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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及监管研究

【摘要】:保险企业或再保险企业至少需要每季度计算一次最低资本要求,并把计算结果报告监管机构。如果保险企业持有的认可基本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则其必须在一年内改变这个状况。

一、基本原则

成员国家应该保证在其监管下的保险企业和再保险企业持有与最低资本要求相当的认可基本自有资金(eligible basic own funds)。

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原则:

►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应该简单、明确且具备可审计性;

►最低资本的计算反映认可基本自有资金的底线:如果保险企业持有的认可基本自有资金(eligible basic own funds)低于最低资本要求,则意味着保险企业继续经营保险业务的风险过大,且不可接受;

►最低资本要求的校准应该保证保险企业或再保险企业持有的基本自有资金与置信度在80%至90%之间的一年期在险价值(VaR)一致;

►对非寿险公司,最低资本的下限是100万欧元;对寿险公司,最低资本的下限是200万欧元。

保险企业或再保险企业至少需要每季度计算一次最低资本要求,并把计算结果报告监管机构。

如果保险企业持有的认可基本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则其必须在一年内改变这个状况。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该状况没有得到改变,监管者应该根据法律程序,取消保险企业的经营许可。

二、实例——QIS4

(一)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计算输入变量

MCRNL=非寿险业务线性(linear MCR)最低资本要求(应用上限和下限前)

MCRLife=寿险业务线性最低资本要求(应用上限和下限前)

=与寿险业务类似的非寿险业务线性最低资本要求(应用上限和下限前)

=附加于寿险合同中的非寿险业务线性最低资本要求(应用上限和下限前)

SCR=参与者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

输出变量:

MCRlinear=线性最低资本要求,即:在应用上限和下限以前的所有业务线性最低资本要求之和

MCRcombined=对线性最低资本要求应用上限和下限后的合并(combined MCR)最低资本要求(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20%至50%之间)

MCR=对合并最低资本要求应用绝对最低下限后(absolute minimum floor)的最终最低资本要求(the final MCR)

计算方法:

第一步:计算线性最低资本要求的各个组成部分:MCRNL,MCRLife, and

第二步:加总各部分线性最低资本要求得到总线型最低资本要求:

(1)非寿险公司:

(2)寿险公司:

(3)包括寿险和非寿险业务的混业公司:

第三步:计算合并最低资本要求:

MCRcombined={min[max(MCRlinear;0.2·SCR);0.5·SCR]}

第四步:计算最终最低资本要求:

MCR=max{MCRcombined;AMCR}

AMCR是最低资本要求(MCR)的绝对下限:

AMCR=非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为100万欧元

=寿险公司为200万欧元

=混业公司为300万欧元

第五步:对混业公司,还需要计算名义非寿险和寿险业务现性最低资本要求:

NMCRNL=名义非寿险线性最低资本要求

NMCRLife=名义寿险线性最低资本要求

NMCRNL=MCRNL

NMCRLife=MCRLife

(二)非寿险业务线性最低资本要求计算

输入变量:

TPlob=每一业务线的技术准备金(不包含风险边际,分保后,且最小取零)

Plob=评估日每一业务线已经收取的保费(written premiums)(分保后,且最小取零)

注意:上面的技术准备金不包含基于寿险原理单独披露的非寿险负债(例如:非寿险年金技术准备金)。

输出变量:

MCRNL=非寿险业务线性(linear MCR)最低资本要求(应用上限和下限前)计算公式:

使用以下公式计算非寿险业务线性最低资本要求

MCRNLmax(αlob·TPlob;βlob·Plob

表3.21 αlob和βlob的取值

(续表)

与寿险业务类似的非寿险业务线性最低资本要求计算。一些非寿险业务可能包括与寿险业务相似的赔付。实务中,健康保险使用与寿险相似的评估技术,非寿险年金的评估也基于寿险评估原理。

输入变量:

TPh=分保后的技术准备金(不包含风险边际,最小取零),该技术准备金包括在实务中使用寿险评估技术计算的健康险技术准备金

TPa=分保后的技术准备金(不包含风险边际,最小取零),该准备金包括除TPh外的基于寿险原理而需单独披露的非寿险负债

输出变量:

=与寿险业务类似的非寿险业务线性最低资本要求(应用上限和下限前)(www.chuimin.cn)

计算公式:

使用以下公式计算与寿险业务类似的非寿险业务线性最低资本要求

(三)寿险最低资本要求计算

输入变量:

TPWP_guaranteed=分红险保单保证给付部分技术准备金(最佳估计净值

TPWP_bonus=分红险保单任意红利部分技术准备金(最佳估计净值)

TPi=除分红险外,分类i(分类方法见下)的分保后技术准备金

(不包含风险边际,最小取零)

CARj=分类j(见下面)的分保后净风险保额(capital at risk)

(即:当前死亡或残疾的赔付金额和年金现值减去与之相对应的技术准备金,其反映了保险企业立即死亡或残疾所带来的财务紧张)

=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风险的非零售性投连业务(non-retail unit-linked business)和团体年金的上年的净管理费用总额

输出变量:

MCRLife=寿险业务线性最低资本要求(应用上限和下限前)

计算公式:

使用以下公式计算寿险业务线性最低资本要求

其中:αWP_guaranteed=0.035,αWP_bonus=-0.09,γ=0.015

αi应用于除分红险外的各分类技术准备金(分类方法与技术准备金的分类方法一致),其取值如表3.22、表3.23。

表3.22 αi的取值

表3.13 β的取值

(四)附加于寿险合同中的非寿险业务线性最低资本要求计算输入变量:

TPlob=分保后各业务线的技术准备金(不包含风险边际,最低取零)

Plob=评估日每一业务线已经收取的保费(分保后,最低取零)

输出变量:

=附加于寿险合同中的非寿险业务线性最低资本要求(应用上限和下限前)

计算公式:

使用以下公式计算附加于寿险合同中的非寿险业务线性最低资本要求

αlob和βlob与上面计算非寿险最低资本要求的取值一致。

小结 欧盟偿付能力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欧盟偿付能力监管发展历程的回顾,可以帮助我们认识现代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历程和最新的动向,特别是欧盟偿付能力Ⅱ的改革过程及其主要内容的研究,对我国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欧盟现行及即将实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国际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也很好地结合了现阶段国际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金融监管的基础。虽然欧盟偿付能力Ⅱ的具体实施时间还未完全确定,但其主体思想和基本内容均已成形,且已经建立了较为详细和可操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只是要根据欧盟各国的发展状况逐步实施。

通过分析研究,我们认为欧盟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是一个整体的监管制度

欧盟偿付能力Ⅱ是在国际保险监管中首次提出了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的监管体系思想。现代保险企业的经营往往是处于复杂和动态经济、金融和社会环境中,企业自身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也越来越复杂,这使得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外部环境和内部经营多种因素联合作用的结果。因此,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也逐渐发展为由资本计量定量监管、风险管理定性监管和信息披露等三个部分有机构成的一个系统的监管制度。

首先,外部经济金融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使得在评估日计算的资本计量可能无法及时科学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进行偿付能力监管的资本计量,偿付能力报告都是以保险公司在某个时点(一般是12 月31日)的状况为基础进行计量,如果外部环境变化很快,则资本计量结果往往对评估时点的市场状况非常敏感。以中国人寿2011年报为例,2011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资产总计中的占比约为35.4%,比2010年12月31日的比例(约为38.7%)有所下降。但是该项资产造成的减值损失却从2010年的16.94亿攀升为2011年的129.13亿,即使不深究减值损失的具体内容,单单从规模上就可以看到资本市场对保险公司资产方的重要影响。偿付能力监管应该在全面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监管,而作为第一支柱的资本计量只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一个方面,是对公司可以通过资本计量的风险状况的刻画。也就是说,第一支柱的主要目的是对被监管者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进行初步的量化监管,将那些偿付能力明显不足的公司可以通过简单的计量予以识别。

其次,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使得很多先进的保险企业建立了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自20世纪90年代,全球的金融体系频繁出现各种层次的危机,从1995年JPMorgan开始的针对投资银行交易账户的风险管理技术,推动了全球金融机构现代风险管理的发展,大多数国际先进的金融机构都建立了风险管理体系,并落实于日常的管理活动。保险公司因为采用精算技术,一直就有对保险风险进行量化管理的传统。随着金融市场风险的加剧,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探索主要针对利率风险的市场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这些来自行业自身的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为监管者基于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自评估进行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保险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状况应该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偿付能力。第二支柱主要监管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状况,如果没有现代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和技术的支持,第二支柱的监管是无法落实和有效的进行。也就是说,第二支柱的主要目的是对满足第一支柱要求的被监管者其日常的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的进一步监管,提出行业的规范和标准的样板,鼓励公司不只是简单以满足资本要求计量为目标,而是将偿付能力监管落实于日常的风险管理实践中,真正达到偿付能力监管的根本目的。

最后,随着大量保险公司的上市以及现代传媒的发展,若使用得当信息披露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和有效的监管工具。过去,各国的监管机构均认为监管资本要求只是为监管服务,不需要公司进行公开披露,但目前,越来越多的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将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向公众披露,以借用公开的力量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因此,包含定量和定性信息的偿付能力报告成为一个重要的监管载体和工具,是对前面两个支柱实施效果的最终检验,也是让公众认识行业的最好途径。

二、监管制度建设的科学方法

现代金融监管制度越来越复杂,制度的有效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无论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何,人们更多会关注制度建设过程的科学合理性,欧盟偿付能力Ⅱ的建设过程也积累了现代保险业偿付能力制度建设的一些经验和方法。

首先是制度建设中的标准立法程序,分为不同的阶段和层级解决相应的问题。欧盟偿付能力Ⅱ建设中的立法程序被称为“拉法鲁西程序”,已经成为一个经典的制度建设的方法。

其次是在欧盟偿付能力Ⅱ的各个阶段所开展的“量化影响测试”QIS,根据不同阶段的主要目的开展不同形式的行业测试,及时评估各种方案的可行性和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保证最终出台制度的合理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通过测试使得行业对即将实施的制度有一定的前期准备,保证制度的平稳过渡。

三、资本与风险管理监管协同发挥作用

欧盟偿付能力Ⅱ的闪光点之一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第二支柱部分,也就是确定建立配套的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组织、制度、报告系统和进行现场监管的指导原则。资本监管与对公司日常的风险和偿付能力管理的监管是一个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资本监管可以初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没有出现重大问题,日常风险管理的监管则是对公司偿付能力可以长治久安的保证。风险管理运行良好的公司既可以保证满足基本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同时也意味着有更为有效和充分的偿付能力面对各种风险,从根本上具备偿债能力。

四、全面涵盖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风险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险公司的经营越来越多地受到资本市场的影响。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提供的各种投资工具获得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市场风险。欧盟偿付能力Ⅱ的一个鲜明特征是按照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计量方法全面考虑保险公司的各种风险,特别是与欧盟偿付能力Ⅰ最大差异的是对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计量。

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分类是现代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对于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深入地应用具有重要意义,风险分类不只是为了计算风险资本,还可以成为绩效评估和日常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长期实施后所积累的经验对企业经营和监管实践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注释】

[1]QIS5Technical Specifications,EUROPEAN COMMISSION(Internal Market and Services)FINANCIAL INSTITUTIONS(Insurance and pensions),Brussels,5July 2010.

[2]在这里,规模经济(economic of scale)指由于公司的扩张而致使长期的平均费用减少。

[3]也包含未来降低保费的权利。

[4]EEA、日元、瑞士法郎、土耳其里拉、美元、加拿大元、南非Rand、澳元、新加坡元、墨西哥比索、马来西亚Ringgit、韩国、泰铢、港币、台币、人民币、印度Rupee和巴西Real。

[5]见Market Value of Liabilities for Insurance Firms:Implementing elements for SolvencyⅡ,28July 2008。

[6]英文:future discretionary benefit。

[7]残疾风险包括伤残和疾病风险。

[8]即:年金是可以调整的(reviewable)。不能把年金额固定、以确定方式变化或与指数相连等情况视为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