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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自有资金的计算和要求

【摘要】:在上述情况中,应采用审慎和现实的假设确定附属自有资金的项目及数额。当自有资金用于最低资本要求时,应确保用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属于第一层的基本自有资金的比例应超过一半,即:用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属于第二层的基本自有资金不能超过属于第一层的自有资金。当以上三层自有资金被细分到子层级时,对各子层级也有适当的具体限制。

自有资金(own fund)由基本自有资金(basic own fund,简称BOF)和附属自有资金(ancillary own fund,简称AOF)构成。

基本自有资金BOF由以下两部分组成:①资产超出负债的部分,扣除保险企业或再保险企业直接持有的自身股份;②次级债务。附属自有资金为除基本自有资金外,所有可以用来吸收损失的资本。

附属自有资金AOF由以下部分组成:①未征缴的未付股本和初始基金;②信用证;③保险企业或再保险企业收到的其他承诺。缴费可变的相互保险公司或者类似于相互保险公司的同业协会团体可能会要求其成员提供额外的缴费;也可以将本财务年度内的额外缴费列入附属自有资金。

一旦上述附属自有资金实施了给付或者征缴,它将被作为一项资产而不是附属自有资金处理。

保险企业确定的附属自有资金项目及数额需通过监督部门的审批;在审批过程中,监督机构需要对所有申报的附属自有资金的以下部分进行评定:

►交易对方的付款能力及付款意愿状况;

►资金的可回收性,需要考虑资金的法律形式和其他任何有可能阻止资金回收的事项;

►保险企业或再保险企业过去回收附属自有资金的结果。

除以下几种情况外,附属自有资金的价值等于其票面价值:

►该项目没有票面价值,或只有最大票面价值;

►票面价值不能反映出其损失吸收作用。

在上述情况中,应采用审慎和现实的假设确定附属自有资金的项目及数额。监督机构将对附属自有资金的以下内容之一进行审批:附属自有资金项目的数额,或评估附属自有资金数额的方法,以及使用此方法评估附属自有资金数额的适用期限。

(1)关于盈余资本的处理。直至目前,各国法律规定,法定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已实现利润不计入保险或再保险的负债,如果这部分盈余未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则可以使用这部分盈余弥补损失。

(2)关于未付股本和初始基金的处理:

►一旦征缴,将被当作资产处理;

►未征缴时,作为附属自有资金处理。

一、自有资金的分类

自有资金所属的层级可根据以下特性进行划分:

(1)(清偿的优先次序属性)清算情况下,在对该项资本所有人进行赔偿前,需要先满足所有其他责任的给付需求,责任包括对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的保险和再保险责任。

(2)(吸收损失的能力)清算情况下,该项目的所有金额(而不是其中一部分)都可以用来吸收损失。

(3)(吸收损失的效果、能力)无论在持续经营还是在清算假设下,该项目可以随时用来吸收损失。(www.chuimin.cn)

(4)(持久性、永恒性)该项目没有时间限制,或者其期限足够满足保险或再保险负债的期限。

(5)(没有强制的执行费用)该项目不承担强制性固定支出和赎回账面值所需经费,且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二、自有资金的各个层级的条件

►第一层:满足以上特性(1)(2)(3),并满足特性(4)(5)的大部分要求的基本自有资金属于第一层。

►第二层:满足以上特性(1)(2),并满足特性(4)(5)的大部分要求的基本自有资金属于第二层;满足以上特性(1)(2)(3),并满足特性(4)(5)的大部分要求的附属自有资金属于第二层。

►第三层:所有未满足以上第一、二级条件的基本自有资金和附属自有资金被划为第三级。

三、关于自有资金层级划分应考虑的问题

►成员国需确保其保险企业和再保险企业按照以上标准对自有资金的层级归属进行划分;

►各保险企业或再保险企业可对照委员会制定的清单进行划分;

►如果自有资金不在上述清单中,企业可根据划分标准自行划分层级,但需要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

四、特殊的保险自有资金的划分

在不与以上划分标准和委员会的划分清单矛盾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划分:

►盈余资本应属于第一层;

►由指引2006/48/EC授权的信用机构提供的,并为保证保险债权人利益而存放在独立信托机构的信用证和担保可属于第二层;

►在财政年度内,保护和赔偿联合会可能对其成员要求的额外缴费应属于第二层。

三个层级的自有资金在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中的相关规定:用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自有资金为认可的第一层的自有资金、第二层、第三层自有资金的总和;用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基本自有资金为认可的第一层的自有资金与第二层的基本自有资金的总和;当自有资金用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时,对其第二层和第三层进行以下限制:

►应确保用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自有资金中属于第一层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即:用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第二、三层自有资金之和不能超过第一层的两倍;

►应确保用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第三层自有资金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即:用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第三层自有资金的数额应小于第一、二层之和的一半。

当自有资金用于最低资本要求时,应确保用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属于第一层的基本自有资金的比例应超过一半,即:用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属于第二层的基本自有资金不能超过属于第一层的自有资金。

当以上三层自有资金被细分到子层级时,对各子层级也有适当的具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