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药事管理与法规:药事法效力等级,地方性药事法规适用原则

中国药事管理与法规:药事法效力等级,地方性药事法规适用原则

【摘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药事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药事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药事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药事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药事规章。部门药事规章之间、部门药事规章与地方政府药事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药事法的效力等级

法律效力的等级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

(一)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1.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药事法律、药事行政法规、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药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药事法律药事法律(如《药品管理法》)的效力仅次于宪法,但高于药事行政法规、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规章。

3.药事行政法规药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规章。

4.地方性药事法规地方性药事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药事规章。地方性药事法规与药事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药事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药事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药事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www.chuimin.cn)

5.药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药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药事法律、药事法规、地方性药事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药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6.药事部门规章药事部门规章之间、药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药事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药事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药事规章。部门药事规章之间、部门药事规章与地方政府药事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此外,国际药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只有在其规定转化为我国国内法以后,才能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比较。

(二)在同一位阶法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或者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而新法优于旧法,主要是指一部新法中的规定优于另一部旧法中的规定,或者称“后法优于前法”,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修正,2000年9月起施行)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前者优于后者;对于同一部法,一般修订后,或者是旧法全部废止,以新法代替,或者是该法中新的规定取代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