鸿、管锡展(2006)在对工业企业产业链纵向控制的研究表明,在电子行业、煤电行业等工业产业中的核心企业,企业物流、企业技术、企业信息化往往直接决定企业纵向衔接和控制的结果。对于蔬菜核心企业,上述三个方面的转变同样会对其组织模式产生影响。以上海市大山合集团有限公司为例,这家公司是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的蔬菜产品包括食用菌、西兰花等,主要市场面向日韩和欧美市场,为了确保蔬菜新鲜,降低水分蒸发,公司内部制定了“统一包装、统一物流、统一集散”的三统一政策,建立出口蔬菜专用通道,保证出口蔬菜从田间收购到出口方到岸时间不超过5天,正是在企业物流和企业技术提供上的改变,使其在与上游供应商链接成紧密的战略伙伴关系。再如福建超大集团,其同样是一家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该公司是我国最早从蔬菜育种、有机肥开发、农药配制、蔬菜种植、蔬菜出口销售进行一体化的现代化蔬菜加工企业。为了确保企业有机蔬菜的种植,企业从2000年前后直接介入育种、有机肥和农药三个领域,通过开发优质高产蔬菜品种可以确保蔬菜种植品种专一性,通过开发有机肥和低毒易分解的农药,可以确保蔬菜种植过程二次污染问题,为了确保有机蔬菜的种植,企业对各个时期蔬菜施肥量、施肥频率以及农药的喷射次数和喷射量都有极为严格的标准,而这种严格的类似工业化生产的标准,对于普通分散的小菜农而言是很难执行的。正是鉴于这些原因,企业从2001年开始逐步通过承租土地,建立基地,招聘种植技术能手,采用使部分菜农企业员工化等方式,确保企业蔬菜品质,可以看出正是企业内在物流、技术等方面的变化,企业也逐步转变其与上下游的链接模式。但是对调研资料进行统计之后,本研究也发现,由企业物流、技术和信息的改变而导致企业链接模式的转变,主要发生在国家级龙头企业中,这与上述三个方面的改变需要较大的资金支持直接的联系。对于绝大部分蔬菜企业还缺乏这样的实力,这也就是上文这三个方面对企业链接模式改变影响排序靠后的原因。
4.4 本章小结
本章对现有关于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的基本形式的文献进行了回顾和归纳,研究的结果表明,我国现有的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从企业与市场的角度来划分,可以归纳为合同模式、合作社模式和企业组织模式三种。其中合同模式是农业产业链的初级形式,它具有链接形式多样、链接过程简单的特点,但同时在保护农户和企业利益方面,由于农户与企业自身利益目标存在差异,因而不能较好地起到保护双方的作用;合作社模式在欧美国家有着广泛的历史,其运行的效果和效率都较高,但是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导致农户个人权利往往被忽视或得不到相应的保护,而绝大部分的合作社都为自上而下形成的,合作社本身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地位以及法人地位,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公司企业化的组织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的高级形态,其有效地实现了农户、企业与市场的链接,但是这种模式对公司和企业在资金、技术和市场控制力上有较高的要求,在我国由于大部分企业还相对较小,企业实力相对较弱,企业往往很难稳定的与农户进行链接,同时让企业完全直接地与单个农户进行链接也会加大企业的监督成本,企业也缺乏动力进行与农户的链接。
从产业链参与主体结构的角度对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的划分,可以分为专业市场带动型、主导产业带动型、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带动型五种,这种划分更为直观,易于辨别,但是这种划分并不符合农业产业链的一些基本标准,混淆了农业产业发展与农业产业链的基本内涵;从是否完全一体化角度对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的划分相对较为宏观,它符合产业链链接的基本要求,抛开了具体模式的划分,在实际操作中不便于掌握。总体而言,三种划分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本研究基于蔬菜核心企业视角,对蔬菜产业链组织模式进行了重新分类和归纳,对不同类型的蔬菜核心企业产业链组织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比较。研究结果表明,蔬菜销售型核心企业更多地倾向于加强与上游供应上的链接,并有逐步加强的趋势;蔬菜加工型核心企业在与上游供应商链接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倾向于供应大户的链接,这样做的基本出发点在于降低企业成本和提高企业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蔬菜加工型核心企业更多地关注与下游销售商和接收商的链接,这与我国蔬菜制品处于买方市场有较为直接的联系。本章研究还表明,蔬菜产业链核心企业的组织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蔬菜产业链核心企业从总体上来看,蔬菜产业链组织模式有向紧密链接组织模式方向发展的趋势。产生这种结果的主要因素在于,核心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迫使其在组织模式必须发生相应的改变。
【注释】
[1]牛若峰、夏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2]牛若峰、夏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3]牛若峰、夏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4]牛若峰、夏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5]三条标准为:一是“龙头”单位与多元参与主体是否具有共同的交易利益;二是是否有稳定的组织方式或经营载体来链接;三是是否有稳定的制度来维系,是否按照一体化经营约束机制来运作。
[6]该部分主要内容发表于:吕美晔、王凯,《我国蔬菜产业链组织模式及其比较研究》,载《现代经济探讨》2008年第5期。
[7]制度环境包括正式制度环境和非正式制度环境。正式制度环境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农产品流通法规、金融信贷与税收方面的产业政策等;非正式制度环境主要包括文化传统、消费习惯、消费倾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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