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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现状与问题

【摘要】:保监会于2008年7月在机关内部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研究偿付能力监管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分析偿付能力状况,研究决定监管措施,监督有关部门执行监管措施的情况。因此,保监局也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保监会也建立了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之间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现状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借用2010年金融稳定评估的话讲,就是中国保监会用了不到10年时间,走完了国外发达国家50年监管的发展历程。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后,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监管核心,借鉴国际先进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了内外贯穿、上下联动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构建了由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偿付能力报告制度、财务分析和检查制度、监管干预制度、破产救济制度等组成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在不断加强。

(一)建立了内外贯穿、上下联动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应当是将保险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与监管部门的外部偿付能力监管有机结合的体系,应当是监管部门内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体系。2007年3月,时任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保监会各部门之间、会机关和各派出机构之间,应该有偿付能力监管的完整体系,使偿付能力监管从监管机构贯穿到公司内部”。为此,保监会于2008年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建立了内外贯穿、上下联动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贯穿经营管理始终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机制。保险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外部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和内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保险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资本管理四个方面规范了公司销售、承保、投资、赔付等各个经营管理环节的风险管理要求,并且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的偿付能力管理机制,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偿付能力管理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偿付能力管理的程序,使偿付能力管理成为贯穿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根红线。

(2)全国统一、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一方面,在保监会内部,按照职责分工,多个部门参与偿付能力监管。保监会于2008年7月在机关内部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研究偿付能力监管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分析偿付能力状况,研究决定监管措施,监督有关部门执行监管措施的情况。成立近两年来,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每季度分析行业偿付能力监管状况,研究监管措施,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另一方面,偿付能力监管是对保险公司整体的监管,既包括对总公司的监管,也包括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因此,保监局也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保监会也建立了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之间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在2008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规定了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的六项职责:①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②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③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的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④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严格执行;⑤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能力风险;⑥中国保监会授予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职责。2009年11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的具体要求,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信息通报和工作报告制度。全国统一、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已初步形成。

(3)保险监管机构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传导机制。一方面,公司定期评估偿付能力状况,向监管机构报送偿付能力报告,保险监管机构及时分析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一旦发现风险,则对保险公司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保险监管机构支持公司通过多种方式改善偿付能力状况。例如,2003年至2004年支持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海外上市,通过上市募集资金,解决了资本不足问题。再如2004年制定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募集次级债补充资本。

(二)构建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根据我国实际,保监会建立了由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偿付能力报告制度、财务分析和检查制度、监管干预制度、破产救济制度等组成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1)内部风险管理制度。2007年保监会发布“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和第13号”,要求保险公司在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内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关键环节、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等内容。同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对公司风险管理组织、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管理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2008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用一章的篇幅规定了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的要求,建立了完善、全面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2)偿付能力报告制度。2003年以来,保监会陆续发布了“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实务指南1至16号”,以及“问题解答1至9号”,规范了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要求。2003年,保监会建立了偿付能力年度报告制度,2004年建立了偿付能力季度报告制度,2008年建立了临时报告制度。2007年和2009年分别针对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发布了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编报规则,建立了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制度,使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开始逐步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2008年4月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要求保险集团评估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都能够及时掌握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为防范和化解偿付能力风险创造了条件。

(3)财务分析和检查制度。在财务分析方面,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从2004年开始每个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进行分析,研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2007年,保监会建立了偿付能力综合分析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偿付能力综合分析会,由会机关各相关部门共同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了各部门之间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的共享,使得偿付能力分析更加全面和深入。2008年,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进一步细化了偿付能力分析的职责和流程,将偿付能力分析进一步制度化。在财务检查方面,近几年保监会现场检查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检查制度和流程。2009年,保监会对部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了现场检查,初步建立了偿付能力报告检查制度。

(4)监管干预制度。2003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监管措施。2008年,在分析研究几年监管实践的基础上,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了对于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监管措施。新规定要求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接管;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www.chuimin.cn)

(5)破产救济制度。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十分重要,一旦保险公司出现破产等情形,将严重损害投保人利益,甚至危害社会稳定。为此,保监会2004年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要求。之后,保监会借鉴国际经验,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深入研究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经过反复论证,确定了对保险保障基金采取公司制管理、专业化运作的管理模式。2007年10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为适应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保监会在总结近年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考虑保险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于2008年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强化了保险保障基金的风险屏障功能和金融市场稳定器的作用。

(三)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约束力和执行力

近年来,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在不断增强。一方面,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时,保监会深入分析其产生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感受到偿付能力监管的压力,逐步树立了资本约束的经营理念,定期预测偿付能力状况,提前采取措施改善偿付能力状况。通过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稳定,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逐步减少。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一是在监管标准方面,我国陆续研究制定并发布实施了一系列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搭建起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框架体系,监管标准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标准逐步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标准转变,已基本与国际接轨,甚至在某些方面已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二是在工作机制方面,“三贯穿”的偿付能力工作机制已基本形成,偿付能力监管的协调性不断增强,监管效率不断提高,充分发挥了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和各保监局的监管合力

三是在监管模式方面,从风险处置型的事后监管逐步转变为向风险预见性的事前、事中监管,以监管外力为动因的监管逐步转变为向以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为内在需求的监管。

四是在经营理念方面,保险公司经营决策中的资本约束理念也已初步建立,内部偿付能力管理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受到广泛重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是在人才队伍方面,熟悉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理论的专业人才逐步增多,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型人才不断涌现。

六是在风险防范方面,全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经营稳定,十多年来,虽然经历了初期的快速扩张、粗放经营阶段,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经历了多次巨大的自然灾害,但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危机,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总体来说,经过多年的努力,偿付能力监管的理念和知识得到了普及,全行业对偿付能力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基础和外部环境也有了明显的改善,监管的有效性正在不断提高。

二、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

受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监管滞后的影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修改与完善。一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中考虑的风险不够全面;二是风险识别和计量不够细致充分,不能科学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也不利于引导公司经营行为;三是侧重于定量监管要求,定性监管要求不足,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手段引导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四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整体框架存在一定缺陷,监管合力未有效发挥,整体框架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明确;五是行业数据基础、IT系统建设有待进一步的加强;六是专业化的综合性保险人才,特别是财务、精算、统计等人才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