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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评估原则和技术准备金评估

【摘要】:欧盟偿付能力Ⅱ非常明确地提出了进行偿付能力监管时进行资产负债评估的基本原则。欧盟偿付能力Ⅱ评估中的保险企业负债主要是技术准备金,本节将逐项阐述技术准备金的基本定义,准备金评估中的业务线分割,最佳估计和风险边际,以及其他相关的内容。例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如果为年金方式,则在技术准备金评估中这部分责任应该放在年金条线中。

欧盟偿付能力Ⅱ非常明确地提出了进行偿付能力监管时进行资产负债评估的基本原则。从中可以发现,偿付能力Ⅱ的资产负债评估主要是负债方的评估,也就是所谓的“技术准备金”(Technical Provision简称TP)的评估。

欧盟偿付能力Ⅱ资产负债评估的基本原则是:除特殊情况外,保险企业和再保险企业必须采用市场一致的资产和负债评估方法:

(1)资产的评估价值采用熟悉市场情况且有交易意愿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交易价格(knowledgeable willing parties in an arms length transaction)。

(2)负债的评估价值等于熟悉市场情况且有交易意愿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转移负债所需的交易价格。

欧盟偿付能力Ⅱ特别强调在评估负债时无需考虑自身信用风险因素。另外,由于缺乏可变现价值,大多数无形资产不能作为支持偿付能力的资产。

欧盟偿付能力Ⅱ评估中的保险企业负债主要是技术准备金,本节将逐项阐述技术准备金的基本定义,准备金评估中的业务线分割,最佳估计和风险边际,以及其他相关的内容。

一、技术准备金基本定义

在欧盟偿付能力Ⅱ的指令中提出了技术准备金评估的基本原则:

(1)技术准备金等于熟悉市场情况且有交易意愿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转移负债所需的交易价格;

(2)技术准备金的评估原则为当前退出价值;

(3)技术准备金应包括所有与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相关的负债;

(4)技术准备金的评估应该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5)在计算技术准备金时,企业应尽可能将其(再)保险责任按照风险同质和业务条线进行分割;

(6)可对冲和不可对冲的保险责任将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如果市场存在金融工具可以对保险责任的现金流进行复制,即为可对冲责任,则基于这些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得到这部分保险责任的技术准备金,此时,无需分别计算最佳估计和风险边际两个部分;

►除上述可对冲的保险负债外,其他的保险责任的技术准备金评估由最佳估计和风险边际两个部分组成;

(7)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可以接受技术准备金的最佳估计部分可能为负,无需对其作置零处理;

(8)技术准备金的计算中采用的精算和统计方法应当与评估企业的风险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应。

在偿付能力Ⅱ的准备金评估中,最重要的原理是:将保险责任中的金融和非金融风险按照是否可对冲进行划分,具体的划分方式和实例见表3.1。

表3.1 技术准备金评估的风险分类

与可对冲的保险责任相关的内容:

(1)如可使用金融工具对保险责任相关的现金流进行复制,且这些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可以直接观察到,就认为这些保险责任是可对冲保险责任;

(2)理论上,完全的对冲指金融工具能够完全复制相关的所有现金流,包括现金流数额和时间的不确定性;

(3)完全的对冲消除了负债的所有风险,但是实际中这种情况很少,即使对冲不完全,但从比例的角度看,如果剩余的基础风险(basis risk)很小,也可以认为风险是可对冲的;

(4)根据无套利原则,可对冲现金流的市场一致价值与复制其现金流的资产组合市场价值一致。因此,不需要独立计算最佳估计和风险边际;

(5)如果可以将保险责任中的选择权、保证和合同的其他部分完全分离,则对分离后的可对冲部分使用其复制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6)完全的、具有流动性和透明度的市场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市场参与者能够迅速进行大规模的交易,并且这些交易对价格造成的影响很小;

►可以在公开市场中轻易地得到最新的交易和报价信息。

在可预期的时间内,上面两点性质是可保证的。

与不可对冲的保险责任相关的内容:

(1)对于保险责任中包含的不可对冲的金融风险(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或非金融风险(例如,与死亡率和费用相关的保证或选择权),可以基于直接观测的市场价值,使用插值或外推方法对这些责任进行评估;

(2)对于保险合同中不可对冲的金融风险,可以采用市场一致的评估方法提出假设。对合同的非金融风险部分,可以采用最佳估计假设,同时计算风险边际;

(3)对于不能区分可对冲和不可对冲的负债现金流,或者无法得到市场一致的价值,则应该采用不可对冲(最佳估计和风险边际)评估。

二、业务分割(segment)

按照欧盟偿付能力Ⅱ的要求,在技术准备金评估时,要求保险企业将评估业务的保险责任尽可能按照风险同质和业务条线进行分割,得到用于准备金计算的各个条线(line of business,简称LoB)。

这种分割的本质是将保险风险同质的业务放在同一个组进行评估,而不一定要顾及这些业务最初的形态和归属。例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如果为年金方式,则在技术准备金评估中这部分责任应该放在年金条线中。这也就意味着,准备金评估中的业务条线不一定要与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业务分类完全保持一致。

进行业务分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准备金评估的精度。例如,保持评估中同一个条线的风险同质是因为在准备金评估中适用的损失分布,往往都是基于风险同质假设得到的,企业实际管理中的业务线可能会更加粗放一些。

无论在准备金评估中是否分开考虑最佳估计与风险边际,都需要进行分割,这样才能保持同样评估条线的风险是同质的。

最原始的分割是分为寿险、非寿险和健康险。如果一个保险合同既有寿险又有非寿险责任,则应将其责任进行分拆,但同时应考虑重大风险的原则,也就是合同的责任应考虑其主要的风险类。

下面具体介绍QIS5提出的非寿险、寿险和健康险评估条线划分。

(一)非寿险的评估条线

QIS5提出了如下12个非寿险的评估条线:医疗费用、收入保护、工伤赔偿、机动车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货运险、火灾险、一般责任险、信用保证、法律诉讼费用、救援险、其他。

对于再保险合约,比例再保仍然按照上述分类、非比例再保简单分为以下4类:健康、财产、意外伤害、运输。

(二)寿险的评估条线

QIS5提出将寿险(含再保合约)分为17个评估条线,前面16个条线是基于以下两个层次组合得到的。

第一层,将寿险合同按照以下方式分组:

►含投保人分红条款的寿险合同;

►含投资连结条款的寿险合同;

►其他寿险合同;

►分入再保险。

在上面的每个组中,进一步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为评估条线:

►主要保险责任为死亡风险的合同;

►主要保险责任为生存风险的合同;

►主要保险责任为残疾或疾病风险的合同;

►储蓄性合同,该合同与一般金融产品相似,不包含或只包含很低的保险责任。

在进行上述分类时,有些业务线或类别是交叉的(例如:两全险即包含了生存责任,又包含了死亡责任),在对这种业务进行划分时,应以保险合同中最主要的保险保障特征进行归类。

第17个类就是非寿险合同中产生的年金赔偿责任。

(三)健康险的评估条线

对于健康险业务,首先可以根据其技术特点分为两个主要的类型:与寿险的技术特点接近的业务,简称SLT健康险;以及除此之外的一类,简称Non-SLT健康险。

进而,按照前面寿险的分类方式,SLT健康险又可进一步分割为下面4类:

►含投保人分红条款且主要保险责任为残疾或疾病的保险合同;

►含投资连结条款且主要保险责任为残疾或疾病的保险合同;

►其他主要保险责任为残疾或疾病的保险合同;

►非寿险合同的年金赔偿责任。

其中的第4类年金条线只考虑Non-SLT健康险业务产生的年金赔偿,例如,工伤和收入保护险。

Non-SLT健康险又可进一步分割为下面3类:

►医疗费用;

►收入保护;

►工伤。

三、最佳估计的计算方法

欧盟偿付能力Ⅱ关于技术准备金最佳估计的定义为:最佳估计评估是指对未来的现金流按照概率加权平均后,利用评估日的(无风险)收益率曲线进行贴现的数值。

最佳估计一方面通过设置各种情景考察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但另一方面,最佳估计本身是一个平均值,不会为现金流的不确定性额外加入边际。这意味着,最佳估计方法以显性方式将现金流的风险表现出来,最佳估计对现金流不确定性的表现集中于分布或随机情景中,而不是通过度量本身进行表现。

在最佳估计评估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现金流的特征:

►事件发生的时间、频率和程度的不确定性;

►最终的理赔量以及延迟时间的不确定性;

►费用的不确定性;

►与索赔金额关联的指数或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

►个体或组合层面的一些特征的不确定性,例如,法律、社会经济环境的特征等;

►投保人行为的不确定性;

►对路径的依赖性,某个时点的现金流与其走过的路径相关;

►上述不确定性的内在相关性。

有些风险因素会受到其他若干风险因素的影响。例如,市场价格的下跌可能会影响保险企业的未来红利分配,进而影响了投保人的行为。又比如,政策法规环境的一些变化以及周期性因素会使得非寿险的索赔频率和金额都可能有所增加。

保险企业应采用适宜反映现金流上述风险特征的精算和统计方法来进行最佳估计,这些方法包括:随机模拟方法、确定性方法和一般的分析方法。对于某些寿险业务的负债,特别是分红保单的非保证受益或含有最低保证和投保人选择权的合同,在进行最佳估计时随机模拟方法也许是最合适的方法。但是,对于非寿险和寿险业务中不需要进行随机模拟方法的最佳估计负债,采用确定性方法和一般的分析方法更为适宜。

下面分别就最佳估计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展开说明。

(一)现金流预测

最佳估计评估中应考虑保险期间内,与保险企业履行其保险和再保险责任相关的所有现金流入和流出,应该是不考虑再保险以及特定交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s)合约的应收账款所进行的计算,再保险和SPV合约的应收账款应该独立进行计算,在含有分保合约的情形,则应按照分保比例计算现金流,同时也不考虑再保险和SPV合约的应收账款。

现金流预测应该反映预期的、现实的未来人口、法律、医疗、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现金流预测中应适当考虑未来通货膨胀的因素,应该明确选择适宜的通胀指数,例如,消费价格指数或工资增长指数。

现金流预测,特别是健康险业务应该考虑索赔金额的通胀以及保费调整条款。在现金流预测中索赔金额的通胀以及保费调整条款两者应同时取消,主要是这种方法既不会低估最佳估计值,也不会考虑索赔金额的通胀以及保费调整条款的风险。

(二)偿付能力计算中的(再)保险合同确认

最佳估计应该考虑现有的保险和再保险合约的所有未来现金流。

当某个保险或再保险公司成为合同的主体并且最近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该合同需要先确认为现有的(再)保险合同,特别是在评估报告日已经存在默认的续保合同应该确认为已续保合同。

只有当现有合同中指定的保险责任解除、取消或到期时,该合同才不需要进行评估。

为了确认现有(再)保险合同中需要评估的保险责任,我们对(再)保险合同的边界定义如下:

(1)若(再)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按照合同支付保费具有单方面的权力或者具有完全的能力在未来某个时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保费和赔付支出的修订,合同边界的定义为与(再)保险赔付有关的由该(再)保险公司提供的在此日期后不属于该合同的任何责任。

(2)若(再)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或者有权单方面拒收保费、或者具有完全的能力对合同的部分保费和赔付支出进行修订,上述定义的原则同样适用。

(3)所有属于该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相关的责任。

上述所谈的“完全的能力”是一种经济价值的观点,对修改保费的能力的正式限制并不总是构成一种本质上的限制。例如,合同的条款中规定允许保费最多增长1000%,虽然看上去这是一种限制,但并不具有任何本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修改保费的能力是完全的。

在有些保险业务中,修改保费与新业务保费有关。例如,有些合同的条款也许规定保费可按照新的保单持有人的要求进行调整,只要保险公司对于新投保人的保费选择是免费的,则不能认为保险公司在修改保费上具有完全的能力。

合同边界的定义还应特别确定是否有权更新合同、将保险受益扩展至其他人、延长合同的时间、增加合同的赔付责任或在现有或新合同中建立附加的受益,在现有合同中的投保人选择权应该在投保人选择权准备金中进行计算。

(三)现金流

在最佳估计计算中,现金流的预测时间应该考虑在评估时点的(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所有责任的未来时间,除非那些可以通过精确评估可以直接得到结果的现金流。

在确定(再)保险合同的所有未来责任时,应该考虑最当前的、可靠的信息和现实的假设,来确定(再)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保险责任的解除、取消或到期时刻。

最佳估计的现金流入包括:未来的保费,应收账款,但不考虑投资收入,例如,利息收入、红利等。

最佳估计负债仅仅包括与现有保险合同和现有对保单持有人的持续责任相关的现金流,而不应该包括未包含在现有保险合同中的未来续保的预期。但如果合同中包括如下选择权或保证:保单持有人可以以一定的优惠条件购买其他合同,则需要考虑这些选择权和保证。反之,如果没有类似再定价和核保方面的限制,则对保单持有人不具有持续的责任。

特别的,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未来保费预期才能包括在未来现金流中:

►保单持有人在未来的保费支付具有法律效力;

►或者对未来续保时的保费额进行预先的保证。

最佳估计的现金流出与现金流入比较,内容非常多,但可以分为两大类: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赔付以及与之相关的费用支出为一类,另一类是其他支出,例如投保人应付的税。具体为以下几项:

1.保险责任受益

►保险索赔给付;

►满期给付;

►身故受益;

►残疾受益;

►退保受益;

►年金支付;

►保单红利支付。

2.费用

最佳估计应包括与现有的(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实现相关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

►行政管理费用

►投资管理费用;

►索赔管理和处理费用;

►保单获取费用,包括预期未来发生的佣金等。

费用现金流中既包含间接费用,也包含每个索赔、保单和业务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括那些并不直接与新业务或保单维护相关的一般性管理和服务部门的费用,其金额不会受到新业务和现有业务规模的影响,在最佳估计中,应建立在现实客观原则上的经济基础按照业务线、风险组合以及其他的分割方式进行间接费用分配。

对于非寿险业务,保险公司按照经济原则将费用在保费准备金和索赔准备金之间进行分配。

如果在最佳估计中考虑未来续保保费,则需要考虑与之相关的费用,反之亦然。

在最佳估计中应考虑保险企业自身的费用分析结果、未来的业务计划和相关的市场数据。但是不应该包括未实现的规模经济[2]的费用因素。对于新公司来说(这种情况下,初期往往会产生巨大的费用支出),可以参照将现有业务交付第三方管理所需的成本作为其费用假设。费用假设还应考虑到未来费用的增长因素(通胀),并按照不同的费用类型分别考虑。

在评估未来的费用时,保险公司应该考虑与继续维持现有(再)保险合同相关的保险责任的直接相关的费用,并考虑一定的间接费用,对于间接费用的分配应该按照企业持续经营具有不断的新业务的假设进行。

任何关于预期成本的扣减假设都应该建立在现实、客观和可靠的数据和信息的基础上。

3.税费

最佳估计评估中应考虑投保人应付的税费且由保险公司处理的部分,在技术准备金的现金流预测中应该包含投保人的应付税费以及需要保险公司在赔付处理中涉及的税费。例如,现有保险合同直接产生的交易税费:保费税、增值税、商品服务税;以及征税,如火险服务征税、保障基金评估征税等,但是在保险公司的费用假设中已经考虑的征税则应该扣除。

最佳估计中的税费金额应该与预期发生的应税利润在时间和金额上保持一致,对于税费要求的不断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

(四)寿险和非寿险责任的不同处理

在最佳估计评估中,寿险和非寿险业务由于自身的业务特点使得其在评估处理方法上有所区别,下面分别说明其各自的一些特殊要求。

1.寿险承保责任的处理

作为最佳估计的基础,现金流预测时应该采用逐单的方法进行,但是,也可以使用合理的精算方法和近似方法,用具有代表性的保单模型点展开未来的现金流,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公司可以证明分组保单(模型点)不会对内在风险的一致性和成本的评估造成实质性的不良影响。

(2)分组保单不会扭曲技术准备金的评估,例如,将最低保证为“实值”(in-themoney)的寿险保单和“虚值”(out-of-the-money)的保单分在同一组。

(3)保险公司应充分进行校验以保证分组寿险保单不会对组合中具有重大价值的成分造成损失,特别是如最低受益保证和某些限制(法律法规或其他的)的处理,以公平对待不同的投保人。例如:对同质保单组的约束。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最佳估计的技术准备金为负值,这是可以接受的,保险公司不必将其取零,而是将结果直接采用。

保险合同负债的市场一致原则评估中,不应显性或隐性的考虑保单的退保价值,这意味着,保单的最佳估计与风险边际之和可能会低于合同的退保价值,此时,不必将保单负债增至退保现金价值。

2.非寿险承保责任的处理

在非寿险的最佳估计评估中应该将未决准备金与保费准备金分别进行评估。

对于保费准备金的最佳估计,现金流预测与保险公司现有合同在评估日之后的有效期内发生的索赔有关,现金流包括:所有未来的赔付以及相关的费用支出,现有保单的管理费用,以及现有保单可预期的未来保费。

现有(再)保险合同的保费准备金最佳估计应该是未来净现金流流出的现值:

►未来保费的现金流;

►未来索赔事件的现金流;

►已分配和未分配的索赔管理费用现金流;

►现有保单持续管理费用的现金流。

不必将上述现金流分开计算。

当现金流入超过现金流出时,保费准备金为负值,这是可以接受的,保险公司不必将其取零,而是将结果直接采用,但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此外,保费准备金评估时还应考虑投保人行为因素,例如退保等。

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最佳估计,现金流预测与保险公司现有合同在评估日及之前发生的索赔(无论是否已经报告)有关,现金流包括所有未来的赔付以及相关的费用支出。

当非寿险保单含有年金性质的赔付时,应该遵循下面(五)中提出的内容大于形式的原则,保费准备金的评估应该适当包含年金责任的计算。

(五)内容大于形式的原则(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www.chuimin.cn)

在技术准备金的计算中,我们常常会对寿险和非寿险的负债评估采用不同的方法,两种方法的本质差异不在于最初的产品形态而是负债的特征,也就是影响现金流的主要风险特征,这就是所谓的内容大于形式的原则。

传统寿险精算技术的最佳估计负债评估的本质是逐单的贴现现金流模型,风险因子的特征是显性的,例如,死亡、生存或健康状况的变化等。

而非寿险精算技术通常有若干种不同的方法,常见的有:

►基于流量三角形预测的方法,按照保单组进行;

►损失频率和程度分别建模的方法;

►损失率或类似指标估计的方法;

►上述各种方法的结合。

寿险精算技术和非寿险精算技术的根本差异是:寿险精算技术可以将标的个体的死亡、生存和残疾或疾病的概率以显性的方式进入模型进行分析,而非寿险精算技术则无法做到这一点。

在实践中,大多数产品的形态也是可以明显区分上述差异的,但是,某些寿险保单的补充或附加赔偿(例如,意外险)更适合于采用非寿险精算技术进行评估。

下面给出了处理非寿险业务中的年金赔偿的补充指导原则,按照内容大于形式的原则,对于这部分负债应该采用寿险精算技术进行评估。特别的,应该在以下相关的处理中考虑这个原则:

►在技术准备金评估时对保险责任按照不同的类型进行识别和分割;

►这类年金的技术准备金评估;

►对剩余的非寿险责任的技术准备金评估方法。

这种对非寿险负债中包含的年金责任的处理方式可以推广到其他非寿险或健康险负债中含有的寿险类似的责任,考虑上述原则。

(六)保险合同中最低保证和选择权的评估

最佳估计评估中,保险公司应该确认合同中含有的任何重大的保单选择权和金融保证,应该将这些重大的保单选择权和金融保证的价值包含在技术准备金中。

1.保单选择权和金融保证的定义

保单选择权是保单条款中明确赋予保单持有人的有权改变其受益[3]的权利,因此,这将形成一种选择权,保单持有人随时可能(不)行使的权利。下面列出了一些预先固化在合同中的保单选择权的例子,无需合同双方更新和修改的选择权:

(1)退保价值选择权,投保人有权按照事先规定的金额部分或全部领取退保金;

(2)保费缴清(paid-up)选择权,投保人有权停止缴纳保费使得保单处于保费缴清状态;

(3)年金转换选择权,投保人有权按照事先规定的比例将满期给付转换为年金领取;

(4)保单转换选择权,投保人有权按照事先规定的条款将保单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

(5)保险责任延展选择权,投保人有权在原合同到期时不必额外的健康检查而将合同的有效期延长。

金融保证是指当某些金融变量的价值将会传递到保险公司可能的损失和额外的支付。例如,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或市场指数等金融变量单独或与非金融变量共同作用,这种保证往往是自动触发的,其触发机制已经内嵌在保单条款中,因此不依赖于投保人的行为,从金融学角度出发,这种保证与期权定价相关。下面给出了一些寿险合同中常见的金融保证的例子:

►投资本金保证;

►最低投资收益率保证;

►利润分成保证。

也有一些非金融保证其受益水平与非金融变量相关联,例如,再保险保费、根据赔付经验对未来保费的调整(无赔款保费优待),这些保证也是重大的,技术准备金的计算应该考虑其价值。

2.评估要求

对于各种保单选择权,保险公司识别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直接或间接)的风险因素,评估在充分多的情景下这些选择权行使的频率。

对保单选择权和金融保证的最佳估计,必须体现在风险因素的各种发生可能性和程度的情景下现金流的不确定性。

保单选择权和金融保证的评估应该考虑时间价值和内在价值。保单选择权和金融保证的评估可以使用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

►随机法(例如:市场一致的资产随机模型),这里的随机方法包括公式法和随机模拟法;

►按照一定的发生概率给出一系列的确定性预测情景;

►基于期望现金流的确定性评估方法,使用这个方法的前提是能够得到技术准备金的市场一致价值,且包括选择权和保证的成本。

在保单选择权和金融保证的最佳估计中,应采用随机模拟方法并与市场一致的资产模型保持一致,例如,在资产价格(股票价格)和收益率(固定利率或财产类投资的收益率)预测中常用的模型,这意味着应用负债价值的动态模型(非金融风险因素中的随机性),同时考虑未来的管理层行为。

当常用确定性方法时,应该尽可能设置大量的与保单选择权和金融保证评估和标的资产组合相关的情景,并且对每个情景赋予发生的概率,这些发生概率是市场定价风险的加权平均。确定性情景的数量应该是充分的,足以捕捉各种不利的情景。

一般情况下,如果选择权和保证的成本有很大的波动性,那么单一确定预测不能得到可靠的最佳估计成本。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单持有人退保选择权和投资收益保证是总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模型中明确反映这些选择权和保证的影响。也可以使用近似的公式法评估其成本。

在进行保单选择权和金融保证的评估不一定采用逐单的方法,但是分组保单不会扭曲技术准备金的评估,例如,将最低保证为“实值”(in-the-money)的寿险保单和“虚值”(out-of-the-money)的保单分在同一组。

关于保单选择权,投保人行为的假设应该具有一定的统计和经验证据,但是也可以考虑专家的判断,还应考虑实值和虚值选择权状况下投保人的行为。

保单持有人的退保往往与金融市场状况和公司自身的状况相关。在QIS 4中,可以假设退保过程与金融市场状况和公司自身状况无关。这样,就可以使用风险率模型对退保过程建模。对其他选择权和保证也应该进行定性的评估。其评估过程包括对这些选择权和保证进行识别、明确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随时间进展的各种可能变化)、触发事件及对公司的各种可能影响。如果这些选择权和保证对评估结果有很大影响,则可以使用以下近似法得到一个主观的成本:随时间推移该选择权进入“实值”状态的预期概率乘以风险事件发生的预期成本。

如果现金流中包含的对保险企业不利的选择权或其潜在结果的分布是非对称的(例如:某些最低保证),则在最佳估计时应考虑这些选择权和不对称性的市场一致价值。

还应该适当考虑到对保单选择权逐渐增加的意识以及投保人对该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可能反应,一般情况下,不能假设投保人的行为是与金融市场的表现、公司对客户的处理方式或相关的公共信息是相互独立的,企业已采用动态对冲策略,除非该策略确实已成为企业经营原则和日常操作的组成部分。

当存在重大的非金融保证时,应该采取与金融保证相同的处理。

(七)非保证(discretionary)受益的评估

计算技术准备金时,需要考虑保险企业对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的所有赔付,当然也包括那些可预期的未来非保证受益,无论该受益是否为合同保证的。但不必考虑企业的盈余基金的相关的支付,这些利润积累的盈余基金不是用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分配的。

在技术准备金的评估中,应该将非保证受益单独进行评估。未来的非保证受益是指(再)保险合同中具有以下特征的受益:

(1)受益在法律上或合同上基于以下的运作结果:

►指定的合同组合、一类合同或一个合同;

►由(再)保险公司持有的指定的资产账户的实现或未实现投资收益;

►(再)保险公司的损益或为了这种受益模式而建立的基金的损益。

(2)(再)保险公司将定期公布受益水平。

投资连结保险的受益不属于上述情况。

未来的非保证受益的分配决定于管理层的行为,关于这方面的假设应该是现实的、客观的和可靠的,其分配机制应该满足相关性和重大性特征。下面给出了一些关于非保证受益分配机制的相关性和重大性特征的例子:

►保单分组的同质性特征以及分组的关键因素;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以及不同的投保人之间如何进行利润分配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以及不同的投保人之间如何分摊亏损;

►较大损益发生时对非保证收益的影响机制;

►其他活动的损益对投保人的影响;

►保险公司自有可投资资本的收益目标;

►非保证受益的预期水平。

投保人得到非保证受益的方式以及关键的影响因素,例如,累积和终了受益的分配以及条件、平滑方式和公司的非保证受益水平的调整。

►历史经验对非保证受益的预期水平的影响;

►当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弱到什么程度时,公司将下调非保证受益的水平;

►有哪些其他的限制条件将决定非保证受益水平;

►企业的投资政策;

►投资收益的资产组合结构;

►可能采用的平滑机制,以及产生较大损益时的干预方式;

►对额外受益的平滑的各种限制条件;

►在什么情况下,会对非保证受益的机制产生预期的重大影响;

►非保证受益机制对投保人行为的敏感程度。

若非保证受益依赖于公司相应的资产账户的表现,评估应该与支持负债的资产的未来收益保持一致,这时应根据该资产账户当前的组合进行最佳估计评估,未来的资产配置调整应按照管理层行为的假设进行。

这些资产未来收益的假设应该与QIS 5的无风险利率假设保持一致,采用风险中性方法进行评估,评估未来资产收益的假设不应该超过由无风险利率曲线推出的远期利率。

如果公司分配非保证受益的原则和实践致使其支出超过了保单或保单组合准备金实际的非保证受益,则需要考虑这些超额的非保证受益。这些金额可能与已实现或未实现的利润相关,并且在不利情景下,它们吸收损失的特征可能与保单账户产生的非保证受益不同(更高)。尽管发生损失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已实现利润准备金可用于弥补损失,但只要该准备金还不能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只能分配盈余资本),它就不属于技术准备金的一部分。该准备金与各国的利润分享模式相关,基于不同的模式保险公司建立可分配盈余(例如:在澳大利亚、德国、瑞士等国可以看到这样的系统)。

四、最佳估计计算中的假设

最佳估计的评估假设应与金融市场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可通过金融市场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信息包括:

►有关的无风险利率期限结构;

汇率

►市场通货膨胀数据(消费者价格指数或行业出场价格指数);

►经济环境数据(economic scenario files,简称ESF)。

在提出关于未来的金融市场参数或情景的评估假设时,应该同时证明这些假设的适当性以及与评估原则的一致性。关于资产的假设参数或情景的模型应该满足以下条件:资产价格来自有一定深度的流动的透明的金融市场;市场是无套利的。

按照市场一致的资产模型进行校准时应遵循以下的原则:用于校准的资产模型应该反映负债的性质和期限,特别是那些具有重大保证和选择权的成本;资产模型应该与用于贴现的无风险利率期限结构模型进行校准;资产模型应该按照适当的波动率度量进行校准。

原则上,上述校准过程的价格应该来自有一定深度的流动的透明的金融市场,否则,应采用其他的价格,这时应特别注意市场价格的扭曲问题,以可靠和适当的方式进行价格修正。

上述资产模型的校准也可以使用适用的精算方法和统计技术,只要能够产生市场一致的结果,例如:

►建立各种资产收益率的相关性;

►确定各种企业债券的评级转移管理和违约概率;

►确定财产类资产的波动率,这类资产不存在衍生市场,因此不存在隐含波动率,可以使用指数的波动率。

最佳估计的评估假设应充分利用(再)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标的技术风险的数据。这种数据一般包含:内部数据、行业或市场的外部数据。内部数据可能是公司层面的也可能是业务层面的,采用外部数据时应考虑对本公司的适用性。外部数据的适用性是指:数据的可获得性、质量和相关性,外部数据的数量和质量。

企业采用外部数据时必须能够说明,其外部数据比内部数据更适用,企业对产生外部数据的原始数据、假设或方法以及使用的流程都是非常了解的,并证明其反映了评估业务的特征。

提出最佳估计假设的基本原则为:

(1)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不应该故意高估或故意低估;即:应该提出现实的假设;

(2)现金流预测应该反映对人口、法律、医疗、技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预期;

(3)在预测现金流时需要考虑未来通货膨胀:

►需要对不同的现金流采用不同的通货膨胀指数。例如,有些现金流与消费价格指数相关,而有些现金流则与工资增长指数(一般来说,其比消费价格指数高)相关;

►在设定通货膨胀假设时,应该以金融工具市场价格中的隐含通胀率为基础。

(一)关于保单持有人行为的假设

最佳估计评估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保单持有人的行为。

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执行保单选择权可能性的任何假设都应该基于现实和可靠的信息,这些选择权包括:保单脱失和退保等,应该显性或隐性的考虑未来的金融或非金融条件的变化对保单持有人行为的影响。

关于保单持有人执行保单选择权可能性的假设应该基于对保单持有人行为的历史经验分析,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在过去的经验中保单持有人执行保单选择权的受益情况;

►过去的经济条件的影响;

►过去的管理行为的影响;

►过去的预测与实际结果的比较;

►任何可能影响决策的其他条件。

保单持有人行使其权利(选择权)的行为主要依赖于其自身的状况,例如,继续支付保费的能力、就业情况和婚姻状况等。

如果保单持有人行使其权利(选择权)的行为将实质上改变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风险的经济本质,那么,对展开现金流时需要考虑对保单持有人行权比例的预期。应该使用合理的统计方法得到该预期,该预期与选择权到期时的金融状况相关,且会影响到选择权的价值。同时也需要考虑非金融状况的影响,例如,健康状况的恶化也会影响保证续保权的行权比例。

如果保险企业拥有可靠且相关的持续率经验,则可以直接使用。如果退保价值是不确定的,那么在确定退保价值时需要考虑在相应的情景下保险企业支付的合理金额。

在分析保单持有人行为的经验时,不能将处于“虚值”状态的选择权行权经验作为处于“实值”状态的选择权行权率的可靠估计。

应该考虑到在未来保单持有人会更多的意识到保单选择权的存在;同时,也需要考虑保单持有人对公司偿付能力恶化的可能反应。

一般不能假设保单持有人行为与金融市场、公司对其客户的处理方式、公司的公开信息之间是独立的,除非有证据证实。

(二)管理层行为

需要在现金流预测中反映未来的管理行为,应该与公司目前的业务经营管理原则和实务保持一致。设定的假设应该反映在每种情景下公司合理的管理行为,例如:对资产配置的调整、对额外受益的调整、对产品收费的调整和市场价值的调整。同时需要考虑采取管理行为的合理时间。在现金流预测考虑管理行为时,应该采用合理的假设以确保不会高估管理行为的风险缓释作用。

在预测管理行为时,需要考虑对保单持有人的这类责任,它们可能源于保单中的文字、市场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保单持有人预期的公开信息。

无论是进行风险中性评估还是现实评估,都应该使用同样的方法和假设计算管理行为的影响(即:在同一情景下,两种评估方法都采用同样的管理行为)。

五、再保险以及特定交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简称SPVs)合约的应收账款

在最佳估计时不应该考虑任何再保险以及特定交易机构合约对现有保险责任的调整,再保险以及特定交易机构合约的应收账款应该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单独披露。对这些应收款进行资产估值时需要考虑对手的违约风险,应基于交易对手的违约概率和违约后的平均损失进行调整。

在应收账款估值时,需要考虑从给付发生到应收款之间的时间差异,特别是在时间差异较大的情况,需要考虑分出公司的存款(cedentss deposits),如果存款超过了再保险企业应承担的最佳估计赔付,则应收账款为负值。

六、贴现率

在QIS5中提供了各个币种[4]的四种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基准曲线、50%流动溢价曲线、75%流动溢价曲线性和100%流动溢价曲线,所有曲线可以外推至135年。测试时,基准曲线用于计算风险边际,其他含溢价的曲线将分别按照以下原则用于不同业务的贴现:

(1)100%流动溢价曲线用于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业务:①合同的保险风险因素只有长寿风险和费用风险的业务:②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退保风险;③保费已经支付,合同的技术准备金中不包含任何收入现金流。

(2)75%流动溢价曲线用于除上面第1条之外的分红业务。

(3)除上面第1和2条之外的所有业务采用50%流动溢价曲线,对于投资连结产品,若其按照贴现率作为整体进行计算,则不属于本条范围,但是对于投资连结产品中不是整体计价的责任则属于本条范围。

一年内的现金流采用1年期利率贴现。

投资费用应直接反映在技术准备金计算的现金流中,无风险贴现率不包含这个部分。

七、技术准备金的整体计算问题(calculation of technical provisions as a whole)

当(再)保险责任的未来现金流可以通过可观测的具有可靠的市场价值的金融工具进行复制时,这些负债现金流的技术准备金数额即为该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准备金不必按照最佳估计和风险边际之和的方式分开计算,而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这就是所谓的技术准备金的整体计算问题。

在采用整体性方法进行计算时,首先需要确认适用的条件,下面给出了关于金融工具可复制性和复制工具可交易性的准确定义:

(1)在任何情况下,复制工具的现金流应该与(再)保险责任的现金流在发生时间和金额上完全相同,即,复制工具的现金流不能只是与(再)保险责任的现金流的数学期望相同,而是应该具有相同的分布模式。按照数学的定义,两个现金流为完全相同的随机变量(或随机过程),而不只是分布相同。

(2)用于复制的金融工具应该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这种市场的定义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定义,并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该复制工具的交易规模不会对价格产生显著的影响—市场深度;②该复制工具的出售和购买不应产生显著的价格波动—流动性;③该复制工具的交易和价格信息可通过正常的公共渠道获得,特别对保险公司更应如此—透明性。

有时,同一个保险合同可能会包含不同的现金流。有些现金流满足上述整体性计算的条件,有些则不然,此时,需要进行分拆计算。若实在无法进行分拆,则该合同应按照最佳估计与风险边际之和的方式进行技术准备金计算。

整体性技术准备金计算的最主要情况是,保单的受益与可复制工具的某种组合在受益支付时的价值完全相同,例如,与指数挂钩的身故或满期受益等。剩下的很有限的情况是,固定受益且投保人不能退保的合同。

相反,下面的现金流是无法进行复制的:①(再)保险责任的未来现金流与投保人的选择权有关,例如,退保、脱失等;②(再)保险责任的未来现金流依赖于死亡率、残疾率和发病率的水平、趋势和波动;③将发生与保险服务相关的费用。

表3.2给出了一些技术准备金可否进行整体计算的实例。

表3.2 技术准备金整体性计算的实例

八、风险边际(Risk Margin,简称RM)

大多数技术准备金是按照最佳估计与风险边际之和的方法得到的,风险边际的作用是当企业准备向另一(再)保险企业转移这部分保险负债时所需支付的金额(当前退出价值)与技术准备金相一致。之所以考虑风险边际,是因为(再)保险企业接受这些保险责任时,需要为此增加资本——因持有这些负债而产生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所对应的合格实际资本,风险边际即为这部分实际资本的成本称之为资本成本CoC。

因为技术准备金的评估是基于当前退出价值进行,所以上述风险边际(资本成本)的评估也应采用最佳估计。即:所有可能进行类似转移的保险(或再保险)企业使用相同的资本成本率,资本成本率等于保险(或再保险)企业对上述合格自有资金的超过无风险利率的超额收益率。

关于技术准备金评估中风险边际的评估,还有一些需要考虑的方面。下面简单说明。

(一)RM计算中的风险类

在计算风险边际对应的SCR时,需要考虑以下风险类:寿险承保风险、非寿险承保风险、健康险承保风险、操作风险和与再保险企业相关的违约风险,但不包含市场风险和金融衍生合约对方违约风险,也不包括续保和未来业务,除非其已经包括在目前负债的最佳估计中。

(二)风险边际SCR的计算

计算风险边际的SCR时,将假设接受该业务的保险(再保险)企业需要对其承担的保险责任展开到未来各年直至责任终了,并计算今后各年承担该保险责任所需持有的SCR。

计算未来SCR时,应分别计算各个风险类的SCR,可以采用的方法包括:计算SCR的标准法、计算SCR的内部模型法和其他计算SCR的可能的简化方法。

(三)资本成本率的计算

资本成本率的计量一直是个难题,QIS4使用6%作为统一的资本成本率。

2008年7月,首席风险官论坛(CRO)在其为偿付能力Ⅱ发布的《保险公司负债市场价值》一文中[5],使用资本摩擦成本法(FCOC:Frictional Cost of Capital)计算资本成本率,使用该方法校准后的资本成本率在2.5%~4.5%之间,该资本成本率对应于一年期99.5%的SCR(与偿付能力Ⅱ的SCR一致)。资本摩擦成本法将资本成本分为三个部分:基本资本成本(base cost of capital)、摩擦成本(frictional costs)和经济利润期望值(expected economic profit);其中,基本资本成本只与可对冲风险相关;而经济利益期望值反映了未来新业务的收益,与现有业务无关。所以在计算偿付能力Ⅱ的资本成本率时不考虑这两个部分。

资本摩擦成本法下,摩擦成本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双重税务成本(doubletaxtation costs)、财务困境成本(financial distress costs)和代理成本(agency costs)等三个部分。资本摩擦成本法分别计算这几个部分的资本成本(该方法假设代理成本为0),并得到最终的资本成本率。

(四)计算风险边际的步骤

欧盟建议的计算风险边际的主要步骤如下:

第一步:对分离后的各部分,分别计算t=0和保险责任存续期间未来各年的SCR;

第二步:用资本成本率乘以未来各年的SCR,得到未来各年的SCR成本;

第三步:使用t=0时刻的无风险利率曲线对未来各年的SCR成本进行贴现并加总,得到这部分的风险边际。请注意,该加总值反映了t=0时刻最佳估计下的风险边际;

第四步:将各部分的风险边际加总得到总风险边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