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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管理概述

【摘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日本农林水产省消费技术服务中心有7个分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分析,受理消费者投诉、办理有机食品认证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食品卫生法》:该法首次颁布于1947年,是日本食品卫生风险管理方面最主要的法律,其解释权和执法管理归属厚生劳动省。

1.日本主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于2003年7月,是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协调职能的直属内阁的机构。它主要职能包括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该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7名委员组成,他们都是民间专家,由国会批准并由首相任命。委员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分为三个评估专家组:一是化学物质评估组,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农药动物用医药品、器具及容器包装、化学物质、污染物质等的风险评估;二是生物评估组,负责对微生物、病毒、霉菌及自然毒素等的风险评估;三是新食品评估组,负责对转基因食品、新开发食品等的风险评估。此外,委员会还设立“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其雇员多数来自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等部门。

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随着风险评估职能的剥离专职风险管理,两部门对内部机构进行了大幅调整。农林水产省成立了消费安全局,下设消费安全政策、农产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植物防疫、标识规格、总务等6个课,以及1名消费者信息官。消费安全局的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管;进口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中推广“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沟通等。厚生劳动省将原医药局改组为医药食品局,下属的食品保健部改组为食品安全部。厚生劳动省除增设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食品风险信息官等职位外,为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还增设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食品安全部的主要负责:食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食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检查;核准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等。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在职能上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有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日本农林水产省消费技术服务中心有7个分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分析,受理消费者投诉、办理有机食品认证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消费技术服务中心与地方农业服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搜集有关情报并接受监督指导,形成从农田到餐桌多层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2.日本主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农药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屠宰场法》《家禽屠宰商业控制和家禽检查法》等。

(1)《食品安全基本法》:该法颁布于2003年5月,是一部旨在保护公众健康、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日本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开始引入了风险分析的方法。该法的要点如下:

①以国民健康保护至上为原则,以科学的风险评估为基础,预防为主,对食品供应链的各环节进行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②规定了国家、地方、与食品相关联的机构、消费者等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

③规定在出台食品安全管理政策之前要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风险评估方与风险管理者要协同行动,促进风险信息的广泛交流,理顺应对重大食品事故等紧急事态的体制;

④在内阁府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并向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科学建议。

(2)《食品卫生法》:该法首次颁布于1947年,是日本食品卫生风险管理方面最主要的法律,其解释权和执法管理归属厚生劳动省。该法既适用于国内产品,也适用于进口产品,其最新修订版本颁布于2003年5月30日。《食品卫生法》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有关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设备、容器、包装物、食品业的经营及管理、食品标签等方面的规格及标准的制定;二是有关食品卫生监管方面的规定。在标准制定和执行方面,《食品卫生法》规定,厚生劳动省负责制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使用、准备、保存等方法标准,产品标准,标识标准,凡不符合这些标准的进口或国内的产品,将被禁止销售;地方政府负责制定食品商业设施要求方面的标准以及食品业管理、操作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经营者将被吊销执照。在检查制度方面,对于国内供销的食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保健所的食品卫生检查员可以对食品及相关设施进行定点检查;对于进口食品,任何食品、食品添加剂、设备、容器、包装物的进口,均应事先向厚生劳动省提交进口通告和有关的资料或证明文件,并接受检查和必要的检验。此外,根据2003年修订的《食品卫生法》第11条,日本从2006年5月29日起正式实施“食品中残留农药、兽药及添加剂肯定清单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根据此项制度,不仅对于化学品残留含有超过规定限量的食品,而且对于那些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残留且超过一定水平(0.01mg/ kg)的食品,一律将被禁止生产、进口、加工、使用、制备、销售或为销售而储存。(www.chuimin.cn)

(3)其他主要相关法律:

①《农药管理法》,由农林水产省负责。其主要规定有:一是所有农药(包括进口的)在日本使用或销售前,必须依据该法进行登记注册(农林水产省负责农药的登记注册) ;二是在农药注册之前,农林水产省应就农药的理化和作用等进行充分研究,以确保登记注册的合理;三是环境省负责研究注册农药使用后对环境的影响。

②《植物防疫法》,适用于进口植物检疫。农林水产省管辖的植物防疫站为其执行机构。该法规定,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其发生国家的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日本还制定了《植物防疫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禁止进口植物的具体区域和种类以及进口植物的具体要求等。

③《家畜传染病预防法》,适用于进口动物检疫。农林水产省管辖的动物检疫站为其执行机构。进口动物检疫的对象包括动物活体和加工产品(如肉、内脏、火腿、肉肠等)。法律规定:进口动物活体时,除需在进口口岸实施临船检查,还要由指定的检查站对进口动物进行临床检查、血清反应检查等;进口畜产加工品,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和抽样检查的方法,但若商品来自家畜传染病污染区域,则在提交检查申请书之前,必须经过消毒措施。

④《屠宰场法》,适用于屠宰场的运作以及食用牲畜的加工。该法律要求:屠宰(含牲畜褪毛等加工)场的建立,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或市长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未获许可的屠宰场屠宰用作食用的牲畜或为这类牲畜去脏;所有牲畜在屠宰或去脏前,必须经过肉类检查员的检查;屠宰检验分为屠宰前、屠宰后和去脏后3个阶段的检验;未通过检验前,牲畜的任何部分(包括肉、内脏、血、骨及皮)不可运送出屠宰场;如发现任何患病或其他不符合食用条件的牲畜,都道府县知事或市长可禁止牲畜屠宰和加工。另外,《家禽屠宰商业控制和家禽检查法》规定,只有取得地方政府的准许,方可宰杀家禽以及去除其屠体的羽毛及内脏。该法还规定了家禽的检查制度,其与《屠宰场法》规定的牲畜检查制度类似。

(4)有关进口食品的3种监管措施

《食品卫生法》是日本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厚生劳动省是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的主管部门。在日本,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责任对进口食品进行安全检查。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在口岸对进口产品实施检查,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进行检查。厚生劳动省大臣和各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的食品卫生检验员,负责按授权范围履行相应的食品卫生检验和指导职责。依据《食品卫生法》,日本在进口食品把关方面,可视情况采取3个不同级别的进口管理措施,即例行监测、指令性检验和全面禁令。

①例行监测:即按照事先制定的计划所实施的监测。

②指令性检验:即根据政府下达的检验令而实施的检验。《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厚生劳动省大臣或各都道府县知事有权发布检验令。对进口产品,由厚生劳动省大臣发布检查令,检疫站或委托注册实验室负责执行;对国内市场的产品,则由相关的都道府县知事依照内阁令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发布检查令,其食品卫生检验机构或委托注册实验室执行检查令。涉及指令性检验的进口食品必须接受逐批抽样检验,检验所有费用需由接受检查令的进口商承担,而且接受指令性检查的食品必须停靠在口岸等待检验结果合格后,方可进入国内市场,否则将被退货、废弃或转作非食用。

③全面禁令:根据2003年修订的《食品卫生法》,当指令性检验中发现最新检验的60个进口食品样品不合格率超过5%,或存在引发公共健康事件的风险,或存在食品成分变异可能(如由于核泄漏,食品受到放射性污染)时,厚生劳动省可不通过任何检验而作出全面禁止某些食品进口和销售的决定。此禁令在经过对生产或制造行业的调查和证实,并由日本药事与食品卫生审议会的专家小组确认后即可正式生效。