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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帝的禁酒令:繁华中的大清帝国

【摘要】:孙嘉淦言之凿凿的论述,引起了乾隆帝的重视。随即,禁酒令在西北五省率先推行。至此,历时半年的禁酒争论才告结束。乾隆初期的这项禁酒令,后来被编入清朝法律条文中,对全国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乾隆初年,因直隶、山东等省旱灾缺粮,乾隆帝首次下旨将禁酒令由权宜之策转为常年之法。总之,发轫于乾隆初年的这次禁酒法令,相较以往,有规模大、范围广、禁令严、持续时间长等特点。

清朝康雍时期,人多地少,粮食价格不断上涨,其后即位的乾隆帝对此忧心忡忡,他在鼓励垦荒以尽地利,禁种烟草以广耕地,大力推广玉米、番薯等高产作物的同时,一再晓谕不可浪费粮食,寄希望于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式,化解人口多而粮食少的矛盾。以限制消费、节约粮食为目的的禁酒、禁曲政策,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了。

按照当代学者统计,乾隆初年全国每年因制造普通烧酒所耗粮食至少在3000万石左右,而当时全国的常平仓的储粮数大致保持在3100多万石。这就是说,当时烧酒耗粮,几乎等同于常平仓的存谷额,数量惊人。

乾隆元年(1736年)十一月,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方苞奏称,西北的直隶、河南、陕西、山西、甘肃五省每年因造酒而耗费了大量的粮食,北方平原素无塘堰以资灌溉,粮食生产本来就少,且水上交通不便,一遇荒歉之年,运输十分艰难,岂能放任每年消耗一千几百万石粮食?方苞还认为,酒不但能“耗民财,夺民食”,平民百姓还常因喝酒而起争斗、兴狱讼,乃至发生命案,因此不能不加以严禁。

乾隆二年(1737年)五月,乾隆帝基本采纳了方苞的建议,严令直隶等西北五省禁造烧酒,并在上谕中历数禁酒的种种理由与好处。对于违禁私造之人及贿纵官员,如何从重治罪,其失察地方官如何严加处分之处,着九卿即行定议具奏。

这道禁令一出,在朝野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一场辩论随之展开。刑部尚书孙嘉淦随即抗旨上疏。他认为,永禁烧酒对于贫民生计、米谷的储藏,不但无益,而且有害。他的理由是:烧酒用高粱等粗粮,黄酒用米麦等细粮,真正耗粮的不是烧酒,而是黄酒;烧酒价廉而民乐意购买,黄酒价贵而贫民无力购买,禁烧酒不但会导致粗粮弃舍无用,民间反而会转造黄酒,这不但不利储藏,反而有碍积储。再加上官吏往往借禁酒之机,百端敲诈需索,更令百姓不堪重负。因此他主张:烧酒之禁,宜于荒年而不宜于丰年,荒年每一粒稻谷都弥显珍贵,而大麦、高粱之类可以充饥,禁酒确实有益;但即便在这种情况之下,也只能禁于灾区而不必处处实行;只可暂行封储烧锅器具而不必烧毁,更不应施以刑罚。至于丰年,米谷充足,而大麦、高粱之类原本就不是常食之物,自然应当开通酒禁,使官吏无法借端需索,这样民间也能够利用无急需之用的大麦、高粱酿成烧锅售出,以备不时之费。如此上下两安,百姓可以享受盈宁之庆。

孙嘉淦言之凿凿的论述,引起了乾隆帝的重视。乾隆帝指出,先前下令禁止烧锅,本为国计民生考虑,现看完孙嘉淦所奏,厉行严禁恐怕也有弊处。

乾隆帝进而命令将所有相关谕旨、孙嘉淦的奏折以及王公大臣九卿的议论,一齐交给直隶、河南、甘肃、陕西、山西五省督抚参考,令其覆奏。(www.chuimin.cn)

西北五省督抚接到谕旨后,各抒己见。总体而言,五省督抚都反对“一概禁绝”的极端做法,主张因时、因地制宜。

在这种情况之下,乾隆帝颁布谕令:富商凡是广收大麦高粱、肆行踩曲、大开烧锅者,严行禁止;违禁者,除照原先法律杖责一百,再枷号两个月以外,失察的地方官员每出现一案降一级,失察三次者降三级,随即调用;如果地方官有受贿而纵容的情况,则依照“枉法律”计赃论罪。

这一谕令与最初的极端主张有所不同。首先,禁曲与禁酒并重,寻求从源头治理;其次,并非一概禁绝,只对那些广收麦石、肆行踩曲、大开烧锅的富商施以惩治,措施更符合实际情况。

随即,禁酒令在西北五省率先推行。至此,历时半年的禁酒争论才告结束。乾隆初期的这项禁酒令,后来被编入清朝法律条文中,对全国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

乾隆初年,因直隶、山东等省旱灾缺粮,乾隆帝首次下旨将禁酒令由权宜之策转为常年之法。在此后的数年中,皇帝与廷臣、各地督抚不断讨论得失,总结利弊,对禁酒政策的表述颇有歧异,所禁之物从烧锅到酒曲,乃至南方的其他酒种;其范围从受灾之地逐渐延展至全国各地;其性质则由国家颁谕的法令,逐渐转为地方官劝化的内容。总之,发轫于乾隆初年的这次禁酒法令,相较以往,有规模大、范围广、禁令严、持续时间长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