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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法规: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的监管机构

【摘要】:1.欧盟主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是欧盟有关食品安全和卫生的政府立法机构。其中,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和制定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关食品化学污染和残留法规以及各项委员会指令等。而欧洲理事会同样负责制定食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以欧盟指令或决议的形式发布。这是欧盟历史上首次采用这样的通用食品法。

1.欧盟主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是欧盟有关食品安全和卫生的政府立法机构。其中,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和制定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关食品化学污染和残留法规以及各项委员会指令等。而欧洲理事会同样负责制定食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以欧盟指令或决议的形式发布。以上两个部门在控制食品链的安全方面只负责立法,而不介入具体的执行工作。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11月8日正式宣布,欧盟委员会为在更高水平上,保护人类健康,保证欧盟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转,避免因英国的疯牛病、比利时的二恶英污染等食品问题造成市场混乱,将成立“欧洲食品署”,以保证欧盟有关食品卫生与安全的政策和措施得以贯彻实施,重建消费者对欧洲食品安全的信心。

欧盟层面负责食品安全的主要机构有:

(1)欧盟的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

(2)欧盟食品安全局;

(3)欧盟食品链及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

其中,有关食品安全法规的实施由欧盟的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欧盟于2002年决定设立并于2004年正式成立独立的科学咨询机构——欧盟食品安全局。它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只负责为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提供风险评估结果,并为公众提供风险信息。食品链及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设立于2002年,属于规制性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是由成员国的代表所组成,委员会的主席是由欧盟委员会所派代表来担任。

2.欧盟主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白皮书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长达52页,包括执行摘要和9章的内容,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订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在此体系框架中,法规制度清晰明了,易于理解,便于所有执行者实施。同时,它要求各成员国权威机构加强工作,以保证措施能可靠、合适地执行。

白皮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欧洲食品管理局,主要负责食品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议题交流。欧洲食品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白皮书还设立了食品安全程序,规定了一个综合的涵盖整个食品链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建立一个对所有饲料和食品在紧急情况下的综合快速预警机制。另外,白皮书还介绍了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控制、消费者信息、国际范围等几个方面。白皮书中各项建议所提的标准较高,在各个层次上具有较高透明性,便于所有执行者实施,并向消费者提供对欧盟食品安全政策的最基本保证,是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www.chuimin.cn)

(2)欧盟《通用食品法》

2002年2月21日,欧盟《通用食品法》(EC 178/2002)生效启用。这是欧盟历史上首次采用这样的通用食品法。《通用食品法》包括如下要素:

①确定对饲料和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的通则和要求。除了对主要概念进行定义之外,特别对下列诸点提出了普遍性的准则:预防措施的原则;食品和饲料的追查性;对食品和饲料安全的要求;食品和饲料企业的责任。

②对危及健康的保护措施(如驾驭危机、拓宽快速预警机制和处理防止不安全的食品和饲料的流通)。

欧盟委员会和所有成员国应该恪守对危机管理措施的权限(如果保护措施、禁止市场销售或者限制性销售)。快速预警机制的拓宽应该囊括整个食品链包括饲料在内。快速预警机制将由欧盟委员会在欧洲食品局和所有成员国的参加,并以网络形式进行。

(3)欧盟最新实施的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

欧盟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即《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EC 852/2004) ;《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 853/2004),《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EC 854/2004)。

①《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从食品的初级生产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全面推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 ;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②《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只能用饮用水对动物源性食品进行清洗;食品生产加工设施必须在欧盟获得批准和注册;动物源性食品必须加贴识别标志;只允许从欧盟许可清单所列国家进口动物源性食品。

③《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对动物源性食品实施官方控制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欧盟成员国官方机构实施食品控制的一般原则;食品企业注册的批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如限制或禁止投放市场、限制或禁止进口等;在附录中分别规定对肉、双壳软体动物、水产品、原乳和乳制品的专用控制措施;进口程序,如允许进口的第三国或企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