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究:美国体系简介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究:美国体系简介

【摘要】:美国保险业监管主要包括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有能力履行保险合同的承诺。美国偿付能力监管分为财务分析与偿付能力追踪系统和风险资本要求两个部分。这个系统使保险监管部门能够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并且对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危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美国保险业监管主要包括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的目的是确保保险产品的定价和销售情况的公平合理,主要包括四方面:保险投资渠道监管、保险费率与保险产品的审批、保险代理人销售行为监管,和保险经纪人佣金支付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有能力履行保险合同的承诺。近20年来,美国保险业监管政策已经从较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逐步转向偿付能力监管。本章节主要介绍美国偿付能力监管。美国偿付能力监管分为财务分析与偿付能力追踪系统和风险资本要求两个部分。

一、财务分析与偿付能力追踪系统

FAST系统由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评分系统(Scoring System)两个部分组成。

(一)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

IRIS系统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测系统,采用了财务比率分析的方法。IRIS系统中对寿险健康保险公司和财险/责任保险公司各设置了十几个指标,每年进行更新。寿险/健康险的财务比率指标分为盈利性、投资、经营变化和综合比率四类,财险/责任险的财务比率指标分为盈利性、流动性、准备金和综合比率四类。表4.1列出了NAIC于2002年公布的IRIS指标和正常波动范围。

表4.1 NAIC公布的IRIS指标和正常值范围(2002)

*资本和盈余大于500万美元的公司
**资本和盈余等于或小于500万美元的公司

IRIS系统包括两个阶段:统计计算阶段和分析阶段。统计计算阶段主要是采用公司法定财务报表的相关数据计算各项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评估结果需公开披露。若有四个以上的监管指标超出正常范围,或是NAIC认为该公司有必要进入下一阶段——分析阶段,则NAIC将从保险监管部门抽调有经验的财务检查和分析人员组成专家小组,重新分析该公司的年报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通过综合考评结果对重点分析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措施的优先等级的分级:第一等级(First Priority)为”重点监管公司”;第二等级(Second Priority)为”监管次重点公司”;无监管等级(No Priority)为”一般性监管公司”,无需过度关注。分析阶段的结果报告无需对外披露。

IRIS系统的目的是通过主要财务监管指标达到预警作用,初步筛选出可能出现偿付能力危机的保险公司,并深入分析,发挥有限的监管资源效用。

(二)评分系统

由于大型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危机对保险业产生的冲击比较大,因此自1990年起,NAIC在IRIS系统的基础上,针对那些至少在17个州开展业务、毛保费收入超过5千万美元的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及毛保费收入超过3千万美元的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进行一种专项分析,即评分系统。

评分系统以保险公司最近三年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为依据,共有25个分析指标,并对每个分析指标的不同范围赋予不同的分值,将公司所有指标的分值相加就可以得到该公司的评分系统检测结果。若该检测结果大于NAIC设定的数值,表明该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状况比较高,需进一步结合过去五年的财务状况来决定该保险公司是否应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关于评分系统指标的详细计算方法、有效范围和相应的得分值等均不对外公开披露,而只是公布了分析指标和变量。表4.2列出了财产/责任险公司的评分系统中采用的25个分析指标和变量。(www.chuimin.cn)

表4.2 NAIC公布的财产/责任险评分系统指标(1994)

(续表)

二、风险资本要求

NAIC规定的保险公司风险资本示范性法规(Risk-Based Capital for Insurers Model Act VolumeⅡ-312)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该示范性法规是NAIC的一个认证标准,美国大部分州的保险法都采用了与该示范性法规基本相同的法令、法规或公告。健康保险公司示范性法规(Health Organizations Model Act VolumeⅡ-315)适用于健康保险公司。该法案目前不是NAIC的认证标准,但是美国超过30个州立保险法采用了与该示范性法规基本相同的法令、法规或公告。

NAIC风险资本系统是一个与风险挂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这个系统使保险监管部门能够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并且对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危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风险资本系统包含两个主要部分:一是风险资本比率,相当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概念。该比率是调整后总资本与风险资本要求之比,前者是对保险公司实际资本金水平的度量,后者是每个保险公司应该达到的最低资本金水平,也就是“资本要求”。二是风险资本示范性法规,这个法规授权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险公司资本不足的级别采取特别的监管行为。

同时,NAIC风险资本示范性法规还对三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了各自的风险资本计量规定,即:人寿保险风险资本要求、财产/意外险风险资本要求和健康险风险资本要求。

风险资本要求是一个较具弹性且能反映保险公司整体经营风险的资本要求,它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状况来评估其资本和盈余的充足性。风险资本要求的计算公式是一个通用公式,无需进行建模,由监管机构(NAIC或州监管部门)通过定期组织对全行业的经验数据和金融市场数据的统计和建模分析,提出对所有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适用的风险系数。之后在寿险公司RBC公式中增加了利率风险的模型方法,这标志着RBC方法从通用公式向建模方法的转变。作为一个通用公式,每一家保险公司单独特定的风险并不一定包含在公式内。通用公式的重点是同类型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共同的重大风险,比如,寿险公司RBC公式中的利率风险,因为利率水平的变化对于许多寿险产品来说是重大风险。此外,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面临投资和其他的资产风险,这些风险都以相同的因子出现在三种类型的保险公司RBC中。

风险资本要求的计算通常是从法定财务报表中摘取相应的结果,然后乘以相应的因子系数得出RBC风险资本。因子系数的选择是统一规定的,比如用债券违约率设置因子来评估六个不同信用水平的债券(“1”代表信用质量最好,“6”代表信用等级最差)。每个RBC风险因子所需的资本要求是采用指定的RBC计算公式中单个风险项计算得到,然后按一定方式将经风险加权的各资本要求项加总,得到最低风险资本要求值,并与公司的实际资本相比较,从而衡量保险公司持有资本的充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