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反趋势可以称之为从统治走向元治理。[5]正是由于在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国家转型的六大趋势与五大反趋势,所以杰索普提醒我们,没有理由断言民族国家正在消亡,认为民族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不再发挥作用过于草率。......
2023-11-29
2.1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学说
杰索普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没有提供关于国家和政治的确切分析,相反,我们发现了一系列不同的分析主题和方法,而且各自都有独立的理论发展能力并且部分地矛盾着,但却在他们对特殊社会和政治局势的经验研究中结合在一起。这些主题或方法偶尔互相排斥或受到片面的对待,但也以互证的方式接合在一起。我们可以追溯这些不同因素和它们的接合方法逐渐转变的轨迹,从而把握住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从1840年到1880年之间的实质发展。”[1]
早期马克思的政治思想经历了从青年黑格尔主义到批判黑格尔国家理想主义的转变。作为一个青年黑格尔主义者,马克思最初接受了黑格尔的国家观,与黑格尔把国家视为“伦理观念的实现”、“神在地上的行进”一样,马克思也认为“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与法的理性的实现。”[2]但是,马克思在担任《莱茵报》编辑时,黑格尔式的国家理念与现实社会的实际问题产生了激烈的冲突,马克思意识到国家和法律已经沦为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在稍后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开始对国家进行除魅,“锋芒所指,就是黑格尔的国家理想主义。”[3]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进步之处在于他第一次严格的区分出市民社会与国家两者,却又颠倒了两者的关系。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特殊性的场所,充斥着个人私利,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场所;如果市民社会的任意发展不受控制,必然会导致丧失“伦理精神”。黑格尔将国家视为伦理精神的最高表达,是“普遍利益”、“共同利益”的最高体现。因此,市民社会应该在代表普遍性的国家这个最高点中克服。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认同了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以及“市民社会是自私自利的场所”这些精辟的观点,但马克思也同时指出,第一,黑格尔颠倒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就是说,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4];第二,市民社会的自私自利意味着任何“普遍利益”的概念都是纯粹的抽象,官僚把国家权力当成其私人财产,并利用它促进其团体的和个人的利益,国家并不能代表普遍利益,只会简单地复制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对抗,并且使公民疏离了公共生活,成了政治异化的人。[5]马克思由此得出结论:国家是特殊利益的代表,是“虚幻的共同体”,要实现真正的普遍利益,就必须废除私人财产和抽象国家。
沿着这个思路,马克思在随后的《论犹太人问题》中试图解决这些问题。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解放使人成为形式上自由平等的共和国公民,取消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国家也就在政治上宣布了私有财产的废除,但是“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国家还是任凭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来表现其特殊的本质。国家远远没有废除所有这些实际差别,相反的,只有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条件下,它才能存在。”[6]换言之,资产阶级共和国只是在政治学意义上废除了身份、等级、地位的特权,却没有在社会学意义上废除这些特权。由此,马克思提出要“超越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在后来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及《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开始从阶级斗争和工人阶级中寻找人类解放的可能途径。马克思指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的,这并不是因为这里涉及的仅仅是工人的解放,而是因为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的人的解放;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整个的人类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对生产的关系中,而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7]
对于马克思早期的政治思想或国家学说的理论地位,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看法不一。科莱蒂认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就已经发展出一种成熟的政治分析和一种确切的国家权力理论,后来的发展并没有超出这个阶段的基本框架。杰索普则认为,“显然,这些研究并没有形成关于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的确切理论,而且事实上由于他们采用了批判的形式并且大部分是初步的分析,因此我们没有理由期望这些初步的分析会达到这一步。至多,他们再生和阐述了那一时期反国家主义的一定因素,并且对官僚统治和政治代表制有精确的分析……事实上,在没有发展出历史唯物主义之前,这些研究很难严格地当作成熟的马克思主义。”[8]在杰索普看来,马克思、恩格斯相对成熟的国家学说体现在下列主要著作之中:《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资本论》、《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反杜林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杰索普发现这些著作中包含着一系列不同的主题和方法,甚至同一著作中出现相互矛盾的观点,却又常常能互证式地接合在一起。
就总体而言,我们至少可以从中辨别和归纳出四个理论模式:
(1)“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解释模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经写道:“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关系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9]“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0]《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资本论》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在这种解释模式中,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经济基础的反映,被其决定并受其制约。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描述了这种解释模式的基本国家观,“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11]这种解释模式造成了后来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经济决定论解释传统。鉴于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这种庸俗理解可能对工人运动造成不良影响,恩格斯后来曾作出修正,“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末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12],“总的说来,经济运动会为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确立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即国家权力的以及和它同时产生的反对派的运动的反作用”[13]。在杰索普看来,恩格斯的这种让步实际上并不能过多,否则就会造成理论解释的不连贯,而且这种修正也隐含地认为不管国家对经济的反作用是促动还是阻碍,它始终是一种“消极的”施动者。“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解释模式常常被指责为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主义的根源。波普尔认为,这种本质主义把观念和准则领域解释为一种经济实体面前的纯粹外观。这个国家理论的结果是所有的政治、法律和政治制度以及全部的政治斗争从来都不可能具有原初的重要性。[14]这种所谓的“本质主义”解释模式在战后主要是为“资本理论”的国家理论所继承,虽然已经逐渐脱离经济决定论的解释传统,但仍没有摆脱“经济还原论”的桎梏,他们在国家的本质与功能变化和资本的本质与功能变化之间设置了虽然复杂但却又一一对应的演绎逻辑。(www.chuimin.cn)
(2)工具主义解释模式。这种解释模式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列菲弗尔总结说:“这是对国家的一种最著名的、也是最普及的概括。恩格斯在关于国家的起源中,用简明扼要的语言作了概括:国家是最强大阶级的国家,‘在经济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会在政治方面获得统治地位,这样它就获得了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的手段。’因此,国家是一种机器,是根据主要的生产和交换资料方面变为宽松的阶级的需要而改组历史的结果,而国家又能使这个阶级由经济上的优势变成为在政治上拥有领导权,甚至可以实行专政。这种国家权力还能保证这个阶级在经济方面和社会方面(生产资料和生产关系方面)的再生产。”[15]这种观点主要体现在《共产党宣言》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前者认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16]后者认为“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17]两个论断在本质上都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在马克思、恩格斯逝世后,这种工具主义的国家观主要被列宁所继承,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明确指出,“国家是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18]在战后,这种工具主义解释模式依然影响深远,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传统解释中比较普遍。战后的工具主义国家理论往往与经济决定论、经济还原论复杂地联系在一起,并且常常成为社会民主主义或改良主义运动的理论基础。其中,比较粗糙的版本是“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模式与“工具主义模式”相结合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理论,这是经济决定论与简单工具论相结合的极端;而比较精致化的复杂版本是密里本德的工具主义国家理论,这种复杂工具论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国家具有相对的自主性,但却是经济还原论与阶级还原论的糅合体。
(3)国家作为粘合因素。在这种解释模式下,国家被视为独立于或站立于社会各阶级之上的公共权力机构,拥有相对的国家自主性,国家是一个“仲裁人”,是维护社会结构整体相对统一的粘合剂。杰索普指出,“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注意到,在法国,政治必须恢复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维系资产阶级持续性的社会权力和经济统治的前提,并且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通过议会赞同由路易・波拿巴个人统治下的强大行政机构来执掌国家权力,从而导致了资产阶级放弃对国家机器的控制。”[19]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也曾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20]这样一种解释模式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强调国家作为一种粘合因素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国家必需缓和敌对阶级间的冲突并且把它们维系在社会秩序内。这是一种复杂的功能需求。因为,当国家必须表现为站立于社会之上并且抑制阶级敌对时,它正常地是最有权力、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作为一种统治,它的阶级功能支配着它的社会必需功能,但是在异常或例外时期,敌对阶级力量相对平衡,国家机器作为一个显然的调停者,需要摆脱这些阶级的直接(或者,事实上,间接地)控制而获取一定的独立性。”[21]在赫尔德看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种观点要比工具主义观更进步更深刻。在战后,这种模式主要为普兰查斯所发展。随着干预主义福利国家的兴起以及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普兰查斯把波拿巴式的自主性国家政权视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遍特征而非马克思所指的特殊情况。
(4)国家作为制度整体。这种观点也首先体现在马克思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认为法国的国家机器“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有复杂而巧妙的国家机器……国家权力的工作像工厂一样有分工,又有集中”[22],并且进而讨论了法国的议会代表制形式及其变革。同样的,在《法兰西内战》中,他把法国的国家定义为“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厅、教会和法院”[23]。此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也提到普鲁士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同时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成、以警察来保护的军事专制国家”[24]。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也把国家定义为具有领土化空间基础、专门化的压制机器或力量、税收基础、行政官僚集团的政治行政组织,并且是一种以财产等级为社会基础的政治统治权力。杰索普认为,虽然他们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有关国家的“制度定义”,但却提供了一个不成熟的制度主义框架,在这个框架内马克思和恩格斯发展了他们有关现代军事官僚国家的权力集中化的观点,并且发展了他们对19世纪欧洲不同国家形式中政治力量变动平衡状况的分析。[25]然而,马克思并没有对他的“制度主义”模式作出更多更深入的发展与系统化。也正因此,一如波普尔所批评的,“就马克思试图搞清楚什么是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拥有的实践功能而言,它是制度主义的。但是,若就马克思既不是探究这些制度可能服务的(或者被要求服务的)各种目标,也不主张国家为了服务这些目标(马克思本人也许认为这是可指望的)进行必要的制度改革而论,它又是本质主义的。马克思并没有想到要对有关国家、法律制度或者运行着的政府只能提出他的要求或建议,而是问:‘国家是什么’?”[26]在马克思那里,这种本质主义往往掩盖了制度主义,以至于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总是把国家的制度形式视为无关紧要的,如战后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理论。尽管“资本逻辑学派”认为国家不是一个纯粹受制于资本的政治力量或简单的政治机构设置,强调“国家的形式使国家的功能发挥成问题”,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进步,但却仍然受到“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模式的影响,最终没有超越“经济还原论”。
在杰索普看来,把国家视为制度整体,马克思的这种解释模式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在当代背景下,以马克思主义的方式来研究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器正需要着重利用和发展马克思开创的制度主义研究取向或方法。事实上,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制度经济学、组织现实制度主义(国家中心学派)、理性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的兴起,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已经出现了“制度转向”。对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而言,同样需要把制度放置于适当的理论位置之上,“第一步,要定义、定位制度,并使其主题化;接下来,理解制度如何运转、制度如何通过日常行动得以再生产或施行。进一步的研究议程则将包括制度实体或制度的治理,制度和制度间关系的控制及其系统环境。最后,考察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从单一制度转向考察制度整体、制度交界、制度设计、制度的系统间关系等等,要更加注意制度间的结构耦合(structural coupling)和共同演化(co-evolution)以及策略协调或指导(strategic coordination or guidance)。”[27]
进一步地,经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国家学说的简要回顾,杰索普发现这些模式具有不同的理论假设、解释原则和政治意义,“无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何处,我们都找不到一个有关国家的公式化的、一致的和连贯的理论分析”,但是“这并不否认他们提供了一系列确切的历史概括和政治洞见,事实上也没有否认他们确立了更为严格的分析基础。”[28]就马克思、恩格斯国家分析的整个历史而言,我们可以将之清楚地划分为“资本理论方法”与“阶级理论方法”两个方面,并且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第一,“阶级理论”一直是他们主要的分析基础,在理论倾向上更关注于阶级分析。他们一般关注的是政治阶级斗争,聚集于国家机器的控制以及资本主义国家在压迫被统治阶级和巩固资产阶级权力中的职能和作用。但是,他们很少关注国家与资本流通的整合,或者国家权力对经济层面上的资本再生产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第二,尽管马克思更倾向于“阶级理论”,却也给予“资本理论”同等的重要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注意到国家和法律的形式以不同方式对应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论证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流通和交换领域中形式的法律平等掩盖了生产领域中资本对雇佣劳动的统治,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允许、也需要改革国家机器,并且把现代国家的众多政治倾向、政治力量的变动平衡与其经济基础联系起来,但这仅仅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的一个细小的组成部分,并没有形成一个连贯的、系统的“资本理论”的国家分析;第三,马克思和恩格斯依据他们不同时期所关注的主题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和主张,但他们没有试图把这些不同方法发展成一个系统化的分析,马克思最终没有将“资本理论”与“阶级理论”系统的接合在一个明确的分析框架之内。虽然他们提供了一系列的确切归纳,表达出国家分析的许多有价值的实践概念,概括了国家分析的基本要素,但是他们没有提供一个基于任何一个既定的偶然性原则或重要主题之上的系统的、连贯的国家理论。而且非常不幸的是,其他经典作家如列宁等人,也没有把这两种理论方法积极的纳入同一个理论体系之中,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不但没有实现这个接合,反而促成了“资本理论”与“阶级理论”两个理论传统的分离或对立。
杰索普由此得出如下结论:试图以某个单一的偶然原则为基础,在特定局势中,得出一个对某一特殊国家的理论分析,这将陷入最极端的还原主义或本质主义形式;唯有通过各种决定性因素的综合,我们才能从抽象到具体,并且这得包括许多不同的解释原则和分析模式的接合。[29]这正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资本时所运用的方法,而这样一种“现实主义的科学方法”也被杰索普称之为“接合方法”。利用这种“现实主义的科学方法”,我们本可以预期马克思能够提供一个连贯的、系统的国家理论。可惜的是,马克思最终并没有完成他在给拉萨尔的信中构想的宏伟计划。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国家学说的梳理,杰索普逐渐找到了重建一种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两个重要方法基础:制度方法与接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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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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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归结起来,市场与国家、经济与超经济因素之间的二元对立或零和博弈关系是两种范式在解释东亚政治经济发展时共同存在的根本问题。......
2023-11-29
杰索普指出,结合这五个方面并利用这三个方法,能够克服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长期存在的经济决定论、经济还原论与阶级还原论倾向,能够克服工具主义与结构主义国家观的局限,能够建立起跨越资本理论与阶级理论之间鸿沟的桥梁。......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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