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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封建婚姻制度的历史意义

【摘要】:为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废除封建婚姻制度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地委把宣传贯彻《婚姻法》作为社会改造的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区各地按照地委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和调解、清理违法婚姻等一系列工作。为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要求,1950年5月1日《婚姻法》一经公布,地委就把宣传贯彻《婚姻法》作为反封建斗争的重要内容,安排部署了全区范围内广泛的宣传工作。全区各地通过召开群众大会、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地开展了宣传工作。1952年,为把《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引向深入,专区专门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抽调干部组成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组,深入村寨,在反封建斗争中深入宣传贯彻《婚姻法》。通过广泛的面上宣传和深入的试点工作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愿意,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准予离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符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等婚姻制度要求和具体的婚姻规范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广大群众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制性的法律依据。(www.chuimin.cn)

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各地按照《婚姻法》和《西南区婚姻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从1951年下半年开始清理违法婚姻,并开展婚姻登记和调解工作。清理违法婚姻,重点是童养媳、重婚纳妾、买卖婚姻等。至1953年底,全区共办结婚姻案件8264件,占民事案件结案率的64.5%。在这期间,还办理了结婚登记3855对,离婚1961对,复婚188对。从1955年下半年起,全区普遍在农村开展婚姻登记工作。从此,全区城乡重婚、纳妾和童养媳现象基本消失,早婚和近亲结婚的也在减少,人们思想上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的旧观念得到较大的转变,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妇女能顶半边天”的作用得到极大的发挥,宣传贯彻《婚姻法》、按《婚姻法》规范和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在全区逐步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