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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政策建议

【摘要】:通过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与监管的研究与实践,全行业对保险业的发展规律,对偿付能力监管有了深刻认识,并且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应当充分考虑各类保险公司的差异性。即便在欧盟内部,也存在瑞士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当前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应当采用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相结合的方式,坚持“规则”与“原则”并重,充分发挥两者的长处,形成优势互补。

通过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与监管的研究与实践,全行业对保险业的发展规律,对偿付能力监管有了深刻认识,并且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不断深化和国内经济、金融和保险业发展日益变化的背景下,认真回顾总结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取得的成果与经验,深入研究国际上偿付能力监管的最新理论与实践成果,确立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整体规划,明确偿付能力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方向、目标和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扎实推进我国偿付能力制度建设,是我国保险监管者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指导思想

欧盟偿付能力监管制度Ⅱ的核心思想看,首先要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偿付能力监管的首位,这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消费者权益越来越重视的具体体现。为此,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以人为本”为指导,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工作方针,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权益、全面防范风险”为根本出发点,切实推进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制度建设。

二、目标

我们认为,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应达到以下目标:

(1)科学精确地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使资本要求与风险相匹配,对风险更加敏感。

(2)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避免不必要的资本负担,合理节约社会资本,提高我国保险业的行业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科学发展。

(3)力争成为新兴市场经济体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代表,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

三、遵循原则

(一)以我国国情为基础

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新兴保险市场,在发展速度、产品特征、风险管理能力、人才储备、保险监管等方面与欧美等成熟保险市场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不能直接照搬国外做法,必须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客观需要,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例如,我国保险公司的个体差异较大,有全国性公司,也有地域性公司;有综合经营公司,也有专业养老健康信用汽车农业保险公司;有业务发展快的公司,也有业务稳定增长的公司;有风险管理水平高的公司,也有风险管理水平低的公司;有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公司,也有专业技术能力弱的公司。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应当充分考虑各类保险公司的差异性。

又如,我国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较低,技术力量比较薄弱。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应当注重监管基础的建设,努力提高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应注重监管制度的可操作性,避免复杂的内部模型,以免给公司造成较大的负担。

再如,我国保险公司的数据基础薄弱,数据质量不高。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不能过于依赖由历史数据得到的模型和参数,而应当更加注重定性监管,充分发挥定性监管对定量监管的补充作用。

(二)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

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应当跟踪研究国际金融改革的趋势,在符合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实现与国际规则接轨,建立一套能得到国际认可或等效互认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因为,各国风险状况不同,资产、负债所面临的风险也不一样,欧盟偿付能力Ⅱ允许根据所在国当地数据、风险状况做出必要的调整。即便在欧盟内部,也存在瑞士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实现国际趋同,有利于我国保险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外资进入国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技,从而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

对于国际上已经成熟的理念和做法,我们可以直接借鉴;对于国际上尚存争议,存在不同做法的地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可以适当进行一些创新和探索。(www.chuimin.cn)

(三)以风险为导向

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应当进一步细化风险分类,准确计量各类风险,将偿付能力与风险状况紧密联系起来,提高偿付能力制度对风险的敏感程度,充分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力求通过建立科学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四)坚持“规则”与“原则”并重

美国风险资本制度采用规则导向,欧盟偿付能力Ⅱ主要采用原则导向,两种方式各有利弊。采用规则导向,监管标准较为清晰明确,有利于监管和执行。但是,规则难以面面俱到,覆盖所有业务;执行人员可以刻意规避规则的外在形式,而不遵守其内在实质;对于新事物和新问题,需要不断出台新规则。采用原则导向,不拘泥于细节,富有弹性,有利于抓住经济实质,鼓励金融创新。但是,原则导向在使用中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对监管人员和执行人员提出了很高的素质要求,经济结果的可比性也较差。

当前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应当采用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相结合的方式,坚持“规则”与“原则”并重,充分发挥两者的长处,形成优势互补。适当采用规则,有利于避免过多主观判断,提高政策的一致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适当采用原则,符合未来发展方向,便于与国际监管规则接轨,也可以为将来的监管政策预留空间。

四、组织实施

国际经验表明,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十分专业的技术工作,是一个不断实践、总结,再实践、再总结的过程。为此,在建设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开展工作:

(一)全面总结

对2003年以来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工作进行全面回顾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偿二代建设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全面总结既包括定量总结,也包括定性总结。欧盟从偿付能力Ⅰ到Ⅱ,其中有三个总结报告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总结过去,是为了更好地把握未来。

(二)学习借鉴

其他国家的偿付能力监管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在学习借鉴时需要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不仅要学习借鉴欧美等发达保险市场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还要学习借鉴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教训;二是不仅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标准和方法,更要深入了解其发展改革的历史背景和内容精髓,做到吃透本质。

(三)统筹规划

在深入学习研究当前国际上主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总结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基础上,做好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顶层”规划设计,使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整体框架规划从一开始就做到科学设计、科学规划、有条不紊地推动。

(四)扎实推进

一是要建立项目组工作机制。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专题项目组,集中全行业力量进行深入研究,特别是要对一些技术难点进行攻关。二是广泛讨论。推进过程中,要及时公开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主动向行业、有关部委、消费者、媒体等通报情况,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支持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吸引行业共同关注和积极参与。对于重点问题要在行业内进行充分讨论,认真听取行业专家的意见。三是要做好定量测试。制度标准形成初稿之后,需要在行业范围内进行多次定量模拟测试,检验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根据测试结果和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