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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有毒有害元素及环境污染物限量标准

【摘要】:2010年8月,卫生部组织编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是以GB 2762为基础,充分梳理、分析了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

食品中污染物主要是指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过程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它包括除农药兽药和真菌毒素以外的污染物。1990年卫生部发布了GB 12651—1990《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标准,该标准于2003年进行了修改。与之前的标准相比,允许极限值更为严格,同时还增加了对杯类、罐、特殊装饰产品和非特殊装饰产品的要求。适用于与食物接触的瓷器、有釉和无釉陶瓷制品,但不包括食品制造工业、包装和烹调用陶瓷器。除此以外,卫生部于1994年发布了GB 14882—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主要食品中12种放射性物质的导出限制浓度(分天然和人工放射性物质),适用于各种粮食、薯类(包括:红薯、马铃薯、木薯)、蔬菜及水果、肉鱼虾类和奶类食品。

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月25日发布了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该标准中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铬、硒、氟、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亚硝酸盐、面粉中铝、植物性食品中稀土限量指标。与修订前的相关标准相比,其主要变化为:依据危险性评估并参照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将部分食品品种和限量指标做了相应修改;个别项目目标物进行了改变;等效采用了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并且在2011年2月卫生部第3号公告中取消了GB 2762中硒指标。

2010年8月,卫生部组织编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是以GB 2762为基础,充分梳理、分析了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对这些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并分析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等科学依据而编制的。新标准将按食品的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方式(如罐头菠菜、干食用菌)为主线,尽量以大类和亚类为主整合限量,辅以品种和加工方式例外单列,提出我国需要制定限量指标的污染物项目和食品类别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污染物国家安全标准建议值。(www.chuimin.cn)

该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污染物有17项,即:铅、镉、总汞和甲基汞、砷和无机砷、锡、镍、铬、亚硝酸盐和硝酸盐、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氟、铝和稀土元素;营养素指标有5项,即:氟、硒、锌、铜和铁。征求意见稿还对各污染物的修改依据进行了说明。

2013年1月29日,卫生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该标准自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GB 2762—2005废止。新版GB 2762逐项清理了以往食品标准中的所有污染物限量规定,整合修订为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和3-氯-1,2-丙二醇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中的限量规定,取消了硒、铝、氟的限量规定,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基本满足我国食品污染物控制需求,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