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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究

【摘要】: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2011年10月正式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即《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标准、指南和评估方法》[2]。特别是关于负债的评估,在法定责任准备金的精算评估中,应该牢记其评估目的是服务于偿付能力监管,更具体且主要的应用是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2011年10月正式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即《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标准、指南和评估方法》[2](以下简称ICPs(2011))。该原则发布的背景主要是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以及各国后续出现的金融体系风险、新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体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二、三阶段)的不断完善以及欧盟启动和计划实施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这些现象的本质是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在不断变化,需要监管者和投资人及时采取相适应的体制、流程和技术手段以应对这些变化。

ICPs(2011)由引言(Introduction)、评估方法论(Assessment methodology)和26条保险核心原则(ICP)组成,其中的核心原则13~17是与偿付能力充足或资本充足监管相关的部分,具体内容为:

►ICP 13再保险和其他风险转移方式的核心原则;

►ICP 14评估的核心原则;

►ICP 15投资的核心原则;

►ICP 16服务于偿付能力的风险管理的核心原则;

►ICP 17资本充足的核心原则。

上述核心原则中直接涉及偿付能力监管的为ICP14、ICP16和ICP17,并且可以将其归结为两部分内容:资本充足率监管及相关评估的核心原则,服务于偿付能力监管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核心原则,这两个部分也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定量要求和定性要求的两个方面。本节将主要围绕这两个方面论述。

一、资本充足定量监管的ICP内容

关于资本充足的定量监管,虽然各国采用的具体方式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采用所谓的资本充足率指标作为监管的重要基础,相关的监管规定也都是围绕指标的定义、计量方法和监管措施展开。

偿付能力监管的本质是对保险公司偿付未来债务的能力的监管,这种能力大多数情况下是用其当前的财务资源来度量的,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在公司破产时可用的资本,而保险公司的未来债务在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因此需要按照一定的计量方法(甚至是数学统计模型)对其进行度量。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两个资本数量的比值,分子为保险公司可以用来吸收破产损失的资本金额、分母为考虑保险公司需偿付的未来债务的未预期损失的资本要求。

与资本充足定量监管相关的ICP内容主要在ICP14和ICP17中,从前面的讨论知道,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量基础是资产负债的计量或者称评估,ICP14专门对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时的资产负债评估的监管提出要求,作为偿付能力充足要求ICP17的基础和前提,同时,我们也会看到,资产负债的评估不仅仅是一种定量要求,也会间接影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定性管理的要求。例如,投资监管要求ICP15和风险管理要求ICP16。

(一)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资产负债评估要求(ICP14)

ICP14开宗明义地提出“监管机构应该以偿付能力监管为目的提出关于资产负债的评估要求”[3],这意味着,监管机构提出的与资产负债评估相关的要求,包括评估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的方式、评估的性质直至评估的具体方法都应该围绕偿付能力充足监管这个核心目的。特别是关于负债的评估,在法定责任准备金的精算评估中,应该牢记其评估目的是服务于偿付能力监管,更具体且主要的应用是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基于上述评估目的,核心原则14由与资产负债评估相关的各个部分组成,见表6.1,从表中所列内容可以看出监管的评估要求主要集中于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评估。

表6.1 保险监管核心原则:资产负债评估(ICP14)的主要内容

(续表)

各个部分的具体内容简述如下:

1.引言

引言部分由两个子部分组成:评估的应用以及如何理解服务于偿付能力的资产负债评估。这部分有一些观点非常值得关注:

►IAIS认为,监管财务报告中相关科目的计算应首先考虑与一般财务报告相同的方法论,或者在本质上保持一致,应尽可能在较低限度内的修改为了满足监管的要求。当然,IAIS也认识到,既然两种报告的目的不同,上述原则不是在所有方面都适合。IAIS认为最关键的是应该对两种报告的差异进行公开的解释和必要的调整,例如,应该对财务报告与监管报告在计算技术准备金时的数据、贴现率、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等方面的差异进行解释和必要的调整,并说明偿付能力评估中采用与财务报告不同的方法的理由。而对于财务报告标准(包括国际会计准则IFRS)中与ICP的原则相一致的部分,则可以认为财务报告的评估是符合ICP原则的。

►保险公司进行资产和负债评估的背景和目的是确定其评估价值的关键因素。这里提出的评估要求是服务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背景是IAIS要求的基于风险的偿付能力要求,IAIS的偿付能力要求应体现具有经济价值的整体资产负债表方法,并合理地考虑所有可预期的相关风险。这可以保证在确定实际资本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时,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估值均采用服务于偿付能力评估的一致的假设。

►“服务于偿付能力目的”的评估具体指在基于风险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范畴内对资产和负债的估值。全面的偿付能力评估还可能包含监管报告以外的附加信息,在这些应用中也会采用本评估要求的内容,例如:压力测试、情景测试、保险公司风险和偿付能力自评估。

►服务于偿付能力的技术准备金评估应该包括风险边际[4]。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将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风险准备,两者一起将充分保证满足保单的偿付要求,达到监管机构所要求的充足目的。

►服务于偿付能力的资产评估,应考虑在一些不利的情景下,资产可能出现减值或完全没有价值,应该进行调整。

2.评估的基本概念

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CP14.1明确提出了“评估”(valuation)一词的含义:是指对资产、负债的认可(recognition)和非认可(de-recognition)以及度量(measurement)。并且提出“认可”资产、负债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对风险的确认,也就是说,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认可是基于对相关风险的关联为原则。随后核心原则特别说明了在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中对保险合同相关内容的认可原则,例如,合同的有效时间(生效、失效)、再保险合同(分入、分出)。

3.评估的基本原则

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CP14.2明确提出了“资产负债的评估基础应该保持一致”[5]。这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1)为什么要对资产和负债采用一致的评估基础

►当资产负债差异一致的估值基础时得到的偿付能力评估可以真正刻画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并且是监管者对不同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比较的前提。它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信息,使得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可以基于这些状况采取行动。

►为了真正了解保险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关于影响资产和负债的风险本身以及其对资产负债表所有科目的潜在影响,应该进行统一的识别并采取一致的度量。这种一致性需要适用于所有资产和负债,包括未与负债明确对应的资产,而且适用于所有的时间和公司,以满足对各种情况的可比性。

2)对资产和负债采用一致的评估基础的具体含义和相关内容

►一致性的评估意味着资产与负债价值之差应该主要是因现金流性质的不同造成的,而非两者在评估方法和假设上的差异,现金流的性质包括:现金流发生的时间点、金额和内在的不确定性。应该在各个层面保持这种评估的一致性,例如,业务组合、部门、公司整体或集团。

►对于某些资产和负债可采用观测的市场价值或摊余成本估值,而有些资产和负债的估值可以采用估值模型,例如贴现现金流模型。当贴现现金流模型的估值结果根据市场观测或摊余成本进行校准后就可以保证估值的一致性。

►保险合同和金融工具的具体特征及其相关数据的可获得程度在各个国家或地区会存在差异。这时的资产负债估值的一致性也意味着每个国家可以根据其条件存在现金流估值上的差异。

►在确定偿付能力资本要求时对资产和负债的处理应该采用一致的方法。资产和负债估值的一致性并不一定意味着对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采用唯一的估值基础,但偿付能力资本要求中的资产和负债评估应该保证对风险的适当的确认。

4.评估的方式

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CP14.3明确提出了“以可靠的有助于决策和透明的方式进行资产和负债估值”[6]。为了保证评估的可靠性,ICP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是评估的客观性,这是资产负债估值结果可靠性的重要基础,这意味着评估不会受到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一般来说,资产负债的评估多多少少需要主观判断,例如,有时需要专家对某些数据的关联性以及评估假设作出的判断,但应尽可能减少评估的主观性。为了实现这一点可以利用有效的内控评估流程、市场估值方法以及其他基于当前的、真实的信息,运用一些专门职业(会计、精算、审计等)对估值进行独立的审查。监管机构应该对估值方法提出监管要求,并充分利用金融市场提供的信息和可获得的保险风险相关的一般数据。也可能需要公司方面的特定信息,比如某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实践被充分证明足以代表行业某种业务的状况,市场估值中也可以采用类似的信息。

其次是评估结果应该有助于偿付能力监管的决策判断。应当认识到,在采取相对可靠的方式进行资产负债评估,在减少主观性的同时并不会完全消除主观性。为了说明评估结果对决策的支持作用,我们考虑如下情况:如果只采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在只会得到一个评估值而无需判断,若提供一系列合理的价值供判断选择,则将采用对决策结果有帮助的方法。

在某些国家的监管体系中,限于条件监管机构只能基于客观计算采取监管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客观计算优于主观假设和方法的计算。这时,监管机构需要提供具体的假设(如死亡率利率)和方法,但也应包括服务于偿付能力监管目的估值所适用的风险边际。

各种评估方法都可能产生有助于决策的价值,例如,市场一致性评估、摊余成本评估和其他评估模型:

(1)在价格公开且随时交易的资产或负债市场,大部分情况下价格本身就可以提供该资产或负债的有助于决策的价值。在某些情况下,市场价格估值不一定起到有助于决策的作用。例如,所参照的市场运行失调或异常,这时为了满足评估的可靠性,应当使用正常情形下的估值方法。又比如,现实中交易成本很高、交易量少的资产或负债,独立的定价资源难于寻找或很有限,或者市场扭曲,则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分析并决定使用其他的经济评估方法。

(2)如果摊余成本可以反映保险公司随时间推移需支付或获得的资金,则这种评估就是有助于决策的价值。当市场价值的波动不反映保险公司履行义务的能力,其他估值方法不再起作用或不可靠时,摊余成本是一个实用和有助于决策的估值方法,这时可以采用敏感性和充足性测试的方式作为其估值方法的补充。

保险公司自身的资产和负债模型也可以提供有助于决策的价值,可通过采用由保险公司、监管机构提供的模型管理、控制和独立审查的最佳实践方法,使得采用模型方法得到的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得到强化。由监管机构对模型进行比较或确定基准也可以进一步增强模型结果的可靠性,此时应对所有风险的模型采用相同的计量标准(例如,相同的方法论、时间跨度,风险度量、置信水平等)。

(3)监管机构应当考量时间价值和风险调整对决策的作用,如果无法考量是否产生有助于决策的信息,则需要依靠信息披露要求。

最后,关于评估方式的透明性要求,ICP指出各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应当包含适当的公开披露要求以及监管报告的要求。例如,通过显性方式明确技术准备金的各个组成部分,可以增加透明度和可比性,也有利于进行汇总。保险公司应充分提供有关其资产和负债估值方法的信息,说明其方法符合可靠性、有助于决策和一致性原则的程度。透明度要求也会加强国家内部或国家之间的理解和可比性。

5.估值的性质

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CP14.4明确提出了“资产负债评估是一种经济价值的评估”[7],核心原则ICP14.5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资产和负债的经济价值评估应反映其现金流经风险调整的现值”[8]

经济价值评估是指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估结果中不会非显性的表现隐含或内在的保守或乐观。换句话说,这种价值评估应该非常明确地表现出评估者对风险的保守或乐观的处理。这种评估与基于风险的偿付能力充足要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使得相关的监管核心原则和标准保持一致,这种方法也使得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实现了透明性和可比性的目标。

经济价值评估应当反映对资产负债的未来现金流的预期估值,将现金流的风险以及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在内,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直接的贴现现金流量计算,有些公开的市场价值或销售或购买价值也反映了现金流的预期估值。

在进行经济价值评估时,应当考虑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包括当前市场对价值和风险的估值,以及相关市场使用的用于评估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原则、方法和指标。

关于历史成本法评估,因为资产和负债的历史成本可能无法反映当前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期估值,因此可能不会与其他的经济价值评估保持一致。历史成本一般不会反映价值随时间的变化,然而,摊余成本则按时间调整了资产和负债的历史成本,当与充足性测试或减值测试同时使用时,可真实反映未来现金流的价值。

目前,某些国家采用“市场——一致性价值评估”(Market-consistent valuation)方法,有些国家采用“摊余成本评估”(Amortized cost valuation)方法,IAIS认为,这两种方法都属于经济价值评估。ICP还明确提出了关于这两种方法的具体要求:

1)市场一致性价值评估(ICP14.5.5—ICP14.5.11)

►与金融市场使用的原则、方法论和参数一致的估值称为市场一致性评估。

►对某些资产和保险债务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市场评估时需要进行建模,建模的要素有:假设、方法和业务组合的特定信息以及一般可获得的保险损失风险的数据,与上述建模和相关要素保持一致的计算也是具有市场一致性的评估。

►在有些特殊场合,应当考虑市场评估信息之外的更大范围经济信息,比如市场不正常、缺乏有效性或者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干涉。例如,政府或监管机构通过投资限制或控制等方式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进行监管,这些措施可能是相关市场的供给需求扭曲的结果或原因,导致市场一致性确定的价值也会发生临时性扭曲。这时,市场一致性价值可能不再适用,而应当采用另外的方法确定其价值,比如,正常市场条件下预期的市场一致性价值。市场一致性评估的适用性在不同国家按市场状况可能有所不同,监管机构应当就适用的价值或者保险公司如何出于偿付能力目的进行调整提供指南,以反映公司现金流的基于风险的当前价值,保持一致性、有助于决策、相关性和透明性。

►有些资产或负债可能存在一个活跃的市场,市场本身会提供市场一致的价值。而有些资产和负债,或者在市场流动性较低的时候,可能无法直接通过市场计量价值,但是,在评估资产或负债的权利、责任或风险方面,可以获得相关市场信息。

►资产负债的市场一致性评估可以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得到,或同时使用几种手段来确定。例如在对技术准备金进行估值时,可以考虑:

√如果保险责任存在大容量、高流动性的市场交易,则可以根据所观察价格获得市场一致性价值;

√如果某些或全部与保险责任有关的现金流可以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复制,那么用于复制的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即可作为该现金流的价值;

√如果与保险责任有关的现金流不能准确地复制,则可以对这部分现金流采用贴现现金流模型进行评估。为获得市场一致性,此时需要使用市场价值的替代品,并体现市场信息的不确定性或不可获得性。

►上述估值方法有时也称为“成分分解法”,使用该方法时,首先将可以市场计量的风险成分进行评估,其他部分可能需要使用模型方法。例如,对于某些包含投资、储蓄成分和保险风险成分的保险合同,可以进行区分。在容量不大且流动性不好的市场中为某个风险成分确定市场一致性价值的时候,应当将流动性风险考虑在内。

2)摊余成本价值评估(ICP14.5.12—ICP14.5.15)

►摊余成本法是指某项资产和负债在某个时间点的价值等于其未来现金流经风险调整后按照相应的贴现率计算的现值。

►使用摊余成本法进行资产估值时的贴现率应使得该资产合同预期现金流的现值与当前该资产的购买金额相等,购买资产的价格通常等于购买时的资产价值。而购买价格反映了在购买时市场对该资产未来风险的看法,所以上述贴现率也就自动包含了对未来风险的调整。

►利用摊余成本法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时候,贴现率和风险准备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可以根据所对应的资产组合经违约性处理的预期收益曲线建立贴现率,也可以考虑将贴现率与风险调整综合考虑的其他方式。

►若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评估,则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对估值结果进行充足性评估。如果资产已经严重损坏,该资产的持有价值应当进行调整;如果发现负债价值不够充足,应当提高。充足性测试也可能会发现过于严格的不恰当的保守性处理,应进行调整尽量消除。

6.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ICP14.6—ICP14.11)

这是ICP14中篇幅最大的部分,包含了6个小节,主要涉及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问题,在ICP中称之为“技术准备金”(technical provision)。

首先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评估不应考虑保险公司本身的信用风险因素,在考虑对保险公司履行其保险责任的信心时,应按照一国内所有保险公司同等水平进行考虑,不同保险公司的相同业务组合的价值不应当依赖于其是处保险公司的信用状况,再保险公司的技术准备金也是如此,其他负债的评估也不应当反映保险公司自身的信用状况。

其次,ICP强调技术准备金的估值应该超过“当前估计值”(Current Estimate),即包含所谓的风险边际,称之为MOCE(Margin Over the Current Estimate)。类似于新会计准则中最优估计(best estimate)和风险边际(risk margin)的概念。

关于技术准备金评估的基本内容如下:

►技术准备金的概念。技术准备金是一种资产或负债,代表了在保单组合规定的期限内保险公司向保单持有者和其他受益人履行保险责任的经济价值,这个价值应包括一个风险边际(超过当前估计的部分)以对应那些未来责任的内在不确定性。

►技术准备金评估中应考虑的现金流。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相关的现金流包括:应收保费、保单项下的应付赔款,以及其他保单现金流(如分红型合同下的未来分配)以及未来管理保单的费用。业务获取成本通常是保险公司的现金流的一个重要部分,若在当时扣除了业务获取成本,则保单未来的现金流入可能超过现金流出。

►关于技术准备金的当前估计部分。保险公司的保单责任的未来现金流在金额和给付时间方面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现金流的现值因而具有多种可能性,对这些现值的概率加权平均值是对现值数学期望的一种计算(也称统计均值),这里称为“对履行保险责任的成本的当前估计”(当前估计)。可以利用精算和统计方法得到保险责任的当前估计,这些方法包括:确定性估计、解析和模拟技术。

►关于技术准备金的风险边际部分。在考虑了保险责任现金流平均值的基础上,保险公司还应考虑如何处理现金流中固有的不确定性的成本,例如,可以通过持有资本、套期保值、再保险或其他的风险缓释方法降低这种不确定性。为此,要求保险公司维持一定的资金量以便履行其保险责任。因此,一般而言,技术准备金的经济价值应高于对保险责任成本的当前估计,所超出的部分用于覆盖这种不确定性,即为MOCE。在通过资本来维持偿付能力制度所要求的信心水平的情况下,技术准备金应当至少覆盖持有该资本的成本,此时的MOCE可视为对承诺用于保单未决责任的资本准备的补偿。因为某个保单的保险责任的不确定性随时间逐渐降低,MOCE也随之减少,并逐渐从技术准备金中释放出来,同样,因为不确定性降低了,资本要求也因这种风险状况的变化而减少。

►关于技术准备金的当前估计和风险边际的整体处理。在实践中,可能没有必要分别确定当前估计和MOCE。偿付能力制度应明确规定评估技术准备金所使用的方法,评估结果应明确或隐性的包含一个超过当前估计的边际,例如,在大容量和高流动性的市场条件下市场价值可能会自动包含MOCE。如果为了满足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置信水平的评估模型中已经包含了对不确定性的处理,则可以直接用此模型计算技术准备金。但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分别报告当前估计和MOCE,以确保技术准备金评估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关于评估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和解释因基础数据和假设的变化而导致的当前估计和MOCE的变化,以维持其一致性、可靠性和相关性,避免未来的随意改变。

随后,ICP分别详细说明了对所谓当前估计和MOCE的要求。

IAIS认为,当前估计应是基于无偏的当前假设来反映履行保险责任而产生的所有未来现金流的现值[9]

关于当前估计的一些具体考虑有:

►关于当前估计中应考虑的现金流。当前估计应当反映某现有保险合同项下对履行合同责任至关重要的所有未来现金流,比如由保险公司和保单持有者的合约关系而产生的非担保、可选择或自行决定支付的现金流。应该将保险合同看做产生现金流的一个整体,特别是那些含有续期保费支付的合同,评估保险责任时,必须考虑到所有现金流的相关性,这些现金流之间不确定性的相关关系应该在计算当前估计时的加权概率中有所反映。

►关于当前估计中应考虑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管制度应指明保险合同的范围,规定哪些现金流将用于计算当前估计。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应受到以下条件的约束[10]

√保单持有者有权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取消或续约保单;

√需要保险公司和保单持有者共同决定续保。

►上述三个限制将分别排除:第一项,当前合同自然“滚动”时产生的新业务,除非“滚动”是出于当前合同下保单持有者明确的选择权,当前估计应当预计行使该选择权的比率。对具有可变保费的保险合同(如终身保险合同)来说,现金流应包括超过规定最低额的自愿投入保费,但合同应提供一些保证,如不会过期保费率保证。第二项,明确保险公司可单方取消合同之外的事件-比如续保-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不包括在估值中。很多非寿险合同属于这种情况,它们的期限通常只有一年。尽管延续合同的期望很高,保险公司并不一定续约。因此只有产生于正在生效和自然结清合同的现金流才能用来估值。而新业务的影响可能在按偿付能力制度确定资本要求或资本金中加以考虑。与此相反,保险公司不可单方取消的寿险合同或伤残保险合同下的未来现金流应当包括在内,即使保险公司计划提高未来保费计划将提高,或改变整类合同的保费,而无需个别承保。第三项,明确了尽管保单持有者可以选择续保或扩展合同,但如果需要保险公司的同意,那么除此之外的现金流不应当在评估时考虑,新业务的影响可以在确定资本要求或实际资本加以考虑。

关于当前估计中对非保证权利的处理和无偏性的具体考虑有:

►关于保险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支付的评估处理。在技术准备金评估时,应当考虑到保险公司的所有付款的情况,不管这些支付付是否为保险合同的保证支付。例如,保险公司自行决定的预计分红应当包括在内,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分红型合同和法律框架的多样化,监管机构应当建立适用于本国的标准,确定在技术准备金评估中有关分红型合同的保险公司的自行决定权范围。这些标准应当具备一致而可靠的经济价值评估原则,以及本文所讨论的特别适用于技术准备金的原则。在很多国家,要求保险公司要对保单持有者的累计利润单独进行说明,如果这些累计利润在经营不好的时期可用来分摊损失以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则其必须拥有所有的资本特征,因此在确定实际资本时得到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准备金评估中关于公司未来自行决定的分红标准应当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中确定实际资本的标准互相兼容。

►关于无偏的当前假设。无偏假设来源于相关、可靠的经验和对未来发展的判断,比如死亡率降低、费用膨胀,既不故意夸大也不故意缩小预期结果。每次评估技术准备金的时候,都要重新考虑数据和假设,同时做适当的修订,以保证数据和假设符合当前情形。如果假设来源于市场的可观察价值,它们应当是估值日期的当期价值。应当定期进行经验分析,适当考虑个体和行业的经验,多年数据的经验分析可以获得较高的可信度,抹平经验波动得出明显的经验趋势,但应当注意历史经验必须与当前条件相关。如果保险公司自身经验的可信度比较低,比如就一组较小并较新的保险合同而言,可将相关行业经验的假设作为现金流的基础,从而更有利于决策。原则上,假设应当反映业务组合自身的特点,而不是具体从事该业务的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从实践上看,具体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特点可能会反映该公司特定的业务实践,尤其是核保、理赔和费用方面。关于费用,保险公司自身管理业务组合的费用经验在确定经济价值中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业务获取成本是保险公司费用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对于大多数保险合同来说,业务获取成本已经发生,因此,未来现金流只包括维护和理赔成本。在建立未来费用模型时,需要适当分析保险公司的费用经验,将业务获取成本分离出来。

关于MOCE的评估,IAIS认为,MOCE反映了在整个保单期限内履行保险义务的所有未来现金流的固有的不确定性。关于风险边际的度量方法,目前的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所选择的方法应当考虑风险的特征,常用的方法有:分位数、尾部条件期望、资本成本法和直接假设法。

与国际会计准则中风险边际的原理类似,为了得到一致的、可靠的和有助于作决策的评估,所有保险责任所产生的未来相关现金流的变化和不确定性都应当由保险公司而不是保单持有者来承担。但同时,MOCE只反映保单责任的固有风险,其他风险则体现在资本要求中,对于那些在MOCE和资本要求中同时考虑的风险,如果达到了总体的安全水平,就不需要重复计算。

关于MOCE的确认原则,ICP特别指出:

►在有些监管体系中,对保费中与保单责任和利润的固有不确定性相关的部分在合同生效时并没有明确为利润边际,因此,这种固有的不确定性实际上已经有效地反映在已收保费和当前估计的差额中。而有些国家的监管体系认为,可以采用确定MOCE的某种方法对固有的不确定性进行有助于决策的预测,因此允许其在合同生效时确认为利润边际。

►在确定MOCE时,应当非常清楚地了解在何种程度上反映了何种风险因素,同时应当区分保险责任组合自身的风险特征与保险公司经营该业务的风险特征两者的差异,前者是保单责任的固有风险,是MOCE应该考虑的风险。

关于计算MOCE的方法,ICP指出:

►在选择合适的方法确定MOCE时,监管机构应当考虑那些可提高保险公

司和保险市场透明度和可比性的方法,适当的方法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风险特征类似的保险责任应当得到类似的MOCE;

√有关现金流的信息越少,则MOCE的值越大;

√对于发生概率相似的风险,影响较大的比影响较小的风险其MOCE值较大;

√对于发生机率较低但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其MOCE值应高于发生机率较高但损失程度较低风险的MOCE;

√对于风险特征相同或类似的风险,期限较长合同的MOCE比期限较短合同的MOCE要高;

√具有较宽的概率分布的风险的MOCE比分布较窄的要高;

√若最新的经验可以降低风险的不确定性,则MOCE也应相应地降低,反之亦然。

►在确定MOCE的标准或方法时,监管机构还应当考虑在MOCE中反映固有风险因素之间的分散化效应,可以为了计算MOCE而将保险公司的保单进行分组,同时应考虑到这种分组对于风险因素分散化的影响,分组意味着在MOCE中考虑了组合内部的分散化,但没有考虑不同组合之间的分散化。组合中剩余的其他分散化以及组合之间的分散化在适合情况下可以通过偿付能力资本要求体现。保险公司所有业务整体的MOCE应当是其业务组合的MOCE的总和。

►如果保险负债中的某些要素可以通过具备可靠价值的某种金融工具进行复制或对冲,那么该工具的市场价值就提供了保险责任的可靠价值,且已经隐性包含了MOCE。在实践中,这样的对冲很少能够对所有情景达到完美的效果,同时,保险业务的现金流和复制工具的现金流也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对复制工具的现金流单独进行评估,而评估中使用的模型应根据对冲工具的市场价值进行校准,有利于实现一致性和可靠性。

最后的两个部分,ICP对技术准备金评估中的货币时间价值问题以及保单内含选择权和保证问题的要求。

IAIS认为,应该由监管机构设定标准来确定技术准备金评估中适用的贴现率[11]

关于设定贴现率的标准以及方法,ICP首先提出监管机构应当考虑的基本因素:在其法律法规环境下,保险责任的经济因素,包括性质、结构和期限,以及保险责任在何种程度上(若有)对标的资产的收益依赖。

然后,ICP强调可能无法直接从市场上得到合适的贴现率,应当对可观察的一般的经济和市场数据按照适用性进行调整,例如,在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中贴现类可能以某种方式包含了某种风险,在选择该折现率时则需去除这种风险的调整。对于金融市场提供的收益率曲线,由于技术准备金评估的贴现率应当反映保险责任的经济意义,因此需要根据这些金融工具与保险责任在经济意义上的差异对收益曲线进行调整。还应当容许对无法观察到的市场数据和到期时间进行内推和外推插值处理,为了得出一致、可靠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准备金评估,监管机构的规定应该包含贴现率的全部期限结构。

最后,ICP指出:原则上,如果一项投资的市场价值比较可靠,可以完全复制或对冲保险责任或风险的某个要素,则可以直接利用该投资的价值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

IAIS认为,在进行技术准备金评估时应适当考虑保单内含选择权和保证的风险边际。具体要求如下:

►确定当前估计和MOCE时,应当明确考虑保险合同内含的保单持有者或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和保证,包括最低收益保证和累积利率保证。用来评估内含选择权和保证的方法应当与风险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包括合适的随机模拟或简化的方法。

►一种重要的保单持有者选择权是保单失效选择权,对某些寿险产品来说会要求支付退保金额,在技术准备金的评估中应当明确加入对未来整个保险合同期间的保单失效和退保的现金流预测,可利用失效和退保的历史经验设立假设。因为失效和退保往往取决于经济状况或保单持有者对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的预期,失效和退保的不确定性也许不能在不同保险合同之间进行完全分散,但是,可以认为保单持有者对经济状况和预期的反映各不相同,失效和退保的目的也各不相同。

►并不一定要求技术准备金满足假设所有保单立即同时退保而应付的退保总额,这不是一种经济价值评估,因为在每个保单的技术准备金中已经包含了对未来退保率及相关风险的内在不确定性假设。但是,在考虑总体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时,应当在资本监管要求中设定合适的退保资金,以对应大规模退保的风险。

(二)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偿付能力充足性要求(ICP17)

ICP17是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中与偿付能力充足要求最直接关联的部分,关于资本充足监管,IAIS认为“监管机构为达到偿付能力监管目的而制定资本充足要求,使得保险公司有能力承受不可预见的重大损失,并以此要求为基础实施监管干预。”[12]这个表述有几个要点:①监管机构提出的资本充足要求是为了偿付能力监管目的,而不可以应用于其他方面。例如,保险公司的公开评级等外部评级机构对公司的评估;②资本充足要求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公司有能力吸收不可预的重大损失,也就是说,资本充足要求对应公司经营风险中的未预期的重大的部分;③监管机构制定的资本充足要求是为了实施监管措施服务的,即:资本充足要求是实施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的基础和依据。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资本充足要求与风险的对应关系,以及资本充足要求与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的密切关系。

ICP17是IAIS的26个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中篇幅最大的,这与现代金融监管越来越强调以非现场的资本监管为主的趋势相吻合。表6.2列出了ICP17的具体章节和结构,其中最为重要和篇幅最长的两个部分是ICP17.8和ICP17.11,前者较详细地提出了采用标准法计算监管资本要求的具体内容,后者则较详细地列出了偿付能力充足要求中资本资源确认的细节[13]

虽然,ICP17的篇幅很大,但是很大部分与本书其他章节的讨论多有重复,本小节下面的部分将选取ICP17中较为重要和核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表6.2 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偿付能力充足性要求(ICP17)的主要内容

(续表)

1.基于全资产负债表方法的资本充足率计量

在ICP17.1中非常明确和具体地说明了IAIS关于偿付能力监管中资本充足率计量的核心原则:全资产负债表方法(total balance sheet),其具体含义为:要求监管机构在评估偿付能力时采用全资产负债表方法,以识别资产、负债、资本要求和实际资本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且要求适当地识别其中的风险。这是因为,为了掌握保险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必须基于以下的原则:采用一致的方法计算资产和负债、明确的识别和度量各种风险及其对资产负债表所有组成部分的潜在影响。因此,IAIS采用全资产负债表方法来识别资产、负债、资本要求和实际资本之间的关联关系,全资产负债表方法还意味着应当适当、充分地识别那些对保险公司总体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风险。

为了偿付能力监管目的而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时,鉴于技术准备金、资本要求和实际资本之间从风险和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看都存在内在的关联关系,因此必须综合地进行整体的考虑。

关于上述三者关系具体考虑为:

(1)关于技术准备金。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技术准备金和资本发挥着截然不同的作用,需要对其进行清晰和一致的界定。技术准备金表示保险公司履行其保险义务并兑现在保单组合有效期内[14]对保单持有者和受益人的所有承诺所需的金额,参考ICP14中的相关规定,技术准备金为当前估计与一定的风险边际之和,资本要求则是保险公司在技术准备金之上所应持有的资本。

(2)关于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持有充足、适当的资产来满足技术准备金和资本的监管要求,并应关注这些资产的性质和质量。

(3)关于实际资本。广义上讲,实际资本可视为超出负债部分的资产金额,这里的负债包括技术准备金和其他负债,但同时应当考虑资本的质量,包括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包括从属和优先级的考虑)、资本的永久性以及是否存在与之相关的强制性偿付成本。

2.对资本要求和实际资本提出监管要求的目的和作用

监管机构按照一定的充足性水平制定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在不利情景时仍然有能力履行对保单持有者的义务,并且保持一定的实际资本水平。

偿付能力充足监管中提出的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是来自监管的一种保险公司的资本底线,其主要背景和目的为:

(1)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背景1——与公司自身资本要求的关系。当然,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确保保险公司持有充足、适当的资本支持其所承担的风险,这种资本将用于降低在一定时期内因公司发生重大损失而导致公司倒闭的可能。同时,这种资本也将用于减少公司倒闭时投保人的损失。而从监管的角度提出的资本要求应至少满足确保保险公司在不利情景下仍然能够继续履行对投保人的责任,与公司自身的资本目的比较,监管机构制定的监管资本要求是更为基本的目标。

(2)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背景2——与公司自身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的关系。在保险公司自身进行的风险和偿付能力自评估中,通常是按照持续经营的原则来评估其财务状况,但是也需要从破产停业的角度进行考虑。但监管资本要求既可以从持续经营也可以从破产停业[15]的角度进行考虑,因此,在制定资本监管要求时,监管机构会考虑保险公司在不同情景下的财务状况。

(3)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背景3——宏观经济层面。从整体经济和金融体系的角度看,也需要保险公司保持充足、适当的资本,以提高整个保险业和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同时控制保险成本不得超出投保的经济价值,或者过度抑制保险公司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因此,在建立偿付能力资本要求时,应当在降低投保人赔付受损失的风险与提高投保人保险成本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

偿付能力充足监管中提出的实际资本的概念,是来自监管的一种对保险公司资本的确认,其主要背景和目的为:

(1)实际资本与资本要求的关系。保险公司需要保持的实际资本取决于监管机构对资本要求的相关规定,实际资本低于资本要求的资本赤字决定了为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目的而需要的额外资本数额。

(2)实际资本的作用。实际资本可以通过以下目标来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在持续经营或在破产清偿基础上通过分摊损失降低破产的可能性;减轻在破产或解散时保单持有者的损失。实际资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以上目标取决于其特征或“质量”。能够同时实现上述两大目标的资本有时被称作“持续经营资本”(going-concern capital),只能在破产时降低保单持有者损失的资本有时被称作“清算资本”或“破产清算资本”(wind-up capital)。可以预计,前者应当是监管要求的实际资本的主要组成部分。

(3)实际资本与保险公司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关系。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资本的管理和分配是其业务规划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通过制定和保持良好的企业风险管理体系来支持和巩固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围绕监管的资本要求及自身的资本需求),例如,在整个体系中采用一致的适当的风险和资本管理政策、措施和程序,如果没有严格且高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支持,单凭充足的实际资本也不足以为保单持有者提供有效的保护。

3.偿付能力充足的监管措施

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具体监管实施,是由偿付能力充足率分级结构和各个层级触发的监管措施两个主要部分组成,前者建立了资本充足率的层级结构,即资本充足率的分层标准;后者则规定了不同的资本充足率层级所相应的监管介入、干预措施。

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是为下一步实施监管措施服务的,因此,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在偿付能力充足率计算的基础上还应包括对可引发监管机构采取适当的、必要的不同级别干预措施的资本充足率分级结构的规定,称之为“偿付能力监控层级结构”(solvency control levels),相关的示意图见图6.3。

图6.3中左侧为按照偿付能力充足评估方法计算的保险公司的法定资产负债表,图中右侧的下半部分说明了保险公司法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部分的组成: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前估计、风险边际和其他负债,图中右侧的下上半部分示意了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监控的层级结构。

IAIS提出偿付能力监控层级结构的基本要求:

(1)建立实际资本的最低要求。也可以称之为“最低资本要求”,是指当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低于该监控级别时即可引发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直接干预,该监控级别的目的是在保险公司无能力履行保障义务时保障保单持有者的安全。该监控级别可以作为一个专门的规定,也可以放在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的整体框架中,目的是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行动的灵活性。

图6.3 偿付能力监控层级结构示意图

(2)建立为早期预警服务的监控级别。偿付能力监管不只是为了在保险公司出现问题时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一个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还应具有预警作用,基于这个想法所设定的监控级别应当足以使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遇到问题的早期便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从而公司有可能以适当的紧迫程度及时对问题加以纠正,这些监控级别即可引发保险公司也可能会使得监管机构采取行动。同时,应当根据纠正措施的性质对监控级别的合理性进行检查,监管机构的风险容忍度可影响所设定的偿付能力监控级别和引发的干预行为。

随后IAIS提出了建立偿付能力监控层级结构的其他要求:①偿付能力监控级别的设定应因国家和业务类型的不同而异,反映各国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和监管机构的风险偏好。IAIS认识到各国都将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避免的保险公司倒闭现象,设定可接受的偿付能力监控门槛可推动保险市场的有效竞争,同时避免为市场设置不适当的进入障碍。②监管机构设定偿付能力监控级别的标准应当透明,例如,对违反的公司可能采取的法律诉讼得到保障。③需要考虑针对不同的运营基础(例如,破产清偿和持续经营)设定不同的偿付能力监控级别。④监管机构应当考虑容许保险公司针对不断变化的情形或特定事件自主决定其对策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⑤平衡保单持有者保护和对保险行业有效运营的影响,以及对过度繁琐程度和资本监管要求费用的考虑。

IAIS认为,保险监管监管应基于对保险法人资本充足的评估结果,建立相应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层级,并具体提出了该层级结构的一般性建议:

(1)一般原则。监管机构应当采取一系列不同的干预行动,具体取决于引发干预的事件或担忧。这些引发因素中部分与保险公司的资本相对于所设定的资本监管要求关联。在设定各个监控级别时,应当考虑这些可能性和该资本水平的保险公司能够增资或使用市场上合适的风险缓解工具的范围。

(2)基本的结构。IAIS认为所建立的偿付能力监控层级结构至少应包含以下两个上下边界层级:

最高层:目标资本要求(Prescribed Capital Requirement,简称PCR)。该级别是偿付能力充足要求的上限,它的作用是,当公司的偿付能力高于该水平时则无需监管机构采取任何干预措施。PCR的基本定义是:在给定的时间和置信水平下资产超出技术准备金与其他负债之和的水平。如果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低于目标资本要求,则监管机构会要求保险公司采取一定的行动使资本水平恢复至目标资本要求水平,或降低所承担的风险(从而减少资本要求)。目标资本要求表示有足够的资产在一定时期内来支持技术准备金及其他负债的支出,并且这种能力满足一定的置信水平,即使保险公司面临困境仍然可继续履行对保单持有者的义务,不需进行干预。因此,目标资本要求的水平是保险公司可承担在上述时期发生的不利事件导致的损失,并且在结束时仍然有较为充足的资产支持技术准备金。

最底层: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简称MCR)。如果保险法人的实际资本未达到该水平却不能采取合适的纠正措施,监管机构将采取最强硬的监管行动。最低资本要求是对保险公司资本的最低约束,低于该限度保险公司将被视为无法有效运营,因此,最低资本要求的主要目的是为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而设置的终极安全网。当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低于该最低资本要求水平时,监管者可采取干预措施包括:停止保险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撤回保险公司的经营执照,要求公司停止开展新业务,退出产品组合并将其转移至另一保险公司,安排额外的再保险,或其他规定的行动。该状况与破产的会计概念有所不同,最低资本要求的水平往往会超出为使保险公司的资产足以满足保险公司履行对现有保单持有者义务的水平。最低资本要求也可视为目标资本要求的底线,这非常有助于监管机构在批准使用内部模型确定资本要求时,作为参考。监管机构可根据市场共识的资本限制作为最低资本要求,这种限制可能因业务范围或保险公司类型而异,对新公司和新业务尤为相关。

(3)进一步的结构。IAIS认为所建立的偿付能力监控层级结构可以在上述两个边界(介于最低资本要求和目标资本要求)之间再设置更加细化的监控级别。这些监控级别可对应于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的一系列不同层级的干预措施,或者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所持资本问题的严重度或担忧水平要求保险公司采取的行动,但需要监管机构适当说明可能的触发因素和干预行动的范围。可能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

►采取旨在确保监管机构更好地评估和/或控制情况的正式或非正式措施,例如增加监管检查或报告,或要求审计师或精算师进行独立审核或扩大检查范围;

►采取解决资本水平问题的措施,如要求将资本增加至要求的水平并提供商业计划,限制赎回或回购股权或其他票据和/或股利支付;

►在保险公司加强资本状况之前,采取保护保单持有者的措施,例如限制执照发放、保费量、投资、业务种类、业务获取、再保险安排等;

►增强或替换保险公司的管理或风险管理体系及整体管理过程的措施;

►有关减少或降低风险(进而减少资本要求)的措施,如,再保险、对冲及其他机制,或拒绝批准新业务获取或业务增长的申请,或对其提出附加条件。(www.chuimin.cn)

4.关于资本要求的监管规定

IAIS首先提出了各国保险监管者在建立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些基本问题:

►需要一定的透明度以增强偿付能力评估的有效性,以便于其不断地改进和可比较性以及与国际融合。

►监管机构可以对不同的偿付能力监控层级采用不同的方法,特别是最低资本要求和目标资本要求,既可以分别用两种方法确定目标资本要求和最低资本要求,也可以采用相同的方法,但规定两种不同的级别。

►监管机构通常是基于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假设来提出对目标资本要求的规定。

►通常在制定最低资本要求时会将保险公司停止开展新业务的可能性考虑在内,也要将持续经营的情况考虑在内,因为保险公司会不断承担新的风险,直到触发最低资本要求干预。

►监管机构应考虑目标资本要求和最低资本要求之间的合适关系,偿付能力控制各级别之间有适当的连续性,目标资本要求和最低资本要求之间应有足够的缓冲度(包括对最低资本要求形成基础的考虑),还应顾及到业务经营的不同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

►可以采用一般的方法(如标准公式法)或是其他更切合单个保险公司的方法(如部分或全部的内部模型)确定资本要求,不论采用什么方法,本原则中涉及监管资本要求的原则与概念都适用,监管机构必须将其应用到各种不同的方法中。

►制定监管资本要求所采用的方法即应考虑所有保险公司通常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严重性,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体现个体公司所承担风险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采用标准法时,应当做到资本要求合理地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整体风险,但是不可过度复杂,标准化方法可能根据其复杂程度、覆盖风险的范围、缓解风险的程度、或其应用的业务种类而有所不同(例如寿险和非寿险)。

随后,ICP专门论述了监管机构应在偿付能力资本要求中考虑保险公司所有相关且重要的风险,并要求监管机构应明确说明其体系考虑了哪些风险,是只考虑技术准备金方面,还是只考虑资本要求方面,或是同时考虑两者,各考虑到什么程度,监管者还应明确资本要求是如何反映风险和对风险进行汇总聚合。具体包括的内容有:

►需要处理的风险类别,例如,承保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清算风险,还应该包括任何重大的风险集中问题。

►各种风险之间的依存性和相互关系,保险公司面临的总体风险应当考虑到各种风险之间的依赖性与相关性(例如:承保风险和市场风险之间)和一个风险种类内部的关系(例如:股权风险和利率风险之间),还应当评估不同种类风险之间潜在的强化效应和“间接效应”(即,由不利事件、经济或金融市场条件变化对保险公司造成的间接影响)[16]。还应考虑不同风险之间的依存关系也会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运营低迷时期或是极端事件发生时会显著增加。

►在制定总体资本要求时还应考虑到不同风险之间的分散化效应,并保证已考虑到在运营低迷情况下各种风险的相互依存性会如何增强。

►如何处理难以量化的风险。IAIS意识到某些风险,例如战略风险、名誉风险、清算风险和操作风险,比其他类型的风险更难进行量化。各国可选择基于某些组成简单的风险和/或压力与场景测试,针对上述难以量化的风险制定监管资本要求。然而,IAIS预计行业量化风险(如操作风险)的能力将逐渐增强,因为可获得更多的数据、更先进的评估方法和模型等。

最后,除了用一定篇幅讨论监管机构应如何及时对偿付能力资本要求进行适当调整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外,ICP17.8的大量内容都是围绕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计量方法展开的。

监管机构应该对资本要求的计量结果提出适当的标准和目标,这将成为标准化计量方法的校准基础。当监管机构允许保险公司使用更加适合自身情况的方法,例如内部模型方法来确定资本要求时,上述目标也要用于对这些方法的校准,以便在同一个监管体系内所有的保险公司之间都取得广泛的一致性。关于资本要求计量方法的标准和要达到的目标,IAIS指出:

监管机构设置的资本要求将反映监管机构对整个行业的风险偏好,IAIS采用原则导向的方式提出保险监管的核心原则,所以不会对各国提出确定资本要求的任何具体方法。然而,要求各国都应该设定适当的标准,例如,明确风险度量、置信水平、时间范围等。此外,各国应该为确定资本要求的关键概念规定明确的原则以及相关的参数。

在监管机构允许使用其他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方法来确定资本要求时,上述标准应该一视同仁地适用所有这些方法。尤其是允许使用内部模型时,应在批准保险公司使用内部模型时运用上述标准。

关于选择风险度量和置信水平对资本要求进行校准,IAIS注意到有些国家已经设立了置信水平,一般是与金融资产的最低投资级对应。例如,一年内的99.5%的在险价值(VaR)为校准基础,超过一年时按照99%的在险价值尾部期望(TVaR)为校准基础,在保单责任期内按照95%的在险价值尾部期望(TVaR)为校准基础等。

关于风险窗口的选择,在确定和校准资本要求时需要精确地说明风险分析的基础,要注意区分以下两个时间窗口的概念:

►风险因素发生冲击的时间窗口——“冲击期”;

►风险发生冲击后保险公司受到影响的时间窗口——“影响期”。

例如,冲击期为一年的利率期限结构的一次性变化将会对保单责任的整个未来时间(影响期)的现金流贴现带来影响。某个时点(冲击期一年)的法律变化(如,针对养老标准的意见)可能会对索赔价值产生永久性的影响,从而改变保单整个责任期(影响期)内的预计现金流。我们要求在冲击期结束时,资本必须是充足的,以便资产能够负担冲击期结束后重新确定的技术准备金(以及其他负债),这时重新确定的技术准备金应该能够考虑风险因素的冲击对整个保单责任时间内的影响。关于两个时间窗口的概念详见图6.4。

图6.4 基于风险冲击的资本要求计量示意图

在确定技术准备金时一定要考虑保单责任的不确定性,即,在整个保单责任限内对当前估计的假设在未来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正如上文所表明的那样,在进行资本要求的校准时,应该在确定的冲击期内资产以适当安全的水平超过技术准备金(和其他债务)。也就是说,资本要求应使得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能够承受一系列事先规定的且假设在冲击期内出现的冲击或者压力情景。

关于校准和度量误差问题。任何确定资本要求的方法中均存在着内在的度量误差,也就是所谓的模型风险,当缺乏足够的统计数据或者市场信息来评估风险的尾分布时,这种误差风险尤其应该考虑。为了减少模型误差,定量风险计算应该与定性的评估结合在一起,在切实可行时,可以采用多个风险度量工具进行计算。

固有的测量误差风险的水平,特别是采用标准化方法时的误差水平是以方法的复杂程度和信息的精细程度为基础的。方法越复杂,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真实分布的风险的接近程度可能就会越高,然而,很有可能意味着保险公司的合规成本会更高,对监管资源的使用也更多(例如,在验证计算时所使用的监管资源)。因此,对标准化方法的校准需要在风险敏感性和执行成本之间进行平衡。

关于顺周期调整。当采用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时,在经济衰退时触发较强的监管介入,从而会使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导致极为不利的“顺周期”现象。例如,股票市场的大幅下跌会导致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巨大缩水,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又迫使保险公司出售股票并选择风险更小的资产,而保险公司放量抛售股票会给证券市场带来进一步的压力,导致股价的进一步下跌,使经济危机更为恶化。因此,需要在偿付能力监控结构中考虑对超过目标资本要求时允许监管机构介入的方法,这种方法将有助于避免顺周期效应的进一步恶化:监管介入能够具有针对性的在面对经济衰退环境时进行灵活处理,从而避免采用其他措施可能会带来的不利的宏观经济效果。

对于是否需要采用更为明确的抑制顺周期效果的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的思考,包括是否需要预留更长的时间以便让修正措施产生作用,或者让资本要求的校准留出一定余量以反映对顺周期的平滑。总的来说,当采用这类抑制措施时,需要取得适当的平衡,以保护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5.关于实际资本的监管规定

按照ICP的要求,监管机构应该对适用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要求的实际资本及其价值计算方法提出监管要求,这些计算方法应该与资本要求计量中的全资产负债表方法保持一致,并同时考虑资本的质量和适用性等资本属性。因此,可以认为监管机构在确定实际资本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实际资本的计算:确认和计算实际资本金额;实际资本的组成:确认资本工具的质量和适当性,包括确认后的金额,以及在此基础上,最终确定用于与资本要求一起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最终实际资本价值。下面将分别对这两个部分展开说明。

1)实际资本的计算

IAIS支持将全资产负债表方法用于偿付能力评估,当然也包括对实际资本的计算,采用这种方法确定实际资本时,必须牢记服务于偿付能力的资产负债评估的一致性假设。为了与在全资产负债表方法下设定资本要求的方法保持一致,广义上,实际资本为按照偿付能力目的而确认和评估的资产与负债两者的差额。但还需进一步考虑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负债的处理。某些负债项目,例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负债等,可能在实际资本计量时需要予以考虑。例如,永久次级债,通常在会计准则下确认为负债,而在偿付能力评估的实际资本计量时可作为资本,因为它可以起到风险缓冲的作用,在破产时通过次级债务方式降低保单持有人和优先债权人的损失。更一般的情况下,如果次级债务工具(无论是否有期限)符合监管机构的标准,即可视为偿付能力监管的实际资本。因此,对于负债中那些满足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目的的因素的项目,则可以排除其负债的计算,而将其适当地纳入到实际资本中。

►对或有资产的处理。某些或有资产中的支付可能性很高,会计标准未将其视为资产,在符合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其列入实际资本。例如,信用证、互助保险公司要求成员的支付和已经部分支付的资本的未付部分,但都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偿时无法完全处置的资产的处理。资产负债表中的某些资产,在公司破产时的变现价值可能会明显低于持续经营时的价值。同样,即使在正常的持续经营条件下,某些资产在需要变现时仍可能无法完全实现其经济价值或任何价值。这意味着这些资产不适合完全按照经济价值计入实际资本,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上述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偿时无法完全处置的资产包括:

►保险公司直接持有的自有股份:保险公司已购入并且正在持有的自己的股份,将扣减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偿时用于吸收损失的实际资本;

►无形资产: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其变现价值就是不确定的,在破产清偿时更没有显著的市场价值,应该扣除,商誉就是常见的实例;

►未来的收入税收的抵免:只有存在未来应税利润,才可实现这些抵免,而在破产清偿时不太可能;

►隐含的会计资产:在某些会计模式下,显性或隐性地将未来收入的某些项目作为资产提出,在破产清偿时,会降低未来收入;

►对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投资[17]:这些投资可能因实体间存在的蔓延风险而含有不确定的变现价值;此外,这些投资可能会带来“双重杠杆”风险,即同一笔实际资本被好几个金融实体同时使用;

►与公司相关的资产:当保险公司破产清偿时,其会计报表中的某些资产会失去价值,例如,保险公司为开展业务投资的固定资产在强行出售时会贬值。此外,保险公司可能无法全额获取某些资产,例如企业年金的账户余额。

为资本充足率计算实际资本而处置上述资产时,可能需要体现对其经济价值的调整,通常的调整方式有:

►直接扣除实际资本的方式(减法):在计算实际资本时不考虑这部分资产的经济价值。根据明确的规定可部分(或全部)扣减这种资产,这说明在破产清偿时只有有限的价值可用来吸收损失。此时,则无需在确定资本要求时进一步调整。

►间接增加资本要求的方式(加法):直接增加资本要求。此时资产按照经济价值计算实际资本,与此相关的风险则在确定资本要求时体现,大多表现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同时还应将确定经济价值时的估计的不确定性[18]考虑在内。

►各种方法的结合。如上所述,采用减法可导致实际资本的减少,而采用加法会使得资本要求增加。如果两种方法都是基于对相关资产的风险进行的一致性经济评估,则两种方法对保险公司偿债能力的总体评价应该得出大致相似的结果。

对于某些资产类,可能很难确定足够可靠的经济价值或评价相关的风险。监管机构应当选择最适合该机构和行业复杂性的方法,并将资产的本质以及资产风险综合考虑。无论选择哪种方法,都应当透明且保持一致,同样重要的是,确定实际资本的计算中要避免发生任何实质上的重复计入或疏忽。

从广义上讲,上述实际资本的计算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方法,即,正如资产负债表的排列方式,从优质资本开始并按照相关偿付能力的监控级别进行调整。也有另外一种实践中的替代方法是直接核算指定的资本项目,直接规定为可作为实际资本的项目,在银行业的资本监管中,资本确认就是采用了这种方法,可以认为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方法,应当与“自上而下”方法配合使用,采用前者方法计算可允许的资本项目时通常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超出负债部分的所有项,并按照相关的规定添加或排除项目。

监管机构在确认实际资本时,还应该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监管机构处理实际资本质量的方式,包括是否对实际资本的组成应用定量要求,是否将实际资本进行分类或将其视为连续的整体;

►在技术准备金和资本要求中已经包含的风险因素;

►评估资产和负债以及制定资本要求时的相关假设,如持续经营或破产清偿假设,税前或税后等;

►保单持有者依法享有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和地位;

►公司风险管理和治理结构的整体质量;

►国内信息披露体系的全面性和透明性,市场进行充分监管和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

►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以及对于保险公司筹资能力的影响;

►在保护保单持有者利益和保险业有效运行以及资本要求监控层级和成本之间取得平衡;

►保险公司的风险和其他金融服务实体(包括银行)的风险之间的相关关系。

2)实际资本的组成

实际资本是保险公司可用于支持未预期损失发生时的保险责任的资本,这种资本应该具有一定的质量要求和适用性,也就是说,应该是那种真金白银的资本。

IAIS关于实际资本组成的规定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提出构成实际资本的项目应该满足的标准,其次规定对实际资本组成进行确认的方式或方法。

关于实际资本应具有的属性是与给定经营的环境相关的,例如:在持续经营或暂停营业时,哪些资本要素可以用来承担损失?在破产清偿时,哪些资本要素可以用来减少保单持有者的损失?有些资本要素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用于承担损失的。例如:股本金(普通股)允许保险公司承担持续经营时的损失,这种资金随时都可以使用,而且是企业解散时最具从属性的工具。而且这部分资金在保险公司处于困境时最能保存资源,因为这种资金让保险公司可以全权决定支付的额度及支付时间。因此,在评估偿付能力时,普通的股本金是实际资本最核心的部分。

为了完善资本充足的监管结构,监管机构可以对适用于不同监控级别的实际资本制定不同的质量标准,银行业的资本监管就提出了核心资本、一级二级资本的概念。考虑到最低资本要求的主要目的是为保护保单持有者利益而提供的最终安全网,监管机构可以决定对应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际资本,应该定比对应于目标资本要求的实际资本具有更加严格的质量标准,可以将这两种资本视作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和破产清偿两种情况下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可以选择制定一套可以应用到所有偿付能力控制级别的实际资本的监管标准,其资本要求的规定反映了各种偿付能力控制级别的不同性质。

在评估资本要素承担损失的能力时,通常会考虑如下的几个性质:

►当保险公司破产清偿时,可以从属于保单持有者的权利的资本的要素(从属性)。若要用资本保护保单持有者,则它在保险公司破产清偿时必须在法律上具有从属于保单持有者和公司高级债权人的权利,各国都建立了公司破产和解散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本在经营结束或破产时,其价值、适宜性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破产时支付的优先次序。另外,还不应存在破坏这种从属性或使其无效的负担。同时,这种资本工具不应由保险公司或另一家相关实体用于抵押担保。

►资本能够全部用于承担损失的属性(可获得性)。实际资本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其资本要素已经完全付清,有些情形资本要素是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监管机构应该确定,资本要素的非现金方式支付在不事先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当作完全支付。如果支付的可能性足够高,将特定的或有资产部分作为可获得的资本金也是适宜的。当保险公司内部的资本不能充分互换去弥补其业务损失时,资本工具的可获得性可能也会受到损害。例如:人寿保险的分红业务,因为保险公司的部分资产或盈余放在专项资金中,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在这种情况下,专项资金中的资产只能用于支付对特定保单持有者的负债,而不能转去支付保险公司的其他债务(在从专项资金中转出之前)。

►资本可以使用的期限(持久性)。实际资本必须具备足够长时期的可获得性,以确保在保险公司需要时可以获得,监管机构可以规定实际资本为具备偿付能力所应保持的未偿付状态的最短期限。

►资本可以免于强制支付或没有负担(不存在负担权和强制偿债成本)。应考虑实际资本的某些要素以付息、股东分红和本金偿还等方式加以偿付的程度,因为这将影响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时承担损失的能力。具有固定到期日的资本可能会有固定的偿付费用,且在到期前费用不可以免除或推迟支付,如果偿付费用使得公司无法满足资本要求,将会加速保险公司的破产。有时,为保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机构会在适当的时候限制分红、付息和赎回,保险公司也可发行那些偿付和赎回方式完全由自己酌定或根据合同条款由监管机构批准的资本工具。有些资本工具有刚性规定,在保险公司不满足或接近资本要求或产生亏损时,限制其支付红利、利息或者赎回。只要资本工具中支付红利或利息的要求处于从属地位,这种特征将有助于增加资本工具在公司解散时承担损失的能力。还应考虑资本是否包含限制其承担损失的留置权,如果资本包含向资金提供者或第三方付款的承诺,则应评估这种承诺相对于保单持有者权利的优先次序,资本留置权也可能破坏资金的其他特点,如持久性、可获得性等。

以上除第一条性质外的其他性质均为资本项目在公司破产清偿时承担损失的能力有内在的联系,持久性和可获得性放在一起就是指在必要时能够承担损失。第四个特点是指资本在使用之前可保存的程度,“没有强制偿债成本”主要与持续经营条件下可以承担损失有关。

3)确定对应于资本要求的实际资本

有了上面两项的准备,这里就可以按照与资本要求对应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实际资本。

首先,一般情况下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偿条件下都能够完全承担损失的资本可用于满足不同级别的监管要求。但是,监管机构也可对使用质量较低的实际资本负担较高偿付能力监控水平作出限制(即触发更严厉监管的控制水平),或者规定较高偿付能力控制水平须由质量最高的资本金进行负担,这一点尤其适用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际资本部分。

监管机构可选择用多种方法确定保险公司的各种实际资本金额:

►将实际资本分为不同的等级,对不同的等级采取实行不同的规定方法(分级法);

►根据已确认的质量性质将资本排序(连续法);

►必要时,可以逐个限制或调整,不必进行分类或排序。

(1)分级法。为了强调资本工具的质量,很多国家以及很多其他金融行业都广泛使用分级法,这时的实际资本的组成是根据监管机构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逐级分类。许多国家将实际资本划分成两到三个存在显著差异的级别。以下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分级方法:

►最高质量的实际资本。在持续经营和公司解散时完全可以随时获得的、用于承担保险公司损失的永久资本。

►中等质量资本。不满足最高质量资本的部分特点,但在持续经营时可承担一定程度损失并从属于保单持有者的权利(及合理预期)的资本;

►最低质量资本。只在破产/解散时可承担损失的资本。

如果采用分级法对实际资本进行划分,则要对应各个等级实际资本分别设定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控界限,例如:资本要求中至少有50%为高质量实际资本及/或最低质量资本的上限为25%。有时还会限定资本要求中各类资本的比例限制,例如,永久次级贷款资本和永续累积优先股资本的上限为资本要求的50%。最高或最低等级资本的比例要求,可能取决于保险业务的性质及其相关要求与各种偿付能力控制等级之间的相互影响。

使用分级方法后,应能理想地跟踪持续经营资本和公司解散资本的,将资本分成这些等级也是银行业资本监管要求中常常使用的方法。

(2)连续法。也有一些国家在考虑实际资本的质量时采用连续法,在确认了监管机构设定的质量特点后,对资本进行排序但不对其分类。监管机构为保持偿付能力水平,会划定资本质量可以接受的最低水平,资本可以连续地从最高到最低进行质量排序;资本的质量只有高于规定的最低水平,才能作为用于偿付目的的实际资本。

(3)其他方法。监管机构也可能不使用基于对资本工具进行明确分类的方法,而是根据资本工具的质量和特点进行逐个评估的方法。例如:混合资本工具的融资条款可能没有明确规定在压力下必然推迟息票给付。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就可以限制它充当资本监管要求的能力(可能还要考虑更多的质量标准)。

二、资本充足定性监管的ICP内容

在IAIS的保险监管的26条核心原则中,与资本充足定性监管最为相关的原则是ICP16“服务于偿付能力的企业风险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for solvency purposes),顾名思义,该原则虽然是关于企业风险管理的监管原则,但IAIS认为从监管的角度对企业风险管理提出要求是为了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目的。

表6.3 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服务于偿付能力的企业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ICP16)的主要内容

(续表)

表6.3对ICP16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总结,该核心原则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19]对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②关于偿付能力和风险自评估的要求;③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监管的作用。下面就三个部分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

(一)IAIS关于偿付能力监管中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

IAIS认识到企业风险管理是已经得到认可的管理实践,成为一定共识的原则,具备特殊的管理功能,在许多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中发挥巨大作用。如今发展的保险公司企业风险管理更多使用内部模型以及复杂的风险标准体系将风险识别转换为风险管理和资本配置的具体管理行动。在风险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符合的情况下,内部模型可以作为强有力的工具来加强公司的风险管理,建立公司的风险管理文化。内部模型可用来提供所有风险的统一量化基础(例如相同的方法、风险的时间范围、风险测量、信心水平等),加强如资金分配和定价等战略决策的制定。

企业风险管理将风险营运管理和长期业务目标和策略联系在一起,适用的风险管理政策应当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规模①和复杂程度以及其承担风险来确定。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不是消除风险,而是在一个自我设置的框架内管理风险,这包括自我设定风险限额,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及风险偏好。在风险限额之内,如果降低风险的成本则可以降低风险;如果预期收益可提高并且再融资容易,在不影响保险公司给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障的前提下,风险可以提高。

IAIS认识到监管机构的技术水平以及全球保险市场的复杂程度有所不同,也意识到有些保险公司以及有些国家在近期可能无法达到本原则的标准,然而,IAIS相信需要设定优秀的风险管理实践和程序以达到实现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预计本原则规定的企业风险管理可加强评估保险公司财务能力的信心,IAIS也预计偿付能力要求将逐渐达到本原则规定的标准。IAIS强调本原则没有规定成员国必须强制使用此偿付能力需求标准。

1.企业风险管理框架——风险识别和量化

监督机构要求保险公司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应提供技术手段来识别和量化风险,应与其风险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适合于风险和资金管理以及服务于偿付能力管理目的。

关于风险识别。企业风险管理的框架应当识别、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面对或可能面对的所有的合理预见的重要风险。这类风险至少应当包括承保风险[20]、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也包括法律风险和保险公司声誉风险。风险识别之后,保险公司应当突出重大风险和主要指标(如相关的股票市场指数),这些信息应包括在相关的常规管理信息里面。

在风险识别中,应明确风险因素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保险公司应当考虑不同风险因素以及它们的影响,考虑风险组合中不同风险的关联性,要建立模型进行风险度量和分析,要根据风险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的不同,以及风险数据的可靠性,使用不同的方法。

2.企业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管理政策

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包括保险公司的企业策略和日常营运中如何管理所有的相关和重要的风险。

作为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其风险管理政策,以及风险监测的过程和方法,风险管理政策应当包括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风险管理策略,比如再保险和衍生品的使用、多样化/专业化和资产负债管理。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应当处理好定价、产品发展和投资管理之间的关系,以便产品设计、定价和相关投资策略互相配合。特别是应当建立投资和产品标准以实现保险公司的财务目标。

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应明确以下内容:

(1)保险公司的风险偏好、监管资本要求、经济资本以及风险监测的过程和方法。风险管理政策应当说明它将如何把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联系在一起(监管资金要求和经济资本),还应当说明它如何把风险管理与公司目标、策略和目前形势联系一起。作为减轻风险的策略之一,保险公司可将其资产负债表内的风险移至表外,比如建立特殊目的实体。

(2)资产负债管理政策。规定资产负债管理的性质、角色和程度以及与产品发展、定价和投资管理间的关系。资产负债管理是一种企业管理,使得关于资产与负债的决策和行动互相协调。为了协调资产和负债的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应包括清晰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并使之与风险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规定保险公司的投资和负债的关系策略从而促进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相协调、如何协调履行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现金流、以及资产和负债的估值在不同情境下如何变化。

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应当了解保险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间的互相依赖的关系,考虑到不同资产种类风险的关系以及不同产品和业务品种间的关系,意识到这些关系不一定是线性的。资产负债管理框架应当考虑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以外的风险以及应急风险,因为转移出去的风险可能重新回归。

不同类别的资产和负债需要不同的策略。一种资产负债管理的方法是将同类负债分开,如果每类负债对应的是一项独立的业务,则针对每类负债进行投资。另一方法是将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放在一起进行管理。后者比前者提供更多产生利润及风险管理的机会。如果对每一个业务品种单独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这就意味着在将不同种类的资产和负债同时进行管理时具有的规模、对冲、多样性和再保险的益处被忽视了或者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然而,某些类型的保险业务可能不太适合将不同类型负债结合在一起进行管理。保险公司有必要为某些资产组合制定单独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包含于组合之中,因为它们处于“绝缘防范”地带或无法履行公司其他部分资产的责任。

可以将资产和负债分隔开以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例如,通常将非寿险业务与寿险业务分开,使用单独的资产来决定参与业务的收益。监管规章或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可能要求某些资产和相应的负债相匹配,例如,跟股票或指数相关的收益与某些资产相匹配,而年金的现金流出可能与固定收益工具的现金流入相匹配。

某些负债可能期限特别长,比如某些责任险、终生保单或年金。这种情况下,具较长期限的资产可能无法用来与负债相匹配,导致再投资风险,使得未来净负债现金流的当期价值与利息率变化息息相关。很多国家的金融市场不使用长期固定收益资产来与长期负债相匹配。资产的期限也各不相同,这对于某些类型的负债即使在最发达的市场也是一个问题。资产和负债不匹配产生的风险需特别注意。保险公司需要在其资产负债政策中考虑较长期限负债的风险,或者与相应金融市场的可获得资产不匹配的风险,确保通过持有足够资产或者实行降低风险的适当手段对它们进行有效管理。

(3)投资政策。在风险管理政策中的投资政策应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活动的性质、作用和范围,以及保险公司如何符合监管机构设定的投资监管要求;在其风险管理政策中,针对受较少监管或调节的市场或工具里较复杂、较不透明的资产种类建立清晰的风险管理程序。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应当在清晰的投资政策中得到体现。这种政策提出保险公司优化投资收益的策略,规定资产分配策略和投资活动授权以及它们与资产负债管理政策的关系。

保险公司的投资政策中应当概述对具有内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政策,如各种衍生品、嵌入衍生品的混合工具、私募基金、另类投资基金(如对冲基金)、保险衍生工具以及通过特殊目的实体交易的产品。投资政策中应考虑相关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并规定包括托管安排的资产保障措施以及投资可以被抵押或借出的情形。

同样,某些资产的风险可以由监管机构充分评估,但是相对于其他投资来说更复杂、较不透明、较少受市场调控或政府监管,保险公司应当对这些给予明确关注。这些资产在不利条件下可能导致操作风险,很难可靠地评估。对于在不受监管的市场或较少监管的市场(如证券产品市场)的投资,以及不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的投资,需特别注意。

保险公司知晓其所有业务种类的投资风险的来源、类型和数量至关重要。例如,它应当明白一连串复杂交易中哪一方承担最终法律风险或基差风险。通过外部基金(特别是不透明的基金)进行投资会遇到类似的问题。

许多国家由于其保险公司投资工具有限而导致的集中性风险也是一个问题。比较而言,国际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可能较复杂,因为需要在不同市场以不同货币管理和匹配资产和负债。另外,潜在的大量支付导致的流动性需求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更加复杂。

保险公司应当有能力管理其投资的工具。复杂的投资活动(包括复杂证券产品的承销担保)需要使用考虑所有相关变量的鲁棒模型。保险公司有责任确保其内部所有层级的专业知识和能力都足以用来有效管理风险,包括运用专业知识和审查使用的模型,并根据市场惯例进行评估。同样,保险公司需要明确的程序以评估复杂结构产品的潜在和非标准风险,特别是不太明显的新型集中性风险。

复杂的投资策略应当考虑流动性和对突发市场变动的反应性。压力测试以及紧张情形下的应急计划非常重要。长周期投资实际操作前的试运行可能会有所帮助。

(4)承保风险政策。风险管理政策应当包括明确的承保风险政策,比如保险合同的特定风险。这类政策应当涉及承保程序、价格、偿付索赔,从时间点、数量和费用控制管理保险合同的风险。它们应当包括保险合同期限及除外责任条款、风险的承保的程序和条件、次标准风险的额外保费以及索赔偿付的程序和条件。

资产负债管理可用来解决部分承保风险问题。未来索赔偿付的时间点和数量均不确定,特别是长尾效应的非寿险业务,需要与资产负债管理政策中的资产管理进行协调。

保险公司应确保其承保政策侧重通过与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和资本相适应的再保险及其他风险转移形式进行的风险保留和风险转移,并顾及在不利条件下进行风险转移的效果。

费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重要部分,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率较高的时候,因为这时某些风险的索赔额也会发生通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费用控制体系,包括索赔处理及行政费用,管理层应当不断监测这些费用。

2.企业风险管理框架——风险偏好说明

企业应制定并遵守其风险偏好说明,该声明在考虑所有相关的重要风险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从质量和数量两方面规定风险偏好,设定风险偏好的界限。在企业战略中考虑风险偏好,并且通过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将设定的风险偏好融入其日常运营。

保险公司在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建立风险分析、评估、监测和测量的工具以及识别公司风险状况的时候,需要制定并遵守风险偏好说明。保险公司的风险偏好说明应当规定其愿意和能够承受的风险,并考虑其财务实力、业务和风险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业务的流动性和可转移性,以及需要充分管理其风险的物质资源。

风险偏好说明应确定保险公司的“容忍度”界限,明确规定关于保险公司准备承担的风险级别和风险偏好。保险公司应将这些容忍度界限融入其业务营运过程中,比如可以在营运过程中测量和监测容忍度界限。

(二)IAIS关于偿付能力监管中偿付能力和风险自评估的要求

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进行ORSA,对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及当前和将来可能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的理由、数据和行动计划记录在档,保险公司选择的自评估方式应符合其风险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有效的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和融入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形成稳健的方式通过风险和偿付能力自评估反映其风险。

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直接负责ORSA,ORSA的主要目的在于评价其目前的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是否充足,是否将一直保持下去。在风险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适宜的情况下,应当由具有合适经验的人(比如,直接向董事会汇报或本身为董事会成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内部或外部独立的审查,以确保风险和偿付能力自评估的有效性。

1.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ORSA的一般要求

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的ORSA应包含所有相关的可合理预期的重要风险,包括承保、信用、市场、操作和流动性风险等,以及集团成员的额外风险,还需要确认风险管理与所需和可获得的财务资源的水平和质量之间的关系。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风险和偿付能力自评估,应当考虑可能影响其履行保单责任的所有重要风险,包括将来的经济变化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以便给管理层和决策程序继续提供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定期重新评估风险的原因以及某种风险的重要程度,或者在其风险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时重新进行ORSA。风险评估应考虑为降低风险进行适当控制的有效性。

2.在风险和偿付能力自评估中的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

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其自身的风险偏好和规划确定企业经营所需的全部实际资本,并证明符合监管要求,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基础是经济资本、资本要求和实际资本,以及对其实际资本的质量和充分性的评估。

根据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要求,保险公司应进行ORSA,实行风险和资金的管理,以监测相对于经济资本以及资本监管要求而言它的财务资源状况。自评估时,保险公司应当区分当前的资金需要和预期的未来财务状况,将其长期企业战略,特别是新业务计划考虑在内。持有资金并不一定是风险管理的最有效方法,保险公司应注意到风险管理和资金管理的相关性和互动性是很重要的。

经济资本可帮助保险公司评估如何优化资本、保留或转移风险以及如何在定价时考虑风险。这也有助于说服监管者其风险得到了有效地管理。

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的数量有所不同,两者的计量方法也不尽相同,保险公司应当了解、分析和解释这些区别。作为ORSA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在确定其经济资本、以及在证明公司在监管机构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公司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方面符合资本监管要求时,进行资本的质量和充足性的自评估。这种评估应考虑到公司风险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保险公司也应当评估其资金是否适合支持其企业战略并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同时应考虑到公司的长期战略特别是新的业务计划。

关于增资的问题。保险公司用资金吸收损失之后,需要增加资本以符合监管资本要求并维持其企业战略,但不能设想资金可在需要时随手可得,保险公司资本质量的自评估应当考虑到资本结构的调整,特别是持续经营过程中的损失吸收能力,以及保险公司使用的资本工具或结构以促进或阻碍未来的资本结构调整的程度。

保险公司要在遇到财务困境时实现资本结构调整,通过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金管理、投资者关系、健全的治理结构/实践、公平的市场行为以持久地维持市场信心至关重要。

当市场条件良好时,许多保险公司都做好准备以合理的成本发行大量优质资本工具。但如果市场处于困境,只有资金状况良好的保险公司—从持有资金的质量和数量来看—才可能发行高质量的资本工具。其他公司也许只能以高成本发行有限的低质量的资本工具。因此,监管机构应确保保险公司注意到市场情形的变化,以前瞻性的方式管理其资金资源的质量和数量。从这点来看,优质的资本工具如普通股应当在正常市场条件下构成公司资金资源的主要部分,因为这可以使得保险公司在市场处于困境的情况下发行资本工具。这种资金管理办法也有助于解决特别是基于风险的偿付能力要求中可能产生的亲经济周期效应问题。

3.ORSA——连续性分析

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分析其继续经营的能力,以及在比资本要求考虑的时间更长的时期内的经营所需的风险管理和实际资本。保险公司的连续性分析能结合保险公司的中长期业务战略的定性和定量因素,包括其未来财务状况的预期以及符合未来的资本监管要求的能力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能证明在更长一段时期内存在一系列可预见的不利情形下进行风险管理的能力。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计划以及对资本的预期是其总体风险管理策略的关键,应使得保险公司有可能去决定如何应对不可预见的市场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行业的创新以及人口、法律和监管、医疗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情况。

监管机构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在适合其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的情况下进行具有周期性、前瞻性的连续性分析,并且对其未来财务状况建模,包括将来在不同条件下继续符合资本监管要求的能力。保险公司应确保其资本和现金流的预期(紧张时期之前和之后)以及预期的管理行动得到高层的批准。

在进行连续性分析时,保险公司应进行反向压力测试以了解可能导致企业失败的情形(比如企业无法生存或者市场对企业失去信心)以及管理该风险所需采取的必要行动。

通过连续性分析,监管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和行将关闭时维持应急计划和程序。这些计划应当确定在将来发生某极端事件之后采取哪些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和行动,以便恢复或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或者现金流状况,并评估保险公司是否应提前采取行动作为预防措施。

对当前财务状况的评估应当和财务预期以及评估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压力测试和情景测试加以区分。这些测试用于战略风险管理的目的,包括维持偿付能力[21]。连续性分析有助于形成合理、有效、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战略和系统。它也有助于评估并不断维持金融资源的数量、种类、分配,以应对保险公司面临或可能面临的风险的性质、级别,确保保险公司识别并管理所有相关并合理预期的重要风险。这样,保险公司可评估其业务或风险策略的变化对所需的经济资本量以及资本监管要求的影响。

连续性分析应当有进行有效的业务规划所需的时间维度,比如3到5年,这比资本监管要求常规定的年限更长[22]。更多的重点应放在对新业务计划、产品设计和定价的监管要求上,这些新计划包括嵌入的担保和期权,以及对产品销售方式的适当假定。保险公司的当前保费以及未来保费战略是其连续性分析的一个关键因素。为获得最有效的连续性分析,保险公司应考虑外部因素的变化,比如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等未来可能事件。

通过使用连续性分析,保险公司最好能将其当前的财务形势与未来的业务规划目标联系起来,并确保将来它具有维持财务状况的能力。这样,保险公司即可将其企业风险管理融入其目前和将来的运营当中。

连续性分析也可使用内部模型,以便保险公司可就风险状况评估其战略决策对资本的影响。比如,保险公司可决定承保不同种类风险以降低某些风险敞口、从而减少这些风险所需的持有资金,这样就释放了财务资源以作他用。这种资本管理程序使得保险公司可改变其资本的风险状况,成为制定长期战略决策的一部分。

战略变化可改变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因此,不同的风险需要用内部模型进行评估并量化。内部模型实际上处于战略风险和资金管理的范围之内,起到连接两种程序的作用。

(三)企业风险管理与偿付能力监管

监管机构应审查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及其财务状况,包括ORSA,必要时,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偿付能力自评估和资金管理的程序要求。监管机构应以保险公司的ORSA结果作为重要工具来理解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和风险管理程序(包括内部控制)对偿付能力监管来说至关重要。监管机构在评估该框架和程序时应要求提供足够信息,包括定期的ORSA。监管机构应当审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监测其资本充足率,必要时要求公司提高充足率。当使用内部模型计算资本要求时,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紧密互动十分重要。

监管机构应适当监测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率评估中使用的技术手段,发现其薄弱环节时应适当介入。监管机构不应当采取单一方法监管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而应确保公司的预期适合其业务和风险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为此,监管机构应当具有适当并充分的资源和能力,例如,监管机构可建立一种风险评估模型或程序用以评估保险公司的总体情形(如风险管理、资本充足和偿付能力),研究保险公司不满足监管要求的可能性。监管机构也可规定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应当满足的最低标准。

监管机构应要求所有的保险公司提供其风险管理和风险与偿付能力自评估的适当信息,这不仅使得监管机构获得资本充足的长期评估信息,而且还鼓励保险公司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监管机构也可以要求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偿付能力自评估以及财务状况报告,可包含对保险公司面临相关重要风险的描述、所需的全部财务资源(包括经济资本、资本监管要求以及满足这些要求的可用资本)以及对这些因素未来变化的预期。

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报告其重要的风险模型、压力测试和情景测试结果和关于结果的主要假设,这些模型和测试应与风险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同时,监管机构可提出要求查看所有其他结果,如果监督机构认为某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需要用其他计算方法加以补充,它应当要求保险公司使用这些计算方法。如果监管机构认为保险公司对风险模型、压力测试和情景测试的结果不太关注,它应当确保该公司对结果给予适当的关注。监管机构应当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回测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希望由此证明他们已采取适当行动来管理企业失败的风险。

尽管保险公司会采取最适合于其自身的压力测试、情景测试和风险模型,监管机构仍可规定或标准化测试方案,要求保险公司在需要的时候实施。这类测试可以选择部分公司进行,或者在所有公司进行,标准测试使用的情景应当根据各公司的风险环境进行设计。

未来资金状况和现金流的前瞻性压力测试、情景分析和风险模型是评估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很有价值的工具,可帮助保险公司用于连续性分析或满足监管要求。这类测试体现了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针对如何适当地规划以及如何比较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结果、风险管理和管理行动而展开的讨论,使监管机构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动态变化,对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充足资本以应对一系列常见的运营困难情形作出高水准评估。

监管机构可利用保险公司的连续性分析要求保险公司增加对其未来财务状况的注意力,公司会据此作出决策或制定应急计划。这些信息引发监管机构评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立即采取更多的补救措施和行动作为预防措施,以提高其业务风险管理,还是将这些措施和行动包含在未来计划中,以减少预期的财务不足,改善现金流,并提高在遭遇运营困境之后恢复资本充足率的能力。

尽管保险公司在进行连续性分析后可能决定持有更多的资本或降低其风险,或者采取其他管理行动,该分析本身不可作为提高当前资本监管要求和偿付能力控制水平的依据。

IAIS同意保险公司需要在披露其风险管理信息和向外部和内部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价值信息两者间取得平衡。因此,IAIS认为考虑到信息的专有性,监管机构应当审慎地要求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其风险管理信息,包括披露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报告的要点,不管该信息是否为商业敏感信息以及该信息公开后会给保险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如何。

如果监管机构认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实践和程序不够充分,可以行使职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要求进一步的报告,或者监管机构评估以后认为应增加定性和定量的要求。但是,额外的定量要求只适用于适当情况,其框架必须透明。如果经常使用,这类措施会削弱使用资本监管要求的标准方法的一致性。相反,如果某保险公司在风险和资产管理方面卓有成效,应当获得认可,按照基于风险的监管方法,对其监管的力度也应进行调整。这并不意味着低水平监管,而是指监管水平应当与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及其管理风险的能力相适应。保险公司对风险和资本的有效管理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复杂的内部模型,而是指风险的管理应当与其风险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重要的是,对风险非常敏感的财务监管要求应当鼓励保险公司的风险及资本管理和监管要求达到最佳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