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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兴起与元治理:杰索普国家理论研究成果

【摘要】:这就是说,由于国家在治理体系中的缺席或软弱,导致了许多国家治理状况的恶化。

4.3 治理的兴起与元治理的引入

“治理”(governance)一词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与传统的“统治”(government)相对,它强调: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公共机构和行为者,还包括非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在行为方式方面,不仅包括权力或权威,还包括参与、协商、谈判;而且在这些内涵中更偏重于后面的内容。作为一种与统治相对的术语,治理被广泛运用于社会领域,流行于世界,几乎成为一种可以指涉任何事物或者毫无意义的“时髦词语”(杰索普语)。罗茨在考查了众多有关治理的文献后,区分出六种比较普遍的不同用法:(1)作为最小国家的管理活动的治理;(2)作为公司管理的治理;(3)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4)作为善治的治理;(5)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6)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45]尽管存在如此纷繁的用法,但是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和内容仍然是明晰的。在一篇影响深远的论文中,杰瑞・斯托克概括了治理的五个核心论点,这可看作是治理的本质内涵。它们是:治理关注治理过程中在政府之外(但也包括政府)的组织机构;治理明确指出存在边界和责任上的模糊;治理安排使参与其中的行为主体和组织间产生了复杂的依赖关系;网络是治理实践的主要形式;治理研究认为政府可以利用其权威与立法能力之外的许多其他工具影响最终结果。[46]归结起来,治理是指包括国家、市场与公民社会或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在内的多元主体,通过建立多中心的网络合作伙伴关系,结合不同部门各自的组织特点、权力资源和运作方式,以反思性和互动性的对话、协商、合作等方式共同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以期实现最广泛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治理的去国家化和自由化追求,使它迅速与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风起云涌的公民社会运动相结合。它们共同要求国家在向市场放权的同时向社会全面放权,寻求一种“多中心的治理之道”,希望通过自由化的市场力量与公民社会组织的网络式、伙伴式协作与自组织治理,实现广泛社会中的众多治理目标。

概而言之,治理的兴起反映了传统公共行政面临着重大挑战,诸如经济发展及其全球化,消费者、纳税人和公民的要求越来越高,信息管理和传播领域的技术进步,前所未有的社会复杂性与多样性等等。在这些因素作用下,寻找新的治理方式成为一股强烈、普遍的趋势。与传统公共行政在具体组织内关注政治—行政二分带来的管理挑战,以及这些组织内部的政策制定、预算和实践不同,治理视角将大量存在于组织和行为主体间的复杂关系作为关注的焦点。[47]可以看到,治理表达了人们希望在无须国家强制力量的条件下追求共同目标和实现共同利益的美好意愿。但是,与这一美好意愿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现实世界正越来越显得难以治理,尤其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治理现状越来越难以达到最低意义上的善治水平。福山指出:“在过去几年中,世界政治的主流是抨击‘大政府’,力图把国家部门的事务交给自由市场或公民社会。但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软弱、无能或者无政府状态,却是严重问题的祸根。”[48]在福山看来,许多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原苏东地区的市场转型国家,因其较多的受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而对国家角色、国家能力、国家制度建设或国家建构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在实行自由化的市场经济的同时,不适当地向社会全面放权,在削减国家职能范围的同时也削弱了国家能力,结果导致了无能国家、失败国家甚至无政府状态,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全球治理问题,如恐怖主义艾滋病环境污染等等。福山由此认为,国家建构也许比治理更加重要,一个小而强的国家也许比自组织治理更加重要,尤其对于第三世界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这就是说,由于国家在治理体系中的缺席或软弱,导致了许多国家治理状况的恶化。这里的原因,当然很大部分在于对市场和公民社会的过度崇拜。而就治理理论而言,忽视、否定国家作为治理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重要方面。事实上,斯托克的治理定义中明确将政府看作为一种治理主体。另一位重要的治理理论家库伊曼也指出,治理不是一种固定的安排,而是“国家与社会,还有市场以新方式互动,以应对日益增长的社会及其政策议题或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动态性”。[49]即使是罗西瑙所谓“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governance w ithout government),也并不排斥国家或政府,在极端意义上,它排斥国家在整个治理体系中的权力垄断和等级控制,或者说要求国家在整个治理体系中与市场力量、公民社会组织处于同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地位之上。

在杰索普看来,治理从资本主义诞生之日起便已存在,并且一开始它就区别于统治,国家的职能可以描述为“统治+治理/调节”。而调节与治理的区别在于,调节主要强调的是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类功能以及国家制定的经济与社会类政策。治理则主要用以指称弥补市场失灵的各种机制,是指“在面对自主运作的行动者、组织与功能体系彼此之间相对的互依时,各种协调的机制与策略。”[50]就目标而言,治理常常包含比调节更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的目标,两者既有区别又有一定的重叠。就广义的治理而言,我们常常可以区分出三种主要的治理形式:交换的无秩序(如市场力量的自发调节)、控制的等级性(如强制性的国家协调)、自组织的自组织性(如水平网络或伙伴关系)。我们现在谈论的治理,常常指的是第三种形式,这是一种狭义的治理。自组织治理不同于市场力量无秩序的交换机制,也不同于国家等级森严的控制体系,它强调人际间、组织间、力量间、机制间、系统间的谈判与反思,而谈判与反思也就意味着参与治理的力量是多元化、分散化的。对应于广义治理的三种形式,我们也同样可以区分出三种基本的治理力量或治理单元:市场力量、国家、公民社会。如果说前两种治理形式往往单方面强调市场力量或者国家,那么第三种治理形式并不意味着就是单方面强调公民社会及其组织。实质上所谓自组织治理不仅要求公民社会中各个治理单元、各个组织间的水平网络或伙伴合作式治理,而且也要求市场力量、国家与公民社会三种基本治理力量的水平网络或伙伴合作式协作。杰索普指出,“这三种协作形式具有一般的关联性,此外,它们也对应于资本关系和更一般的资本主义社会体化的不同方面。在这个意义上,所有这三种形式都再生产着,尽管不同时代有不同分量,正如资本积累本身的再生产一样。”[51]在特殊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及其积累策略和时空定位中,三种治理形式共同组成当时空间平台上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中有一种治理形式或机制会成为主导性的。这也就意味着“虽然自组织的网络这种形式是随着作为大西洋福特主义时代的重要治理机制之等级式组织形式的相对衰弱而使其重要性正在不断扩大,但是这并不表明网络形式之前并不存在,当然,更不表明它在福特主义之前的时代不发挥重要的作用”。[52]

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遵从市场力量的自发治理和调节,无秩序的市场交换是主要的治理形式。杰索普指出,在经济上,市场力量通过商品化形式普遍化至所有的生产要素并且将形式上自由的、具有货币性质的交换尽可能扩展到社会关系的领域中去;在政治上,它意味着集体决策的形成包含了宪政国家、经济契约的法律保护;在意识形态上,尊重自由和理性的行动者的自由选择意志。但是国家仍然是重要的治理机制,市场需要它作为最小国家亦称之为“守夜人国家”为其提供基本的政治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来保护自由市场交换和仲裁契约纠纷,更一般的它还要维护相对和平稳定的社会秩序。[53]当然,相比较而言,国家的治理是次要的,其行政权力非常有限,这一时期主要是一种宪政国家的法律创制过程。随着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和经济危机的爆发,市场治理机制终于将其局限展露无疑。自由主义的信条即市场完美的“程序理性”保证了市场的成功,已经不攻自破,这被人们概念化地描述为“市场失灵”。杰索普指出,“市场失灵的原因在于,在经营活动中一味追求私利,未能为经济活动做有效的资源配置,并因此未能达到营利目的。”[54]在此,著名公共管理学者欧文・休斯对导致市场失灵的六个原因的归纳,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认识:(1)存在交易信息不完全和不充足的可能性;(2)交易成本会有碍交易的实现;(3)由于信息不足或分布不均衡或是无力保障合同的实施,有些市场是难以存在的;(4)有些买家或卖家的市场力量会足以破坏公平定价的条件;(5)某些交易具有“外部性”;(6)有些商品和服务无论消费者付费与否都可享受,天生具有公共的特点。[55]正是市场失灵的存在,为国家干预提供了理由。在大萧条和经济危机的历史背景下,凯恩斯主义福利民族国家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模式在战后形成,并成为福特主义积累体制的主要调节方式,形成了一种“市场与国家”相结合的“混合经济”,人们希望干预主义国家可以修正或弥补“市场失灵”。

相比于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程序理性”的信仰,福利经济学家则相信国家的强制协调具有实质的理性,国家不但具有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所有必要信息,而且也具有实现公共目标所需的整合性组织能力以及外部干预的权力。但是,正如迷信市场力量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一样,迷信国家强制协调的治理能力的福利经济学家也是处于虚幻的想象当中。[56]人们发现,“市场可以中介矛盾和修正其表现形式,却不能超越它。相似的,虽然国家可以为应对市场失灵而进行干预,却也只能修正这些矛盾的形式和场所……转移或替代它们。”[57]这也就意味着依然存在“国家失败”的风险,国家的治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弥补或克服“市场失灵”。杰索普认为,确定国家失败的首要标准并不是资源配置的失效,因为市场作为一种主要的资源配置机制仍然在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只是在凯恩斯主义福利民族国家中市场作为一种治理机制相对弱化了。评定国家有效性的标准主要是其实现特殊国家规划的能力,国家失败主要是联系着有效的政策决策和执行。事实上,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国家政策的制定屈从于特殊的利益集团,国家由此并不比市场掌握得到更多更充分的信息,国家规划的目标常常服务于少数人的利益。一言以蔽之,国家“未能实现重大的政治目标,即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它受到特定利益集团的侵犯”[58],这也就是“国家失败”的根源。除了国家特殊规划的失败之外,国家失败的另一面是“政府失灵”,这主要是指政府活动的低效甚或无效,这归结于政府机构的官僚主义。著名公共选择理论家詹姆斯・布坎南将等级官僚制的政府机构低效与无效的原因概括为五个方面:(1)缺乏竞争机制;(2)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3)政府机构的自我膨胀,财政赤字压力过大;(4)监督信息不完全,权力的垄断性;(5)政府的寻租行为,政府决策保护特殊的利益集团,进行高额利润垄断,导致腐败。[59]

自20世纪70年代初因全球石油危机爆发而导致福利国家陷入危机以来,“国家失败”或“政府失灵”现象日益突出,由此重新激活了迷信市场力量的新自由主义,他们猛烈抨击凯恩斯主义的官僚制国家干预。无论是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还是诺齐克的最小国家,都持续地重复着对市场的优越性和“程序理性”的迷信。对他们而言,“虽然市场可能出错,但政府的补救可能更糟,因为官僚主义缺少效率和缺少市场式的刺激。”[60]在他们看来,市场本身具有一种自发调节的能力,市场力量能够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并且可以保障自由,而国家或政府的干预要么会破坏效率要么会“通往奴役之路”,因此他们主张进一步的修正、完善和重新设计市场机制,遵循着一种“更多市场、更少国家”的策略。相反,固执于国家能力和“实质理性”的“国家主义者”则认为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固有现象,国家治理和调节远比市场力量更理性更优越,国家失败或政府失灵只是一个偶发现象。在他们看来,通过国家本身的制度设计、机构改革可以克服国家失败或政府失灵。

查尔斯・沃尔夫曾指出,要在市场与国家(或政府)之间作出公正的比较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市场失灵理论为全能市场理论提供了一种有用的补救药,同时国家失败或政府失灵理论则是全能政府理论的清醒剂。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市场失灵与国家失败都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全能的市场与全能的政府,对资本主义来说都是不可能也是不可为的选择。因此,在沃尔夫看来,唯有在市场与政府这两种不完善的可选事物之间做出不完善的抉择,亦即两者之间不完善的结合。[61]在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极端的二元对立之外,人们开始寻找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平衡点或不完善的结合,即在承认市场失灵的同时也承认政府失灵,但可以通过具有市场取向的政府改革来修正或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两者。如何弥补国家失败或政府失灵成为20世纪90年代“改革政府”旋风中的核心主题。在改革政府浪潮中,兴起了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企业家政府等等改革措施和建议。政府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失败或政府失灵的风险空间,但正如杰索普所强调的,国家失败或政府失灵并不因改革政府而被克服或超越,它最多是转移或者推迟之。

在今天,市场失灵和国家失败的旧形式仍然在继续,同时其新的表现形式也正在突显,这与人类社会日益渐增的复杂性密切相关。在后福特主义与全球化的背景下,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出现了至少六个方面的复杂性:(1)功能分化加剧,同时相互依赖增强;(2)系统和结构的竞争力越来越重要,许多制度边界越来越模糊;(3)空间平台的多元化与重新尺度化;(4)活动者的时间平台越来越复杂化;(5)身份的多元化;(6)知识与有组织的学习能力越来越重要。[62]这些复杂性使得人们越来越担忧现实生活世界中的“可治理性”问题。旧的问题和新的问题都已经无法通过旧的治理模式(如福利国家的“混合经济模式”或东亚新兴工业国的“国家主义模式”)而得以解决,也不能通过局限于国家自身的“政府改革”而完全解决,“等级式国家协调的优势已经失去……市场协调的优势也已失去……当今世界的特征是不断密集的、扩展的、急剧变化的相互依赖的类型”。[63]这意味着需要在市场与国家的不完善结合之外寻找或发展一种新的治理形式或机制,而自组织治理的兴起正提供了一种全新的选择。

与市场治理、国家治理相比,自组织治理依靠的既不是“程序理性”也不是“实质理性”,而是“反思的理性”,其逻辑是谈判和对话的逻辑,“治理的要点在于:目标定于谈判和反思过程之中,要通过谈判和反思加以调整”。[64]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国家与市场相结合的“混合经济”治理模式与“国家主义”治理模式变得越来越无效,反思性的自组织治理日益突显其重要性。杰索普认为,自组织治理在应对这些新问题时,明显的具有优越性,这表现为三个方面:(1)它给旧的实践以新的合法性;(2)它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以解决国家计划(state planning)在混合经济中的失败以及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力量失灵的问题;(3)面对不断复杂化的现实世界,它提供了解决协作问题的一种手段。因为自组织治理本身的逻辑就是一种反思性的复杂协作。[65]事实上,对“反思的理性”的强调也不仅仅体现在治理理论的兴起上,如王晓升在《哈贝马斯现代性社会理论》中指出,哈贝马斯在寻找自由主义的形式法与福利国家的实质法之间的出路时,提出了程序主义的反思性法律,“虽然,哈贝马斯没有就反思性的法律作出说明,但是从他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反思性的法律就是要在商谈过程中反思性地制定和运用法律。在他看来,只有反思性地在商谈过程中制定和使用法律,我们才有可能消除法治国家的危机。”[66]虽然杰索普与哈贝马斯并没有直接的理论联系,但两者关于“反思的理性”的看法基本一致,只是前者关注的是各种弥补市场失灵的协调机制,而后者关注的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法治国正是构成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治理模式重建中的重要一环——如果这种所谓的商谈民主法治国不仅仅限于一种话语建构的话。

一般而言,存在着三类自组织:“第一,结成人际关系网,在这个网络中,个人代表其本人和(或)其职能系统,但不要求让特定的机构或组织承担义务;第二,组织间关系的自组织,以有明确任务的‘策略联盟’成员之间的谈判和积极协调为基础,而这种策略联盟又是以成员间有(感受到的或社会构建的)利益共同点,都掌握着为达到互利结果所必需的、同时又是分散控制的独立资源为基础;第三,以降低噪声干扰和进行消极协调(系指考虑到自身行动对第三者或其他系统有不良后果,从而适当地自我约束)为基础,在功能系统之间组织起更具纲领性或负有明确使命的调控。这三种自组织治理形式时常在错综复杂的层级中相互联系着。这样一来,人际的信任可以使组织之间的谈判较为顺利;组织间的对话可促进系统间的沟通交流;而噪声干扰的减少又可通过增进相互理解和稳定期望而促进人际的信任”。[67]自组织治理要取得成功,“关键在于持续不断地坚持对话,以此产生和交换更多的信息(从而减少但不会消除有限理性带来的问题);在于把参加治理的单位锁定在涉及短期、中期和长期并存运作、相互依赖的一系列决定之中,从而减少机会主义的危害;在于通过鼓励有关方面的团结,以此建立相互依赖的关系、共同承担与‘资产特殊性’相联系的风险。由此可见,自组织借助制度化的谈判达成共识,建立互信,从而补充市场交换和政府自上而下调控之不足”。[68]但是,“治理”仍然会失败,其表现形式及其评价标准却与市场失灵或国家失败有着重大的不同之处,这个标准并不直接而明晰。对此,杰索普主张从反思性和谈判性两个基点将“治理失败”界定为各种合作者围绕目标是否仍然有效产生了持续的争论从而导致目标不能重新界定或无法维持合作者的目标一致性。

如果市场、国家和治理都会失败,那么经济与政治的协作如何可能成功的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呢?杰索普认为,必须从根本上调整市场—国家—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组织间协作的“元结构”,或者“元治理”,即治理形式、机制与模式的平衡。“元治理”可以弥补市场、国家和治理的失败。元治理的引入就是要修正各种治理机制之间的相对平衡,并且重新调整它们的相对分量,重新组织和重新整合治理机制之间的复杂合作网络。因此,元治理也就是“治理的治理”,它旨在对上述三种治理形式及其相关行动力量进行一种宏观安排,在特定时空定位下确立主要的治理机制,由此形成一种元治理模式。但是,元治理安排会随着资本主义时空尺度的变化而变化,元治理本身没有制度固定性也没有边界固定性,而是一种反思性的策略追求。元治理的合理安排是“善治”的根本保障,它需要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确立一种良好的治理模式。比如,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市场力量是主要的治理形式;在大西洋福特主义阶段,凯恩斯主义福利民族国家是主要的治理形式,国家与市场共同形成了一种“混合经济”,促进了战后的“三十年繁荣”;在后福特主义和全球化时代,自组织网络治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甚至是首要的治理形式。

对应于三种基本的治理机制,我们可以区分四种基本的元治理模式:(1)“元交换”。这包括反思性的重新设计个体市场(如土地、劳动、货币、商品、知识或它们适当的亚分类),并且反思性的重新使市场之间的关系秩序化,这主要是通过修正其运行和接合而实现的。这需要非市场的代理人修正市场、为其提供制度支持,以便提升其有效性并弥补市场的失灵或不充分性。(2)“元组织”。这包括反思性的重新设计组织、创造组织间的相互中介形式、使组织间关系重新秩序化、管理组织间的生态关系。组织管理者反思性地承担这种元组织功能,并且求助于专家如宪政律师、公共选择经济学家、公共管理学家等协助他们对国家机器和政治系统进行持续的重新设计、重新尺度化、改革和完善。(3)“元自组织网络”。这包括通过修正和重新界定自组织网络框架或反思性地组织自组织的条件。它由此包括通过不同手段促进网络和协商,从而促进制度结构的接合,为“自发的社会性”和“元治理”提供更多的机会。(4)“治理的治理”。这包括各种不同治理模式的重新接合,修正各种治理机制之间的相对平衡,并且调整它们的相对重要性。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第一如何处理其他活动者的自我指涉性,第二如何处理自身的自我指涉性。“治理的治理”包括管理当前共同协作模式的复杂性、多元性和混乱性。它为治理组织起条件,并且实现市场、国家与自组织网络的混合式结合,以便实现元治理的最好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它意味着治理条件的组织是结构强制中的策略选择。[69]

杰索普指出,国家要首先承担起元治理的角色与责任,因为国家既是更广泛社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保证该社会系统秩序的结构一致以及维系社会凝聚的责任承担者。国家担任元治理角色,必须平衡城市、地方、区域、国家、跨国、全球的各空间尺度上的治理安排,并相应地协调它们的行动。元治理不可混同于一个至高无上的、控制一切治理安排的政府治理,相反,它担当着制度设计、提出远景设想的任务,从而促进不同领域中的自组织治理。同时,它还包含为行动于不同场所和领域中的活动者提供具有功能联系和物质依赖的集体学习与反馈机制,并且促进不同时空平台上围绕着不同目标而展开的治理活动在行动与结果上的相对协调。因此,元治理的目的在于形成一个语境,使得不同的治理安排得以实现,而非为它们制定特殊的策略和计划。

在元治理中,国家要积极地发挥这样一些制度性和策略性的作用[70]:建立并维护治理体系的规则秩序,设计为各种治理力量所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确保伙伴合作关系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律化;建立协商对话平台,组织起公开、公正、透明、有效的决策网络,鼓励各种治理力量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展开策略博弈,确保最终决策符合广泛治理主体的利益追求,以便形成统一的治理目标,促进集体行动;建立信息交换与反馈机制,促进各种治理力量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在互依关系中反思性的修正自身的目标追求和治理实践,保障多形式的治理机制在活动过程中维持目标统一和行动协调,保证在变动的条件与环境中灵活的推动共同目标的及时修正;建立治理主体间的学习网络,组织起开放性的考察平台,推动各种治理力量深入了解彼此行动理性和认知模式的差异,以便合作伙伴能够基于谅解与宽容的态度在协作过程中互相适应或加强团结;当多元治理力量对统一的治理目标发生争议或在治理实践中产生利益冲突和行动纠纷时,充当“上诉法庭”,并组织起由其他治理主体构成的“陪审团”,对冲突和纠纷进行协商调解;鉴于多元治理力量内在的特殊目标追求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以及治理力量之间分量和权威的不平衡,国家要倾向性地代表“弱势方”的利益,避免被“强势方”所俘获或成为“院外游说集团”的工具,确保各种治理主体的协作参与机会均等;策略地管理伙伴协作网络以及各种治理形式、力量、机制之间的协作渠道,确保国家自身成为它们之间有效的协作平衡点等。

元治理并没有取消其他的协调形式,市场、等级制和自组织治理依然存在。但是它们的运行语境是“通过谈判来进行集体决策”。由此,一方面,市场竞争被协作所平衡,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连接在一起。另一方面,国家不是最高权威,它只不过是多元“制导”系统中的众多成员之一,而且须为谈判过程贡献自己的独特资源。随着网络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和政治治理模式的不断扩大,官方机构最多也不过是同辈中的居首位者。[71]可见,“元治理”不是要倡导“没有政府的治理”,也不是要把国家放在治理层次中的次要地位。

“元治理”既要求国家扮演主要的角色,也要求国家将自身置于众多治理机制的平等伙伴关系之中,要求国家在与市场力量、公民社会的不断协商、谈判当中改革自身的治理机制,同时反思性的调整元治理安排,这既是悖论又不是悖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可以同时既是游戏的协调者又是游戏的裁判者甚至是游戏的参与者。即便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著名代表弗里德曼也曾指出,“自由市场的存在当然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者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72]不同的是,在元治理中,国家同时还可以是“参与竞赛者”。但是,国家要在治理和元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废黜自身在社会中的传统至高无上地位,必须在反思中向公民社会和市场放权。

不幸的是,由于任何实践都有失败的风险,治理、元治理及其调整也仍然会失败,因为“不存在对一个对象或一组对象实现完全或总体控制的情况——治理必然是不完全的,它的必然结果只能是失败”。[73]不管是市场、国家、狭义的治理还是元治理都有可能以失败而告终。而这一治理、元治理的失败正是未来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潜在的危机根源之一。对此,杰索普认为,永久的解决方案是不存在的,如果我们认识到协调的尝试总是不充分和不完善的,那么我们就有必要采取一种追求最低满意限度的策略,它包含三个维度:第一,反思在不能完全成功的情况下,什么才是我们可以接受的结果;第二,精心培育一整套灵活的应对措施,尽可能选择那些最能成功的策略,并适时的灵活调整;第三,需要一个反思性的自我“反讽”,其作用在于使相关的社会力量认识到失败的可能风险,但却仍然能够按照可能成功的方式坚持下去。[74]尽管存在着失败的风险,重新建构国家的治理模式和元治理安排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未来出路,即便“治理是一件需要付出代价的事情。”[75]

安德鲁・海伍德曾经指出,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去国家化”甚或“反国家”的倾向开始盛行,无论是英美保守派政府推行的“私有化”还是“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向,无疑都意味着重构国家就是“国家的回退(rolling back)”。[76]然而,杰索普在当前的“治理崇拜”中清楚地揭示出治理失败的风险,并且引入元治理概念来表明当前的国家重构也就是要让国家在元治理中承担起主要的角色。重构国家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国家的回退”,国家丧失了战后传统的干预、调节和治理的权力边界,但是新的权力边界却正在拓展。与众多的治理理论专家不同,杰索普从治理中发现了国家角色的重构方向或强化领域以及国家建构的重要性,而这正是杰索普治理理论的独特之处。

通过对调节理论、空间尺度理论以及治理理论的借鉴与整合,杰索普实现了新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第二次综合或新发展。借助于调节方式、空间尺度、治理与元治理等分析范畴或概念,结合着结构与策略、抽象与具体的理论方法,杰索普也由此建立起从较抽象的策略关系国家理论到较具体的有关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之实体考察的中介性分析工具。在转向具体的实体性国家分析时,杰索普还同时引入了一个“资本主义的国家类型”的分析概念,并表明这种国家类型的研究是一种有关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实体考察的良好模式。

【注释】

[1]B.Jessop,The Future o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12.

[2]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3]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9—60页。

[4]转引自乌尔里希・杜赫罗:《全球资本主义的替代方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49页。其中,将“规制”改译为“调节”。

[5]B.Jessop,State Theory:Putting the Capitalist State in its Place.Cambridge:Polity Press,1990,p.311.

[6]B.Jessop,Regulationist and Autopoieticist:Reflections on Polanyi’s Account of Market Economies and the Market Society,in New Political Economy,Vol.6,No.2,2001,p.213.

[7]参看B.Jessop,The Future o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11.

[8]杰索普:《紧随福特主义的是什么?关于资本主义分期与管制》,载罗伯特・阿尔布里坦、伊藤诚等编,《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繁荣、危机和全球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页。个别术语有改动。

[9]B.Jessop,The Future o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13.

[10]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200页。

[1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7—218页。

[12]同上,第251页。

[13]B.Jessop,Capitalism and Its Future:Remarks on Regulation,Government and Governance,i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4:3 Autumn 1997,p.563.

[14]B.Jessop,The Future o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18.

[15]参看B.Jessop,A Regulationist and State-theoretical Analysis,in Asian States:Beyond the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Edited by Richard Boyd and Tak-Wing Ngo,Routledge Curzon,2005.

[16]参看B.Jessop,The Future o 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43-44.

[17]参看B.Jessop,The Future o 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45.

[18]罗・霍尔顿:《全球化与民族国家》,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9]乌・贝克、哈贝马斯等:《全球化与政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20]星野昭吉:《全球化时代的世界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21]戴维・哈维:《后现代的状况——对文化变迁之缘起的探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5页。

[22]同上,第256页。

[23]戴维・哈维:《后现代的状况——对文化变迁之缘起的探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7页。

[24]David Harvey,Justice,Natureand the Geog raphy of D if ference,Oxford:Blackwell,1996,p.109.

[25]戴维・哈维:《后现代的状况——对文化变迁之缘起的探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6页。

[26]同上,第286—291页。

[27]参看David Harvey,The Lim its to Capital.Oxford:Blackwell,1982.

[28]参看David Harvey,New imperialism:Accumulation by Dispossession,in L.Panitch and C. Leys(eds),Socialist Register,London:Merlin,2004.(www.chuimin.cn)

[29]转引自Saunders Peter,Social Theory and the Urban Question,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86,p.157.

[30]杰索普:《紧随福特主义的是什么?关于资本主义分期与管制》,载罗伯特・阿尔布里坦、伊藤诚等编,《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繁荣、危机和全球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8、346页。

[31]B.Jessop,The Crisis of the National Spatio-Temporal Fix and the Tendential Ecological Dominance of Globalizing Capitalism,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Volume 24.2 June 2000,pp.336-337.

[32]B.Jessop,The Future o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21.

[33]B.Jessop,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Scale and European Governance,in Tijdschrif tvoor Econom is cheen Sociale Geog ra f ie 2005,Vol.96,No.2,p.226.

[34]参看Neil Brenner,New State Spaces:U rban Governance and the Rescaling of Statehood,Oxford,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p.5-12.

[35]杰索普:《紧随福特主义的是什么?关于资本主义分期与管制》,载罗伯特・阿尔布里坦、伊藤诚等编,《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繁荣、危机和全球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4页。

[36]转引自向德平、章娟:《吉登斯时空观的现代意义》,载《哲学动态》2003年第8期,第31页。

[37]参看B.Jessop,Time and Space in the Globalization of Capital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State Power,in Rethinking Marxism,Volume 14,Number 1(Sp ring 2002),p.110.

[38]乌尔里希・贝克:《全球化时代的权力与反权力》,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39]Henry Wai-chung Yeung,Capital,State and Space:Contesting the Borderless World,in Royal Geog raphical Society,1998:23,pp.294-295.

[40]B.Jessop,The Future o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179.

[41]B.Jessop,The Future o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181.

[42]B.Jessop,Time and Space in the Globalization of Capital and Their Im plications for State Power,in Rethinking Marxism,Volume 14,Number 1(Sp ring 2002),p.113.

[43]B.Jessop,The Future o 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54.

[44]B.Jessop,Gram sci as a Spatial Theorist,in Critic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Vol.8,No.4,421-437,December 2005.p.434.

[45]罗伯特・罗茨:《新的治理》,载俞可平编:《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46]参看杰瑞・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载俞可平编:《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47]参看杰瑞・斯托克:《地方治理:范式、理论与启示》,载《浙江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48]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49]参看Jan Kooiman,Social-political Governance:Overview,Reflection and Design. Public Management,1999,1(1):67-92.

[50]杰索普:《欧洲联盟与近来国家的转变》,载《国家与社会》(台湾),2006年第1期,第4页。

[51]B.Jessop,The Future o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52.

[52]Ibid.p.216.

[53]Ibid.p.224.

[54]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载俞可平编:《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55]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114页。曼昆指出,外部性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无补偿的影响,即当一个人从事一种影响旁观者福利,而对这种影响既不付报酬又得不到报酬的活动时,就产生了外部性。如果对旁观者的影响是不利的,就称为负外部性;如果这种影响是有利的,就称为正外部性。在存在外部性时,社会对市场结果的关注扩大到参与市场的买者与卖者的福利之外;它还要包括间接受到影响的旁观者的福利。由于买者与卖者在决定需求或供给多少时并没有考虑他们行为的外部效应,所以,在存在外部性时,市场均衡并不是有效率的。这就是说,均衡并没有使整个社会的总利益最大化。例如,把二恶英排入环境中就是负外部性。利己的造纸企业并不会考虑它们引起的污染的全部成本,因此,除非政府进行阻止或限制,否则它们就会大量排放污染物。参看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第4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9页。

[56]参看B.Jessop,The Future o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227.

[57]Ibid.p.226.

[58]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载俞可平编:《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59]参看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5—347页。

[60]托马斯・帕雷:《从凯恩斯主义到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范式的改变》,载阿尔弗雷多・萨德—弗洛等编:《新自由主义:批判读本》,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61]参看查尔斯・沃尔夫:《市场,还是政府——不完善的可选事物间的抉择》,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

[62]参看Nicholas Rescher,Com plexity:A Philosophical Overview,N. J. Brunswick,Transaction Books,1998,p.28.

[63]Fritz W.Scharpf,Games Real Actors Could Play:Positive and Negative Co-ordination in Embedded Negotiations,in Journal of Theoretical Politics,6(1),1994,p.37.

[64]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载俞可平编:《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

[65]B.Jessop,Governance and Metagovernnance:on Re flexivity,Requisite Variety and Requisite Iron(电子版),in http://comp.lancs.ac.uk/sociology/soc108rj.htm in 2002.

[66]王晓升:《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社会理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16页。

[67]参看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载俞可平编:《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1—62页。

[68]同上,第65—66页。

[69]参看B.Jessop,The Future o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p.240-242.

[70]参看郁建兴:《治理与国家建构的张力》,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年第1期。

[71]参看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载俞可平编:《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另参见B.Jessop,The Future o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p.242-243.

[72]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6页。

[73]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载俞可平编:《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页。

[74]参看B.Jessop,The Future of the Capitalist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pp.244-245.

[75] 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76]参看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