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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类型及其功能

【摘要】:然而资本主义又不能取消国家干预,它常常需要重组国家的干预方式,而这又常常会引发新的危机。就此而言,尽管资本主义的国家类型具有保障资本积累的形式充分性和功能充分性,但这并不能保证国家必然能够逻辑地或历史地维持着资本积累。当然,就总体而言,资本主义的国家类型因其形式充分性而具有更大的功能充分性,至少在抽象的理论层面如此。依据策略关系方法,对资本主义国家类型的具体分析可以依照六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加以研究。

5.5 资本主义国家类型的形式与功能充分性

杰索普指出,资本主义的国家类型具有如下的基本制度形式特征(参见表5.2):首先是经济政治在形式上的制度分离从而是国家与市场在形式上的制度分离,其次是它在既定领土范围内对有组织暴力的合法化(制度化)垄断,再次它是一种税收国家并且利用货币或其他财政金融手段来调节基本的经济活动,最后它拥有韦伯意义上的合理—合法的法律—行政官僚制国家或者说它是一个宪政国家。

表5.2 资本主义国家类型的一些关键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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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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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Jessop,The Future o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 pp.38-39.

虽然这个表给出了资本主义国家类型的众多关键的形式特征,但显然忽略了民主政治制度或所谓正常政体的具体特殊性,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类型本身已经限定了它必须具有这种最好的政治外壳。

这些制度形式特征既适应于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也从根本上支撑着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可以说具有对资本积累的“形式充分性”。然而,资本主义的国家类型既不逻辑地也不历史地必然保证积累的发生。一方面,资本内在的结构矛盾和策略困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出现经济危机的风险,国家作为市场失灵的弥补机制并不能最终克服危机。国家与市场或政治与经济的制度分离也意味着国家可能具有或妨碍或促进资本积累的一些政治的、经济的和意识形态的能力;税收国家可能会产生财政危机或者产生国家支出与资本积累需求之间的不一致;国家干预可能会产生官僚主义,并且会破坏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和市场力量。杰索普指出,“这样的问题是否会发生不仅取决于国家的形式和它被整合到资本流通中的程度,而且还依赖于政治力量的变动平衡。”[50]另一方面,尽管资本主义的国家类型具有相当的“形式充分性”,但是“形式充分性允许实质的不充分性。我们可以进一步考察这个观念,形式使功能发挥成问题,如不同形式的多样性给结构一致性制造了问题,因为它们伴随着不同的制度逻辑和活动理性,这就为失败开启了可能性的空间。”[51]简而言之,国家形式充分性并不必然保证它对资本主义的功能充分性,始终存在着形式与内容的矛盾与冲突。

就资本主义的国家类型对资本积累的功能充分性而言,一般有五个要素影响了它的有效干预:(1)既然国家被排除于生产过程的中心,那么它必须要么事后对它不能直接控制的事情作出消极反应,要么事先进行不起作用的国家计划;(2)国家倾向于依据与资本积累的现实过程没有明显或一致关系的表面现象(比如通货膨胀率、失业率、贸易赤字等),对经济问题和经济危机作出反应。这意味着国家政策经常对现实的经济只具备有限的调节作用;(3)一个宪政的税收国家,在其利用法律和货币作为指导性的调节机制时,存在着固有的限制。因为这两个机制远离了真正的经济活动者和经济过程,并且为有意图的结果留下了躲避或规避的巨大空间;(4)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国家自身可以提供公共物品和集体服务。但是,尽管公共物品供给可能偶尔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私人资本的积累,然而它明显地要直接从资本流通中抽取货币,这有可能会挫伤私人资本的积极性;(5)就国家和它的管理者明显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经济活动者而言,存在着利益和优先权冲突的空间,从而政府制订的政策可以不反映资本的需求。在国家系统中,正是政治力量的平衡决定了这些经济需求在经济政策中得到表达的方式。[52]由于存在着这些因素,国家必然会陷入困境之中。当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干预往往就会把经济危机转移到国家之中,由此引发或产生更多的经济、政治、社会危机,导致出现系统性的结构危机。然而资本主义又不能取消国家干预,它常常需要重组国家的干预方式,而这又常常会引发新的危机。正如哈贝马斯描述的那样,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出现了财政危机、合理性危机、合法性危机、代表制危机、内部统一的危机、统治有效性或负载过重的危机。就此而言,尽管资本主义的国家类型具有保障资本积累的形式充分性和功能充分性,但这并不能保证国家必然能够逻辑地或历史地维持着资本积累。相反,在非“资本主义的国家类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中,资本积累或许也仍然能够在国家的监管与控制下得到很好的维持。当然,就总体而言,资本主义的国家类型因其形式充分性而具有更大的功能充分性,至少在抽象的理论层面如此。

在普兰查斯那里,资本主义国家类型的划分原则“根本上涉及国家与经济、国家与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问题,也涉及资产阶级的政治能力问题。”[53]杰索普采纳了普兰查斯的基本观点,并进一步主张依据积累策略的不同来对资本主义进行阶段分期,进而以国家围绕积累策略而展开特殊的政治策略选择所构筑的“结晶体”,作为划分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类型的标准。按照杰索普的策略关系方法,国家是一个策略选择的平台,它不可能是中立的,它总是会倾向于一些策略和力量及其利益而排斥其他,并且策略选择总是暂时性的、多变的、冲突且竞争的。在国家结构和操作程序上建立起来的结构强制中,国家策略选择的结果还依赖于政治行动中力量的变动平衡。因此,对应于资本主义独特的积累策略,资本主义的国家类型具有在政治力量的变动平衡中形成的、结构形式决定的独特策略选择(政治策略如国家规划与领导权方案等),具有特殊的国家干预机制、调节方式(主要体现为独特的经济与社会政策)和治理模式。

依据策略关系方法,对资本主义国家类型的具体分析可以依照六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加以研究。其中三种主要涉及国家的制度形式方面:(1)政治代表制形式;(2)国家机器的内部接合;(3)干预模式。另外三个纬度主要关注国家的关系性和策略性方面:(4)接合着不同社会力量的政治行动计划;(5)具有国家理性或官僚理性以及治国艺术的国家规划;(6)寻求调和特殊资本与一般资本之间利益矛盾的领导权方案。[54]在此基础上,围绕着特殊时空定位上形成的积累策略、政治策略如领导权方案等,结合着国家的制度性、话语性、关系性与策略性方面,我们可以从四个维度或要素上具体描述这种抽象的“理想典型”的主要特征:

(1)资本主义的经济类功能,它涉及资本主义国家为促进私人利润和保障资本积累而进行调节的广泛经济政策领域。这是由于单独通过私人市场力量无法保障资本积累所需之条件的生产与再生产,所以需要国家作为一种非市场性的弥补机制来匡正市场失灵。一种资本主义的国家类型有着其独特的经济政策(这种独特的经济政策以及下面的独特的社会政策,也是一种“抽象—具体”化的理想典型,忽略了民族国家的具体多样性)。(2)资本主义的社会类功能,它涉及国家保障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的广泛社会政策领域。这是因为劳动力作为虚拟商品,虽然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中自由买卖也能在劳动生产中增加价值,但它自身不能在追求私人利润的资本主义企业中得到生产与再生产。一种资本主义的国家类型具有其独特的社会政策。(3)资本主义国家权力的主要领土化空间尺度,它是指国家权力所覆盖的领土边界范围和国家活动的空间组织原则。它涉及决策的首要空间尺度以及尺度间的交互接合,国家在这种尺度结构秩序中通过政治活动的中介来制定独特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但是,政治的空间组织尺度不必然与经济的空间组织尺度相匹配。在战后,占首要地位的空间尺度是民族国家的尺度。(4)治理模式和元治理安排,它是指用以弥补市场失灵的那些主要手段和机制,以及它们在“治理的治理”中的层级、分量与接合形式。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以及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不能单独通过市场而得以保障,因此需要各种治理机制或形式来弥补市场失灵,国家在这里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类型具有不同的治理模式和元治理安排。[55]这四个纬度正是调节理论、空间尺度理论与治理理论具体运用的分析层面。

依据策略关系方法、调节理论、空间尺度理论、治理理论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类型的分析模式,杰索普随后详细考察了战后西方福特主义语境中的凯恩斯主义福利民族国家以及东亚出口主义语境中的李斯特主义工作福利民族国家:两种国家类型的历史形成、一般形式、特征与功能、调节方式、治理模式以及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生产与再生产的作用,并且批判性地分析了为回应福特主义或出口主义的危机和全球化的挑战而进行的两种国家类型的重构趋势——即走向后福特主义与全球化背景下的熊彼特主义工作福利后民族政治体。通过对上述三种国家类型的描述和分析,杰索普认为这种国家类型的研究证明是资本主义国家实体研究的良好模式,并且“只要现实的国家存在着并发展着,那么国家理论就必定要不断地通过‘实体考察’而取得新发展。”[56]

在此,我们也发现杰索普国家理论中存在着一个潜在的逻辑矛盾。在分析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时,杰索普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是一个经济系统占据统治地位的生态系统,资本积累成为整个社会制度秩序结构一致与共同演化的组织原则或统治逻辑,但这种统治是一种生态统治,不具有“最终决定作用”。而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与资本主义的国家类型之间的区分,则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否占据统治地位,资本积累是否成为首要的组织原则或核心逻辑,是否具有最好的政治外壳。如此,依据杰索普关于资本主义国家类型的设定,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可能不是以资本积累为首要的组织原则;然而依据杰索普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观点,资本主义社会又必然是一个以资本积累为首要组织逻辑的社会形态;那么依据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观点,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类型的区分就不成立,除非我们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不是处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之中。显然这是一个更大的悖论,对两者所作的区分也由此变得更加毫无意义。

当然,如果我们不拘泥于此的话,杰索普对“资本主义的国家类型”的分析,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借鉴意义:首先,强调国家的形式分析与功能分析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强调“形式会使功能发挥成问题”,强调作为制度整体的国家,其形式充分性与功能充分性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不一致性,强调国家形式对资本积累的功能需求的偶然对应性以及社会力量之间的斗争在塑造国家形式上的作用,这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研究中长期存在着的忽视国家形式分析以及国家形式的传统经济功能主义解释都起到了有益的纠偏作用;其次,强调现代国家是历史性构造而成的多形态的权力结晶体,这意味着现实社会中的国家活动与国家政策必须放置于权力关系网络以及不同权力结晶体之间的张力与接合中才能得到充分理解,既不能将国家活动与国家政策还原或化约为资本积累的功能需求,也不能把国家的其他功能属性视为主要服务于甚至屈从于经济功能;最后,杰索普在关于资本主义国家类型的设定中指出资产阶级民主制是形式上的自由民主而本质上是资产阶级专政,重申了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民主及其本质的基本批判观点。但是,杰索普也由此冒着类似“资本逻辑学派”的“经济还原论”风险,把政治上的自由民主还原为经济上的平等交换,却忽视了历史、文化等非经济的因素在塑造现代自由民主代议制时的实际作用。事实上,就杰索普的整个国家理论而言,他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民主制度以及相关政治行动过程的批判分析相对比较贫乏,或者常常忽略中观政治制度层面上的理论分析。可以说,他并没有对马克思主义的传统民主理论做出任何实质性的发展。

【注释】

[1]John Dewey,The Public and Its Problems,A thens:Swallow Press,1991,p.4.

[2]帕特里克・邓利维、布伦登・奥利里:《国家理论:自由民主的政治学》,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3]钱永祥等译:《韦伯作品集Ⅰ:学术与政治》,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4]B.Jessop,State Theory:Putting the Capitalist State in its Place.Cambridge:Polity Press,1990,p.341.

[5]B.Jessop,The Future of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40.

[6]杰索普:《重构国家,重新引导国家权力》,载《求是学刊》2007年第4期,第29页。

[7]B.Jessop,State Theory:Putting the Capitalist State in its Place.Cambridge:Polity Press,1990,p.354.

[8]尼科斯・普兰查斯:《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54页。

[9]同上,第155页。

[10]参看B.Jessop,Dialogue of the Deaf:Some Reflections on the Poulantzas-Miliband Debate(电子版),in Paul Wetherly,Clyde W.Barrow,and Peter Burnham(eds),Class,Power and the State in Capitalist Society:Essayson Ralph Miliband,Basingstoke:Palgrave,2007.

[11]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载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1页。

[12]同上,第433页。

[13]参看B.Jessop,The Capitalist State:Marxist Theories and Methods.Oxford:Blackwell,1982,p.21.

[14]Stanley Williams Moore,The Critique o f Capitalist Democracy,New York:Paine Whitman,1957,p.85.

[15]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305页。

[16]同上,第315页。

[17]列宁:《国家与革命》,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18]杰索普:《重构国家,重新引导国家权力》,载《求是学刊》2007年第4期,第30页。

[19]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20]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www.chuimin.cn)

[21]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22]参看Fred Block,Revising State Theory,Philadelphia: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87.

[23]Clyde W. Barrow,The Miliband-Poulantzas Debate:An Intellectual History,in Stanley A ronow itz and Peter Bratsis(eds),Paradigm Lost:State Theory Reconsidered.London: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2002.p.4.

[24]参看B.Jessop,Dialogue of the Deaf:Some Reflections on the Poulantzas-Miliband Debate(电子版),in Paul Wetherly,Clyde W.Barrow,and Peter Burnham(eds),Class,Power and the State in Cap italist Society:Essayson Ralph Miliband,Basingstoke:Palgrave,2007.

[25]尼科斯・普兰查斯:《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53页。

[26]B.Jessop,TheCap italist State.Oxford:Martion Robertson&Company Ltd.1982,p.169.

[27]参看B.Jessop,Dialogue of the Deaf:Some Reflections on the Poulantzas-Miliband Debate(电子版),in Paul Wetherly,Clyde W.Barrow,and Peter Burnham(eds),Class,Power and the State in Cap italist Society:Essayson Ralph Miliband,Basingstoke:Palgrave,2007.

[28]拉尔夫・密里本德:《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8—59页。

[29]参看拉尔夫・密里本德:《英国资本主义民主制》,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30]拉尔夫・密里本德:《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5页。

[31]参看拉尔夫・密里本德:《英国资本主义民主制》,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4页。

[32]参看Nicos Poulantzas,The Problem of the Capitalist State,in New Left Review,58,1969,pp.67-78.

[33]参看Ralph Miliband,‘The Capitalist State—Reply to Nicos Poulantzas’,in New Left Review,59,1970,pp.53-60.

[34]参看B.Jessop,Dialogue of the Deaf:Some Reflections on the Poulantzas-Miliband Debate(电子版),in Paul Wetherly,Clyde W.Barrow,and Peter Burnham(eds),Class,Power and the State in Cap italist Society:Essayson Ralph Miliband,Basingstoke:Palgrave,2007.

[35]参看B.Jessop,Dialogue of the Deaf:Some Reflections on the Poulantzas-Miliband Debate(电子版),in Paul Wetherly,Clyde W.Barrow,and Peter Burnham(eds),Class,Power and the State in Capitalist Society:Essayson Ralph Miliband,Basingstoke:Palgrave,2007.

[36]杰索普:《重构国家,重新引导国家权力》,载《求是学刊》2007年第4期,第30页。

[37]杰索普:《重构国家,重新引导国家权力》,载《求是学刊》2007年第4期,第30页。

[38]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8—89页。

[39]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40]同上,第96页。

[41]同上,第104—105页。

[42]同上,第97页。

[43]杰索普:《重构国家,重新引导国家权力》,载《求是学刊》2007年第4期,第29—30页。曼与杰索普略有不同,曼区分出现代国家这种多形态结晶体的六个方面: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道德的、军国主义的、代议民主制的、民族国家的、家长制的。参看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44]参看B.Jessop,Dialogue of the Deaf:Some Reflections on the Poulantzas-Miliband Debate(电子版),in Paul Wetherly,Clyde W.Barrow,and Peter Burnham(eds),Class,Power and the State in Cap italist Society:Essayson Ralph Miliband,Basingstoke:Palgrave,2007.

[45]Ibid.

[46]杰索普:《重构国家,重新引导国家权力》,载《求是学刊》2007年第4期,第30页。

[47]杰索普:《重构国家,重新引导国家权力》,载《求是学刊》2007年第4期,第30页。

[48]B.Jessop,State Theory:Putting the Capitalist State in its Place.Cambridge:Polity Press,1990,p.355.

[49]艾伦・伍德:《民主反对资本主义——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第54—55页。

[50]B.Jessop,State Theory:Putting the Capitalist State in its Place.Cambridge:Polity Press,1990,p.356.

[51]B.Jessop,Putting Hegemony in its Place,in Journal of Critical Realism 2:1 November,2003,pp.145-146.

[52]参看B.Jessop,State Theory:Putting the Capitalist State in its Place.Cambridge:Polity Press,1990,pp.356-357.

[53]尹树广:《国家批判理论》,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页。

[54]参看B.Jessop,The Future o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42.

[55]B.Jessop,Beyond Developmental States:A Regulationist and State-theoretical Analysis,in Richard Boyd and Tak-Wing Ngo(eds),Asian States:Beyond the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London:Routledge,p.22.

[56]杰索普:《重构国家,重新引导国家权力》,载《求是学刊》2007年第4期,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