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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与执行

【摘要】:原有的食品产品卫生标准将逐步被统一冠名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且均为强制执行标准。食品产品的卫生标准均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1996年、2003年和2005年国家卫生部对食品产品的卫生标准做了三次大范围的修订和增补,标准要求的限制指标大大增加,有害物质限量也逐渐降低。

1953年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食品卫生规章《清凉饮料食物管理暂行办法》,启动了政府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机制。1965年卫生部、商业部联合颁部《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83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了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被废止,同时也迎来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原有的食品产品卫生标准将逐步被统一冠名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且均为强制执行标准。已经发布实施的如GB 1964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等标准都替代了原有的产品卫生标准。

食品产品的卫生标准均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

1.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一般规定食品的色泽、气味、滋味和组织形态等。这些指标多用检验者的感官进行感知,从而判断是否合格。通常食品感官指标多用文字作定性的描述,进行鉴别时,也多是凭经验来评定。

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包括: (1)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指标:如重金属致病菌、毒素等; (2)反映食品卫生状况恶化或对卫生状况的恶化具有影响的指标:如酸价、过氧化值、挥发性盐基氮、水分、盐分等; (3)食品的内在质量指标,如净含量、物理性状、有效成分和杂质等。理化指标可以通过理化分析来判定食品是否符合食用要求。理想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应当是无毒、无害而有营养的物品,要避免或减少食品加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毒、有害物质。根据食品不同的食用要求制定出理化指标,根据不同的种类,制定出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

3.微生物指标(www.chuimin.cn)

微生物指标是反映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危险性的间接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数。在各种食品的卫生标准中应对其微生物指标做出相应的规定。

4.保健功能指标

对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应规定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食物因子及其含量。

我国已对几乎所有的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和罐头食品等23类食品制定了卫生标准。食品产品卫生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如: GB 7100—2003《饼干卫生标准》、GB 17400—2003《方便面卫生标准》、GB 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等,具体的食品卫生标准可在国家卫生部网站进行查询。

食品产品卫生标准亦有极少数是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如中国民航制定的MH 7004. 1—1995《航空食品卫生标准》,北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DB 11/009—1991《固体复配调味料卫生标准》,海南省制定的地方标准DB 46/42—2005《椰果卫生标准》等。

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不断涌现,我国食品产品的卫生标准也由原来重视感官和理化指标转向重视安全性指标。1988年以前的国家标准中主要限制的是感官、净含量和理化指标,有些产品甚至还没有相关的卫生标准,即使有卫生标准,其限制的范围也主要是微生物指标和一些理化指标。例如GB 10138—1988《咸鲳鱼卫生标准》(已废止),只规定了酸价和过氧化值,对其他的指标不作限制。1996年、2003年和2005年国家卫生部对食品产品的卫生标准做了三次大范围的修订和增补,标准要求的限制指标大大增加,有害物质限量也逐渐降低。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于2007年7月1日实施并替代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标准中水质的指标由原来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微生物指标、消毒剂指标、毒理指标、一般性化学指标均有增加,其中毒理学指标中的有机化合物指标由原来的5项增加至53项;还增加了很多农药残留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卫生部加强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并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2011年~2015年)》,其中就包括对现有食品产品卫生标准的清理修订工作,以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